台灣教育改革與其願景... 2 校訂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 13 教學服務貼心資源... 14 教務行政事項... 15 一 教務行政作業規定... 15 二 課程大綱輸入注意事項... 16 三 成績登錄注意事項... 17 四 本校專 兼任教師各項待遇支給標準與說明... 18 五 學生作業指派... 19 教學媒體事項... 20 數位學習平台與網路服務... 21 教師圖書服務... 23 教學研究與獎勵... 24 校園安全事項... 25 附 錄... 26 附錄一-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學生學習成效期中預警制度作業流程... 27 附錄二-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網路課程錄製注意事項... 28 附錄三-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29 附錄四-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優秀教師獎勵要點... 31 附錄五-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教學精進諮詢輔導申請要點... 33 附錄六-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專任教師學術研究獎勵要點... 34 附錄七-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教師發表學術期刊之論文掛名處理原則... 36 附錄八-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性別平等教學研究獎勵實施要點... 37 附錄九-高雄市立空中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38 附錄十-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要點... 39 附錄十一-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產學合作經費收支管理要點... 40 附錄十二-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41 附錄十三-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 44 1
台灣教育改革與其願景 張惠博 元.25, 2016 前言 2016 台灣有新的政治風貌 在過去約 70 年當中 除了 2000-2008 年之間 是由民 進黨執政之外 其餘皆由國民黨執政 且已然形塑了某種政治文化 對於教育的發展 影響 亦至為深遠 尤其 常只注重形式 缺乏內涵 強調一致 缺乏特性方面 最須改變 僅以美國教育的若干管見 其教學較強調創意 個人化以及實作 以致 不同學生之間 較能保有個己的潛能與個性 乃至於未來的發展 相對的 台灣的教育 普遍較重視團體的 一致性 個人的特質易被忽視 更因長期依賴筆試評量 以致學生習於背誦或解題 較少利 用創意動手做 少有能以個案研究或作品來呈現學習成果 當然 美國教育也不是什麼都好 尤其 他們的師資素質差異性大 整體師資素質有待提升 令人振奮的 台灣教育 尤其 也常見若干教師樂於以創新的教學策略進行教學 更常引起教師同儕的肯定 惟 絕大多數 尚未能改變對於教學的想法及做法 以致 多數的學生 在學習過程中 仍難充分享受的學 趣 尤其 在實施 12 年國教之後 相關的入學制度以及課程 教學 評量 輔導 生涯發 展等措施 尚未見有新的樣貌 整體而言 我們的教育 確實很多亟需再精進 元月 24 日參加了一項名為 報告 我的小學老師崩壞了 的座談 初看這題目 以為 是要控訴老師有多壞 其實 不然 擔任引言的二位小學老師 一位是訴說他如何將性別平 等 核四議題 落實於課室教學之中 另一位是如何將爭議性的社會議題 諸如 大埔事件 課綱制定等 融入教學內容中 當然 這樣有別於傳統的教學 很有可能引起來自社會 家 長 以致於同儕的壓力 但是 這二位具反省批判的小學教師成功的進行了他們想要的教學 他們深信 在教育過程中 已播下了會思考 具批判力的種子了 一 我的教育歷程與專業經歷 小時候 隨著哥哥進入小學 一 二年級時 經常分不清楚作業或測驗 老師發下油印 的卷子就寫 收回去改完 發下來 有分數的 就是月考或期考 對我而言 就是天天上學 卻也經常拿獎狀回家 每當老師交代 你明天要穿鞋子 我就知道 又要上台領獎了 我深知老師 她很喜歡我在大眾面前 非常體面 只是 幼年的我 不太這麼想 其實 我 一生從沒這麼想過 長大之後 更認為外貌係得自父母 外表打扮 固符合禮儀 卻無法影 響一個人的內在或內涵 小學三年級時 遇到一位很好的女老師 上課第一天 下課後 她就留下我和另一位女 同學 老師手拉著我沒有好好放進褲耳的皮帶說 你是我們班上最能念書的孩子 聽 了之後 甚為高興 因這是第一次 有老師這麼明白告訴我 也給我一個學習目標 其次 對自己不用心於穿著 也有些歹勢 畢竟 不能太過份 果然 三 四年級時 上課非常用心 總以為老師是專講給我聽的 她教什麼 我就學 2
什 麼, 從 無 閃 失, 每 次 考 試, 皆 和 這 位 女 同 學 在 拚 一 二 名, 也 算 沒 有 辜 負 老 師 的 慧 眼 此 外, 老 師 對 我 非 常 好, 她 看 見 我 中 午 吃 冷 便 當, 每 當 她 也 帶 便 當 時, 她 就 叫 我 去 學 校 附 近 的 市 場, 買 魚 丸 湯 或 肉 羹, 然 後, 她 會 充 滿 愛 心 的 分 一 半 給 我 由 於 這 樣 的 互 動, 有 一 次, 和 老 師 一 起 佈 置 教 室 時, 竟 不 經 意 稱 老 師 為 媽 媽, 她 一 聽, 要 我 再 叫 一 遍, 我 說 : 老 師, 她 說 : 不 是, 你 剛 剛 叫 我 什 麼?, 我 才 意 會, 原 來 我 稱 老 師 為 媽 媽 這 件 往 事, 後 來 也 成 為 我 們 師 生 間 一 生 中 的 趣 事, 這 也 說 明 了 如 師 如 母 的 美 好 關 係, 雖 然 老 師 已 不 在 人 世, 仍 經 常 憶 起 老 師 無 限 的 愛 小 學 五 六 年 級, 頂 著 升 學 的 壓 力, 級 任 老 師 也 賣 力 的 教 學, 我 的 內 心 也 知 道, 一 定 要 考 上 省 立 嘉 中, 方 符 教 師 和 父 母 的 期 望, 其 實, 家 父 對 我 的 課 業, 並 沒 有 特 別 要 求, 因 為, 他 是 日 治 時 代 嘉 農 畢 業 的, 對 他 而 言, 讀 書 從 來 就 不 是 難 事, 我 也 瞭 解, 幼 年 生 活 清 苦, 才 是 他 沉 重 的 負 擔 可 是, 我 永 遠 記 得, 當 小 學 四 年 級 快 結 束, 放 暑 假 之 前, 在 調 查 五 年 級 是 否 要 編 入 升 學 班 或 就 業 班 時, 家 父 竟 問 我 : 你 要 念 升 學 班 嗎?, 心 想 : 怎 會 這 樣 問 呢?, 後 來, 才 知 道, 家 父 是 要 我 自 己 作 決 定, 若 決 定 要 念 書, 就 得 努 力 用 功 做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學 習 者 是 很 重 要 的 教 育 理 論, 許 多 教 育 工 作 者 也 難 以 做 到, 可 是, 家 父 卻 早 早 給 我 機 會 教 育 了 小 學 五 年 級 時, 曾 做 了 一 件 自 認 有 正 義 感, 也 是 難 忘 的 事 那 時, 為 了 升 學, 經 常 考 試, 不 是 國 語, 就 是 算 術, 每 次 考 完 試, 就 是 體 罰, 常 見 老 師 拿 著 藤 條 大 力 的 對 考 不 好 的 學 生, 打 手 心 或 屁 股, 那 是 一 段 很 不 愉 快 的 歲 月 我 還 好, 只 是 偶 而 被 打, 但 我 的 同 學, 經 常 被 打, 痛 得 大 哭, 俠 義 之 心, 油 然 而 生 遂 在 老 師 短 暫 外 出 時, 拿 起 很 銳 利 的 刀, 將 藤 條 攔 腰 切 一 半, 但 外 表 仍 看 不 出 已 經 被 切 半 了, 並 安 放 在 黑 板 的 粉 筆 槽 中, 俟 老 師 返 校 拿 起 藤 條 要 打 學 生 時, 才 發 現 其 打 人 工 具 已 遭 毒 手 了 老 師 說 : 你 們 敢 這 樣 做, 我 要 再 找 一 隻 切 不 斷 的!, 心 想 : 不 會 是 鐵 條 吧? 這 件 事, 不 知 是 老 師 不 想 追 究 或 早 知 是 我 做 的, 也 就 沒 有 下 文 直 到 高 中 一 年 級 暑 假, 舉 行 小 學 同 學 會 時, 看 到 級 任 老 師 也 來 參 加, 很 想 告 訴 老 師 : 是 我 做 的!, 可 是, 看 著 老 師 的 微 笑, 他 大 概 早 已 忘 記, 那 猴 囡 仔 所 做 的 壞 事 了 初 高 中 時 期, 歷 經 青 少 年 青 年 的 階 段, 充 滿 著 青 春 幻 想 與 挑 戰, 雖 然, 功 課 煩 忙, 在 彼 時 封 閉 的 年 代, 仍 經 常 利 用 週 末, 去 嘉 義 市 美 國 新 聞 處, 看 看 新 聞 天 地 雜 誌, 或 自 行 閱 讀 文 星 叢 刊, 也 算 是 接 受 體 制 內 教 育 之 餘, 自 行 尋 覓 體 制 外 的 概 念 元 素 大 學 階 段, 念 了 物 理 系, 這 是 抽 象 思 考 比 重 很 高 的 領 域, 每 天 充 斥 著 數 理 運 算, 真 是 佩 服 歷 代 科 學 家 之 創 見, 能 留 下 這 些 劃 時 代 的 學 理, 供 後 人 不 斷 的 鑽 研 然 而, 念 物 理 的 目 的, 旨 在 成 為 物 理 老 師, 所 以, 在 擔 任 物 理 教 師 多 年 之 後, 獲 得 二 次 出 國 進 修 的 機 會, 分 別 得 到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再 歷 經 中 學 專 科 及 大 學 的 教 學, 厚 實 了 對 教 育 的 視 野, 這 也 是 我 一 生 最 愛 的 事, 能 在 教 育 領 域 中, 做 多 方 面 的 實 踐 與 反 思, 進 而 建 立 起 個 人 的 教 育 理 論, 並 將 前 述 3
的 理 論, 落 實 於 長 期 的 教 學 校 務 治 理 與 社 會 關 懷 之 中 1980 年 第 一 次 出 國, 正 是 美 麗 島 事 件 後 不 久, 許 多 民 主 志 士 被 捕 坐 牢,1987 年 第 二 次 出 國, 在 1989 年, 中 國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由 於 二 次 出 國 求 學, 皆 獨 自 前 往, 人 生 地 不 熟, 心 境 好 比 坐 學 術 牢, 更 暗 許, 這 樣 的 辛 苦 求 學, 是 希 望 能 在 教 育 方 面, 多 所 歷 練, 未 來 能 多 做 一 些 事 比 起 牢 獄 之 災, 求 學 之 苦, 實 在 不 算 什 麼 基 於 10.5 年 中 學 教 師,1.5 年 農 專, 以 及 32 年 多 大 學 任 教 的 經 驗, 尤 其 7 年, 二 任 國 立 大 學 校 長, 以 及 3 年 餘 的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治 校 經 驗, 對 於 教 育 內 涵 與 行 政 的 體 認, 亦 益 臻 完 全, 深 深 體 會 教 育 就 是 愛 的 實 踐 與 文 化 傳 承, 這 樣 的 信 念, 根 植 於 內 心, 並 加 以 具 體 實 踐, 從 不 因 任 何 境 遇 而 改 變, 也 持 續 在 教 育 之 路 勇 往 邁 進 二 常 見 的 教 育 問 題 教 育 的 問 題, 並 非 台 灣 獨 有, 巴 西 學 者 費 爾 利 即 曾 深 刻 的 批 判 他 在 Pedagogy of the Oppressed 受 壓 迫 者 教 育 學 一 書 中, 比 較 了 囤 積 式 教 育, 俗 稱 填 鴨 式 教 育 (Banking Education) 與 提 問 式 教 育 (Problem-Posing Education) 的 差 異, 費 爾 利 指 出 傳 統 教 育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Freire, 2000) : ( 一 ) 老 師 教 導, 而 學 生 被 教 導 ( 二 ) 老 師 知 道 所 有 的 事, 學 生 什 麼 都 不 知 道 ( 三 ) 老 師 主 動 思 考, 學 生 被 動 思 考 ( 四 ) 老 師 說, 學 生 溫 順 地 傾 聽 ( 五 ) 老 師 定 規 範, 學 生 被 規 範 ( 六 ) 老 師 作 選 擇, 並 增 強 其 選 擇, 學 生 順 從 ( 七 ) 老 師 教 學, 學 生 則 經 由 教 師 的 行 動, 產 生 了 對 於 行 動 的 幻 象 ( 八 ) 老 師 選 擇 課 程 內 容, 學 生 並 沒 有 被 詢 問 就 去 適 應 它 ( 九 ) 老 師 混 淆 其 知 識 的 權 威 與 他 本 身 的 專 業 權 威, 使 得 他 與 學 生 的 自 由 相 違 背 ( 十 ) 老 師 是 學 習 過 程 的 主 體, 而 學 生 只 是 客 體 在 囤 積 式 教 育 中, 學 生 是 被 視 為 被 動 溫 順 的 客 體, 只 能 乖 乖 地 接 受 教 師 所 講 的 一 切 東 西, 教 師 的 教 學 就 好 像 在 銀 行 中 存 錢 一 樣, 在 學 生 身 上 堆 積 知 識, 期 待 日 後 有 一 天 存 款 能 自 動 生 息, 這 些 知 識 也 能 夠 自 動 增 加 實 際 上, 這 種 教 育 無 法 培 養 學 生 主 動 批 判 思 考 的 能 力, 甚 至 會 摧 殘 學 生 的 創 造 力, 使 得 學 生 在 面 對 現 實 壓 迫 時, 常 會 不 假 思 索 地 為 壓 迫 者 獻 上 自 己 的 服 務, 解 決 之 道, 就 是 讓 學 生 成 為 學 習 的 主 體, 這 也 是 當 代 教 育 理 論 所 強 調 的 學 習 者 為 中 心 的 自 主 主 動 的 學 習 根 據 2015 年 台 灣 駐 紐 約 辦 事 處 教 育 組 的 報 導 資 料 美 學 者 對 美 國 教 育 問 題 的 十 大 省 思, 足 以 相 當 程 度 顯 現 美 國 教 育 的 若 干 現 象, 詳 如 下 述 然 而, 美 國 的 教 育 行 政 體 制, 教 育 權 力 在 各 州, 各 州 之 間, 應 存 在 差 異 ( 一 ) 家 長 未 能 充 分 負 起 教 養 需 求 之 責 任 : 學 生 的 教 學 及 教 養 歷 程 不 可 能 完 全 在 教 室 裡 發 生, 4
如 果 家 長 未 能 在 學 校 外 的 時 間 肩 負 起 教 養 的 責 任, 學 生 依 舊 可 能 在 學 習 表 現 上 落 後, 特 別 是 社 經 背 景 等 條 件 較 為 不 足 的 學 生 ( 二 ) 學 校 退 場 機 制 功 能 不 彰 : 關 掉 學 校 不 一 定 對 整 體 教 育 產 生 必 然 的 影 響, 特 別 是 在 教 育 資 源 相 較 短 缺 的 今 日, 資 源 整 併 或 許 能 提 高 整 體 教 育 績 效 並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 三 ) 學 校 過 於 擁 擠 : 依 照 美 國 國 家 教 育 統 計 中 心 (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NCES) 的 資 料 顯 示, 全 美 有 14% 以 上 的 學 校 呈 現 過 度 擁 擠 的 現 象, 而 這 樣 的 現 象 可 能 造 成 教 師 無 法 充 分 照 護 班 上 的 每 個 學 生, 以 及 學 生 落 後 的 學 習 成 就 表 現 ( 四 ) 科 技 進 展 造 成 學 生 學 習 的 落 差 : 當 學 生 習 於 使 用 數 位 載 具 進 行 學 習, 課 堂 上 的 專 注 程 度 就 可 能 受 到 相 當 影 響, 也 可 能 造 成 學 生 同 儕 間 的 知 識 落 差, 而 間 接 影 響 教 師 教 學 安 排 的 難 易 ( 五 ) 資 優 教 育 缺 乏 多 樣 性 : 當 資 優 教 育 缺 乏 多 樣 性 與 創 新 的 同 時, 資 優 教 育 計 畫 (Talented and Gifted Program, TGA Program) 就 可 能 呈 現 僵 化 狀 態, 無 法 充 分 符 應 教 育 資 優 學 生 的 需 求 ( 六 ) 教 育 投 入 及 資 源 短 缺 : 即 便 過 去 數 年 美 國 經 濟 情 勢 稍 微 好 轉, 但 依 據 美 國 預 算 與 政 策 優 先 中 心 (Center on Budget and Policy Priorities, CBPP) 的 資 料 顯 示, 依 舊 有 34 州 的 教 育 預 算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 七 ) 過 時 的 教 學 及 課 堂 經 營 方 法 : 當 現 今 的 學 生 大 多 習 於 數 位 載 具 的 學 習 方 式, 教 師 在 課 堂 的 教 學 卻 常 常 侷 限 於 傳 統 的 課 程 教 學, 或 無 法 給 予 有 系 統 且 全 面 的 教 學 歷 程 ( 八 ) 教 學 缺 乏 創 新 : 當 今 的 美 國 教 師 的 教 學 文 化 亟 待 翻 轉, 否 則 將 無 法 符 應 當 前 時 代 的 需 求 尤 其 對 多 元 族 群 學 生 需 求 的 敏 覺 遠 距 教 學 的 應 用 及 呼 籲 等, 都 需 要 教 師 具 備 與 時 俱 進 的 開 放 思 維 才 能 真 正 實 現 ( 九 ) 輟 學 率 高 : 美 國 學 生 的 輟 學 率 在 不 同 族 裔 的 學 生 呈 現 不 同 的 趨 勢, 但 都 與 犯 罪 率 及 入 獄 率 呈 現 高 度 相 關 性 如 何 正 視 學 生 輟 學 率 的 問 題, 並 建 立 積 極 的 追 蹤 補 救 機 制, 對 於 不 同 群 體 的 學 生 都 相 當 重 要 ( 十 ) 大 學 就 學 的 性 別 比 例 落 差 (College-Gender Gap): 當 今 的 教 育 系 統 中 常 鼓 勵 女 性 就 讀 科 學 科 技 電 機 及 數 學 (STEM) 等 科 系, 顯 見 男 女 性 對 於 選 擇 大 學 就 讀 科 系 及 未 來 就 業 領 域 依 舊 存 在 顯 著 差 異 對 比 上 述 存 在 於 美 國 教 育 的 缺 失, 台 灣 的 各 級 教 育, 應 也 有 類 似 的 問 題, 所 以, 提 供 所 有 學 生, 得 到 最 適 切 的 教 育, 是 永 無 止 境 的 追 求 三 台 灣 教 育 改 革 之 路 1987 年 7 月 14 日 解 嚴, 由 於 解 嚴 之 前, 教 育 事 務, 長 期 屬 於 中 央 集 權, 以 致, 解 嚴 之 後, 教 育 民 主 化 的 路 程, 起 初 走 得 並 不 順 暢, 若 干 現 象 列 述 如 後 : ( 一 )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教 育, 有 較 多 的 機 會 表 達 意 見, 然 而, 公 眾 意 見 多 紛 歧, 難 做 有 效 的 彙 整, 5
致 令 各 種 看 法 並 存, 無 助 於 教 育 事 務 的 推 動 ( 二 ) 尚 未 建 立 起 人 民 和 政 府 合 宜 的 互 動 關 係, 也 未 能 有 合 適 的 途 徑 匯 流, 任 令 理 想 與 現 實 相 互 拉 扯, 徒 然 耗 費 時 間 與 心 力 ( 三 ) 在 推 動 教 育 改 革 時, 常 必 須 先 建 立 法 源, 然 而, 不 幸 地, 有 關 教 育 的 相 關 法 令, 常 因 訂 定 之 初, 未 能 預 見 未 來, 甚 且, 在 法 案 討 論 過 程 中, 即 被 批 判 得 體 無 完 膚, 遍 體 鱗 傷, 等 到 法 案 通 過, 已 難 獲 得 全 民 信 任, 實 施 成 效 難 如 預 期 ( 四 ) 政 治 力 或 強 烈 的 對 立 意 識, 不 利 於 建 立 新 的 教 育 風 貌, 經 常 過 度 誇 大 優 點 或 缺 點, 致 無 法 為 教 育 革 新, 提 供 助 力 ( 五 ) 媒 體 對 於 教 育 議 題 的 報 導, 常 受 限 於 一 方 之 見, 未 能 整 體 看 待 教 育 問 題, 難 以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 六 ) 教 師 習 於 傳 統 思 維, 抗 拒 新 的 教 材 教 法, 甚 或 教 育 的 價 值 觀 教 育 常 被 認 為 迂 腐 落 伍 不 思 創 新, 不 過,20 幾 年 來, 台 灣 的 教 育, 有 一 些 變 革 解 嚴 後, 教 育 上 的 二 件 事, 尤 值 一 談 一 為 1994 年, 民 間 成 立 四 一 O 教 改 聯 盟, 另 一 就 是 當 時 的 政 府, 為 了 回 應 民 間 的 強 大 呼 聲,1994 年 9 月 21 日, 正 式 成 立 行 政 院 教 育 改 革 審 議 委 員 會, 在 1994~1996 之 間 運 作, 然 後, 發 表 了 總 諮 議 報 告 書, 提 出 教 育 改 革 8 大 重 點 優 先 項 目, 訂 有 : ( 一 ) 修 訂 教 育 法 令 與 檢 討 教 育 行 政 體 制 ( 二 ) 改 革 中 小 學 教 育 ( 三 ) 普 及 幼 兒 教 育 與 發 展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 四 ) 促 進 技 職 教 育 的 多 元 化 與 精 緻 化 ( 五 ) 改 革 高 等 教 育 ( 六 ) 實 施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 七 ) 推 動 民 間 興 學 ( 八 )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社 會 此 後 數 年 間, 凝 聚 社 會 各 界 立 法 委 員 行 政 部 門 的 努 力 與 共 識, 獲 得 若 干 具 體 的 進 展, 其 中, 最 大 的 成 就 莫 過 於 訂 定 了 教 育 基 本 法, 共 有 17 條, 並 於 1999 年 6 月 23 日 公 布, 謹 摘 錄 其 中 之 第 1 2 3 4 6 12 15 等 7 條, 以 供 本 文 後 續 之 討 論 項 次 條 文 第 1 條 為 保 障 人 民 學 習 及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確 立 教 育 基 本 方 針, 健 全 教 育 體 制,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2 條 人 民 為 教 育 權 之 主 體 教 育 之 目 的 以 培 養 人 民 健 全 人 格 民 主 素 養 法 治 觀 念 人 文 涵 養 強 健 體 魄 及 思 考 判 斷 與 創 造 能 力, 並 促 進 其 對 基 本 人 權 之 尊 重 生 態 環 境 之 保 護 及 對 不 同 國 家 族 群 性 別 宗 教 文 化 之 瞭 解 與 關 懷, 使 其 成 為 具 有 國 家 6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6 條 第 12 條 第 15 條 上 述 條 文 內 容, 彰 顯 : ( 一 ) 保 障 人 民 的 學 習 權 ( 二 ) 人 民 為 教 育 權 之 主 體 意 識 與 國 際 視 野 之 現 代 化 國 民 為 實 現 前 項 教 育 目 的,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應 負 協 助 之 責 任 教 育 之 實 施, 應 本 有 教 無 類 因 材 施 教 之 原 則, 以 人 文 精 神 及 科 學 方 法, 尊 重 人 性 價 值, 致 力 開 發 個 人 潛 能, 培 養 群 性, 協 助 個 人 追 求 自 我 實 現 人 民 無 分 性 別 年 齡 能 力 地 域 族 群 宗 教 信 仰 政 治 理 念 社 經 地 位 及 其 他 條 件, 接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一 律 平 等 對 於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他 弱 勢 族 群 之 教 育, 應 考 慮 其 自 主 性 及 特 殊 性, 依 法 令 予 以 特 別 保 障, 並 扶 助 其 發 展 教 育 應 本 中 立 原 則 學 校 不 得 為 特 定 政 治 團 體 或 宗 教 信 仰 從 事 宣 傳,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學 校 亦 不 得 強 迫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及 學 生 參 加 任 何 政 治 團 體 或 宗 教 活 動 國 家 應 建 立 現 代 化 之 教 育 制 度, 力 求 學 校 及 各 類 教 育 機 構 之 普 及, 並 應 注 重 學 校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及 社 會 教 育 之 結 合 與 平 衡 發 展, 推 動 終 身 教 育, 以 滿 足 國 民 及 社 會 需 要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權 及 學 生 學 習 權 遭 受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不 當 或 違 法 之 侵 害 時, 政 府 應 依 法 令 提 供 當 事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有 效 及 公 平 救 濟 之 管 道 ( 三 ) 必 須 貫 徹 有 教 無 類, 因 材 施 教 之 原 則 ( 四 ) 人 民 受 教 育 機 會 一 律 平 等, 重 視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他 弱 勢 族 群 之 教 育 ( 五 ) 教 育 更 應 本 中 立 原 則, 不 受 政 治 團 體 與 宗 教 信 仰 的 影 響 ( 六 ) 關 注 學 校 家 庭 與 社 會 教 育 之 全 面 發 展, 並 推 動 終 身 教 育, 以 滿 足 國 民 及 社 會 需 要 ( 七 ) 確 保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權 及 學 生 學 習 權 整 體 而 言, 教 育 基 本 法 具 有 下 述 6 項 重 要 意 涵 : ( 一 ) 教 育 的 核 心 理 念 是 學 習 權 ( 二 ) 教 育 決 定 民 主 化 ( 三 ) 教 育 方 式 多 元 化 ( 四 ) 教 育 權 力 分 權 化 ( 五 ) 教 育 作 為 中 立 化 ( 六 ) 教 育 發 展 社 區 化 雖 然, 教 育 基 本 法 看 似 完 美, 可 是, 對 於 台 灣 的 教 育, 是 否 已 有 改 革 的 功 效, 證 之 於 近 期 的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現 況, 恐 怕 仍 難 以 樂 觀 換 言 之, 徒 法 不 足 以 自 行, 未 來, 宜 投 入 更 多 心 力 於 實 際 作 為, 方 足 以 貫 徹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內 容 與 意 涵 質 言 之, 教 育 的 對 象 是 人, 而 且, 是 要 成 為 有 用 的 人, 這 要 如 何 培 養 呢? 得 要 從 教 材 與 教 法 做 起, 亦 即, 必 須 思 考 下 述 三 個 核 心 問 題 : 教 什 麼? 如 何 教? 誰 來 教? 常 見 一 些 教 育 改 革 措 施, 僅 憑 個 己 之 見, 有 時, 甚 至 是 權 力 凌 駕 於 專 業 之 上 更 不 幸 的 是, 無 法 有 條 理 有 系 統 的 包 容 不 同 信 念 不 同 價 值, 以 引 導 出 正 確 的 教 育 大 道, 卻 僅 在 技 術 層 面 上 打 轉, 例 如 : 7
近 期 翻 轉 教 室 的 推 動, 常 只 是 形 式 的 滿 足, 未 能 符 應 學 生 潛 能 與 個 別 差 異 的 需 求 尤 其, 未 能 倡 導 多 元 價 值, 以 及 學 習 能 力 和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的 培 養, 致 學 生 缺 乏 長 期 奮 鬥 的 目 標, 轉 而 追 求 短 暫 的 勝 利 或 成 功 所 以, 在 形 塑 台 灣 教 育 願 景 時, 必 須 先 考 慮 下 列 要 素 : ( 一 ) 教 育 的 對 象 是 人, 人 即 目 的, 不 是 工 具 ( 二 ) 人 民 應 具 備 那 些 素 養? 那 些 能 力? ( 三 ) 教 育 的 二 個 基 本 概 念 : (1) 個 別 差 異 (2) 每 一 個 人 都 有 他 學 不 會 的 事 情, 有 所 長, 必 有 所 短 四 台 灣 教 育 的 問 題 與 再 生 對 關 心 教 育 的 人 而 言, 聽 聞 層 出 不 窮 的 教 育 問 題, 總 是 憂 心 忡 忡, 然 而, 教 育 出 現 問 題, 正 是 教 育 的 本 質 與 常 態, 謹 就 2015 年 下 半 年 媒 體 報 導 的 若 干 事 例, 綜 要 討 論 如 後 ( 一 ) 建 立 良 好 的 校 園 民 主 2015 年 10 月 3 日, 台 中 女 中 升 旗 時, 突 然 哨 音 響 起, 一 群 學 生 衝 到 司 令 台 前 脫 下 制 服 裙 子, 露 出 穿 在 裡 面 的 運 動 短 褲, 以 爭 取 能 夠 穿 運 動 短 褲 進 出 校 門 學 生 更 抗 議 說, 十 年 前, 即 有 爭 取 穿 運 動 短 褲 進 出 校 園 的 呼 聲, 學 校 卻 總 以 各 種 理 由, 不 同 意 學 生 的 請 求 惟, 近 日 學 校 已 同 意 學 生 所 請, 此 事 獲 得 圓 滿 結 果, 顯 現 學 生 爭 取 獨 立 自 主 的 成 熟 表 現 ( 二 ) 培 養 年 輕 人 自 主 判 斷 的 能 力 2015 年 10 月 7 日, 有 某 女 中 校 長 在 朝 會 的 發 言 內 容, 引 起 學 生 不 滿, 學 生 遂 在 臉 書 貼 文 指 校 長 公 開 歧 視 高 職 生, 網 路 上 罵 聲 不 斷 校 長 說, 高 職 生, 都 玩 3 年, 你 們 和 他 們 不 一 樣, 不 要 跟 他 們 一 起 玩 校 長 事 後 解 釋 說, 因 幾 天 以 前, 有 高 職 生 騎 機 車 載 女 中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發 生 嚴 重 車 禍 他 自 認 用 心 良 苦, 提 醒 學 生 注 意 安 全, 但 他 也 坦 言, 舉 例 不 當, 絕 無 歧 視 的 意 思 實 際 上, 人 生 無 處 不 學 習, 高 中 職 生, 只 是 學 制 不 同, 受 教 育 內 容 不 同, 但 其 成 長 與 未 來 可 能 的 發 展, 皆 應 同 樣 重 視, 學 校 應 提 供 年 輕 學 生 自 主 判 斷 的 空 間, 無 須 以 成 人 的 觀 點 強 加 在 學 生 身 上, 甚 且, 那 樣 的 說 話 內 容, 絕 大 多 數 人 易 於 產 生 歧 視 高 職 生 的 聯 想 ( 三 ) 賦 予 教 育 永 恆 的 價 值 2015 年 11 月 20 日, 台 北 市 建 中 校 長 在 與 學 生 代 表 的 座 談 會 中, 回 應 學 生 有 關 制 服 的 問 題 時, 他 自 比 是 國 小 畢 業 生, 並 舉 例 指 出 相 較 於 建 中 畢 業 再 考 進 台 清 交 等 名 校 畢 業 的 人, 跟 ( 我 ) 只 有 國 小 畢 業 的 無 業 遊 民, 雙 方 的 學 識 有 所 差 距, 卻 都 是 一 人 一 票, 這 是 不 公 平 的, 因 此, 他 更 認 為 不 該 全 然 採 納 學 生 的 意 見, 這 項 決 定 ( 是 否 能 將 運 動 服 也 當 作 校 服 ) 需 要 專 業 的 判 斷, 但 我 很 願 意 傾 聽 學 生 聲 音, 前 述 發 言 引 發 爭 議, 並 經 學 生 刊 物 報 導 對 此, 校 長 出 面 說 明 表 示, 他 的 說 法 旨 在 還 原 當 年 民 主 進 化 的 歷 史 背 景, 不 意 引 發 前 述 爭 議 但 也 有 人 認 為 建 中 校 長 的 表 述 過 度 強 調 高 學 歷 的 價 值 其 實, 8
參 加 座 談 會 的 建 中 學 生, 對 於 民 主 或 憲 法 的 瞭 解, 很 有 水 準, 更 擅 長 說 理, 也 能 維 持 禮 貌, 頗 值 讚 賞 尊 重 關 懷 應 是 身 教 重 於 言 教, 一 昧 老 調 或 不 思 改 變, 恐 不 易 為 年 輕 學 生 所 接 受 總 之, 要 改 變 教 育, 教 育 工 作 者 必 先 改 變 用 時 下 流 行 的 語 句, 教 師 要 先 顛 覆 崩 壞 自 我 改 造, 才 能 有 效 教 導 新 的 一 代, 同 時, 欲 培 育 年 輕 人 成 為 未 來 的 領 袖 人 才, 更 是 當 前 中 大 學 校 園 所 應 特 別 關 注 的 課 題 ( 四 ) 課 綱 的 制 定, 必 須 更 廣 泛 的 參 與 和 更 嚴 謹 的 過 程 課 綱 是 學 校 用 以 規 範 教 師 實 施 上 課 內 容, 也 是 教 科 書 出 版 業 者 用 來 編 輯 學 生 用 書 的 依 據, 必 然 會 影 響 學 測 基 測 的 考 試 內 容 尤 其, 對 於 語 文 歷 史 地 理 等 因 不 同 意 識 或 立 場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內 容, 更 是 大 眾 注 目 的 焦 點 以 美 國 科 學 教 學 有 關 生 命 起 源 的 二 個 對 立 論 點 :(1) 生 命 是 來 自 神 所 創 造 的 創 造 論, 或 (2) 達 爾 文 的 進 化 論 為 例, 其 處 理 方 式, 可 供 參 考 有 一 次, 在 田 納 西 參 訪 時, 閱 報 得 悉, 當 地 法 院 判 決 指 出, 凡 是 theory, 皆 屬 尚 未 定 論 的 說 法, 因 此, 在 科 學 教 學 時, 不 能 獨 尊 於 某 一 說 法, 以 免 造 成 教 師 學 生 甚 或 和 家 長 的 對 立 或 衝 突 這 種 課 程 規 劃, 容 納 不 同 見 解 的 作 法, 實 值 參 考 ( 五 ) 建 置 與 現 實 世 界 相 連 結 的 教 育 環 境 長 期 以 來, 咱 們 花 了 許 多 心 思 企 圖 改 善 教 育 環 境, 然 而, 仍 未 見 有 好 的 成 果, 尤 其, 在 教 育 正 義 資 源 分 配 上, 更 存 在 嚴 重 的 問 題, 諸 如 : 中 低 所 得 家 庭 子 女 就 讀 國 立 大 學 的 比 例, 遠 遠 低 於 私 立 大 學 或 技 職 院 校, 有 數 據 顯 示, 在 台 大 清 華 交 大 成 大 等 傳 統 名 校 中, 弱 勢 生 佔 全 校 學 生 人 數 比 例 都 不 到 1% 當 然, 不 公 平 不 正 義 的 問 題 並 非 僅 存 在 於 教 育, 但 是, 對 於 偏 鄉 弱 勢 的 學 童, 教 育 部 門 應 予 以 特 別 的 重 視, 例 如 : 幼 小 學 童 的 陪 伴 課 業 輔 導 與 家 庭 查 訪, 應 皆 更 加 落 實, 才 有 可 能 翻 轉 其 不 利 的 環 境 有 次 在 美 國 的 學 術 研 討 會 大 會 演 講 中, 聽 見 一 位 美 籍 黑 人 教 授 大 聲 疾 呼 : 大 家 皆 戮 力 於 改 善 教 學, 然 而, 您 有 否 想 過, 您 班 上 的 小 朋 友, 他 們 當 中 有 人 是 餓 著 肚 子 來 上 學 的! 其 次, 目 前 國 中 升 高 中 或 高 中 升 大 學 的 入 學 制 度, 重 視 志 工 服 務 或 才 藝, 固 有 其 美 意, 但 因 較 有 利 於 中 上 階 層 的 家 庭, 不 利 於 某 些 家 庭 的 子 女, 形 成 所 謂 的 相 對 剝 奪 感, 所 以, 應 刪 除 這 些 項 目 的 比 分, 以 維 護 基 本 人 權 與 求 學 的 公 平, 也 才 不 違 背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意 涵 此 外, 學 生 在 學 校 應 學 些 什 麼? 如 何 學? 才 能 契 合 其 興 趣 與 性 向, 並 厚 植 其 一 生, 皆 用 得 到 的 能 力, 亟 須 學 校 教 育 工 作 者 以 及 各 行 各 業 的 人 員, 同 心 協 力, 以 建 置 最 適 切 的 教 育 內 容 當 前, 最 為 大 家 所 關 切 且 必 須 儘 速 予 以 解 決 的 問 題, 綜 列 10 點 如 下 : (1) 常 見 藉 由 學 者 組 成 各 項 委 員 會, 以 處 理 當 前 重 要 的 教 育 議 題, 然 而, 輒 因 未 能 包 含 異 質 性 的 組 織 成 員, 即 使 進 行 公 聽 會, 也 常 因 未 能 兼 容 並 蓄, 以 及 未 能 堅 持 教 育 理 想 與 願 景, 其 決 議 或 結 論, 遂 難 切 合 時 代 與 大 眾 的 需 求 9
(2) 十 二 年 國 教 與 大 學 入 學 方 式 執 行 偏 差, 家 長 教 師 與 學 生 不 滿 意 的 程 度 相 當 高 (3) 落 實 中 小 學 教 師 教 學 自 主 權, 鼓 勵 自 我 評 鑑, 並 建 立 有 利 於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的 機 制, 以 強 化 教 師 自 身 的 教 學 責 任 (4) 發 揚 原 住 民 教 育, 並 作 為 學 校 教 育 的 特 色 內 容 常 見 原 住 民 朋 友 在 運 動 音 樂 等 各 項 技 能 的 傑 出 表 現, 甚 且, 其 先 天 喜 愛 動 手 作 的 習 慣, 皆 是 教 育 體 系 中, 至 為 難 得 的 天 分 與 能 力, 值 得 進 一 步 研 究 與 推 廣 ; 日 漸 消 失 的 原 住 民 語 言 或 文 化, 更 須 戮 力 保 存 (5) 落 實 對 於 新 住 民 兩 代 的 教 育 與 輔 導 根 據 統 計, 台 灣 每 8 對 新 人 中 即 有 1 對 為 跨 國 婚 姻, 對 象 最 多 為 中 國 籍, 依 序 為 越 南 印 尼 泰 國 菲 律 賓 籍 等 之 新 娘, 總 數 近 50 萬 人, 其 中, 新 住 民 子 女 國 中 小 人 數 超 過 21 萬 人, 所 以, 經 由 教 育, 加 強 兩 代 新 住 民, 在 語 言 在 地 文 化 生 活 的 學 習, 乃 至 於 經 濟 力 的 培 養, 皆 是 關 懷 新 住 民 的 真 實 課 題 (6) 為 統 合 資 源, 提 升 高 等 教 育 素 質, 應 儘 速 整 併 同 一 區 域 內 的 國 立 大 學, 並 改 變 目 前 大 學 校 園 重 視 理 工 輕 人 文 學 術 生 態, 各 大 學 尤 應 建 立 自 己 的 特 色, 以 免 浪 費 資 源 對 於 私 立 大 學, 必 須 進 行 有 效 引 領 與 管 理, 對 於 有 發 展 潛 力 與 認 真 經 營 的 大 學, 尤 應 給 予 必 要 的 支 持 建 立 正 向 競 爭 的 環 境, 超 越 現 行 僅 側 重 吸 引 中 國 東 南 亞 學 生, 必 須 面 向 國 際, 進 行 學 術 教 育 合 作, 提 升 大 學 水 準, 才 是 大 學 永 續 發 展 與 人 才 培 育 的 關 鍵 作 為 (7) 現 行 大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第 一 階 段, 仍 多 採 校 園 普 選, 針 對 各 候 選 人 行 使 同 意 權, 女 性 候 選 人 很 難 獲 得 過 半 的 同 意, 遂 無 法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更 沒 機 會 當 選 校 長 一 人 一 票 的 普 選 設 計, 對 女 性 學 者 極 為 不 利, 這 應 是 女 性 從 高 等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階 層 消 失 的 主 要 原 因 (8) 重 視 工 作 取 向 的 課 程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長 期 傾 向 於 大 學 自 主, 各 校 之 間 缺 少 交 流 與 討 論, 甚 且, 高 等 教 育 的 經 營, 又 流 於 表 面 的 學 術 研 究, 較 少 關 注 職 業 取 向 的 課 程, 甚 且, 各 學 系 亦 過 於 僵 化, 僅 授 予 學 位, 未 能 多 開 授 學 程 或 認 證 檢 定 的 學 程, 致 學 用 之 間 產 生 落 差 (9) 強 化 國 際 視 野 與 能 力 高 等 教 育 常 僅 墨 守 領 域 的 規 範, 未 能 注 重 學 生 跨 界 的 互 通 與 學 習, 甚 且, 一 般 學 生 缺 乏 外 語 的 能 力, 或 是 缺 乏 信 心, 致, 對 於 世 界 潮 流 較 少 認 識 或 瞭 解, 也 減 少 向 外 拓 展 的 機 會 (10) 在 行 政 體 系 中, 教 育 部 長 是 教 育 的 領 航 者 擘 畫 者, 好 的 教 育 部 長, 就 是 成 功 的 一 半, 甚 且, 教 育 部 長 要 能 把 握 教 育 本 質 與 價 值, 更 要 有 改 革 勇 氣, 要 先 處 理 12 年 國 教 和 相 關 議 題, 以 及 導 正 大 學 入 學 方 式 偏 差 然 後, 再 處 理 各 大 學 過 度 崇 尚 功 利 主 義, 競 相 爭 取 經 費, 捨 花 大 錢 即 無 法 辦 學, 極 度 缺 乏 想 像 力 與 創 造 力 的 培 養, 也 未 能 提 供 與 現 實 世 界 相 結 合 的 教 育, 更 喪 失 了 大 學 的 人 文 精 神, 亟 應 立 即 回 歸 大 學 的 傳 統 價 值 與 符 應 未 來 時 代 的 需 求 哈 佛 大 學 校 訓 : 以 柏 拉 圖 為 友, 以 亞 里 斯 多 德 為 友, 更 要 10
以 真 理 為 友, 頗 值 深 思 五 韓 國 的 教 育 願 景 引 自 台 灣 立 報 (2010) 的 報 導, 韓 國 對 於 教 育, 有 如 下 的 作 法, 值 得 參 考 韓 國 教 育 改 革 委 員 會 是 直 接 對 總 統 負 責 的 諮 詢 機 構, 該 機 構 在 2007 年 8 月 公 佈 了 未 來 教 育 : 遠 景 與 戰 略 構 建 學 習 型 社 會 的 韓 國 教 育 發 展 遠 景 規 劃, 規 劃 從 4 個 方 面 描 繪 韓 國 教 育 的 未 來 學 前 教 育 初 等 教 育 和 中 等 教 育 能 夠 滿 足 多 樣 化 及 個 性 化 的 教 育 需 求 ; 高 等 教 育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顯 著 提 高, 達 到 世 界 一 流 水 準 ; 終 身 教 育 的 長 足 發 展 促 進 人 力 資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 通 過 教 育 實 現 社 會 融 合 與 均 衡 發 展 韓 國 描 繪 的 未 來 教 育 願 景 向 民 眾 傳 遞 著 這 樣 的 資 訊 : 為 每 一 位 學 習 者 量 身 打 造 適 合 其 自 身 發 展 的 教 育 培 訓 計 畫 不 再 是 夢 想 人 人 都 學 時 時 能 學 處 處 可 學 的 學 習 型 社 會, 也 將 為 韓 國 的 未 來 發 展, 源 源 不 斷 地 注 入 新 的 營 養 和 活 力 綜 看 前 述 韓 國 對 於 教 育 的 投 入, 並 證 之 於 近 期 韓 國 在 各 方 面 實 力 的 展 現, 與 其 教 育 成 果, 應 有 高 度 的 相 關 六 同 心 協 力 打 造 優 質 教 育 環 境 看 了 韓 國 對 於 建 立 學 習 型 社 會 的 努 力, 不 免 讚 嘆 韓 國 人 的 用 心, 另 一 方 面, 也 不 無 感 嘆 其 實, 在 1996 年, 行 政 院 教 育 改 革 審 議 委 員 會 所 提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點 優 先 項 目 之 第 8 項, 即 為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社 會, 然 而, 將 近 20 年, 咱 們 的 終 身 學 習 社 會, 究 竟 像 什 麼 呢? 若 只 有 說 法, 沒 有 作 法, 就 難 免 讓 人 徒 有 口 號 之 譏 與 憾 了 此 外, 如 何 培 養 人 的 素 養 與 能 力, 絕 不 是 僅 依 賴 課 本 與 傳 統 的 教 法 所 能 獲 致, 例 如 : 思 維 的 習 慣 (Habits of Mind), 包 括 : 科 學 態 度 (Scientific Attitude), 思 考 技 能 (Thinking Skills), 高 階 思 考 (Higher-Order Thinking Skills), 數 量 推 理 (Quantitative Reasoning), 數 字 感 (Number Sense), 估 計 技 能 (Estimation Skills), 計 算 機 與 電 腦 技 能 (Calculator and Computer Skills), 解 決 問 題 技 能 (Problem-Solving Skills), 作 決 定 技 能 (Decision-Making Skills) 等 九 項 能 力, 皆 須 經 由 合 適 的 教 材 活 動 ( 動 手 作 實 作 專 題 等 ) 以 及 相 關 的 學 習 環 境, 才 能 有 深 刻 的 學 習, 即 使 是 講 述 課, 也 必 須 能 引 起 學 生 自 行 探 索 的 延 伸 學 習, 以 激 發 其 潛 能 教 育 的 成 功 因 素, 絕 不 止 一 端, 除 了 全 民 的 意 志 政 策 的 擬 訂 政 府 的 支 持, 更 須 營 造 良 好 的 教 學 環 境, 提 供 教 師 能 有 不 斷 進 修 的 機 會, 例 如 : 雖 擬 培 養 國 際 視 野 的 現 代 化 國 民, 卻 從 未 見 有 效 的 鼓 勵 教 師 出 國 參 訪, 相 對 於 國 內 大 學, 對 於 年 輕 學 生 出 國, 常 有 補 助, 然 而, 對 於 在 職 教 師 的 出 國, 卻 吝 於 鼓 勵, 若 授 課 教 師 欠 缺 身 臨 其 境 的 國 際 經 驗, 對 於 有 關 國 際 化 的 教 學, 恐 較 難 以 進 行 第 一 手 見 聞 的 經 驗 分 享 其 實,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寒 暑 假 期, 經 常 組 團 出 國, 倘 能 鼓 勵 其 在 出 國 時, 能 順 道 參 訪 國 外 學 校 單 位 文 教 設 施 等, 對 於 教 師 的 國 際 視 野 與 相 關 教 學, 必 能 獲 得 更 多 的 助 益,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對 於 國 外 11
教育機構的安排 亦可提供必要的協助 此外 當前教育環境 常增加教師在教學之外 的繁重負擔 嚴重影響教師的專業成長 亟須回歸教師以教學與學生輔導為要務 並建 立有利於教師發揮其專業知識與教學熱情的機制 不能僅以實施教師評鑑為已足 教育須要創新 須要換個腦袋想想 教師的教學 更必須宛如火柴 打火機的效果 點燃學習者的熱情 並在有限的時間內 經由適切的教學策略與行動 將不完全的個體 協助其趨於完全 以造就對生命有熱情 對社會有責任 和有生產力的國民 七 教育 看見台灣未來 法則從西方來 光明從東方來 吾人相信 台灣教育 必有其別人所不及的地 方 然而 教育必須以人為本 更須以台灣為主體 符應未來社會與全球趨勢 並經由 具體的實踐 由根本做起 以祛除不實 表面的教育 重塑台灣價值 提升全民的國家 認同與國家意識 俾能認識和熱愛國家 成為國家和世界的好公民 這也是實現台灣教 育願景的最佳途徑 01.25, 2016 參考文獻 1.李 震 英 2010 五 個 國 家 的 2020 年 教 育 暢 想 系 列 四 韓 國 學 習 型 社 會 的 全 景 呈 現 -台 灣 立 報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502 2.駐 紐 約 辦 事 處 教 育 組 2015 美 學 者 對 美 國 教 育 問 題 的 十 大 省 思 http://epaper.edu.tw/mobile/windows.aspx?windows_sn=17379 3.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Benchmarks for science literacy, New York: Oxford. 12 of Science (1993).
校訂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 依據本校的自我定位與教育本質 訂定學生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 並藉由本校通 識教育及學系所提供之課程教學與多元評量 達成學生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的培 養 一 基本素養 一 培養愛護鄉里的情懷 二 厚植公民意識 三 提升職場競爭力 四 提升國際宏觀及全球視野 二 核心能力 一 與時俱進的學習力 二 社會生活知能 三 職場專業技能 校訂學生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 13
教學服務貼心資源 一 教師休息室 本校於教學大樓二樓設置教師休息室 提供本校專 兼任老師課餘休憩使用 二 教師教學影印卡 本校於學期初提供兼任教師教學影印卡乙張 俾教師教學影印使用 如有不敷使用時 請洽教務處課務組 聯絡電話 07-8012008 轉 1115 或須大量影印時亦可隨時洽學系 (中心)辦公室協助處理 註 1.該影印卡只適用於本校教學大樓一樓之影印機 2.專任教師請至秘書處申請個人專用影印密碼 教務處不再另行提供教師教學影 印卡 三 諮詢服務電話 本校所提供之教學資源 歡迎教師們多加使用 如有任何問題 請不吝隨時賜知 我們 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電話 07-8012008 轉 1112-1116 或 07-8066748 教務處課 務組 教學樓二樓教師休息室 14
教務行政事項 一 教務行政作業規定 承辦單位 教務處課務組 聯絡電話 8012008 分機 1115 一 調課 1.小面授教師因故調課 大面授教師不得申請調課 請務必以代課方式辦理 請事先 考量班上同學意願及與其他課程衝堂問題後 於上課五日前提出調課申請 申請核可 後始得調課 並自行通知班上學生 2.教師倘臨時未能如期上課 請通知學系/中心辦公室 俾便於後續因應 二 代課 1.面授教師如因故申請代課 務請事先覓妥合格之代課教師 並於上課五日前提出代課 申請 申請核可後始得代課 2.鐘點費之移轉請教師自行處理 惟所得稅扣繳憑單之開具 本校係以原受聘教師為納 稅義務人 三 校外參訪教學 1.校外參訪教學每學期以 1 次為原則 僅適用於小面授課程 2.為顧及學生權益及教學品質 校外教學申請表務請於上課前一週提出 請授課教師 指派學生於校外參訪教學活動前至課務組拿取班級教學日誌 並負責歸還 3.為確保學生生命安全 請授課教師注意相關安全問題 並請學生自行購買相關保險 四 教務行政注意事項 1.請授課教師依本校行事曆排定之面授日期和時間 親自到校教學 輔導學生達成學習 目標 為確實掌握本校課程實施情形 本校於課程授課期間內實施課程查對事宜 相 關規定說明如下 1 請依本校行事曆排定之面授日期和時間到校授課 包括期中考 期末考 即使 當日安排隨堂考試 亦不得縮減上開授課時數之規定 2 小面授課程 2 學分每學期上課 9 次 3 學分每學期上課 12 次 其中可內含隨堂 考試 包括由教師在上課時間內自行安排的期中考 期末考 3 104-2 學期面授日期 A. 大面授 週六 3/5 4/9 5/14 6/18 週日 3/6 4/10 5/15 6/19 B.小面授到校面授時間表 15
星 期 學 分 2 學 分 第 1 次 第 2 次 第 3 次 第 4 次 第 5 次 第 6 次 第 7 次 第 8 次 第 9 次 3 學 分 第 1 次 第 2 次 第 3 次 第 4 次 第 5 次 第 6 次 第 7 次 第 8 次 第 9 次 第 10 次 第 11 次 第 12 次 星 期 一 2/22 3/7 3/14 3/21 3/28 4/11 4/18 4/25 5/2 5/16 5/23 6/20 星 期 二 2/23 3/8 3/15 3/22 3/29 4/12 4/19 4/26 5/3 5/17 5/24 6/21 星 期 三 2/24 3/9 3/16 3/23 3/30 4/13 4/20 4/27 5/4 5/18 5/25 6/22 星 期 四 2/25 3/10 3/17 3/24 3/31 4/14 4/21 4/28 5/5 5/19 5/26 6/23 星 期 五 2/26 3/11 3/18 3/25 4/1 4/15 4/22 4/29 5/6 5/20 5/27 6/24 星 期 六 2/27 3/12 3/19 3/26 4/2 4/16 4/23 4/30 5/7 5/21 5/28 6/25 2. 本 校 自 103-2 學 期 起 將 不 再 於 上 課 時 遞 送 點 名 簿, 僅 於 學 期 開 始 將 班 級 選 課 名 單 送 給 教 師 做 為 班 級 管 理 用, 並 於 每 次 上 課 時 由 值 勤 人 員 遞 送 班 級 教 學 日 誌 ; 班 級 教 學 日 誌 請 教 師 協 助 督 促 班 代 或 指 定 學 生 填 寫 完 整, 簽 名 確 認 後 再 送 回 值 勤 室 3. 請 授 課 教 師 依 專 業 自 主 評 量 學 生 學 習 成 績, 擔 任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試 卷 評 分 及 報 告 與 作 業 之 討 論 與 批 閱, 並 回 應 學 生 教 學 上 之 建 議, 輔 導 學 生 建 立 適 當 之 學 習 態 度 及 善 用 有 效 之 學 習 方 法, 提 供 聯 絡 管 道 (email 信 箱 或 電 話 ) 予 學 生, 以 解 答 學 生 課 業 上 疑 惑 4. 教 務 相 關 表 格, 可 逕 上 本 校 網 站 (http://www.ouk.edu.tw 教 師 專 區 課 務 組 書 表 下 載 ) 或 逕 洽 課 務 組 索 取 二 課 程 大 綱 輸 入 注 意 事 項 :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8012008 分 機 1115 ( 一 ) 課 程 大 綱 請 務 必 於 每 一 學 期 選 課 前 之 規 定 期 限 完 成 輸 入, 俾 提 供 學 生 選 課 參 考 之 依 據 ( 二 ) 課 程 大 綱 請 由 本 校 網 站 (http://www.ouk.edu.tw) 進 入, 點 選 教 師 專 區 點 選 校 務 系 統 輸 入 教 師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右 上 角 變 更 學 年 期 點 選 課 程 管 理 ( 各 系 所 課 程 大 綱 編 輯 ) 選 取 課 程 編 輯 輸 入 內 容 按 下 確 定 修 改 按 鈕 即 可 ( 三 ) 請 教 師 將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及 不 得 非 法 影 印 警 語 加 註 於 授 課 大 綱, 並 於 學 期 初 明 確 告 知, 同 時 適 時 提 醒 或 制 止 學 生 使 用 非 法 影 印 教 科 書, 必 要 時 請 通 報 學 校 予 以 輔 導 ( 四 ) 為 呈 現 本 校 網 路 教 學 屬 性 和 特 色, 及 與 校 級 課 程 地 圖 連 結, 建 請 教 師 製 作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約 5 分 鐘, 相 關 事 項 說 明 如 下 : 1. 運 用 本 校 現 有 廣 播 電 視 及 網 路 課 程 製 作 方 式 (EverCam) 製 作 5 分 鐘 精 彩 紮 實 之 課 程 簡 介, 內 容 建 議 可 同 時 呈 現 出 教 師 影 像 或 聲 音 並 搭 配 文 字 教 材 ( 如 PowerPoint), 亦 或 是 實 作 課 程 錄 影 等 方 式 製 作 並 上 傳 至 ilms 教 學 平 台 (http://ilms.ouk.edu.tw/) 2.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建 議 以 較 活 潑 的 方 式 呈 現, 除 文 字 版 課 程 教 學 目 標 等 內 容 外, 建 請 增 加 課 程 學 習 效 果 對 未 來 之 實 用 性 運 用 範 疇 專 業 證 照 或 升 學 進 修 考 試 國 家 考 試 16
對 職 場 能 力 加 值 效 果 等 預 期 效 益 多 加 陳 述, 俾 以 增 加 該 課 程 吸 引 力 上 述 僅 是 大 概 方 向, 因 各 學 系 課 程 屬 性 差 異 甚 大, 如 何 呈 現 課 程 賣 點, 各 位 老 師 都 可 依 專 業 呈 現 內 容, 惟 希 望 內 容 包 含 (a) 教 學 目 標 (b) 預 期 效 益 (c) 同 學 如 何 學 習 (d) 建 議 採 用 書 籍 (e) 引 申 課 程 等 面 向 加 以 發 揮 3.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操 作 實 例 說 明 如 下 : (1) 採 用 EverCam 影 音 版 之 課 程 大 綱 者, 請 上 傳 至 本 校 ilms 教 學 平 台, 標 題 登 錄 內 容 為 課 程 名 稱 + 第 0 講 +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例 如 : 專 案 管 理 第 0 講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 即 是 在 大 面 授 課 程 36 講 次 或 54 講 次 前, 有 一 課 程 簡 要 之 介 紹 與 說 明 操 作 範 例 說 明 如 下 : 範 例 : 一 標 題 請 輸 入 您 所 教 授 的 課 程 名 稱 + 第 0 講 +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實 例 : 您 所 教 授 的 課 程 名 稱 為 多 元 性 別 閱 讀, 標 題 為 多 元 性 別 閱 讀 第 0 講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二 留 意 課 程 是 否 與 箭 頭 標 示 處 名 稱 相 同 ( 尤 其 開 設 2 門 課 程 以 上 者 ) (2) 採 用 廣 播 錄 音 電 視 錄 影 製 作 影 音 版 之 課 程 大 綱 者, 請 與 本 校 教 務 處 媒 體 處 及 電 算 中 心 聯 繫 有 關 該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製 作 事 宜, 聯 絡 電 話 :07-8066748 或 07-8012008 轉 1115( 課 務 組 ) 1316( 媒 體 處 ) 1506( 電 算 中 心 ) 三 成 績 登 錄 注 意 事 項 :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8012008 分 機 1109 ( 一 ) 為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制 定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期 中 預 警 制 度 作 業 流 程, 請 老 師 協 助 配 合 以 下 事 項 : 1. 請 務 必 確 認 成 績 計 分 比 例 之 正 確 性, 並 於 課 堂 上 讓 學 生 知 悉 2. 不 論 大 小 面 授 課 程, 倘 期 中 考 有 設 比 例 者, 請 務 必 於 學 校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將 成 績 登 錄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無 設 定 期 中 成 績 計 分 比 例 者 則 可 免 登 3. 如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期 中 成 績 登 錄 者, 建 議 不 要 設 期 中 成 績 比 例, 以 免 產 出 不 正 確 之 期 中 預 警 名 單 4. 需 修 改 成 績 比 例 ( 即 要 改 變 原 授 課 大 網 成 績 比 例 ) 者, 請 於 每 學 期 學 校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完 成, 否 則 系 統 關 閉 後 將 無 法 再 變 更 17
5. 老 師 可 於 校 務 系 統 查 詢 期 中 成 績 不 及 格 被 預 警 之 學 生 名 單, 做 為 課 業 輔 導 依 據 ( 二 ) 大 小 面 授 課 程 之 作 業, 皆 不 必 繳 回 學 校, 由 教 師 自 存 ( 三 ) 大 小 面 授 課 程, 請 務 必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將 成 績 登 錄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 逾 期 系 統 關 閉 以 後 則 無 法 登 錄 ( 四 ) 學 生 成 績 經 任 課 教 師 登 錄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並 送 回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後, 除 因 原 本 應 有 成 績 而 誤 填 為 零 分, 或 因 教 師 之 失 誤 而 需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者, 必 須 由 授 課 教 師 提 出 確 實 證 明, 填 寫 教 師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申 請 表, 核 定 後 成 績 始 得 更 正 但 其 他 情 況 要 求 更 改 成 績 者, 須 提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才 得 更 改, 必 要 時 得 請 上 述 教 師 出 席 教 務 會 議 說 明 ( 五 ) 大 小 面 授 教 師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將 成 績 登 錄 完 成 後, 請 自 網 路 列 印 成 績 表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寄 回 或 親 送 本 校 註 冊 組 存 查 (812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大 業 北 路 436 號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 六 ) 因 教 師 疏 失 延 誤 成 績 更 正, 致 造 成 學 生 權 益 受 損, 其 法 律 責 任 由 教 師 自 行 負 責 ( 七 ) 輸 入 成 績 請 由 本 校 網 站 http://www.ouk.edu.tw 進 入, 操 作 步 驟 如 下 : 進 入 本 校 首 頁 點 選 教 師 專 區 _ 進 入 校 務 系 統 後 _ 輸 入 身 分 證 密 碼 ( 預 設 為 身 分 證 字 號 ) 後 登 入 _ 點 選 左 邊 成 績 管 理 1. 選 擇 成 績 比 例 設 定 點 選 編 輯 修 改 平 時 次 數 平 時 比 例 期 中 比 例 期 末 比 例 後 按 更 新 後 即 可 修 改 2. 選 擇 學 生 成 績 輸 入 逐 一 輸 入 學 生 成 績 存 檔 3. 選 擇 成 績 排 序 及 列 印 進 行 列 印 全 部 學 生 成 績 冊 4. 期 中 成 績 預 警 名 單 查 詢, 俾 利 教 師 進 行 課 業 輔 導 : 選 擇 期 中 預 警 期 中 成 績 不 及 格 預 警 顯 示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 八 ) 本 校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期 中 預 警 制 度 作 業 流 程, 連 結 路 徑 : 學 校 網 站 (http://www.ouk.edu.tw)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法 令 規 章 或 參 見 本 手 冊 附 錄 一 四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各 項 待 遇 支 給 標 準 與 說 明 :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8012008 分 機 1115 ( 一 ) 媒 體 教 學 錄 製 費 1. 依 本 校 媒 體 處 提 供 之 媒 體 教 學 講 次 統 計 表 計 算, 於 課 程 錄 製 完 成 後 ( 即 學 期 結 束 後 ) 一 次 核 發 該 費 用 2. 支 給 標 準 說 明 : (1) 媒 體 教 學 以 講 次 計 算 授 課 時 數, 每 講 次 以 2 小 時 計 (2)2 學 分 課 程, 錄 製 36 講 次 ;3 學 分 課 程, 錄 製 54 講 次 (3) 媒 體 錄 製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 18
類 別 支 給 標 準 教 授 925 副 教 授 795 助 理 教 授 735 講 師 670 ( 二 ) 授 課 時 數 鐘 點 費 1. 本 校 依 教 師 實 際 上 課 時 間 來 核 算 其 授 課 時 數, 並 據 此 計 算 鐘 點 費, 倘 若 教 師 因 故 無 法 到 校, 務 必 依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調 代 課, 以 維 學 生 受 教 權 及 教 師 權 利 ; 每 學 期 分 4 次 辦 理 鐘 點 費 撥 匯 款 作 業 ( 約 於 每 月 面 授 課 程 結 束 後 辦 理 鐘 點 費 核 發 事 宜 ) 2.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原 則 : (1) 小 面 授 2 學 分 課 程, 每 學 期 鐘 點 費 以 44 小 時 計 ; 小 面 授 3 學 分 課 程, 每 學 期 鐘 點 費 以 66 小 時 計 (2) 大 面 授 課 程 每 學 期 面 授 4 次, 每 科 以 8 小 時 計 3. 支 給 標 準 : (1) 小 面 授 課 程 類 別 支 給 標 準 日 間 授 課 夜 間 授 課 教 授 925 965 副 教 授 795 825 助 理 教 授 735 775 講 師 670 715 (2) 大 面 授 課 程 類 別 支 給 標 準 教 授 1,165 副 教 授 1,000 助 理 教 授 935 講 師 865 五 學 生 作 業 指 派 : ( 一 ) 本 校 所 開 設 科 目 之 作 業 報 告 書 寫 繳 交 與 評 分 相 關 規 定, 均 由 授 課 老 師 自 行 訂 定 ( 二 ) 請 面 授 教 師 將 自 行 訂 定 的 作 業 題 目, 提 供 給 所 屬 學 系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公 告, 或 善 用 本 校 ilms 教 學 平 台 功 能 公 告, 俾 便 學 生 查 詢 ( 三 ) 為 方 便 學 生 詢 問 課 業 有 關 問 題, 請 教 師 於 第 一 次 面 授 時 提 供 相 關 聯 絡 通 訊 給 學 生 知 悉 19
教學媒體事項 承辦單位 教學媒體處 聯絡電話 8012008 分機 1316 一 本校網路課程錄製事項依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網路課程錄製注意事項 辦理 相關規範 如下 一 網路教學課程每一講次時間為 30 分鐘整 二 一般學期 2 學分課程每週播放 2 個講次 3 學分每週播放 3 個講次 一學期計有 18 週 亦即 2 學分課程一學期播放 36 講次 3 學分課程播放 54 講次 暑期 2 學分課程每週播放 4 個講次 一學期計有 9 週 亦即 2 學分課程一學期播放 36 講次 三 請於開學前提早錄製 4 至 6 講次以上 避免開學第一週即發生進度落後情形 四 請於每講次開場時述明課程名稱 該講次為第幾講 並於片尾處說再見作為結束語 五 主講老師若為第一次錄製 務請多加練習 以利講授時間之掌控 六 網路教學課程應兼顧影 音及文字之呈現 請主講老師除呈現文字說明外亦應輔以影 音說明 以助於學生學習 七 為方便各科目日後重複播出 請勿於授課內容提及講授日期 節慶及天候等時效性資 料 八 網路教學節目 本校有 2 次播放權 請填具 多媒體教學節目授權契約 於開課後 繳回本校 九 網路課程錄製上傳與播放視同教師授課時間 務請與本校教學行事曆授課進度相符 無充分正當理由 課程上傳進度落後 2 週以上 含 2 週 未預先告知本校及原開課 單位 經本校書面通知限期補足進度仍未補齊者 送請原開課學系之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 並副知校教評會 二 本校網路課程錄製注意事項 連結路徑 學校網站(http://www.ouk.edu.tw) 行政單 位 教學媒體處 業務服務 法令規章或參見本手冊附錄二 20
數位學習平台與網路服務 承辦單位 電子計算機中心 聯絡電話 8012008 分機 1501 一 ilms 數位學習系統 ilms 是為本校所建置的數位學習系統 它同時整合線上課程 社群經營 學習歷程與 部落格於單一系統 透過簡潔的使用介面 無論從老師 學生或系統管理的角度都可輕 鬆上手 並享受其中帶來的便利性與學習成效 相關功能說明如下 一 系統功能 1.與學校校務系統結合 減輕大批匯入開課資料與帳號的負擔 2.課程以學期與系所分類 方便管理及查詢 3.教學意見問卷可重覆使用 可發佈至指定課程 4.活動報名系統 可自訂報名表 並有專屬的報名網址及管理功能 5.提供統計報表 如 教材上網率 課程排行統計等 輕鬆掌握全校使用狀況 6.具全文檢索功能 方便搜尋想要的資訊 二 學習管理 1.整合參與的課程及社群資訊於單一頁面 方便獲得最新消息 2.可檢閱課程的學習狀態 討論 閱讀記錄 作業 測驗 問卷 輕鬆掌握學習進度 3.累積歷年學習檔案與紀錄 方便複習或查詢選修過的課程資料 4.擁有行事曆及課表 可以有效掌握重要事件 三 課程管理 1.豐富的活動設計 EverCam 教材 線上作業 測驗和小組專區 滿足教學需求 2.完整的課程管理機制 如 成績計算 減輕老師工作負擔 3.教材 測驗及問卷可在不同課程重覆使用 減少上傳相同教材的次數與時間 4.一步驟即可上傳 EverCam 教材到指定的課程 大幅降低數位教材上傳的門檻 5.簡化作業繳交及評分的程序 並可開放優良作業觀摩 四 社群管理 1.獨立於課程外 提供個別社群專屬的互動空間 2.彈性的版面設計與配置 讓社群擁有自己獨特的風格 3.豐富多元的功能 (如 活動報名 即時塗鴉牆 相簿) 讓情感交流更容易 4.利用文件分類與精華區 可以將社群資料做有系統的整理 五 eportfolio 1.提供規格化的學習歷程檔案 有條理的呈現各種經歷及證照等資訊 2.提供部落格與相簿功能 是記錄學習反思與生活日記的管道 3.課程中撰寫的筆記自動分享於部落格中 輕鬆累積與分享學習成果 4.可自訂版面樣式 打造個人化的頁面 5.請老師上網更新學習歷程之職涯檔案相關資料 包括 個人檔案 學校經歷 工作經 21
歷 個 人 著 作 計 畫 獲 獎 榮 譽, 以 利 學 生 可 更 瞭 解 老 師 二 為 充 分 發 揮 校 園 網 路 功 能 普 及 尊 重 法 治 觀 念, 請 教 師 遵 守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 如 附 錄 三 ) 22
教 師 圖 書 服 務 承 辦 單 位 : 圖 書 館, 聯 絡 電 話 :8012008 分 機 3202 一 教 師 借 閱 圖 書 館 書 籍, 依 本 校 圖 書 館 借 閱 規 則 第 六 條 規 定 : 本 校 教 師 可 借 書 12 冊, 過 期 期 刊 5 冊, 期 限 四 週, 如 無 人 預 約, 可 續 借 二 次, 欲 續 借 時, 如 該 書 無 人 預 約, 可 於 線 上 續 借 或 至 圖 書 館 櫃 檯 辦 理 續 借 二 線 上 查 詢 個 人 借 閱 狀 態 方 式 如 下 : 1. 進 入 http://webpac.ksml.edu.tw/ 2. 右 上 角 處 輸 入 借 閱 證 號 / 身 分 證 號 和 密 碼 3. 點 選 右 上 角 處 進 入 個 人 書 房 4. 左 邊 有 一 張 頭 像 的 照 片, 旁 邊 有 借 閱 / 續 借 的 地 方, 點 選 藍 色 的 件 借 閱 5. 即 可 查 詢 目 前 借 書 的 書 本 名 稱 到 期 日 和 逾 期 幾 天 三 線 上 續 借 操 作 方 式 如 下 ( 需 到 期 日 前 五 天 才 能 使 用 ): 1. 進 入 http://webpac.ksml.edu.tw/ 2. 右 上 角 處 輸 入 借 閱 證 號 / 身 分 證 號 和 密 碼 3. 點 選 右 上 角 處 進 入 個 人 書 房 4. 左 邊 有 一 張 頭 像 的 照 片, 旁 邊 有 借 閱 / 續 借 的 地 方, 點 選 藍 色 的 件 借 閱 5. 看 到 的 畫 面 是 目 前 借 書 的 書 本 名 稱 欲 續 約 請 點 取 書 籍 左 側 之 小 方 框 6. 接 著, 請 點 上 方 的 續 借 即 可 續 借 ( 本 校 教 師 可 續 借 兩 次 ) 23
教 學 研 究 與 獎 勵 承 辦 單 位 : 研 發 處, 聯 絡 電 話 :8012008 分 機 1416 一 為 鼓 勵 本 校 教 師 精 進 專 業, 參 與 教 學 研 究, 提 供 本 校 優 秀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教 學 精 進 諮 詢 輔 導 申 請 要 點 等 相 關 法 令 供 參, 連 結 路 徑 : 學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研 發 處 業 務 服 務 法 令 規 章 或 參 見 本 手 冊 附 錄 四 - 十 三 二 相 關 法 令 摘 錄 如 下 : ( 一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優 秀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 二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教 學 精 進 諮 詢 輔 導 申 請 要 點 ( 三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要 點 ( 四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教 師 發 表 學 術 期 刊 之 論 文 掛 名 處 理 原 則 ( 五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學 研 究 獎 勵 實 施 要 點 ( 六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 七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實 施 要 點 ( 八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九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 十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及 技 術 移 轉 管 理 要 點 24
校 園 安 全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 秘 書 處, 聯 絡 電 話 :8012008 分 機 1122 一 為 維 護 本 校 校 園 之 安 全, 建 立 友 善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教 師 如 覺 察 可 疑 人 物 進 入 校 園 同 學 身 心 狀 況 不 穩 定 者 校 園 不 友 善 事 件 等 情 事, 請 依 本 校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辦 理, 將 傷 害 降 至 最 低 二 本 校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 事 件 發 評 估 考 慮 要 素 : 1. 是 否 有 人 員 傷 亡? 2. 財 產 損 失 情 形? 3. 是 否 需 上 級 協 助 處 理? 是 否 會 引 發 媒 體 和 社 會 關 注? 事 件 等 級 判 定 原 則 分 析 判 定 各 類 校 園 事 件 之 輕 重 程 度 : < 甲 級 事 件 > 1. 人 員 死 亡 或 有 死 亡 之 虞 2. 財 產 損 失 在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3. 亟 須 高 雄 市 政 府 或 其 他 單 位 協 助 及 其 他 可 能 引 發 媒 體 關 注 社 會 關 切 之 事 件 < 乙 級 事 件 > 1. 人 員 重 傷 2. 財 產 損 失 在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一 百 萬 元 3. 其 他 未 達 甲 級 事 件 程 度, 且 無 法 即 時 處 理 之 事 件 < 丙 級 事 件 > 1. 人 員 輕 傷 或 疾 病 送 醫 2. 財 產 損 失 未 達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事 件 等 級 判 定 甲 級 事 件 乙 級 事 件 丙 級 事 件 否 否 否 持 續 觀 察 處 理 通 報 時 限 及 方 式 1. 於 獲 知 事 件 15 分 鐘 內, 以 電 話 通 報 教 育 部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督 考 單 位 2. 於 2 小 時 內 透 過 校 園 事 件 即 時 通 報 網 ( 即 時 通 ) 實 施 首 報 註 : 網 路 中 斷 時, 改 以 紙 本 方 式 傳 真 至 教 育 部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督 考 單 位, 俟 網 路 恢 復 後 再 補 行 通 報 作 業 於 獲 知 事 件 12 小 時 內, 透 過 即 時 通 完 成 通 報 作 業 註 : 遇 有 網 路 中 斷 時, 作 業 方 式 同 甲 級 事 件 於 獲 知 事 件 2 週 內, 透 過 即 時 通 完 成 通 報 作 業 是 是 是 持 續 追 蹤 處 理 25
附 錄 26
附 錄 一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期 中 預 警 制 度 作 業 流 程 (100.1.12) 本 校 99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及 時 察 覺 學 生 學 習 問 題, 予 以 適 時 協 助 及 輔 導, 以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建 立 自 主 學 習 學 風, 特 訂 定 本 作 業 流 程 二 本 作 業 流 程 預 警 對 象 係 以 大 學 部 學 生 為 主, 對 期 中 評 量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學 生 提 出 預 警, 並 透 過 本 作 業 流 程 聯 繫 各 學 系 ( 含 中 心 ) 及 授 課 老 師 加 強 關 注 輔 導 三 由 本 校 各 學 系 ( 含 中 心 ) 針 對 學 習 狀 況 不 佳 學 生 進 行 輔 導 措 施 四 本 校 預 警 制 度 之 具 體 實 施 步 驟 如 下 : 作 業 時 程 負 責 單 位 預 警 流 程 期 中 考 期 間 教 務 處 通 知 授 課 老 師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期 中 成 績 登 錄 授 課 教 師 依 期 中 評 量 結 果, 上 網 登 錄 該 授 課 班 級 學 生 之 期 中 期 中 補 考 後 一 授 課 教 師 成 績 週 內 學 生 學 生 可 於 校 務 系 統 查 詢 個 人 期 中 成 績 以 自 我 警 惕 期 中 補 考 後 兩 週 內 電 算 中 心 篩 選 設 有 期 中 成 績 比 例 且 成 績 在 60 分 以 下 之 各 科 學 生 名 單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將 期 中 預 警 名 單 送 交 學 系 轉 知 授 課 老 師, 以 進 行 瞭 解 及 輔 導 期 中 考 至 學 期 結 束 各 學 系 ( 含 中 心 ) 各 學 系 進 行 輔 導 措 施, 輔 導 學 習 狀 況 不 佳 學 生 五 授 課 教 師 登 錄 學 生 期 中 成 績, 係 由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點 選 教 師 專 區 進 入 校 務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成 績 管 理 點 選 班 級 輸 入 期 中 成 績 存 檔 六 系 主 任 及 授 課 教 師 對 於 期 中 預 警 結 果 之 查 詢, 係 由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點 選 教 師 專 區 進 入 校 務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期 中 預 警 查 詢 七 學 生 對 於 預 警 結 果 之 查 詢, 係 由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點 選 學 生 專 區 進 入 校 務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成 績 查 詢 不 及 格 之 成 績 將 以 紅 字 顯 示 八 未 辦 理 期 中 評 量 之 課 程, 由 各 學 系 及 授 課 教 師 對 於 學 習 狀 況 不 佳 之 學 生 予 以 適 時 輔 導 九 本 作 業 流 程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作 業 流 程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7
附 錄 二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網 路 課 程 錄 製 注 意 事 項 96 年 7 月 4 日 高 市 空 大 第 9607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8 年 2 月 16 日 高 市 空 大 98 年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2 月 3 日 高 市 空 大 99 年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6 月 2 日 高 市 空 大 104 年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校 為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提 高 網 路 課 程 錄 製 品 質, 並 有 效 掌 握 教 師 錄 製 網 路 課 程 進 度,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每 一 講 次 時 間 為 30 分 鐘 整 三 每 周 上 傳 進 度 分 為 一 般 學 期 以 及 暑 期, 如 下 : (1) 一 般 學 期 :2 學 分 課 程 每 週 播 放 2 個 講 次,3 學 分 每 週 播 放 3 個 講 次 ; 一 學 期 計 有 18 週, 亦 即 2 學 分 課 程 一 學 期 播 放 36 講 次,3 學 分 課 程 播 放 54 講 次 (2) 暑 期 :2 學 分 課 程 每 週 播 放 4 個 講 次, 一 學 期 計 有 9 週, 亦 即 2 學 分 課 程 一 學 期 播 放 36 講 次 四 請 提 早 錄 製 4 至 6 講 次 以 上, 避 免 開 學 第 一 週 即 發 生 進 度 落 後 情 形 五 請 於 每 講 次 開 場 時 述 明 課 程 名 稱 該 講 次 為 第 幾 講, 並 於 片 尾 處 說 再 見 作 為 結 束 語 六 主 講 老 師 若 為 第 一 次 錄 製, 務 請 多 加 練 習, 以 利 講 授 時 間 之 掌 控 七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應 兼 顧 影 音 及 文 字 之 呈 現, 請 主 講 老 師 除 呈 現 文 字 說 明 外 亦 應 輔 以 影 音 說 明, 以 助 於 學 生 學 習 八 為 方 便 各 科 目 日 後 重 複 播 出, 請 勿 於 授 課 內 容 提 及 講 授 日 期 節 慶 及 天 候 等 時 效 性 資 料 九 網 路 教 學 節 目, 本 校 有 2 次 播 放 權, 請 填 具 多 媒 體 教 學 節 目 授 權 契 約 ( 如 附 件 ), 於 開 課 後 繳 回 本 校 十 網 路 課 程 錄 製 上 傳 與 播 放 視 同 教 師 授 課 時 間, 務 請 與 本 校 教 學 行 事 曆 授 課 進 度 相 符 無 充 分 正 當 理 由, 課 程 上 傳 進 度 落 後 2 週 以 上 ( 含 2 週 ), 未 預 先 告 知 本 校 及 原 開 課 單 位, 經 本 校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補 足 進 度 仍 未 補 齊 者, 送 請 原 開 課 學 系 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副 知 校 教 評 會 28
附 錄 三 -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29 教 育 部 90 電 創 184016 號 文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核 定 一 規 範 目 的 為 充 分 發 揮 校 園 網 路 ( 以 下 簡 稱 網 路 ) 功 能 普 及 尊 重 法 治 觀 念, 並 提 供 網 路 使 用 者 可 資 遵 循 之 準 據, 以 促 進 教 育 及 學 習, 特 訂 定 本 規 範 二 網 路 規 範 與 委 員 會 各 校 應 參 考 本 規 範 訂 定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並 視 實 際 需 要 設 置 委 員 會 或 指 定 專 人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協 助 學 校 處 理 網 路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 二 ) 採 取 適 當 之 措 施 以 維 護 網 路 安 全 ( 三 ) 宣 導 網 路 使 用 之 相 關 規 範, 並 引 導 網 路 使 用 者 正 確 使 用 資 訊 資 源 重 視 網 路 相 關 法 令 及 禮 節 ( 四 ) 其 他 與 網 路 有 關 之 事 項 三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網 路 使 用 者 應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學 校 應 宣 導 網 路 使 用 者 避 免 下 列 可 能 涉 及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行 為 : ( 一 ) 使 用 未 經 授 權 之 電 腦 程 式 ( 二 ) 違 法 下 載 拷 貝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之 著 作 ( 三 ) 未 經 著 作 權 人 之 同 意, 將 受 保 護 之 著 作 上 傳 於 公 開 之 網 站 上 ( 四 )BBS 或 其 他 線 上 討 論 區 上 之 文 章, 經 作 者 明 示 禁 止 轉 載, 而 仍 然 任 意 轉 載 ( 五 ) 架 設 網 站 供 公 眾 違 法 下 載 受 保 護 之 著 作 ( 六 ) 其 他 可 能 涉 及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行 為 四 禁 止 濫 用 網 路 系 統 使 用 者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散 布 電 腦 病 毒 或 其 他 干 擾 或 破 壞 系 統 機 能 之 程 式 ( 二 ) 擅 自 截 取 網 路 傳 輸 訊 息 ( 三 ) 以 破 解 盜 用 或 冒 用 他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等 方 式,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網 路 資 源, 或 無 故 洩 漏 他 人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 四 ) 無 故 將 帳 號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 五 ) 隱 藏 帳 號 或 使 用 虛 假 帳 號 但 經 明 確 授 權 得 匿 名 使 用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窺 視 他 人 之 電 子 郵 件 或 檔 案 ( 七 ) 以 任 何 方 式 濫 用 網 路 資 源, 包 括 以 電 子 郵 件 大 量 傳 送 廣 告 信 連 鎖 信 或 無 用 之 信 息, 或 以 灌 爆 信 箱 掠 奪 資 源 等 方 式, 影 響 系 統 之 正 常 運 作 ( 八 ) 以 電 子 郵 件 線 上 談 話 電 子 佈 告 欄 (BBS) 或 類 似 功 能 之 方 法 散 布 詐 欺 誹 謗
侮 辱 猥 褻 騷 擾 非 法 軟 體 交 易 或 其 他 違 法 之 訊 息 ( 九 ) 利 用 學 校 之 網 路 資 源 從 事 非 教 學 研 究 等 相 關 之 活 動 或 違 法 行 為 五 網 路 之 管 理 學 校 為 執 行 本 規 範 之 內 容, 其 有 關 網 路 之 管 理 事 項 如 下 : ( 一 ) 協 助 網 路 使 用 者 建 立 自 律 機 制 ( 二 ) 對 網 路 流 量 應 為 適 當 之 區 隔 與 管 控 ( 三 ) 對 於 違 反 本 規 範 或 影 響 網 路 正 常 運 作 者, 得 暫 停 該 使 用 者 使 用 之 權 利 ( 四 )BBS 及 其 他 網 站 應 設 置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維 護 違 反 網 站 使 用 規 則 者, 負 責 人 得 刪 除 其 文 章 或 暫 停 其 使 用 情 節 重 大 違 反 校 規 或 法 令 者, 並 應 轉 請 學 校 處 置 ( 五 ) 其 他 有 關 校 園 網 路 管 理 之 事 項 使 用 者 若 發 現 系 統 安 全 有 任 何 缺 陷, 應 儘 速 報 告 網 路 管 理 單 位 六 網 路 隱 私 權 之 保 護 學 校 應 尊 重 網 路 隱 私 權, 不 得 任 意 窺 視 使 用 者 之 個 人 資 料 或 有 其 他 侵 犯 隱 私 權 之 行 為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 一 ) 為 維 護 或 檢 查 系 統 安 全 ( 二 ) 依 合 理 之 根 據, 懷 疑 有 違 反 校 規 之 情 事 時, 為 取 得 證 據 或 調 查 不 當 行 為 ( 三 ) 為 配 合 司 法 機 關 之 調 查 ( 四 ) 其 他 依 法 令 之 行 為 七 違 反 之 效 果 網 路 使 用 者 違 反 本 規 範 者, 將 受 到 下 列 之 處 分 : ( 一 ) 停 止 使 用 網 路 資 源 ( 二 ) 接 受 校 規 之 處 分 網 路 管 理 者 違 反 本 規 範 者, 應 加 重 其 處 分 依 前 兩 項 規 定 之 處 分 者, 其 另 有 違 法 行 為 時, 行 為 人 尚 應 依 民 法 刑 法 著 作 權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負 法 律 責 任 八 處 理 原 則 及 程 序 各 校 訂 定 之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應 明 定 於 校 規 前 項 校 規 和 網 路 管 理 單 位 對 違 反 本 規 範 之 行 為 人, 或 為 防 範 違 反 本 規 範, 對 行 為 人 或 非 特 定 對 象 所 採 取 之 各 項 管 制 措 施, 應 符 合 必 要 原 則 比 例 原 則 及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各 校 對 違 反 本 規 範 之 行 為 人 所 為 之 處 分, 應 依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提 供 申 訴 和 救 濟 機 制 學 校 處 理 相 關 網 路 申 訴 或 救 濟 程 序 時, 應 徵 詢 校 內 網 路 委 員 會 或 指 定 專 人 之 意 見 30
附 錄 四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優 秀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99.10.13.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第 19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0.1.4. 高 雄 市 政 府 第 2 次 市 政 會 議 通 過 100.8.31.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第 1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100.12.20. 高 雄 市 政 府 第 50 次 市 政 會 議 修 正 一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獎 勵 優 秀 教 師,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優 秀 教 師 候 選 人 基 本 資 格 如 下 : ( 一 )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並 在 本 校 連 續 任 教 二 年 以 上 ( 二 ) 符 合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且 授 課 期 間 遵 守 教 學 相 關 規 定, 無 遲 到 早 退 曠 課 或 遲 送 誤 計 或 誤 登 成 績 等 情 事 ( 三 ) 最 近 二 學 年 未 於 校 外 兼 職, 或 經 核 准 於 校 外 兼 課 未 超 過 規 定 ( 四 ) 最 近 二 學 年 未 辦 理 留 職 留 薪 或 留 職 停 薪 ( 五 ) 前 一 學 年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在 該 系 ( 中 心 )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內 三 符 合 基 本 資 格 並 在 教 學 上 有 下 列 特 殊 表 現 之 一 者, 得 為 優 秀 教 師 候 選 人 : ( 一 ) 熱 心 教 學 活 動 課 業 輔 導 與 教 學 評 量 等 工 作, 有 具 體 周 詳 記 錄 並 著 有 績 效 ( 二 ) 配 合 教 學 需 要, 能 精 進 或 自 行 開 發 教 材 或 教 法, 並 有 具 體 成 效 ( 三 ) 善 用 教 具 教 學 輔 助 等 媒 體,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具 有 傑 出 教 學 成 果 ( 四 ) 設 計 開 發 網 路 數 位 教 學 教 材, 實 際 投 入 教 學 活 動, 並 著 有 績 效 ( 五 ) 積 極 參 加 各 有 關 學 門 或 行 業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相 關 活 動, 發 表 教 學 論 文 或 作 品, 努 力 吸 收 新 知, 更 新 教 學 內 涵 ( 六 ) 對 教 學 科 目 或 所 習 學 科 ( 門 ) 有 專 精 研 究, 且 其 研 究 成 果 確 能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七 ) 對 提 升 學 生 讀 書 風 氣 與 端 正 學 生 品 德 卓 有 成 效 ( 八 ) 其 他 與 增 進 教 學 績 效 有 關 之 具 體 成 效 四 本 校 各 系 ( 中 心 ) 應 於 每 年 五 月 召 開 系 (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會, 推 薦 優 秀 教 師 候 選 人 一 人, 並 於 五 月 二 十 日 前 將 推 薦 名 單 及 下 列 資 料 提 送 優 秀 教 師 遴 選 會 : ( 一 ) 候 選 人 自 述 一 篇 ( 二 ) 最 近 二 學 年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 三 ) 最 近 二 學 年 授 課 課 程 及 大 綱 ( 四 ) 在 教 學 上 具 有 特 殊 表 現 之 例 證 或 成 果 優 秀 教 師 遴 選 會 應 於 每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前 完 成 遴 選, 並 由 校 長 公 布 遴 選 結 果 31
五 本 校 設 優 秀 教 師 遴 選 會, 辦 理 優 秀 教 師 遴 選 遴 選 會 置 委 員 七 人,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由 校 長 兼 任 ; 其 他 委 員 由 教 務 長 研 究 處 長 媒 體 處 長 及 教 師 代 表 三 人 兼 任 前 項 教 師 代 表, 由 教 師 互 推 產 生 第 一 項 委 員 中,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六 遴 選 會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並 經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代 理 前 項 決 議, 採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為 之 委 員 為 候 選 人 時, 應 自 行 迴 避 七 遴 選 會 之 行 政 業 務, 由 本 校 研 究 處 統 籌 辦 理 八 優 秀 教 師 獎 勵 名 額, 每 年 度 不 得 超 過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總 數 十 分 之 ㄧ 優 秀 教 師 遴 選 結 果 公 布 後, 得 擇 適 當 場 合 公 開 表 揚 獲 獎 教 師 獲 頒 獎 牌 一 面 及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等 值 之 獎 品 九 本 要 點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校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之 捐 贈 收 入 支 應 十 獲 獎 教 師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資 料 得 公 開 陳 列 展 示, 並 應 協 助 本 校 推 廣 教 學 成 效 十 一 獲 獎 教 師 於 得 獎 後 二 學 年 內, 不 得 再 為 優 秀 教 師 候 選 人 32
附 錄 五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教 學 精 進 諮 詢 輔 導 申 請 要 點 99.12.08.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99 年 第 2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鼓 勵 教 師 精 進 教 學 專 業 薪 傳 優 良 教 學 經 驗, 以 促 進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及 效 能,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申 請 對 象 : 本 校 之 專 兼 任 教 師 三 教 學 精 進 諮 詢 內 容 : ( 一 ) 授 課 大 綱 與 課 程 設 計 ; ( 二 ) 教 學 策 略 與 評 量 方 式 ; ( 三 ) 班 級 經 營 與 師 生 互 動 ; ( 四 ) 教 學 媒 體 與 網 路 資 源 四 每 門 課 程 得 申 請 諮 詢 委 員 一 至 二 位, 諮 詢 委 員 之 推 薦, 由 申 請 者 及 所 屬 學 系 ( 中 心 ) 共 同 推 薦 與 申 請 教 師 課 程 領 域 相 關 之 諮 詢 委 員 五 名 五 申 請 及 諮 詢 程 序 : ( 一 ) 申 請 教 學 錄 影 諮 詢 教 師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乙 份, 向 研 發 處 提 出 申 請 內 容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 二 ) 申 請 教 師 應 自 行 錄 影 課 堂 教 學, 或 借 用 本 校 攝 影 棚 錄 影, 將 完 整 錄 製 內 容 母 片 或 檔 案 連 同 申 請 書 一 式 三 份 遞 送 或 寄 送 至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研 發 處 ( 三 ) 研 發 處 於 受 理 申 請 資 料 後, 就 該 課 程 學 系 ( 中 心 ) 及 申 請 者 推 薦 之 諮 詢 委 員 依 序 邀 請 進 行 錄 影 內 容 觀 察, 並 填 具 教 師 教 學 精 進 諮 詢 意 見 表 供 申 請 教 師 教 學 精 進 參 考 六 諮 詢 評 論 費 每 位 新 台 幣 貳 仟 元 七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3
附 錄 六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要 點 100.3.10. 行 政 院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1000024690 號 函 核 復 同 意 一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專 任 教 師 於 國 內 外 知 名 學 術 期 刊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或 論 著, 藉 以 提 昇 本 校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與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校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之 非 指 定 捐 贈 收 入 支 應, 其 總 額 並 以 不 超 過 是 項 收 入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限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學 術 期 刊, 係 指 下 列 二 類 : ( 一 ) 國 際 性 學 術 期 刊 : 各 領 域 之 國 際 性 學 術 期 刊 引 文 索 引 資 料 庫 (SSCI SCI A&HCI 及 EI) 所 收 錄 之 期 刊 ( 二 ) 我 國 學 術 期 刊 : 臺 灣 社 會 科 學 期 刊 引 文 索 引 資 料 庫 (TSSCI) 所 收 錄 之 期 刊 四 凡 本 校 之 專 任 教 師, 於 學 術 期 刊 發 表 之 論 文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依 本 要 點 申 請 獎 勵 : ( 一 ) 論 文 載 明 作 者 之 服 務 單 位 為 本 校 ( 二 ) 論 文 刊 登 或 出 版 日 期 為 申 請 案 提 出 前 一 年 以 內 ( 三 ) 論 文 為 原 創 性 之 學 術 著 作 五 獎 勵 標 準 如 下 : ( 一 ) 於 國 際 性 學 術 期 刊 登 出 之 論 文, 每 篇 獎 勵 金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 二 ) 於 我 國 學 術 期 刊 登 出 之 論 文, 每 篇 獎 勵 金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前 項 獎 勵, 每 人 每 年 以 四 篇 為 限, 並 不 得 重 複 申 領 六 受 獎 勵 之 論 文 如 有 共 同 作 者, 獎 勵 金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配 : ( 一 ) 論 文 作 者 為 二 人 : 本 校 教 師 為 第 一 順 位 作 者 時, 得 百 分 之 七 十 之 獎 勵 金 ; 本 校 教 師 為 第 二 順 位 作 者 時, 得 百 分 之 三 十 之 獎 勵 金 ( 二 ) 論 文 作 者 為 三 人 : 本 校 教 師 為 第 一 順 位 作 者 時, 得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獎 勵 金 ; 本 校 教 師 為 第 二 順 位 作 者 時, 得 百 分 之 三 十 之 獎 勵 金 ; 本 校 教 師 為 第 三 順 位 作 者 時, 得 百 分 之 二 十 之 獎 勵 金 ( 三 ) 本 校 教 師 為 第 四 順 位 ( 含 ) 作 者 以 後 者, 不 予 核 發 獎 勵 金 七 依 本 要 點 申 請 獎 勵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由 申 請 人 所 屬 學 系 ( 中 心 ) 函 交 研 究 處 : ( 一 ) 填 妥 之 獎 勵 申 請 書 ( 二 ) 已 刊 登 論 文 之 影 本 ( 三 ) 期 刊 符 合 第 三 點 規 定 之 書 面 證 明 八 本 校 獎 勵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論 著, 已 採 計 獎 勵 有 案 之 論 著, 不 得 重 覆 議 獎 各 申 請 人 據 前 資 34
料 彙 整 後, 並 備 齊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由 各 學 系 ( 中 心 ) 送 研 究 處 提 出 申 請 ( 表 格 另 訂 ), 彙 提 本 校 獎 勵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論 著 審 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審 查 委 員 會 ) 評 審 九 審 查 委 員 會 組 成 及 職 掌 如 下 : ( 一 ) 組 成 : 由 校 長 教 務 長 研 究 處 長 專 任 教 師 代 表 一 人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另 得 由 校 長 聘 請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二 至 三 人 為 審 查 委 員 共 同 組 成 之, 並 以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審 查 委 員 聘 期 為 一 學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任 期 內 出 缺 時, 續 聘 委 員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為 止 ( 二 ) 職 掌 : 1. 發 表 過 程 及 佐 證 資 料 之 審 查 2. 其 他 應 行 評 審 事 項 之 審 查 十 審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十 一 審 查 委 員 會 為 審 查 各 申 請 人 造 冊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得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其 發 表 論 文 期 刊 之 編 輯 與 審 稿 制 度 說 明 書 編 輯 名 單 及 資 歷 簡 介,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申 請 人 列 席 說 明 或 徵 詢 校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之 意 見 十 二 審 查 委 員 會 對 於 各 申 請 人 送 審 獎 勵 案, 於 審 查 程 序 完 成 後, 應 作 成 審 查 決 定 書,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將 審 查 結 果 正 式 函 知 各 送 審 申 請 人, 並 公 布 獎 勵 名 單 十 三 教 師 對 於 研 究 獎 勵 審 查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得 檢 附 具 體 資 料 向 審 查 委 員 會 申 請 復 審, 惟 經 復 審 決 定 後, 不 得 再 就 同 一 事 由 提 出 異 議 35
附 錄 七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教 師 發 表 學 術 期 刊 之 論 文 掛 名 處 理 原 則 101.2.8.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101 年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壹 作 者 及 所 屬 單 位 須 知 本 校 教 師 於 國 際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期 刊 發 表 論 文 時 所 載 之 作 者 所 屬 單 位 國 家 名 稱 應 遵 循 教 育 部 外 交 部 及 國 科 會 等 部 會 來 函 之 原 則 辦 理 : 一 為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發 表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所 載 之 作 者 所 屬 單 位 國 家 名 稱 必 須 使 用 Taiwan 或 R.O.C., 如 列 China 或 Taiwan, China 則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將 不 予 承 認, 亦 無 法 用 於 求 職 升 等 及 計 畫 申 請 補 助 等 事 宜 二 於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期 刊 發 表 論 文 時 使 用 之 國 家 名 稱, 除 我 正 式 國 名 外, 為 避 免 當 前 兩 岸 政 治 分 歧 問 題 模 糊 學 術 焦 點, 只 要 不 遭 矮 化 且 兩 岸 對 等, 可 採 雙 方 均 不 列 載 國 名, 即 只 列 載 城 市 名, 兩 岸 均 同 ; 但 若 對 岸 堅 持 如 Beijing 之 後 加 China, 我 則 宜 堅 持 Taipei 後 加 Taiwan, 另 仍 須 沿 用 我 習 慣 拼 字 用 法, 例 如 : 台 北 台 中 及 高 雄 之 英 文 名 稱 須 為 Taipei Taichung 及 Kaohsiung, 不 得 為 漢 語 拼 音 之 Taibei Taizhong 及 Gaoxiong 等 貳 訛 誤 更 正 處 理 原 則 基 於 學 術 自 由 並 依 國 際 學 術 期 刊 共 識, 期 刊 編 輯 如 未 徵 得 作 者 同 意, 不 能 任 意 更 改 論 文 內 容, 包 括 作 者 地 址 教 師 若 有 發 現 遭 逕 自 修 改 相 關 資 料 之 情 形 時, 可 於 校 對 或 線 上 刊 登 時 發 現, 應 於 第 一 時 間 主 動 提 出 抗 議 要 求 該 期 刊 更 正, 並 循 以 下 原 則 處 理 : 一 主 動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 一 ) 於 第 一 時 間 通 報 校 內 主 管, 通 報 管 道 如 下 : 論 文 作 者 研 發 處 校 長 ( 二 ) 論 文 上 載 有 研 究 計 畫 編 號 或 補 助 單 位 者, 應 另 通 報 相 關 補 助 單 位, 例 如 : 國 科 會 二 積 極 要 求 期 刊 更 正 ( 一 ) 論 文 作 者 應 積 極 主 動 去 函 要 求 期 刊 更 正 訛 誤 ( 二 ) 如 期 刊 未 有 正 面 回 應 或 未 能 更 正, 論 文 作 者 須 再 次 回 報 校 內 主 管, 由 校 方 擬 定 立 場 堅 定 之 官 方 函 件 去 函 要 求 更 正 三 持 續 追 蹤 回 報 ( 一 ) 論 文 作 者 應 隨 時 上 網 檢 閱 論 文 內 容 並 掌 握 網 路 更 新 訊 息 ( 二 ) 論 文 作 者 應 與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並 即 時 提 供 最 新 狀 況 36
附 錄 八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學 研 究 獎 勵 實 施 要 點 100.02.23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精 神, 鼓 勵 專 任 教 師 積 極 參 與 性 別 平 等 教 學 研 究, 特 訂 定 本 實 施 要 點 二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於 近 二 年 中 在 教 學 研 究 上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優 良 表 現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獎 勵 : ( 一 ) 開 設 研 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課 程 教 材, 績 效 卓 著 者 ( 二 ) 發 表 刊 載 於 經 學 術 匿 名 審 查 機 制 學 術 期 刊 之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論 文, 績 效 卓 著 者 ( 三 ) 出 版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學 術 專 書, 績 效 卓 著 者 ( 四 )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委 託 補 助 研 究 或 產 學 計 畫 案, 績 效 卓 著 者 三 有 關 教 師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學 研 究 績 效, 由 教 師 自 行 向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出, 亦 得 由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各 學 系 ( 中 心 ) 主 動 推 薦 之 四 獎 勵 申 請 ( 一 ) 推 薦 單 位 或 自 行 申 請 者, 均 須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其 格 式 由 本 校 研 究 處 設 計 之 ( 二 ) 每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前, 完 成 前 一 年 度 之 推 薦 或 申 請, 於 當 學 期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後 產 生 ( 三 ) 凡 獲 獎 者, 二 年 之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或 接 受 推 薦 五 獎 勵 審 核 由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會 受 理 審 核, 執 行 祕 書 單 位 為 輔 導 處 獲 獎 者 由 校 長 頒 發 獎 狀 ( 牌 ) 獎 勵 之 六 本 實 施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7
附錄九-高雄市立空中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101.4.23.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100 學年第二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與行政單位品質 掌握辦學和校務發展方向 提升整體學校競爭 力 依據大學法第五條之規定 訂定自我評鑑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執行自我評鑑工作 應成立自我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負責推動 規劃和督導各單位自我評鑑工作 本會遴聘委員若干人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校 長兼任 其餘成員包括本校一級行政主管 各學系 中心 主任 並由主任委員 遴選具有評鑑及相關專長之校外委員若干人 第三條 本會設置自我評鑑小組 由主任委員遴聘若干人組成 統籌及協助受評單位進行 自我評鑑工作 第四條 本校自我評鑑之受評單位為所有教學研究及行政單位 自我評鑑以每五年辦理一 次為原則 訂於教育部評鑑前一年實施 必要時得配合時程調整 自我評鑑業務 召集單位為研究處 本會得視情形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五條 本校各單位自我評鑑項目 指標與計分方式 依當年教育部評鑑規定之 自我評 鑑方式包含由受評單位完成自我評鑑報告書之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評兩種 第六條 評鑑結果由校外評鑑委員撰寫評鑑報告 經自我評鑑委員會公布後送受評單位參 考改進 並列入年度追蹤考核 校方得依評鑑結果做為調整資源分配 修正中長 程計畫及教研單位之增設 變更 合併及衡量行政單位考績之重要依據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8
附 錄 十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實 施 要 點 102.1.7 高 市 府 空 研 字 第 10200028500 號 函 備 查 一 為 推 動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產 學 合 作, 發 揮 教 育 訓 練 研 究 及 服 務 之 功 能, 並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產 學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校 所 屬 各 單 位 或 個 人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應 由 各 單 位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檢 具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書 經 費 預 算 表 契 約 書 草 案 及 相 關 文 件 等, 經 系 務 會 議 或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簽 會 研 發 處 人 事 室 及 會 計 室 審 核,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得 與 合 作 機 構 簽 訂 契 約 產 學 合 作 契 約 如 有 修 改 時, 應 依 前 項 規 定 之 程 序 辦 理 三 本 校 所 屬 各 單 位 或 個 人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應 妥 善 規 劃 與 執 行, 並 由 研 發 處 負 責 協 調 及 推 展 四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人 員 之 資 格 如 下 : ( 一 )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主 持 人 應 為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 二 ) 協 同 主 持 人 或 協 同 研 究 人 員 不 限 本 校 人 員, 合 作 機 構 經 本 校 同 意 者, 得 指 派 相 關 人 員 擔 任 五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人 員 應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及 合 作 契 約 規 範 ; 其 於 履 約 期 間 所 知 悉 之 機 密 或 任 何 不 公 開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物 品 或 其 他 資 訊, 均 應 保 密, 不 得 洩 漏 六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人 員 對 於 合 作 案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應 自 行 迴 避 ; 應 迴 避 而 未 迴 避 者, 本 校 得 令 其 迴 避 七 本 校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之 合 作 成 果 及 相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屬 本 校 但 得 約 定 將 全 部 或 部 分 歸 屬 於 合 作 機 構 或 授 權 其 使 用 八 本 校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之 相 關 經 費 收 支 與 核 銷, 應 依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九 本 校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之 合 作 成 果 及 相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管 理 運 用, 與 其 他 有 關 產 學 合 作 之 權 益 保 障 風 險 控 管 及 注 意 事 項, 應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之 39
附 錄 十 一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102.1.7 高 市 府 空 研 字 第 10200028300 號 函 備 查 一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提 升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之 合 理 及 有 效 運 用,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於 年 度 概 算 籌 編 時, 應 估 計 全 年 收 支 總 額, 以 收 支 並 列 方 式 列 入 年 度 預 算 辦 理 三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收 入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權 利 金 ( 二 ) 指 定 用 途 捐 贈 收 入 ( 三 ) 其 他 收 入 四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如 下 : ( 一 ) 購 置 儀 器 設 備 及 非 消 耗 性 器 材 等 ( 二 ) 購 置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儀 器 設 備 之 維 護 ( 三 ) 購 置 校 地 興 建 校 舍 美 綠 化 校 園 及 辦 公 室 等 ( 四 )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 五 ) 補 助 專 兼 任 教 師 及 專 任 職 員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投 稿 費 或 發 表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 六 ) 補 助 專 任 教 職 員 工 出 席 國 內 外 之 學 術 會 議 ( 七 ) 補 助 學 校 接 受 委 辦 活 動 之 相 對 支 出 ( 八 ) 配 合 政 府 重 大 教 育 政 策 之 支 出 ( 九 ) 配 合 產 學 合 作 各 項 獎 勵 支 出 ( 十 ) 推 動 招 生 宣 傳 及 行 銷 其 他 相 關 校 務 發 展 工 作 ( 十 一 ) 辦 理 學 校 社 區 服 務 及 社 區 發 展 ( 十 二 ) 其 他 與 產 學 合 作 有 關 業 務 支 出 五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應 以 現 有 資 源 辦 理, 合 理 控 制 成 本, 並 以 有 賸 餘 為 原 則, 賸 餘 款 滾 存 基 金 繼 續 使 用 六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各 案 所 提 列 之 行 政 管 理 費, 合 作 機 構 或 契 約 如 有 規 定 從 其 規 定, 如 無 規 定 最 高 以 計 畫 總 經 費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前 項 行 政 管 理 費 包 含 場 地 使 用 費 水 費 電 費 及 設 備 維 護 費 等 七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人 員 每 月 之 酬 勞, 依 各 合 作 機 構 之 相 關 法 規 或 契 約 辦 理 八 產 學 合 作 案 所 購 置 之 圖 書 期 刊 儀 器 設 備 等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應 依 規 定 列 入 校 產 統 一 管 理 運 用, 產 學 合 作 單 位 如 有 需 要 得 辦 理 借 用 至 計 畫 結 束 九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應 納 入 本 校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辦 理 十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報 高 雄 市 政 府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0
附 錄 十 二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99.1.20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1.12.13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二 六 七 八 十 一 條 條 文 102.8.14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六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服 務 成 效, 依 大 學 法 第 廿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凡 本 校 服 務 滿 一 年 之 專 任 教 師 均 應 依 本 辦 法 每 四 年 接 受 一 次 評 鑑 期 中 通 過 升 等 者, 視 為 通 過 該 次 評 鑑 自 本 辦 法 通 過 後 至 103 學 年 度 結 束 前,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皆 應 接 受 評 鑑 一 次 ( 教 師 經 審 核 具 備 免 評 鑑 資 格, 或 到 校 服 務 年 限 未 達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訂 定 之 年 限 者 除 外 ) 第 三 條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免 接 受 評 鑑 : 一 年 滿 六 十 歲, 且 至 少 通 過 一 次 評 鑑 者 二 屆 齡 退 休 前 三 年 者 三 曾 獲 選 為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者 四 曾 獲 頒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或 國 家 講 座 本 校 講 座 及 經 本 校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著 名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者 五 曾 獲 國 際 著 名 學 術 獎 或 在 學 術 上 有 卓 越 貢 獻,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校 教 評 會 ) 認 可 者 六 曾 獲 頒 國 科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一 次 ( 含 ) 以 上 甲 ( 優 ) 等 研 究 獎 助 或 研 究 主 持 費 共 十 次 ( 含 ) 以 上 者 七 曾 獲 其 他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務 獎 項, 其 成 果 具 體 卓 著, 經 校 教 評 會 認 可 免 接 受 評 鑑 者 第 四 條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工 作, 主 要 由 系 ( 中 心 )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系 / 中 心 教 評 會 ) 與 校 教 評 會 分 層 執 行 之 系 ( 中 心 ) 教 評 會 進 行 初 評, 初 評 結 果 得 作 為 校 教 評 會 進 行 教 師 評 鑑 時 之 參 考 第 五 條 校 系 ( 中 心 ) 教 評 會 審 議 教 師 評 鑑 案,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並 經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決 議 委 員 須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由 他 人 代 理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審 議 教 師 評 鑑 案, 如 遇 與 當 事 人 及 其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迴 避 ; 有 疑 義 時, 由 校 教 評 會 予 以 認 定 第 六 條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之 內 容 包 括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服 務 成 效 等 三 項 前 述 項 目 之 評 鑑 採 彈 性 比 例, 其 中 教 學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至 百 分 之 六 十 ; 研 究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至 百 分 之 五 十 ; 輔 導 服 務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至 百 分 之 五 十, 滿 分 為 一 百 分, 高 於 七 十 分 ( 含 ) 者, 表 示 評 鑑 合 格 各 評 鑑 項 目 之 實 際 組 距 由 各 系 決 定 之 研 發 處 應 依 據 本 辦 法 針 對 上 述 三 項 目 訂 定 詳 細 的 評 鑑 項 目, 並 製 成 表 格, 規 範 評 鑑 之 程 序 與 通 過 之 標 準 各 大 項 評 鑑 參 考 項 目 如 下 : 一 教 學 評 鑑 參 考 項 目 : 41
( 一 ) 課 程 : 教 授 科 目 皆 有 教 學 計 畫 每 學 期 ( 年 ) 皆 達 授 課 基 本 時 數 等 ( 二 ) 媒 體 教 學 : 四 年 新 錄 製 三 門 課 程 以 上 ( 三 ) 教 學 表 現 及 課 業 輔 導 : 符 合 本 校 優 秀 教 師 獎 勵 標 準 office hours 與 學 習 輔 導 紀 錄 指 導 學 生 績 效 優 異 或 其 他 經 系 ( 中 心 ) 認 可 之 資 料 ( 四 ) 教 學 評 鑑 : 學 生 教 學 評 鑑 結 果 平 均 至 少 在 3.5 以 上 ( 五 ) 其 他 經 系 ( 中 心 ) 認 可 之 優 良 教 學 事 蹟 二 研 究 評 鑑 參 考 項 目 : ( 一 ) 四 年 內 發 表 TSSCI SSCI SCI EI AHCI 等 期 刊 論 文 一 篇 以 上 ( 二 ) 四 年 內 發 表 非 TSSCI SSCI SCI EI AHCI 期 刊 論 文 一 篇 以 上 ( 三 ) 四 年 內 執 行 國 科 會 計 畫 或 公 私 部 門 相 關 領 域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成 果 一 件 以 上 ( 四 ) 四 年 內 專 書 譯 著 ( 應 具 有 出 版 社 名 稱 及 ISBN) 等 一 本 以 上 或 專 書 篇 章 譯 著 篇 章 ( 至 少 10000 字 以 上 ) 等 一 篇 以 上 ( 五 ) 四 年 內 發 表 於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論 文 或 與 專 長 領 域 相 關 之 雜 誌 文 章 等 二 篇 以 上 ( 或 經 發 表 之 作 品 展 演 論 述 資 料 二 案 以 上 ) 三 輔 導 服 務 參 考 項 目 : ( 一 ) 四 年 內 至 少 一 年 兼 任 本 校 各 種 行 政 職 務 或 各 委 員 會 代 表 ( 二 ) 四 年 內 至 少 一 年 擔 任 本 校 社 團 指 導 教 師 刊 物 指 導 教 師 代 表 隊 教 練 等 ( 三 ) 四 年 內 至 少 二 次 主 辦 或 協 辦 國 內 外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服 務 工 作 ( 四 ) 四 年 內 至 少 二 次 應 邀 講 學 學 術 性 專 題 演 講 或 展 演 活 動 ( 五 )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參 與 校 內 外 服 務 之 貢 獻 ( 如 擔 任 公 私 部 門 或 機 構 之 顧 問 諮 詢 輔 導 等 ) 或 其 他 經 系 ( 中 心 ) 認 可 足 以 評 量 受 評 者 輔 導 服 務 之 具 體 證 明 第 七 條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每 學 年 辦 理 一 次, 其 時 程 及 程 序 如 下 : 一 自 願 申 請 及 接 受 評 鑑 之 教 師, 應 在 每 年 七 月 底 前 向 所 屬 系 ( 中 心 ) 提 出 申 請, 該 系 ( 中 心 ) 應 於 每 一 學 年 度 開 始 前, 彙 整 當 年 度 應 受 評 鑑 教 師 名 單, 分 送 各 受 評 鑑 教 師 受 評 鑑 教 師, 須 提 出 相 關 資 料 接 受 審 查 ; 未 提 出 者, 視 為 該 學 年 度 未 通 過 評 鑑 但 當 年 度 有 育 嬰 假 分 娩 假 留 職 留 薪 或 留 職 停 薪 ( 休 假 研 究 借 調 出 國 講 學 或 進 修 )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致 未 能 提 出 者, 俟 返 校 服 務 後 順 延 辦 理 應 接 受 評 鑑 年 數 之 計 算, 不 包 括 留 職 留 薪 或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但 借 調 期 間 折 半 計 算 二 自 願 申 請 及 接 受 評 鑑 教 師 應 備 齊 評 鑑 表 及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服 務 等 相 關 資 料, 於 每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提 送 所 屬 系 ( 中 心 ), 資 料 不 齊 或 逾 期 者 皆 不 予 受 理 各 系 ( 中 心 ) 各 學 年 度 之 評 鑑 工 作 應 於 五 月 底 以 前 42
完 成 三 系 ( 中 心 ) 就 教 師 評 量 結 果 資 料 查 核 確 認 後, 於 每 年 六 月 十 日 前 送 請 研 發 處 彙 整, 資 料 不 齊 或 逾 期 者 皆 不 予 受 理 研 發 處 於 每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將 教 師 評 量 結 果, 提 報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四 校 教 評 會 完 成 審 議 後 送 研 發 處 彙 整, 簽 請 校 長 公 布 通 過 評 鑑 之 教 師 名 單 ; 校 教 評 會 評 鑑 結 果 應 於 評 鑑 完 成 後 一 個 月 內 送 交 受 評 教 師 所 屬 之 系 ( 中 心 ) 及 個 人 第 八 條 評 鑑 結 果 之 運 用 如 下 : 評 鑑 結 果 優 良 者, 由 所 屬 單 位 另 行 簽 請 獎 勵 評 鑑 結 果 不 合 格 者, 應 接 受 系 ( 中 心 ) 輔 導 改 善, 並 應 於 二 年 內 接 受 複 評 ; 複 評 未 通 過 者, 於 次 一 年 起 維 持 原 俸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課 及 超 鐘 點, 自 複 評 通 過 之 次 年 起 解 除 上 述 限 制 第 九 條 受 評 鑑 教 師 對 於 校 教 評 會 的 評 鑑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後 十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校 教 評 會 提 出 申 覆 申 覆 案 件 受 理 後, 該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召 開 會 議 進 行 審 議, 並 請 申 覆 教 師 列 席 說 明 對 校 教 評 會 申 覆 結 果 不 服 者, 得 向 學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法 規 相 關 表 件, 請 至 研 發 處 網 頁 下 載 ) 43
附 錄 十 三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及 技 術 移 轉 管 理 要 點 102.1.7 高 市 府 空 研 字 第 10200028400 號 函 備 查 一 宗 旨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有 效 管 理 及 運 用 所 屬 單 位 及 人 員 之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 以 下 簡 稱 研 發 成 果 ), 並 鼓 勵 創 新 及 提 升 研 究 水 準, 特 依 據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及 技 術 移 轉 管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權 益 規 定 本 校 同 仁 利 用 本 校 資 源 完 成 之 研 究 所 產 生 的 專 利 技 術 產 品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其 所 衍 生 之 權 利, 除 另 有 法 律 契 約 訂 定 外,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屬 本 校 所 有 其 專 利 申 請 維 護 權 益 分 配 ( 含 技 術 移 轉 ) 等 事 項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三 承 辦 單 位 本 校 研 發 成 果 專 利 申 請 維 護 收 益 分 配 技 術 移 轉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由 本 校 研 發 處 統 籌 辦 理 四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研 發 處 為 辦 理 本 項 業 務 應 成 立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7 人, 其 成 員 由 研 發 處 處 長 相 關 學 系 ( 中 心 ) 主 任 本 校 法 政 系 教 師 校 內 外 專 家 組 成, 並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由 校 長 聘 任 之, 任 期 2 年, 得 連 任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於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校 外 專 業 人 員 列 席 提 供 意 見, 且 與 會 人 員 應 簽 署 保 密 同 意 書 五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之 職 掌 ( 一 ) 技 術 可 專 利 性 及 專 利 申 請 之 審 議 ( 二 ) 專 利 維 護 必 要 性 之 審 議 ( 三 ) 訂 定 通 用 專 利 費 用 分 攤 比 率 技 術 移 轉 收 益 分 配 比 率 及 各 項 授 權 條 件 之 審 議 ( 四 ) 爭 議 性 及 特 殊 性 案 件 之 審 核 ( 五 )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六 專 利 申 請 之 程 序 ( 一 ) 專 利 申 請 案, 由 發 明 人 檢 附 完 整 資 料 及 填 具 本 校 教 師 暨 研 究 人 員 研 究 成 果 專 利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1) 送 研 發 處 辦 理 ; 發 明 人 如 包 含 校 外 人 士 則 應 填 具 保 密 協 議 書 及 權 益 讓 渡 書,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應 於 30 日 內 完 成 審 查 ( 二 ) 申 請 案 經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評 審 通 過, 由 研 發 處 於 30 日 內 進 行 申 請 程 序, 同 時 發 明 人 應 備 妥 必 要 之 申 請 文 件 取 得 專 利 後, 應 知 會 發 明 人 ( 三 ) 專 利 係 以 學 校 為 所 有 人 之 名 義 對 外 申 請, 而 發 明 人 或 創 作 人 採 共 同 連 署 方 式 ; 發 明 人 或 創 作 人 如 為 2 人 以 上, 除 約 定 有 代 表 人 外, 一 切 申 請 程 序 均 應 共 同 連 署 ( 四 ) 專 利 若 以 個 人 為 所 有 人 之 名 義 對 外 申 請, 需 填 具 本 校 教 師 暨 研 究 人 員 研 究 成 果 自 行 申 請 專 利 報 備 表 ( 如 附 件 2) 及 本 校 研 究 成 果 自 行 申 請 專 利 權 讓 與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3) 並 知 會 研 發 處, 並 於 申 請 通 過 後 填 具 本 校 研 究 成 果 所 有 權 讓 與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4), 將 所 有 權 轉 讓 學 校, 始 得 依 第 七 點 規 定 及 本 校 付 費 原 則 辦 理 歸 墊 ( 五 ) 如 申 請 案 經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評 審 未 予 通 過, 發 明 人 或 創 作 人 得 以 個 人 名 義 自 行 申 請 七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之 分 攤 44
經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據 以 申 請 專 利 者, 專 利 申 請 之 申 請 費 證 書 費 第 一 期 專 利 年 費 事 務 所 手 續 費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繳 納 之 專 利 規 費 等 ( 以 下 簡 稱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 依 下 列 原 則 分 攤.. ( 一 ) 申 請 費 用 扣 除 資 助 機 關 補 助 金 額 外, 其 餘 費 用 之 負 擔 比 率 為 校 方 70% 至 85%, 發 明 人 10% 至 25%( 由 發 明 人 提 出 分 配 額 度 ), 發 明 人 所 屬 學 系 ( 中 心 ) 或 單 位 5% ( 二 ) 研 究 經 費 由 基 金 會 或 私 人 企 業 提 供 者, 亦 得 由 經 費 提 供 者 自 行 向 有 關 專 利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本 校 不 負 擔 相 關 費 用,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仍 須 依 第 二 點 規 定 辦 理 ( 三 ) 學 系 ( 中 心 ) 不 願 負 擔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者, 其 負 擔 部 分 由 學 校 負 責, 則 其 相 對 授 權 金 及 衍 生 利 益 金 歸 屬 學 校 ( 四 ) 專 利 審 查 過 程 中 有 被 駁 回 之 情 況 時, 如 由 發 明 人 提 出 申 訴 者, 須 自 行 負 擔 申 請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最 後 獲 准 通 過 時, 再 依 第 一 款 比 率 分 攤 八 專 利 之 維 護 屬 於 本 校 自 有 專 利 者, 專 利 承 辦 單 位 應 於 取 得 專 利 權 三 年 後, 請 求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以 檢 討 繼 續 維 護 之 必 要 性 如 屬 必 要, 其 費 用 依 第 七 點 規 定 行 之, 如 認 為 無 須 繼 續 維 護, 本 校 得 放 棄 維 護, 其 後 之 權 益 分 配 依 第 十 三 點 第 二 項 辦 理 九 專 利 之 侵 權 處 理 ( 一 ) 本 校 專 利 權 受 侵 害 時, 由 研 發 處 委 託 專 業 律 師 統 一 處 理, 本 校 各 單 位 及 發 明 人 應 全 力 協 助 之 ( 二 ) 侵 權 之 提 出 由 專 利 發 明 人 或 創 作 人 提 供 具 體 之 事 實, 經 研 發 處 取 得 必 要 之 技 術 鑑 定 報 告 後 移 交 專 業 律 師 辦 理, 但 在 通 知 專 業 律 師 前, 得 視 需 要 由 相 關 單 位 聯 絡 侵 權 者, 以 取 得 合 法 之 授 權 或 協 調 停 止 侵 害 之 事 宜 十 發 明 人 之 義 務 ( 一 ) 發 明 人 於 專 利 案 之 申 請 審 查 異 議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及 司 法 訴 訟 等 法 律 程 序 中 應 對 其 發 明 內 容 負 答 辯 之 責 任 ( 二 ) 發 明 人 應 配 合 專 利 承 辦 單 位 實 施 該 發 明 之 推 廣 應 用 ( 三 ) 發 明 人 因 抄 襲 等 不 法 手 段 獲 得 專 利, 以 致 侵 害 他 人 權 益 時, 發 明 人 應 負 一 切 責 任 十 一 研 發 成 果 技 術 移 轉 之 原 則 凡 利 用 本 校 資 源 完 成 之 研 發 成 果, 不 論 取 得 專 利 與 否, 均 應 採 取 保 護 措 施, 並 適 時 尋 求 技 術 移 轉 商 品 化 之 機 會 技 術 移 轉 之 原 則 如 下.. ( 一 ) 以 有 償 授 權 為 原 則 ( 二 ) 以 國 內 廠 商 為 優 先, 但 有 下 列 情 況 者, 得 專 案 授 權 國 外 廠 商.. 1. 國 內 廠 商 無 實 施 意 願 2. 國 內 廠 商 實 施 能 力 不 足 ( 三 ) 以 非 專 屬 授 權 為 原 則, 但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專 案 申 請 專 屬 授 權.. 1. 為 避 免 業 界 不 公 平 競 爭 致 妨 礙 產 業 發 展 者 2. 研 究 成 果 之 移 轉 為 須 經 政 府 長 期 審 核 始 能 上 市 之 產 品 3. 技 術 移 轉 之 商 品 須 投 入 鉅 額 資 金 繼 續 開 發 商 品 化 技 術 者 十 二 研 發 成 果 技 術 移 轉 之 合 約 內 容 移 轉 或 授 權 合 約 由 本 校 創 作 人 與 接 受 技 術 移 轉 或 授 權 者 視 實 際 情 形 協 議 訂 定 之, 合 約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