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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2016)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暨 港 澳 生 個 人 申 請 簡 章 大 葉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學 府 路 168 號 No.168, University Rd., Dacun, Changhua 51591, Taiwan(R.O.C.) Tel:886-4-8511888#1762 洪 誼 琳 小 姐 http://www.dyu.edu.tw/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http://fa.dyu.edu.tw/

大 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2016)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填 寫 申 請 表 2016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起 截 止 收 件 期 限 2016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申 請 表 件 審 查 2016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預 計 2016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預 計 2016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開 學 註 冊 上 課 2016 年 9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備 住 : 因 教 育 部 規 定, 各 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必 須 在 8 月 31 日 後 才 可 放 榜, 故 本 梯 次 錄 取 同 學 可 能 會 趕 不 及 開 學 註 冊 日 前 來 學 校, 但 本 校 仍 會 視 情 況 進 行 團 體 接 機 服 務, 故 屆 時 可 能 會 延 後 一 週 再 到 校, 請 同 學 切 勿 操 心 聯 絡 資 訊 :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電 話 :+886-4-8511888 轉 1762 傳 真 :+886-4-8511007 E-mail:carrie@mail.dyu.edu.tw csae2950@mail.dyu.edu.tw 網 址 :http:// fa.dyu.edu.tw 僑 務 委 員 會 電 話 :+886-2-23272600 E-mail:ocacinfo@ocac.gov.tw 網 址 :http://www.ocac.gov.tw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電 話 :+886-2-23432888 轉 6 網 址 :http://www.boca.gov.tw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電 話 :+886-4-22549981 網 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I

大 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2016)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學 士 班 招 生 學 系 及 頁 碼 索 引 招 生 名 額 含 聯 合 分 發 留 用 名 額, 各 學 系 名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院 別 學 系 名 稱 簡 章 頁 碼 外 語 學 院 文 創 產 業 國 際 人 才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9 管 理 學 院 護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9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9 運 動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9 護 理 學 系 9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10 空 間 設 計 學 系 - 建 築 組 10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空 間 設 計 學 系 - 室 內 設 計 組 10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10 造 形 藝 術 學 系 10 傳 播 藝 術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10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11 觀 光 旅 遊 學 系 11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11 婚 禮 企 劃 暨 節 慶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11 烘 焙 暨 飲 料 調 製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11 II

申 請 流 程 確 定 申 請 資 格 及 申 請 學 系 入 學 申 請 表 填 寫 準 備 申 請 所 需 繳 交 表 件 郵 寄 申 請 表 件 申 請 學 系, 請 至 簡 章 第 9-11 頁 查 詢 學 系 分 則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各 學 系 課 程 師 資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人 至 多 可 同 時 申 請 兩 個 學 系 請 至 大 葉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網 頁 點 選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單 招 簡 章, 填 妥 有 關 報 名 表 格 資 料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寄 出 請 列 印 入 學 申 請 表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等 所 有 相 關 表 格 截 止 收 件 期 限 :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5 日 前 繳 交 表 件 包 括 :(1) 入 學 申 請 表 (2) 僑 生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港 澳 學 生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2)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3) 中 學 成 績 單 (4)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5) 簡 要 自 傳 (6)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等 (7) 照 片 1 張 ( 申 請 表 貼 1 張 ) 請 於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上 逐 項 勾 選 需 繳 交 之 表 件 每 申 請 一 系 需 寄 繳 一 份 申 請 資 料, 且 分 別 裝 袋 寄 出 所 有 申 請 表 件 請 於 截 止 期 限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使 用 順 豐 速 運 或 DHL( FedEx) 等 快 遞 寄 至 下 列 地 址 大 葉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51591 學 府 路 168 號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申 請 郵 件 上 本 校 收 件 後 通 知 申 請 人 當 申 請 表 件 收 到 時,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會 儘 快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不 齊 全 時,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表 件 彙 整 後, 函 報 臺 灣 教 育 部 及 僑 委 會 複 查 資 格 申 請 表 件 彙 整 後, 國 際 交 流 處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再 送 各 系 所 進 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最 後 提 送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016 年 9 月 2 日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2016 年 9 月 5 日 III

目 錄 壹 招 生 名 額 1 貳 申 請 資 格 1 參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2 肆 修 業 年 限 4 伍 申 請 費 用 規 定 4 陸 放 榜 4 柒 註 冊 入 學 4 捌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規 定 5 玖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6 拾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6 拾 壹 保 險 住 宿 及 生 活 費 7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8 拾 參 招 生 學 系 分 則 9 附 錄 及 附 表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2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3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4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5 入 學 申 請 表 6 切 結 書 7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IV

大 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2016)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名 額 一 本 校 有 設 計 暨 藝 術 觀 光 餐 旅 管 理 外 語 及 護 理 暨 健 康 等 五 個 學 院, 共 16 個 學 系 ( 組 ) 學 士 班 辦 理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二 招 生 名 額 : 學 士 班 16 名, 可 再 含 聯 合 分 發 留 用 名 額, 各 學 系 名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貳 申 請 資 格 一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入 學 : ( 一 ) 海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之 華 裔 學 生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具 有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以 上 ; 並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未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者 註 一 :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緬 甸 港 澳 及 泰 北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註 二 :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否 則 視 為 居 留 中 斷 註 三 :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以 連 續 僑 居 中 斷 論 ;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1.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2.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3.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附 設 華 語 文 教 學 機 構 之 研 習 課 程, 其 研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4. 懷 胎 七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未 滿 二 個 月 5.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虞 6.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7.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8.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其 訓 練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9.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符 合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予 以 認 定 1

符 合 前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七 款 情 形 之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不 得 滿 一 年 ( 二 )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重 新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曾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新 申 請 ( 三 )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且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者 註 一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並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或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大 學 校 院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上 述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註 二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就 讀 本 校, 應 加 修 至 少 12 個 畢 業 學 分 ( 四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回 國 升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 一 )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 二 )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參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一 申 請 收 件 截 止 期 限 : 自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5 日 截 止 二 申 請 方 式 :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http://www.dyu.edu.tw) 點 選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三 繳 交 表 件 : 僑 生 單 招 簡 章 進 入, 請 填 妥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並 確 認 無 誤, 同 時 列 印 其 它 申 請 相 關 表 格, 於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前 掛 號 郵 寄 送 達 本 校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頭 頂 至 下 巴 為 3.2~3.6cm( 白 底 光 面 彩 色 )) 2

( 三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 ( 四 ) 審 查 資 料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 西 元 2016 年 9 月 間 )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讀 書 計 畫 推 薦 書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港 澳 學 生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頭 頂 至 下 巴 為 3.2~3.6cm( 白 底 光 面 彩 色 )) ( 三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 四 )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五 ) 審 查 資 料 :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 西 元 2015 年 9 月 間 )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讀 書 計 畫 推 薦 書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四 前 述 所 有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繳 交 齊 全,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繳 五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六 申 請 表 件 請 於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至 以 下 地 址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順 豐 速 運 或 DHL(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 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郵 件 上 ) 大 葉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51591 學 府 路 168 號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七 申 請 資 料 寄 ( 送 ) 達 本 校 後, 經 審 查 後 發 現 申 請 資 格 不 符, 其 所 繳 表 件 概 不 退 還,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保 留 備 份 肆 修 業 年 限 學 士 班 :4 年 ; 得 延 長 2 年 伍 申 請 費 用 規 定 陸 放 榜 申 請 費 用 : 免 收 一 本 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由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受 理 報 名, 申 請 表 件 彙 整 後 將 送 各 院 系 進 行 初 審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再 提 送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二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預 計 2016 年 9 月 2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三 入 學 通 知 單 : 預 計 於 2016 年 9 月 5 日 以 順 豐 速 運 或 DHL(FedEx) 等 快 遞 郵 件 寄 發, 先 柒 註 冊 入 學 以 E-mail 通 知 申 請 人 一 錄 取 生 應 依 入 學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未 依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延 期 或 延 期 期 滿 未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二 錄 取 新 生 須 繳 驗 下 列 正 式 文 件,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 4

僑 生 1. 護 照 2.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正 本 3.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核 驗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港 澳 學 生 1. 護 照 2.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3.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三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幼 兒 ( 三 歲 以 下 ) 服 兵 役 等 理 由 不 能 依 規 定 完 成 入 學 手 續 者,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新 生, 毋 需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均 以 一 年 為 限 捌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規 定 一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二 經 申 請 入 學 就 讀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三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四 入 學 許 可 並 不 代 表 保 證 簽 證 取 得, 簽 證 須 由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核 給 五 來 臺 升 學 學 生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持 外 國 護 照 者, 憑 護 照 ( 效 期 須 超 過 6 個 月 以 上 ) 6 個 月 內 2 吋 白 底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2 張 ( 頭 頂 至 下 巴 為 3.2~3.6cm) 簽 證 申 請 表 入 學 通 知 書 及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或 僑 居 地 駐 外 館 處 認 可 之 國 外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含 HIV 等 檢 測,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 http://www.cdc.gov.tw/ 點 選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 及 我 駐 外 館 處 要 求 之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來 臺, 並 於 入 國 後 15 日 內 向 居 留 地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持 泰 國 護 照 僑 生 因 獲 錄 取 而 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申 請 簽 證 及 入 境 我 國 機 場 港 口 時, 均 應 繳 驗 具 有 泰 國 公 民 權 之 證 明 註 : 簽 證 申 請 表 請 先 逕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 網 址 :www.boca.gov.tw) 點 選 簽 證 /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表 專 區 / 一 般 申 請 表 ( 二 ) 在 臺 無 戶 籍 者, 應 在 僑 居 地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1) 申 請 書 ( 繳 交 相 片 1 張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規 格 )(2)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明 (3) 我 國 護 照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文 件 (4)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 未 成 年 人, 其 僑 居 地 尚 無 發 給 或 不 發 給 者 免 附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指 定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6) 入 學 通 知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機 構 申 請 核 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發 給 單 次 入 國 許 可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副 本, 自 入 國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持 居 留 證 副 本 向 移 民 署 換 領 臺 灣 地 區 居 5

留 證 已 入 國 ( 境 ) 停 留 者, 得 備 齊 上 述 所 須 文 件, 入 國 許 可 證 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 三 )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且 已 辦 理 遷 出 ( 國 外 ) 登 記, 且 未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或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身 分 者,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入 國 證 明 文 件 入 境, 如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應 向 原 戶 籍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 如 未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得 向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玖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遷 入 如 欲 單 獨 成 立 一 戶 者, 應 提 憑 最 近 一 期 之 房 屋 稅 單 房 屋 所 有 權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欲 遷 入 他 戶, 應 提 憑 遷 入 地 戶 口 名 簿 及 原 國 民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最 近 2 年 內 拍 攝 之 符 合 規 格 相 片 1 張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可 至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http://www.ris.gov.tw) 查 詢 印 章 ( 或 簽 名 ), 至 原 戶 籍 地 或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並 同 時 請 領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一 考 生 對 於 申 請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害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本 校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15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申 請 學 系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非 參 加 本 項 申 請 入 學 之 考 生 ( 二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三 ) 不 具 名 申 訴 者 ( 四 ) 逾 申 訴 期 限 ( 五 )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試 卷 書 面 審 查 或 口 試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立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拾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 可 於 8 月 至 會 計 室 網 頁 查 閱 ), 僅 提 供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如 下 表 ) 所 有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計 算, 供 參 考 費 用 院 別 外 語 學 院 - 文 創 產 業 國 際 人 才 學 程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備 註 NT$46,900 NT$12,222 NT$59,122 管 理 學 院 NT$37,597 NT$13,015 NT$50,612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NT$39,330 NT$18,160 NT$57,490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NT$39,330 NT$18,160 NT$57,490 護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NT$37,597 NT$39,600 NT$13,015 NT$21,042 NT$50,612 NT$60,642 運 動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雜 費 含 平 安 保 險 費 語 言 及 電 腦 實 習 費 等 相 關 費 用 6

拾 壹 保 險 住 宿 及 生 活 費 一 保 險 費 : 學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費 約 NT $442( 一 學 期 ) 僑 生 保 險 ( 入 學 後 前 六 個 月 ) 約 NT $622( 六 個 月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入 學 後 第 七 個 月 開 始 ) 約 NT $749( 一 個 月 ) 註 :(1) 學 生 於 註 冊 時, 應 檢 附 於 國 外 投 保 自 入 境 當 日 起 至 少 六 個 月,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認 證 且 得 於 臺 灣 使 用 之 健 康 保 險 (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在 臺 滿 六 個 月 後 可 加 入 全 民 健 保 ) (2) 有 關 健 康 保 險 事 宜, 請 洽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辦 公 室 二 住 宿 費 : 宿 舍 名 稱 每 寢 人 數 住 宿 費 預 收 冷 氣 電 費 大 葉 學 舍 ( 女 舍 ) 6 人 21,568/ 人 2,000 四 肯 學 舍 ( 女 舍 ) 4 人 21,398/ 人 2,000 業 勤 宿 舍 ( 男 舍 ) 2 人 28,698/ 人 2,500 4 人 24,198/ 人 2,000 3 人 ( 氣 窗 ) 18,238/ 人 2,000 國 際 村 ( 男 舍 ) 4 人 14,938/ 人 2,000 4 人 ( 氣 窗 ) 18,238/ 人 2,000 5 人 14,938/ 人 2,000 大 葉 一 舍 ( 男 舍 ) 樂 群 學 舍 ( 男 女 舍 ) 4 人 21,000/ 人 2,000 6 人 20,000/ 人 2,000 2 人 33,765/ 人 2,500 4 人 27,894/ 人 2,000 註 :(1) 學 生 宿 舍 收 費 為 一 學 年 ( 上 下 學 期, 不 含 寒 暑 假 ) (2) 提 供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住 宿 收 費 參 考 標 準, 並 將 會 公 告 於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http://ao.dyu.edu.tw/news/news.html) (3) 申 請 得 優 先 分 配 床 位 (4) 新 生 住 宿 床 位 由 生 活 與 住 宿 輔 導 組 直 接 分 配, 收 費 依 房 間 大 小 設 備 略 有 差 異 (5) 鑰 匙 保 證 金 於 入 住 時 繳 給 宿 舍 服 務 臺, 宿 舍 費 將 於 開 學 後 開 立 繳 費 單 給 同 學, 請 同 學 持 繳 費 單 至 本 校 行 政 一 樓 財 物 管 理 組 繳 交 三 生 活 費 : 生 活 費 每 個 月 約 新 台 幣 8,000 元 ~10,000 元 ; 另 書 籍 費 依 照 所 修 習 的 課 程 而 有 所 不 同, 平 均 每 學 期 約 新 台 幣 5,000 元 ~6,000 元 7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二 海 外 學 生 家 長 應 指 定 在 臺 親 友 一 人 為 監 護 人 三 學 生 入 學 後, 凡 因 操 行 不 良 或 因 故 為 學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之 學 生, 必 須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四 本 校 辦 理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國 者 為 限, 不 得 自 行 招 收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之 僑 生 五 已 於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就 讀 之 肄 業 僑 生, 僅 得 參 加 國 內 一 般 生 之 轉 學 考 入 學, 不 得 以 單 獨 招 生 管 道 轉 學 就 讀 大 學 二 年 級 六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規 定, 自 2009 年 1 月 起, 凡 申 請 來 台 居 留 簽 證, 不 分 性 別 均 須 檢 具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http://www.boca.gov.tw) 七 僑 生 初 次 辦 理 外 僑 居 留 證 及 其 延 期 居 留 之 注 意 事 項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僑 生 入 國 初 次 辦 理 外 僑 居 留 證 時, 無 須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檢 附 入 學 通 知 書, 居 留 效 期 一 律 自 入 國 日 核 發 至 當 年 9 月 30 日, 收 取 外 僑 居 留 證 一 年 效 期 規 費 ( 二 ) 延 期 居 留 時, 須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檢 附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書, 居 留 效 期 自 當 年 10 月 1 日 延 期 至 翌 年 9 月 30 日 止, 收 取 外 僑 居 留 證 一 年 效 期 規 費 ( 三 ) 僑 生 畢 業 即 返 回 僑 ( 原 ) 居 地, 無 需 延 期 居 留 至 畢 業 當 年 9 月 30 日 者, 其 最 後 一 次 辦 理 延 期 居 留 時, 得 自 其 入 國 之 日 起 算, 按 已 繳 納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規 費 補 足 居 留 效 期 八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招 生 ( 錄 取 生 資 料 亦 轉 為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九 本 申 請 入 學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本 校 學 則 及 大 葉 大 學 招 收 僑 生 回 國 及 港 澳 生 來 臺 就 學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8

拾 參 招 生 學 系 分 則 外 語 學 院 學 系 名 稱 文 創 產 業 國 際 人 才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Bachelor s Program for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s in Cultural Creative Industries 分 則 內 容 培 育 文 化 暨 創 意 產 業 專 業 英 語 及 管 理 中 階 人 才 強 化 學 生 文 化 暨 創 意 產 業 英 語 及 管 理 專 業 知 能 結 合 文 化 暨 創 意 產 業 產 官 學 界 等 社 會 資 源, 與 文 化 暨 創 意 產 業 業 界 進 行 建 教 合 作, 加 強 學 生 之 實 務 訓 練 激 發 學 生 潛 在 能 力 及 創 新 的 精 神, 以 掌 握 快 速 的 文 化 暨 創 意 產 業 市 場 變 化 及 國 際 發 展 之 脈 動, 創 造 具 優 勢 的 競 爭 力 管 理 學 院 學 系 名 稱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Dept.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nagement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Dept. of Finance 分 則 內 容 本 系 教 學 特 色 強 調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依 課 程 屬 性 分 別 赴 企 業 進 行 校 外 參 訪, 落 實 體 驗 教 學 課 程 著 重 國 際 觀 的 培 養 外 語 能 力 的 奠 基, 設 立 英 語 日 語 完 整 四 年 的 外 語 課 程, 並 針 對 大 學 部 與 研 究 所 設 立 多 重 畢 業 門 檻, 期 許 成 為 企 業 之 最 佳 夥 伴 系 所, 以 協 助 企 業 走 向 國 際 舞 臺 1. 1. 搭 配 金 融 業 師 資 協 同 授 課, 以 ( 企 業 實 習 + 專 業 證 照 ) 2. 及 ( 畢 業 專 題 + 考 科 輔 導 ) 分 別 提 升 學 生 的 就 業 力 及 升 3. 學 力, 打 造 美 好 的 願 景 學 生 可 選 擇 銀 行 證 券 期 貨 4. 保 險 不 動 產 企 業 財 務 部 及 政 府 機 構 就 業, 亦 可 報 考 5. 財 務 金 融 等 研 究 所 深 造 2. 本 系 目 前 已 與 近 50 家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可 提 供 白 天 充 足 的 全 職 全 薪 工 作 機 會 護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學 系 名 稱 運 動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Department of Sport and Health Management 護 理 學 系 Dept. of Nursing 分 則 內 容 培 養 兼 具 運 動 健 康 指 導 能 力 及 運 動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之 專 業 人 才, 期 盼 學 生 能 應 用 運 動 健 康 管 理 知 能, 推 廣 各 年 齡 層 之 運 動 健 康 行 為, 並 能 依 照 不 同 年 齡 或 族 群 之 健 康 適 能 需 求, 提 供 合 適 之 運 動 健 康 行 為 方 案 課 程 涵 蓋 相 關 管 理 課 程, 以 建 立 學 生 在 職 場 或 創 業 時 所 需 素 養 護 理 學 系 本 著 全 人 全 程 關 懷 優 質 專 業 照 護 以 增 進 全 民 健 康 福 祉 為 理 念, 培 育 具 備 人 文 關 懷 專 業 素 養 特 質 的 護 理 專 業 人 才 依 循 本 校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人 文 與 科 技 整 合 的 理 念, 透 過 師 徒 傳 承 與 產 學 合 作 的 作 法, 培 育 具 備 挑 戰 負 責 和 蛻 變 的 特 質, 並 擁 有 實 證 照 護 及 就 業 競 爭 力 的 稱 職 護 理 師 9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學 系 名 稱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Dept. of Industrial Design 空 間 設 計 學 系 - 建 築 組 Dept. of Architecture and Interior Design-Architecture Design 空 間 設 計 學 系 - 室 內 設 計 組 Dept. of Architecture and Interior Design-Interior Design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Dept. of Visual Communication Design 造 形 藝 術 學 系 Dept. of Plastic Arts 傳 播 藝 術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Bachelor s Program for Communication Arts 分 則 內 容 本 系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並 強 調 手 腦 並 用, 注 重 消 費 者 導 向 的 產 品 設 計, 運 輸 類 領 域 之 設 計 一 向 表 現 傑 出, 設 計 作 品 跨 多 項 領 域, 深 具 發 展 地 方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產 品 設 計 之 能 量 空 間 設 計 學 系 為 發 展 出 整 體 設 計 的 空 間 觀, 整 合 建 築 ( 建 築 設 計 ) 環 境 ( 環 境 景 觀 設 計 ) 或 室 內 ( 室 內 展 演 設 計 ) 等 專 門 領 域 之 基 礎 理 論 新 藝 術 與 新 科 技 發 展, 並 以 環 境 質 紋 的 回 應 身 體 感 知 的 現 象 實 案 的 分 析 理 解 數 位 技 術 與 多 媒 體 的 應 用 等 為 發 展 重 點, 達 到 人 與 人 架 構 空 間 的 互 動 與 平 衡 學 生 將 來 可 在 建 築 景 觀 室 內 與 展 演 設 計 上 做 為 發 展 所 長 及 就 業 的 方 向 為 全 國 首 創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為 系 名 (1994 年 成 立 ), 整 合 三 種 媒 體 數 位 平 面 媒 體 動 畫 多 媒 體 及 影 像 傳 達 等, 以 因 應 現 代 多 樣 的 視 覺 媒 體 表 達 形 式 在 理 念 上, 培 育 學 生 的 人 文 藝 術 涵 養 與 環 境 社 會 關 懷 以 及 自 我 實 踐 能 力, 讓 設 計 藝 術 的 訓 練 與 生 活 文 化 結 合, 希 冀 改 善 所 處 的 環 境, 發 揮 樂 活 創 意 / 設 計 人 生 的 生 活 美 學 旨 為 培 育 會 展 策 劃 專 業 人 才, 本 系 乃 全 國 唯 一 涵 蓋 繪 畫 雕 塑 工 藝 三 合 一 之 學 系, 培 養 2D 3D 素 材 等 基 礎 觀 念 與 操 作 能 力, 體 驗 九 大 工 房 領 域 實 作, 培 養 自 構 想 草 圖 模 型 綜 合 素 材 加 工 流 程 作 品 完 成 的 一 貫 作 業 系 統, 純 手 工 的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延 續 包 浩 斯 精 神, 奠 定 將 來 會 展 策 畫 深 度 課 程 設 計 一 二 年 級 美 學 及 工 房 之 基 礎 養 成 課 程, 三 四 年 級 會 展 規 劃 能 力 及 實 務 實 習, 期 與 業 界 接 軌 本 學 位 學 程 志 在 養 成 學 生 活 用 最 新 資 訊 科 技 作 為 創 作 工 具 結 合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而 開 發 新 的 傳 播 藝 術 表 現 形 式, 並 以 多 元 管 道 傳 播 行 銷 視 訊 創 意, 充 實 傳 播 藝 術 產 業 的 內 涵, 強 調 以 傳 播 理 論 為 根 基, 並 瞭 解 熟 悉 新 聞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及 多 媒 體 製 作 的 方 法, 提 升 學 生 多 元 之 傳 播 學 理 應 用 能 力 媒 體 實 務 操 作 與 管 理 行 銷 能 力, 活 用 現 代 資 訊 科 技 對 藝 術 文 化 創 意 的 呈 現 方 式 及 傳 播 方 法 10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學 系 名 稱 分 則 內 容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Dept. of Hospitality Management 本 學 程 課 程 特 色 以 經 營 管 理 養 生 保 健 國 際 接 軌 為 主 軸, 培 育 優 秀 基 層 及 中 階 餐 旅 實 務 /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標, 教 學 強 調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 整 合 養 生 保 健 與 餐 旅 經 營 所 需 的 基 礎 與 專 業 課 程, 授 予 全 方 位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 並 著 重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人 文 素 質 及 企 業 倫 理 的 培 養, 以 符 合 國 際 化 餐 旅 服 務 專 業 人 格 之 特 質 觀 光 旅 遊 學 系 Dept. of Tourism and Travel Management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Dept. of Leisure and Recreation Management 觀 光 旅 遊 蘊 藏 龐 大 商 機 並 有 增 進 國 際 友 誼 提 升 國 家 形 象 的 功 能, 且 可 藉 以 優 化 國 民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其 重 要 性 不 言 可 喻 有 鑑 於 此, 發 展 觀 光 產 業 已 成 為 我 國 當 前 重 要 的 施 政 目 標, 是 行 政 院 推 動 的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之 一 為 順 應 觀 光 相 關 人 才 之 需 求, 推 展 台 灣 之 觀 光 遊 憩 建 設, 配 合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及 發 揮 本 校 跨 領 域 整 合 特 性 前 提 下, 觀 光 旅 遊 學 系 將 培 養 兼 具 人 文 素 養 創 業 精 神 富 國 際 宏 觀 與 科 技 整 合 能 力 的 觀 光 專 業 人 才, 為 提 昇 我 國 觀 光 旅 遊 產 業 的 人 力 素 質 與 服 務 品 質 而 努 力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成 立 民 國 85 年, 為 台 灣 高 教 體 系 大 學 第 一 個 成 立 之 休 閒 相 關 專 業 系 所 本 系 重 視 學 生 全 人 發 展, 以 培 育 符 合 社 會 期 望 之 休 閒 專 業 人 才, 為 系 所 核 心 宗 旨 課 程 設 計 重 視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以 培 育 符 合 21 世 紀 休 閒 事 業 所 需 之 管 理 人 才 婚 禮 企 劃 暨 節 慶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Bachelor s Program for Wedding Planning &Festival Management Program 烘 焙 暨 飲 料 調 製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Bachelor s Program in Baking and Beverage Modulation 1. 台 灣 高 教 體 系 大 學 第 一 所 兼 具 節 慶 會 展 與 婚 禮 企 劃 專 業 的 全 新 與 前 瞻 性 專 業 學 程 2. 創 造 歡 樂 與 獨 特 品 味 為 定 位 的 幸 福 學 程,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活 動 管 理 專 業 及 服 務 人 群 精 神 的 核 心 能 力 3.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方 式 多 元 活 潑, 重 視 實 務 與 理 論 並 重 並 以 活 潑 有 趣 方 式 落 實 學 習, 符 合 新 一 代 年 輕 人 學 習 需 求 本 學 程 旨 於 培 植 具 烘 焙 與 飲 調 專 業 技 藝 並 具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之 人 才, 因 此 設 以 下 四 教 育 目 標 : 1. 訓 練 學 生 具 備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 培 養 學 生 專 業 技 能 之 發 展 產 業 創 新 應 用 與 新 產 品 開 發 與 專 案 研 究 2. 強 化 學 生 專 業 外 語 能 力 並 拓 展 國 際 觀 視 野 3. 培 養 具 烘 焙 與 飲 調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及 創 新 發 展 之 能 力 : 訓 練 產 業 之 人 才 運 用 設 計 規 劃 與 管 理 ( 例 如 特 色 主 題 烘 焙 屋 餐 廳 ) 產 業 之 行 銷 策 略 分 析 產 業 之 微 型 創 業 專 案 研 究, 培 育 學 子 具 備 獨 當 一 面 之 經 營 規 劃 與 應 用 之 能 力 4. 陶 冶 學 生 專 業 服 務 倫 理 及 關 懷 兼 備 之 人 格 特 質 1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05 年 2 月 24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50006004B 號 令 修 正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2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3 條 ( 略 ) 第 4 條 ( 略 ) 第 5 條 ( 略 )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8 條 ( 略 ) 第 9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13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與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第 十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修 習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款 之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持 前 三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14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5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0950143638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1010053979C 號 令 修 正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30103472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16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七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17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九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十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8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民 國 86 年 6 月 29 日 教 育 部 (86) 台 參 字 第 86076292 號 令 訂 定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20098362B 號 令 修 正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檢 覈, 指 香 港 或 澳 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高 級 文 憑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之 審 查 ; 所 稱 採 認, 指 經 審 查 後 就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之 認 定 第 3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由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屬 實 者 予 以 採 認 前 項 認 可 名 冊 由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第 4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應 備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二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四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第 5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經 檢 覈,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者, 始 予 認 定 其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6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製 發 之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檢 覈 及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或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者 二 持 語 文 或 職 業 訓 練 所 獲 之 能 力 證 ( 明 ) 書 者 三 修 畢 博 士 班 課 程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而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為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者 四 持 名 ( 榮 ) 譽 博 士 學 位 者 五 修 習 課 程 非 屬 正 規 學 制 者 六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以 外 地 區 設 立 之 分 校 就 讀 者 第 7 條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辦 理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之 採 認 發 生 困 難 時, 得 函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必 要 時 並 得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舉 行 甄 試 甄 試 合 格 者, 始 予 採 認 前 項 所 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為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第 8 條 在 臺 灣 地 區 立 案 之 香 港 或 澳 門 私 立 學 校 學 歷 依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第 9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及 採 認, 除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外, 得 由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訂 定 補 充 規 定 第 10 條 本 辦 法 自 本 條 例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但 有 本 條 例 第 六 十 二 條 但 書 情 形 時, 分 別 自 本 條 例 一 部 或 全 部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9

大 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2016)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2016 年 9 月 入 學 ) 申 請 學 系 :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依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於 裝 訂 線 中 )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Email: * 應 繳 交 表 件 (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勾 選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 項 次 繳 交 表 件 份 數 請 勾 選 一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1 二 入 學 申 請 表 ( 欲 同 時 申 請 兩 個 學 系 時, 請 分 開 準 備 有 關 文 件 裝 袋 並 郵 寄 至 大 葉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 1 三 四 五 僑 生 : 1.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 2.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港 澳 學 生 : 1.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2.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請 擇 一 繳 交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 成 績 單 正 本 1 1 1 六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1 七 其 他 * 申 請 人 之 檢 附 資 料 均 已 查 證 屬 實 並 依 序 編 列 頁 碼 ; 共 計 頁 *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申 請 表 件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順 豐 速 運 DHL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彰 化 縣 51591 大 村 鄉 學 府 路 168 號 大 葉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 申 請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來 電 詢 問 :+886-4-8511888 轉 1762)

大 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2016)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表 2016 年 9 月 入 學 申 請 學 系 : 編 號 : ( 勿 填 寫 ) 姓 名 中 文 性 別 英 文 出 生 西 元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資 料 國 籍 中 華 民 國 僑 居 地 僑 居 地 地 址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國 別 : 護 照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祖 籍 : 省 縣 ( 市 ) 於 西 元 年 由 經 出 生 地 到 達 現 居 留 地 僑 居 地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自 行 貼 妥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在 臺 通 訊 地 址 在 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E-mail 家 長 資 料 父 親 姓 名 母 親 姓 名 校 名 籍 貫 籍 貫 省 縣 ( 市 ) 省 縣 ( 市 ) 小 學 國 中 ( 中 一 至 中 三 ) 高 中 ( 中 四 至 中 五 或 中 六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中 三 年 級 (FORM6) 畢 業 學 校 或 最 後 結 ( 肄 ) 業 學 校 學 歷 入 學 畢 業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備 註 1. 入 學 申 請 表 內 各 項 資 料 請 據 實 填 寫, 所 填 通 訊 地 址 應 清 楚 完 整, 以 利 本 校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2. 請 申 請 人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3. 大 葉 大 學 為 辦 理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審 查 之 目 的, 本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訊, 將 僅 存 放 於 校 內, 作 為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審 查 管 理 與 聯 繫 之 用, 學 校 將 保 留 本 表 一 年, 期 滿 後 即 依 規 定 銷 毀 您 得 以 本 表 之 聯 絡 方 式 行 使 查 閱 更 正 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如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將 無 法 通 過 本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審 查 聯 絡 方 式 :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學 府 路 168 號, 電 話 :+886-4-8511888, 分 機 1762, E-mail:carrie@mail.dyu.edu.tw 申 請 人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持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學 歷 ( 力 ) 證 件 申 請 入 學 用 切 結 書 本 人 欲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 西 元 2016 年 )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二 條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提 出 符 合 :( 請 勾 選 )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僑 生 資 格 規 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港 澳 學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應 由 貴 校 撤 銷 原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大 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西 元 : 年 月 日 大 葉 大 學 為 辦 理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之 目 的, 本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訊, 將 僅 存 放 於 校 內, 作 為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管 理 與 聯 繫 之 用, 學 校 將 保 留 本 表 一 年, 期 滿 後 即 依 規 定 銷 毀 您 得 以 本 表 之 聯 絡 方 式 行 使 查 閱 更 正 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如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將 無 法 通 過 本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聯 絡 方 式 :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學 府 路 168 號, 電 話 :+886-4-8511888, 分 機 1762,E-mail:carrie@mail.dyu.edu.tw

x 附 表 Appendix FROM (Full Name in Chinese) (Full Name in English) 大 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Address) TO: 大 葉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收 5 1 5 9 1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學 府 路 168 號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Office of Foreign Affairs Da Yeh University No.168 University Rd., Dacun, Changhua Taiwan 51591, Republic of China 請 將 本 表 貼 於 報 名 信 封 袋 上,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順 豐 速 運 或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Please attach this application cover sheet to the outside of the envelope containing 本 區 請 勿 填 寫 your application package, and send by registered mail or courier. (SF- Express or Please do not write in this space. DHL or FedEx service is recommended for application packages mailed from overseas.) 申 請 學 系 (Dept.): 寄 送 日 期 /Date application submitted: 申 請 編 號 審 查 人 員 收 件 日 期 審 查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