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民, 參 加 2016 年 該 8 省 市 之 秋 季 普 通 高 等 學 校 招 生 統 一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高 考 ) 取 得 成 績, 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始 具 備 報 考 學 士 班 ( 不 含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資 格 : ( 一 )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 二 ) 持 香 港 或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具 報 考 學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三 ) 具 臺 灣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報 考 學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四 ) 具 外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報 考 學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特 別 注 意 : 高 考 總 分 未 達 該 省 市 本 科 二 批 分 數 線 ( 以 下 簡 稱 二 本 分 數 線 ) 者, 不 予 分 發 二 報 名 及 選 填 志 願 必 須 先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包 含 完 成 繳 費 及 上 傳 須 繳 交 資 料 ), 才 能 選 填 志 願 ( 一 ) 報 名 1. 報 名 時 間 2016 年 5 月 9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6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2.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2,400 元 ( 約 等 於 民 幣 480 元 ) 依 據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費 說 明 進 行 繳 費, 繳 費 後 一 律 不 予 退 費 3. 報 名 手 續 (1) 一 律 至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網 站 線 上 報 名 區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本 會 網 址 :http://rusen.stust.edu.tw/ (2) 報 名 後 須 保 留 密 碼, 以 利 日 後 登 錄 報 名 系 統 (3) 於 網 上 報 名 後, 將 須 繳 交 資 料 轉 為 pdf 或 jpg 格 式 後, 再 上 傳 至 報 名 系 統, 上 傳 成 功 才 算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4)2016 年 6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前, 本 會 未 收 到 上 傳 之 資 料, 或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A. 未 上 網 報 名 或 報 名 不 完 全 者 B. 未 繳 費 者 C. 未 上 傳 須 繳 交 資 料 或 繳 交 資 料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4. 須 繳 交 資 料 及 注 意 事 項 : (1) 須 繳 交 資 料 : 以 下 資 料 各 準 備 1 份 A. 彩 色 脫 帽 證 件 照 片 : 最 近 半 年 內 拍 攝,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1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上 之 存 款 證 明, 或 大 專 校 院 民 間 機 構 等 提 供 全 額 獎 助 學 金 之 證 明 格 式 為 pdf 或 jpg, 單 一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至 多 5 個 檔 案 (2) 注 意 事 項 : A. 各 招 生 學 校 系 組 發 展 方 向 招 生 科 類 錄 取 要 求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3 考 科 之 加 權 倍 數 藝 術 類 術 科 專 業 考 試 成 績 ( 以 下 簡 稱 術 科 成 績 ) 之 門 檻 ( 以 下 簡 稱 術 科 門 檻 ) 及 加 權 倍 數 等 資 料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資 料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加 權 倍 數 有 1 1.25 1.5 1.75 和 2 倍 5 種, 由 招 生 學 校 訂 定 B. 須 繳 交 資 料 請 檢 查 無 誤 後 轉 成 pdf 或 jpg 格 式,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填 寫 不 詳 盡 轉 換 後 之 pdf 或 jpg 格 式 不 清 晰 或 有 違 反 本 簡 章 規 定 者, 視 為 資 格 不 符, 不 再 通 知 補 正,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繳 或 追 認 C.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如 發 現 有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冒 用 等 情 事 者,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歷 證 件 D. 選 擇 以 2016 年 所 在 省 市 教 育 考 試 院 統 一 辦 理 的 藝 術 專 業 分 類 報 名 者, 將 以 該 省 市 教 育 考 試 院 提 供 的 術 科 成 績 為 準, 成 績 合 格 者 ( 廣 東 省 以 術 科 成 績 達 二 本 線 為 合 格 ) 始 得 以 藝 術 生 身 分 參 加 本 招 生, 不 合 格 者 則 為 普 通 生 ( 二 ) 選 填 志 願 必 須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才 能 選 填 志 願, 時 間 為 2016 年 6 月 24 日 上 午 9 時 至 6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每 位 至 多 可 選 填 46 個 志 願, 其 中 私 立 大 學 及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共 可 選 填 36 個 志 願, 每 校 至 多 選 填 5 個 志 願 ; 其 他 國 立 大 學 共 可 選 填 10 個 志 願, 每 校 至 多 選 填 2 個 志 願 特 別 說 明 : 1. 選 填 志 願 期 間 因 本 會 尚 未 取 得 之 高 考 各 考 科 成 績 總 分 及 術 科 成 績, 請 於 知 悉 高 考 總 分 及 一 本 與 二 本 分 數 線 後 再 選 填 志 願, 以 免 發 生 高 考 總 分 不 符 合 所 選 志 願 的 錄 取 要 求, 而 成 為 無 效 志 願 志 願 一 旦 確 認 送 出, 申 請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2. 志 願 分 文 史 理 工 及 藝 術 3 類 文 史 及 理 工 類 志 願, 錄 取 要 求 可 為 一 本 或 二 本 分 數 線 ; 藝 術 類 志 願 除 了 錄 取 要 求 為 本 科 ( 一 二 批 ) 分 數 線 ( 以 下 簡 稱 2
本 科 分 數 線 ) 外, 得 另 外 設 定 術 科 門 檻, 其 為 百 分 比 值, 不 設 定 門 檻 者, 其 術 科 門 檻 為 0% 術 科 門 檻 範 例 說 明 : 假 設 某 志 願 招 收 美 術 類 藝 術 生 且 設 定 術 科 門 檻 為 70%, 因 浙 江 省 和 上 海 市 的 美 術 類 術 科 專 業 考 試 滿 分 分 別 為 100 和 450 分, 則 浙 江 省 和 上 海 市 美 術 類 之 術 科 成 績 須 分 別 達 到 70(=100 70%) 和 315(=450 70%) 分 ; 其 他 6 省 市 美 術 類 滿 分 皆 為 300 分, 故 這 6 省 市 之 術 科 成 績 均 須 達 210(=300 70%) 分 3. 限 依 科 類 選 擇 志 願 : (1) 文 史 ( 理 工 ) 類 僅 能 選 填 招 收 文 史 ( 理 工 ) 類 之 志 願, 惟 若 所 選 志 願 的 錄 取 要 求 為 一 本 分 數 線, 而 高 考 總 分 僅 達 二 本 分 數 線, 則 該 志 願 屬 無 效 志 願 (2) 藝 術 類 可 選 填 招 收 該 藝 術 類 之 志 願, 惟 若 之 術 科 成 績 未 達 所 選 志 願 的 術 科 門 檻, 則 該 志 願 屬 無 效 志 願 ; 亦 可 以 文 史 ( 理 工 ) 類 身 分 選 填 招 收 文 史 ( 理 工 ) 類 之 志 願, 惟 若 所 選 志 願 的 錄 取 要 求 為 一 本 分 數 線, 而 高 考 總 分 僅 達 二 本 分 數 線, 則 該 志 願 屬 無 效 志 願 貳 成 績 計 算 及 比 序 一 高 考 考 科 成 績 等 化 本 會 依 據 8 省 市 提 供 之 高 考 各 考 科 成 績 及 考 科 滿 分, 計 算 各 類 之 考 科 等 化 成 績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6 位 ) 與 等 化 總 分 ( 所 有 等 化 成 績 之 總 和 ) 文 史 和 理 工 類 之 等 化 考 科 為 語 文 數 學 和 外 語 3 考 科 ; 藝 術 類 則 為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和 術 科 共 4 考 科 ( 以 下 通 稱 為 加 權 考 科 ) 考 科 等 化 成 績 計 算 公 式 為 考 科 成 績 100/ 考 科 滿 分 二 等 化 成 績 加 權 本 會 依 據 每 個 志 願 各 校 所 設 定 的 考 科 加 權 倍 數, 計 算 符 合 該 志 願 錄 取 要 求 的 每 位 之 考 科 加 權 成 績 ( 計 算 公 式 為 考 科 等 化 成 績 考 科 加 權 倍 數 ) 及 加 權 總 分 ( 所 有 考 科 加 權 成 績 之 總 和 ) 三 比 序 本 會 依 照 加 權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進 行 比 序, 加 權 總 分 相 同 者, 再 依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以 等 化 成 績 進 行 比 序, 若 所 有 等 化 成 績 皆 相 同, 則 相 同 高 考 考 科 成 績 等 化 等 化 成 績 加 權 及 比 序 之 範 例 說 明,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參 分 發 錄 取 一 預 分 發 : ( 一 ) 本 會 依 據 各 志 願 之 招 生 名 額 和 之, 以 及 之 志 願 順 序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如 遇 同 名 次 數 超 過 該 志 願 剩 餘 名 額 時, 則 同 名 次 者 均 可 錄 取 於 該 志 願 ( 二 ) 可 於 2016 年 7 月 3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預 分 發 結 果, 獲 得 正 取 和 備 取 者, 稱 為 預 錄 生 3
二 正 式 分 發 : ( 一 ) 欲 來 臺 就 讀 之 預 錄 生 務 須 於 2016 年 7 月 3 日 上 午 10 時 至 7 月 5 日 中 午 12 時 止 至 本 會 網 站 報 名 系 統 登 記 參 加 正 式 分 發, 未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上 網 登 記 者, 即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正 式 分 發 資 格 正 式 分 發 登 記 僅 能 選 擇 哪 些 正 備 取 志 願 要 參 加 正 式 分 發, 不 能 更 改 志 願 順 序 已 決 定 就 讀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之 預 錄 生, 切 勿 上 網 登 記, 否 則 一 經 正 式 分 發 錄 取, 即 無 法 再 參 加 大 陸 地 區 高 考 各 批 次 分 發 ( 二 ) 本 會 依 據 預 分 發 及 預 錄 生 之 登 記 結 果 再 次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分 發 時 產 生 之 缺 額 可 流 用 至 同 校 其 他 系 組, 流 用 順 序 由 招 生 學 校 定 之, 正 式 分 發 結 果 可 於 2016 年 7 月 5 日 下 午 5 時 起 至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本 次 分 發 不 再 列 備 取 生, 獲 錄 取 者, 稱 為 錄 取 生, 取 得 來 臺 就 學 資 格 錄 取 生 如 同 時 參 加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招 生, 將 由 大 陸 地 區 海 峽 兩 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依 其 相 關 招 生 規 定 處 理, 請 特 別 注 意 肆 來 臺 入 境 準 備 事 項 一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程 序 後, 應 郵 寄 下 列 證 件 至 錄 取 學 校, 由 錄 取 學 校 代 辦 入 境 : ( 一 ) 就 學 書 ( 書 格 式 由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 ( 二 )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三 ) 委 託 學 校 代 為 辦 理 進 入 臺 灣 手 續 之 委 託 書 影 本 ( 書 格 式 由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 ( 四 ) 如 有 突 發 疫 情, 依 本 會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之 健 康 檢 查 措 施 辦 理 二 錄 取 生 經 許 可 來 臺 者, 應 於 來 臺 前 完 成 學 歷 ( 力 ) 證 件 公 ( 認 ) 證 程 序 : ( 一 )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 二 ) 持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須 經 駐 地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辦 事 處 資 料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 ( 三 ) 持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駐 外 館 處 資 料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 伍 抵 臺 入 學 注 意 事 項 一 錄 取 生 須 依 各 校 規 定 入 學 時 間 抵 臺, 開 學 具 體 時 間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依 錄 取 學 校 寄 發 之 錄 取 通 知 書 為 準 二 錄 取 生 持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須 另 於 入 學 時, 由 錄 取 學 校 代 辦 或 自 行 將 公 證 書 正 本 送 財 團 法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文 書 驗 證 應 備 證 件 及 辦 理 流 程, 請 至 該 會 網 站 查 詢 (http://www.sef.org.tw; 電 話 :+886-2-25335995) 陸 註 冊 錄 取 生 入 學 註 冊 時, 應 繳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學 歷 ( 力 ) 證 件 ( 含 原 始 正 本 經 驗 證 資 料 )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正 本 等 文 件 交 學 校 審 查, 並 應 依 各 校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及 有 關 費 用 柒 學 習 年 限 學 士 學 位 之 修 業 年 限 以 4 年 為 原 則 4
捌 學 位 錄 取 生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就 讀 學 校 授 予 學 位, 發 給 證 書 玖 其 他 一 錄 取 生 來 臺 就 學 期 間 應 遵 守 臺 灣 有 關 法 規 二 錄 取 生 來 臺 就 學 及 其 家 屬 來 臺 探 親 之 相 關 入 出 境 規 定, 以 下 表 件 及 範 例 可 至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http://rusen.stust.edu.tw/): ( 一 ) 大 陸 地 區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送 件 須 知 ( 二 ) 大 陸 地 區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線 上 申 辦 送 件 須 知 ( 三 ) 大 陸 地 區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送 件 須 知 - 探 親 三 至 遲 應 於 入 境 後 7 日 內 由 國 內 指 定 醫 院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檢 查 項 目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並 於 單 次 入 出 境 證 到 期 前 檢 附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等 文 件, 向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換 發 多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 逾 期 未 換 證 將 可 限 令 出 境 四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改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之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者, 得 繼 續 該 階 段 之 修 業, 並 依 規 定 取 得 該 學 位 五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有 休 學 退 學 或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生 效 之 翌 日 起 10 日 內 至 移 民 署 換 發 單 次 出 境 證, 並 於 單 次 出 境 證 效 期 內 離 境 ;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後 1 個 月 內 換 發 單 次 出 境 證, 並 應 於 畢 業 後 1 個 月 內 離 境 六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專 職 或 兼 職 之 工 作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強 制 其 出 境 七 對 招 生 事 宜 或 成 績 有 疑 義, 最 遲 應 於 錄 取 結 果 公 告 後 1 週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或 成 績 複 查, 本 會 應 於 1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八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陸 地 區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臺 灣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九 於 報 名 系 統 所 填 錄 之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會 招 生 及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且 除 提 供 個 受 理 學 校 移 民 署 教 育 部 及 其 委 託 之 學 歷 查 證 單 位 報 考 測 驗 或 檢 定 之 單 位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十 本 簡 章 若 有 所 修 訂 時, 概 以 本 會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5
附 錄 高 考 考 科 成 績 等 化 等 化 成 績 加 權 及 比 序 範 例 說 明 一 考 科 成 績 等 化 計 算 範 例 : 假 設 有 6 位 A B C D E 和 F, 其 大 陸 地 區 語 文 數 學 和 外 語 的 高 考 成 績 及 此 3 科 之 滿 分 如 表 1 所 示, 則 依 照 等 化 成 績 計 算 公 式 ( 為 考 科 成 績 100/ 考 科 滿 分 ), 得 到 此 6 位 3 考 科 的 等 化 成 績 及 等 化 總 分 二 等 化 成 績 加 權 倍 數 : 表 1: 語 文 數 學 和 外 語 3 考 科 高 考 成 績 等 化 計 算 高 考 成 績 滿 分 等 化 成 績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總 分 A 120 123 126 150 150 150 80 82 84 246 B 136 128 102 160 160 120 85 80 85 250 C 123 120 126 150 150 150 82 80 84 246 D 126 123 123 150 150 150 84 82 82 248 E 123 126 123 150 150 150 82 84 82 248 F 126 123 123 150 150 150 84 82 82 248 假 設 A~F 這 6 位 選 填 甲 乙 丙 和 丁 這 4 個 志 願, 其 語 文 數 學 和 外 語 考 科 的 加 權 倍 數 及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如 表 2 所 示 等 化 考 科 加 權 倍 數 表 2: 校 系 志 願 之 加 權 倍 數 及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甲 志 願 乙 志 願 丙 志 願 丁 志 願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加 權 倍 數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加 權 倍 數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加 權 倍 數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語 文 1 4 1 4 1 4 2 1 數 學 1.5 3 2 1 1 3 1 4 外 語 2 2 1 3 2 1 1 3 總 分 -- 1 -- 2 -- 2 -- 2 三 加 權 成 績 計 算 及 比 序 範 例 說 明 : 依 照 6 位 之 等 化 成 績 ( 如 表 1) 及 4 個 志 願 設 定 的 等 化 成 績 加 權 倍 數 及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 如 表 2), 可 得 到 這 6 位 在 4 個 志 願 個 別 的 結 果 ( 如 表 3~ 表 6), 表 7 則 將 表 3 到 表 7 的 結 果 彙 總 6
( 一 ) 志 願 甲 :A D 和 F 加 權 總 分 相 同, 但 A 的 等 化 總 分 ( 第 1 比 序 ) 為 246 分, 比 D 和 F 低, 故 A 為 第 5 名 ;D 和 F 其 他 3 考 科 的 等 化 成 績 皆 相 同, 因 此 皆 為 第 3 名 表 3: 甲 志 願 加 權 成 績 計 算 及 比 序 結 果 (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為 總 分 外 語 數 學 語 文 ) 等 化 成 績 加 權 倍 數 加 權 成 績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總 分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總 分 A 80 82 84 246 1 1.5 2 80 123 168 371 5 B 85 80 85 250 1 1.5 2 85 120 170 375 1 C 82 80 84 246 1 1.5 2 82 120 168 370 6 D 84 82 82 248 1 1.5 2 84 123 164 371 3 E 82 84 82 248 1 1.5 2 82 126 164 372 2 F 84 82 82 248 1 1.5 2 84 123 164 371 3 ( 二 ) 志 願 乙 :B D 和 F 加 權 總 分 相 同, 但 B 的 數 學 等 化 成 績 ( 第 1 比 序 ) 為 80 分, 比 D 和 F 低, 故 B 為 第 4 名 ;D 和 F 所 有 等 化 成 績 皆 相 同, 因 此 皆 為 第 2 名 表 4: 乙 志 願 加 權 成 績 計 算 及 比 序 結 果 (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為 數 學 總 分 外 語 語 文 ) 等 化 成 績 加 權 倍 數 加 權 成 績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總 分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總 分 A 80 82 84 246 1 2 1 80 164 84 328 5 B 85 80 85 250 1 2 1 85 160 85 330 4 C 82 80 84 246 1 2 1 82 160 84 326 6 D 84 82 82 248 1 2 1 84 164 82 330 2 E 82 84 82 248 1 2 1 82 168 82 332 1 F 84 82 82 248 1 2 1 84 164 82 330 2 ( 三 ) 志 願 丙 :A C D E 和 F 加 權 總 分 皆 為 330 分, 但 A 和 C 的 外 語 等 化 成 績 ( 第 1 比 序 ) 為 84 分, 比 其 他 3 位 高 ; 又 A 和 C 的 等 化 總 分 相 同 ( 第 2 比 序 ), 但 A 的 數 學 等 化 成 績 ( 第 3 比 序 ) 較 高, 故 A 為 第 2 名,C 為 第 3 名 ;D E 和 F 的 外 語 等 化 成 績 和 等 化 總 分 皆 相 同, 但 E 的 數 學 等 化 成 績 為 3 中 最 高, 故 E 第 4,D 和 F 因 皆 同 分, 並 列 第 5 名 表 5: 丙 志 願 加 權 成 績 計 算 及 比 序 結 果 (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為 外 語 總 分 數 學 語 文 ) 等 化 成 績 加 權 倍 數 加 權 成 績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總 分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總 分 A 80 82 84 246 1 1 2 80 82 168 330 2 B 85 80 85 250 1 1 2 85 80 170 335 1 C 82 80 84 246 1 1 2 82 80 168 330 3 D 84 82 82 248 1 1 2 84 82 164 330 5 E 82 84 82 248 1 1 2 82 84 164 330 4 F 84 82 82 248 1 1 2 84 82 164 330 5 7
( 四 ) 志 願 丁 : D 和 F 因 所 有 等 化 成 績 皆 相 同, 故 皆 為 第 2 名 表 6: 丁 志 願 加 權 成 績 計 算 及 比 序 結 果 (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為 語 文 總 分 外 語 數 學 ) 等 化 成 績 加 權 倍 數 加 權 成 績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總 分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總 分 A 80 82 84 246 2 1 1 160 82 84 326 6 B 85 80 85 250 2 1 1 170 80 85 335 1 C 82 80 84 246 2 1 1 164 80 84 328 5 D 84 82 82 248 2 1 1 168 82 82 332 2 E 82 84 82 248 2 1 1 164 84 82 330 4 F 84 82 82 248 2 1 1 168 82 82 332 2 表 7:6 位 在 4 個 志 願 的 結 果 等 化 成 績 語 文 數 學 外 語 總 分 甲 志 願 乙 志 願 丙 志 願 丁 志 願 A 80 82 84 246 5 5 2 6 B 85 80 85 250 1 4 1 1 C 82 80 84 246 6 6 3 5 D 84 82 82 248 3 2 5 2 E 82 84 82 248 2 1 4 4 F 84 82 82 248 3 2 5 2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