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 工 專 責 提 升 技 能 2014 年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簡 介 會
為 甚 麼 有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條 例? 為 甚 麼 要 修 訂 條 例? 1) 專 工 專 責 確 保 建 造 工 程 的 施 工 質 素 及 提 高 工 人 技 術 水 平 2) 一 專 多 能 增 設 全 科, 確 認 多 技 能 大 師 傅 的 職 業 地 位 3) 跨 技 能 工 作 個 別 指 定 技 能, 可 跨 技 能 進 行 相 類 工 作 而 無 需 另 作 註 冊 4)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註 冊 不 需 通 過 工 藝 測 試 5) 豁 免 工 作 讓 業 界 靈 活 運 作 6) 工 人 出 勤 紀 錄 出 糧 有 根 有 據 7) 延 長 註 冊 有 效 期 3 年 延 至 5 年 減 少 續 期 次 數 2
甚 麼 是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條 例 禁 止 條 文? 第 一 階 段 禁 止 條 文 (2007 年 9 月 實 施 ) 凡 於 建 造 工 地 內 親 自 進 行 建 造 工 作 的 人 士 須 辦 理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任 何 人 不 得 僱 用 非 註 冊 建 造 業 工 人 於 建 造 工 地 內 親 自 進 行 建 造 工 作 第 二 階 段 禁 止 條 文 - 專 工 專 責 條 文 (2017 年 4 月 實 施 ) 只 有 指 定 工 種 分 項 的 註 冊 熟 練 / 半 熟 練 技 工 ( 包 括 臨 時 註 冊 工 人 ) 才 可 在 建 造 工 地 進 行 相 關 工 種 分 項 的 建 造 工 作 分 期 實 施 專 工 專 責 條 文.. 建 造 重 建 加 建 改 建 建 築 物 裝 備 工 程 第 I 及 II 級 別 小 型 工 程 固 定 期 維 修 工 程 工 程 價 值 港 幣 1,000 萬 以 下 的 工 程 2017 年 4 月 1 日 起 實 施 發 展 局 及 建 造 業 議 會 將 按 業 界 的 適 應 情 況 為 第 二 期 設 定 一 個 合 適 的 實 施 時 間 3
如 何 遵 守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條 例? 總 承 建 商 僱 用 註 冊 工 人 及 確 保 分 包 商 亦 確 切 實 行 設 置 讀 證 裝 置 及 陳 述 記 錄 冊 依 時 儲 存 及 提 交 工 人 出 勤 紀 錄 分 包 商 僱 用 註 冊 工 人 工 人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工 人 4
按 技 能 註 冊 整 合 37 項 工 種 及 其 下 可 供 註 冊 的 139 個 工 種 分 項 如 何 註 冊 成 為 熟 練 / 半 熟 練 技 工..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安 排 ( 一 次 性 安 排 ) 工 藝 測 試 獲 取 其 他 指 明 的 認 可 資 格 例 子.. 工 種 防 水 工 下 有 4 個 工 種 分 項 可 以 註 冊, 包 括 防 水 工 ( 全 科 ) 防 水 工 ( 塗 膜 ) 防 水 工 ( 燒 膠 型 瀝 青 氈 ) 及 防 水 工 ( 黏 貼 型 瀝 青 氈 ) 5
技 能 描 述 139 個 工 種 分 項 的 技 能 描 述 列 於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條 例 附 表 1, 工 人 應 按 個 別 工 種 分 項 的 技 能 描 述 註 冊 成 為 相 關 的 技 術 工 人 例 子.. 工 種 分 項 鋼 筋 屈 紮 工 木 模 板 工 ( 全 科 ) 技 能 描 述 將 鋼 筋 切 割 屈 曲 及 紮 穩 (a) 架 設 及 拆 卸 用 於 土 木 工 程 的 木 模 板 (b) 架 設 及 拆 卸 用 於 樓 宇 工 程 的 木 模 板 6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安 排 第 一 類 2005 年 12 月 29 日 前 6 年 經 驗 按 條 例 可 註 冊 為 註 冊 熟 練 技 工 ( 臨 時 ) 及 2015 年 4 月 1 日 前 10 年 經 驗 直 接 申 請 註 冊 第 二 類 但 2005 年 12 月 29 日 前 2015 年 4 月 1 日 前 <6 年 經 驗 10 年 經 驗 2005 2006 2007 通 過 評 核 2015 18 個 月 2017 截 止 遞 交 註 冊 申 請..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05 年 12 月 29 日 按 條 例 開 始 註 冊 2015 年 4 月 1 日 ( 修 訂 ) 條 例 生 效 2017 年 4 月 1 日 實 施 專 工 專 責 條 文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不 適 用 於 須 具 備 特 定 註 冊 資 格 的 技 能 ( 例 如 其 他 法 例 相 關 資 格 ) 未 滿 10 年 工 作 經 驗 的 工 人 可 通 過 工 藝 測 試 註 冊 成 為 大 工 或 中 工 7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安 排 - 年 資 認 證 / 年 資 證 明 機 制 資 深 工 人 ( 包 括 第 一 及 第 二 類 ) 可 以 下 列 的 任 何 方 式 或 組 合 證 明 其 工 作 年 資 : 種 類 年 資 證 明 時 限 (A) 工 人 的 僱 主 證 明 不 限 (B) 工 會 證 明 不 限 (C) 法 定 聲 明 ( 宣 誓 ) 證 明 不 多 於 3 年 的 工 作 年 資 (D) 註 冊 熟 練 技 工 ( 臨 時 ) 註 冊 半 熟 練 技 工 ( 臨 時 ) 證 明 於 2005 年 12 月 29 日 之 前 6 年 的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於 2005 年 12 月 29 日 之 前 2 年 的 工 作 年 資 8
(A) 工 人 的 僱 主 證 明 提 供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的 僱 主 須 為 : 年 資 證 明 機 構 列 表 中 的 公 營 或 公 共 事 業 機 構 或 其 承 建 商 與 建 造 業 有 關 的 認 可 商 會 會 員 若 工 人 的 僱 主 不 屬 於 上 述 的 認 可 機 構, 但 其 上 層 承 建 商 屬 於 上 述 的 認 可 機 構, 則 可 由 該 上 層 承 建 商 證 明 工 人 的 工 作 年 資 (* 有 關 安 排 不 適 用 於 新 增 建 造 業 商 會 會 員 ) 9
(A) 工 人 的 僱 主 證 明 10
(A) 工 人 的 僱 主 證 明 11
(B) 工 會 證 明 認 可 工 會 可 以 以 下 列 方 式 證 明 工 人 的 工 作 年 資 : 1. 證 明 工 會 會 齡 : 如 工 人 已 成 為 認 可 工 會 的 會 員, 一 般 可 視 為 相 關 年 期 的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第 一 類 資 深 工 人 申 請 人 須 證 明 於 2005 年 12 月 29 日 或 之 前 具 有 不 少 於 6 年 工 會 會 員 的 會 齡 ) 2. 審 核 及 確 認 工 作 年 資 申 請 人 應 先 就 其 沒 有 僱 主 證 明 的 工 作 年 期 作 出 宣 誓 12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安 排 - 申 請 流 程 把 完 成 的 資 深 工 人 申 請 表 格 及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連 同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遞 交 至 任 何 一 間 工 人 註 冊 及 續 證 服 務 點 ; 或 透 過 認 可 工 會 證 明 年 資 及 提 交 申 請 第 一 類 資 深 工 人 第 二 類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為 相 關 工 種 分 項 的 註 冊 熟 練 技 工 通 過 年 資 審 核 的 工 友 可 參 與 由 議 會 或 認 可 工 會 安 排 的 筆 試 評 核 或 面 試 13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安 排 填 寫 表 格 持 有 有 效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證 的 工 人 可 直 接 填 寫 資 深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申 請 表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交 申 請 14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 表 格 SWR1 - 第 一 部 份 ) 申 請 人 須 盡 可 能 填 寫 親 自 進 行 指 定 工 種 分 項 的 工 作 詳 情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及 合 符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安 排 申 請 的 工 作 年 期 資 料 提 供 與 申 請 的 工 種 分 項 有 關 的 工 作 描 述 15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範 本 1( 第 一 類 資 深 工 人 ) 現 時 持 有 / 曾 經 註 冊 成 為 相 關 工 種 分 項 的 註 冊 熟 練 技 工 ( 臨 時 ) 可 作 為 2005 年 12 月 29 日 之 前 6 年 的 工 作 年 資 * 申 請 人 可 無 需 於 表 格 上 填 寫 該 段 時 期 的 工 作 經 驗 提 供 與 申 請 的 工 種 分 項 有 關 的 工 作 描 述 從 未 註 冊 成 為 相 關 工 種 分 項 的 註 冊 熟 練 技 工 ( 臨 時 ) 須 提 供 符 合 條 例 要 求 不 少 於 10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詳 情 16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範 本 2( 第 二 類 資 深 工 人 ) 從 未 註 冊 成 為 相 關 工 種 分 項 的 註 冊 半 熟 練 技 工 ( 臨 時 ) 須 提 供 符 合 條 例 要 求 不 少 於 10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詳 情 提 供 與 申 請 的 工 種 分 項 有 關 的 工 作 描 述 現 時 持 有 / 曾 經 註 冊 成 為 相 關 工 種 分 項 的 註 冊 半 熟 練 技 工 ( 臨 時 ) 可 視 為 2 年 的 工 作 年 資 * 申 請 人 無 需 於 表 格 上 填 寫 該 段 時 期 的 工 作 經 驗 14 1 17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表 格 SWR1 - 第 二 部 份 工 人 的 僱 主 證 明 工 作 年 資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僱 主 可 在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的 第 二 部 份 證 明 申 請 人 的 工 作 年 資 : 18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安 排 - 評 核 收 費 ( 第 二 類 資 深 工 人 ) 每 次 評 核 收 費 為 港 幣 50 元 正 日 期 2016 年 3 月 31 日 或 以 前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安 排 生 效 的 首 12 個 月 提 出 申 請, 並 成 功 通 過 評 核 的 申 請 人 可 獲 全 額 退 款 缺 席 或 評 核 不 合 格 的 工 友 則 不 獲 退 款, 並 需 在 遞 交 重 考 申 請 時 再 次 繳 交 評 核 費 用 2016 年 3 月 31 日 之 後 不 設 退 款 19
工 藝 測 試 專 工 專 責 將 於 2017 年 4 月 實 施, 未 合 乎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安 排 要 求 的 人 士 需 報 考 工 藝 測 試, 成 為 註 冊 技 工 建 造 業 議 會 有 兩 大 類 工 藝 測 試 : 建 築 及 土 木 工 程 項 目, 查 詢 電 話 :2100 9232 建 造 業 機 電 工 程 項 目, 查 詢 電 話 :2100 9600 現 在 報 考 工 藝 測 試 並 合 格 可 獲 $1,000 ( 大 工 測 試 ) 或 $300 ( 中 工 測 試 ) 的 考 試 津 貼 ** 津 貼 計 劃 受 條 款 約 束 20
建 造 業 議 會 外 展 宣 傳 隊 伍 外 展 宣 傳 隊 伍 將 會 到 工 地 : 1. 呼 籲 透 過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安 排 註 冊 大 工 向 工 人 解 釋 此 安 排 的 申 請 程 序 協 助 工 人 填 妥 申 請 表 2. 呼 籲 報 考 工 藝 測 試 以 註 冊 大 工 或 中 工 協 助 未 夠 10 年 年 資 的 工 人 填 妥 工 藝 測 試 申 請 表 如 貴 司 有 興 趣 讓 外 展 隊 伍 到 訪 工 地, 請 聯 絡 : Ana Chiu 趙 小 姐 2100 9405 / augustanachiu@hkcic.org 21
全 科 技 能 一 專 多 能 - 增 設 全 科 技 能 例 子.. 註 冊 成 為 水 喉 工 地 渠 工 及 敷 喉 管 工 的 註 冊 熟 練 工 人, 可 以 註 冊 成 為 地 渠 及 喉 管 工 ( 全 科 ) 的 註 冊 熟 練 工 人 22
跨 技 能 工 作 例 子.. 註 冊 熟 練 砌 磚 工, 可 進 行 鋪 瓦 批 盪 砌 石 等 技 能 工 作, 不 用 另 外 考 試 及 註 冊 只 適 用 於 大 工 不 可 指 示 及 督 導 他 人 工 作 23
指 示 及 督 導 若 非 屬 指 定 工 種 分 項 的 註 冊 技 工, 在 相 關 註 冊 技 工 的 指 示 及 督 導 下, 註 冊 工 人 仍 可 在 工 地 進 行 有 關 的 指 定 工 種 分 項 的 工 作 旨 在 讓 工 人 邊 做 邊 學, 累 積 經 驗 以 獲 取 熟 練 技 工 註 冊 資 格 靈 活 善 用 人 力 資 源, 確 保 工 程 質 素 達 到 應 有 的 水 平 議 會 正 制 定 有 關 指 示 及 督 導 安 排 的 實 務 守 則 24
有 哪 些 工 作 可 以 豁 免 專 工 專 責? 擬 議 緊 急 建 造 工 作 擬 議 小 規 模 建 造 工 作 如 屬 上 述 指 定 工 作, 共 45 個 工 種 分 項 可 獲 豁 免 議 會 將 制 定 有 關 豁 免 工 作 的 指 引 25
擬 議 緊 急 建 造 工 作 因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而 致 須 進 行 合 理 所 需 的 建 造 工 作 由 總 承 建 商 知 悉 起 計 72 小 時 內 不 受 專 工 專 責 條 文 規 管 以 指 明 格 式 向 建 造 業 議 會 呈 報 緊 急 建 造 工 作, 並 備 存 及 呈 交 緊 急 建 造 工 作 的 記 錄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承 建 商 知 悉 72 小 時 開 始 受 專 工 專 責 條 文 規 管 48 小 時 通 知 議 會 24 小 時 交 工 作 記 錄 26
擬 議 小 規 模 建 造 工 作 指 定 的 小 規 模 建 造 工 作 ; 或 涉 及 不 超 逾 其 豁 免 量 的 指 定 工 種 分 項 的 工 作 ; 或 價 值 不 多 於 港 幣 10 萬 元 的 建 造 工 作 填 封 預 留 孔 集 水 溝 27
合 理 措 施 承 建 商 和 直 接 僱 主 均 須 執 行 措 施, 確 保 工 人 清 楚 了 解 指 示 及 督 導 的 安 排 例 如.. 督 導 人 及 被 督 導 人 應 互 相 辨 識, 以 指 明 格 式 備 存 紀 錄 等 議 會 正 制 定 相 關 實 務 守 則 建 議 合 理 措 施 供 業 界 參 考 28
合 理 措 施 適 用 情 況 : 指 示 及 督 導 目 的 : 執 行 : 工 人 可 以 識 辨 其 指 導 人 為 相 關 指 定 工 種 分 項 的 註 冊 技 工 總 承 建 商 / 工 人 直 接 僱 主 要 求 : 總 承 建 商 / 工 人 直 接 僱 主 須 : 1.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以 達 上 述 目 的 ; 及 2. 向 工 人 講 解 有 關 措 施 以 讓 工 人 清 楚 了 解 指 示 及 督 導 的 安 排 建 議 方 案 : 1. 指 定 人 士 的 相 關 書 面 文 件 2. 表 格 3. 標 貼 最 高 罰 款 第 三 級 罰 款 ( 現 時 為 港 幣 一 萬 元 ) 29
合 理 措 施 建 議 方 案 (1) 指 定 人 士 的 相 關 書 面 文 件 ( 樣 本 ) (2) 表 格 ( 樣 本 ) (3) 標 貼 ( 樣 本 ) 以 實 務 守 則 內 容 為 準 30
合 理 辯 解 若 工 人 沒 有 指 定 工 種 分 項 註 冊, 但 進 行 技 能 工 作 而 觸 犯 法 例, 在 以 下 情 況, 他 可 以 提 出 合 理 辯 解 : 他 有 理 由 相 信 他 於 指 示 及 督 導 下 進 行 技 能 工 作 ; 或 他 有 理 由 相 信 他 進 行 的 工 作 屬 於 豁 免 建 造 工 作 31
何 時 實 施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條 例?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後 才 可 於 工 地 進 行 建 造 工 作 2004 2005 2006 2007 2014 2015 2016 2017 2004 年 7 月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條 例 立 法 2005 年 12 月 開 始 工 人 註 冊 2007 年 9 月 第 一 階 段 禁 止 條 文 實 施 2017 年 4 月 實 施 專 工 專 責 條 文 2015 年 4 月 1 日 ( 修 訂 ) 條 例 生 效 32
何 時 實 施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條 例? 2015 年 4 月 1 日 即 時 生 效 : 1. 註 冊 有 效 期 延 長 至 5 年 2. 37 個 工 種, 包 含 139 個 工 種 分 項 供 註 冊 3. 增 設 全 科 工 種 分 項 4.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安 排 (2016 年 9 月 30 日 截 止 ) 2017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1. 專 工 專 責 2. 跨 技 能 工 作 3. 增 設 豁 免 條 文 配 合 建 造 工 地 的 實 際 運 作 33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網 頁 www.cic.hk 建 造 業 議 會 工 人 註 冊 熱 線..2873 1911 如 對 此 簡 報 內 容 有 爭 議, 一 切 以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條 例 為 準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