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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第 29 屆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須 知 指 導 單 位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中 衛 發 展 中 心 ~ 1 ~

壹 宗 旨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為 促 使 團 結 圈 活 動 泛 指 品 管 圈 小 集 團 自 主 管 理 工 作 圈 品 質 改 善 / 創 新 團 隊 (QIT) 生 產 保 養 (PM) 圈 及 六 標 準 差 (6σ) 等 活 動 能 在 全 國 各 公 民 營 企 業 機 構 ( 關 ) 徹 底 推 展, 以 發 揮 團 隊 改 進 精 神, 強 化 組 織 體 質, 特 公 開 舉 辦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藉 以 相 互 觀 摩 與 交 流, 提 升 整 體 活 動 水 準, 強 化 國 際 競 爭 能 力 貳 指 導 單 位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參 執 行 單 位 財 團 法 人 中 衛 發 展 中 心 肆 參 加 對 象 凡 登 記 為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推 行 總 會 所 屬 北 中 南 區 推 行 區 會 之 會 員 皆 得 報 名 參 賽 伍 競 賽 流 程 競 賽 流 程 如 下 表, 本 屆 競 賽 詳 細 時 間 請 參 閱 附 件 1 區 會 初 賽 總 會 決 賽 推 行 區 會 選 拔 現 場 評 審 決 賽 發 表 暨 頒 獎 典 禮 一 報 名 ( 一 ) 報 名 資 格 : 凡 隸 屬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推 行 區 會 會 員 之 團 結 圈, 且 其 發 表 題 目 在 前 一 年 度 1 月 1 日 以 後 完 成 者 各 推 行 區 會 之 所 屬 區 域 範 圍 及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件 2 ( 二 ) 報 名 分 組 分 類 及 積 分 換 算 : 1. 組 別 : 依 報 名 圈 所 屬 會 員 之 獲 獎 積 分 劃 分 為 至 善 組 團 結 組 及 自 強 組 3 組, 另 設 有 特 別 組 以 做 為 特 殊 ~ 2 ~

用 途 之 推 廣 用 組 別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件 3 2. 分 類 : 至 善 組 團 結 組 及 自 強 組 依 活 動 運 作 型 態 分 設 有 基 層 改 善 類 專 案 改 善 類, 特 別 組 另 依 年 度 規 劃 設 定 類 別 會 員 報 名 時 參 賽 類 別 經 選 定 後 即 無 法 再 行 更 改, 若 由 執 行 單 位 通 知 更 改 者 除 外 類 別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件 4 3. 積 分 辦 法 : (1) 會 員 年 度 獲 獎 積 分 之 計 算 以 會 員 於 當 屆 競 賽 所 獲 得 獎 項 中 之 最 高 者 為 認 定 標 準, 其 換 算 標 準 為 金 塔 獎 3 分 銀 塔 獎 2 分 銅 塔 獎 1 分 ( 特 別 組 獎 項 不 列 入 獲 獎 積 分 之 計 算 ) (2) 自 本 屆 ( 第 29 屆 ) 起,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情 形 者, 則 調 降 所 屬 組 別 *: A. 連 續 2 屆 未 獲 獎 積 分 者 B. 5 屆 內 累 計 3 次 未 獲 獎 積 分 者 * 未 參 賽 之 屆 別 則 不 列 入 計 算 ** 調 降 至 新 組 別 後, 其 積 分 由 5 分 開 始 計 算 ( 三 ) 報 名 時 間 : 依 實 際 公 告 時 間 為 主 ( 四 ) 報 名 名 額 : 凡 登 記 之 會 員 均 可 報 名 參 加, 其 報 名 參 賽 圈 數 不 設 限 ( 五 ) 報 名 方 式 : 請 向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推 行 總 會 辦 理 報 名 ( 六 ) 報 名 程 序 : 1. 報 名 時 請 檢 附 報 名 表 1 份 ( 如 附 件 5) 2. 報 名 後 請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寄 送 書 面 資 料 7 份 (6 份 裝 訂 1 份 不 裝 訂 ) 及 光 碟 電 子 資 料 1 份 (1) 書 面 資 料 : 以 A4 紙 張 正 反 面 印 製 ( 正 反 面 合 計 為 2 頁 ), 篇 幅 限 制 於 75 頁 ( 主 文 25 頁, 相 關 附 件 50 頁 *) 每 頁 字 數 字 級 行 數 以 清 晰 易 閱 讀 為 原 則, 其 裝 訂 順 序 如 下 : A. 封 面 ( 如 附 件 6) ~ 3 ~

B. 企 業 機 構 推 行 團 結 圈 活 動 簡 介 ( 含 推 行 運 作 體 系 推 行 政 策 目 標 及 成 果 等 ) C. 圈 活 動 特 點 說 明 D. 本 期 活 動 成 果 說 明 E. 本 期 活 動 原 始 佐 證 資 料, 如 會 議 紀 錄 檢 驗 數 據 提 案 建 議 書 等 佐 證 活 動 過 程 之 相 關 資 料, 篇 幅 以 50 頁 為 限 * 註 :A-D 項 屬 主 文 內 容 ;E 項 屬 附 件 內 容 (2) 光 碟 電 子 資 料 : 包 含 報 名 表 及 書 面 資 料 所 有 內 容 ( 原 始 佐 證 資 料 除 外 ) ( 七 ) 成 果 專 輯 : 各 參 賽 圈 可 獲 得 當 屆 決 賽 發 表 專 輯 ( 電 子 書 ) 二 區 會 選 拔 ( 一 ) 辦 理 方 式 : 由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北 中 南 區 推 行 區 會 分 區 辦 理 ( 二 ) 評 審 作 業 : 成 績 由 書 面 評 審 及 發 表 會 評 審 彙 計 而 成, 評 審 項 目 如 附 件 7 1. 書 面 評 審 : 由 5~7 名 評 審 委 員 於 發 表 會 前 先 行 針 對 檢 附 之 書 面 資 料 加 以 評 審, 評 審 項 目 如 附 件 7 之 第 1~5 項 2. 發 表 會 評 審 : (1) 由 參 與 書 面 評 審 之 委 員 於 發 表 會 時 予 以 評 分 (2) 評 審 項 目 : 如 附 件 7 之 第 6 項 (3) 發 表 會 規 則 : A. 每 圈 最 晚 於 發 表 前 之 休 息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報 到 時 請 先 繳 交 發 表 簡 報 電 子 檔 1 份 發 表 簡 報 紙 本 5 份 ( 版 面 二 合 一, 黑 白 雙 面 列 印, 發 表 會 後 回 收 銷 毀 ) B. 每 圈 於 發 表 交 流 結 束 後, 隨 即 離 開 發 表 位 置, 次 圈 發 表 者 應 於 前 圈 發 表 時 先 作 準 備, 俟 前 圈 交 流 結 束 後, 迅 即 進 入 發 表 位 置 開 始 發 表, 不 得 藉 故 延 遲 C. 每 圈 發 表 時 間 嚴 格 限 制 於 16 分 鐘 ( 於 發 表 開 始 時 即 開 始 ~ 4 ~

計 時, 第 14 分 鐘 響 鈴 1 聲, 第 16 分 鐘 響 鈴 2 聲 ), 交 流 時 間 4 分 鐘, 共 20 分 鐘, 超 過 16 分 鐘 者 應 即 停 止 發 表, 超 過 20 分 鐘 者 應 即 停 止 交 流 ( 三 ) 晉 級 名 額 及 獎 勵 1. 獲 區 會 選 拔 推 薦 之 優 秀 圈, 得 晉 級 參 加 總 會 決 賽, 各 區 會 晉 級 之 圈 數, 依 參 賽 成 績 由 各 區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2. 凡 晉 級 總 會 決 賽 之 優 秀 圈, 由 各 推 行 區 會 頒 發 區 會 長 獎 獎 牌 乙 面, 以 資 鼓 勵 三 總 會 決 賽 ( 一 ) 辦 理 方 式 : 由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推 行 總 會 辦 理 ( 二 ) 評 審 方 式 : 總 會 決 賽 分 為 現 場 評 審 與 決 賽 發 表 二 階 段 進 行 1. 現 場 評 審 : (1) 於 現 場 評 審 日 前 兩 週 完 成 寄 送 資 料 4 份 ( 格 式 不 限, 但 資 料 不 回 收 ) (2) 採 分 組 分 類 同 時 評 審 (3) 由 3~5 名 評 審 委 員 赴 現 場 實 地 審 查, 依 實 際 推 行 情 形 予 以 評 分 (4) 評 審 項 目 如 附 件 8 (5) 評 審 程 序 如 附 件 9, 每 圈 評 審 時 間 以 120 分 鐘 為 原 則, 參 賽 圈 若 有 延 長 時 間 之 需 求, 得 於 執 行 單 位 安 排 評 審 時 間 時, 事 先 提 出 申 請, 唯 評 審 時 間 最 多 以 150 分 鐘 為 限 (6) 評 審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並 佔 決 賽 總 成 績 之 60% (7) 入 圍 決 賽 發 表 : A. 現 場 評 審 分 數 達 80 分 以 上 者, 依 各 組 現 場 評 審 分 數 高 低 排 序, 遴 選 優 秀 圈 入 圍 決 賽 發 表 B. 各 組 入 圍 決 賽 發 表 之 圈 數, 依 各 圈 之 參 賽 成 績, 由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8) 現 場 評 審 後, 執 行 單 位 將 彙 整 評 審 委 員 之 建 議 作 成 綜 合 建 議 書, 於 現 場 評 審 結 果 會 議 後 寄 交 各 參 賽 圈 2. 決 賽 發 表 : ~ 5 ~

陸 獎 勵 (1)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寄 送 決 賽 書 面 資 料 8 份 (7 份 裝 訂,1 份 不 裝 訂 ) 及 光 碟 電 子 資 料 1 份, 資 料 內 容 規 定 同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2) 決 賽 書 面 資 料 更 改 請 遵 循 以 下 說 明 : A. 更 改 內 容 僅 可 進 行 補 充 說 明 修 正 錯 誤 B. 對 於 已 無 法 變 更 內 容 之 建 議 事 項 ( 如 建 議 主 題 修 改 目 標 設 定 太 低 或 可 使 用 其 他 工 具 等 ), 請 列 入 下 期 活 動 參 考 即 可, 切 勿 任 意 新 增 及 調 整 案 例 內 容 (3) 決 賽 發 表 於 北 中 南 區 輪 流 舉 辦 (4) 評 審 作 業 : A. 由 5~7 名 評 審 委 員 於 發 表 會 時 予 以 評 分 B. 評 審 項 目 如 附 件 10 C. 評 審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並 佔 決 賽 總 成 績 之 40% (5) 發 表 會 規 則 同 區 會 選 拔 之 規 定 3. 總 會 決 賽 總 成 績 為 現 場 評 審 成 績 與 決 賽 發 表 成 績 按 其 比 例 合 計, 總 分 相 同 時, 以 現 場 評 審 成 績 之 高 低 排 定 名 次 四 評 審 費 用 :( 費 用 說 明 如 附 件 11) ( 一 ) 區 會 選 拔 評 審 費 : 每 圈 新 台 幣 8,000 元 整 ( 二 ) 現 場 評 審 評 審 費 : 每 圈 新 台 幣 18,000 元 整 ( 三 ) 決 賽 發 表 評 審 費 : 每 圈 新 台 幣 14,000 元 整 一 金 銀 及 銅 塔 獎 : ( 一 ) 獲 獎 圈 數 : 入 圍 決 賽 發 表 之 參 賽 圈,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分 別 獲 得 金 銀 及 銅 塔 獎 ; 獲 獎 圈 數 由 參 與 決 賽 發 表 會 之 評 審 委 員 視 圈 水 準 及 圈 數 做 適 當 分 配, 總 獲 獎 圈 數 以 總 報 名 圈 數 之 35% 至 40% 為 原 則 ( 二 ) 獎 座 : 凡 獲 金 銀 銅 塔 獎 之 參 賽 圈, 頒 發 獎 座 乙 座 ( 三 ) 獎 狀 : 凡 獲 獎 之 參 賽 圈, 頒 予 獎 狀 乙 紙 ~ 6 ~

柒 義 務 二 最 佳 改 善 創 新 獎 : ( 一 ) 獲 獎 圈 數 : 入 圍 決 賽 發 表 之 參 賽 圈, 由 參 與 總 會 決 賽 現 場 評 審 之 評 審 委 員 予 以 評 分 決 定 獲 獎 之 參 賽 圈, 評 審 項 目 如 附 件 12 ( 二 ) 獎 座 : 凡 獲 獎 之 參 賽 圈, 由 執 行 單 位 頒 發 獎 座 乙 座 三 獎 助 研 修 費 用 ( 一 ) 領 取 資 格 : 獎 助 研 修 費 用 之 發 放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作 業 手 冊 之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依 規 定 凡 隸 屬 於 公 務 部 門 或 公 務 單 位 者 不 得 領 取 ( 二 ) 稅 賦 規 定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獎 助 研 修 費 用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0 元 以 上 者, 應 扣 取 10% 稅 金 ( 三 ) 金 額 : 凡 獲 獎 之 各 圈, 由 指 導 單 位 獎 助 參 加 團 結 圈 活 動 之 研 修 費 用, 金 額 如 下 : 1. 金 塔 獎 : 每 圈 新 台 幣 20,000 元 2. 銀 塔 獎 : 每 圈 新 台 幣 10,000 元 3. 銅 塔 獎 : 每 圈 新 台 幣 5,000 元 4. 至 善 組 獲 獎 積 分 達 20 分 ( 含 ) 以 上 者, 除 上 述 獎 助 外, 另 獎 助 推 動 單 位 新 台 幣 20,000 元 及 頒 發 績 優 單 位 獎 牌 乙 面 ( 本 獎 助 研 修 費 用 一 經 使 用, 其 積 分 即 重 新 計 算 ) 一 凡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得 獎 之 圈 及 企 業 機 構 ( 關 ), 有 義 務 將 其 團 結 圈 活 動 之 優 良 作 法 及 實 務 推 展 經 驗, 開 放 予 其 他 企 業 機 構 觀 摩 學 習 ; 配 合 執 行 單 位 辦 理 發 表 觀 摩 等 活 動 二 凡 參 加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之 圈, 其 所 檢 附 之 相 關 資 料, 執 行 單 位 有 權 製 作 相 關 光 碟 專 輯 及 書 刊, 以 為 推 廣 活 動 之 用 ~ 7 ~

捌 其 他 本 競 賽 如 遇 任 何 窒 礙 難 行 之 情 事 者, 於 符 合 活 動 宗 旨 之 前 提 下, 執 行 單 位 得 以 做 適 度 修 訂 ~ 8 ~

附 件 1 第 29 屆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時 程 競 賽 報 名 表 繳 交 (2016 年 4 月 1 日 ~2016 年 4 月 30 日 ) 書 面 資 料 及 光 碟 電 子 檔 繳 交 (2016 年 4 月 1 日 ~2016 年 5 月 16 日 ) 推 行 區 會 選 拔 (2016 年 6 月 ) 總 會 決 賽 現 場 評 審 (2016 年 7 月 ~2016 年 9 月 ) 總 會 決 賽 決 賽 發 表 暨 頒 獎 典 禮 (2016 年 11 月 ) ~ 9 ~

附 件 2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推 行 組 織 組 織 區 域 範 圍 全 國 各 縣 市 推 行 總 會 10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杭 州 南 路 一 段 15 之 1 號 3 樓 電 話 :02-23911368 傳 真 :02-23911263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新 竹 桃 園 宜 蘭 花 蓮 及 馬 祖 等 縣 市 北 區 推 行 區 會 10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杭 州 南 路 一 段 15 之 1 號 3 樓 電 話 :02-23911368 傳 真 :02-23911263 台 中 市 苗 栗 南 投 彰 化 及 雲 林 等 縣 市 中 區 推 行 區 會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台 灣 大 道 四 段 925 號 20 樓 之 2 電 話 :04-23587591 傳 真 :04-23589616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嘉 義 屏 東 台 東 澎 湖 及 金 門 等 縣 市 南 區 推 行 區 會 806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新 生 路 248 之 40 號 2 樓 電 話 :07-8112366 傳 真 :07-8418481 ~ 10 ~

附 件 3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報 名 組 別 說 明 組 別 資 格 說 明 至 善 組 團 結 組 累 積 獲 獎 積 分 達 10 分 ( 含 ) 以 上 者 團 結 組 自 強 組 特 別 組 團 結 組 累 積 獲 獎 積 分 未 達 10 分 者 自 強 組 累 積 獲 獎 積 分 達 10 分 以 上 者 自 本 屆 起 首 次 報 名 參 賽 者 自 強 組 累 積 獲 獎 積 分 未 達 10 分 者 所 有 會 員 不 分 至 善 組 團 結 組 自 強 組 均 可 參 加 註 : 特 別 組 獎 項 不 列 入 獲 獎 積 分 之 計 算 1. 參 賽 之 會 員 若 於 前 5 屆 均 未 曾 參 賽 者, 可 選 擇 繼 續 沿 用 原 獲 獎 積 分 參 賽 或 重 新 計 算 獲 獎 積 分 2. 自 強 組 晉 級 團 結 組 團 結 組 晉 級 至 善 組 者, 其 累 積 獲 獎 積 分 重 新 計 算 3. 自 本 屆 ( 第 29 屆 )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起,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情 形 者, 則 調 降 所 屬 組 別 : (1) 連 續 2 屆 未 獲 獎 積 分 者 (2) 5 屆 內 累 計 3 次 未 獲 獎 積 分 者 * 未 參 賽 之 屆 別 則 不 列 入 計 算 ** 調 降 至 新 組 別 後, 其 積 分 由 5 分 開 始 計 算 ~ 11 ~

附 件 4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報 名 類 別 說 明 至 善 組 / 團 結 組 / 自 強 組 基 層 改 善 類 專 案 改 善 類 類 型 QCC 醫 療 專 案 PM 小 組 其 他 QIT 6σ Lean 其 他 成 員 基 層 人 員 為 主 工 程 師 幹 部 為 主 為 平 常 工 作 場 所 內 的 改 善 活 動, 以 適 合 自 己 工 作 範 圍 的 題 目 為 主 以 任 務 編 組 的 專 案 改 善 活 動, 通 常 活 動 完 成 後 即 結 束 其 編 組 活 動 特 主 題 題, 並 每 年 每 期 持 續 不 斷 的 進 行 性 為 高 難 度 高 貢 獻 跨 部 門, 特 ( 如 機 械 設 備 之 改 良, 以 提 高 其 使 別 重 視 改 善 的 績 效 ( 如 機 械 設 備 用 效 率 或 降 低 錯 誤 比 率 等 ) 參 數 之 調 整 以 提 升 產 能 新 技 術 或 統 計 分 析 之 應 用 以 提 升 良 率 等 ) 成 果 有 形 無 形 並 重 重 視 有 形 成 果 特 點 持 續 改 善 任 務 達 成, 有 時 會 中 斷 特 別 組 1. 凡 參 賽 主 題 隸 屬 間 接 部 門 者 : 泛 指 包 括 人 事 財 務 會 計 資 訊 總 務 行 政 安 全 採 購 設 計 等 不 直 接 參 與 生 產 活 動 的 部 門, 若 參 賽 圈 之 部 門 不 在 上 述 部 門 內, 請 檢 附 企 業 組 織 架 構 圖 並 說 明 部 門 任 務 及 範 疇 2. 凡 活 動 類 型 屬 精 實 活 動 (Lean) 者 : 泛 指 以 精 實 思 維 進 行 企 業 改 善 活 動 均 屬 之 3. 凡 活 動 類 型 屬 全 面 生 產 管 理 (TPM) 者 : 此 類 別 需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狀 況 : (1) 企 業 實 施 TPM 活 動 所 執 行 之 各 種 改 善 活 動 (2) 改 善 過 程 中 應 用 了 TPM 分 析 工 具 及 方 法 論 (3) 改 善 主 題 與 設 備 自 主 保 養 計 畫 保 養 或 損 失 排 除 ( 包 括 設 備 損 失 人 員 損 失 材 ( 物 ) 料 損 失 能 源 損 失 等 ) 有 關 ~ 12 ~

附 件 5-1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報 名 表 ( 一 ) 企 業 機 構 ( 關 )LOGO 或 圈 徽 企 業 機 構 ( 關 ) 名 稱 : 報 名 組 別 : 報 名 類 別 : 圈 名 ( 專 案 名 稱 ): ~ 13 ~

附 件 5-2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報 名 表 ( 二 ) 會 員 資 料 欄 會 員 名 稱 地 址 統 一 編 號 推 動 單 位 聯 絡 人 電 話 傳 真 職 稱 行 動 電 話 e-mail 改 善 活 動 數 件 ( 企 業 內 前 一 年 度 所 有 改 善 活 動 之 數 量 總 和 ) 總 改 善 效 益 元 ( 企 業 內 前 一 年 度 所 有 改 善 活 動 之 效 益 加 總 ) 參 與 率 % ( 企 業 內 前 一 年 度 參 與 改 善 活 動 人 數 / 全 企 業 人 數 ) ~ 14 ~

附 件 5-3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報 名 表 ( 三 ) 參 賽 圈 資 料 欄 報 名 區 會 北 區 中 區 南 區 參 賽 組 別 至 善 組 團 結 組 自 強 組 特 別 組 參 賽 類 別 圈 名 ( 專 案 名 稱 ) 基 層 改 善 類 專 案 改 善 類 間 接 部 門 LEAN TPM 活 動 主 題 活 動 期 間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圈 長 輔 導 員 副 圈 長 圈 員 所 屬 單 位 成 立 日 期 年 月 日 活 動 年 資 年 月 圈 會 時 間 平 均 每 月 次, 每 次 分 鐘 圈 聯 絡 人 電 話 傳 真 職 稱 行 動 電 話 e-mail ~ 15 ~

附 件 5-4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報 名 表 ( 四 ) 案 例 摘 要 有 形 成 果 改 善 年 效 益 元 / 年 ( 若 無 年 效 益, 請 填 0 ) 計 畫 包 括 主 題 選 取 目 標 設 定 等 過 程 包 括 問 題 分 析 ( 課 題 明 確 ) 改 善 對 策 擬 訂 及 實 施 等 效 果 包 括 有 形 成 果 目 標 達 成 率 無 形 成 果 等 檢 討 * 案 例 摘 要 頁 數 以 2 頁 為 限 ~ 16 ~

附 件 5-5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報 名 表 ( 五 ) 品 質 手 法 / 統 計 方 法 項 目 方 法 頁 數 使 用 說 明 1 雷 達 圖 xx 無 形 成 果... 2 甘 特 圖 xx 活 動 計 畫.. 3 柏 拉 圖 xx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若 欄 位 不 足, 請 自 行 複 製 ~ 17 ~

附 件 5-6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報 名 表 ( 六 )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同 意 書 1. 本 會 員 茲 依 照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須 知 規 定 提 出 本 屆 競 賽 之 參 賽 申 請, 所 檢 附 之 參 賽 文 件 內 容 絕 無 虛 偽 不 實, 且 未 侵 害 他 人 權 益 或 智 慧 財 產 權 等 情 事 若 有 違 反, 經 執 行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者, 本 會 員 將 自 行 退 出 本 屆 參 賽 活 動, 若 有 得 獎 者, 將 繳 回 本 屆 競 賽 所 得 之 獎 座 獎 金 及 獎 狀 等,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2. 本 會 員 提 出 之 參 賽 文 件,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屬 本 會 員 所 有 本 會 員 同 意 無 償 授 權 執 行 單 位 使 用 該 參 賽 文 件 得 以 複 製 或 數 位 化 方 式, 做 為 光 碟 攝 影 出 版 各 項 宣 傳 教 育 學 術 研 究 或 透 過 網 路 瀏 覽 器 供 讀 者 檢 索 查 詢 線 上 閱 讀 全 文 影 像 下 載 及 列 印 等 用 途 企 業 機 關 ( 構 ) 印 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18 ~

附 件 6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報 名 資 料 企 業 機 構 ( 關 ) 名 稱 : 報 名 組 別 : 報 名 類 別 : 圈 名 ( 專 案 名 稱 ): 年 月 日 ~ 19 ~

附 件 7 推 行 區 會 選 拔 評 審 表 會 員 類 別 組 別 圈 名 題 目 組 書 面 評 審 發 表 評 審 項 次 評 審 項 目 評 審 內 容 配 分 評 分 (1) 主 題 選 取 之 適 當 性 1 計 畫 (2) 活 動 計 畫 擬 訂 及 實 施 (3) 目 標 設 定 之 適 當 性 (1) 問 題 分 析 或 課 題 探 討 之 深 入 程 度 (2) 適 當 地 運 用 手 法 2 過 程 (3) 改 善 對 策 之 努 力 程 度 (4) 充 分 蒐 集 並 運 用 資 料 數 據 (5) 創 意 的 發 揮 程 度 (1) 效 果 確 認 和 改 善 目 標 之 達 成 及 進 步 程 度 3 效 果 (2) 改 善 前 後 有 形 無 形 效 益 之 比 較 (3) 標 準 化 與 效 果 維 持 4 檢 討 (1)PDCA 之 運 用 (2) 本 期 活 動 ( 含 餘 留 問 題 ) 之 檢 討 5 整 體 運 作 6 發 表 (1) 活 動 中 積 極 投 入 程 度 (2) 活 動 具 啟 發 性 及 特 色 (3) 企 業 推 行 運 作 體 系 及 績 效 (4) 企 業 及 主 管 之 支 持 程 度 (1) 報 告 內 容 系 統 分 明 前 後 連 貫 (2) 圖 表 文 字 清 晰 簡 明 與 平 實 (3) 活 動 說 明 易 於 瞭 解 (4) 發 表 人 之 態 度 15 25 18 10 12 20 說 明 得 分 評 審 委 員 簽 名 : ~ 20 ~

附 件 8 現 場 評 審 程 序 表 程 序 說 明 時 間 介 紹 1. 人 員 介 紹 企 業 機 構 簡 介 與 團 結 圈 活 動 推 行 說 明 2. 凡 同 一 企 業 機 構 報 名 2 圈 以 上 參 賽, 且 於 同 日 同 地 點 接 受 現 場 評 審 者, 若 評 審 委 員 相 同 時, 可 合 併 說 明 5 分 簡 報 1. 圈 成 立 說 明 2. 本 期 活 動 改 善 過 程 與 結 果 3. 本 期 活 動 餘 留 問 題 之 自 我 突 破 及 努 力 方 向 之 說 明 20 分 審 查 1. 圈 活 動 現 場 實 地 審 查 2. 資 料 查 核 3. 與 活 動 相 關 人 員 對 談 60 分 會 商 評 審 委 員 會 商 15 分 交 流 意 見 交 流 及 座 談 20 分 合 計 120 分 * 每 圈 評 審 時 間 以 120 分 鐘 為 原 則, 參 賽 圈 可 依 現 場 狀 況 進 行 調 整, 評 審 時 間 最 多 以 150 分 鐘 為 限 ~ 21 ~

附 件 9 現 場 評 審 表 會 員 類 別 組 別 圈 名 題 目 組 項 次 評 審 項 目 評 審 內 容 配 分 評 分 1 2 3 4 5 活 動 過 程 之 確 實 性 分 析 方 法 之 適 當 性 改 善 對 策 之 努 力 度 標 準 化 之 落 實 度 活 動 之 貢 獻 度 6 整 體 運 作 (1) 原 始 佐 證 資 料 之 確 實 性 (2) 成 員 對 活 動 內 容 之 瞭 解 程 度 (3) 書 面 資 料 與 實 際 狀 況 之 一 致 性 (1) 充 分 蒐 集 並 運 用 資 料 數 據 (2) 分 析 手 法 使 用 恰 當 (3) 深 入 調 查 並 分 析 出 重 點 與 差 異 (1) 改 善 案 之 創 意 程 度 (2) 改 善 案 實 施 的 努 力 程 度 (3) 成 員 分 工 與 參 與 程 度 (1) 標 準 化 作 業 程 序 之 完 備 性 (2) 現 場 作 業 與 標 準 書 一 致 (3) 與 日 常 管 理 作 業 之 結 合 程 度 (1) 有 形 成 果 之 呈 現 (2) 無 形 成 果 之 呈 現 (1) 符 合 組 織 之 運 作 系 統 (2) 符 合 活 動 之 運 作 特 性 (3) 活 動 特 色 (4) 圈 長 之 積 極 性 與 主 管 之 支 持 度 (5) 教 育 訓 練 之 情 形 20 15 20 15 12 18 說 得 明 分 評 審 委 員 簽 名 : ~ 22 ~

附 件 10 決 賽 發 表 評 審 表 會 員 類 別 組 別 圈 名 題 目 組 項 次 評 審 項 目 評 審 內 容 配 分 評 分 1 計 畫 2 過 程 3 效 果 4 檢 討 (1) 主 題 選 取 之 適 當 性 (2) 活 動 計 畫 擬 訂 及 實 施 (3) 目 標 設 定 之 適 當 性 (1) 問 題 分 析 或 課 題 探 討 之 深 入 程 度 (2) 適 當 地 運 用 手 法 (3) 改 善 對 策 之 努 力 程 度 (1) 效 果 確 認 和 改 善 目 標 之 達 成 及 進 步 程 度 (2) 改 善 前 後 有 形 無 形 效 益 之 比 較 (3) 標 準 化 與 效 果 維 持 (1) PDCA 之 運 用 (2) 本 期 活 動 ( 含 餘 留 問 題 ) 之 檢 討 15 25 18 10 5 整 體 運 作 (1) 活 動 中 積 極 投 入 程 度 (2) 活 動 具 啟 發 性 及 特 色 12 6 發 表 (1) 報 告 內 容 系 統 分 明 前 後 連 貫 (2) 圖 表 文 字 清 晰 簡 明 與 平 實 (3) 活 動 說 明 易 於 瞭 解 (4) 發 表 人 之 態 度 20 說 得 明 分 評 審 委 員 簽 名 : ~ 23 ~

附 件 11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評 審 費 說 明 1. 區 會 選 拔 之 評 審 費 用 請 於 繳 交 報 名 表 時 一 併 繳 費 2. 現 場 評 審 及 決 賽 發 表 各 階 段 之 評 審 費 用 請 於 確 認 晉 級 參 與 後, 始 進 行 繳 費 3. 繳 費 方 式 : (1) 即 期 支 票 ( 支 票 抬 頭 : 財 團 法 人 中 衛 發 展 中 心 ) (2) 銀 行 匯 款 : 帳 號 :624-54-133567-8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承 德 分 行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中 衛 發 展 中 心 4.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以 傳 真 或 e-mail 告 知 執 行 單 位 並 確 認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24 ~

附 件 12 最 佳 改 善 創 新 獎 評 審 表 會 員 類 別 組 別 圈 名 題 目 組 項 次 1 評 審 內 容 (1) 活 動 主 題 之 突 破 程 度 (2) 資 源 及 手 法 運 用 之 創 新 程 度 (3) 活 動 成 果 對 企 業 組 織 之 貢 獻 程 度 優 良 可 尚 可 普 評 價 說 明 評 審 委 員 簽 名 :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