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AP/5-090-005/24-4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13/2015 號 ( 注 意.. 這 是 丙 級 傳 閱 通 告,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部 門 首 長 職 系 首 長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以 及 處 理 人 事 的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所 有 有 關 人 員 亦 應 知 悉 通 告 內 容 )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本 通 告 公 布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的 有 關 安 排, 即 時 生 效, 讓 局 / 部 門 可 以 合 約 形 式 聘 用 退 休 公 務 員 及 正 在 放 取 離 職 前 休 假 並 即 將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背 景 2. 現 時, 局 / 部 門 可 根 據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在 符 合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01 號 的 條 文 和 規 定, 以 及 其 後 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發 出 的 補 充 指 引 下, 靈 活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員 工 以 應 付 服 務 需 要 3. 政 府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公 布 採 納 一 系 列 措 施 以 延 長 公 務 員 的 服 務 年 期, 包 括 新 設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讓 局 / 部 門 可 以 合 約 形 式 聘 用 退 休 公 務 員, 處 理 需 要 特 定 公 務 員 專 門 知 識 / 經 驗 的 臨 時 有 時 限 或 季 節 性 工 作 本 通 告 公 布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的 實 施 安 排 計 劃 的 目 的 4.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旨 在 讓 局 / 部 門 靈 活 調 整 人 手 水 平 和 人 手 組 合 以 應 付 服 務 需 要 ; 通 過 善 用 退 休 / 即 將 退 休 公 務 員 的 人 力 資 源 以 利 便 專 門 知 識 或 經 驗 的 傳 承 ; 以 及 通 過 靈 活 調 撥 人 力 資 源 來 確 保 服 務 的 質 素 效 率 及 成 本 效 益
- 2 - 概 況 5. 本 通 告 公 布 的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不 同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01 號 公 布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如 上 文 第 3 段 所 述,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的 目 的 有 所 不 同, 旨 在 讓 局 / 部 門 聘 用 退 休 / 即 將 退 休 公 務 員, 處 理 需 要 特 定 公 務 員 專 門 知 識 / 經 驗 的 臨 時 有 時 限 季 節 性 或 兼 職 工 作 局 / 部 門 須 考 慮 此 點 以 開 設 合 適 類 別 的 合 約 崗 位 以 應 付 服 務 需 要 6.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的 崗 位 屬 非 首 長 級 等 同 級 別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並 非 受 聘 擔 任 編 制 職 位, 也 不 會 算 入 所 屬 局 / 部 門 的 編 制 或 實 際 人 數 內 此 外, 他 們 不 會 獲 調 職 晉 升 或 轉 任 任 何 公 務 員 職 位 批 核 權 限 和 責 任 7. 除 非 本 通 告 另 有 說 明 或 在 本 局 不 時 公 布 的 其 他 指 引 內 另 有 規 定, 否 則 局 / 部 門 可 全 權 決 定 聘 用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及 有 關 事 宜, 包 括 聘 用 條 件 聘 用 期 招 聘 調 派 管 理 督 導 培 訓 員 工 關 係 管 理 合 約 終 止 合 約 及 紀 律 事 宜 局 / 部 門 必 須 遵 守 當 前 政 策 和 審 慎 運 用 公 帑 的 原 則, 並 須 對 聘 用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及 所 需 經 費 負 全 責 局 / 部 門 亦 須 確 保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不 會 被 濫 用, 並 在 其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受 到 質 詢 時, 提 出 理 據 或 作 出 解 釋 批 核 方 面 的 規 定 8.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安 排, 包 括 聘 用 條 件 和 條 款 招 聘 程 序 續 訂 和 終 止 個 別 合 約, 以 及 個 別 僱 員 的 紀 律 事 宜, 必 須 由 一 名 獲 部 門 首 長 授 權 而 職 級 不 低 於 副 部 門 首 長 級 別 或 同 等 職 級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親 自 批 核 1 批 核 人 員 須 確 保 有 關 的 決 定 和 考 慮 因 素 ( 包 括 釐 定 聘 用 條 件 的 因 素 ) 妥 善 記 錄 在 案 1 至 於 規 模 較 小 的 部 門 及 辦 公 室 而 其 副 首 長 屬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2 點 或 以 下 的 人 員,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須 由 相 關 的 部 門 或 辦 公 室 首 長 親 自 批 核
- 3 - 經 費 9. 局 / 部 門 必 須 以 其 本 身 資 源 支 付 聘 用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的 全 部 經 費, 以 及 任 何 相 關 的 運 作 開 支, 但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第 282 章 ) 規 定 因 工 受 傷 或 死 亡 的 法 定 補 償 則 除 外, 有 關 補 償 由 中 央 撥 款 支 付 聘 用 條 件 一 般 10. 在 符 合 下 文 的 指 導 原 則 下, 並 經 適 當 平 衡 各 項 相 關 因 素 ( 包 括 審 慎 運 用 公 帑 聘 用 條 件 對 具 備 所 需 專 門 知 識 / 經 驗 的 人 選 是 否 具 吸 引 力 獲 考 慮 聘 用 的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在 離 開 公 務 員 隊 伍 前 的 最 後 支 薪 點 等 ) 後, 局 / 部 門 可 訂 定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條 件 有 關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聘 用 條 件 的 指 導 原 則, 是 不 應 遜 於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和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 第 608 章 ) 的 規 定, 亦 不 應 較 擔 任 相 若 公 務 員 職 級 的 公 務 員 優 厚 聘 用 條 件 必 須 完 全 符 合 對 政 府 具 約 束 力 的 僱 傭 法 例 的 規 定 11. 為 免 生 疑 問,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的 服 務 期 不 會 用 作 計 算 退 休 2 金 法 例 的 退 休 金 利 益 或 者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 公 積 金 ) 計 劃 下 的 退 休 福 利 薪 酬 12.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不 應 高 於 相 若 公 務 員 職 級 的 頂 薪 在 合 約 期 內, 有 關 人 員 不 會 獲 增 薪 局 / 部 門 可 決 定 是 否 在 合 約 期 內 調 整 薪 酬, 但 調 整 幅 度 不 得 超 過 任 何 適 用 於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百 分 比, 且 有 關 調 整 一 般 應 在 獲 批 准 後 才 開 始 生 效 假 期 13. 局 / 部 門 應 根 據 服 務 需 要 訂 定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的 假 期 安 2 退 休 金 法 例 所 訂 明 的 退 休 金 利 益 包 括 退 休 金 條 例 ( 第 89 章 ) 所 指 的 退 休 金 酬 金 或 其 他 津 貼 及 退 休 金 利 益 條 例 ( 第 99 章 ) 所 指 的 退 休 金 利 益
- 4 - 排, 但 須 遵 守 的 指 導 原 則 是, 這 類 僱 員 享 有 的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期 年 假 分 娩 假 期 侍 產 假 病 假 及 疾 病 津 貼, 不 得 遜 於 僱 傭 條 例 的 規 定, 亦 不 得 較 適 用 於 按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的 安 排 優 厚 約 滿 酬 金 14. 提 供 約 滿 酬 金 旨 在 吸 引 激 勵 和 挽 留 僱 員 在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約 期 內 表 現 良 好 局 / 部 門 應 在 考 慮 整 套 聘 用 條 件 和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 包 括 吸 引 具 備 合 適 專 門 知 識 / 經 驗 的 人 選 的 需 要 ) 後, 並 在 具 備 充 分 理 據 的 情 況 下, 考 慮 向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提 供 約 滿 酬 金 一 般 的 原 則 是, 局 / 部 門 可 向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提 供 的 約 滿 酬 金, 加 上 政 府 作 出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計 劃 供 款, 不 得 超 逾 僱 員 在 合 約 期 內 所 得 底 薪 總 額 的 15% 15. 至 於 兼 職 形 式 的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局 / 部 門 應 嚴 格 審 視 提 供 約 滿 酬 金 的 需 要, 以 及 若 然, 酬 金 的 合 適 水 平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約 滿 酬 金 不 得 超 逾 僱 員 在 合 約 期 內 所 得 底 薪 總 額 的 15% 有 關 附 帶 福 利 ( 包 括 退 休 福 利 ) 方 面 的 不 得 享 用 雙 重 福 利 規 則 3 16. 除 退 休 公 務 員 外, 正 放 取 離 職 前 休 假 並 即 將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亦 可 獲 考 慮 擔 任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以 便 網 羅 更 多 具 備 合 適 公 務 員 專 門 知 識 / 經 驗 的 人 選 若 局 / 部 門 聘 請 即 將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擔 任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須 依 循 不 得 享 用 雙 重 福 利 規 則 有 關 公 務 員 在 離 職 前 休 假 期 間 可 享 的 附 帶 福 利 ( 包 括 退 休 福 利 ) 方 面 的 相 關 指 引 具 體 來 說, 須 採 納 以 下 安 排 - (a) 若 擔 任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的 即 將 退 休 公 務 員 是 可 享 退 休 金 人 員, 如 其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的 聘 用 條 件 附 有 任 何 形 式 的 附 帶 福 利 ( 法 定 的 補 償 及 福 利 ( 例 如 強 積 金 ) 除 外 ), 則 該 人 員 的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聘 用 期 與 公 務 員 離 職 前 休 假 的 重 疊 期 間, 不 應 被 算 作 可 供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服 務 期 ; 以 及 3 離 職 前 休 假 是 指 個 別 公 務 員 在 停 止 職 務 至 離 開 政 府 期 間 獲 准 以 任 何 假 期 抵 補 的 缺 勤 時 間
- 5 - (b) 若 擔 任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的 即 將 退 休 公 務 員 是 公 積 金 計 劃 下 的 人 員, 由 於 他 們 的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聘 用 期 與 公 務 員 離 職 4 前 休 假 的 重 疊 期 間 仍 繼 續 合 資 格 享 有 公 積 金 供 款, 因 此 他 們 的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的 聘 用 條 件 於 該 重 疊 期 內 不 應 帶 有 任 何 形 式 的 附 帶 福 利 ( 法 定 的 補 償 及 福 利 ( 例 如 強 積 金 ) 除 外 ) 暫 停 發 放 退 休 金 的 安 排 17. 領 取 退 休 金 人 員 若 擔 任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在 受 聘 於 該 合 約 崗 位 期 間, 其 按 月 發 放 的 退 休 金 會 根 據 退 休 金 法 例 暫 停 支 付, 除 非 及 直 至 該 人 員 已 達 到 相 關 退 休 金 法 例 所 規 定 適 用 的 正 常 或 訂 明 退 休 年 齡 18. 其 他 有 關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的 指 引 載 於 附 件 查 詢 19. 如 對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查 詢, 應 向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提 出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如 有 疑 問, 可 向 本 局 人 力 部 查 詢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麥 德 偉 代 行 ) 分 發 名 單 : 各 局 長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各 部 門 首 長 各 職 系 首 長 4 公 積 金 計 劃 人 員 的 離 職 前 休 假, 是 指 個 別 人 員 在 停 止 職 務 至 在 達 到 正 常 / 訂 明 退 休 年 齡 離 開 政 府 期 間 獲 准 以 任 何 假 期 抵 補 的 缺 勤 時 間 公 積 金 計 劃 人 員 在 達 到 正 常 / 訂 明 退 休 年 齡 時, 積 存 的 任 何 假 期 將 會 折 算 為 現 金
- 6 - 副 本 送 : 廉 政 專 員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申 訴 專 員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秘 書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附 件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指 引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的 適 用 範 圍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把 有 關 安 排 制 度 化, 以 合 約 形 式 聘 用 退 休 公 務 員 及 正 在 放 取 離 職 前 休 假 並 即 將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填 補 非 首 長 級 崗 位, 處 理 需 要 特 定 公 務 員 專 門 知 識 / 經 驗 的 臨 時 有 時 限 季 節 性 或 兼 職 工 作 計 劃 旨 在 讓 局 / 部 門 靈 活 調 整 人 手 水 平 和 人 手 組 合 以 應 付 服 務 需 要 ; 通 過 善 用 退 休 / 即 將 退 休 公 務 員 的 人 力 資 源 以 利 便 專 門 知 識 / 經 驗 的 傳 承 ; 以 及 通 過 靈 活 調 撥 人 力 資 源 來 確 保 服 務 的 質 素 效 率 及 成 本 效 益 2. 局 / 部 門 應 審 慎 考 慮, 以 決 定 採 取 最 合 適 的 方 法 提 供 服 務, 以 及 選 擇 最 適 當 的 途 徑 應 付 其 服 務 需 要 為 應 付 此 等 需 求 而 以 固 定 期 限 形 式 聘 用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須 與 根 據 既 定 公 務 員 聘 任 制 度 招 聘 常 額 公 務 員 清 楚 區 分 局 / 部 門 尤 應 注 意, 不 應 聘 用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擔 任 應 由 公 務 員 負 責 的 職 務, 特 別 是 局 / 部 門 認 為 有 需 要 由 公 務 員 長 期 / 永 久 擔 任 以 應 付 其 服 務 需 要 的 職 務 此 外,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亦 有 別 於 公 務 員 年 屆 退 休 年 齡 後 繼 續 受 僱 的 機 制 可 考 慮 的 人 選 3.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下 的 崗 位 可 由 退 休 公 務 員 以 及 在 擔 任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時 已 停 止 公 務 員 職 務 並 即 將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擔 任 鑑 於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所 擔 任 的 職 務 要 求 人 員 具 備 近 期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因 此 可 獲 考 慮 的 人 選 一 般 為 在 截 止 申 請 時 停 止 在 政 府 工 作 不 超 過 三 年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或 正 在 放 取 離 職 前 休 假 並 即 將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如 果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認 為 有 需 要 把 人 選 範 圍 擴 大 至 包 括 已 停 止 在 政 府 工 作 超 過 三 年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有 關 的 理 據 及 決 定 須 妥 善 記 錄 在 案 4. 作 為 一 般 規 定, 有 關 的 退 休 人 員 在 退 休 前 擔 任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職 級, 不 應 低 於 有 關 的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的 職 級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必 須 獲 得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事 先 批 准, 方 可 偏 離 此 規 定
- 2-5. 辭 職 人 員 一 般 不 獲 考 慮, 除 非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認 為 有 特 定 需 要 ( 例 如 需 網 羅 更 多 合 適 人 選 ) 若 然, 則 只 有 具 備 近 期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辭 職 人 員 才 可 獲 考 慮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須 確 認 可 獲 考 慮 的 辭 職 人 員 人 選 適 當, 並 須 把 有 關 的 理 據 及 決 定 妥 善 記 錄 在 案 6. 為 方 便 與 相 關 的 人 選 聯 絡 以 邀 請 他 們 申 請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我 們 鼓 勵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保 存 從 其 部 門 / 職 系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的 聯 絡 方 法 的 資 料 庫 招 聘 程 序 7. 局 / 部 門 可 全 權 制 訂 適 當 的 程 序, 招 聘 和 遴 選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的 僱 員, 惟 須 顧 及 公 開 和 公 平 的 原 則, 以 及 須 盡 量 減 低 貪 污 或 觀 感 上 涉 及 貪 污 的 風 險 為 此, 釐 定 合 資 格 人 選 的 準 則 和 遴 選 準 則, 必 須 預 先 設 定 清 晰 明 確, 並 清 楚 記 錄 在 案 此 外, 局 / 部 門 應 決 定 合 適 的 方 法 邀 請 申 請, 確 保 符 合 公 開 和 公 平 的 原 則 局 / 部 門 應 妥 善 考 慮 和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以 防 範 任 何 觀 感 上 的 利 益 衝 突, 和 避 免 有 偏 袒 某 個 或 某 些 人 選 之 嫌 8.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的 招 聘 遴 選 結 果 及 發 出 聘 書 予 獲 推 薦 聘 用 人 選, 須 由 有 關 的 批 核 人 員 或 獲 授 權 人 員 批 准 合 約 期 9. 局 / 部 門 可 因 應 服 務 需 要 和 可 用 資 源, 全 權 決 定 不 長 於 三 年 的 合 約 期 為 利 便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的 健 康 更 替, 作 為 一 般 規 定, 在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下 受 聘 的 退 休 / 即 將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其 合 計 的 聘 用 年 期 不 得 超 過 五 年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必 須 獲 得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事 先 批 准, 方 可 偏 離 此 規 定 聘 用 條 件 10. 除 本 通 告 正 文 闡 述 的 主 要 特 點 外, 下 文 加 以 說 明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下 有 關 聘 用 條 件 的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1. 除 了 享 有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或 其 他 對 政 府 具 約 束 力 的 相 關 法 例 所 規 定 的 福 利 權 利 或 僱 傭 保 障 之 外,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 3 - 用 條 件 屬 全 包 式, 他 們 不 享 有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或 其 他 福 利 除 底 薪 外,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不 會 享 有 任 何 適 用 於 公 務 員 並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現 金 津 貼 逾 時 工 作 津 貼 及 署 任 津 貼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在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的 逾 時 工 作, 會 以 補 假 作 償 儘 管 有 上 述 的 規 定, 如 因 職 務 性 質 而 須 就 有 關 的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提 供 特 別 的 聘 用 條 件, 例 如 支 付 有 關 人 員 因 被 派 駐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辦 公 室 而 需 調 遷 的 費 用,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必 須 事 先 得 到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批 准, 而 每 宗 個 案 會 獲 個 別 考 慮 12. 局 / 部 門 如 為 應 付 服 務 需 要, 可 為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支 付 與 運 作 或 職 務 有 關 的 開 支, 例 如 因 職 務 緣 故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所 涉 及 的 交 通 費 發 放 的 款 項 應 為 實 際 開 支, 而 且 不 得 列 為 聘 用 條 件 的 一 部 分 13. 局 / 部 門 應 確 保 他 們 符 合 和 履 行 僱 傭 條 例 內 有 關 僱 主 的 規 定 和 責 任, 包 括 發 放 工 資 及 保 存 僱 傭 記 錄 14. 有 關 僱 員 因 工 受 傷 或 殉 職 的 安 排, 不 應 遜 於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第 282 章 ) 的 規 定, 亦 不 應 較 按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所 適 用 的 安 排 優 厚 為 行 政 簡 便 和 顧 及 僱 員 福 利, 局 / 部 門 可 選 擇 給 予 因 工 受 傷 的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全 薪 病 假 而 非 按 期 付 款, 但 有 關 安 排 不 得 優 於 公 務 員 在 這 情 況 下, 所 有 開 支 應 列 為 病 假 工 資 計 算, 由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用 於 聘 用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的 開 支 撥 款 支 付 就 此 發 放 的 全 薪 不 應 列 為 僱 傭 條 例 規 定 的 疾 病 津 貼, 而 因 工 受 傷 所 放 取 的 全 薪 病 假 亦 不 應 從 積 存 的 有 薪 病 假 中 扣 除 15.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應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若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有 關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應 予 發 放 ) 有 關 以 任 何 由 政 府 發 放 的 約 滿 酬 金 和 由 政 府 為 該 僱 員 所 作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安 排, 局 / 部 門 應 參 考 相 關 法 例 條 文, 以 了 解 有 關 安 排 的 詳 情 品 行 和 紀 律 16.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須 遵 守 各 項 規 範 公 務 員 品 行 事 宜 的 規 則 和 規 例 他 們 的 行 為 表 現 須 與 公 務 員 看 齊, 依 時 值 勤 勤 奮 工 作 對 市 民 和 同 事 有 禮 處 事 誠 實, 以 及 遵 守 現 行 的 部 門 訓 令 局 / 部 門 應 把 有 關 品 行 和 相 關 事 宜 的 規 則 和 規 例 給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傳 閱
- 4-17.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如 疏 忽 職 守, 或 故 意 拒 絕 履 行 職 務, 或 行 為 不 當, 可 遭 受 紀 律 制 裁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的 紀 律 事 宜 須 根 據 所 訂 合 約 的 條 款 處 理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訂 明 的 程 序 及 其 他 適 用 於 公 務 員 的 政 府 紀 律 程 序, 均 不 適 用 於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員 工 投 訴 18.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可 透 過 現 有 投 訴 渠 道, 就 聘 用 及 有 關 事 宜 提 出 投 訴 局 / 部 門 應 盡 力 透 過 直 接 溝 通 及 持 續 磋 商, 解 決 個 別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就 有 關 聘 用 事 宜 的 投 訴 或 糾 紛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局 / 部 門 應 參 考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0/91 號 所 載 的 員 工 投 訴 程 序, 處 理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有 關 聘 用 事 宜 的 投 訴 及 糾 紛 完 成 受 聘 於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後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的 安 排 19. 局 / 部 門 應 根 據 個 別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的 工 作 性 質 ( 例 如 參 與 制 訂 政 策 和 接 觸 敏 感 資 料 ) 及 聘 用 年 期,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規 定 這 些 僱 員 在 完 成 受 聘 於 該 合 約 崗 位 後, 須 事 先 取 得 批 准 方 可 擔 任 外 間 工 作, 並 就 此 訂 明 有 關 安 排, 每 宗 個 案 應 予 個 別 考 慮 如 作 出 有 關 安 排,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除 須 受 他 們 先 前 的 公 務 員 離 職 後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的 規 定 ( 如 有 的 話 ) 規 管 之 外, 亦 須 受 上 述 安 排 約 束, 兩 者 同 時 生 效 相 關 安 排 ( 如 有 的 話 ) 應 在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崗 位 的 僱 傭 合 約 中 清 楚 列 明 轉 任 其 他 政 府 工 作 20.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轉 任 其 他 政 府 工 作 並 不 會 轉 換 僱 主, 法 律 上 他 們 的 僱 主 仍 然 是 政 府 這 類 僱 員 按 接 續 合 約 及 / 或 同 時 按 合 約 受 聘 於 不 同 局 / 部 門 的 服 務 期, 會 合 併 計 算, 以 決 定 僱 員 是 否 按 僱 傭 條 例 所 界 定 的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聘 僱 傭 合 約 21. 各 局 / 部 門 應 參 考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公 布 的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的 聘 書 和 僱 傭 合 約 範 本
- 5 - 監 察 22.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會 設 有 合 適 的 機 制 監 察 計 劃 的 執 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適 時 公 布 有 關 細 節 並 與 各 局 / 部 門 跟 進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