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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討 論 文 件 特 別 需 要 社 群 專 責 小 組 文 件 第 7/2015 號 扶 貧 委 員 會 特 別 需 要 社 群 專 責 小 組 上 一 屆 專 責 小 組 曾 討 論 的 議 題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臚 列 上 一 屆 特 別 需 要 社 群 專 責 小 組 及 其 兩 個 工 作 小 組 曾 探 討 過 的 主 要 議 題 和 政 策 局 / 部 門 的 跟 進 工 作 背 景 資 料 2. 在 1 月 21 日 的 第 一 次 專 責 小 組 會 議 上, 有 委 員 建 議 秘 書 處 擬 備 清 單, 臚 列 上 一 屆 專 責 小 組 曾 討 論 過 的 主 要 議 題 及 獲 當 局 採 納 的 建 議, 以 方 便 專 責 小 組 在 日 後 會 議 聚 焦 處 理 有 待 跟 進 的 議 題 3. 專 責 小 組 在 兩 年 的 任 期 內 共 舉 行 八 次 會 議, 探 討 與 不 同 的 特 別 需 要 羣 組 相 關 的 議 題, 期 間 亦 成 立 了 兩 個 工 作 小 組, 專 責 處 理 與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和 託 兒 服 務 相 關 的 議 題 八 次 專 責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過 的 議 題 載 於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總 結 過 去 專 責 小 組 和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就 不 同 特 別 需 要 群 組 提 出 的 建 議, 以 及 政 策 局 / 部 門 的 回 應 和 跟 進 工 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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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特 別 需 要 社 羣 專 責 小 組 曾 討 論 的 議 題 第 一 次 會 議 (2013 年 2 月 6 日 ) 特 別 需 要 社 羣 專 責 小 組 的 職 權 範 圍 簡 介 促 進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的 措 施 簡 介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支 援 少 數 族 裔 的 措 施 和 計 劃 簡 介 支 援 非 華 語 學 生 學 習 中 文 下 一 步 工 作 開 展 第 二 次 會 議 (2013 年 4 月 17 日 ) 非 華 語 學 生 的 教 育 支 援 檢 討 支 援 學 校 的 模 式 政 府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的 概 況 簡 介 支 援 單 親 家 庭 的 措 施 簡 介 支 援 新 來 港 人 士 的 措 施 第 三 次 會 議 (2013 年 6 月 18 日 ) 支 援 非 華 語 學 生 學 習 中 文 課 程 與 評 核 促 進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的 措 施 有 能 者 聘 之 約 章 計 劃 政 府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的 概 況 第 四 次 會 議 (2013 年 9 月 6 日 ) 展 亮 技 能 發 展 中 心 的 概 況 改 善 託 兒 服 務 的 建 議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為 特 別 需 要 社 羣 提 供 的 服 務 第 五 次 會 議 (2013 年 11 月 27 日 ) 如 何 支 援 入 讀 普 通 學 校 而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2012 年 選 定 社 羣 的 貧 窮 情 況 少 數 族 裔 統 計 調 查 的 初 步 構 思 1

第 六 次 會 議 (2014 年 3 月 11 日 ) 2014 施 政 報 告 非 華 語 學 生 學 習 中 文 的 教 育 支 援 學 前 兒 童 的 康 復 服 務 第 七 次 會 議 (2014 年 5 月 28 日 ) 促 進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的 新 措 施 有 南 亞 裔 學 童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第 八 次 會 議 (2014 年 8 月 19 日 ) 懲 教 署 支 援 更 生 人 士 的 服 務 2013 年 本 港 貧 窮 情 況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第 二 語 言 學 習 架 構 的 推 行 及 專 業 支 援 2

特 別 需 要 社 羣 專 責 小 組 附 件 二 委 員 的 建 議 少 數 族 裔 教 育 為 取 錄 較 多 非 華 語 學 生 的 中 小 學 提 供 更 多 資 源, 處 理 非 華 語 學 生 中 文 程 度 參 差 的 問 題 為 非 華 語 學 生 制 定 一 套 完 善 的 學 習 中 文 課 程 和 評 估 工 具, 讓 非 華 語 學 生 在 中 學 畢 業 後 掌 握 的 中 文 程 度 有 助 他 們 就 業 或 繼 續 升 學 從 幼 稚 園 階 段 開 始 為 少 數 族 裔 提 供 支 援 就 業 和 培 訓 加 強 為 成 年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就 業 支 援, 協 助 他 們 向 上 流 動 教 育 局 由 2014/15 學 年 起 每 年 提 供 約 2 億 元 的 撥 款, 加 強 校 內 支 援, 例 如 採 用 密 集 教 學 模 式, 提 升 小 學 低 年 級 少 數 族 裔 學 生 的 中 文 基 礎, 以 協 助 他 們 稍 後 融 入 主 流 中 文 課 堂 為 加 強 支 援 非 華 語 學 生 學 習 中 文, 教 育 局 已 開 始 為 中 小 學 提 供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第 二 語 言 學 習 架 構 特 別 設 計 教 材 和 評 估 工 具, 並 於 2014/15 學 年 起 在 高 中 分 階 段 提 供 與 資 歷 架 構 掛 鈎 的 應 用 學 習 中 文 課 程 當 局 亦 會 加 強 校 本 專 業 支 援 和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並 已 推 出 教 師 專 業 進 修 津 貼 計 劃, 及 大 幅 增 加 學 校 的 額 外 撥 款, 協 助 推 行 學 習 架 構 教 育 局 會 增 加 取 錄 少 數 族 裔 兒 童 的 幼 稚 園 的 校 本 支 援 服 務, 並 總 結 經 驗, 與 更 多 幼 稚 園 分 享, 以 建 立 一 個 更 共 融 友 善 及 中 文 語 境 豐 富 的 學 習 環 境, 藉 此 促 進 非 華 語 兒 童 盡 早 融 入 本 地 主 流 學 校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將 與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民 政 總 署 ) 轄 下 的 少 數 族 裔 支 援 服 務 中 心 合 作, 以 到 會 形 式 開 辦 試 讀 班, 首 個 社 區 傳 譯 員 的 課 程 會 於 2015 年 4 月 推 出 再 培 訓 局 會 在 2015-16 年 度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800 個 專 設 課 程 培 訓 名 額, 提 升 他 們 的 就 業 機 會 1

勞 工 處 在 2015-16 年 度 內 舉 行 共 融 招 聘 會, 並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聘 用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的 少 數 族 裔 學 員 於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中 心 及 招 聘 會 擔 任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以 加 強 為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的 就 業 服 務 政 府 在 招 聘 公 務 員 職 位 時, 可 考 慮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訂 定 不 同 的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促 進 他 們 的 就 業 機 會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回 應 : 當 局 在 2014-15 學 年 起 在 高 中 分 階 段 為 非 華 語 學 生 開 辦 全 新 的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應 用 學 習 中 文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課 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接 納 該 課 程 的 達 標 和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成 績 為 符 合 有 關 公 務 員 職 級 的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持 有 上 述 成 績 的 非 華 語 學 生 /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在 投 考 政 府 職 位 時, 可 以 符 合 有 關 公 務 員 職 級 的 相 關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不 時 與 各 局 / 部 門 就 所 有 公 務 員 職 系 的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進 行 檢 討, 確 保 各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持 續 地 檢 視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並 在 適 合 情 況 下 作 出 修 訂 現 時 共 有 20 個 職 系 在 進 行 檢 討 後 放 寬 了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另 外, 部 分 部 門 亦 對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甄 選 程 序 ( 特 別 是 有 關 溝 通 能 力 的 測 試 方 面 ) 作 出 適 當 調 整 例 如 在 二 級 懲 教 助 理 的 甄 選 程 序 中, 懲 教 署 會 以 小 組 面 試 取 代 中 文 寫 作 測 試 融 入 社 會 加 強 對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協 助 他 們 融 入 社 會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在 葵 青 區 設 立 一 間 新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支 援 服 務 中 心, 該 中 心 已 於 2014 年 10 月 投 入 服 務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將 會 在 所 有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支 援 服 務 中 心 和 分 中 心 設 立 青 少 年 專 責 小 組, 為 少 數 族 裔 青 少 年 提 供 專 設 計 劃 2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亦 會 推 行 少 數 族 裔 青 少 年 大 使 計 劃, 藉 此 與 他 們 接 觸, 了 解 其 需 要 和 困 難,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轉 介 政 府 統 計 處 已 於 2014 年 中 展 開 統 計 調 查, 搜 集 少 數 族 裔 的 社 會 及 經 濟 數 據, 以 分 析 這 群 組 的 貧 窮 情 況, 並 計 劃 在 2015 年 第 4 季 公 布 結 果 殘 疾 人 士 推 動 各 行 各 業 的 機 構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 勞 福 局 ) 於 2013 年 9 月 推 出 有 能 者 聘 之 約 章 及 共 融 機 構 嘉 許 計 劃, 鼓 勵 更 多 僱 主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實 習 和 就 業 機 會, 目 前 已 有 約 400 間 機 構 參 與 計 劃 為 了 提 升 為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獲 聘 後 提 供 的 跟 進 服 務, 勞 工 處 將 會 由 2015 年 9 月 起 把 跟 進 期 由 現 時 的 三 個 月 延 長 至 六 個 月, 以 加 強 支 援 協 助 殘 疾 僱 員 適 應 工 作 及 其 僱 主 預 計 每 年 會 有 超 過 2000 名 殘 疾 人 士 受 惠 建 議 當 局 定 期 公 布 公 務 員 體 系 內 殘 疾 僱 員 的 數 字 和 殘 疾 類 別 政 府 在 檢 視 殘 疾 僱 員 工 作 需 要 時, 可 因 應 情 況 提 供 調 節 安 排 及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協 助 他 們 履 行 職 務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回 應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定 期 公 布 公 務 員 隊 伍 中 殘 疾 僱 員 的 殘 疾 人 數 和 類 別 當 局 所 掌 握 的 資 料 是 由 僱 員 自 願 提 供, 因 此 有 關 資 料 屬 參 考 性 質 我 們 會 為 任 職 政 府 的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在 職 協 助 和 適 度 的 調 節 安 排 以 協 助 他 們 履 行 職 務, 例 如 改 裝 工 作 間 和 辦 公 室 設 施 適 當 調 整 工 作 模 式 和 工 作 安 排 提 供 所 需 輔 助 器 材 等 3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及 早 識 別 - 縮 短 有 特 殊 發 展 需 要 兒 童 輪 候 評 估 的 時 間 及 早 介 入 - 增 加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名 額, 以 及 為 來 自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有 特 殊 發 展 需 要 的 兒 童 提 供 資 助, 在 輪 候 資 助 服 務 期 間 可 以 購 買 非 政 府 機 構 或 私 人 執 業 的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專 責 小 組 轄 下 的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工 作 小 組 共 舉 行 了 三 次 會 議, 討 論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的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生 的 議 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將 加 強 現 有 6 所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中 心 的 服 務, 為 成 長 發 展 有 問 題 的 兒 童 提 供 適 時 的 評 估 及 專 業 診 斷 勞 福 局 將 在 本 屆 政 府 任 期 內 增 加 1400 多 個 資 助 學 前 康 復 名 額 低 收 入 家 庭 亦 可 申 請 津 貼 接 受 外 購 服 務, 讓 輪 候 資 助 服 務 的 兒 童 盡 早 接 受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此 外, 當 局 將 會 利 用 獎 劵 基 金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邀 請 津 助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營 運 者 提 供 到 校 康 復 服 務, 讓 就 讀 於 幼 稚 園 或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盡 早 受 惠 在 中 小 學 增 設 融 合 教 育 課 程 協 調 老 師, 專 職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及 統 籌 學 校 相 關 的 教 育 工 作 加 強 學 生 支 援, 包 括 增 加 三 層 支 援 模 式 下 之 學 習 支 援 津 貼 扶 貧 委 員 會 在 今 年 3 月 通 過 利 用 關 愛 基 金 推 行 為 期 3 年 的 試 驗 計 劃, 由 2015/16 學 年 起 向 收 錄 較 多 有 特 殊 教 育 及 經 濟 需 要 學 生 的 普 通 學 校 提 供 現 金 津 貼, 以 便 學 校 安 排 一 名 專 責 教 師 統 籌 校 內 特 殊 教 育 所 需 的 支 援 另 外, 扶 貧 委 員 會 亦 通 過 由 2015/16 學 年 起 的 3 年 內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及 經 濟 需 要 的 專 上 學 生 增 加 學 習 開 支 助 學 金 教 育 局 為 普 通 學 校 提 供 的 額 外 資 源 包 括 按 學 生 所 需 支 援 的 層 級 而 提 供 的 學 習 支 援 津 貼 不 同 支 援 輔 導 計 劃 下 提 供 的 額 外 教 師 和 教 學 助 理 及 增 補 基 金 等 由 2013/14 學 年 起, 每 所 學 校 每 年 可 獲 得 的 學 習 支 援 津 貼 上 限, 由 100 萬 元 增 加 至 150 萬 元, 又 在 2014/15 學 年, 把 學 習 支 援 津 貼 的 津 貼 額 進 一 步 增 加 30%, 局 方 亦 會 隨 通 脹 率 每 年 調 整 金 額 4

由 2015/16 學 年 開 始, 恆 常 化 現 時 關 愛 基 金 為 特 殊 學 校 清 貧 學 生 提 供 額 外 交 通 津 貼 援 助 項 目 由 2015/16 學 年 起 三 年, 委 託 非 政 府 機 構 為 有 特 殊 學 習 困 難 及 非 華 語 中 學 生 試 辦 工 作 體 驗 計 劃 資 助 大 專 院 校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加 強 對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的 中 小 學 的 專 業 支 援, 包 括 增 加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及 其 他 治 療 的 服 務 增 加 專 業 治 療 人 手, 培 訓 相 關 專 才 ( 包 括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語 言 治 療 師 及 職 業 治 療 師 )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已 在 2014 年 9 月 通 過 撥 款 2,000 萬 元 予 八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院 校 可 運 用 這 筆 撥 款 推 行 各 項 措 施, 提 升 對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支 援 服 務, 例 如 購 買 所 需 器 材 及 設 施, 以 及 加 強 對 學 術 及 行 政 職 員 的 培 訓 等 教 育 局 正 按 年 擴 展 服 務, 目 標 是 至 2016/17 學 年 為 全 港 公 營 中 小 學 提 供 校 本 教 育 心 理 服 務 局 方 亦 會 按 學 校 的 情 況 編 配 有 關 服 務, 例 如 安 排 取 錄 較 多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學 校 優 先 獲 得 服 務 ; 而 對 於 服 務 有 較 多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教 育 局 會 調 節 其 負 責 的 學 校 數 目, 藉 以 平 衡 其 工 作 量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的 回 應 : 職 業 治 療 學 理 學 士 及 物 理 治 療 學 理 學 士 課 程 的 收 生 學 額, 在 2012-15 年 三 年 期 內 的 每 個 學 年 已 分 別 增 加 至 90 個 及 110 個 此 外,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於 2012 年 1 月 首 度 開 辦 兩 年 制 的 職 業 治 療 學 碩 士 課 程 及 物 理 治 療 學 碩 士 課 程 予 非 本 科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就 此 訓 練 課 程, 社 署 以 資 助 計 劃 的 形 式, 向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撥 款, 為 被 機 構 錄 取 的 學 生 提 供 學 費 資 助, 以 鼓 勵 他 們 在 畢 業 後 投 身 福 利 界 參 與 資 助 計 劃 的 第 一 期 課 程 畢 業 生 已 陸 續 投 入 就 業 市 場, 而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亦 於 2014 年 1 月 開 辦 第 二 期 課 程, 社 署 會 5

繼 續 提 供 相 關 資 助 加 強 家 長 支 援 單 親 家 庭 加 強 託 兒 服 務, 提 升 單 親 家 庭 自 力 更 生 的 能 力 勞 福 局 將 會 增 加 現 有 津 助 家 長 / 親 屬 資 源 中 心 的 社 工 人 手, 提 升 家 長 照 顧 和 訓 練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子 女 能 力, 特 別 是 幼 齡 子 女 專 責 小 組 轄 下 的 託 兒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共 舉 行 了 三 次 會 議, 討 論 如 何 完 善 託 兒 服 務 2015 年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加 強 幼 兒 照 顧 服 務 的 措 施 包 括 : (a) 由 2015-16 年 度 起, 分 階 段 在 需 求 殷 切 的 地 區 內 資 助 幼 兒 中 心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增 加 約 5000 個 延 長 時 間 服 務 名 額, 以 便 更 多 有 需 要 的 學 前 兒 童 ( 六 歲 以 下 ) 可 留 在 原 有 服 務 單 位 繼 續 接 受 延 長 時 間 的 照 顧 (b) 在 2017-18 年 度, 提 供 約 100 個 額 外 資 助 及 長 時 間 全 日 制 託 兒 服 務 名 額 供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使 用 (c) 透 過 私 人 土 地 作 福 利 用 途 特 別 計 劃, 邀 請 非 政 府 機 構 設 立 附 設 幼 兒 中 心 已 有 兩 間 機 構 回 應, 建 議 可 合 共 提 供 約 100 個 自 負 盈 虧 的 名 額 此 外, 政 府 亦 會 探 討 以 先 導 形 式 在 將 軍 澳 的 新 建 政 府 辦 公 大 樓 為 員 工 提 供 100 個 幼 兒 照 顧 服 務 名 額 的 可 行 性 (d) 向 資 助 獨 立 幼 兒 中 心 提 供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和 延 長 時 間 服 務 的 單 位 提 供 資 源, 加 強 督 導 及 行 政 支 援 (e) 於 2015-16 年 度 展 開 顧 問 研 究, 就 幼 兒 照 顧 服 務 的 長 遠 發 展 提 供 意 見 (f) 推 出 一 項 協 助 祖 父 母 在 家 庭 環 境 內 成 為 訓 練 有 素 的 幼 兒 照 顧 者 的 試 驗 計 劃, 以 加 強 對 核 心 家 庭 的 支 援 (g) 透 過 教 育 局 轄 下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積 極 考 慮 如 何 鼓 勵 幼 稚 園 提 供 可 6

以 支 援 雙 職 父 母 的 全 日 服 務, 及 為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新 來 港 人 士 協 助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面 對 新 環 境 和 融 入 社 會 加 強 新 來 港 人 士 就 業 支 援 更 生 人 士 檢 討 更 生 人 士 獲 釋 三 年 後 才 可 以 申 請 擔 當 保 安 工 作 的 限 制 由 今 年 7 月 起 民 政 總 署 將 目 前 在 深 圳 和 廣 東 省 推 行 的 期 望 管 理 計 劃 擴 展 至 福 建 省, 為 有 意 來 港 定 居 的 人 士 提 供 社 區 教 育 支 援 網 絡 等 活 動, 讓 他 們 多 了 解 香 港 情 況 後, 才 決 定 來 港 定 居 再 培 訓 局 在 2015-16 年 度 為 新 來 港 人 士 提 供 1300 個 專 設 課 程 名 額, 包 括 開 設 如 物 理 治 療 等 技 能 培 訓 課 程, 吸 引 具 較 高 學 歷 或 專 業 經 驗 的 新 來 港 人 士 修 讀 保 安 局 的 回 應 : 保 安 及 護 衞 業 管 理 委 員 會 根 據 法 例 制 定 的 簽 發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的 準 則 列 明,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品 行 良 好, 其 受 僱 紀 錄 刑 事 紀 錄 及 其 他 有 關 因 素, 均 在 考 慮 之 列 如 申 請 人 刑 滿 獲 釋 未 足 三 年, 一 般 不 會 獲 發 許 可 證 這 是 考 慮 到, 被 判 監 禁 刑 罰 的 罪 行, 反 映 罪 行 性 質 較 為 嚴 重 考 慮 到 保 安 業 的 社 會 功 能, 以 及 一 般 市 民 對 保 安 人 員 操 守 的 期 望, 當 局 認 為 有 關 限 制 是 有 需 要 的 有 關 限 制 以 三 年 為 限, 亦 是 在 上 述 考 慮 及 給 予 釋 囚 合 理 自 新 機 會 兩 者 之 間, 作 出 平 衡 委 員 何 喜 華 先 生 正 就 更 生 人 士 申 請 擔 當 保 安 工 作 的 限 制 進 行 研 究, 待 研 究 完 成 後, 將 與 專 責 小 組 分 享 結 果 放 寬 更 生 人 士 申 請 綜 援 一 個 月 後 才 取 得 綜 援 的 可 行 性 社 署 的 回 應 : 根 據 現 行 規 定, 若 綜 援 申 請 人 是 15 至 59 7

歲 身 體 健 全 的 失 業 人 士 ( 包 括 更 生 人 士 ), 必 須 參 加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才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援 助, 而 開 始 發 放 援 助 金 的 日 期 通 常 為 申 請 日 期 起 計 一 個 月 之 後 設 立 一 個 月 等 候 期 的 目 的, 是 鼓 勵 身 體 健 全 有 工 作 能 力 的 申 請 人 先 嘗 試 尋 找 工 作, 自 力 更 生 即 將 獲 釋 的 更 生 人 士 如 有 需 要 在 出 獄 後 立 即 申 請 綜 援, 可 在 出 獄 前 以 郵 遞 方 式 提 出 綜 援 申 請, 亦 可 經 政 府 部 門 轉 介, 例 如 透 過 懲 教 署 的 輔 導 人 員 或 其 他 非 政 府 機 構 轉 介 申 請 社 署 接 到 申 請 後, 便 會 在 該 申 請 人 出 獄 後 盡 快 處 理 社 署 與 香 港 善 導 會 和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已 簡 化 了 轉 介 個 案 予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的 程 序 在 此 項 安 排 下, 香 港 善 導 會 及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會 使 用 指 定 的 轉 介 表 格, 把 真 正 需 要 緊 急 經 濟 援 助 的 更 生 人 士 轉 介 至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以 縮 短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更 生 人 士 申 請 綜 援 的 時 間 若 申 請 人 有 真 正 困 難, 社 署 署 長 可 酌 情 豁 免 一 個 月 的 等 候 期, 由 申 請 日 起 給 予 援 助 若 申 請 人 有 緊 急 經 濟 需 要, 更 可 在 數 日 內 獲 發 緊 急 援 助 金 年 老 殘 疾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健 康 欠 佳 的 綜 援 申 請 人 ( 包 括 更 生 人 士 ), 他 們 在 符 合 申 領 資 格 的 情 況 下, 一 般 可 由 申 請 日 起 領 取 每 月 的 援 助 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