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富 邦 勇 士 系 際 冠 軍 盃 競 賽 規 程 壹 宗 旨 : 為 推 展 大 專 校 院 籃 球 運 動, 促 進 校 際 運 動 交 流 及 發 掘 培 養 優 秀 籃 球 選 手, 提 升 籃 球 運 動 技 術 水 準, 特 舉 辦 本 比 賽 貳 組 織 : 一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二 主 辦 單 位 : 富 邦 人 壽 三 共 同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四 協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籃 球 協 會 全 國 各 大 專 校 院 五 贊 助 單 位 :( 略 ) 參 職 隊 員 註 冊 及 報 名 : 一 球 隊 意 願 報 名 : 即 日 起 至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止 二 隊 職 員 註 冊 報 名 日 期 : 第 一 區 ( 北 一 區 北 二 區 ): 即 日 起 至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止 第 二 區 ( 北 三 區 北 四 區 ): 即 日 起 至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止 第 三 區 : 即 日 起 至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止 第 四 區 : 即 日 起 至 6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止 第 五 區 : 即 日 起 至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止 第 六 區 : 即 日 起 至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止 ( 一 ) 手 續 : 網 路 線 上 註 冊 報 名 方 式, 參 賽 單 位 於 註 冊 期 間 輸 入 所 屬 意 願 報 名 序 號 資 料, 即 可 進 入 系 統 開 始 進 行 網 路 註 冊 報 名, 完 成 後 請 列 印 職 隊 員 清 冊 加 蓋 校 印 及 系 所 行 政 主 管 或 是 體 育 行 政 主 管 單 位 戳 章, 以 掛 號 郵 寄 大 專 體 總 收, 始 完 成 隊 職 員 註 冊 報 名 手 續 ( 二 ) 球 員 註 冊 報 名 資 格 請 依 據 本 規 程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如 未 依 格 填 寫 清 楚, 則 該 球 員 視 同 未 完 成 註 冊 報 名 ( 三 ) 每 隊 可 報 名 領 隊 1 人 教 練 1 人 助 理 教 練 1 人 管 理 1 人 球 員 18 人 ( 含 隊 長, 男 女 可 以 混 合 組 隊, 每 場 比 賽 前 提 出 正 式 上 場 球 員 名 單 12 人 ) 肆 比 賽 日 期 : 一 校 代 表 隊 選 拔 賽 :105 年 3 月 至 4 月 間 ( 校 內 比 賽 日 期 及 賽 程 賽 制 配 合 各 校 系 際 盃 舉 辦 由 各 校 自 訂 ) 二 分 區 預 賽 :105 年 5 月 至 6 月 間 ( 由 分 區 負 責 人 協 調 及 安 排 比 賽 場 地 與 時 間 ) 三 決 賽 :105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 月 9 日 ( 星 期 日 )( 決 賽 地 點 由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 伍 比 賽 地 點 : 一 比 賽 場 地 之 安 排 : ( 一 ) 比 賽 如 有 轉 播, 比 賽 場 地 得 配 合 轉 播 單 位 會 勘 後 決 定 之 ( 二 ) 由 主 辦 單 位 及 分 區 負 責 人 協 調 訂 定 之 ( 遴 選 優 先 順 序, 可 參 酌 本 規 程 附 則 ( 五 )) 二 如 遇 無 比 賽 場 地 時, 由 主 辦 單 位 或 分 區 負 責 人 協 調 安 排 至 其 它 場 地, 其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異 議 三 如 遇 兩 校 ( 含 ) 以 上 爭 取 時, 經 協 調 仍 無 法 取 得 共 識 時, 得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之 唯 出 席 領 隊 會 議 之 教 練 或 職 員 才 具 有 爭 取 比 賽 場 地 之 資 格 陸 參 賽 單 位 :
一 校 代 表 隊 : 配 合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各 會 員 學 校 所 舉 辦 之 系 際 盃 籃 球 賽 競 賽 規 程 組 隊 之 方 式, 惟 冠 軍 隊 得 代 表 該 校 參 加 本 比 賽 分 區 預 賽 二 全 國 報 名 隊 伍 以 72 隊 為 限 ( 各 分 區 以 9 隊 為 限 ) 三 校 代 表 隊 之 組 成 須 以 系 為 單 位 ( 同 系 之 日 夜 間 部 可 組 隊 參 賽, 但 不 得 跨 系 組 隊 ) 四 分 區 預 賽 : 每 校 以 參 賽 1 隊 為 限 柒 參 賽 資 格 : 一 註 冊 報 名 參 加 比 賽 之 球 員 以 各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均 註 冊 在 學 之 學 生 ( 教 育 部 頒 佈 之 正 式 學 制 者 ) 為 限 ( 借 讀 旁 聽 選 讀 生 學 分 班 及 軍 事 校 院 預 備 生 專 修 班 學 生 不 得 參 加 ), 每 人 限 報 名 1 隊 *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報 名 參 賽, 如 進 入 複 決 賽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於 比 賽 時 提 交 至 紀 錄 台, 以 備 裁 判 員 查 驗, 未 繳 交 者 不 准 出 場 比 賽 二 男 生 凡 曾 報 名 參 加 超 級 籃 球 聯 賽 ( 以 下 簡 稱 SBL) 之 球 員 及 曾 經 報 名 參 加 大 專 籃 球 聯 賽 公 開 組 第 一 級 及 第 二 級 之 球 員, 不 可 參 加 本 賽 事 三 軍 警 學 校 以 正 期 生 及 專 科 部 學 生 為 限 四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賽 事 : ( 一 )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系 所 之 學 生 ( 二 )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進 入 大 專 校 院 之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高 中 職 ) 學 生 及 國 民 中 學 升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以 下 簡 稱 五 專 ) 之 入 學 學 生 ; 含 甄 審 甄 試 單 獨 招 生 轉 學 ( 插 班 ) 考 試 加 分 等 ( 經 轉 學 插 班 考 試 者, 如 原 參 賽 組 別 為 一 般 組 或 乙 組 者, 不 在 此 限 ) ( 三 ) 入 學 管 道 採 計 運 動 專 長 術 科 檢 定 或 術 科 測 驗 或 運 動 成 績 之 學 生 ( 軍 事 校 院 特 殊 需 求, 入 學 時 體 能 測 驗 不 在 此 限 ) ( 四 ) 曾 具 社 會 甲 組 或 職 業 運 動 員 資 格 者 ( 五 ) 高 中 職 時 期 獲 得 全 中 運 或 教 育 部 升 學 輔 導 指 定 盃 賽 前 八 名 運 動 員 ( 六 ) 高 中 職 及 五 專 以 上 曾 入 選 各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家 ( 地 區 ) 代 表 隊 運 動 員, 參 加 國 際 運 動 總 會 舉 辦 之 正 式 錦 標 賽 者 ( 含 世 界 盃 世 界 錦 標 賽 世 青 世 青 少 亞 洲 盃 亞 洲 錦 標 賽 亞 青 亞 青 少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 惟 身 心 障 礙 比 賽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或 就 讀 大 專 校 院 時 期 入 選 非 亞 奧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者, 不 涉 上 述 1 至 5 項 者, 得 參 加 一 般 組 本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第 一 目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系 所 係 指 下 列 學 校 系 所 : 編 號 單 位 ( 學 系 ) 名 稱 編 號 單 位 ( 學 系 ) 名 稱 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10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學 系 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11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3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12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4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體 育 與 健 康 休 閒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13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5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14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系 6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 體 育 學 系 陸 上 運 動 學 系 水 上 運 動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訓 練 研 究 所 15 輔 仁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16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7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陸 上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17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技 術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競 技 與 教 練 科 學 研 究 所 18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8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 體 育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體 育 研 究 所 19 長 榮 大 學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 所 ) 9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捌 比 賽 制 度 : 一 校 代 表 隊 比 賽 制 度 : 賽 制 由 各 校 決 定, 冠 軍 隊 代 表 該 校 進 入 分 區 預 賽 二 分 區 預 賽 : 採 分 組 循 環, 各 區 以 不 超 過 9 隊 為 限, 各 區 冠 軍 隊 進 入 總 決 賽 分 區 原 則 如 下 : 1 第 一 區 ( 北 一 區 北 二 區 ): 臺 北 市 花 蓮 縣 金 門 縣 2 第 二 區 ( 北 三 區 北 四 區 ):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3 第 三 區 : 桃 園 市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4 第 四 區 :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5 第 五 區 :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6 第 六 區 :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澎 湖 縣 ( 三 ) 決 賽 : 計 8 隊, 以 抽 籤 決 定 序 位 A-H, 並 進 行 單 淘 汰, 比 賽 方 式 如 下 : 決 賽 : 12 爭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11 爭 第 三 名 第 四 名 7 8 1 2 3 4 A B C D E F G H 玖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籃 球 協 會 審 定 之 現 行 國 際 籃 球 規 則 拾 循 環 賽 計 分 與 名 次 判 定 : 依 中 華 民 國 籃 球 協 會 審 定 之 現 行 國 際 籃 球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拾 壹 比 賽 用 球 : 拾 貳 領 隊 會 議 :( 另 行 文 通 知 ) 拾 參 一 般 規 定 : 一 職 隊 員 名 單 註 冊 報 名 經 領 隊 會 議 確 定 後, 不 得 再 要 求 變 更 二 球 隊 出 場 比 賽 前, 應 將 參 加 該 場 出 賽 12 名 球 員 之 學 生 證 提 交 記 錄 台 ( 畢 業 生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以 備 裁 判 員 查 驗, 未 繳 交 學 生 證 者 不 准 出 場 比 賽 三 未 經 報 名 之 球 員, 不 准 列 坐 於 球 隊 席 區 四 凡 比 賽 時 發 生 規 則 中 無 明 文 規 定 之 問 題, 依 據 國 際 籃 球 規 則 第 46 條 第 12 項 規 定 : 裁 判 員 有 權 決 定 規 則 上 所 未 提 及 的 事 項, 且 該 場 裁 判 員 之 判 決 為 最 終 判 決 五 比 賽 計 時 記 錄 之 工 作, 由 主 辦 單 位 或 協 辦 單 位 安 排 之 六 協 辦 學 校, 應 維 護 參 賽 球 隊 職 隊 員 及 裁 判 員 臨 場 委 員 記 錄 台 工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七 為 維 護 球 賽 品 質 及 球 員 安 全, 球 隊 出 賽 時 一 定 要 有 經 註 冊 報 名 之 球 隊 職 員 至 少 1 人 到 場, 才 可 進 行 比 賽, 若 超 過 表 定 時 間 15 分 鐘 仍 未 到 場, 裁 判 沒 收 該 場 比 賽, 比 數 為 20:0, 積 分 0 分 計 算, 該 隊 如 有 剩 餘 賽 程, 得 繼 續 參 賽 拾 肆 獎 勵 : 一 團 體 獎 : 1 冠 軍 : 獎 學 金 10 萬 元 整, 獎 盃 乙 座 2 亞 軍 : 獎 學 金 3 萬 5 仟 元 整, 獎 盃 乙 座 3 季 軍 : 獎 學 金 2 萬 元 整, 獎 盃 乙 座 4 殿 軍 : 獎 學 金 1 元 整, 獎 盃 乙 座 二 個 人 獎 : 1 MVP: 獎 學 金 5000 元 整, 獎 盃 乙 座 2 得 分 王 : 獎 學 金 2000 元 整, 獎 盃 乙 座 3 最 佳 五 人 : 每 人 獎 學 金 2000 元 整, 獎 座 各 乙 座 拾 伍 申 訴 : 一 有 關 球 員 資 格 問 題, 各 單 位 應 於 該 場 比 賽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以 書 面 由 領 隊 或 教 練 簽 名, 並 繳 交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整, 向 分 區 負 責 人 或 賽 務 組 提 出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者,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成 立 時, 保 證 金 退 還, 否 則 由 大 會 沒 收 二 若 在 比 賽 終 了 時, 球 隊 認 為 某 件 事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該 隊 隊 長 應 立 即 通 知 裁 判 員, 對 比 賽 的 結 果 有 所 異 議 提 出 抗 議, 且 隊 長 應 在 比 賽 記 錄 表 抗 議 球 隊 隊 長 簽 名 欄 簽 名, 並 依 本 條 第 一 款 程 序 提 出,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訴 以 審 判 委 員 會 之 判 決 為 終 決 拾 陸 罰 則 : 一 球 員 資 格 部 分 : 1 球 隊 如 有 未 經 註 冊 或 不 符 規 定 之 球 員 出 賽, 即 取 消 該 隊 繼 續 比 賽 之 權 利, 已 賽 成 績 不 計 2 發 生 球 員 資 格 之 申 訴, 由 主 辦 單 位 查 核 並 提 交 審 判 委 員 會 議 處 3 球 員 如 冒 名 頂 替 或 有 身 分 不 符 事 實 的 證 明 發 生 時, 其 法 律 責 任 應 由 該 學 校 所 屬 主 管 負 責 二 比 賽 部 分 : 1 凡 比 賽 中 被 判 處 奪 權 犯 規 之 球 員 或 教 練, 於 次 場 禁 賽 1 場 ( 不 限 年 度 累 積 ); 另 視 情 節 輕 重 得 由 分 區 負 責 人 提 報 審 判 委 員 會 議 處 2 比 賽 中 有 球 員 發 生 嚴 重 違 反 運 動 道 德 之 情 事, 經 裁 判 員 判 決 毆 人 或 互 毆 確 定 後, 該 球 員 立 即 禁 賽, 並 取 消 參 加 後 續 比 賽 之 權 利 3 比 賽 中 如 發 生 球 隊 集 體 ( 同 隊 二 人 含 以 上 ) 鬥 毆 事 件, 取 消 該 隊 繼 續 比 賽 權 利 及 已 賽 成 績 不 計 4 比 賽 中 賽 後 如 有 球 員 或 球 隊 相 關 人 員 對 大 會 工 作 人 員 ( 裁 判 員 臨 場 委 員 記 錄 台 工 作 人 員 及 球 隊 職 隊 員 ) 有 語 言 暴 力 及 肢 體 侵 犯 或 影 響 賽 會 進 行, 立 即 取 消 該 隊 繼 續 比 賽 權 利, 並 於 次 年 停 止 該 隊 參 加 本 項 比 賽 一 年, 並 報 請 有 關 單 位 議 處 ( 由 分 區 負 責 人 向 比 賽 賽 務 組 口 頭 報 告, 並 於 賽 後 八 小 時 內 書 面 轉 報 聯 賽 審 判 委 員 會 議 處 ) 5 拒 絕 比 賽 被 判 棄 權 之 球 隊, 除 取 消 往 後 各 項 賽 程, 其 已 賽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亦 不 列 入 名 次 6 教 練 指 導 球 員 不 得 發 生 言 語 或 肢 體 不 當 管 教 行 為, 違 反 此 規 定 者, 除 立 即 禁 賽 外, 並 於 次
年 停 止 參 加 後 續 比 賽 7 依 本 規 程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提 出 申 訴 之 案 件, 經 比 賽 結 束 後, 查 驗 資 格 身 分 不 符 者, 除 取 消 該 單 位 所 獲 之 成 績 ( 名 次 ), 並 繳 回 所 領 之 補 助 金 獎 勵 金 獎 盃 獎 狀 等 項 外 三 球 衣 部 分 ( 一 ) 球 衣 需 有 中 文 或 英 文 校 名 及 科 系 名, 且 字 體 不 可 小 於 球 衣 任 何 廣 告 字 體, 並 依 籃 球 規 則 第 四 條 規 定, 比 賽 球 衣 應 有 與 球 衣 顏 色 對 比 的 平 面 實 體 號 碼 號 碼 應 清 晰 易 見, 且 背 部 的 號 碼 至 少 應 高 20 公 分 ; 前 面 的 號 碼 至 少 應 高 10 公 分 ; 號 碼 的 筆 畫 至 少 應 寬 2 公 分, 同 隊 球 員 不 得 穿 著 號 碼 相 同 的 球 衣, 任 何 廣 告 或 標 誌 應 距 離 球 衣 號 碼 至 少 5 公 分, 不 符 上 述 規 定 者, 裁 判 員 得 沒 收 該 場 比 賽, 比 數 為 20:0, 積 分 0 分 計 算 ( 二 ) 禁 止 穿 著 迷 彩 球 衣 比 賽 拾 柒 附 則 : 一 集 中 比 賽 時, 賽 程 表 中 隊 名 在 前 的 球 隊 著 淺 色 球 衣 ; 隊 名 在 後 者 著 深 色 球 衣 淺 色 球 衣 ( 以 白 色 為 原 則 ), 坐 記 錄 台 面 向 球 場 左 側 球 員 席 ; 深 色 球 衣, 坐 記 錄 台 面 向 球 場 右 側 球 員 席 二 如 遇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按 照 既 定 賽 程 如 期 比 賽 時, 須 事 先 徵 得 所 屬 分 區 負 責 人 及 大 會 賽 務 組 裁 判 組 同 意 後, 始 得 另 行 擇 期 比 賽 三 各 場 比 賽 進 行 時 如 遇 特 殊 情 形, 比 賽 與 否 由 裁 判 員 會 同 臨 場 委 員 裁 定, 並 向 大 會 報 告 拾 捌 保 險 : 一 球 隊 職 隊 員 比 賽 期 間, 請 參 賽 單 位 自 行 投 保 旅 行 平 安 險 二 比 賽 期 間, 比 賽 場 地 由 主 辦 單 位 辦 理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