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二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參加須知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簽 呈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瑞興銀行

???T????????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教育實習問與答: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xls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目 錄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0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壹、總 則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BOT_BS_audited_96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1公告[1].rtf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一、 資格條件: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七 經 費 預 估 : ( 一 ) 本 案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經 費 補 助 每 位 出 國 考 察 央 團 教 師 至 多 新 臺 幣 肆 萬 伍 仟 柒 佰 伍 拾 元 ( 含 機 票 ) ( 二 ) 不 足 款 項 由 參 與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 三 )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untitled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ip10t24w2z2x15l35s2v;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Transcription:

2016 臺 北 燈 節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花 燈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北 市 教 終 字 第 10440774000 號 函 訂 定 壹 目 的 : 為 加 強 推 行 傳 統 藝 術 教 育, 增 進 花 燈 創 作 與 欣 賞 知 能, 再 造 並 延 續 傳 統 民 俗 工 藝, 以 達 成 全 民 參 與 寓 教 於 樂 的 學 習 目 的 貳 依 據 : 臺 北 市 政 府 105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辦 理 參 辦 理 單 位 一 主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二 承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局 )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三 執 行 單 位 ( 一 ) 臺 北 市 立 福 安 國 民 中 學 ( 報 名 送 件 及 評 審 ) 地 址 :[111]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延 平 北 路 七 段 250 號 學 務 處 胡 智 為 主 任 電 話 :(02)2810-8766 轉 130 或 137 傳 真 :(02)2810-2207 ( 二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國 民 小 學 ( 表 揚 及 經 費 核 撥 銷 ) 教 務 處 陳 麗 香 主 任 地 址 :[110]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勤 街 60 號 電 話 :(02)2720-4005 轉 811 傳 真 :(02)2725-3247 肆 競 賽 主 題 設 計 依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小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分 如 下 : 一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 以 自 行 車 遊 臺 北 我 的 設 計 my style 為 主 題 設 計 二 小 型 主 題 燈 座 : 以 新 春 祈 福 歡 樂 過 新 年 為 主 題 設 計 由 以 上 主 題 進 行 創 意 設 計, 展 現 2016 臺 北 燈 節 學 生 燈 區 在 自 行 車 遊 臺 北 我 的 設 計 my style 及 新 春 祈 福 歡 樂 過 新 年 之 創 意 發 想 ; 除 可 描 繪 生 肖 故 事, 並 可 結 合 各 種 表 現 方 式 展 現, 邀 請 全 臺 各 級 學 校 師 生 社 會 人 士 參 與 製 作, 於 燈 座 主 題 或 燈 具 材 料 上 展 現 巧 思, 以 展 現 燈 飾 新 風 貌 及 民 俗 文 化 薪 傳 之 教 育 成 果 伍 競 賽 題 材 : 參 賽 者 自 行 創 作 ( 建 議 結 合 創 新 材 質, 如 : 陶 燈 浮 雕 LED 等 燈 材 或 其 他 科 技 材 質 之 創 作, 並 請 使 用 節 能 燈 泡 ) 陸 參 加 對 象 :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師 生 及 社 會 人 士 均 可 參 加, 歡 迎 全 民 按 別 報 名 參 賽 柒 競 賽 類 別 及 別 : 分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及 小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一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1

( 一 ) 參 賽 別 : 分 為 社 會 大 專 高 中 職 國 中 國 小 等 四, 歡 迎 全 民 按 別 報 名 參 賽, 報 名 資 格 詳 參 本 計 畫 玖 ( 二 ) 件 數 及 人 數 限 制 : 競 賽 作 品 以 學 校 機 關 團 體 為 單 位 參 與, 每 件 作 品 製 作 人 數 以 15 人 為 限, 指 導 教 師 以 3 人 為 限, 跨 單 位 指 導 之 教 師 應 於 報 名 表 註 明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並 經 該 單 位 同 意 ( 三 ) 報 名 參 賽 各 須 經 所 屬 單 位 同 意 並 核 章 ( 參 加 社 會 大 專 以 個 人 名 義 報 名 者 除 外 ) 二 小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 一 ) 參 賽 別 : 分 為 社 會 大 專 高 中 職 國 中 國 小 親 子 等 五, 歡 迎 全 民 按 別 報 名 參 賽, 報 名 資 格 詳 參 本 計 畫 玖 ( 二 ) 件 數 及 人 數 限 制 : 各 參 賽 團 隊 參 賽 件 數 不 限 ; 參 賽 作 品 如 係 共 同 創 作, 每 件 作 品 製 作 人 數 以 5 人 為 限, 指 導 教 師 以 1 人 為 限 ( 參 加 社 會 大 專 以 個 人 名 義 報 名 者 除 外, 親 子 得 不 需 有 指 導 教 師 ) ( 三 ) 作 品 可 採 單 件 或 合 作 品 方 式 表 現 ( 四 ) 報 名 參 賽 之 各 報 名 表 須 經 所 屬 單 位 同 意 並 核 章 ( 參 加 社 會 大 專 以 個 人 名 義 報 名 者 及 親 子 除 外 ) ( 五 ) 參 賽 者 參 賽 件 數 不 限, 惟 本 次 參 賽 得 獎 每 人 以 1 件 為 限 三 競 賽 者 投 件 應 依 上 開 規 定 主 題 設 計 圖 說 及 實 物, 俾 符 本 計 畫 規 定 捌 作 品 規 格 一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 一 ) 以 裝 於 花 燈 平 臺 方 式 呈 現, 為 配 合 展 出, 作 品 規 格 長 度 9 公 尺, 寬 度 不 得 超 過 2.4 公 尺, 高 度 不 限, 作 品 結 構 及 內 容 力 求 豐 富 ( 含 燈 車 臺 面 布 置 ), 惟 應 考 量 安 全 及 穩 固 性, 臺 座 高 0.6 公 尺,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 二 ) 供 電 方 式 以 臨 時 電 或 發 電 機 供 電 發 光 ( 交 流 電 110 伏 特 ), 供 電 起 始 時 間 為 105 年 2 月 15 日 ( 週 一 ) 作 品 應 強 調 安 全 性 ( 結 構 安 全 電 線 整 編 漏 電 絕 緣 等 ) 防 水 與 燈 座 亮 度 ( 三 ) 裝 地 點 日 期 : 花 博 圓 山 公 園 園 區,105 年 2 月 15 日 ( 週 一 ) 至 16 日 ( 週 二 ) 若 有 異 動, 將 公 告 於 教 育 局 網 站 民 政 局 網 站 福 安 國 中 網 站 ( 詳 細 網 站 請 逕 閱 本 實 施 計 畫 拾 伍 注 意 事 項 : 十 2016 臺 北 燈 節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花 燈 競 賽 籌 備 會 ) 二 小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 一 ) 以 平 臺 放 置 或 懸 掛 方 式 展 出, 電 源 供 應 採 插 電 發 光 式 ( 交 流 電 110 伏 特 ), 供 電 起 始 時 間 為 105 年 2 月 15 日 ( 週 一 ) 使 用 蠟 燭 電 池 者 均 恕 不 收 件 作 品 應 考 量 安 全 性 穩 固 性 防 水 及 亮 度 請 自 備 1-2 條 具 安 全 閥 的 延 長 線 ( 備 用 ) ( 二 ) 為 配 合 展 出, 各 作 品 規 格 最 大 以 長 度 約 2 公 尺 寬 度 約 2 公 尺 高 度 約 2 公 尺 玖 報 名 2

一 報 名 資 格 : 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外 國 僑 民 及 外 僑 學 校 師 生 均 可 按 別 報 名 參 加, 並 以 學 校 機 關 團 體 名 義 報 名 參 加 二 報 名 日 期 ( 一 )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104 年 10 月 27 日 ( 週 二 ) 至 11 月 10 日 ( 週 二 ) 止 ( 二 ) 小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104 年 12 月 1 日 ( 週 二 ) 至 12 月 15 日 ( 週 二 ) 止 三 報 名 手 續 : 參 賽 者 請 詳 閱 本 實 施 計 畫, 務 必 完 成 下 列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之 規 定 才 算 完 成 報 名 ( 一 )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1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及 小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都 要 印 出 2016 臺 北 燈 節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花 燈 競 賽 書 面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一 ) 及 2016 臺 北 燈 節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花 燈 競 賽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表 ( 如 附 件 二 ), 並 填 妥 資 料 依 規 定 完 成 核 章 手 續 ; 代 表 學 校 參 賽 者, 須 另 外 檢 附 代 表 學 校 參 賽 聲 明 書 ( 如 附 件 三 ) 2 檢 附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1)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應 備 妥 彩 色 作 品 設 計 圖 (A3 規 格, 標 明 作 品 尺 寸, 並 含 電 子 檔 光 碟 ) 所 有 作 者 及 指 導 人 員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或 學 生 證 等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俾 利 姓 名 核 對 ) (2) 小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 所 有 作 者 及 指 導 人 員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或 學 生 證 等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俾 利 姓 名 核 對 ) ( 二 ) 郵 寄 地 點 :( 將 上 列 1 及 2 之 書 面 資 料 裝 入 信 封, 郵 寄 至 [111]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延 平 北 路 七 段 250 號 臺 北 市 立 福 安 國 民 中 學 胡 智 為 主 任 收 ) ( 三 ) 郵 寄 截 止 日 期 :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須 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 ( 週 二 ) 小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須 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 ( 週 二 ) 前 (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四 )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1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及 小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均 須 要 以 E-mail 傳 送 2016 臺 北 燈 節 電 子 檔 報 名 表 3

2 請 利 用 電 子 郵 件, 以 附 加 檔 案 方 式, 將 2016 臺 北 燈 節 電 子 檔 報 名 表 之 檔 案, 傳 送 E-mail 至 :elehdp@ms5.hinet.net, 胡 智 為 主 任 收 3 檔 名 命 名 :2016 臺 北 燈 節 - 類 別 - 別 - 單 位 名 稱 例 如 :2016 臺 北 燈 節 -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 國 中 - 臺 北 市 立 福 安 國 民 中 學, 以 利 資 料 彙 整 核 對 ( 五 ) 2016 臺 北 燈 節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花 燈 競 賽 書 面 報 名 表 2016 臺 北 燈 節 電 子 檔 報 名 表 及 2016 臺 北 燈 節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花 燈 競 賽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表, 請 逕 至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http://www.doe.taipei.gov.tw/) 網 頁 科 室 業 務 - 終 身 教 育 科 - 終 身 學 習 股, 或 臺 北 市 立 福 安 國 民 中 學 網 頁 (http://www.fajh.tp.edu.tw/) 下 載 拾 收 件 一 收 件 方 式 : 自 行 送 件 二 收 件 時 間 及 地 點 : ( 一 )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105 年 2 月 15 日 ( 週 一 ) 至 16 日 ( 週 二 ) 收 件, 並 請 於 2 月 16 日 17:00 前 完 成 所 有 裝 ), 花 博 圓 山 公 園 園 區 若 有 異 動, 將 公 告 於 教 育 局 網 站 民 政 局 網 站 福 安 國 中 網 站 ( 詳 細 網 址 請 逕 閱 本 實 施 計 畫 拾 伍 注 意 事 項 : 十 2015 臺 北 燈 節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花 燈 競 賽 籌 備 會 ) ( 二 ) 小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105 年 2 月 15 日 ( 週 一 ) 至 16 日 ( 週 二 ), 每 日 09:00-17:00, 花 博 圓 山 公 園 園 區 若 有 異 動, 將 公 告 於 教 育 局 網 站 民 政 局 網 站 福 安 國 中 網 站 ( 詳 細 網 站 請 逕 閱 本 實 施 計 畫 拾 伍 注 意 事 項 : 十 2016 臺 北 燈 節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花 燈 競 賽 籌 備 會 ) 收 件 報 到 地 點 : 學 生 花 燈 展 示 燈 區 服 務 臺 拾 壹 評 審 一 評 審 委 員 由 主 辦 單 位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評 審 標 準 分 為 整 體 效 果 創 意 造 型 燈 光 技 巧 等 項 二 參 賽 作 品 經 評 定 未 達 評 審 標 準 者, 該 項 獎 勵 名 額 得 從 缺 三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評 審 ( 一 ) 初 選 ( 第 一 階 段 ) 評 審 時 間 :104 年 11 月 23 日 ( 週 一 ) 評 審 通 過 列 為 入 選, 其 作 品 將 於 活 動 期 間 於 現 場 展 出, 並 由 主 辦 單 位 於 作 品 展 出 後 提 供 材 料 費 每 座 新 臺 幣 10 萬 元 整 ( 含 設 計 費 2 萬 元 ) ( 二 ) 為 確 保 大 型 主 題 花 燈 入 選 作 品 能 於 收 件 日 期 內 完 成, 入 選 者 均 須 於 104 年 12 月 2 日 ( 週 三 ) 前 傳 真 回 覆 入 選 資 格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四 ), 以 確 保 該 作 品 能 如 期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決 選, 未 回 覆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選 資 格, 由 承 辦 單 位 通 知 備 取 序 號 遞 補 ( 三 ) 製 作 說 明 會 : 初 選 ( 第 一 階 段 ) 評 審 通 過 列 為 入 選 作 品, 主 辦 單 位 大 約 於 12 月 上 旬 通 知 召 開 製 作 說 明 會 ( 實 際 日 期 以 公 告 或 通 知 為 準 ) 4

( 四 ) 決 選 ( 第 二 階 段 ) 評 審 時 間 :105 年 2 月 16 日 ( 週 二 ) 由 評 審 委 員 針 對 入 選 作 品 評 分 評 審 後 之 作 品 於 正 式 展 出 日 前, 主 辦 單 位 及 評 審 委 員 得 要 求 展 出 作 品 進 行 補 強, 以 達 最 佳 整 體 效 果 四 小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各 評 審 時 間 :105 年 2 月 16 日 ( 週 二 ) 五 成 績 公 布 ( 一 )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各 初 選 ( 第 一 階 段 ) 入 選 名 單 : 於 評 選 後 3 日 內 公 布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頁 民 政 局 網 頁 福 安 國 中 網 頁 ( 二 )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決 選 及 小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得 獎 名 單 : 於 決 選 後 2 天 公 布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頁 民 政 局 網 頁 福 安 國 中 網 頁 及 臺 北 燈 節 活 動 網 頁 六 申 請 變 更 報 名 表 資 料 ( 一 ) 須 於 105 年 2 月 17 日 ( 週 三 ) 前 (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書 面 資 料 核 章 之 2016 臺 北 燈 節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花 燈 競 賽 書 面 報 名 表 2016 臺 北 燈 節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花 燈 競 賽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表 及 2016 臺 北 燈 節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花 燈 競 賽 代 表 學 校 參 賽 聲 明 書, 郵 寄 至 2016 臺 北 燈 節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花 燈 競 賽 籌 備 會 ( 福 安 國 中 ), 俾 便 賽 後 更 正 獎 狀 及 感 謝 狀 資 料 ( 二 ) 逾 期 提 出 者, 恕 不 受 理 參 賽 團 隊 不 得 於 領 取 獎 狀 或 感 謝 狀 後 要 求 更 正 資 拾 貳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運 費 補 助 料 ( 姓 名 不 得 更 換, 但 錯 別 字 可 更 正 ) 一 新 竹 以 北 地 區 : 每 座 補 助 運 費 新 臺 幣 1 萬 元 整 二 新 竹 縣 市 ( 含 ) 以 南 地 區 : 每 座 補 助 運 費 新 臺 幣 1 萬 7 仟 元 整 拾 參 獎 勵 一 大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 一 ) 參 賽 之 各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方 式 第 一 名 1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12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第 二 名 1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6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第 三 名 1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3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佳 作 若 干 名 : 每 名 獎 金 新 臺 幣 1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 二 ) 指 導 人 員 敘 獎 額 度 第 一 名 : 指 導 人 員 ( 以 3 人 為 限 ) 各 記 功 一 次 第 二 名 : 指 導 人 員 ( 以 3 人 為 限 ) 各 敘 嘉 獎 二 次 5

第 三 名 : 指 導 人 員 ( 以 3 人 為 限 ) 各 敘 嘉 獎 一 次 二 小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 一 ) 參 賽 之 各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方 式 別 社 會 大 專 高 中 職 國 中 國 小 親 子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第 一 名 1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3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第 二 名 1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2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第 三 名 1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1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佳 作 若 干 名 : 每 名 獎 金 新 臺 幣 3 仟 元, 獎 狀 乙 幀 第 一 名 1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1 萬 5 仟 元, 獎 狀 乙 幀 第 二 名 2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1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第 三 名 3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5 仟 元, 獎 狀 乙 幀 佳 作 若 干 名 : 每 名 獎 金 新 臺 幣 2 仟 元, 獎 狀 乙 幀 第 一 名 1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1 萬 5 仟 元, 獎 狀 乙 幀 第 二 名 2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1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第 三 名 3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5 仟 元, 獎 狀 乙 幀 佳 作 若 干 名 : 每 名 獎 金 新 臺 幣 2 仟 元, 獎 狀 乙 幀 第 一 名 1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1 萬 5 仟 元, 獎 狀 乙 幀 第 二 名 2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1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第 三 名 3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5 仟 元, 獎 狀 乙 幀 佳 作 若 干 名 : 每 名 獎 金 新 臺 幣 2 仟 元, 獎 狀 乙 幀 優 勝 者 若 干 名 : 每 名 獎 金 新 臺 幣 2 仟 元, 獎 狀 乙 幀 歡 迎 國 小 低 年 級 幼 稚 園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及 啟 智 學 校 學 生, 與 父 母 共 同 參 與, 優 勝 者 並 於 獎 狀 共 同 列 名 ( 二 ) 指 導 人 員 敘 獎 額 度 第 一 名 : 指 導 人 員 ( 以 1 人 為 限 ) 敘 嘉 獎 二 次 第 二 名 : 指 導 人 員 ( 以 1 人 為 限 ) 敘 嘉 獎 一 次 第 三 名 : 指 導 人 員 ( 以 1 人 為 限 ) 敘 嘉 獎 一 次 教 師 本 人 參 加 榮 獲 第 一 名 者, 敘 嘉 獎 二 次 ; 獲 第 二 名 及 第 三 名 者, 敘 嘉 獎 一 次 三 前 開 指 導 人 員 之 敘 獎 由 各 校 逕 依 權 責 發 布 四 學 生 之 敘 獎 由 各 校 依 權 責 辦 理 五 臺 北 市 以 外 參 賽 獲 獎 教 師 本 人 或 指 導 教 師,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函 請 各 該 縣 ( 市 ) 政 府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獎 勵 六 頒 獎 日 期 : 時 間 及 地 點 由 信 義 國 小 另 行 通 知 得 獎 人 6

拾 肆 作 品 領 回 一 領 回 方 式 : 自 行 拆 除 領 回 二 領 回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週 二 ),09:00-17:00 止, 逾 期 不 予 保 管 且 不 另 受 理 領 回 三 領 回 地 點 : 花 博 圓 山 公 園 園 區 ( 花 燈 展 示 區 ) 請 於 期 限 內 至 展 出 現 場 拆 除 領 回 四 參 賽 作 品 應 於 期 限 內 領 回, 逾 時 未 領 者 視 同 放 棄, 後 續 相 關 處 理 作 品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及 罰 鍰, 由 製 作 人 自 行 負 擔, 並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拾 伍 注 意 事 項 一 參 賽 作 品 須 配 合 主 辦 單 位 於 2016 臺 北 燈 節 展 出, 展 出 日 期 為 105 年 2 月 20 日 ( 週 六 ) 至 2 月 29 日 ( 週 一 ) 二 凡 參 加 花 燈 比 賽 之 評 審 工 作 人 員 及 各 單 位 領 隊 參 賽 人 員, 一 律 給 予 公 ( 差 ) 假 登 記, 主 ( 承 ) 辦 單 位 不 另 發 給 請 假 證 明 三 競 賽 作 品 須 以 未 曾 獲 其 他 獎 金 獎 章 或 獎 勵 者 為 限, 如 經 發 現 有 不 符 前 述 規 定 或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權 者 委 外 設 計 製 作 或 為 他 人 代 工 者, 取 消 得 獎 資 格, 其 相 關 之 法 律 責 任 自 行 負 責, 另 已 受 領 之 材 料 費 獎 金 及 獎 狀 應 予 繳 回, 並 收 取 展 示 費 用 每 座 新 臺 幣 10 萬 元 四 各 別 得 獎 作 品 獎 狀 各 一, 獎 金 依 規 定 應 扣 繳 所 得 稅, 核 銷 方 式 由 各 參 賽 單 位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逕 洽 本 市 信 義 國 小 辦 理 五 參 賽 作 品 禁 止 商 業 廣 告 行 為, 另 於 競 賽 及 展 出 期 間, 製 作 者 應 自 負 維 護 責 任, 因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致 損 毀 或 遺 失 時, 主 ( 承 ) 辦 單 位 不 負 賠 償 之 責 六 參 賽 作 品 如 未 達 評 審 最 低 標 準 規 格 不 符 或 內 容 不 適 當 者, 經 主 辦 單 位 要 求 限 期 內 改 正 而 未 改 正 者,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決 定 不 予 展 出, 並 取 消 獎 勵 資 格 七 為 配 合 國 際 宣 傳 之 需 或 配 合 本 府 其 他 相 關 活 動, 入 選 作 品 需 送 至 國 外 或 其 他 地 點 展 示 時, 應 徵 得 製 作 人 同 意 後 辦 理, 衍 生 費 用 由 邀 請 宣 傳 或 活 動 單 位 負 責 八 本 市 教 師 花 燈 展 示 區, 請 花 燈 製 作 研 習 承 辦 學 校 ( 雙 園 國 中 ) 於 小 型 主 題 燈 座 類 收 件 期 間 送 件 至 主 辦 單 位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裝 九 作 品 展 出 期 間 經 發 現 有 毀 損 現 象, 經 主 辦 單 位 通 知 務 必 到 場 修 護, 以 保 持 花 燈 完 整 性 十 2016 臺 北 燈 節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花 燈 競 賽 籌 備 會 7

聯 絡 地 址 :[111]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延 平 北 路 七 段 250 號 ( 臺 北 市 立 福 安 國 民 中 學 ) 洽 詢 電 話 :(02)2810-8766, 分 機 :130 或 137 學 務 處 胡 智 為 主 任 傳 真 號 碼 :(02)2810-2207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址 :http:// www.doe.gov.taipei/; 教 育 局 各 科 室 - 終 身 教 育 科 - 終 身 學 習 股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網 址 :http://www.ca.taipei.gov.tw/ 臺 北 市 立 福 安 國 民 中 學 網 址 :http://www.fajh.tp.edu.tw/ 拾 陸 本 計 畫 經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