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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批 复 的 学 校 名 单 见 附 件 ), 请 遵 照 执 行, 并 提 出 如 下 要 求 : 一 各 地 各 项 目 学 校 要 按 照 下 达 的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及 任 务 书, 正 式 启 动 国 家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示 范 学 校 建 设 计 划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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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全社会享有较高声望, 师生群众公认 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高等学校 1. 普通本科院校申报人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近 6 学年 ( 学年 ) 主讲课程的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96 学时 / 学年, 其中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主讲一门课程 ( 医学专业任课教师按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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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中 医 药 大 学 2015 年 招 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办 法 复 试 工 作 是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保 证 录 取 质 量 的 关 键 环 节 为 提 高 我 校 硕 士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的 科 学 性 和 有 效 性, 促 进 复 试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和 制 度 化, 完 善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的 培 养 选 拔 机 制,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学 2006 4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4 13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高 校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函 [2013]9 号 ) 及 福 建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会 议 相 关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复 试 工 作 原 则 ( 一 ) 坚 持 科 学 选 拔 积 极 探 索 并 遵 循 中 医 药 高 层 次 专 业 人 才 选 拔 规 律, 采 用 多 样 化 的 考 察 方 式 方 法, 确 保 生 源 质 量 ( 二 )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做 到 政 策 透 明 程 序 公 正 结 果 公 开 监 督 机 制 健 全, 维 护 考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坚 持 全 面 考 查, 突 出 重 点 在 对 考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考 察 基 础 上, 突 出 对 专 业 素 质 实 践 能 力 以 及 创 新 精 神 等 方 面 的 考 核 注 重 考 生 一 贯 表 现, 既 重 视 初 试 成 绩, 也 重 视 既 往 学 业 表 现 和 潜 在 能 力 素 质 ( 四 ) 坚 持 客 观 评 价 业 务 课 考 核 成 绩 应 量 化,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也 应 有 较 明 确 的 等 次 结 果 充 分 发 挥 和 规 范 导 师 群 体 在 复 试 选 拔 中 的 作 用, 进 一 步 明 确 导 师 群 体 的 学 术 权 力 和 责 任, 提 高 导 师 群 体 科 学 规 范 选 拔 人 才 的 能 力, 不 断 提 高 人 才 选 拔 质 量 ( 五 )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增 强 服 务 意 识,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二 组 织 与 管 理

( 一 )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由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领 导, 由 研 究 生 院 招 生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研 招 办 ) 组 织, 具 体 工 作 由 各 学 科 组 织 招 生 单 位 实 施, 校 纪 委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全 程 监 督 ( 二 ) 各 学 科 学 位 委 员 会 要 加 强 对 复 试 工 作 的 领 导, 成 立 由 学 科 带 头 人 导 师 副 高 或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组 成 的 学 科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复 试 录 取 领 导 小 组 ), 并 按 招 生 专 业 成 立 硕 士 生 复 试 考 核 小 组 复 试 考 核 小 组 由 经 验 丰 富 业 务 水 平 高 公 道 正 派 当 年 无 亲 属 参 加 本 专 业 复 试 的 教 师 组 成, 每 个 复 试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不 少 于 5 名, 原 则 上 当 年 拟 招 生 的 导 师 应 参 加 复 试 工 作, 成 员 名 单 上 报 研 招 办 备 案 ( 三 ) 各 学 科 要 根 据 本 办 法 精 神, 制 订 各 学 科 ( 专 业 ) 复 试 工 作 具 体 方 案, 方 案 应 于 复 试 前 在 招 生 单 位 的 网 页 公 布, 并 报 研 招 办 备 案 ( 四 ) 各 学 科 应 对 参 加 复 试 工 作 的 教 师 进 行 培 训, 明 确 工 作 纪 律 工 作 程 序 评 判 规 则 和 评 判 标 准, 以 及 招 生 导 师 在 复 试 工 作 中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确 保 复 试 程 序 的 正 常 运 行 和 复 试 标 准 的 统 一, 提 高 复 试 的 公 正 性 和 有 效 性 ( 五 ) 各 学 科 要 根 据 福 建 中 医 药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保 密 管 理 规 定 相 关 要 求 组 织 专 业 笔 试 命 题 工 作, 复 试 试 题 及 其 参 考 答 案 在 启 用 前 属 国 家 机 密 材 料, 招 生 单 位 要 做 好 复 试 试 题 的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复 试 录 取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为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 ( 六 ) 复 试 录 取 领 导 小 组 要 对 复 试 工 作 及 其 结 果 负 责 考 生 如 对 复 试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复 试 录 取 领 导 小 组 应 负 责 解 释 ( 七 ) 各 学 科 要 增 强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拟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导 师 复 试 基 本 要 求 复 试 录 取 办 法 录 取 结 果 等 信 息 要 及 时 公 布 公 示, 同 时 要 规 范 考 生 申 诉 机 制, 畅 通 考 生 申 诉 渠 道 ( 八 ) 复 试 期 间,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巡 视 督 查 组 将 对 各 学 科 硕 士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进 行 巡 视 督 察 三 招 生 计 划 管 理

( 一 ) 研 招 办 根 据 2014 年 各 招 生 单 位 招 生 情 况 结 合 学 校 学 科 发 展 需 要, 制 定 各 学 科 2015 年 招 生 计 划 数, 经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同 意 后 下 发 各 学 科, 并 及 时 在 相 关 网 页 公 布 学 科 可 根 据 生 源 实 际 情 况 对 本 学 科 内 的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进 行 适 当 合 理 的 调 整, 但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研 招 办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数 ( 二 )4 月 10 日 后 研 招 办 将 根 据 各 学 科 的 招 生 情 况, 将 确 定 无 法 完 成 的 招 生 计 划 全 部 收 回, 再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结 合 学 科 发 展 需 要, 进 行 最 后 计 划 调 整 ( 三 ) 今 年 拟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考 生 计 入 2016 年 招 生 计 划 ; 保 返 生 不 计 入 今 年 招 生 计 划 推 免 生 一 志 愿 统 考 生 校 外 调 剂 生 均 包 含 在 下 达 的 统 招 生 计 划 内 四 复 试 基 本 要 求 ( 一 ) 所 有 拟 录 取 考 生 ( 含 一 志 愿 考 生 调 剂 生 ) 均 应 参 加 复 试 2015 年 推 免 生 已 完 成 复 试, 不 再 参 加 本 次 复 试 ( 二 ) 各 学 科 应 根 据 一 志 愿 考 生 考 试 情 况 及 各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情 况, 划 定 进 入 本 学 科 内 各 专 业 复 试 基 本 分 数 要 求 一 志 愿 考 生 应 符 合 报 考 的 一 志 愿 专 业 复 试 基 本 分 数 要 求, 方 可 参 加 一 志 愿 专 业 复 试 2015 年 起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 含 中 医 中 西 医 西 医 ) 将 按 四 证 合 一 模 式 培 养, 因 此 报 考 此 类 专 业 的 考 生 的 学 历 及 本 科 专 业 背 景 等 还 需 符 合 四 证 合 一 培 养 要 求 研 招 办 经 审 核 后 在 本 校 研 招 网 上 公 布 参 加 一 志 愿 专 业 复 试 人 员 名 单 ( 三 ) 为 了 提 高 复 试 的 有 效 性, 更 好 地 选 拔 优 秀 人 才, 各 专 业 原 则 上 采 取 差 额 复 试 的 方 式, 差 额 比 例 一 般 为 1:1.2( 生 源 不 足 的 专 业 除 外 ) ( 四 ) 达 到 同 学 科 ( 专 业 ) 国 家 线 基 本 要 求, 却 未 达 我 校 一 志 愿 专 业 复 试 线 要 求 的 考 生, 可 根 据 研 招 办 发 布 的 缺 额 信 息 和 具 体 要 求 申 请 一 志 愿 考 生 校 内 调 剂, 具 体 工 作 另 行 通 知

( 五 ) 对 于 因 学 历 本 科 专 业 背 景 等 不 符 合 四 证 合 一 培 养 要 求 的 上 线 考 生, 需 进 行 校 内 调 剂, 具 体 工 作 另 行 通 知 五 复 试 考 生 的 资 格 审 查 参 加 复 试 的 考 生 须 按 复 试 通 知 的 要 求, 携 带 相 关 材 料 ( 具 体 见 复 试 指 南 ) 到 相 关 招 生 单 位 报 到 各 招 生 单 位 在 复 试 前 应 对 考 生 相 关 材 料 原 件 及 考 生 资 格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经 审 查 符 合 规 定 者 方 可 参 加 复 试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者, 不 予 复 试 对 考 生 的 学 历 ( 学 籍 ) 信 息 有 疑 问 的, 应 要 求 考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认 证 证 明 各 招 生 单 位 要 严 格 核 对 考 生 的 报 考 信 息 准 考 证 学 历 证 书 证 明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等, 并 将 相 关 复 印 件 备 份 存 档 六 复 试 内 容 及 复 试 方 式 ( 一 ) 主 要 内 容 为 提 高 复 试 的 有 效 性, 招 生 单 位 要 根 据 学 科 ( 专 业 ) 特 点 及 办 学 特 色 决 定 复 试 内 容 复 试 内 容 一 般 应 包 含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专 业 素 质 和 能 力 (1) 大 学 本 科 阶 段 学 习 情 况 及 成 绩 ; (2) 全 面 考 核 考 生 对 本 学 科 ( 专 业 ) 理 论 知 识 和 应 用 技 能 的 掌 握 程 度, 利 用 所 学 理 论 发 现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对 本 学 科 ( 专 业 ) 发 展 动 态 的 了 解 及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发 展 的 潜 力 ; 对 专 业 学 位 型 考 生 复 试 尤 其 要 加 强 对 专 业 知 识 的 应 用 和 专 业 能 力 倾 向 的 考 查, 特 别 是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型, 要 结 合 拟 开 展 的 四 证 合 一 的 培 养 模 式, 进 行 相 关 临 床 实 践 技 能 操 作 的 考 核 (3)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 (4) 创 新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2. 综 合 素 质 和 能 力 (1)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质 考 核 包 括 考 生 单 位 对 考 生 政 治 思 想 和 道 德 品 质 的 鉴 定, 以 及 对 考 生 人 事 档 案 的 审 查 ( 拟 录 取 为 定 向 的 考

生 不 调 人 事 档 案 ); 特 别 是 要 将 诚 信 考 核 作 为 专 项 环 节 纳 入 复 试 工 作, 强 化 对 考 生 诚 信 的 要 求, 对 弄 虚 作 假 及 考 试 违 规 作 弊 的 考 生, 一 律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严 肃 处 理 (2) 本 学 科 ( 专 业 ) 以 外 的 学 习 科 研 社 会 实 践 ( 学 生 工 作 社 团 活 动 志 愿 服 务 等 ) 或 实 际 工 作 表 现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 (3) 事 业 心 责 任 感 纪 律 性 ( 遵 纪 守 法 ) 协 作 性 和 心 理 健 康 状 况 ; (4) 人 文 素 养 ; (5) 举 止 表 达 和 礼 仪 等 3. 体 格 检 查 所 有 参 加 复 试 的 考 生 都 必 须 在 复 试 期 间 到 我 校 指 定 医 院 参 加 体 检 体 检 要 求 参 照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联 印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教 学 [2003]3 号 ) 要 求, 按 照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学 生 入 学 身 体 检 查 取 消 乙 肝 项 目 检 测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2010]2 号 ) 规 定 的 精 神 执 行 不 参 加 体 检 或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录 取 体 检 的 时 间 地 点 见 各 专 业 复 试 时 间 安 排 表 ( 二 ) 复 试 主 要 方 式 1. 笔 试 (1) 主 要 为 专 业 课 ; (2)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还 须 加 试 两 门 本 科 主 干 课 程, 考 试 方 式 为 闭 卷, 每 门 笔 试 时 间 为 3 个 小 时, 每 门 课 程 满 分 为 100 分 ; (3) 笔 试 过 程 要 录 像 ; 2. 实 践 ( 实 验 ) 能 力 考 核 主 要 测 试 实 验 操 作 技 能 或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特 别 是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型, 要 结 合 拟 开 展 的 四 证 合 一 的 培 养 模 式, 进 行 相 关 临 床 实 践 技 能 操 作 的 考 核

3. 面 试 (1) 每 位 考 生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20 分 钟 ; (2) 复 试 小 组 应 对 每 位 考 生 的 作 答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独 立 打 分, 并 写 出 评 语 在 评 分 前 可 以 召 开 复 试 小 组 会 议, 研 究 对 考 生 的 考 察 评 价 意 见 ; (3) 每 个 考 生 的 作 答 情 况 要 做 好 现 场 记 录 面 试 要 全 程 录 音 录 像 复 试 结 束 后, 复 试 记 录 及 影 音 资 料 在 招 生 单 位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 (4) 同 一 学 科 ( 专 业 ) 各 复 试 小 组 的 面 试 方 式 时 间 试 题 难 度 和 成 绩 评 定 标 准 应 统 一 4. 招 生 单 位 可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选 择 相 应 的 复 试 方 式, 或 适 当 增 加 其 它 的 复 试 方 式 七 考 研 总 成 绩 计 算 : ( 一 ) 考 研 总 成 绩 = 初 试 总 分 5 50%+ 外 语 测 试 5%+ 专 业 课 笔 试 10%+ 专 业 面 试 35 %( 注 : 初 试 总 分 满 分 为 500 分 ; 外 语 测 试 专 业 课 笔 试 专 业 面 试 满 分 均 按 100 分 计 ) ( 二 )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质 考 核 及 体 检 不 作 量 化, 不 计 入 复 试 成 绩 ( 三 )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加 试 课 程 的 成 绩 不 计 入 复 试 成 绩 ( 四 ) 复 试 完 毕 后 招 生 单 位 应 及 时 将 复 试 成 绩 予 以 公 布, 并 告 知 考 生 本 人, 同 时 上 报 研 招 办 八 复 试 时 间 安 排 ( 一 )3 月 28 日 前, 各 招 生 单 位 公 布 各 专 业 复 试 日 程 安 排 复 试 方 案 及 通 知 考 生 携 带 有 关 材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要 求 参 加 复 试 各 招 生 单 位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在 3 月 23 日 4 月 4 日, 及 4 月 7 日 15 日 分 别 安 排 一 场 至 两 场 复 试 一 志 愿 考 生 的 复 试 需 在 4 月 10 日 前 完 成 ( 二 ) 英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由 学 科 在 面 试 时 一 并 安 排

( 三 ) 考 生 可 在 规 定 的 日 期 内 ( 体 检 日 期 见 复 试 安 排 表 ) 自 行 选 择 合 适 时 间 前 往 我 校 第 一 临 床 医 学 院 ( 福 建 省 人 民 医 院 体 检 中 心 ) 进 行 研 究 生 招 生 体 检, 体 检 结 果 由 体 检 中 心 直 接 统 一 上 报 给 研 招 办 九 调 剂 工 作 ( 一 ) 调 剂 基 本 原 则 合 格 生 源 不 足 的 学 科 专 业 可 以 根 据 校 研 招 办 下 达 的 调 剂 指 标, 从 报 考 外 校 相 同 或 相 近 专 业 调 剂 生 源 进 行 复 试 调 剂 考 生 的 条 件 需 符 合 当 年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调 剂 各 项 条 件 及 各 学 科 专 业 的 具 体 要 求 ; 调 剂 应 坚 持 质 量 为 本, 宁 缺 勿 滥 的 原 则, 若 无 合 适 生 源 调 剂, 研 招 办 将 收 回 调 剂 指 标 进 行 校 内 调 整 ( 二 ) 调 剂 程 序 1. 各 招 生 单 位 经 过 校 研 招 办 授 权, 可 通 过 中 国 研 究 生 招 生 信 息 网 ( 以 下 简 称 研 招 网 ) 发 布 调 剂 信 息, 包 括 拟 调 剂 计 划 数 和 调 剂 要 求 ; 2. 考 生 登 陆 中 国 研 究 生 招 生 信 息 网 ( 以 下 简 称 研 招 网 ), 填 报 调 剂 意 愿, 经 招 生 单 位 审 核 通 过 后 通 知 复 试 ; 3. 招 生 单 位 参 照 一 志 愿 考 生 复 试 程 序 和 要 求 组 织 外 校 调 剂 考 生 复 试 ; 4. 复 试 合 格 的 考 生 由 招 生 单 位 发 出 同 意 待 录 取 的 通 知, 并 经 考 生 网 上 确 认 ; ( 三 ) 调 剂 具 体 要 求 1. 符 合 招 生 简 章 中 规 定 的 调 入 专 业 的 报 考 条 件 ; 报 考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的 考 生, 学 历 及 专 业 背 景 等 需 符 合 四 证 合 一 模 式 培 养 要 求 2. 初 试 成 绩 符 合 国 家 A 类 复 试 基 本 分 数 要 求 及 各 学 科 专 业 调 剂 具 体 要 求 ; 3. 调 入 专 业 与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 4. 初 试 科 目 应 与 调 入 专 业 初 试 科 目 相 同 或 相 近, 其 中 统 考 科 目 应 相 同

5.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符 合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体 检 标 准 ( 体 检 标 准 请 查 阅 教 育 部 网 站 :www.moe.edu.cn) 6. 我 校 不 接 受 以 下 考 生 调 剂 : (1)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 (2) 不 符 合 学 科 专 业 调 剂 要 求 者 ; (3) 未 上 中 国 研 究 生 招 生 信 息 网 填 报 调 剂 志 愿 者 ; (4)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其 他 调 剂 要 求 者 ( 四 ) 研 招 网 调 剂 系 统 开 放 时 间 为 3 月 18 日 4 月 30 日, 各 学 科 专 业 可 根 据 本 学 科 具 体 工 作 安 排 开 展 调 剂 工 作 ( 五 ) 拟 从 我 校 调 出 的 考 生 须 符 合 教 育 部 调 剂 复 试 要 求 十 关 于 破 格 复 试 我 校 2015 年 所 有 专 业 均 不 接 受 破 格 复 试 考 生 十 一 录 取 办 法 ( 一 ) 招 生 单 位 在 对 考 生 政 治 思 想 素 质 业 务 水 平 专 业 思 想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和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等 方 面 全 面 审 核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按 需 招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衡 量 保 证 质 量 择 优 录 取 宁 缺 毋 滥 的 原 则, 认 真 做 好 录 取 工 作 ( 二 ) 各 专 业 分 第 一 志 愿 和 调 剂 志 愿 按 考 生 总 成 绩 的 高 低 进 行 排 序, 并 依 据 分 专 业 招 生 数, 按 照 先 第 一 志 愿 后 调 剂 志 愿 的 原 则 确 定 拟 录 取 顺 序 和 拟 录 取 名 单 ( 三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考 生 不 予 录 取 : 1. 复 试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60 分 以 下 ); 2.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加 试 成 绩 有 一 门 不 合 格 者 (60 分 以 下 ); 3.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或 道 德 品 质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 4. 人 事 档 案 审 查 不 合 格 者 ; 5. 体 检 或 心 理 测 试 不 合 格 者 ( 四 ) 被 拟 录 取 的 考 生 如 需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在 录 取 前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招 生 单 位 同 意 学 校 审 核 通 过 后, 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参 加 工 作

一 年, 再 入 学 学 习 拟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考 生 须 在 4 月 20 日 前 向 研 招 办 申 请,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十 二 录 取 审 核 程 序 ( 一 ) 各 招 生 单 位 应 认 真 核 对 拟 录 取 名 单, 并 于 4 月 15 日 前 将 复 试 录 取 汇 总 表 送 交 研 招 办 审 核, 考 生 报 考 材 料 复 试 情 况 表 及 其 它 复 试 材 料 一 并 上 交 研 招 办 存 档 ( 二 ) 研 招 办 将 拟 录 取 名 单 报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并 在 校 研 招 网 及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公 示 平 台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上 报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和 教 育 部 进 行 录 取 检 查 ( 三 ) 拟 录 取 名 单 经 福 建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和 教 育 部 审 查 合 格 后, 由 研 招 办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被 录 取 考 生 寄 发 录 取 通 知 书 十 三 录 取 类 别 录 取 时 应 确 定 录 取 类 别 录 取 类 别 含 非 定 向 定 向 两 种 类 别 拟 录 取 为 非 定 向 就 业 类 别 的 考 生, 须 将 其 人 事 档 案 转 入 学 校 拟 录 取 为 定 向 就 业 类 别 的 考 生, 其 人 事 档 案 不 转 入 学 校 2015 年 录 取 的 新 生 均 要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学 校 根 据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提 供 各 类 奖 助 学 金 十 四 考 生 档 案 调 取 接 收, 协 议 书 的 签 订 ( 一 ) 研 招 办 负 责 拟 录 取 考 生 的 政 审 调 档 函 的 寄 发 及 相 关 材 料 的 接 收 ( 二 ) 凡 拟 录 取 为 非 定 向 的 考 生 均 须 调 取 人 事 档 案,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由 考 生 所 在 学 校 明 确 档 案 拟 寄 出 日 期 ( 三 ) 考 生 人 事 档 案 的 接 收 工 作 由 研 招 办 统 一 办 理 档 案 审 查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学 生 正 式 入 学 报 到 后, 由 研 招 办 将 学 生 档 案 转 给 各 招 生 单 位 ( 四 ) 拟 录 取 为 定 向 的 考 生 凭 调 档 通 知 办 理 协 议 签 订 事 宜, 并 在 规 定 日 期 前 将 签 订 好 的 定 向 培 养 协 议 书 寄 达 研 招 办, 逾 期 不 予 办 理

( 五 ) 考 生 与 其 所 在 单 位 因 报 考 而 产 生 的 问 题 由 考 生 自 行 处 理, 若 因 此 造 成 档 案 调 取 协 议 签 订 等 问 题 而 无 法 录 取 的, 责 任 由 考 生 自 负 十 五 信 息 公 开 公 示 ( 一 ) 各 招 生 单 位 对 于 应 公 开 的 招 生 录 取 信 息,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准 确 规 范 充 分 及 时 予 以 公 开, 并 按 照 谁 公 开, 谁 把 关, 谁 公 开, 谁 解 释 的 原 则, 做 好 对 所 公 开 信 息 的 审 核 把 关 和 解 释 说 明 工 作 ( 二 ) 在 复 试 录 取 前, 研 招 办 应 根 据 信 息 公 开 的 要 求, 在 本 校 研 招 网 对 招 生 计 划 复 试 录 取 办 法 各 招 生 单 位 复 试 方 案 参 加 复 试 要 求 参 加 复 试 考 生 名 单, 调 剂 录 取 等 规 定 和 程 序 进 行 公 开 ; 在 复 试 结 束 后, 要 对 各 专 业 拟 录 取 考 生 名 单 ( 含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编 号 初 试 成 绩 复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 等 信 息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间 名 单 不 得 修 改 ; 名 单 如 有 变 动, 须 对 变 动 部 分 做 出 说 明, 并 对 变 动 内 容 另 行 公 示 10 个 工 作 日 未 经 公 示 的 考 生 不 得 录 取 ( 三 ) 各 招 生 单 位 要 提 前 在 本 单 位 的 网 站 上 开 辟 专 栏, 对 上 述 要 求 公 开 的 信 息 进 行 及 时 公 布 和 公 示 十 六 监 督 与 复 议 ( 一 ) 实 行 复 试 巡 视 制 度 各 招 生 单 位 党 委 纪 检 委 员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监 督 工 作 学 校 成 立 研 究 生 复 试 巡 视 组, 由 校 有 关 领 导 任 组 长, 成 员 包 括 研 究 生 院 及 各 招 生 单 位 选 派 的 认 真 负 责 的 巡 视 督 导 人 员 复 试 巡 视 组 在 复 试 过 程 中 深 入 各 招 生 单 位 复 试 现 场, 在 不 干 扰 正 常 复 试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采 取 随 机 走 进 考 场 和 复 试 现 场 旁 听 面 试 等 方 式 来 巡 视 和 监 督 复 试 工 作 ( 二 ) 实 行 责 任 制 度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各 复 试 录 取 领 导 小 组 和 各 专 业 复 试 考 核 小 组 对 复 试 过 程 的 公 平 公 正 和 复 试 结 果 全 面 负 责 所 有 参 与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的 人 员 都 要 认 真 负 责, 严 格 保 密, 切 实 维 护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的 公 平 公 正 对 在 招 生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给 招 生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人 员, 学 校 将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严 肃 追 究 责 任 ( 三 ) 实 行 复 议 制 度 为 及 时 处 理 复 试 录 取 中 出 现 的 争 议, 在 公 示 有 关 信 息 的 同 时, 要 保 证 考 生 咨 询 申 诉 和 监 督 渠 道 畅 通 各 复 试 录 取 领 导 小 组 对 本 学 科 考 生 复 试 结 果 负 责, 如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诉, 应 由 复 试 录 取 领 导 小 组 及 时 答 复 ( 应 在 收 到 申 诉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复 ), 对 于 因 争 议 大 而 不 能 确 定 是 否 录 取 的 考 生, 复 试 录 取 领 导 小 组 可 决 定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再 次 复 试,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十 七 招 生 纪 律 校 各 级 研 究 生 招 生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教 育,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的 自 律 意 识, 抵 制 不 正 之 风 的 干 扰, 提 高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公 信 力 ; 继 续 发 挥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在 录 取 环 节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作 用, 保 证 政 策 透 明 过 程 公 开 结 果 公 正, 切 实 维 护 好 考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上 述 原 则 若 与 教 育 部 录 取 工 作 文 件 规 定 相 冲 突, 以 教 育 部 的 文 件 规 定 为 准 福 建 中 医 药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201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