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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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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97 年 度 長 庚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綜 合 評 鑑 報 告 評 鑑 結 果 綜 合 意 見 優 點 : 1. 教 學 資 源 豐 富, 擁 有 全 國 在 同 一 區 域 建 置 最 完 整 的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有 完 整 的 急 慢 性 各 科 病 房 之 教 學 醫 院 護 理 之 家 養 生 村 等, 個 案 來 源 及 疾 病 程 度 相 當 多 元 且 豐 富, 與 學 校 同 屬 台 塑 關 係 企 業 財 團 機 構, 可 提 供 護 理 系 所 學 生 充 足 且 便 利 之 實 習 場 所, 亦 可 提 供 教 師 臨 床 研 究 及 充 實 臨 床 實 務 經 驗 的 環 境 2. 畢 業 生 通 過 護 理 師 執 照 考 試 及 格 率 高 近 三 年 護 理 師 均 超 過 95%,97 年 為 97.78%;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高,94-95 學 年 度 超 過 八 成,95 年 度 76 名 學 生 中,75% 留 在 醫 療 機 構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符 合 培 養 臨 床 實 務 之 護 理 專 業 人 才 的 辦 學 目 標, 值 得 肯 定 待 改 進 : 通 過 1. 部 分 教 育 目 標 過 於 冗 長 不 夠 明 確, 近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對 於 護 理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之 課 程 落 實 及 教 學 能 力 之 精 進, 欠 缺 具 體 策 略 規 劃 建 議 重 新 檢 視 教 育 目 標, 應 明 確 清 楚 且 簡 潔 列 出 可 評 量 之 能 力 近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宜 加 強 : 1) 教 師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的 提 升 ;2)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落 實 課 室 教 學 與 臨 床 教 學 之 持 續 加 強 及 檢 討,3) 加 強 護 生 核 心 素 養 能 力 之 品 質 管 控, 及 職 場 核 心 素 養 表 現 之 評 值 2. 教 師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及 其 教 學 能 力 提 升 之 研 習 活 動 不 足, 教 學 於 教 師 適 任 性 評 量 中, 僅 佔 30%, 研 究 佔 60%, 影 響 教 師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成 長 及 臨 床 實 務 教 學 能 力 精 進 之 投 入 建 議 1) 鼓 勵 並 提 供 充 足 經 費, 舉 辦 核 心 素 養 融 入 課 程 相 關 研 習 會, 加 強 引 導 學 生 核 心 學 養 的 護 理 經 驗 與 作 業 批 改 能 力 ;2) 考 量 護 理 學 系 以 實 務 為 主 之 特 性, 教 師 適 任 評 估 及 升 等 之 標 準 適 度 之 調 整, 鼓 勵 教 師 投 入 教 學 及 臨 床 實 務, 及 護 理 學 系 培 育 基 礎 護 理 人 員 目 標 的 達 成 3. 課 程 內 容 教 學 活 動 護 理 個 案 報 告 等 資 料, 顯 示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之 教 學 尚 未 完 全 落 實 建 議 加 強 各 課 程 規 劃 與 八 大 核 心 素 養 培 育 目 標 的 銜 接 性, 明 確 規 劃 課 程 構 圖 1

(curriculum map), 發 展 教 學 單 元 及 設 計 具 體 明 確 落 實 核 心 素 養 的 教 學 策 略, 及 能 反 應 核 心 素 養 之 評 値 系 統, 並 建 立 教 學 檔 案, 以 檢 視 護 理 核 心 素 養 教 學 之 落 實 實 地 訪 視 評 鑑 委 員 召 集 人 : 許 淑 蓮 委 員, 副 召 集 人 : 張 媚 委 員 訪 評 委 員 : 金 繼 春 委 員 陳 清 惠 委 員 陳 彩 鳳 委 員 楊 美 賞 委 員 鄭 綺 委 員 趙 可 式 委 員 蔡 淳 娟 委 員 2

九 十 七 年 度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暨 護 理 學 研 究 所 評 鑑 長 庚 大 學 醫 學 院 護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評 鑑 報 告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主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執 行 單 位 : 台 灣 護 理 教 育 評 鑑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六 月 一 日

台 灣 護 理 教 育 評 鑑 委 員 會 97 年 度 高 教 體 系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評 鑑 受 評 學 校 : 私 立 長 庚 大 學 訪 視 評 鑑 時 間 :97/11/17 ~ 97/11/21 評 鑑 委 員 : 召 集 人 : 許 淑 蓮 委 員 副 召 集 人 : 張 媚 委 員 委 員 : 陳 彩 鳳 委 員 金 繼 春 委 員 陳 清 惠 委 員 趙 可 式 委 員 楊 美 賞 委 員 蔡 淳 娟 委 員 鄭 綺 委 員

目 錄 壹 學 校 簡 介 1 貳 學 校 特 色 1 參 六 大 評 鑑 指 標 綜 合 評 語 1 護 理 學 系 的 辦 學 目 標 與 系 務 運 作 1.1 優 點 1.1.1.2 1.1.2.2 1.2 待 改 進 與 建 議 1.2.1...2 1.2.2...2 1.2.3...3 1.2.4.3 2 護 理 學 系 的 師 資 2.1 優 點 2.1.1...3 2.1.2.3 2.1.3.3 2.1.4.3 2.2 待 改 進 與 建 議 2.2.1.3 2.2.2.4 2.2.3.4 2.2.4.4 2.2.5.4 3 護 理 學 系 的 學 生 學 習 與 輔 導 3.1 優 點 3.1.1.4 3.1.2.5 3.1.3.5 3.1.4.5 3.1.5.5 3.2 待 改 進 與 建 議 3.2.1.5 3.2.2.5 4 護 理 學 系 的 課 程 與 教 學 4.1 優 點 4.1.1.5 4.1.2.5 4.1.3.5 4.2 待 改 進 與 建 議 4.2.1.. 5

4.2.2..6 4.2.3..6 4.2.4..6 4.2.5..7 5 護 理 學 系 的 資 源 5.1 優 點 5.1.1..7 5.1.2..7 5.1.3..7 5.1.4..7 5.1.5..7 5.2 待 改 進 與 建 議 5.2.1..7 5.2.2..7 5.2.3..8 6 護 理 學 系 的 教 學 成 果 6.1 優 點 6.1.1..8 6.1.2..8 6.1.3..8 6.1.4..8 6.1.5..8 6.2 待 改 進 與 建 議 6.2.1..8 肆 結 論 8

壹 學 校 簡 介 長 庚 大 學 係 民 國 76 年 4 月 由 台 塑 集 團 王 永 慶 董 事 長 所 創 立, 原 名 長 庚 醫 學 院, 其 後, 增 設 工 程 學 類 及 管 理 學 類 之 系 所, 並 於 82 年 更 改 校 名 為 長 庚 醫 學 暨 工 程 學 院, 其 後 該 校 陸 續 增 設 相 關 系 所, 於 86 年 8 月 起 正 式 改 制 為 長 庚 大 學 長 庚 大 學 現 有 校 地 37.13 公 頃, 現 有 校 舍 包 括 第 一 醫 學 大 樓 工 學 大 樓 管 理 大 樓 第 二 醫 學 大 樓 三 棟 學 生 宿 舍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圖 書 館 等 九 棟 建 築, 總 建 築 面 積 共 412,235 平 方 公 尺 每 位 學 生 平 均 校 舍 面 積 58 平 方 公 尺 校 園 寬 敞 優 美, 設 置 網 排 球 場 戶 外 籃 球 場, 及 活 動 中 心 商 店 街 K 書 中 心 等 設 施 全 校 設 置 醫 學 工 程 與 管 理 三 個 學 院,18 個 學 系 23 個 研 究 所, 共 210 班, 學 生 人 數 7,420 人 ( 研 究 生 佔 35.9%), 護 理 學 系 所 的 學 制 有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學 校 辦 學 理 念 為 培 育 知 識 與 德 性 兼 備,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身 體 力 行, 終 身 學 習 並 貢 獻 社 會 的 年 輕 人, 目 標 是 成 為 具 有 重 點 特 色 的 研 究 型 大 學 現 任 校 長 為 包 家 駒 教 授 (2003~ 迄 今 ), 全 校 專 任 教 師 597 位, 教 授 131 名 與 副 教 授 199 名, 佔 55%, 生 師 比 約 為 12:1; 全 校 兼 任 教 師 499 位, 教 授 18 名 與 副 教 授 43 名 長 庚 醫 院 與 長 庚 大 學 同 屬 台 塑 關 係 企 業 財 團 機 構, 擁 有 全 國 在 同 一 區 域 建 置 最 完 整 的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有 完 整 的 急 慢 性 各 科 病 房 之 教 學 醫 院 護 理 之 家 養 生 村 等, 個 案 來 源 及 疾 病 程 度 相 當 多 元 且 豐 富, 可 提 供 護 理 學 系 所 學 生 充 足 且 便 利 之 實 習 場 所, 亦 可 提 供 教 師 臨 床 研 究 及 充 實 臨 床 實 務 經 驗 的 環 境 護 理 學 系 所 隸 屬 醫 學 院, 於 民 國 78 年 5 月 成 立, 目 前 學 士 班, 每 年 招 收 二 班, 約 100 人 ; 碩 士 班 成 立 於 民 國 81 年 5 月, 另 外, 由 於 護 理 的 博 士 班 目 前 仍 隸 屬 於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下 的 護 理 組, 因 此 護 理 學 系 所 的 部 分 教 師, 則 尚 須 負 起 指 導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護 理 組 44 位 博 士 生 之 教 學 與 研 究 碩 士 班 包 括 : 培 育 臨 床 護 理 專 家 (CNS) 的 內 外 科 護 理 組 心 理 衛 生 護 理 組 婦 女 兒 童 健 康 護 理 組, 及 老 人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組, 每 年 共 約 招 收 38 位 新 生 ; 及 培 育 專 科 護 理 師 (NP) 的 在 職 專 班 成 人 護 理 組, 每 年 約 招 收 20 人 護 理 學 系 所 專 任 教 師 共 32 位, 其 中 17 位 主 要 負 責 研 究 所 的 課 程, 也 參 與 部 分 學 士 班 教 學 護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與 碩 士 班 共 設 置 主 任 一 位, 主 任 蔡 芸 芳 教 授 自 2005 年 8 月 上 任 至 今 貳 學 校 特 色 私 立 長 庚 大 學 係 私 立 研 究 型 醫 學 大 學 ; 與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座 落 於 林 口 地 區, 校 地 寬 廣, 環 境 優 美, 長 庚 醫 院 擁 有 全 國 在 同 一 區 域 建 置 最 完 整 的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有 完 整 的 急 慢 性 各 科 病 房 之 教 學 醫 院 護 理 之 家 養 生 村 等, 個 案 來 源 及 疾 病 程 度 相 當 多 元 且 豐 富, 可 提 供 護 理 學 系 所 學 生 充 足 且 便 利 之 實 習 場 所, 亦 可 提 供 教 師 臨 床 研 究 及 充 實 臨 床 實 務 經 驗 的 環 境 護 理 學 系 所 與 長 庚 醫 院 護 理 部 及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護 理 系 科 代 表 定 期 開 會 共 同 討 論 護 理 教 學 與 研 究 相 關 事 項, 對 護 理 系 所 溝 通 協 調 教 學 研 究 事 宜 有 相 當 大 的 幫 助 1

學 生 學 習 及 生 活 空 間 規 劃 完 善, 宿 舍 床 位 充 足, 收 費 低 廉, 管 理 嚴 謹, 並 設 有 24 小 時 K 書 場 所 ; 圖 書 館 設 備 完 善 資 料 豐 富, 並 有 開 放 到 凌 晨 之 自 修 室 ; 共 同 教 室 全 面 E 化, 系 館 公 共 空 間 寬 敞, 電 腦 教 室 網 路 資 源 教 室 與 討 論 室 充 足 學 校 重 視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提 供 教 師 豐 富 的 研 究 經 費, 訂 有 多 項 教 師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包 括 長 庚 大 學 研 究 計 劃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CMRP 長 庚 醫 院 補 助 費 及 補 助 期 刊 論 文 作 業 辦 法, 績 效 獎 勵 辦 法, 及 BMRP 獎 勵 金 辦 法 茲 將 台 灣 護 理 教 育 評 鑑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至 21 日 實 地 評 鑑 與 訪 查 後, 針 對 私 立 長 庚 大 學 醫 學 院 護 理 學 系 評 鑑 結 果, 依 六 大 評 鑑 指 標 之 評 估 整 理 如 下 : 參 六 大 評 鑑 指 標 綜 合 評 語 1 辦 學 目 標 與 系 務 運 作 1.1 優 點 : 1.1.1 護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於 97 年 透 過 系 務 會 議 與 教 師 共 識 營, 由 全 系 教 師 對 教 育 目 標 進 行 討 論, 達 成 共 識, 並 周 知 師 生 護 理 學 系 之 新 教 育 目 標 為 : 1. 培 育 學 生 在 護 理 專 業 中, 能 以 人 為 中 心, 具 備 關 懷 的 能 力, 提 供 個 案 生 理 心 理 社 會 靈 性 及 文 化 各 層 面 之 全 人 照 顧 2. 培 養 學 生 能 落 實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之 教 育 方 針, 促 進 運 用 臨 床 決 策 思 辨 與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於 護 理 過 程 中, 以 培 養 學 生 執 行 護 理 活 動 之 知 識 態 度 與 技 能 3.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溝 通 克 盡 職 責 及 協 調 合 作 領 導 管 理 的 能 力 4. 培 養 學 生 人 文 關 懷 及 倫 理 素 養, 並 促 進 學 生 對 護 理 專 業 之 欣 賞 與 認 同 5. 培 養 學 生 應 用 研 究 於 改 善 護 理 實 務 之 能 力 6. 提 供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之 學 習 機 會, 以 擴 展 學 生 國 際 宏 觀 之 視 野 7. 培 養 學 生 獨 立 及 終 生 學 習 的 態 度 及 能 力, 以 促 進 個 人 專 業 的 成 長 1.1.2 護 理 學 系 對 學 系 教 師 之 進 修 積 極 規 劃 且 有 具 體 措 施, 針 對 全 系 未 具 博 士 學 位 之 19 位 (58%) 講 師, 至 今 已 有 10 名 講 師 正 在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中, 預 計 將 於 2016 年 全 體 教 師 皆 具 博 士 學 位 1.2 待 改 進 與 建 議 : 1.2.1 護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培 育 目 標 之 修 定 於 97 學 年 度 開 始 朝 向 與 護 理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結 合, 然 而 部 分 教 育 目 標 的 陳 述 將 培 育 過 程 及 策 略 都 加 以 列 入, 以 致 文 字 的 說 明 顯 得 過 於 冗 長 不 夠 明 確, 且 無 法 清 楚 呈 現 畢 業 生 應 具 有 的 能 力, 相 當 影 響 師 生 對 辦 學 成 效 之 評 量 指 標 的 認 定 建 議 : 宜 重 新 審 慎 檢 視 教 育 目 標 內 容 之 陳 述, 教 育 目 標 應 為 畢 業 生 能 達 到 之 能 力, 並 應 明 確 清 楚 且 簡 潔 的 列 出 可 評 量 之 畢 業 生 能 力 1.2.2 護 理 學 系 自 97 學 年 度 開 始 將 護 理 八 大 核 心 素 養 融 入 教 育 目 標, 但 近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僅 包 括 課 程 改 革 改 善 師 資 結 構 充 實 教 學 研 究 資 源 軟 硬 體 設 備 及 提 升 畢 業 生 對 本 系 向 心 力 等 四 大 項, 對 於 將 護 理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融 入 課 程 之 落 實 及 教 學 能 力 之 精 進, 欠 缺 具 體 的 策 略 規 劃, 影 響 培 育 目 標 的 達 成 建 議 : 宜 建 立 機 制 強 化 全 體 教 師 規 劃 與 推 動 護 理 學 系 近 中 長 發 展 計 畫 之 能 力, 2

並 特 別 就 如 何 提 升 將 護 理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融 入 教 育 目 標 及 課 程 間 之 整 合, 列 為 最 優 先 之 重 點 1.2.3 依 據 近 三 年 系 務 會 議 紀 錄, 系 務 會 議 之 召 開 大 多 為 轉 述 學 校 政 策, 缺 乏 目 標 導 向 之 系 務 發 展 推 動 規 劃 的 內 容 各 委 員 會 大 多 處 理 事 務 性 業 務 或 臨 時 任 務, 缺 乏 依 據 學 系 近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的 年 度 規 劃 和 評 估 機 制 建 議 : 建 議 宜 檢 討 各 委 員 會 運 作 機 制 及 功 能, 並 強 化 系 主 任 及 各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的 領 導 推 動 督 導 及 考 核 等 功 能 依 據 護 理 學 系 近 中 長 程 目 標, 於 系 務 會 議 充 分 討 論, 協 調 各 委 員 會 配 合 學 系 目 標, 研 擬 年 度 計 劃, 並 在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執 行, 於 期 末 評 值 執 行 成 效, 以 帶 動 學 系 之 持 續 發 展 1.2.4 學 校 尚 未 訂 定 系 主 任 遴 選 辦 法, 目 前 系 主 任 由 校 長 徵 詢 院 長 意 見 後 指 派, 學 系 教 師 並 無 參 與 權 系 主 任 的 績 效 也 僅 由 校 長 及 院 長 評 估, 評 估 標 準 著 重 在 招 生 率 國 考 通 過 率 全 系 教 師 研 究 計 畫 件 數 論 文 發 表 數 及 獲 得 校 外 經 費 補 助 的 數 量, 皆 與 教 學 無 關 建 議 : 宜 建 立 系 主 任 遴 選 辦 法, 增 加 學 系 教 師 對 系 主 任 遴 選 之 參 與 權, 強 化 學 系 之 向 心 力 與 系 務 之 推 動 同 時, 在 系 主 任 的 考 核 與 評 值 機 制 中, 應 加 入 學 系 教 師 對 主 任 辦 學 願 景 領 導 管 理 能 力 及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績 效 的 評 值 2 師 資 2.1 優 點 : 2.1.1 護 理 學 系 訂 定 有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能 力 措 施, 包 括 (1) 舉 辦 教 學 觀 摩 活 動 ;(2) 推 動 教 師 臨 床 實 務 訓 練 其 中 教 學 觀 摩 自 94 年 至 今 已 辦 理 29 場 教 學 觀 摩 會 教 師 實 務 訓 練 辦 法 中, 規 定 每 三 年 至 少 20 小 時, 接 受 實 務 訓 練 之 時 數 可 依 其 職 級 換 算 為 1/3 授 課 鐘 點 時 數, 及 列 入 教 師 考 評 及 升 等 之 考 量 目 前 全 系 33 位 專 任 護 理 專 業 教 師 中, 已 有 19 名 教 師 提 出 訓 練 計 劃,13 位 教 師 完 成 實 務 訓 練,6 名 教 師 完 成 結 案 報 告 並 公 開 分 享, 與 教 師 訪 談 中 了 解, 此 項 訓 練 有 助 教 師 臨 床 能 力 之 增 加, 並 拉 近 學 理 與 實 務 間 之 距 離 2.1.2 護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教 師 之 教 學 及 輔 導 相 當 受 到 學 生 之 肯 定, 在 全 校 教 師 評 比 中, 94 及 95 學 年 度 各 有 一 位 護 理 學 系 教 師 獲 得 全 校 優 良 輔 導 獎,95 學 年 度 護 理 學 系 有 一 位 教 師 獲 得 全 校 優 良 教 師 獎 2.1.3 護 理 學 系 與 長 庚 醫 學 中 心 充 分 合 作, 長 庚 醫 學 中 心 護 理 人 員 合 聘 或 聘 任 為 兼 任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對 護 理 系 臨 床 教 學 提 供 協 助 2.1.4 護 理 學 系 專 ( 兼 ) 任 教 師 之 聘 任 升 等 解 聘 適 任 待 遇 福 利 工 作 負 荷 等 有 管 理 制 度, 權 利 義 務 有 完 整 的 規 範 或 辦 法, 全 校 適 用 ; 並 且 各 教 師 有 完 整 的 教 學 服 務 輔 導 與 研 究 成 果 之 個 人 檔 案, 作 為 升 等 獎 懲 之 參 考 2.2 待 改 進 與 建 議 2.2.1 護 理 學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人 力 共 33.3 位, 其 中 負 責 學 士 班 授 課 之 專 任 教 師 為 19 位, 而 必 須 同 時 負 責 學 士 及 碩 士 班 學 生 之 教 師 為 16 位 護 理 學 系 學 生 人 數 中 學 士 班 為 385 位 碩 士 班 為 177 位 此 外, 部 分 教 師 尚 需 負 起 指 導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護 理 組 44 位 博 士 生 之 教 學 與 研 究, 生 師 比 達 26.1:1 [(385+177x2+44x3)/33.3], 而 94-96 學 年 度 的 資 料, 護 理 學 系 專 任 教 師 平 均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為 10.98 小 時 ( 未 含 碩 士 專 班 及 博 士 班 授 課 時 數 ), 顯 示 教 師 授 課 負 擔 沈 重, 再 加 上 未 來 三 年 10 位 講 師 將 陸 續 進 修, 在 校 授 課 教 師 人 數 減 少, 教 師 人 數 不 足 將 更 形 嚴 重, 影 響 教 學 品 質 3

建 議 : 為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在 招 生 人 數 維 持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為 達 到 生 師 比 25:1 之 標 準, 應 增 聘 專 任 教 師 至 少 2 位 同 時 在 教 師 進 修 或 研 究 休 假 期 間, 需 訂 定 辦 法 以 補 足 教 師 人 力 2.2.2 學 校 雖 訂 有 補 助 教 師 參 加 學 術 會 議 辦 法, 但 因 學 校 對 教 師 所 提 供 的 獎 勵 較 偏 重 研 究 之 成 果, 獎 助 項 目 也 較 偏 重 於 推 動 研 究 之 學 術 活 動, 導 致 教 師 參 加 之 研 習 活 動 大 部 分 屬 於 研 究 性 質, 對 於 提 昇 護 理 學 系 教 師 在 提 升 護 理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及 教 學 之 相 關 活 動 有 待 加 強 建 議 : 建 議 依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辦 法, 提 撥 適 當 經 費 給 教 師 積 極 參 加 校 內 外 核 心 素 養 相 關 研 習 會, 並 舉 辦 核 心 素 養 融 入 課 程 相 關 研 習 會, 以 提 升 教 師 培 養 學 生 核 心 素 養 之 能 力 2.2.3 依 據 資 料,97 學 年 度 護 理 學 系 從 長 庚 醫 院 護 理 部 的 護 理 人 員 中, 共 聘 請 有 106 位 出 任 兼 任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preceptors), 以 協 助 護 理 學 系 各 年 級 學 生 之 臨 床 教 學 但 這 些 兼 任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均 未 曾 接 受 過 學 校 相 關 教 學 之 訓 練, 影 響 臨 床 教 學 與 課 室 教 學 及 培 育 目 標 之 銜 接 與 整 合 除 此 之 外, 對 臨 床 實 習 教 師 評 值 僅 由 該 科 負 責 實 習 老 師 執 行, 欠 缺 統 一 評 值 機 制 建 議 : 針 對 兼 任 臨 床 教 師 (preceptors) 之 教 學 能 力 的 確 認 及 改 進, 宜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之 機 制, 此 一 機 制 應 包 括 : 遴 選 辦 法 臨 床 教 學 能 力 提 升 之 教 育 訓 練 教 學 目 標 及 教 學 理 念 之 溝 通 教 學 準 備 教 學 評 量 教 學 成 長 教 學 內 容 及 評 量 標 準 等, 以 免 影 響 課 室 教 學 與 臨 床 教 學 之 銜 接 與 整 合 另 外,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在 臨 床 實 習 教 學 課 程 中 之 教 學 角 色, 與 專 任 護 理 教 師 之 重 要 性 相 當, 故 亦 應 納 入 為 校 方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教 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的 調 查 對 象, 以 評 估 其 教 學 狀 況 2.2.4 全 校 訂 定 之 教 師 適 任 性 評 量 辦 法, 由 校 方 將 護 理 學 系 全 體 教 師 一 律 歸 屬 於 研 究 型 教 師, 評 量 比 例 中 教 學 僅 佔 30%, 研 究 佔 60% 之 多, 影 響 教 師 在 教 學 及 臨 床 能 力 的 精 進 之 投 入 建 議 : 宜 考 量 負 責 學 系 學 士 班 與 碩 士 班 之 特 性 及 培 育 目 標 之 不 同, 以 及 鼓 勵 教 師 投 入 教 學 及 臨 床 實 務, 不 宜 將 所 有 護 理 系 教 師 定 位 為 研 究 型 教 師, 建 議 宜 分 為 研 究 型 教 學 型 及 服 務 型 三 類 型 教 師, 依 教 師 專 長 及 教 學 責 任 之 不 同 分 類 及 考 核, 並 納 入 升 等 辦 法 之 中, 以 鼓 勵 教 學 或 服 務 優 良 之 教 師 2.2.5 學 校 雖 明 訂 優 良 教 師 表 揚 辦 法, 有 獎 金 及 獎 牌 之 鼓 勵, 然 相 對 於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之 多 元 及 優 渥, 學 校 對 教 學 優 良 之 獎 勵 明 顯 不 足 建 議 : 宜 比 照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增 加 多 元 及 優 厚 之 教 學 優 良 獎 勵 措 施, 尤 其 需 將 臨 床 教 學 納 入 優 良 教 學 評 核 及 獎 勵 機 制 中, 以 鼓 勵 教 學 之 精 進 3 學 生 學 習 及 輔 導 3.1 優 點 : 3.1.1 學 校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機 會, 例 如 人 文 藝 術 講 座 語 文 中 心 之 拼 字 比 賽 演 講 比 賽 讀 書 會 社 團 活 動 等, 豐 富 學 生 課 外 生 活,96 學 年 度 參 加 社 團 人 數 有 218 位 (56.6 %), 學 生 反 應 佳 3.1.2 重 視 學 生 輔 導, 提 供 師 生 輔 導 諮 詢, 設 有 兩 位 精 神 科 護 理 老 師 擔 任 護 理 學 系 輔 導 教 師, 提 供 學 生 及 導 師 問 題 諮 詢, 特 殊 個 案 輔 導 及 轉 介 3.1.3 重 視 學 生 諮 詢 與 輔 導, 學 業 諮 詢 376 人 (593 次 ); 生 活 諮 詢 人 數 436 人 (803 次 ), 教 師 輔 導 認 真 親 切 關 愛, 深 受 學 生 肯 定 導 師 與 導 生 定 期 面 談 均 有 紀 錄 另 外, 學 系 有 兩 位 教 師 榮 獲 校 級 優 良 導 師 獎 3.1.4 健 康 中 心 對 學 生 之 健 康 問 題 有 完 整 的 檔 案 與 追 蹤, 對 學 生 肝 炎 及 肺 結 核 之 追 蹤 具 4

體 落 實 3.1.5 校 方 提 供 學 生 優 厚 獎 學 金, 學 業 成 績 全 班 第 一 名 者 學 雜 費 全 免, 第 二 名 2 萬 元, 第 三 名 1 萬 元, 除 提 供 學 生 實 質 的 激 勵, 亦 可 吸 引 清 寒 優 良 學 生 就 讀 3.2 待 改 進 與 建 議 3.2.1 護 理 學 系 98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將 開 始 招 收 男 學 生, 在 系 務 會 議 或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記 錄 中 尚 未 見 到 對 新 進 男 學 生 的 需 要 及 可 能 之 問 題 提 出 討 論 或 規 劃 建 議 : 針 對 新 進 男 學 生 的 需 要 及 可 能 產 生 之 問 題, 包 括 環 境 面 生 活 面 教 學 面 及 學 習 面, 宜 及 早 討 論 及 提 出 因 應 計 劃, 尤 其 對 慣 於 輔 導 女 性 學 生 之 導 師, 可 先 行 預 備 導 師 在 輔 導 上 需 注 意 的 事 項 3.2.2 學 校 訂 有 英 語 程 度 畢 業 門 檻 辦 法 ( 如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通 過 ), 但 對 於 未 能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學 生 並 無 進 一 步 輔 導 措 施 建 議 : 宜 分 年 級 檢 視 英 語 程 度, 對 英 語 學 習 成 效 不 佳 之 學 生, 及 早 規 劃 輔 導 機 制 或 補 救 課 程, 方 能 達 到 提 昇 學 生 英 語 畢 業 門 檻 的 通 過 率, 進 而 落 實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程 度 之 初 衷 4 課 程 與 教 學 4.1 優 點 : 4.1.1 於 93 學 年 度 開 始, 護 理 學 系 就 建 立 以 關 懷 (caring) 為 護 理 學 系 課 程 設 計 之 主 軸, 除 了 邀 請 Jean Watson 教 授 到 學 校 親 自 舉 辦 系 列 研 習 會 以 外, 護 理 學 系 也 積 極 推 動 應 用 Watson Caring Theory 於 課 室 及 臨 床 教 學, 於 各 課 程 設 計 中, 推 動 強 化 關 懷 的 創 新 教 學, 如 書 寫 關 懷 故 事 等, 頗 受 學 生 肯 定 4.1.2 護 理 專 業 課 程 與 基 礎 醫 學 及 通 識 課 程 間, 建 置 有 明 確 之 溝 通 管 道, 目 前 由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指 派 一 位 教 師 為 溝 通 窗 口 基 礎 醫 學 及 通 識 課 程 之 授 課 教 師, 能 清 楚 護 理 學 系 護 理 專 業 之 培 育 目 標, 並 能 配 合 將 核 心 素 養 帶 入 教 學 中 4.1.3 針 對 課 程 及 教 師 之 評 值, 除 了 校 方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統 籌 辦 理 之 教 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彙 整 學 生 對 授 課 教 師 教 學 之 意 見, 提 供 授 課 教 師 教 學 改 進 之 參 考 外, 護 理 學 系 另 自 行 設 計 課 室 教 學 課 程 評 值 調 查 表 及 實 習 課 程 評 值 調 查 表, 並 自 96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收 集 學 生 對 各 課 程 教 學 之 量 性 及 質 性 評 值 意 見, 提 供 給 開 課 教 師, 作 為 課 程 改 善 依 據 4.2 待 改 進 與 建 議 4.2.1 依 據 書 面 資 料, 護 理 學 系 自 97 學 年 度 開 始, 已 將 護 理 專 業 的 八 大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之 階 層 目 標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作 業 及 評 值 陳 述 於 各 年 級 的 課 程 說 明 資 料 上, 然 而 從 訪 視 委 員 實 地 檢 視 課 程 內 容 旁 聽 教 學 活 動 及 與 教 師 或 學 生 之 訪 談 資 料 中, 均 無 法 看 出 將 護 理 專 業 的 八 大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落 實 於 教 學 活 動 及 教 學 成 效 之 評 估 上, 亦 欠 缺 臨 床 指 導 學 生 執 行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護 理 實 例 也 很 少 看 到 讓 學 生 討 論 到 最 滿 意 之 護 理 經 驗 ; 及 落 實 學 生 核 心 學 養 的 護 理 經 驗 等 資 料, 顯 示 將 護 理 核 心 素 養 融 入 教 學 之 努 力, 仍 在 初 步 啟 動 之 文 字 階 段, 須 待 後 續 繼 續 努 力 落 實 建 議 : 宜 鼓 勵 教 師 加 強 各 課 程 之 教 學 活 動 能 與 八 大 核 心 素 養 培 育 目 標 進 行 銜 接, 教 師 宜 依 據 培 育 目 標, 明 確 規 劃 課 程 構 圖 (curriculum map), 作 為 建 構 各 科 目 教 學 目 標 及 進 一 步 釐 清 與 再 統 整 課 程 架 構 之 依 據, 進 而 發 展 教 學 單 元 及 設 計 具 體 明 確 落 實 核 心 素 養 的 教 學 策 略, 引 導 學 生 核 心 學 養 的 護 理 經 驗 與 作 業 批 改 能 力, 及 課 室 教 學 與 5

實 習 評 値 皆 能 融 入 核 心 素 養 項 目 4.2.2 目 前 校 方 及 護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與 碩 士 班 所 採 用 之 教 學 評 量 機 制, 雖 然 可 評 量 學 生 對 教 師 與 課 程 的 滿 意 度, 但 是 仍 難 以 完 全 掌 握 確 實 的 課 室 教 學 之 品 質 經 訪 視 委 員 實 地 旁 聽 課 室 上 課 之 觀 察, 護 理 學 系 課 室 教 學 之 品 質 參 差 不 齊, 部 分 課 程 仍 待 改 善 之 現 象 如 下 :1) 護 理 課 程 內 容 偏 向 病 理 生 理 檢 查 醫 療 處 置 等 之 醫 學 模 式, 這 些 基 礎 生 物 醫 學 知 識 固 然 重 要, 但 缺 少 與 全 人 護 理 照 護 之 整 合 應 用 ;2) 授 課 內 容 仍 以 教 科 書 為 主 軸, 缺 乏 臨 床 運 用 的 說 明 ;3) 授 課 以 講 授 及 觀 看 影 片 為 主, 缺 少 互 動 ; 4) 直 接 掃 瞄 整 頁 課 本 內 容 與 圖 表, 投 影 授 課, 字 體 很 小, 影 響 上 課 效 果, 教 材 的 製 作 急 待 改 善 建 議 : 應 加 強 系 主 任 及 課 程 委 員 會 對 課 室 教 學 品 質 的 督 導 與 管 控, 使 課 程 內 容 能 從 病 人 護 理 照 護 的 角 度 為 核 心 主 軸 來 引 導 設 計, 應 加 強 課 室 教 學 與 實 務 上 醫 療 實 況 及 病 人 經 驗 之 契 合, 並 建 立 機 制 改 善 各 教 師 的 教 學 品 質, 例 如 可 分 成 小 組, 不 定 時 不 定 期 旁 聽 各 教 師 上 課 情 形, 並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提 出 報 告, 甚 至 納 入 教 師 考 核 之 中, 除 外, 可 爭 取 學 校 教 師 資 源 中 心 或 護 理 學 系 教 師 發 展 委 員 會 多 舉 辦 教 學 精 進 之 活 動, 促 進 教 師 課 堂 前 預 備, 並 加 強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的 教 學 技 巧 與 熱 忱, 提 升 教 師 授 課 的 品 質 4.2.3 為 學 士 班 四 年 級 學 生 所 安 排 之 校 外 實 習 與 綜 合 臨 床 護 理 實 習 課 程 完 全 由 醫 院 臨 床 護 理 人 員 負 責 指 導, 其 他 實 習 亦 聘 請 多 位 臨 床 教 師 (preceptors) 協 助 臨 床 教 學, 雖 然 這 些 兼 任 臨 床 教 師 都 符 合 明 定 的 聘 任 標 準, 但 部 分 人 員 缺 乏 教 學 經 驗 和 對 實 習 目 標 的 了 解, 對 學 生 作 業 之 批 改 重 點 與 判 斷 之 標 準, 個 別 差 異 性 大, 與 課 室 教 學 之 連 結 性 不 夠, 無 法 落 實 護 理 學 系 訂 定 之 教 學 目 標 與 內 容 建 議 : 課 室 教 學 教 師 與 護 理 學 系 聘 請 之 兼 任 臨 床 教 師 之 間, 應 有 充 分 的 溝 通 管 道 與 機 制, 建 立 對 教 學 目 標 之 共 識, 並 對 學 生 之 表 現 宜 有 一 致 的 評 值 標 準, 專 兼 任 教 師 同 時 給 予 合 適 的 訓 練 和 考 核 機 制, 以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提 供 教 學 的 人 力 不 等 於 就 是 提 供 具 有 能 力 的 師 資, 臨 床 教 師 (preceptors) 在 指 導 護 生 學 習 的 責 任, 應 等 同 於 專 任 教 師 的 重 要 性, 護 理 學 系 應 慎 選 並 給 予 輔 導 訓 練, 以 提 升 學 生 實 習 能 學 習 到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4.2.4 從 護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教 師 在 學 生 作 業 中 給 予 之 評 語 來 看, 絕 大 多 數 之 評 語 均 無 法 切 中 學 生 學 習 護 理 上 的 問 題, 難 以 看 到 教 師 確 實 負 起 提 升 學 生 臨 床 護 理 能 力 的 責 任 內 外 科 護 理 實 習 作 業 採 用 Gordon 11 項 護 理 評 估 及 NANDA 護 理 診 斷 的 模 式, 教 師 無 法 引 導 學 生 對 Gordon 及 NANDA 的 利 弊 得 失 做 思 辨 與 檢 討, 學 生 個 案 報 告 之 評 估 內 容 多 有 錯 誤, 且 不 能 與 病 人 的 實 際 護 理 問 題 相 連 結, 難 以 培 育 學 生 的 護 理 核 心 素 養 建 議 : 應 提 升 教 師 作 業 批 改 之 能 力, 並 建 立 機 制 檢 視 各 個 教 師 對 學 生 作 業 批 改 之 教 學 效 果 可 透 過 包 括 : 自 我 檢 視, 同 儕 檢 視 及 主 管 檢 視 三 種 方 式, 互 相 檢 視 作 業 批 改 是 否 能 協 助 學 生 批 判 思 考 應 用 基 礎 醫 學 一 般 照 護 技 能 等 基 礎 護 理 能 力, 發 現 問 題 及 提 供 個 別 性 的 護 理 措 施, 以 精 進 護 理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4.2.5 護 理 學 系 不 論 是 學 士 班 或 碩 士 班 之 教 學 方 法 中, 大 部 分 臨 床 實 習 報 告, 均 指 定 學 生 書 寫 行 為 過 程 紀 錄, 但 是 可 能 因 太 過 僅 只 強 調 記 錄 護 病 間 之 對 話 實 錄, 而 忽 略 學 生 應 有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照 護 內 涵 之 反 省 與 精 進, 教 師 修 改 行 為 過 程 記 錄 之 能 力 尚 待 加 強 建 議 : 行 為 過 程 記 錄 批 閱 不 僅 著 重 護 病 間 對 話 實 錄, 更 需 強 化 學 生 於 溝 通 中 所 應 展 現 的 專 業 能 力, 強 調 實 質 的 替 病 人 解 決 問 題 之 護 理 過 程, 方 能 達 到 護 理 學 系 落 實 以 八 大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為 主 軸 之 教 學 目 標 5 資 源 6

5.1 優 點 : 5.1.1 護 理 學 系 可 能 提 供 給 學 生 之 臨 床 實 習 機 構, 可 以 說 特 別 豐 富 多 元 便 利, 包 括 長 庚 醫 院 護 理 之 家 養 生 村 可 提 供 師 生 極 佳 之 專 業 能 力 晉 升 及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的 場 域 5.1.2 學 生 住 宿 環 境 優 良 且 數 量 充 足, 學 生 宿 舍 環 境 空 間 規 劃 完 善 安 全 舒 適 管 理 嚴 謹 設 備 新 穎 收 費 低 廉, 有 24 小 時 K 書 場 所, 生 活 便 利, 學 生 對 住 宿 環 境 滿 意 5.1.3 學 生 自 修 及 課 外 知 識 學 習 與 進 修 的 場 所 良 好, 圖 書 館 設 備 完 善 豐 富 資 料, 並 有 開 放 到 凌 晨 之 自 修 室 5.1.4 教 學 硬 體 設 備 完 善, 共 同 教 室 全 面 E 化, 護 理 系 館 公 共 空 間 寬 敞, 無 障 礙 設 施 完 善, 充 足 的 電 腦 教 室 網 路 資 源 與 討 論 教 室 5.1.5 學 校 提 供 教 師 豐 富 的 研 究 資 源, 協 助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對 教 師 研 究 產 能 之 提 昇 有 相 當 之 激 勵 與 實 質 之 助 益, 校 方 設 有 多 項 教 師 工 作 獎 金 核 發 及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包 括 長 庚 大 學 研 究 計 劃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CMRP 長 庚 醫 院 補 助 費 及 補 助 期 刊 論 文 作 業 辦 法,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行 政 服 務 及 實 務 評 核 辦 法 績 效 獎 勵 辦 法, 及 BMRP 獎 勵 金 辦 法, 護 理 學 系 於 94-97 學 年 度 教 師 每 年 平 均 獲 得 國 科 會 17 件,1298.2 萬 ; 國 衛 院 3 件,638.3 萬 ; 其 他 7 件,238.9 萬 5.2 待 改 進 與 建 議 : 5.2.1 護 理 學 系 行 政 人 力 資 源 明 顯 不 足, 護 理 學 系 行 政 工 作 繁 多, 目 前 行 政 人 力 僅 職 工 一 員, 助 教 兩 名, 但 助 教 各 有 一 學 期 負 責 臨 床 實 習, 無 法 全 力 協 助 學 系 系 主 任 與 由 教 師 組 成 之 各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之 行 政 工 作, 學 生 與 行 政 人 員 比 率 分 別 為 193:1 與 184:1, 高 於 其 他 系 所 同 時 護 理 學 系 也 無 副 主 任 及 行 政 老 師 的 配 置, 許 多 行 政 工 作 均 由 老 師 們 分 擔 負 責 建 議 : 為 了 護 理 學 系 之 持 續 發 展, 建 議 校 方 增 加 行 政 與 管 理 人 力, 以 利 於 護 理 學 系 在 行 政 運 作 之 順 利 推 動 與 繼 續 改 善 護 理 學 系 之 軟 硬 體 設 施 與 教 學, 減 輕 教 師 行 政 負 擔 5.2.2 護 理 技 術 為 照 護 個 案 最 基 本 之 技 能, 然 而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臨 床 實 習 僅 有 5 天,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學 習 及 熟 練 之 機 會 及 設 備 相 當 有 限 同 時, 護 理 技 術 示 教 練 習 室 不 提 供 個 別 練 習 時 間, 方 便 性 相 當 不 足 建 議 : 加 強 學 生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的 在 校 練 習, 以 補 強 臨 床 實 習 時 間 之 不 足, 建 議 基 本 護 理 練 習 教 室 增 購 360 旋 轉 攝 影 機 及 同 步 攝 影 器 材, 將 教 師 示 範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拍 攝 錄 影, 提 供 學 生 網 上 自 我 學 習, 同 時 也 可 將 學 生 於 技 術 練 習 時 錄 影, 上 傳 網 站 由 教 師 評 分, 以 確 保 學 生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之 正 確 性 除 此 之 外, 宜 修 訂 示 教 室 練 習 申 請 辦 法, 增 訂 開 放 同 學 個 別 使 用 之 規 定 5.2.3 教 師 教 學 能 力 之 成 長 需 有 教 學 相 關 專 業 書 籍 或 雜 誌, 而 圖 書 館 目 前 有 關 醫 護 教 育 課 程 規 劃 或 教 學 策 略 相 關 書 籍 有 待 增 加 建 議 : 由 教 師 發 展 中 心 參 考 他 校 圖 書 館, 提 供 採 購 意 見, 逐 年 採 購, 供 教 師 參 閱 或 使 用 6 教 學 成 果 6.1 優 點 : 6.1.1 近 三 年 來, 護 理 學 系 之 學 士 班 畢 業 生 的 護 理 師 執 照 考 試 及 格 率 均 超 過 95%,97 年 7

護 理 師 執 照 考 試 及 格 率 則 為 97.78%, 值 得 肯 定 6.1.2 94-9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之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則 超 過 八 成, 依 據 96 年 度 的 資 料 顯 示, 學 士 班 76 名 畢 業 生 中, 有 75% 留 在 醫 療 機 構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符 合 培 養 基 本 護 理 及 具 備 臨 床 實 務 之 護 理 專 業 人 才 的 辦 學 目 標 6.1.3 根 據 企 業 主 對 長 庚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畢 業 生 滿 意 度 調 查, 以 75% 留 在 醫 療 機 構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畢 業 生 的 企 業 主 為 對 象, 最 受 到 企 業 主 肯 定 的 是 克 盡 職 責 與 關 懷 兩 項 核 心 素 養, 可 呈 現 過 去 以 關 懷 為 核 心 之 課 程 及 教 學 之 成 效 6.1.4 依 據 96 學 年 度 所 進 行 對 過 去 三 年 畢 業 生 的 調 查, 畢 業 生 對 護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的 教 學 整 體 滿 意 度 為 4.10 分 ( 滿 分 5 分 ); 而 195 位 企 業 主 對 畢 業 生 之 表 現 的 滿 意 度 則 為 3.97 分, 學 系 亦 能 針 對 上 述 兩 類 評 值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分 析 與 檢 討 6.1.5 根 據 在 校 生 對 護 理 學 系 之 教 學 問 卷 調 查, 學 生 對 護 理 學 系 之 教 學 均 感 到 滿 意 (5 分 量 表,M=3.93), 學 生 亦 認 為 護 理 學 系 提 供 之 學 習 對 其 有 幫 助 (M=4.1) 6.2 待 改 進 與 建 議 : 6.2.1 針 對 整 體 辦 學 目 標 之 達 成, 雇 主 對 學 系 畢 業 生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中, 例 如 畢 業 生 反 映 希 望 提 升 問 題 解 決 及 處 理 分 析 能 力 加 強 護 理 研 究 及 國 際 觀 的 訓 練 等 意 見, 並 未 見 適 當 處 理, 也 尚 未 建 立 回 饋 教 學 機 制 建 議 : 建 立 機 制, 將 畢 業 生 調 查 制 度 化 : 包 括 國 考 通 過 率 就 業 率 職 場 留 任 率 職 場 表 現 雇 主 滿 意 度 畢 業 生 對 學 校 教 育 的 滿 意 度, 及 畢 業 生 對 社 會 的 貢 獻 等 資 料, 定 期 將 調 查 結 果 回 饋 課 程 委 員 會, 以 持 續 改 善 教 學 品 質, 包 括 確 定 負 責 單 位 ( 委 員 會 ) 評 值 時 間 資 料 分 析 等, 作 為 學 系 教 學 規 劃 與 環 境 改 善 之 依 據, 以 繼 續 促 進 護 理 學 系 在 辦 學 目 標 之 達 成 肆 結 論 長 庚 大 學 擁 有 豐 富 軟 硬 體 資 源, 包 括 完 善 之 醫 療 體 系, 提 供 極 佳 的 學 習 環 境 惟 學 校 積 極 鼓 勵 以 研 究 帶 動 教 學 之 策 略, 對 應 重 視 臨 床 應 用 及 實 務 教 學 的 護 理 學 系 而 言, 護 理 學 系 培 育 優 質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之 目 標 與 學 校 發 展 為 一 流 頂 尖 之 研 究 型 大 學 之 辦 學 目 標 顯 得 有 些 不 相 符 合, 影 響 護 理 學 系 系 務 之 運 作, 尤 其 不 利 於 護 理 學 系 培 育 基 礎 護 理 人 員 之 目 標 的 達 成 另 外, 由 於 護 理 學 系 教 師 之 臨 床 實 務 教 學 能 力 的 提 升 非 常 重 要, 建 請 學 校 增 加 教 師 教 學 能 力 發 展 方 面 的 資 源, 並 在 教 師 適 任 評 估 及 升 等 之 標 準 上, 亦 能 考 量 護 理 學 系 以 實 務 為 主 之 特 性, 進 行 適 度 之 調 整 再 者, 護 理 學 系 應 再 強 化 教 學 品 質 之 管 控, 在 整 體 課 程 規 劃 方 面, 宜 明 確 規 劃 課 程 地 圖 (curriculum map), 加 強 縱 向 與 橫 向 的 整 合 ; 在 教 學 計 畫 與 活 動 方 面, 護 理 專 業 課 程 及 臨 床 實 習 雖 已 套 入 護 理 核 心 素 養 作 為 教 學 之 規 劃 與 評 值, 但 各 課 程 之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活 動 規 劃 與 核 心 素 養 的 銜 接 宜 再 加 強 ; 在 授 課 教 師 方 面, 教 師 間 宜 有 充 分 的 溝 通, 尤 其 同 一 門 課 ( 含 實 習 課 ) 共 同 開 課 的 教 師, 對 教 學 目 標 及 評 值 應 建 立 良 好 共 識, 而 從 長 庚 醫 院 聘 請 的 兼 任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應 有 一 套 完 整 培 訓 機 制 最 後, 護 理 學 系 系 主 任 應 加 強 願 景 與 管 理, 要 充 分 了 解 及 掌 握 近 年 護 理 教 育 之 變 革, 以 能 領 導 全 系 教 師, 訂 定 適 切 的 近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發 揮 協 調 推 動 及 品 質 管 制 的 功 能, 以 達 到 培 育 具 備 護 理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之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的 教 育 目 標 8

附 錄 : 受 評 學 校 申 復 意 見 與 TNAC 回 應

項 目 TNAC 之 評 鑑 建 議 與 學 校 申 復 內 容 TNAC 對 申 復 內 容 之 說 明 辦 1.2.2 護 理 學 系 自 97 學 年 度 開 始 將 護 理 學 八 大 核 心 素 養 融 入 教 育 目 標, 但 近 中 長 目 程 發 展 計 畫 僅 包 括 課 程 改 革 改 善 師 資 結 標 構 充 實 教 學 研 究 資 源 軟 硬 體 設 備 及 提 升 畢 與 業 生 對 本 系 向 心 力 等 四 大 項, 對 於 將 護 理 專 系 業 核 心 素 養 融 入 課 程 之 落 實 及 教 學 能 力 之 務 精 進, 欠 缺 具 體 的 策 略 規 劃, 影 響 培 育 目 標 運 的 達 成 作 建 議 : 宜 建 立 機 制 強 化 全 體 教 師 規 劃 與 推 動 護 理 學 系 近 中 長 發 展 計 畫 之 能 力, 並 特 別 就 如 何 提 升 將 護 理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融 入 教 育 目 標 及 課 程 間 之 整 合, 列 為 最 優 先 之 重 點 申 復 : 根 據 護 理 學 系 短 中 長 程 目 標 中 的 短 程 (97~99 學 年 度 ) 目 標 第 一 點 持 續 推 動 本 系 之 課 程 改 革 : 根 據 教 育 目 標 及 核 心 素 養 之 階 層 性 完 成 所 有 課 程 之 銜 接 及 整 合 ( 詳 見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P.4), 各 課 程 的 具 體 落 實 策 略 已 於 97 年 7 月 共 識 營 中 討 論, 形 成 共 識 並 已 執 行 ( 大 一 至 大 四 課 程 落 實 範 例 詳 見 附 件 一,P.13~58 ) 辦 1.2.3 依 據 近 三 年 系 務 會 議 紀 錄, 系 務 會 議 之 學 召 開 大 多 為 轉 述 學 校 政 策, 缺 乏 目 標 導 向 之 目 系 務 發 展 推 動 規 劃 的 內 容 各 委 員 會 大 多 處 標 理 事 務 性 業 務 或 臨 時 任 務, 缺 乏 依 據 學 系 近 與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的 年 度 規 劃 和 評 估 機 制 系 建 議 : 建 議 宜 檢 討 各 委 員 會 運 作 機 制 及 功 務 能, 並 強 化 系 主 任 及 各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的 領 運 導 推 動 督 導 及 考 核 等 功 能 依 據 護 理 學 作 系 近 中 長 程 目 標, 於 系 務 會 議 充 分 討 論, 協 調 各 委 員 會 配 合 學 系 目 標, 研 擬 年 度 計 劃, 並 在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執 行, 於 期 末 評 值 執 行 成 效, 以 帶 動 學 系 之 持 續 發 展 申 復 : 自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起, 本 系 / 所 的 發 展 規 劃 系 / 所 短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課 程 改 革 規 劃 與 檢 討 等 相 關 議 題, 皆 在 每 年 寒 暑 假 期 間 所 舉 辦 的 共 識 營 中 進 行 每 月 所 召 開 的 系 / 所 務 會 議 的 主 要 功 能 則 是 討 論 與 宣 達 當 月 所 有 有 關 系 / 所 務 的 事 項 ; 而 在 共 識 營 討 論 中 有 需 要 長 期 追 蹤 之 事 項, 亦 會 利 用 系 / 所 務 會 議 的 時 間 來 進 行 追 蹤 及 討 論 另 外, 各 委 員 維 持 原 評 鑑 之 建 議, 僅 作 文 字 內 容 修 改 建 議 : 宜 建 立 機 制 強 化 全 體 教 師 規 劃 與 推 動 護 理 學 畫 之 能 力, 並 特 別 就 如 何 提 升 教 師 將 護 理 專 業 核 心 為 最 優 先 之 重 點 維 持 原 評 鑑 之 建 議

項 目 TNAC 之 評 鑑 建 議 與 學 校 申 復 內 容 TNAC 對 申 復 內 容 之 說 明 會 並 不 僅 是 處 理 事 務 性 任 務, 仍 需 依 據 系 / 所 短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的 相 關 規 劃, 以 及 執 行 與 短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有 關 的 業 務 ; 若 有 需 要 全 系 教 師 通 過 後 執 行 的 業 務, 各 委 員 會 亦 會 在 系 務 會 議 中 提 出 討 論 各 委 員 會 的 議 案 均 會 在 系 務 會 議 中 討 論 通 過 後 執 行, 自 97 學 年 度 開 始, 各 委 員 會 年 度 計 畫 均 已 於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執 行 辦 1.2.4 學 校 尚 未 訂 定 系 主 任 遴 選 辦 法, 目 前 系 維 持 原 評 鑑 之 建 議 學 目 標 與 系 務 運 作 主 任 由 校 長 徵 詢 院 長 意 見 後 指 派, 學 系 教 師 並 無 參 與 權 系 主 任 的 績 效 也 僅 由 校 長 及 院 長 評 估, 評 估 標 準 著 重 在 招 生 率 國 考 通 過 率 全 系 教 師 研 究 計 畫 件 數 論 文 發 表 數 及 獲 得 校 外 經 費 補 助 的 數 量, 皆 與 教 學 無 關 建 議 : 宜 建 立 系 主 任 遴 選 辦 法, 增 加 學 系 教 師 對 系 主 任 遴 選 之 參 與 權, 強 化 學 系 之 向 心 力 與 系 務 之 推 動 同 時, 在 系 主 任 的 考 核 與 評 值 機 制 中, 應 加 入 學 系 教 師 對 主 任 辦 學 願 景 領 導 管 理 能 力 及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績 效 的 評 值 申 復 : 本 校 對 於 系 主 任 的 評 核 項 目 除 表 單 列 舉 的 10 項 ( 招 生 排 名 系 所 評 鑑 排 名 國 考 及 格 比 例 教 師 延 攬 數 建 教 合 作 案 國 科 會 及 NIH 計 劃 案 其 他 研 究 計 劃 案 發 表 文 章 個 人 及 全 部 門 數 及 爭 取 校 外 經 費 ) 外, 尚 包 括 其 他 重 要 工 作 欄 位 可 以 填 寫 ( 請 見 附 件 二,P.71) 過 去 本 系 曾 列 舉 的 重 要 工 作 包 括 : 舉 辦 共 識 營, 凝 聚 教 師 對 於 本 系 護 理 哲 理 及 教 育 目 標 等 之 共 識 ; 成 立 教 師 發 展 委 員 會, 負 責 規 劃 系 上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 舉 辦 護 理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持 續 自 我 監 測 品 質 ; 與 美 國 伊 利 諾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書 ;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短 期 國 外 進 修 等, 這 些 都 是 與 教 學 相 關 的 主 任 工 作 項 目 師 資 2.2.1 護 理 學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人 力 共 33.3 位, 其 中 負 責 學 士 班 授 課 之 專 任 教 師 為 19 位, 而 必 須 同 時 負 責 學 士 及 碩 士 班 學 生 之 教 師 為 16 位 護 理 學 系 學 生 人 數 中 學 士 班 為 385 位 碩 士 班 為 177 位 此 外, 部 分 教 師 尚 需 負 起 指 導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護 理 組 44 位 博 士 生 之 教 學 與 研 究, 生 師 比 達 維 持 原 評 鑑 之 建 議, 僅 作 文 字 內 容 修 改 建 議 : 為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在 招 生 人 數 維 持 不 變 的 情 25:1 之 標 準, 應 增 聘 專 任 教 師 至 少 2 位 同 時 在 教 間, 需 訂 定 辦 法 以 補 足 教 師 人 力

項 目 TNAC 之 評 鑑 建 議 與 學 校 申 復 內 容 TNAC 對 申 復 內 容 之 說 明 26.1:1 [(385+177x2+44x3)/33.3], 而 94-96 學 年 度 的 資 料, 護 理 學 系 專 任 教 師 平 均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為 10.98 小 時 ( 未 含 碩 士 專 班 及 博 士 班 授 課 時 數 ), 顯 示 教 師 授 課 負 擔 沈 重, 再 加 上 未 來 三 年 10 位 講 師 將 陸 續 進 修, 在 校 授 課 教 師 人 數 減 少, 教 師 人 數 不 足 將 更 形 嚴 重, 影 響 教 學 品 質 建 議 : 為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在 招 生 人 數 維 持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為 達 到 生 師 比 25:1 之 標 準, 應 增 聘 專 任 教 師 至 少 2 位 同 時 在 教 師 進 修 或 研 究 休 假 期 間, 需 訂 定 辦 法 以 補 足 教 師 人 力 申 復 : 實 地 訪 評 期 間 (97.11.17~97.11.21) 本 系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護 理 組 博 士 生 應 為 39 位, 故 生 師 比 應 為 25.7:1[(385+177x2+39x3)/33.3], 且 護 理 學 系 專 任 教 師 平 均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10.98 小 時 ( 請 見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P.18) 為 已 含 碩 士 專 班 及 博 士 班 之 授 課 時 數, 此 乃 依 據 評 鑑 報 告 附 錄 表 2-7(P.24~P.55) 全 系 教 師 之 授 課 鐘 點 計 算 得 知 師 資 2.2.2 學 校 雖 訂 有 補 助 教 師 參 加 學 術 會 議 辦 法, 但 因 學 校 對 教 師 所 提 供 的 獎 勵 較 偏 重 研 究 之 成 果, 獎 助 項 目 也 較 偏 重 於 推 動 研 究 之 學 術 活 動, 導 致 教 師 參 加 之 研 習 活 動 大 部 分 屬 於 研 究 性 質, 對 於 提 昇 護 理 學 系 教 師 在 提 升 護 理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及 教 學 之 相 關 活 動 有 待 加 強 建 議 : 建 議 依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辦 法, 提 撥 適 當 經 費 給 教 師 積 極 參 加 校 內 外 核 心 素 養 相 關 研 習 會, 並 舉 辦 核 心 素 養 融 入 課 程 相 關 研 習 會, 以 提 升 教 師 培 養 學 生 核 心 素 養 之 能 力 申 復 : 學 校 相 當 重 視 教 師 參 與 校 內 外 教 學 提 升 活 動 ( 如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及 演 講 等 ), 教 師 參 加 之 時 數 列 入 工 作 獎 金 的 計 算 之 中, 而 教 師 參 加 研 究 相 關 研 習 會 的 時 數 則 未 列 入 工 作 獎 金 計 算 ( 請 見 附 件 二,P.59~75), 同 時 學 校 自 97 年 8 月 亦 提 撥 補 助 金 鼓 勵 教 師 開 發 創 新 課 程, 每 門 課 程 補 助 5 萬 元 ( 請 見 附 件 三,P.77~83) 另 外, 本 系 的 實 務 訓 練 除 了 可 以 增 進 個 人 成 長 外, 亦 能 提 升 教 師 的 臨 床 維 持 原 評 鑑 之 建 議

項 目 TNAC 之 評 鑑 建 議 與 學 校 申 復 內 容 TNAC 對 申 復 內 容 之 說 明 教 學 能 力, 且 校 方 亦 補 助 本 系 教 師 參 加 實 務 訓 練 取 得 臨 床 護 理 實 務 經 驗, 教 師 實 務 訓 練 之 時 數 得 以 1/3 計 算 授 課 鐘 點, 依 教 師 職 級 換 算 成 薪 資 ( 詳 見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2.4.6,P.27 另 請 見 附 件 四,P.85) 師 資 2.2.3 依 據 資 料,97 學 年 度 護 理 學 系 從 長 庚 醫 院 護 理 部 的 護 理 人 員 中, 共 聘 請 有 106 位 出 任 兼 任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preceptors), 以 協 助 護 理 學 系 各 年 級 學 生 之 臨 床 教 學 但 這 些 兼 任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均 未 曾 接 受 過 學 校 相 關 教 學 之 訓 練, 影 響 臨 床 教 學 與 課 室 教 學 及 培 育 目 標 之 銜 接 與 整 合 除 此 之 外, 對 臨 床 實 習 教 師 評 值 僅 由 該 科 負 責 實 習 老 師 執 行, 欠 缺 統 一 評 值 機 制 建 議 : 針 對 兼 任 臨 床 教 師 (preceptors) 之 教 學 能 力 的 確 認 及 改 進, 宜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之 機 制, 此 一 機 制 應 包 括 : 遴 選 辦 法 臨 床 教 學 能 力 提 升 之 教 育 訓 練 教 學 目 標 及 教 學 理 念 之 溝 通 教 學 準 備 教 學 評 量 教 學 成 長 教 學 內 容 及 評 量 標 準 等, 以 免 影 響 課 室 教 學 與 臨 床 教 學 之 銜 接 與 整 合 另 外,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在 臨 床 實 習 教 學 課 程 中 之 教 學 角 色, 與 專 任 護 理 教 師 之 重 要 性 相 當, 故 亦 應 納 入 為 校 方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教 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的 調 查 對 象, 以 評 估 其 教 學 狀 況 申 復 : 針 對 兼 任 臨 床 教 師 (preceptors) 之 教 學 能 力, 本 系 已 建 立 之 機 制 包 括 : 遴 選 辦 法 臨 床 教 學 能 力 提 升 之 教 育 訓 練 教 學 目 標 及 教 學 理 念 之 溝 通 教 學 準 備 教 學 評 量 教 學 成 長 教 學 內 容 及 評 量 標 準, 說 明 如 下 : 本 系 自 民 國 86 年 起 訂 定 並 實 施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員 聘 用 辦 法, 辦 法 中 明 訂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員 聘 任 資 格 聘 任 過 程 等 遴 選 資 格 與 方 式 ( 請 見 附 件 五,P.87~88) 本 系 自 民 國 95 年 起 即 針 對 本 系 兼 任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preceptors) 規 劃 長 庚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輔 導 要 則 ( 本 系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輔 導 要 則 摘 要 請 見 附 件 六,P.89~92) 本 要 則 內 容 包 含 : 實 習 前 準 備 ; 本 系 護 理 哲 理 教 育 宗 旨 目 標 核 心 素 養 ; 與 本 系 實 維 持 原 評 鑑 之 建 議

項 目 TNAC 之 評 鑑 建 議 與 學 校 申 復 內 容 TNAC 對 申 復 內 容 之 說 明 師 資 習 相 關 辦 法 ; 本 系 實 習 輔 導 記 錄 ; 課 程 實 習 計 畫 ( 實 習 目 標 實 習 單 位 特 性 實 習 活 動 實 習 作 業 實 習 評 值 ); 以 及 實 習 教 學 技 巧 之 輔 導 ( 教 學 計 畫 之 設 計 師 生 互 動 之 技 巧 安 排 於 臨 床 實 際 見 習 資 深 教 師 之 實 習 指 導 方 式 ) 等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二 週, 各 科 組 實 習 開 課 負 責 教 師 會 向 該 科 組 所 聘 任 的 兼 任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preceptors) 說 明 並 執 行 該 長 庚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輔 導 要 則 相 關 內 容, 以 達 到 臨 床 教 學 能 力 提 升 之 教 育 訓 練 教 學 目 標 及 教 學 理 念 之 溝 通 教 學 準 備 教 學 評 量 教 學 成 長 教 學 內 容 及 評 量 標 準 等 目 的 師 2.2.6 學 校 雖 明 訂 優 良 教 師 表 揚 辦 法, 有 維 持 原 評 鑑 之 建 議 資 獎 金 及 獎 牌 之 鼓 勵, 然 相 對 於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之 多 元 及 優 渥, 學 校 對 教 學 優 良 之 獎 勵 明 顯 不 足 建 議 : 宜 比 照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增 加 多 元 及 優 厚 之 教 學 優 良 獎 勵 措 施, 尤 其 需 將 臨 床 教 學 納 入 優 良 教 學 評 核 及 獎 勵 機 制 中, 以 鼓 勵 教 學 之 精 進 申 復 : 學 校 相 當 重 視 教 師 參 與 校 內 外 教 學 提 升 活 動 ( 如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及 演 講 等 ), 教 師 參 加 之 時 數 列 入 工 作 獎 金 的 計 算 之 中, 而 教 師 參 加 研 究 相 關 研 習 會 的 時 數 則 未 列 入 工 作 獎 金 計 算 ( 請 見 附 件 二,P.59~75), 同 時 學 校 自 97 年 8 月 亦 提 撥 補 助 金 鼓 勵 教 師 開 發 創 新 課 程, 每 門 課 程 補 助 5 萬 元 ( 請 見 附 件 三,P.77~83) 學 生 學 習 與 輔 導 3.2.1 護 理 學 系 98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將 開 始 招 收 男 學 生, 在 系 務 會 議 或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記 錄 中 尚 未 見 到 對 新 進 男 學 生 的 需 要 及 可 能 之 問 題 提 出 討 論 或 規 劃 建 議 : 針 對 新 進 男 學 生 的 需 要 及 可 能 產 生 之 問 題, 包 括 環 境 面 生 活 面 教 學 面 及 學 習 面, 宜 及 早 討 論 及 提 出 因 應 計 劃, 尤 其 對 慣 於 輔 導 女 性 學 生 之 導 師, 可 先 行 預 備 導 師 在 輔 導 上 需 注 意 的 事 項 申 復 : 本 校 為 男 女 均 收 的 大 學, 在 軟 硬 體 設 備 上 均 有 考 慮 性 別 需 求, 學 校 設 有 兩 性 平 等 委 員 會, 本 系 亦 有 老 師 擔 任 該 委 員 會 委 維 持 原 評 鑑 之 建 議

項 目 TNAC 之 評 鑑 建 議 與 學 校 申 復 內 容 TNAC 對 申 復 內 容 之 說 明 員, 且 有 教 師 參 與 校 級 衛 保 組 業 務 及 諮 商 輔 導 組 輔 導 教 師, 在 輔 導 男 學 生 學 習 健 康 課 業 上, 均 有 豐 富 經 驗, 可 成 為 本 系 未 來 輔 導 男 學 生 的 資 源 學 生 學 習 與 輔 導 3.2.2 學 校 訂 有 英 語 程 度 畢 業 門 檻 辦 法 ( 如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通 過 ), 但 對 於 未 能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學 生 並 無 進 一 步 輔 導 措 施 建 議 : 宜 分 年 級 檢 視 英 語 程 度, 對 英 語 學 習 成 效 不 佳 之 學 生, 及 早 規 劃 輔 導 機 制 或 補 救 課 程, 方 能 達 到 提 昇 學 生 英 語 畢 業 門 檻 的 通 過 率, 進 而 落 實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程 度 之 初 衷 申 復 : 為 鼓 勵 本 校 學 生 努 力 學 習 英 文 並 通 過 校 定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本 校 於 95 學 年 度 通 過 並 開 始 實 施 長 庚 大 學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凡 曾 參 加 本 校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所 規 定 之 各 項 校 外 英 檢 考 試 二 次 而 未 通 過 者 得, 得 於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報 名 參 加 校 內 英 文 檢 定 測 驗 ( 請 見 附 件 七,P.93) 為 鼓 勵 英 語 能 力 較 弱 之 學 生 努 力 學 習 英 文, 本 校 於 97 學 年 度 修 訂 長 庚 大 學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 請 見 附 件 八,P.95), 同 時 增 訂 長 庚 大 學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獎 勵 及 替 代 標 準 辦 法, 凡 曾 參 加 本 校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所 規 定 之 各 項 校 外 英 檢 考 試 乙 次 而 成 績 未 達 畢 業 門 檻 標 準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校 內 英 文 檢 定 並 適 用 替 代 標 準 辦 法 ( 請 見 附 件 九,P.97) 經 採 用 校 內 英 檢 替 代 標 準 仍 無 法 達 到 畢 業 門 檻 要 求 之 學 生 ( 至 少 參 加 校 外 及 校 內 英 檢 考 試 各 一 次 ), 須 於 大 四 下 修 習 一 學 期 0 學 分 每 週 兩 小 時 之 英 文 補 救 教 學 ( 英 文 工 作 坊 ),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後 始 予 以 通 過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要 求 如 大 四 需 於 校 外 實 習 之 系 所, 得 於 大 四 上 開 始 修 習 英 文 工 作 坊 ( 但 仍 需 先 滿 足 至 少 參 加 校 外 及 校 內 英 檢 考 試 各 一 次 之 規 定 ) 此 外, 本 校 語 文 中 心 網 站 亦 有 多 項 英 文 活 動 訊 息 ( 如 : 讀 書 會 寫 作 中 心 繪 畫 俱 樂 部 等 ) 及 英 語 自 學 網 站 ( 如 : 線 上 測 驗 live ABC 長 庚 網 路 自 學 行 家 等 ) 供 學 生 自 主 學 習 詳 見 本 校 語 文 中 心 網 站 : http://www.lc.cgu.edu.tw/index.htm 維 持 原 評 鑑 之 建 議

項 目 TNAC 之 評 鑑 建 議 與 學 校 申 復 內 容 TNAC 對 申 復 內 容 之 說 明 課 程 與 教 學 4.2.1 依 據 書 面 資 料, 護 理 學 系 自 97 學 年 度 開 始, 已 將 護 理 專 業 的 八 大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之 階 層 目 標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作 業 及 評 值 陳 述 於 各 年 級 的 課 程 說 明 資 料 上, 然 而 從 訪 視 委 員 實 地 檢 視 課 程 內 容 旁 聽 教 學 活 動 及 與 教 師 或 學 生 之 訪 談 資 料 中, 均 無 法 看 出 將 護 理 專 業 的 八 大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落 實 於 教 學 活 動 及 教 學 成 效 之 評 估 上, 亦 欠 缺 臨 床 指 導 學 生 執 行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護 理 實 例 也 很 少 看 到 讓 學 生 討 論 到 最 滿 意 之 護 理 經 驗 ; 及 落 實 學 生 核 心 學 養 的 護 理 經 驗 等 資 料, 顯 示 將 護 理 核 心 素 養 融 入 教 學 之 努 力, 仍 在 初 步 啟 動 之 文 字 階 段, 須 待 後 續 繼 續 努 力 落 實 建 議 : 宜 鼓 勵 教 師 加 強 各 課 程 之 教 學 活 動 能 與 八 大 核 心 素 養 培 育 目 標 進 行 銜 接, 教 師 宜 依 據 培 育 目 標, 明 確 規 劃 課 程 構 圖 (curriculum map), 作 為 建 構 各 科 目 教 學 目 標 及 進 一 步 釐 清 與 再 統 整 課 程 架 構 之 依 據, 進 而 發 展 教 學 單 元 及 設 計 具 體 明 確 落 實 核 心 素 養 的 教 學 策 略, 引 導 學 生 核 心 學 養 的 護 理 經 驗 與 作 業 批 改 能 力, 及 課 室 教 學 與 實 習 評 値 皆 能 融 入 核 心 素 養 項 目 申 復 : 本 系 依 據 教 育 目 標 及 八 大 核 心 素 養 將 課 程 規 劃 分 為 四 大 類 群 ( 請 見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P.60), 各 年 級 亦 訂 定 核 心 素 養 之 階 層 目 標 ( 請 見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P.62), 不 僅 只 是 將 核 心 素 養 置 於 初 步 啟 動 的 文 字 階 段, 而 是 已 經 開 始 著 手 將 核 心 素 養 落 實 於 各 課 程 及 實 習 的 教 學 活 動 中, 各 課 程 根 據 階 層 目 標 發 展 教 學 單 元 設 計 具 體 明 確 落 實 核 心 素 養 的 教 學 策 略, 落 實 核 心 素 養 的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及 教 學 成 效 評 估 資 料 亦 於 實 地 訪 評 時 放 置 於 評 鑑 現 場 ( 各 課 程 落 實 核 心 價 值 之 教 學 經 驗 範 例 請 見 附 件 一,P.13~58), 並 在 訪 視 資 料 中 也 提 供 了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護 理 實 例 ( 請 見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P.83~84) 另 外, 各 實 習 課 程 每 天 均 有 安 排 至 少 一 小 時 的 討 論 時 間, 讓 師 生 間 能 分 享 其 正 負 向 的 照 護 經 驗 及 落 實 核 心 學 養 的 護 理 經 驗 維 持 原 評 鑑 之 建 議

項 目 TNAC 之 評 鑑 建 議 與 學 校 申 復 內 容 TNAC 對 申 復 內 容 之 說 明 課 4.2.2 目 前 校 方 及 護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與 碩 士 班 維 持 原 評 鑑 之 建 議 程 與 教 學 所 採 用 之 教 學 評 量 機 制, 雖 然 可 評 量 學 生 對 教 師 與 課 程 的 滿 意 度, 但 是 仍 難 以 完 全 掌 握 確 實 的 課 室 教 學 之 品 質 經 訪 視 委 員 實 地 旁 聽 課 室 上 課 之 觀 察, 護 理 學 系 課 室 教 學 之 品 質 參 差 不 齊, 部 分 課 程 仍 待 改 善 之 現 象 如 下 :1) 護 理 課 程 內 容 偏 向 病 理 生 理 檢 查 醫 療 處 置 等 之 醫 學 模 式, 這 些 基 礎 生 物 醫 學 知 識 固 然 重 要, 但 缺 少 與 全 人 護 理 照 護 之 整 合 應 用 ;2) 授 課 內 容 仍 以 教 科 書 為 主 軸, 缺 乏 臨 床 運 用 的 說 明 ;3) 授 課 以 講 授 及 觀 看 影 片 為 主, 缺 少 互 動 ;4) 直 接 掃 瞄 整 頁 課 本 內 容 與 圖 表, 投 影 授 課, 字 體 很 小, 影 響 上 課 效 果, 教 材 的 製 作 急 待 改 善 建 議 : 應 加 強 系 主 任 及 課 程 委 員 會 對 課 室 教 學 品 質 的 督 導 與 管 控, 使 課 程 內 容 能 從 病 人 護 理 照 護 的 角 度 為 核 心 主 軸 來 引 導 設 計, 應 加 強 課 室 教 學 與 實 務 上 醫 療 實 況 及 病 人 經 驗 之 契 合, 並 建 立 機 制 改 善 各 教 師 的 教 學 品 質, 例 如 可 分 成 小 組, 不 定 時 不 定 期 旁 聽 各 教 師 上 課 情 形, 並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提 出 報 告, 甚 至 納 入 教 師 考 核 之 中, 除 外, 可 爭 取 學 校 教 師 資 源 中 心 或 護 理 學 系 教 師 發 展 委 員 會 多 舉 辦 教 學 精 進 之 活 動, 促 進 教 師 課 堂 前 預 備, 並 加 強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的 教 學 技 巧 與 熱 忱, 提 升 教 師 授 課 的 品 質 申 復 : 本 系 自 94 學 年 度 年 起, 課 程 促 進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均 安 排 5~6 場 教 學 觀 摩, 參 與 教 學 觀 摩 之 教 師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提 出 建 議 ( 本 系 教 師 教 學 觀 摩 實 例 請 見 附 件 十,P.99~119), 以 提 供 被 觀 摩 教 師 改 進 之 依 據 每 位 教 師 3 年 至 少 被 觀 摩 一 次, 每 位 老 師 每 學 期 至 少 參 加 一 場 教 學 觀 摩 課 程 與 教 學 4.2.3 為 學 士 班 四 年 級 學 生 所 安 排 之 校 外 實 習 與 綜 合 臨 床 護 理 實 習 課 程 完 全 由 醫 院 臨 床 護 理 人 員 負 責 指 導, 其 他 實 習 亦 聘 請 多 位 臨 床 教 師 (preceptors) 協 助 臨 床 教 學, 雖 然 這 些 兼 任 臨 床 教 師 都 符 合 明 定 的 聘 任 標 準, 但 部 分 人 員 缺 乏 教 學 經 驗 和 對 實 習 目 標 的 了 解, 對 學 生 作 業 之 批 改 重 點 與 判 斷 之 標 準, 個 別 差 異 性 大, 與 課 室 教 學 之 連 結 維 持 原 評 鑑 之 建 議

項 目 TNAC 之 評 鑑 建 議 與 學 校 申 復 內 容 TNAC 對 申 復 內 容 之 說 明 性 不 夠, 無 法 落 實 護 理 學 系 訂 定 之 教 學 目 標 與 內 容 建 議 : 課 室 教 學 教 師 與 護 理 學 系 聘 請 之 兼 任 臨 床 教 師 之 間, 應 有 充 分 的 溝 通 管 道 與 機 制, 建 立 對 教 學 目 標 之 共 識, 並 對 學 生 之 表 現 宜 有 一 致 的 評 值 標 準, 專 兼 任 教 師 同 時 給 予 合 適 的 訓 練 和 考 核 機 制, 以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提 供 教 學 的 人 力 不 等 於 就 是 提 供 具 有 能 力 的 師 資, 臨 床 教 師 (preceptors) 在 指 導 護 生 學 習 的 責 任, 應 等 同 於 專 任 教 師 的 重 要 性, 護 理 學 系 應 慎 選 並 給 予 輔 導 訓 練, 以 提 升 學 生 實 習 能 學 習 到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申 復 : 針 對 兼 任 臨 床 教 師 (preceptors) 之 教 學 能 力, 本 系 已 建 立 之 機 制 包 括 : 遴 選 辦 法 臨 床 教 學 能 力 提 升 之 教 育 訓 練 教 學 目 標 及 教 學 理 念 之 溝 通 教 學 準 備 教 學 評 量 教 學 成 長 教 學 內 容 及 評 量 標 準, 說 明 如 下 : 本 系 自 民 國 86 年 起 訂 定 並 實 施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員 聘 用 辦 法, 辦 法 中 明 訂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員 聘 任 資 格 聘 任 過 程 等 遴 選 資 格 與 方 式 ( 請 見 附 件 五,P.87~88) 本 系 自 民 國 95 年 起 即 針 對 本 系 兼 任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preceptors) 規 劃 長 庚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輔 導 要 則 ( 本 系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輔 導 要 則 摘 要 請 見 附 件 六,P.89~92) 本 要 則 內 容 包 含 : 實 習 前 準 備 ; 本 系 護 理 哲 理 教 育 宗 旨 目 標 核 心 素 養 ; 與 本 系 實 習 相 關 辦 法 ; 本 系 實 習 輔 導 記 錄 ; 課 程 實 習 計 畫 ( 實 習 目 標 實 習 單 位 特 性 實 習 活 動 實 習 作 業 實 習 評 值 ); 以 及 實 習 教 學 技 巧 之 輔 導 ( 教 學 計 畫 之 設 計 師 生 互 動 之 技 巧 安 排 於 臨 床 實 際 見 習 資 深 教 師 之 實 習 指 導 方 式 ) 等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二 週, 各 科 組 實 習 開 課 負 責 教 師 會 向 該 科 組 所 聘 任 的 兼 任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preceptors) 說 明 並 執 行 該 長 庚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輔 導 要 則 相 關 內 容, 以 達 到 臨 床 教 學 能 力 提 升 之 教 育 訓 練 教 學 目 標 及 教 學 理 念 之 溝 通 教 學 準 備 教 學 評 量 教 學 成 長 教 學 內 容 及

項 目 TNAC 之 評 鑑 建 議 與 學 校 申 復 內 容 評 量 標 準 等 目 的 課 4.2.4 從 護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教 師 在 學 生 作 業 程 中 給 予 之 評 語 來 看, 絕 大 多 數 之 評 語 均 無 法 與 切 中 學 生 學 習 護 理 上 的 問 題, 難 以 看 到 教 師 教 確 實 負 起 提 升 學 生 臨 床 護 理 能 力 的 責 任 內 學 外 科 護 理 實 習 作 業 採 用 Gordon 11 項 護 理 評 估 及 NANDA 護 理 診 斷 的 模 式, 教 師 無 法 引 導 學 生 對 Gordon 及 NANDA 的 利 弊 得 失 做 思 辨 與 檢 討, 學 生 個 案 報 告 之 評 估 內 容 多 有 錯 誤, 且 不 能 與 病 人 的 實 際 護 理 問 題 相 連 結, 難 以 培 育 學 生 的 護 理 核 心 素 養 建 議 : 應 提 升 教 師 作 業 批 改 之 能 力, 並 建 立 機 制 檢 視 各 個 教 師 對 學 生 作 業 批 改 之 教 學 效 果 可 透 過 包 括 : 自 我 檢 視, 同 儕 檢 視 及 主 管 檢 視 三 種 方 式, 互 相 檢 視 作 業 批 改 是 否 能 協 助 學 生 批 判 思 考 應 用 基 礎 醫 學 一 般 照 護 技 能 等 基 礎 護 理 能 力, 發 現 問 題 及 提 供 個 別 性 的 護 理 措 施, 以 精 進 護 理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TNAC 對 申 復 內 容 之 說 明 維 持 原 評 鑑 之 建 議 申 復 : Gordon 11 項 護 理 評 估 及 NANDA 護 理 診 斷 模 式 在 學 生 實 習 中 只 是 護 理 過 程 運 用 的 工 具 之 一 本 系 成 人 護 理 學 組 也 特 別 針 對 NANDA 護 理 診 斷 對 學 生 臨 床 學 習 之 利 弊 與 影 響 進 行 討 論 我 們 認 為 使 用 NANDA 的 正 面 影 響 包 括 :(1) 可 以 協 助 學 生 統 整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並 以 一 個 診 斷 名 稱 加 以 呈 現 (2) 能 夠 有 相 似 的 術 語 與 臨 床 護 理 人 員 溝 通 交 流 (3) 能 夠 激 發 學 生 就 NANDA 系 統 中 各 個 護 理 診 斷 的 相 關 因 素 及 定 義 性 特 徵 實 際 收 集 及 評 估 病 人 的 情 況 而 負 面 影 響 則 包 括 :(1) 拘 泥 在 NANDA 的 格 式 或 定 義 性 特 徵, 可 能 無 法 真 實 反 映 出 個 案 真 正 的 健 康 問 題 或 現 況, 而 忽 略 個 案 的 主 體 性 與 全 人 整 體 觀 (2) 單 憑 NANDA 系 統 所 定 義 之 個 案 健 康 問 題 或 診 斷, 並 無 法 闡 釋 或 推 理 健 康 問 題 間 可 能 存 在 的 因 果 關 係 (3) 單 純 運 用 NANDA 系 統 所 定 義 的 護 理 診 斷, 無 法 有 組 織 的 分 析 個 案 的 主 要 與 次 要 健 康 問 題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也 在 個 別 學 生 輔 導 中 引 導 學 生 思 辨 Gordon 及 NANDA 之 利 弊 得 失 及 檢 討, 例 如 在 糖 尿 病 病 人 傷 口 的 照 顧 上, 雖

項 目 課 程 與 教 學 TNAC 之 評 鑑 建 議 與 學 校 申 復 內 容 TNAC 對 申 復 內 容 之 說 明 然 採 用 組 織 完 整 性 受 損 的 NANDA 診 斷 名 稱, 但 並 沒 有 直 接 沿 用 此 診 斷 的 導 因, 而 是 運 用 概 念 構 圖 的 方 式, 去 引 導 學 生 了 解 影 響 糖 尿 病 患 傷 口 癒 合 的 因 素, 再 依 據 病 患 特 殊 的 影 響 癒 合 因 素, 引 導 學 生 擬 定 個 別 化 的 護 理 措 施 4.2.5 護 理 學 系 不 論 是 學 士 班 或 碩 維 持 原 評 鑑 之 建 議 士 班 之 教 學 方 法 中, 大 部 分 臨 床 實 習 報 告, 均 指 定 學 生 書 寫 行 為 過 程 紀 錄, 但 是 可 能 因 太 過 僅 只 強 調 記 錄 護 病 間 之 對 話 實 錄, 而 忽 略 學 生 應 有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照 護 內 涵 之 反 省 與 精 進, 教 師 修 改 行 為 過 程 記 錄 之 能 力 尚 待 加 強 建 議 : 行 為 過 程 記 錄 批 閱 不 僅 著 重 護 病 間 對 話 實 錄, 更 需 強 化 學 生 於 溝 通 中 所 應 展 現 的 專 業 能 力, 強 調 實 質 的 替 病 人 解 決 問 題 之 護 理 過 程, 方 能 達 到 護 理 學 系 落 實 以 八 大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為 主 軸 之 教 學 目 標 申 復 : 本 系 學 士 班 臨 床 實 習 作 業 包 含 有 行 為 過 程 紀 錄 的 課 程 有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成 人 護 理 學 實 習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及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上 述 實 習 課 程 的 行 為 過 程 紀 錄 之 皆 有 作 業 說 明 並 明 訂 評 分 標 準 ( 請 見 附 件 十 一,P.121~128) 在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中, 由 於 學 生 為 首 次 以 護 生 的 身 份 接 觸 臨 床 病 患, 故 此 份 作 業 的 設 計 乃 著 重 於 透 過 書 寫 行 為 過 程 紀 錄 的 反 思 過 程 來 加 強 學 生 的 溝 通 能 力 雖 然 學 生 在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的 階 段 尚 缺 乏 各 科 護 理 學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照 護 技 巧, 但 此 份 作 業 仍 有 部 分 設 計 請 學 生 透 過 行 為 過 程 紀 錄 在 其 五 天 的 實 習 中 發 現 病 患 的 健 康 問 題, 再 依 照 基 本 護 理 學 所 教 導 過 的 護 理 技 能 ( 例 如 : 翻 身 擺 位 按 摩 等 促 進 舒 適 的 技 能 ) 來 解 決 病 人 的 問 題 或 減 輕 其 不 適 在 成 人 護 理 學 實 習 中, 自 97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開 始 為 配 合 本 系 核 心 素 養 之 養 成, 增 加 行 為 過 程 溝 通 實 錄 作 業 教 師 在 批 改 時, 除 了 修 正 學 生 的 溝 通 技 巧 之 外, 也 強 調 增 加 學 生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以 及 八 大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之 養 成 在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中, 其 行 為 過 程 實 錄 分 兩 方 面 進 行 : 第 一 是 教 師 實 地 觀 察 學 生

項 目 結 論 TNAC 之 評 鑑 建 議 與 學 校 申 復 內 容 會 談, 並 會 同 另 外 一 位 學 生 觀 察 者 於 會 談 後 作 討 論, 第 二 是 之 後 請 同 學 將 該 次 的 會 談 過 程 以 書 面 方 式 呈 現, 以 作 詳 細 的 內 容 分 析 與 整 理 這 樣 的 進 行 方 式 除 了 立 即 針 對 同 學 在 照 護 上 的 問 題 提 出 討 論 之 外 ( 包 括 治 療 性 聯 盟 的 建 立 情 形, 對 個 案 護 理 問 題 與 情 緒 感 受 的 發 現 與 盲 點 個 案 的 護 理 需 求 等 等 ), 也 讓 同 學 在 討 論 之 後 再 回 去 思 考 自 己 在 整 個 進 行 照 護 病 患 的 過 程 我 們 認 為 這 樣 的 作 法 應 該 能 加 強 同 學 的 專 業 能 力 與 照 護 內 涵 在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課 程 中, 為 落 實 八 大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於 97 學 年 度 增 加 溝 通 實 錄 作 業, 藉 由 此 份 作 業, 協 助 由 臨 床 護 理 踏 入 社 區 護 理 的 學 生 能 與 案 家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評 估 案 家 的 健 康 問 題, 並 且 運 用 關 懷 技 巧 行 為 改 變 策 略 及 社 區 資 源 提 供 適 合 案 家 的 護 理 指 導, 所 以 在 批 改 作 業 時 也 強 調 核 心 素 養 的 落 實 老 師 在 指 導 學 生 時, 除 了 批 閱 書 面 作 業 之 外, 並 於 實 習 過 程 中 和 學 生 進 行 個 別 的 個 案 討 論 小 組 討 論 及 實 際 示 範 等, 藉 此 提 昇 學 生 的 專 業 護 理 能 力 另 外, 碩 士 班 部 份, 臨 床 實 習 作 業 包 含 有 行 為 過 程 紀 錄 的 課 程 有 高 級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高 級 婦 女 兒 童 護 理 學 實 習 以 及 高 級 心 理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在 這 3 門 實 習 課 程 中, 行 為 過 程 實 錄 強 調 協 助 學 生 增 進 觀 察 傾 聽 與 個 案 溝 通 的 能 力, 去 讓 學 生 深 入 自 省 並 促 其 自 我 成 長 碩 士 班 學 生 未 必 都 是 本 系 大 學 部 之 畢 業 生, 為 確 保 碩 士 生 的 溝 通 與 自 省 能 力, 我 們 在 其 臨 床 實 習 期 間 會 鼓 勵 其 使 用 此 種 方 式 來 表 達 部 分 照 護 的 經 驗 要 讓 學 生 了 解 自 己 在 溝 通 過 程 的 優 劣 處, 輔 導 老 師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在 輔 導 過 程 中, 除 了 紙 筆 之 批 閱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臨 床 實 際 的 討 論, 在 口 述 彼 此 交 換 意 見 的 過 程 中, 師 生 更 能 確 定 彼 此 的 了 解, 也 易 對 個 案 之 護 理 問 題 做 更 深 入 之 探 討 與 分 析 學 生 覺 得 在 討 論 中, 能 協 助 其 分 析 語 言 與 非 語 言 的 線 索, 進 而 確 認 個 案 的 狀 況 長 庚 大 學 擁 有 豐 富 軟 硬 體 資 源, 包 括 完 善 之 醫 療 體 系, 提 供 極 佳 的 學 習 環 境 惟 學 校 積 極 鼓 勵 以 研 究 帶 動 教 學 之 策 略, 對 應 重 TNAC 對 申 復 內 容 之 說 明 維 持 原 評 鑑 之 建 議

項 目 TNAC 之 評 鑑 建 議 與 學 校 申 復 內 容 視 臨 床 應 用 及 實 務 教 學 的 護 理 學 系 而 言, 護 理 學 系 培 育 優 質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之 目 標 與 學 校 發 展 為 一 流 頂 尖 之 研 究 型 大 學 之 辦 學 目 標 顯 得 有 些 不 相 符 合, 影 響 護 理 學 系 系 務 之 運 作, 尤 其 不 利 於 護 理 學 系 培 育 基 礎 護 理 人 員 之 目 標 的 達 成 另 外, 由 於 護 理 學 系 教 師 之 臨 床 實 務 教 學 能 力 的 提 升 非 常 重 要, 建 請 學 校 增 加 教 師 教 學 能 力 發 展 方 面 的 資 源, 並 在 教 師 適 任 評 估 及 升 等 之 標 準 上, 亦 能 考 量 護 理 學 系 以 實 務 為 主 之 特 性, 進 行 適 度 之 調 整 再 者, 護 理 學 系 應 再 強 化 教 學 品 質 之 管 控, 在 整 體 課 程 規 劃 方 面, 宜 明 確 規 劃 課 程 地 圖 (curriculum map), 加 強 縱 向 與 橫 向 的 整 合 ; 在 教 學 計 畫 與 活 動 方 面, 護 理 專 業 課 程 及 臨 床 實 習 雖 已 套 入 護 理 核 心 素 養 作 為 教 學 之 規 劃 與 評 值, 但 各 課 程 之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活 動 規 劃 與 核 心 素 養 的 銜 接 宜 再 加 強 ; 在 授 課 教 師 方 面, 教 師 間 宜 有 充 分 的 溝 通, 尤 其 同 一 門 課 ( 含 實 習 課 ) 共 同 開 課 的 教 師, 對 教 學 目 標 及 評 值 應 建 立 良 好 共 識, 而 從 長 庚 醫 院 聘 請 的 兼 任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應 有 一 套 完 整 培 訓 機 制 最 後, 護 理 學 系 系 主 任 應 加 強 願 景 與 管 理, 要 充 分 了 解 及 掌 握 近 年 護 理 教 育 之 變 革, 以 能 領 導 全 系 教 師, 訂 定 適 切 的 近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發 揮 協 調 推 動 及 品 質 管 制 的 功 能, 以 達 到 培 育 具 備 護 理 專 業 核 心 素 養 之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的 教 育 目 標 TNAC 對 申 復 內 容 之 說 明 申 復 : 護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培 育 優 質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之 目 標 與 學 校 發 展 為 一 流 頂 尖 之 研 究 型 大 學 之 辦 學 目 標 並 不 相 衝 突 目 前 臨 床 科 學 的 進 步 日 新 月 異, 非 常 強 調 實 證 醫 學 及 實 證 護 理, 護 理 人 員 身 處 於 此 環 境 中, 不 僅 需 要 能 了 解 和 欣 賞 研 究, 還 需 要 能 主 動 搜 尋 和 執 行 實 證 研 究 的 結 果, 方 能 跟 上 時 代 的 進 步, 提 供 病 人 最 佳 的 照 護 大 學 生 在 研 究 的 環 境 下 薰 陶, 有 助 於 認 識 自 己 在 研 究 領 域 的 重 要 性 和 培 養 自 信 心, 未 來 方 能 跟 上 臨 床 科 學 多 變 的 腳 步, 和 臨 床 其 他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一 起 成 長 再 者, 余 玉 眉 教 授 強 調 護 理 教 育 的 改 革 須 由 下 而 上, 全 系 動 起 來, 而 非 護 理 主 管 由

項 目 TNAC 之 評 鑑 建 議 與 學 校 申 復 內 容 上 而 下, 要 求 全 系 配 合 護 理 學 系 的 遠 景 和 發 展 更 需 要 仰 賴 全 系 老 師 的 共 識 與 凝 聚 力, 方 能 實 踐 因 此, 護 理 主 管 除 傳 統 的 領 導 角 色 外, 溝 通 與 協 調 亦 顯 重 要 最 後, 長 庚 大 學 為 私 立 大 學, 非 國 立 大 學 為 一 般 高 中 生 的 首 選, 所 招 收 的 大 一 新 生 在 入 學 時 的 基 測 表 現, 並 非 居 於 領 先 的 地 位 但 是 近 4 年 來, 本 系 學 士 班 畢 業 生 護 理 師 國 家 考 試 通 過 率 皆 位 居 全 國 第 一 或 第 二 名 ; 畢 業 生 對 於 本 系 的 整 體 評 價 滿 意, 且 願 意 推 薦 他 人 至 本 系 就 讀 ; 就 業 雇 主 對 於 本 系 畢 業 生 整 體 工 作 表 現 滿 意, 以 上 皆 為 教 學 成 果 的 客 觀 指 標 若 非 全 系 老 師 認 真 教 學 與 輔 導 學 生 努 力 付 出, 無 法 達 到 此 成 果 TNAC 對 申 復 內 容 之 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