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40032192E 號 函 核 定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5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5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為 到 校 考 試 考 生 投 保 旅 遊 平 安 險, 新 台 幣 壹 佰 萬 元 整 ( 依 險 約 為 準 ) 校 址 : 82445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電 話 :07-6158000 分 機 2004~2006 2014~2016 傳 真 :07-6158020 網 址 :http://www.stu.edu.tw( 首 頁 ) http://reg.aca.stu.edu.tw(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 報 名 前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第 22 23 頁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在 瞭 解 並 同 意 本 校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告 知 與 說 明 後, 再 進 行 報 名 作 業
目 錄 目 錄... 1 報 名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2 重 要 日 程 表... 3 壹 報 考 資 格... 4 貳 招 生 名 額 術 科 專 長 考 試 分 類 及 聯 絡 方 式... 7 參 報 名... 8 肆 准 考 證 補 發 程 序... 9 伍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科 目 及 地 點... 10 陸 成 績... 13 柒 錄 取 及 公 布 榜 單... 13 捌 報 到 及 遞 補 手 續... 14 玖 注 意 事 項... 15 拾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6 拾 壹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17 附 錄 一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定... 18 附 錄 二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22 附 表 一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24 附 表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5 附 表 三 委 託 書... 26 附 表 四 考 生 申 訴 書... 27 附 表 五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切 結 書... 28 附 表 六 考 生 聯 絡 方 式 修 改 申 請 表... 29 報 名 附 表 一 紙 本 報 名 表... 30 報 名 附 表 二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專 用 表... 31 報 名 附 表 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紙 本 報 名 表 專 用... 32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1 頁, 共 32 頁
網 路 填 表 http://www.stu.edu.tw( 本 校 首 頁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進 入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填 表 起 迄 時 間 : 自 104 年 4 月 15 日 09:00 起 至 104 年 4 月 22 日 16:00 止 網 址 : https://info.stu.edu.tw/aca/irs/index.asp 詳 閱 網 路 報 名 權 益 說 明 點 選 報 名 系 統 前, 應 點 選 簡 章 並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填 寫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及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特 殊 字 若 無 法 輸 入 時, 請 先 用 * 代 替 輸 入, 並 於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再 自 行 以 紅 筆 補 上 正 確 的 字 否 是 上 傳 考 生 照 片 放 棄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請 核 對 報 考 資 料 是 否 無 誤, 資 料 如 有 誤 請 按 暫 存 並 修 改 鍵, 進 入 系 統 修 改 如 按 下 儲 存 資 料 鍵 並 確 定 後, 後 續 僅 能 修 改 考 生 聯 絡 資 料, 其 餘 資 料 不 得 再 更 改 請 務 必 自 行 抄 下 或 列 印 保 存 您 的 准 考 證 號 碼, 以 便 完 成 後 續 報 名 程 序 考 生 照 片 ( 彩 色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五 官 清 晰 ) 照 片 副 檔 名 為 "jpg" 格 式, 大 小 請 勿 超 過 100KB 相 片 經 按 下 完 成 鍵 後 既 不 得 再 重 新 上 傳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確 定 資 料 無 誤 按 下 確 認 並 列 印 資 料 ( 不 可 修 改 ) 鍵 後, 將 自 動 產 生 表 件 ( 報 名 表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專 用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請 以 A4 白 紙 ( 直 式 ) 列 印, 並 黏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等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僅 聯 絡 資 料 可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購 買 面 額 2,000 元 郵 政 匯 票 ( 低 收 入 戶 者,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後, 報 名 費 免 繳 ;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後, 報 名 費 為 1,400 元 自 備 B4 牛 皮 紙 信 封, 貼 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並 將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放 入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與 報 名 費 等 額 之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填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低 收 入 戶 者,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後, 報 名 費 免 繳 ;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後, 報 名 費 為 1,400 元,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簡 章 將 報 名 表 件 及 郵 政 匯 票 等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文 件, 依 序 疊 放 整 齊 夾 妥, 裝 入 自 備 之 B4 牛 皮 紙 信 封 ( 書 局 有 售 ),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自 行 送 件 繳 交 資 料 者 亦 需 貼 妥 此 封 面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料 是 否 未 完 成 報 名 104 年 4 月 22 日 ( 含 ) 前 以 郵 局 掛 號 ( 限 時 掛 號 普 通 掛 號 郵 局 便 利 袋 等, 郵 戳 為 憑 ) 或 民 間 快 遞 繳 交 ; 或 104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10:00~12:00 13:30~15:30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受 理 現 場 收 件 ; 凡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寄 所 需 之 文 件,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將 刪 除 在 報 名 網 站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2 頁, 共 32 頁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程 104 年 3 月 28 日 ( 六 ) 至 4 月 22 日 ( 三 ) 簡 章 下 載 起 訖 日 辦 理 事 項 104 年 4 月 15 日 ( 三 )~4 月 22 日 ( 三 ) 報 名 : 1. 報 名 表 填 寫 以 網 路 填 表 為 原 則 2. 報 名 日 期 通 訊 報 名 為 主, 以 郵 戳 為 憑 ( 含 民 間 快 遞 ) 104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10:00~12:00 13:30~15:30 本 校 教 務 處 受 理 報 考 資 料 現 場 收 件, 現 場 不 立 即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請 自 行 檢 查 資 料 是 否 齊 全, 裝 入 自 備 之 B4 牛 皮 紙 信 封,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04 年 4 月 28 日 ( 二 ) 寄 發 准 考 證 ( 寄 發 日 期 後 3 個 工 作 日 如 未 接 獲 者, 請 電 話 查 詢 ) 104 年 5 月 7 日 ( 四 ) 15:00~16:30 考 生 查 看 筆 試 試 場 104 年 5 月 8 日 ( 五 ) 筆 試 104 年 5 月 8 日 ( 五 ) 104 年 5 月 9 日 ( 六 ) 104 年 5 月 10 日 ( 日 )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詳 細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報 到 時 間 報 到 處 等 資 訊, 將 於 考 前 一 週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h t t p : / / w w w. s t u. e d u. t w 招 生 資 訊 或 http://reg.aca.stu.edu.tw 或 http://www.pad.stu.edu.tw( 表 演 藝 術 系 網 址 ), 考 生 請 務 必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104 年 5 月 14 日 ( 四 )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 成 績 複 查 後 公 布 榜 單 ) 104 年 5 月 18 日 ( 一 ) 104 年 5 月 20 日 ( 三 )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者 亦 可 申 請 ), 以 傳 真 方 式 複 查 至 12:00 止 寄 發 評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 含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注 意 事 項, 寄 發 日 期 後 3 個 工 作 日 如 未 接 獲 者, 請 電 話 查 詢 ) 17:00 公 布 榜 單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http://www.stu.edu.tw 招 生 資 訊 或 http://reg.aca.stu.edu.tw 104 年 5 月 24 日 ( 日 ) 104 年 5 月 25 日 ( 一 ) 104 年 5 月 27 日 ( 三 ) 10:00~12:00 13:30~15:30 正 取 生 現 場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時 得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捌 條 第 一 項 ( 簡 章 第 14 頁 ) 10:00 公 布 缺 額 及 遞 補 名 單, 請 考 生 自 行 查 詢,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http://www.stu.edu.tw 招 生 資 訊 或 http://reg.aca.stu.edu.tw 或 教 務 處 公 布 欄 10:00~11:30 備 取 生 現 場 辦 理 遞 補 手 續, 逾 時 得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捌 條 第 二 項 ( 簡 章 第 14 15 頁 ),104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10:00~11:30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或 遇 有 放 棄 錄 取 之 缺 額 時, 將 以 電 話 或 雙 掛 號 信 函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開 學 日 為 原 則 避 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務 必 注 意 上 列 各 項 目 作 業 時 間, 並 應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公 告 之 各 項 相 關 訊 息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3 頁, 共 32 頁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三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高 中 辦 理 學 校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 部 ) 者 四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五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六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七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職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書 者 八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取 得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九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參 加 : ( 一 ) 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肄 業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2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高 級 中 學 肄 業 考 生 符 合 前 項 第 1 2 款 規 定 者 或 符 合 第 3 款 規 定 滿 1 年 者 ( 三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修 習 同 一 類 別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達 600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者 ( 四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五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六 )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資 格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 七 )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 八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九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4 頁, 共 32 頁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 十 ) 曾 參 加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十 一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40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者 ( 十 二 ) 年 滿 22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4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 十 三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委 員 會 專 案 審 議 通 過 者 ( 十 四 )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在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或 曾 在 學 校 機 關 主 辦 之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3 個 月 以 上 結 業, 持 有 證 明 書 受 訓 時 間 均 自 畢 ( 結 ) 業 後 起 算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高 級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考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3.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4. 師 範 學 校 ( 包 括 特 別 師 範 科 ) 畢 業 者 5.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書 者 6.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23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者 7.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取 得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8.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9.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及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學 生 班 及 空 軍 幼 年 學 生 班 畢 業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10.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者 11.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包 括 在 臺 依 法 退 伍 復 員 或 解 除 召 集 之 軍 人, 以 及 在 臺 假 退 ( 除 ) 役 軍 官 暨 曾 在 營 服 役 滿 5 年 以 上 之 停 ( 除 ) 役 士 兵, 及 在 營 官 兵 (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參 加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國 防 部 核 發 之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2)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舉 辦 之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3)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高 級 中 學 程 度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5 頁, 共 32 頁
十 持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學 歷 採 認 方 式 分 別 如 下 : ( 一 )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報 名 時 請 先 出 具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前 述 公 證 書 須 經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基 金 會 驗 證 3.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4.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5.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表 五, 簡 章 第 28 頁 ) ( 二 ) 持 香 港 及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者 :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報 名 時 請 先 出 具 : 1.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印 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2.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印 之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影 本 各 一 份 4.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5.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表 五, 簡 章 第 28 頁 ) ( 三 ) 其 他 外 國 地 區 學 歷 者 : 應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報 名 時 請 先 出 具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 須 含 中 譯 本 驗 證 )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一 份 (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當 事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免 附 4.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5.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表 五, 簡 章 第 28 頁 ) ( 四 ) 持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之 學 生 錄 取 後, 於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學 歷 採 認 所 需 各 項 文 件 之 正 本 但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學 校 查 證 此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證 明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標 準, 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或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則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十 一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請 考 生 務 必 自 行 檢 視 報 名 資 格 後 才 報 名, 如 經 准 予 考 試 錄 取, 報 到 時 查 核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合 者, 亦 不 得 入 學 ( 二 ) 因 未 繳 足 已 認 定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含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未 認 證 ),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三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不 得 參 加 本 項 招 生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如 有 意 就 讀 本 校 學 士 班, 相 關 入 學 方 式 請 參 閱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rusen.stut.edu.tw/cpx/index.html) ( 四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查 詢 網 址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10005 ( 五 )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查 詢 網 址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q0030008 ( 六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查 詢 網 址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30039 ( 七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查 詢 網 址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30032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6 頁, 共 32 頁
貳 招 生 名 額 術 科 專 長 考 試 分 類 及 聯 絡 方 式 一 招 生 名 額 : 部 別 日 間 部 名 額 95 名 二 術 科 考 試 分 為 三 大 類 別 : 音 樂 類 戲 劇 類 舞 蹈 類 考 生 請 就 以 下 三 大 類 別 擇 一 作 為 主 專 長, 另 外 再 擇 一 項 作 為 副 專 長 參 加 考 試, 主 副 專 長 的 類 別 不 得 重 複 術 科 考 試 類 別 音 樂 類 戲 劇 類 舞 蹈 類 三 表 演 藝 術 系 聯 絡 方 式 專 長 項 目 各 式 中 西 樂 器 演 奏 流 行 樂 團 演 奏 演 唱 詞 曲 創 作 各 式 幕 前 表 演 與 幕 後 製 作, 例 如 : 戲 劇 表 演 編 導 傳 統 技 藝 播 報 化 妝 造 型 舞 台 燈 光 服 裝 音 效 設 計 等 各 式 舞 蹈 ( 含 現 代 武 功 芭 蕾 等 ) 肢 體 律 動 模 特 兒 專 業 等 注 意 事 項 一 男 女 兼 收 二 報 考 音 樂 類 之 考 生, 請 擇 一 項 目 參 加 術 科 考 試, 相 關 細 節 詳 見 簡 章 第 11 12 頁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內 容 及 注 意 事 項 三 本 校 考 場 備 有 以 下 設 備 : ( 一 ) 音 樂 類 : 1. 鋼 琴 2.keyboard 3. 爵 士 鼓 音 箱 4.DVD 播 放 機 手 提 音 響 麥 克 風 ( 架 ) 投 影 機 手 提 電 腦 5. 其 餘 各 項 所 需 樂 器 ( 含 鼓 棒 ), 皆 由 考 生 自 備 ( 二 ) 戲 劇 舞 蹈 類 : DVD 播 放 機 手 提 音 響 麥 克 風 ( 架 ) 投 影 機 手 提 電 腦 四 音 樂 請 燒 錄 成 光 碟, 電 腦 可 播 放 格 式 為 Power DVD 或 Windows Media Player 或 以 DVD 播 放 器 手 提 音 響 播 放, 請 勿 使 用 MP3 手 機 等 音 樂 儲 存 設 備 電 話 07-6158000 分 機 6202 曾 鈺 雯 小 姐 助 理 E - m a i l winniets@stu.edu.tw 網 址 http://www.pad.stu.edu.tw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7 頁, 共 32 頁
參 報 名 一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 一 ) 報 名 表 填 寫 以 網 路 填 表 方 式 進 行 為 原 則, 請 於 網 路 填 寫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連 同 相 關 表 件 於 規 定 之 報 名 時 間 內 繳 交, 方 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網 路 填 表 時, 務 必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後 再 列 印 報 名 表 ; 無 法 網 路 填 表 之 考 生, 請 填 寫 紙 本 報 名 表 ( 報 名 附 表 一, 簡 章 第 30 頁 ), 並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於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專 用 表 ( 報 名 附 表 二, 簡 章 第 31 頁 ) ( 二 ) 網 路 填 表 日 期 : 自 104 年 4 月 15 日 09:00 起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至 104 年 4 月 22 日 16:00 止 關 閉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https://info.stu.edu.tw/aca/irs/index.asp) ( 三 )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日 期 : 自 104 年 4 月 15 日 起, 至 104 年 4 月 22 日 止 繳 件 方 式 分 為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件 兩 種 : 1. 郵 寄 繳 件 :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4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繳 件, 以 郵 戳 為 憑 ( 含 民 間 快 遞 ) 請 將 報 名 表 件 及 郵 政 匯 票 等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文 件, 依 序 疊 放 整 齊 夾 妥, 裝 入 自 備 之 B4 牛 皮 紙 信 封 ( 書 局 有 售 ),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現 場 繳 件 :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10:00~12:00 13:30~15:30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受 理 現 場 收 件, 考 生 請 自 行 檢 查 資 料 是 否 齊 全 請 將 報 名 表 件 及 郵 政 匯 票 ( 現 場 繳 交 現 金 者 除 外 ) 等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文 件, 依 序 疊 放 整 齊 夾 妥, 裝 入 自 備 之 B4 牛 皮 紙 信 封 ( 書 局 有 售 ),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二 收 件 地 址 :[82445]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收 件 人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三 報 名 表 件 說 明 :( 請 依 下 列 次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並 夾 妥 ) ( 一 ) 面 額 12 元 郵 票 3 張 : 用 於 寄 發 准 考 證 成 績 通 知 單 評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 二 )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2,000 元 整 含 筆 試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皆 不 退 費, 報 名 費 用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款, 受 款 人 請 填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 其 餘 名 稱 均 不 受 理 ) 備 註 : 1. 請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起 寄 達, 勿 分 開 郵 寄 2. 郵 政 匯 票, 請 至 郵 局 櫃 台 購 買, 無 須 填 寫 本 校 帳 號 3.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優 待 之 申 請 說 明 如 下 : (1)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係 指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2) 低 收 入 戶 :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費 全 免 (3) 中 低 收 入 戶 :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400 元 整 ( 報 名 費 請 以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8 頁, 共 32 頁
郵 政 匯 票 繳 款 ) (4)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5) 清 寒 證 明 並 非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不 符 報 名 費 優 待 規 定 ( 三 ) 報 名 表 : 將 網 路 填 寫 確 認 無 誤 之 報 名 表 以 A4 白 色 紙 張 ( 直 式 ) 列 印, 照 片 以 電 腦 網 路 上 傳 為 主, 如 考 生 無 法 將 照 片 上 傳, 請 於 報 名 表 照 片 處 黏 貼 一 張 彩 色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五 官 清 晰 照 片 ( 四 )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專 用 表, 請 黏 貼 下 列 文 件 :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必 繳 )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必 繳 ) (1) 同 時 具 備 本 簡 章 第 壹 條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資 格 規 定 二 種 以 上 資 格 者, 限 擇 一 資 格 報 考, 所 繳 驗 證 件 需 與 選 用 資 格 相 符 (2) 已 畢 業 獲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附 上 證 書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附 上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 附 表 一, 簡 章 第 24 頁 ) 或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必 須 加 蓋 所 有 學 期 註 冊 章 才 認 可 ) (3)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請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選 繳 ) 4. 其 他 進 修 核 准 文 件 :( 選 繳 ) 現 役 軍 人 及 現 職 在 軍 事 機 構 服 務 者,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服 義 務 役 者, 需 由 部 隊 出 具 104 年 9 月 中 旬 之 前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報 名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學 籍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須 清 晰 可 見 畢 業 日 期 或 發 證 日 期, 日 期 模 糊 不 清 者, 視 同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影 印 本 不 須 加 蓋 學 校 ( 單 位 ) 印 信, 縮 印 本 不 予 發 還 註 :1.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若 與 繳 寄 之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不 一 致 時, 一 律 以 繳 寄 之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如 身 分 證 影 本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等 資 料 為 準 2. 凡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寄 所 需 之 文 件,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將 刪 除 在 報 名 網 站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3. 如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繳 件 而 遭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有 報 名 繳 交 之 資 料 ( 含 報 名 費 用 ),),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4. 寄 送 之 信 封 袋, 以 裝 一 份 報 名 表 件 為 限 肆 准 考 證 補 發 程 序 考 生 若 於 考 試 前 准 考 證 尚 未 收 到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請 攜 帶 個 人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 於 考 試 日 前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或 考 試 當 天 至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9 頁, 共 32 頁
伍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科 目 及 地 點 一 筆 試 : ( 一 )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 系 別 考 科 及 時 間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第 一 堂 ( 節 ) 09:00~10:00 表 演 藝 術 系 語 文 ( 國 文 英 文 ) 備 註 1. 國 文 英 文 同 時 段 測 驗 2. 考 試 題 型 以 選 擇 題 為 主 3. 考 場 將 於 考 前 一 週 公 布 ( 二 ) 筆 試 地 點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南 校 區 (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 於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四 )15:00~16:30 開 放 查 看 筆 試 試 場 ( 不 可 進 入 教 室 內 ), 試 場 配 置 表 公 布 於 本 校 校 門 口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公 布 欄 及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http://www.stu.edu.tw 招 生 資 訊 或 http://reg.aca.stu.edu.tw ( 三 ) 考 生 應 試 時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有 個 人 照 片 身 分 證 件 ( 如 :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等 ) 原 子 筆 修 正 液 二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 一 )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5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5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考 生 於 考 試 場 地 集 合 舉 行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參 加 考 生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有 個 人 照 片 身 分 證 件 ( 如 :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等 ) 及 規 定 可 攜 帶 之 物 件 ( 二 ) 時 間 :1.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五 )11:00~ 2. 民 國 104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六 )09:00~ 3. 民 國 104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09:00~ ( 三 )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報 到 時 間 報 到 處 等 資 訊 約 於 考 試 前 一 週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http://www.stu.edu.tw 招 生 資 訊 或 http://reg.aca.stu.edu.tw 或 http://www.pad.stu.edu.tw( 表 演 藝 術 系 網 址 ), 考 生 請 務 必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不 另 行 寄 發 紙 本 通 知 ( 四 ) 書 面 資 料 : 請 準 備 5 份 書 面 資 料, 於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時 繳 交 請 備 齊 下 列 書 面 資 料, 以 免 影 響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以 免 散 落 1. 學 歷 ( 力 ) 證 明 及 在 校 成 績 : (1)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2) 應 屆 畢 業 生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2. 能 力 證 明 ( 指 證 明 本 身 相 關 潛 力 與 能 力 之 文 件, 如 競 賽 獎 狀 專 業 證 照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3. 作 品 集 : 內 含 自 傳 各 式 生 活 照 或 沙 龍 照 學 習 計 劃 表 演 藝 術 / 演 藝 相 關 經 歷, 附 上 彩 色 照 片 或 影 像 資 料 尤 佳, 全 冊 以 A4 規 格 裝 訂, 影 音 資 料 另 附 光 碟 ( 以 Power DVD 或 Windows Media Player 可 撥 放 的 格 式 為 主 ) 註 : 書 面 資 料 請 利 用 影 印 或 拍 照 等 方 式 完 成, 勿 攜 帶 正 本 ( 原 稿 ), 本 會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書 面 資 料 須 留 存 1 份 於 系 上, 其 餘 面 試 結 束 後 歸 還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10 頁, 共 32 頁
( 五 )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內 容 及 注 意 事 項 : 1. 音 樂 類 ( 主 專 長 項 目 請 擇 一 項 目 參 與 考 試 ) 考 試 項 目 (1) 器 樂 演 奏 樂 器 項 目 / 考 試 內 容 各 式 中 西 樂 器 ( 含 打 擊 樂 ) 演 奏 a. 自 選 曲 一 首 b. 視 奏 ( 曲 目 當 場 抽 籤 決 定 ) 成 績 比 例 主 專 長 ( 請 擇 一 項 目 參 與 考 試 ) (2) 演 唱 自 選 歌 曲 一 首, 以 清 唱 為 主 (3) 詞 曲 創 作 a. 繳 交 已 完 成 之 作 品 b. 現 場 即 興 音 樂 創 作 50% (4) 流 行 樂 團 電 吉 他 電 貝 士 鍵 盤 爵 士 鼓 beat box 等 自 選 曲 一 首 副 專 長 戲 劇 類 或 舞 蹈 類 擇 一 30% 面 試 於 主 副 專 長 考 試 同 時 辦 理 1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請 準 備 5 份 書 面 資 料, 於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時 繳 交 10% 考 試 場 地 主 副 專 長 考 試 將 於 同 一 考 場 進 行 ( 考 試 前 一 週 公 布 ) 1.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時 間 共 約 五 分 鐘, 主 副 專 長 各 約 一 分 鐘, 面 試 約 3 分 鐘, 但 考 試 委 員 得 視 當 場 情 況 彈 性 調 整 2. 演 唱 演 奏 自 選 曲 應 一 律 背 譜, 並 做 整 曲 演 唱 ( 奏 ) 完 畢 之 準 備 3. 除 音 樂 類 之 考 試 項 目 (4) 流 行 樂 團 考 生 可 自 行 組 成 團 體 參 與 術 科 考 試, 並 將 成 績 個 別 計 算 外, 其 餘 類 別 專 長 或 考 試 項 目 皆 需 由 考 生 個 人 完 成, 不 得 有 其 他 人 員 陪 同 或 組 團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4. 本 類 提 供 以 下 樂 器 與 設 備, 其 餘 各 項 樂 器 與 設 備 ( 含 鼓 棒 ) 請 考 生 自 備 : (1) 鋼 琴 (2)keyboard (3) 爵 士 鼓 (4)DVD 播 放 機 手 提 音 響 麥 克 風 ( 架 ) 音 箱 投 影 機 手 提 電 腦 5. 主 副 專 長 項 目 不 得 重 複 6. 為 求 充 分 展 現 考 生 之 專 長, 部 分 非 表 演 性 專 長 得 另 以 影 音 或 書 面 資 料 佐 證 之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11 頁, 共 32 頁
2. 戲 劇 類 考 試 項 目 主 專 長 專 長 項 目 各 式 幕 前 表 演 與 幕 後 製 作, 例 如 : 戲 劇 表 演 編 導 傳 統 技 藝 播 報 化 妝 造 型 舞 台 燈 光 服 裝 音 效 設 計 等 成 績 比 例 50% 副 專 長 音 樂 類 或 舞 蹈 類 擇 一 30% 面 試 於 主 副 專 長 考 試 同 時 辦 理 1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請 準 備 5 份 書 面 資 料, 於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時 繳 交 10% 考 試 場 地 主 副 專 長 考 試 將 於 同 一 考 場 進 行 ( 考 試 前 一 週 公 布 ) 注 意 事 項 1.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時 間 共 約 五 分 鐘, 主 副 專 長 各 約 一 分 鐘, 面 試 約 3 分 鐘, 但 考 試 委 員 得 視 當 場 情 況 彈 性 調 整 2. 除 音 樂 類 之 考 試 項 目 (4) 流 行 樂 團 考 生 可 自 行 組 成 團 體 參 與 術 科 考 試, 並 將 成 績 個 別 計 算 外, 其 餘 類 別 專 長 或 考 試 項 目 皆 需 由 考 生 個 人 完 成, 不 得 有 其 他 人 員 陪 同 或 組 團 應 試 3. 本 類 備 有 以 下 設 備, 供 考 生 於 考 試 時 使 用 : (1)DVD 播 放 機 手 提 音 響 麥 克 風 ( 架 ) 投 影 機 手 提 電 腦 (2) 其 餘 各 項 所 需 器 材, 皆 由 考 生 自 備 4. 主 副 專 長 項 目 不 得 重 複 5. 為 求 充 分 展 現 考 生 之 專 長, 部 分 非 表 演 性 專 長 得 另 以 影 音 或 書 面 資 料 佐 證 之 3. 舞 蹈 類 考 試 項 目 主 專 長 專 長 項 目 各 式 舞 蹈 ( 含 現 代 武 功 芭 蕾 等 ) 肢 體 律 動 模 特 兒 專 業 等 成 績 比 例 50% 副 專 長 音 樂 類 或 戲 劇 類 擇 一 30% 面 試 於 主 副 專 長 考 試 同 時 辦 理 1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請 準 備 5 份 書 面 資 料, 於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時 繳 交 10% 考 試 場 地 主 副 專 長 考 試 將 於 同 一 考 場 進 行 ( 考 試 前 一 週 公 布 ) 注 意 事 項 1.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時 間 共 約 五 分 鐘, 主 副 專 長 各 約 一 分 鐘, 面 試 約 3 分 鐘, 但 考 試 委 員 得 視 當 場 情 況 彈 性 調 整 2. 除 音 樂 類 之 考 試 項 目 (4) 流 行 樂 團 考 生 可 自 行 組 成 團 體 參 與 術 科 考 試, 並 將 成 績 個 別 計 算 外, 其 餘 類 別 專 長 或 考 試 項 目 皆 需 由 考 生 個 人 完 成, 不 得 有 其 他 人 員 陪 同 或 組 團 應 試 3. 本 類 備 有 以 下 設 備, 供 考 生 於 考 試 時 使 用 : (1)DVD 播 放 機 手 提 音 響 麥 克 風 ( 架 ) 投 影 機 手 提 電 腦 (2) 其 餘 各 項 所 需 器 材, 皆 由 考 生 自 備 4. 主 副 專 長 項 目 不 得 重 複 5. 為 求 充 分 展 現 考 生 之 專 長, 部 分 非 表 演 性 專 長 得 另 以 影 音 或 書 面 資 料 佐 證 之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12 頁, 共 32 頁
陸 成 績 一 計 算 方 式 ( 一 ) 各 科 目 配 分, 請 參 閱 下 表, 得 分 皆 取 至 小 數 點 下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下 第 三 位 無 條 件 完 全 捨 去 ) 考 試 科 目 滿 分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筆 試 語 文 ( 國 文 英 文 ) 100 分 30 % 1.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100 分 70 % 查 ) 成 績 2. 筆 試 成 績 總 成 績 100 分 ( 二 ) 各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乘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所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等 於 各 科 目 成 績 之 實 際 得 分 二 寄 發 成 績 單 例 :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原 始 得 分 88.75,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總 成 績 70%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實 際 得 分 =88.75 70%=62.125=62.12( 小 數 點 下 第 三 位 無 條 件 完 全 捨 去 ) ( 一 )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16:00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發, 請 勿 催 詢 ( 二 ) 成 績 先 複 查 後 放 榜 三 成 績 複 查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 一 ) 時 間 :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2:00 前,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傳 真 電 話 :07-6158020; 確 認 電 話 :07-6158000 分 機 2006 ( 二 ) 傳 真 資 料 :1.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簡 章 第 25 頁 ) ( 三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2. 原 成 績 通 知 單, 如 未 收 到 免 附 柒 錄 取 及 公 布 榜 單 一 錄 取 : ( 一 ) 如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 如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目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之 ( 二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最 低 正 取 備 取 標 準, 達 標 準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別 依 序 評 定 為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捌 條 ( 簡 章 第 14 15 頁 ) 考 生 如 有 缺 考 或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不 予 錄 取 ( 三 ) 新 生 因 重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應 於 註 冊 基 準 日 ( 不 含 ) 後 以 書 面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並 繳 驗 入 學 證 明 文 件,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依 休 學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13 頁, 共 32 頁
( 四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成 績 複 查 發 現 其 總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異 議 ( 五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查 核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或 不 實 者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獲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於 畢 業 後 始 被 查 獲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二 公 布 榜 單 :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以 限 時 專 送 郵 件 寄 發 評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 含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注 意 事 項 ), 並 於 當 天 17:00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http://www.stu.edu.tw 招 生 資 訊 或 http://reg.aca.stu.edu.tw 及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公 布 欄 捌 報 到 及 遞 補 手 續 一 正 取 生 : ( 一 ) 正 取 生 應 於 民 國 104 年 5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10:00~12:00 13:30~15:30,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交 相 關 證 件 及 資 料 逾 時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報 到 手 續 未 完 整 者, 本 校 得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處, 而 逕 行 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報 到 流 程 :1. 繳 驗 評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及 身 分 文 件 ( 代 理 人 繳 驗 委 託 書 及 身 分 文 件 ) 2. 簽 名 並 註 記 時 間, 未 完 整 填 寫 者 視 同 未 報 到 未 報 到 者 得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本 校 逕 行 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3.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證 件 註 : 其 餘 補 充 資 料, 將 隨 同 評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一 併 寄 發 ( 二 ) 正 取 生 若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報 到 時 須 填 具 切 結 書, 切 結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若 為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證 件,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補 繳 學 歷 ( 力 ) 證 書 者, 應 於 切 結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延 遲 繳 交 者, 應 正 式 以 書 面 說 明 原 因 並 向 本 校 申 請 延 期 核 准 ; 逾 期 未 繳 者, 註 銷 入 學 資 格 ( 四 ) 正 取 生 因 公 務 或 重 病 不 能 親 自 來 校 報 到 者, 可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報 到, 但 需 備 齊 委 託 人 及 被 委 託 人 之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及 委 託 書 ( 附 表 三, 簡 章 第 26 頁 ) 二 備 取 生 : (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本 校 統 計 缺 額 後, 將 於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10:00 公 布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遞 補 名 單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http://www.stu.edu.tw 招 生 資 訊 或 http://reg.aca.stu.edu.tw 及 教 務 處 公 布 欄, 請 考 生 自 行 查 詢,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流 程 :( 為 免 遠 程 考 生 旅 途 不 便, 僅 公 布 之 遞 補 名 單 內 考 生 須 到 校 報 到 ) 1. 查 詢 缺 額 及 遞 補 名 單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14 頁, 共 32 頁
2. 報 到 時 間 :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10:00~11:30 3. 報 到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4. 繳 交 資 料 :(1) 繳 驗 評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及 身 分 文 件 ( 代 理 人 繳 驗 委 託 書 及 身 分 文 件 ) (2) 簽 名 並 註 記 時 間, 未 完 整 填 寫 者 視 同 未 報 到 未 報 到 者 得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本 校 逕 行 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3)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證 件 ( 三 ) 備 取 生 因 公 務 或 重 病 不 能 親 自 來 校 辦 理 遞 補 者, 可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遞 補, 但 需 備 齊 委 託 人 及 被 委 託 人 之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及 委 託 書 ( 附 表 三, 簡 章 第 26 頁 ) ( 四 )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將 以 電 話 或 雙 掛 號 信 函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開 學 日 為 原 則 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不 得 攜 帶 手 機 及 具 有 錄 音 錄 影 功 能 之 器 材 進 入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試 場 內, 違 者 該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二 本 校 已 為 考 生 投 保 旅 遊 平 安 險 新 台 幣 壹 佰 萬 元 整 ( 依 險 約 為 準 ) 三 新 生 入 學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接 受 體 檢, 否 則 不 准 入 學 四 報 名 資 料 請 自 行 檢 查 備 妥, 經 寄 達 本 校 後 不 接 受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改 報 名 事 項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五 報 名 表 之 地 址 及 電 話 欄, 請 務 必 填 寫 正 確, 以 免 考 試 相 關 通 知 延 誤 寄 達 或 聯 絡 如 有 更 改, 請 考 生 填 寫 考 生 聯 絡 方 式 修 改 申 請 表 ( 附 表 六, 簡 章 第 29 頁 ) 並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修 改 ; 未 申 請 修 改, 而 造 成 考 試 相 關 通 知 延 誤,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六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本 校 除 於 考 試 前 利 用 新 聞 媒 體 公 告 通 知 外, 當 日 並 於 本 校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七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 ( 一 ) 本 校 為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疏 解 招 生 糾 紛, 依 據 本 校 招 生 特 殊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 二 )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 1. 放 榜 前 之 權 益 受 損 案 件, 考 生 應 於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前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訴 放 榜 後 之 權 益 受 損 案 件, 考 生 應 於 事 件 發 生 日 起 七 日 內 提 出 申 訴 ( 附 表 四, 簡 章 第 27 頁 ) 2.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應 於 申 訴 中 載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地 址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後,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提 出 3. 本 會 接 受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進 行 狀 況 瞭 解 與 資 料 收 集, 並 於 兩 週 內 舉 行 會 議 會 議 不 公 開 舉 行,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關 係 人 與 會 說 明 4. 本 會 決 議 後 應 草 擬 評 議 書, 一 週 內 再 提 出 討 論 通 過, 評 議 書 由 召 集 人 署 名 5. 評 議 書 應 明 確 記 載 事 件 經 過, 雙 方 陳 述 評 議 理 由 評 議 書 送 請 校 長 核 可, 並 函 送 申 訴 人 及 有 關 單 位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15 頁, 共 32 頁
( 三 ) 本 會 對 逾 越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 四 ) 在 申 訴 程 序 中, 申 訴 人 對 造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如 就 申 訴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提 出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或 行 政 訴 訟 者, 應 即 通 知 本 會 終 止 評 議 八 若 考 生 對 於 本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任 何 疑 義 及 糾 紛 時, 悉 依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簡 章 若 有 未 載 明 之 事 項, 則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之 拾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經 本 甄 試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二 有 關 錄 取 生 之 繳 費 與 註 冊 相 關 資 料, 本 校 將 於 104 年 8 月 中 旬 另 行 通 知 三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103 學 年 度 之 標 準 ( 如 下 表 或 至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站 查 詢 ) 作 為 參 考, 實 際 收 費 標 準 以 104 學 年 度 公 告 為 準 ( 一 )103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收 費 標 準 參 考 表 ( 一 年 級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系 別 設 計 學 院 項 目 表 演 藝 術 系 學 費 39,808 雜 費 13,582 電 腦 實 習 費 1,000 平 安 保 險 費 285 學 生 活 動 費 500 合 計 55,175 ( 二 ) 表 演 藝 術 系 課 程 規 劃 有 個 別 授 課, 提 供 有 個 別 授 課 需 求 之 學 生 選 修 機 會 ; 個 別 授 課 申 請 及 加 收 費 用 標 準, 依 本 系 個 授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三 ) 說 明 : 1. 電 腦 實 習 費 : 主 要 為 支 應 電 腦 設 備 費 及 耗 材 維 修 費 等 因 考 量 此 類 課 程 系 上 排 課 及 學 生 選 課 並 非 固 定 於 某 學 期, 所 以 統 一 於 入 學 第 一 學 年 上 下 學 期 各 收 取 新 台 幣 1,000 元 四 技 日 間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及 碩 ( 博 ) 士 班 無 論 是 否 修 習 電 腦 課 程 均 收 取, 第 二 學 年 以 後 即 便 修 習 電 腦 課 程, 亦 不 再 收 取 2. 平 安 保 險 費 :103 學 年 度 一 年 保 險 費 新 台 幣 670 元, 教 育 部 補 助 新 台 幣 100 元, 故 一 學 年 學 生 自 負 新 台 幣 570 元, 每 學 期 為 新 台 幣 285 元 3. 學 生 活 動 費 : (1) 活 動 費 是 專 款 專 用, 如 用 於 各 系 學 會 活 動 社 團 活 動 補 助 及 重 大 校 際 活 動 等, 以 學 生 意 願 自 由 繳 交 為 原 則 (2) 依 97 年 5 月 20 日 全 校 19 系 學 生 會 議 紀 錄 及 97 年 5 月 28 日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97 學 年 度 起 學 生 活 動 費 由 每 學 期 新 台 幣 250 元 變 更 為 每 學 年 新 台 幣 500 元, 並 於 每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一 次 繳 交 (3)103 學 年 度 學 生 活 動 費 為 每 學 年 新 台 幣 500 元, 並 於 每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一 次 繳 交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16 頁, 共 32 頁
4. 住 宿 費 每 學 期 依 下 表 內 容 收 取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宿 舍 別 每 學 期 金 額 壹 軒 樓 ( 原 第 一 宿 舍 ) 貳 姿 樓 ( 原 第 二 宿 舍 ) 參 嵐 樓 ( 原 第 三 宿 舍 ) 肆 善 樓 ( 原 第 四 宿 舍 ) 10,000 11,000 住 宿 保 證 金 3,500 拾 壹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免 費 上 網 下 載,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http://www.stu.edu.tw 招 生 資 訊 或 http://reg.aca.stu.edu.tw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17 頁, 共 32 頁
附 錄 一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定 第 壹 條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定 ), 所 稱 之 試 場 係 指 考 生 本 人 應 試 之 室 內 或 室 外 考 試 空 間 第 貳 條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等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參 條 筆 試 :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考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傳 訊 舞 弊 行 為 二 考 生 有 下 列 舞 弊 或 意 圖 舞 弊 行 為 之 一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 一 ) 在 文 具 衣 物 或 肢 體 等 處 書 寫 與 考 試 內 容 有 關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 二 )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 圖 紙 ) 試 題 本 ( 三 ) 供 他 人 窺 伺 抄 襲 或 窺 伺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 四 )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傳 遞 答 案 訊 息 ( 五 )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伺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伺 答 案, 經 警 告 不 聽 三 各 堂 ( 節 ) 考 試 期 間,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飲 ( 嚼 ) 食 抽 菸 擾 亂 試 場 安 寧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再 犯 者 勒 令 出 場 如 未 達 該 堂 ( 節 ) 出 場 時 間,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四 每 堂 ( 節 ) 鈴 ( 鐘 ) 響 時, 考 生 即 可 入 場, 入 場 後 除 准 考 證 及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外, 所 有 物 品 應 立 即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並 迅 速 依 編 訂 座 位 入 座 ;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 特 殊 需 求 考 生 除 外 ) 每 堂 ( 節 ) 考 試 開 始 逾 20 分 鐘,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3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各 堂 ( 節 ) 考 試 期 間, 考 生 置 於 本 人 座 位 周 遭 或 隨 身 攜 帶 之 手 錶 物 品 須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且 不 得 相 互 借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六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及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計 算 器 ( 除 簡 章 公 布 應 考 科 目 可 攜 帶 計 算 機 外 ) 發 聲 設 備 ( 如 鬧 鈴 手 錶 筆 等 ) 通 訊 設 備 ( 如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 及 具 記 憶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至 該 科 0 分 為 限,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18 頁, 共 32 頁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之 物 品, 若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至 該 科 0 分 為 限, 惟 臨 時 置 物 區 物 品 保 管 之 責 由 考 生 自 負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七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個 人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 入 場 應 試 ; 准 考 證 未 帶 毀 損 或 遺 失 者, 須 依 補 發 准 考 證 之 程 序 規 定 向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暫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考 生 繳 交 答 案 卷 ( 圖 紙 ) 時, 准 考 證 及 個 人 身 分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者,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2 分, 至 該 科 0 分 為 限 八 考 生 入 座,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個 人 身 分 證 件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備 查 驗, 且 考 生 須 遵 遁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照 片 與 考 生 身 分,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卷 ( 圖 紙 ) 座 位 貼 條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 一 )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1. 由 監 考 人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10 分 2.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二 )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1.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惟 抵 達 規 定 試 場 時 超 過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2.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十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紙 及 答 案 卷 ( 圖 紙 )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作 答 前 應 先 行 確 認 試 題 所 列 之 考 科 是 否 正 確 試 題 是 否 完 整, 若 試 題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考 科 系 所 別 或 組 ( 班 ) 別 不 符 等 問 題,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 未 提 出 異 議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 另 於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十 一 考 生 應 依 照 答 案 卷 ( 圖 紙 ) 試 題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違 者 按 下 列 規 定 論 處 : ( 一 ) 答 案 應 作 答 於 答 案 卷 ( 圖 紙 ) 各 題 指 定 範 圍 內, 超 出 指 定 範 圍 之 作 答 內 容 不 予 計 分 ( 二 ) 破 壞 竄 改 裁 割 答 案 卷 ( 圖 紙 ) 或 損 壞 答 案 卷 ( 圖 紙 ) 上 之 彌 封 標 籤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三 ) 答 案 卷 ( 圖 紙 ) 內 如 有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3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 圖 紙 ) 試 題 以 外 之 處 標 示 或 抄 錄 答 案 或 書 寫 與 考 試 科 目 有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如 於 當 堂 ( 節 )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標 示 或 抄 錄 之 答 案 或 書 寫 與 考 試 科 目 有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攜 出 試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19 頁, 共 32 頁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十 三 考 生 因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於 考 試 開 始 30 分 鐘 內 離 場 者,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至 考 試 30 分 鐘 為 止, 違 者 得 依 本 規 定 第 參 條 第 四 項 議 處 十 四 考 生 未 經 監 考 人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應 將 答 案 卷 ( 圖 紙 ) 試 題 本 併 交 監 考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於 每 堂 ( 節 )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考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 圖 紙 ) 試 題,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二 ) 經 制 止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三 )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六 考 生 將 答 案 卷 ( 圖 紙 ) 或 試 題 攜 出 或 投 出 試 場 外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惟 情 節 重 大 或 特 殊 狀 況 者, 得 依 本 規 定 第 參 條 第 十 九 項 議 處 十 七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卷 ( 圖 紙 ) 試 題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其 他 事 項 十 八 考 生 之 答 案 卷 ( 圖 紙 )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九 考 生 違 規 事 件 及 本 規 定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得 由 監 考 人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依 其 情 節 審 議 二 十 凡 違 反 本 規 定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 若 因 此 侵 害 本 校 權 益 者, 本 校 將 依 法 提 起 告 訴, 追 究 其 賠 償 責 任 廿 一 考 生 對 於 違 反 本 規 定 之 行 為 有 疑 慮 需 進 一 步 說 明, 應 由 本 人 於 當 日 應 考 最 後 一 堂 ( 節 )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逕 至 試 務 中 心 向 總 幹 事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說 明,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廿 二 本 規 定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規 定 或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處 理 第 肆 條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一 考 生 不 得 攜 帶 手 機 及 具 有 錄 音 錄 影 功 能 之 器 材 進 入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試 場 內, 違 者 該 項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二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至 指 定 地 點 出 示 准 考 證 及 個 人 身 分 證 件 報 到, 未 出 示 者 扣 減 該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2 分, 至 0 分 為 限 三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流 程 : ( 一 ) 考 生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 請 出 示 准 考 證 及 個 人 身 分 證 件 ) ( 二 ) 考 生 報 到 後, 請 聽 從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場 地 工 作 人 員 指 示 ( 三 )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開 始 ( 四 )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結 束 四 詳 細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相 關 資 訊, 依 隨 同 准 考 證 一 併 寄 發 之 通 知 單 為 準 其 他 事 項 請 參 照 本 簡 章 第 伍 條 第 二 項 第 ( 五 ) 款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內 容 及 注 意 事 項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20 頁, 共 32 頁
五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提 出 具 有 威 脅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工 作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六 考 生 不 得 冒 名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並 將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七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伍 條 考 試 時 遇 有 空 襲 及 重 大 災 害 注 意 事 項 : 一 因 重 大 災 害 ( 颱 風 地 震 等 ) 影 響 以 致 不 能 依 照 原 定 時 間 或 辦 法 舉 行 考 試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俟 重 大 災 害 ( 颱 風 地 震 等 ) 結 束 後 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規 定 處 理 辦 法, 並 公 告 之 二 考 試 時 遇 有 空 襲 警 報 或 緊 急 重 大 災 害 ( 如 颱 風 地 震 ) 得 由 試 務 組 緊 急 處 理, 並 將 處 理 情 形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至 於 是 否 需 補 考 及 其 他 後 續 處 理,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三 考 試 時 空 襲 警 報 或 緊 急 重 大 災 害 ( 颱 風 地 震 等 ), 所 有 試 務 監 考 人 員 請 依 下 列 程 序 處 理 為 原 則 : ( 一 ) 由 試 務 中 心 統 一 廣 播 經 試 場 主 任 宣 布 後, 考 生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並 將 答 案 卷 ( 圖 紙 ) 試 題 置 於 桌 上, 聽 從 監 考 人 員 指 揮 疏 散 答 案 卷 ( 圖 紙 ) 試 題 不 得 私 自 攜 出, 概 由 監 考 人 員 收 齊 送 交 試 務 中 心 ( 二 ) 各 科 考 試 開 始 後 未 滿 30 分 鐘 發 生 警 報 時, 應 予 重 考, 已 滿 或 超 過 30 分 鐘 者 不 再 重 考, 即 憑 已 考 之 答 案 卷 ( 圖 紙 ) 評 定 成 績,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知 該 科 目 命 題 委 員 依 據 實 際 考 試 時 間, 訂 定 給 分 辦 法 ( 三 ) 警 報 解 除 以 後 之 各 堂 ( 節 ) 考 試, 仍 按 照 規 定 時 間 舉 行, 惟 警 報 解 除 距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不 足 一 小 時 者, 則 該 堂 ( 節 ) 考 試 應 延 至 警 報 解 除 一 小 時 後 舉 行, 其 時 間 由 試 務 中 心 統 一 規 定, 次 一 節 考 試 亦 依 次 順 延 ( 四 ) 空 襲 警 報 或 重 大 災 害 ( 颱 風 地 震 等 ) 重 考 或 補 考 科 目, 應 於 全 部 科 目 依 照 日 程 考 畢 後 進 行, 重 考 或 補 考 時 間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規 定, 並 在 報 刊 及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五 ) 因 颱 風 影 響, 高 雄 市 政 府 發 布 停 課 消 息, 致 使 考 試 無 法 依 照 原 訂 時 間 或 辦 法 舉 行 時, 則 考 試 日 期 依 公 告 順 延,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或 總 機 語 音 錄 音 第 陸 條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考 生 考 試 當 天 能 提 早 出 門, 以 免 延 誤 考 試 時 間, 而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二 考 試 之 前 或 在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則 依 公 告 順 延,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或 總 機 語 音 錄 音 三 政 府 宣 布 重 大 之 防 疫 措 施 時, 本 校 配 合 防 疫, 於 考 試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及 教 務 處 公 布 欄 如 考 前 有 咳 嗽 發 燒 流 鼻 水 等 感 冒 症 狀, 請 戴 口 罩 應 試 四 本 規 定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規 定 或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處 理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21 頁, 共 32 頁
附 錄 二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一 機 構 名 稱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校 各 所 系 科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134 註 ) 提 供 考 試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研 究 及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 員 ) 生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或 經 考 生 同 意 之 目 的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考 生 個 別 網 路 報 名 或 紙 本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報 考 兩 類 試 務 處 理 所 需 資 料 : (1) 基 本 資 料 : 識 別 個 人 者 (C001 註 )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個 人 描 述 (C011) 身 體 描 述 (C012)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居 留 證 休 閒 活 動 及 興 趣 (C035)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紀 錄 (C052)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1) 僱 用 經 過 (C062) 離 職 經 過 (C063) 工 作 經 驗 (C064) 種 族 或 血 緣 來 源 (C113)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身 高 體 重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工 作 證 明 運 動 證 明 方 式 退 伍 軍 人 證 明 方 式 原 住 民 證 明 方 式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2)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健 康 紀 錄 (C111) 及 應 考 人 紀 錄 (C057)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1)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2)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3)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除 本 校 各 單 位 ( 含 行 政 單 位 教 學 單 位 ) 外, 尚 包 括 旅 遊 平 安 險 投 保 公 司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之 健 康 紀 錄 及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議 決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22 頁, 共 32 頁
途 (4)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本 校 進 行 試 務 考 試 成 績 錄 取 分 發 報 到 查 驗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之 聯 絡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並 提 供 合 作 投 保 公 司 進 行 旅 遊 平 安 險 之 投 保,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七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得 以 書 面 傳 真 等 方 式 與 本 校 試 務 單 位 聯 絡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報 名 簡 章 ), 行 使 上 述 之 權 利 八 考 生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考 生 應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辦 理 更 正 九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十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若 考 生 向 本 校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但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 註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代 號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631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23 頁, 共 32 頁
附 表 一 ( 請 填 學 校 全 銜 )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就 讀 部 別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就 讀 科 別 就 讀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 不 含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綜 合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上 將 註 明 綜 合 高 中 ( 部 ) 備 註 請 實 貼 請 實 貼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 每 學 期 須 蓋 註 冊 完 訖 章, 共 計 六 個 學 期 ) ( 每 學 期 須 蓋 註 冊 完 訖 章, 共 計 六 個 學 期 ) 一 本 證 明 僅 供 考 生 參 加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考 試 使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二 本 證 明 僅 闡 述 依 貴 校 修 業 年 限 規 定, 考 生 應 可 於 103 學 年 度 畢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但 考 生 如 無 法 如 期 畢 業, 後 續 權 益 問 題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與 貴 校 無 關 特 此 證 明 ( 加 蓋 日 間 部 或 夜 間 部 教 務 單 位 章 戳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月 日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24 頁, 共 32 頁
附 表 二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成 績 複 查 後 郵 寄 ( 郵 局 限 時 專 送 寄 送 ) 回 覆 方 式 傳 真 :( ) ( 請 填 寫 傳 真 號 碼 請 填 寫 傳 真 號 碼 ) ( 請 擇 一 勾 選, 未 勾 選 則 以 郵 寄 方 式 回 覆 ) 複 查 項 目 請 打 勾 原 始 得 分 加 權 後 實 際 得 分 複 查 得 分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原 始 得 分 加 權 後 實 際 得 分 筆 試 ( 國 文 ) 筆 試 ( 英 文 ) 面 試 ( 含 術 科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計 申 請 複 查 科 申 請 考 生 簽 名 :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表 各 欄 請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二 複 查 得 分 及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欄 位,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三 申 請 複 查 日 期 及 所 須 資 料, 請 依 簡 章 第 陸 條 第 三 項 ( 簡 章 第 13 頁 ) 規 定 辦 理 四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五 傳 真 電 話 :07-6158020; 傳 真 後 確 認 電 話 :07-6158000 分 機 2006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25 頁, 共 32 頁
附 表 三 委 託 書 茲 因 工 作 忙 碌 行 動 不 便 其 他 ( 請 註 明 原 因 : ), 無 法 如 期 親 自 前 往 辦 理 作 業, 特 委 託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委 託 書 及 相 關 需 繳 交 資 料, 代 為 辦 理 此 致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縣 鄉 鎮 村 街 市 市 區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聯 絡 電 話 : 日 ( ) 行 動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縣 鄉 鎮 村 街 市 市 區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聯 絡 電 話 : 日 ( ) 行 動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月 日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26 頁, 共 32 頁
附 表 四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准 考 證 號 碼 : 申 訴 人 姓 名 : 申 訴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通 訊 地 址 : 申 訴 事 實 發 生 日 期 : 104 年 月 日 申 訴 事 由 : 證 明 文 件 : 期 望 建 議 : 申 訴 人 : ( 親 自 簽 名 ) 申 訴 日 期 : 104 年 月 日 收 件 人 : 收 件 日 期 : 104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請 依 本 簡 章 第 玖 條 第 七 項 ( 簡 章 第 15 16 頁 )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之 規 定 時 間 內, 將 相 關 資 料 寄 回 本 校 申 請 ( 逾 期 或 資 料 不 齊 不 予 受 理 )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27 頁, 共 32 頁
附 表 五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切 結 書 請 將 本 切 結 書,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裝 訂 於 後 ),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本 人 報 考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所 持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學 歷 採 認 所 需 各 項 文 件 之 正 本 學 歷 採 認 所 需 各 項 文 件 與 規 定, 依 簡 章 第 4~6 頁 辦 理 請 准 予 先 行 以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但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學 校 查 證 此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證 明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標 準, 願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或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則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緊 急 聯 絡 人 緊 急 聯 絡 人 日 ( )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資 料 : 學 校 地 區 國 別 大 陸 地 區 港 澳 地 區 其 他 外 國 地 區 ( 請 填 寫 ): 地 點 ( 省 / 州 別 ) 學 校 之 外 文 名 稱 學 校 之 中 文 譯 名 學 系 之 中 文 譯 名 學 校 就 讀 期 間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合 計 年 個 月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月 日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28 頁, 共 32 頁
附 表 六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申 請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聯 絡 方 式 修 改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一 申 請 更 改 項 目 : 1. 考 生 通 訊 住 址 更 改 前 更 改 後 2. 考 生 聯 絡 電 話 日 間 電 話 更 改 前 : 更 改 後 : 夜 間 電 話 更 改 前 : 更 改 後 : 行 動 電 話 更 改 前 : 更 改 後 : 3. 緊 急 聯 絡 人 通 訊 住 址 更 改 前 更 改 後 4.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日 間 電 話 更 改 前 : 更 改 後 : 夜 間 電 話 更 改 前 : 更 改 後 : 行 動 電 話 更 改 前 : 更 改 後 : 二 注 意 事 項 : 1. 聯 絡 方 式 如 有 更 改, 請 考 生 填 寫 本 表, 並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修 改 ; 未 申 請 修 改, 而 造 成 考 試 相 關 通 知 延 誤,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2. 傳 真 電 話 :07-6158020; 傳 真 後 確 認 電 話 :07-6158000 分 機 2006 申 請 人 簽 名 104 年 月 日 承 辦 人 登 錄 104 年 月 日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29 頁, 共 32 頁
報 名 附 表 一 一 報 考 項 目 及 志 願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紙 本 報 名 表 主 專 長 類 別 1. 音 樂 類 ( 考 試 項 目 : 樂 器 項 目 : ) ( 請 擇 一 勾 選 填 寫, 不 得 與 副 專 長 相 同 ) 2. 戲 劇 類 : 3. 舞 蹈 類 : 音 樂 類 - 流 行 樂 團 ( 請 擇 一 勾 選 ) 個 人 表 演 團 體 表 演 ( 演 出 者 : ) 副 專 長 類 別 1. 音 樂 類 ( 考 試 項 目 : 樂 器 項 目 : ) ( 請 擇 一 勾 選 填 寫, 不 得 與 主 專 長 相 同 ) 2. 戲 劇 類 : 3. 舞 蹈 類 : 音 樂 類 - 流 行 樂 團 ( 請 擇 一 勾 選 ) 個 人 表 演 團 體 表 演 ( 演 出 者 : ) 二 報 考 資 格 貼 照 片 處 ( 請 實 貼 彩 色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五 官 清 晰 照 片 ) 照 片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學 歷 專 科 高 中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及 格 證 書 或 證 照 ( 請 擇 一 勾 選 ) 學 校 或 證 書 或 證 照 名 稱 學 校 科 別 學 校 學 歷 概 況 應 屆 畢 業 畢 業 肄 業 發 證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三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填 104 年 6 月 ( 一 ) 本 人 對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及 相 關 規 定 已 詳 細 閱 讀 並 充 份 了 解 亦 同 意 依 所 列 事 項 辦 理 ( 二 ) 本 人 已 詳 閱 簡 章 第 22 23 頁 之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已 瞭 解 且 同 意 貴 校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蒐 集 處 理 與 利 用 ( 三 )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變 更 ( 除 聯 絡 方 式 ) ( 四 ) 報 名 表 經 審 查 完 成 報 名 後, 考 生 即 視 同 同 意 簡 章 ( 含 表 件 ) 所 有 內 容 規 定, 所 填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考 生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並 同 意 報 名 表 所 有 內 容, 若 有 不 實, 考 生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姓 名 : ( 考 生 請 親 自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監 護 人 姓 名 E-mail 帳 號 @ 104 年 9 月 底 前 聯 絡 地 址 ( 字 跡 請 勿 潦 草 ) 四 緊 急 聯 絡 人 資 料 聯 絡 電 話 姓 名 關 係 聯 絡 地 址 五 注 意 事 項 同 上 地 址 如 下 : 聯 絡 電 話 以 下 資 料 考 生 免 填 審 查 事 項 : 報 考 資 格 報 名 費 用 其 他 審 查 情 形 審 查 人 簽 章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 符 合 不 符 合 複 查 人 簽 章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30 頁, 共 32 頁
報 名 附 表 二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專 用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姓 名 必 繳 身 分 證 影 本 ( 此 處 黏 貼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正 面 ) ( 此 處 黏 貼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反 面 ) 必 繳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 如 有 超 出 請 將 紙 張 折 疊 整 齊 ) 選 繳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 如 有 超 出 請 將 紙 張 折 疊 整 齊 ) 選 繳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 如 有 超 出 請 將 紙 張 折 疊 整 齊 )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或 資 料 不 全 者 得 不 予 受 理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31 頁, 共 32 頁
報 名 附 表 三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紙 本 報 名 表 專 用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通 訊 地 址 : 考 生 姓 名 : 日 間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限 時 掛 號 82445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啟 考 生 繳 交 資 料 檢 查 表 :( 考 生 請 詳 細 檢 查 資 料 是 否 備 齊, 並 在 繳 交 之 資 料 打 勾 ) 一 面 額 12 元 郵 票 3 張 ( 郵 票 請 放 置 信 封 內 ) 二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2,000 元 整,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款, 受 款 人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須 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1,400, 須 附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二 紙 本 報 名 表 ( 含 照 片 ) 三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專 用 表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請 參 閱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1. 2. 請 依 上 述 編 號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夾 子 或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夾 妥 後 請 勿 摺 疊, 需 平 放 裝 入 自 備 B4 信 封 內 並 將 本 封 面 黏 貼 於 信 封 上 每 一 封 袋, 限 報 名 者 一 人 使 用 考 生 請 務 必 填 寫 音 樂 類 ( 考 試 項 目 : ) 主 專 長 類 別 ( 樂 器 項 目 : ) ( 請 擇 一 勾 選 填 寫, 不 得 與 副 專 長 相 同 ) 戲 劇 類 : 舞 蹈 類 : 音 樂 類 ( 考 試 項 目 : ) 副 專 長 類 別 ( 樂 器 項 目 : ) ( 請 擇 一 勾 選 填 寫, 不 得 與 主 專 長 相 同 ) 戲 劇 類 : 舞 蹈 類 :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或 資 料 不 全 者 得 不 予 受 理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表 演 藝 術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32 頁, 共 32 頁
樹德科技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南北校區配置示意圖 南北校區配置示意圖 南校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北校區 23 24 25 26 北校區警衛室 汽車停車場 壘球場(北) 網球場 排球場(北) 籃球場(北) 運動場 籃 排球場 上籃球場 壹軒樓(餐廳.便利商店.健康促進中心) 壘球場 貳資樓(餐廳.7-11 超商.諮商與生涯發展中心) 貳資樓草坪 第一機車停車場 宿舍預定地 宿舍預定地 橫山創意基地 寄情湖 行政大樓(演藝系.藝管學程.各行政處室. 進修部及進修專校行政中心) 多功能禮堂(體育室.課指組) 參嵐樓 肆善樓(餐廳.便利商店) 管理大樓(管理學院-企管系.休觀系.餐旅學程. 運籌系.國企系.會展學程.會展碩士學程.金融系. 休運系.行銷系.經管所) 自學中心(空橋區) 圖資大樓(資訊學院-資工系.資管系.電通系. 應用社會學院-兒家系.應外系.性學所. 圖書館.通識教育學院.NPO 發展中心. 電算中心.公共事務室.樹德書城. 藝文中心) 第二機車停車場 設計大樓(設計學院-建環系.室設系.視傳系. 流設系.產設系.動遊系.應設所.建室所. 文化創意中心.輸出中心) 汽車停車場 南校區警衛室
樹德科技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交通示意圖 交通示意圖 前往 樹德科技大學 之交通建議 本校位置 開車 搭乘台鐵 搭乘高鐵 搭乘高雄捷運 搭乘飛機 搭乘長程巴士 校址 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 59 號 GPS 東經 120.374811 北緯 22.764361 總機電話 07-6158000 傳真電話 07-6158999 利用國道 1 從岡山 台南以北地區來本校者 請下 356 楠梓 交流道走 楠梓 旗山(A) 出口 沿省 22 公路往旗 山里港行駛 約 10 分鐘即可抵達本校 利用國道 3 及國道 10 來本校者 (1)從田寮 關廟以北地區來本校者 國道 3 南下過中寮隧道後請靠右行駛 銜接上國道 10 後往高雄方向 往西 行駛 下 13 燕巢 交流道後 往里 港方向行駛即可抵達本校 (2)從屏東以南地區來本校者 國道 3 北上過斜張橋靠右行駛 銜接上國道 10 後往高雄方向 往西 行駛 下 13 燕巢 交流道後 往里港方向 行駛即可抵達本校 (3)從高雄市區來本校者 國道 1 號北上至鼎金系統交流道銜接上國道 10 或由自由路交流道 大中路交流道銜接上國道 10 後 往仁武 旗 山方向 往東 行駛 下 13 燕巢 交流道後 往里港方向行駛即可抵達本校 於台鐵-楠梓站下車出站後 請至位於台鐵楠梓站附近的高雄客運-楠梓站 車站前十字路口右轉 搭乘往旗山 美濃 六龜 甲仙 桃源 寶來等 經深水 的高雄客運民生號班次 每 15 30 分鐘一班次 約 15 分鐘可達本校 於高鐵-左營站下車後 轉乘義大客運 E04 燕巢學園快線 經高鐵左營站出發沿國道 10 下燕巢交流道 第一站即到 達本校 樹德科技大學站 於高鐵-左營站下車後 轉乘義大客運 E03 燕巢快線 經高鐵左營站 博愛三路口站 義大醫院站 高雄看守所站 抵達本校 樹德科技大學站 於高雄捷運-都會公園站下車 於 4 號出口搭乘高雄市公車 7 號及高雄客運 97 號可直達本校 至高雄機場後 請搭乘高雄捷運至左營站下車出站後 再轉乘義大客運 E04 燕巢學園快線 或義大客運 E03 燕巢快 線 至本校 楠梓交流道下車後可搭乘計程車 沿省 22 公路往旗山里港行駛 約 10 分鐘即可抵達本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