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105年度蘆洲區農會特約人員甄試簡章.doc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簽 呈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T????????

一、 資格條件: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1公告[1].rtf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目 錄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附件 年第 10 次臺北市政府約聘僱人員甄試報名表(正表)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0601 -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xls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教育實習問與答: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瑞興銀行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銘傳大學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民安國小96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核定本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投影片 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一)工務類:專業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臺北縣立清水高級中學95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傷 害 防 護 研 習 課 程, 並 與 區 域 輔 導 中 心 辦 理 基 本 防 護 教 育 工 作 與 相 關 運 動 傷 害 座 談 會, 並 提 升 鄰 近 醫 療 院 所 共 同 照 護 體 育 班 學 生 健 康 之 合 作 意 願, 建 構 區 域 醫 療 服 務 資 源 網 ( 四

<4D F736F F D20B874A4DFA5AEA8E0B6E9B2C4A440A6B8B1D0AE76BAC2BFEFC2B2B3B E30362E3038>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4D F736F F D20B874A4DF3130B2C4A440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 E30362E3031>

<4D F736F F D20B874A4DF313035B2C4A454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 E30372E3037>

Transcription:

105 年 度 蘆 洲 區 農 會 特 約 人 員 甄 試 甄 試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農 會 地 電 網 址 :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中 山 一 路 129 號 話 :(02)82820777 分 機 418~421 址 :www.luzhoufa.org.tw

105 年 度 蘆 洲 區 農 會 特 約 人 員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報 名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105 年 5 月 20 日 至 105 年 6 月 8 日 1. 甄 試 簡 章 及 報 名 相 關 書 表 由 本 會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2. 採 通 訊 報 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筆 試 寄 發 筆 試 通 知 單 開 放 應 甄 人 員 查 看 考 場 105 年 6 月 17 日 105 年 6 月 25 日 AM11:00~AM11:50 筆 試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PM13:30~PM16:30 請 詳 閱 本 甄 試 簡 章 及 本 會 網 站 公 告 之 105 年 度 蘆 洲 區 農 會 特 約 人 員 甄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面 試 寄 發 筆 試 成 績 單 及 面 試 通 知 單 面 試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7 月 8 日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7 月 15 日 PM16:00 1. 請 依 面 試 通 知 單 所 載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2. 面 試 前 加 考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實 作 1. 公 告 於 本 會 門 首 公 佈 欄 與 網 站 2. 公 告 後 以 郵 寄 通 知 面 試 應 甄 人 員 是 否 錄 取 第 1 頁, 共 7 頁

壹 錄 取 名 額 : 正 取 名 額 備 取 名 額 備 註 3 3 正 取 人 員 未 依 通 知 報 到 者, 依 序 由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僱 用 貳 報 名 資 格 : 應 甄 人 員 需 身 心 健 康 主 動 積 極 具 服 務 熱 忱 無 不 良 紀 錄,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條 件, 並 經 本 會 審 查 合 格 始 准 予 報 考 一 學 歷 :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不 限 科 系 二 兵 役 : 男 性 應 甄 人 員 須 服 畢 兵 役 ( 含 國 民 兵 與 補 充 兵 ) 或 依 法 免 服 兵 役 或 可 於 105 年 8 月 1 日 以 前 退 伍 三 體 格 : ( 一 ) 兩 眼 矯 正 後 視 力 均 為 0.8 以 上 ( 二 ) 辨 色 力 及 聽 力 正 常 ( 三 ) 無 心 臟 病 精 神 疾 病 ( 不 能 處 理 日 常 事 務, 或 有 明 顯 傷 害 他 人 或 自 己 之 虞, 或 有 傷 害 行 為 者 ) 法 定 傳 染 病 ( 未 經 治 癒, 且 需 強 制 隔 離 治 療 者 ), 或 不 堪 勞 動 達 無 法 勝 任 工 作 之 情 形 等 四 須 符 合 農 會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章 職 等 及 聘 僱 資 格 之 規 定 ( 請 上 農 業 金 融 局 網 站 http://www.boaf.gov.tw 參 閱 農 會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 五 須 具 備 汽 機 車 駕 照 六 除 一 般 上 班 時 間 外, 能 於 假 日 與 夜 間 輪 班 值 勤 者 七 未 涉 及 民 刑 事 案 件 不 良 債 信 或 退 票 紀 錄 未 註 銷 者 等 紀 錄 八 本 會 經 審 核 書 面 資 料 後, 將 視 初 審 結 果 及 本 會 甄 試 職 務 需 要, 保 留 通 知 應 甄 人 員 參 加 筆 試 與 否 之 權 利 參 考 試 科 目 : 一 筆 試 : ( 一 ) 國 文 : 論 文 一 篇 第 2 頁, 共 7 頁

( 二 ) 專 業 科 目 : 擇 一 :1. 會 計 學 概 要 及 貨 幣 銀 行 學 概 要, 或 2. 農 業 概 論 二 面 試 ( 含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實 作 ) 肆 報 名 程 序 : 一 索 取 甄 試 簡 章 與 報 名 書 表 : 自 105 年 5 月 20 日 起 至 6 月 8 日 止, 請 應 甄 人 員 由 本 會 網 站 (www.luzhoufa.org.tw) 自 行 下 載 二 報 名 期 間 : 自 105 年 5 月 20 日 起 至 6 月 8 日 止 三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以 郵 戳 為 憑,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四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 ( 一 ) 報 名 單 : 請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單 ( 含 自 傳 ), 不 得 使 用 電 腦 打 字,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甄 人 員 權 益 並 檢 附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二 張 ( 相 片 背 面 請 寫 上 姓 名 與 身 份 證 統 一 編 號 ), 一 張 自 貼 於 報 名 單, 一 張 自 貼 於 准 考 證 ( 二 ) 准 考 證 : 用 正 楷 填 寫 資 料 並 貼 妥 相 片 ( 三 ) 標 準 信 封 兩 個 : 請 填 妥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收 件 人 姓 名 ( 四 )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以 下 證 件 請 以 A4 規 格 紙 影 印 ) 1.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請 印 於 同 頁 2.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證 書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簽 證 3. 兵 役 證 件 影 本 : 男 性 應 甄 人 員 服 畢 兵 役 或 依 法 免 服 兵 役 或 可 於 105 年 8 月 1 日 以 前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汽 機 車 駕 照 影 本 第 3 頁, 共 7 頁

伍 應 甄 日 期 及 相 關 事 項 : 一 筆 試 : ( 一 ) 日 期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 二 ) 測 驗 時 間 及 科 目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題 型 第 一 節 國 文 13:20 13:30~ 14:30 論 文 一 篇 專 業 科 目 ( 擇 一 ) 第 二 節 1. 會 計 學 概 要 與 貨 幣 銀 行 學 概 要 14:50 15:00 ~ 16:30 是 非 題 選 擇 題 簡 答 題 2. 農 業 概 論 ( 三 ) 測 驗 地 點 : 本 會 地 下 一 樓 ( 地 點 若 有 更 動, 將 另 行 公 告 通 知 ) ( 四 ) 應 備 證 件 : 請 持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皆 可 ) 應 試, 未 出 示 者 不 得 入 場 ( 五 ) 注 意 事 項 : 1. 應 甄 人 員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就 座, 除 第 一 節 於 測 驗 開 始 2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外, 其 餘 各 節 均 須 準 時 入 場, 逾 時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測 驗 期 間 應 甄 人 員 一 經 離 場,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再 進 入 試 場 2. 應 甄 人 員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准 考 證 號 碼 桌 角 號 碼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3.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可 自 備 直 尺 計 算 機 ( 工 程 用 除 外 ) 4. 如 有 作 弊 等 違 規 情 事, 即 令 出 場, 取 消 甄 試 資 格 5. 應 試 時, 嚴 禁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如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等 ),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並 請 將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鈴 響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6. 本 次 測 驗 試 卷 答 案 卷 一 律 回 收, 不 提 供 試 題 及 解 答 公 告, 且 不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7. 其 他 測 驗 須 知 : 請 詳 閱 本 會 網 站 公 告 之 105 年 度 蘆 洲 區 農 會 特 約 第 4 頁, 共 7 頁

人 員 甄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二 面 試 : ( 一 ) 資 格 : 國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均 達 60 分 以 上 者, 依 筆 試 成 績 排 名 擇 優 寄 發 面 試 通 知 單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 如 筆 試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專 業 科 目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面 試 資 格 錄 取 排 序 ( 二 ) 日 期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 三 ) 時 間 及 地 點 : 詳 載 於 面 試 通 知 單 ( 未 符 合 面 試 資 格 者 不 予 通 知 ) ( 四 ) 應 備 證 件 : 1.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皆 可 ), 未 出 示 者 不 得 入 場 2. 個 人 綜 合 信 用 報 告 書 正 本 ( 請 應 甄 人 員 自 行 向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申 請 ) ( 五 ) 面 試 當 日 加 考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實 作, 列 入 面 試 成 績 參 考 值 ( 考 試 時 間 15 分 鐘, 正 確 完 成 率 未 達 90% 者 面 試 成 績 倒 扣 1 分, 未 達 80% 者 面 試 成 績 倒 扣 2 分, 未 達 70% 者 面 試 成 績 倒 扣 3 分, 未 達 60% 者 面 試 成 績 倒 扣 4 分, 依 此 類 推 ) ( 六 ) 注 意 事 項 : 1. 請 於 面 試 通 知 單 所 載 規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線 上 性 向 測 驗 2. 請 依 面 試 通 知 單 所 載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持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辦 理 報 到 ; 逾 時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3. 面 試 時 可 提 供 如 :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工 作 經 歷 等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供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參 考 陸 成 績 計 算 : 一 筆 試 : 滿 分 為 100 分, 國 文 佔 筆 試 成 績 50%, 專 業 科 目 佔 筆 試 成 績 50 % 二 面 試 : 滿 分 為 100 分 三 總 成 績 :(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滿 分 為 100 分, 筆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50% 柒 錄 取 方 式 : 第 5 頁, 共 7 頁

一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面 試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三 若 甄 試 結 果 未 有 足 額 之 應 試 人 員 符 合 本 會 徵 才 需 求, 得 以 正 取 不 足 額 或 錄 取 從 缺 公 告 捌 甄 試 結 果 : 一 筆 試 通 知 單 預 定 105 年 6 月 17 日 寄 發 二 筆 試 成 績 單 及 面 試 通 知 單 預 定 105 年 7 月 8 日 寄 發 三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下 午 4 時 公 告 於 本 會 門 首 公 佈 欄 與 網 站, 並 以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面 試 應 甄 人 員 是 否 錄 取 玖 錄 取 及 僱 用 一 錄 取 人 員 由 本 會 視 業 務 需 要 及 職 缺 於 榜 示 後 依 序 於 105 年 度 僱 用,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請 求 保 留,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僱 用 二 錄 取 人 員 於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如 有 繳 交 不 全 者, 視 為 未 報 到,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 二 ) 學 位 證 書 ( 三 )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件 ( 四 ) 汽 機 車 駕 照 ( 五 ) 非 具 農 會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第 20 條 所 規 定 與 總 幹 事 或 現 任 理 事 監 事 有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關 係 之 聲 明 書 ( 六 ) 公 立 醫 院 體 檢 表 體 檢 不 合 格 或 未 提 出 檢 驗 合 格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七 ) 報 到 前 一 個 月 內 請 領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乙 式,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三 應 甄 人 員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及 資 料 經 事 後 審 核,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及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甄 人 員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試 前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 於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於 僱 用 後 發 現 者, 應 甄 人 員 應 自 動 辭 職 或 無 條 件 接 受 本 會 予 以 解 僱 四 凡 經 錄 取 後,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不 予 僱 用 即 第 6 頁, 共 7 頁

予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不 得 為 農 會 員 工 ): ( 一 )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判 決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執 行 未 畢 或 執 行 完 畢 未 滿 四 年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或 易 科 罰 金 執 行 完 畢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經 主 管 機 關 解 除 職 務 未 滿 四 年 ( 三 ) 受 監 護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四 ) 已 依 農 會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第 七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優 退 五 職 稱 與 敘 薪 : 以 特 約 人 員 任 用, 特 約 人 員 之 聘 僱 期 間 自 任 用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依 本 會 單 一 俸 給 制 支 領 51 薪 點, 月 薪 約 28,560 元 六 後 續 聘 僱 方 式 : 如 聘 僱 期 間 表 現 優 良, 得 依 據 農 會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或 勞 動 契 約 晉 用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應 甄 人 員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甄 人 員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本 會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二 本 甄 試 未 委 託 國 內 任 何 團 體 或 補 習 班 經 銷 各 項 書 表 或 提 供 考 試 題 庫 與 考 前 補 習 三 相 關 洽 詢 電 話 (02)8282-0777 轉 418~421 第 7 頁, 共 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