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件 編 號 :SHC 27/2016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事 備 忘 錄 2016-17 年 度 公 屋 編 配 估 算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告 知 委 員 2015-16 年 度 出 租 公 屋 ( 下 稱 公 屋 ) 的 實 際 編 配 結 果, 並 請 委 員 通 過 2016-17 年 度 的 公 屋 編 配 估 算 及 再 度 容 許 一 批 公 屋 申 請 者 可 更 改 其 公 屋 選 區 為 市 區 編 配 原 則 及 概 覧 2. 我 們 按 照 各 項 既 定 政 策 及 計 劃, 編 配 新 建 成 及 翻 新 的 公 屋 單 位 我 們 會 就 各 類 編 配, 估 算 未 來 一 年 的 單 位 用 量 每 一 類 編 配 我 們 都 會 按 相 關 政 策 進 行, 而 年 度 終 結 時 的 實 際 單 位 用 量 則 視 乎 單 位 的 供 應 及 該 類 編 配 的 實 際 需 求 我 們 估 算 未 來 一 年 的 供 應 和 需 求, 與 年 度 終 結 時 的 實 際 供 應 和 需 求 可 能 有 差 異 例 如 個 別 新 建 項 目 或 會 因 天 氣 問 題 等 原 因 而 延 誤, 令 可 供 編 配 的 新 建 單 位 數 目 減 少 此 外, 由 於 實 際 編 配 數 字 為 每 年 3 月 31 日 或 之 前 已 接 受 編 配 並 已 入 伙 的 申 請 者 數 字, 因 此, 倘 個 別 新 建 項 目 的 落 成 日 期 延 遲 至 接 近 3 月, 個 別 申 請 者 可 能 在 3 月 後 才 能 入 伙, 該 宗 編 配 便 因 而 不 會 被 計 算 入 該 年 度 的 編 配 數 字 需 求 方 面, 個 別 已 接 受 預 先 編 配 的 申 請 者 可 能 在 入 伙 前 才 改 變 主 意 拒 絕 接 受 單 位, 若 時 間 上 我 們 未 能 趕 及 在 3 月 31 日 前 將 該 單 位 編 配 予 另 一 申 請 者 入 伙, 該 單 位 的 編 配 便 不 能 計 算 入 當 年 度 的 編 配 數 字 我 們 在 估 算 未 來 一 年 的 編 訂 時, 會 匯 報 之 前 一 年 的 實 際 編 配 情 況 2015-16 年 度 編 配 結 果 3. 附 件 總 結 2015-16 年 度 的 實 際 編 配 情 況 2015-16 年 度 原 先 估 算 可 編 配 34 700 個 單 位, 實 際 編 配 數 字 ( 即 申 請 者 在 2016 年 3 月 或 以 前 接 受 編 配 並 已 入 伙 的 數 字 ) 是 22 396 個 單 位 差 異 的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是 有 四 個 新 屋 邨 註 1, 合 共 11 061 個 單 位 的 落 成 日 期 比 原 來 估 算 遲 雖 然 其 中 6 783 個 單 註 1 蘇 屋 邨 第 1 期 1 2 3 4 5 6 座 共 2 917 個 單 位 安 達 臣 道 E 區 ( 安 達 邨 ) 第 1 期 5 6 7 座 及 第 2 期 8 9 10 座 共 5 082 個 單 位 沙 田 第 52 區 ( 水 泉 澳 邨 ) 第 2 期 3 4 5 座 及 第 4 期 18 座 共 2 624 個 單 位, 以 及 前 元 朗 邨 ( 朗 晴 邨 )1 2 座 共 438 個 單 位
位 已 獲 申 請 者 接 受 預 先 編 配 ( 當 中 包 括 513 個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但 他 們 在 2016-17 年 度 內 才 會 正 式 簽 訂 租 約 按 現 行 定 義, 這 批 準 租 戶 只 能 計 算 在 2016-17 年 度 的 實 際 編 配 數 字 內 各 編 配 類 別 的 詳 情 列 於 下 文 第 4 至 17 段 (a) 公 屋 申 請 者 4. 2015-16 年 度 合 共 編 配 了 14 282 個 單 位 給 公 屋 申 請 者, 包 括 12 659 個 單 位 編 配 予 一 般 申 請 者 ( 即 家 庭 及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及 1 623 個 單 位 編 配 予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5. 在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實 際 編 配 較 原 先 估 算 (2 200) 少,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a) 有 513 個 已 獲 申 請 者 接 受 預 先 編 配 的 單 位, 其 落 成 日 期 比 估 算 遲, 故 此 未 能 計 算 入 2015-16 年 度 的 實 際 編 配 內 ; (b) 部 分 已 接 受 預 先 編 配 的 申 請 者 在 單 位 可 入 伙 時 才 拒 絕 接 受, 而 我 們 未 能 趕 及 把 相 關 單 位 編 配 予 另 一 申 請 者 及 讓 其 在 年 度 終 結 前 入 伙 ;(c) 部 份 編 配 未 能 及 時 在 年 度 終 結 前 獲 申 請 者 接 受 ;(d) 部 分 申 請 者 接 受 編 配 時 年 滿 60 歲, 故 其 編 配 被 納 入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類 別 (b) 清 拆 安 置 6. 於 2015-16 年 度, 在 清 拆 安 置 類 別 下 編 配 的 單 位 共 227 個, 較 估 算 少 113 個 各 清 拆 項 目 詳 情 如 下 : (i) 政 府 清 拆 項 目 7. 政 府 清 拆 項 目 實 際 編 配 了 66 個 單 位, 較 估 算 的 100 個 少 差 異 的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是 合 資 格 獲 配 公 屋 的 清 拆 戶 數 目 較 估 算 為 少 (ii) 市 區 重 建 局 清 拆 8. 在 2015-16 年 度, 我 們 按 照 房 屋 委 員 會 ( 下 稱 房 委 會 ) 與 市 區 重 建 局 ( 下 稱 市 建 局 ) 於 2002 年 6 月 訂 立 及 在 2012 年 6 月 修 訂 的 諒 解 備 忘 錄 註 2, 預 留 240 個 單 位 予 市 建 局 的 清 拆 戶 作 安 置 之 用 我 們 最 終 編 配 了 161 個 單 位, 差 異 的 主 要 原 因 如 下 : (a) 通 洲 街 / 桂 林 街 需 求 主 導 重 建 項 目 及 新 填 地 街 / 山 東 街 發 展 項 目 分 别 在 2015 年 3 月 及 10 月 才 啟 動 政 府 收 回 土 地 程 序, 再 由 政 府 刋 憲 至 向 受 影 響 的 佔 用 人 仕 發 出 安 置 建 議 需 時 五 至 六 個 月 才 完 成, 致 令 安 置 工 作 順 延 ; 及 註 2 據 諒 解 備 忘 錄 所 訂, 市 建 局 須 支 付 相 等 於 預 留 單 位 每 月 租 金 的 預 留 費 用 給 房 委 會 - 2 -
(b) 春 田 街 / 崇 志 街 發 展 項 目 雖 於 2015 年 1 月 16 日 進 行 凍 結 人 口 調 查, 但 項 目 的 實 際 執 行 仍 有 待 批 准, 故 未 能 按 原 定 計 劃 對 租 戶 作 出 安 置 註 3 (c) 屋 邨 清 拆 和 大 型 維 修 9. 這 個 類 別 在 2015-16 年 度 的 估 算 為 10 個 單 位, 實 際 編 配 的 單 位 共 7 個, 全 部 為 朗 邊 中 轉 房 屋 的 清 拆 戶 直 至 2016 年 3 月 底, 朗 邊 中 轉 房 屋 的 清 拆 項 目 只 剩 下 兩 個 個 案, 此 兩 個 個 案 受 影 響 的 居 民 在 2016 年 5 月 已 獲 配 公 屋, 並 會 計 算 入 2016-17 年 度 的 實 際 編 配 數 字 內 (d) 體 恤 安 置 10. 按 政 策 體 恤 安 置 不 受 制 於 任 何 數 額, 但 為 了 制 訂 編 配 建 議, 估 算 用 量 是 2 000 個 單 位 結 果 年 內 我 們 編 配 了 1 458 個 單 位 予 經 社 會 福 利 署 ( 下 稱 社 署 ) 推 薦 的 個 案 按 上 述 政 策, 我 們 並 沒 有 拒 絕 任 何 社 署 推 薦 的 個 案 (e) 調 遷 11. 2015-16 年 度 我 們 在 這 個 類 別 所 編 配 的 單 位 共 有 5 643 個, 分 類 如 下 : (i) 紓 緩 擠 迫 /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12. 在 2015-16 年 度 內, 共 有 2 099 個 租 戶 透 過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註 4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註 4, 及 以 擠 迫 原 因 經 由 屋 邨 辦 事 處 安 排 調 遷 (ii) 公 屋 寬 敞 戶 調 遷 13. 為 確 保 公 屋 資 源 的 合 理 運 用, 我 們 安 排 公 屋 寬 敞 戶 調 遷 往 大 小 合 適 的 單 位 於 2015-16 年 度 在 這 個 類 別 下 實 際 編 配 單 位 共 1 053 個 註 3 註 4 市 建 局 於 2016 年 5 月 6 日 宣 告 決 定 撤 回 及 即 時 中 止 春 田 街 / 崇 志 街 發 展 項 目 (KC-008), 並 按 照 市 區 重 建 局 條 例, 於 同 日 開 展 九 龍 城 春 田 街 / 崇 志 街 發 展 計 劃 (KC-008(A)), 宣 布 啟 動 這 個 發 展 計 劃 人 均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少 於 5.5 平 方 米 的 合 資 格 公 屋 租 戶 可 透 過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調 遷 往 較 大 單 位 人 均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少 於 7 平 方 米 的 合 資 格 公 屋 租 戶 則 可 透 過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 3 -
(iii) 其 他 調 遷 註 5 14. 其 他 調 遷 個 案 的 編 配 總 數 為 2 491 個, 包 括 透 過 特 別 調 遷 獲 編 配 的 單 位 共 2 177 個 ; 及 透 過 天 倫 樂 調 遷 計 劃 而 編 配 的 314 個 單 位 15. 各 項 調 遷 類 別 的 實 際 編 配 數 目 總 數 (5 643) 比 估 算 (6 500) 少, 主 要 原 因 是 預 留 作 調 遷 計 劃 用 途 的 部 份 新 單 位 因 種 種 因 素 未 能 如 期 入 伙 (f) 緊 急 安 置 類 別 16. 年 內 並 沒 有 此 類 別 的 編 配 (g) 初 級 公 務 員 和 退 休 公 務 員 17.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計 劃 的 編 配 是 按 照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訂 定 的 程 序 及 細 則 處 理, 當 中 包 括 配 額 的 分 配 公 務 員 的 資 格 準 則 和 個 別 申 請 者 的 優 先 次 序 每 年 房 委 會 會 按 資 源 並 顧 及 各 種 類 別 的 公 屋 申 請, 訂 定 編 配 予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計 劃 的 單 位 數 目, 而 房 屋 署 則 負 責 審 批 及 按 申 請 者 獲 得 配 額 的 優 先 次 序 編 配 單 位 2015-16 年 度 編 配 予 這 個 類 別 的 單 位 共 779 個 實 際 編 配 數 目 比 計 劃 編 配 的 1 100 個 單 位 數 額 少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我 們 須 根 據 上 述 程 序, 按 申 請 者 的 地 區 選 擇 申 請 者 的 優 先 次 序 及 各 可 供 選 擇 屋 邨 / 地 區 的 資 源 安 排 作 出 編 配, 而 部 分 申 請 在 年 內 仍 在 處 理 中 此 外, 為 這 類 別 預 留 位 於 蘇 屋 邨 和 水 泉 澳 邨 的 254 個 新 單 位, 亦 未 能 趕 及 於 2015-16 年 度 安 排 入 伙 至 於 其 餘 未 獲 安 排 編 配 的 配 額, 我 們 會 在 來 年 度 繼 續 安 排 編 配 2016-17 年 度 編 配 估 算 18. 在 計 算 2016-17 年 度 可 供 編 配 的 單 位 時, 我 們 按 照 慣 例, 把 估 計 可 於 2016 年 1 月 至 12 月 竣 工 的 新 單 位 已 竣 工 但 尚 未 租 出 的 新 單 位 以 及 收 回 的 翻 新 單 位 一 併 計 算 在 內 基 於 此 我 們 估 算 於 2016-17 年 度 可 供 編 配 的 單 位 共 約 33 800 個 ( 包 括 約 21 800 個 預 計 新 落 成 單 位 及 估 計 約 12 000 個 翻 新 單 位 ) 詳 細 編 配 建 議 載 於 下 文 註 5 特 別 調 遷 是 基 於 健 康 理 由 及 / 或 社 會 因 素 為 公 屋 租 戶 於 邨 內 或 邨 外 安 排 的 調 遷 - 4 -
可 供 編 配 的 新 單 位 19. 根 據 公 營 房 屋 建 設 計 劃 (2016 年 3 月 份 ) 的 新 建 公 屋 落 成 時 間 表, 預 計 在 2016 年 1 月 至 12 月 期 間 落 成 及 可 供 編 配 的 單 位 詳 情 如 下 註 6 : (i) 蘇 屋 第 1 期 1 2 3 4 5 6 座 註 7 (2 917) (ii) 安 達 臣 道 E 區 ( 安 達 邨 ) 第 1 期 5 6 7 座 ; 及 第 2 期 8 9 10 座 註 7 (5 082) (iii) 沙 田 第 52 區 ( 水 泉 澳 邨 ) 第 2 期 3 4 5 座 ; 及 第 4 期 第 18 座 (2 624) 註 7 (iv) 前 元 朗 邨 ( 朗 晴 邨 )1 2 座 註 7 (438) (v) 鯉 魚 門 第 3 期 5 座 ( 鯉 魚 門 邨 鯉 旺 樓 )(443) (vi) 寶 鄉 街 ( 寶 鄉 邨 )1 2 座 (483) (vii) 柴 灣 工 廠 大 廈 改 建 公 共 房 屋 發 展 計 劃 ( 華 廈 邨 華 欣 樓 )(187) (viii) 安 達 臣 道 D 區 ( 安 達 邨 )1 2 3 4 座 (3 494) (ix) 凹 頭 政 府 宿 舍 ( 朗 善 邨 )1 2 3 座 (1 203) (x) 沙 田 第 52 區 ( 水 泉 澳 邨 ) 第 3 期 11 12 13 14 及 第 4 期 15 16 17 座 (4 104) (xi) 安 達 臣 道 E 區 ( 安 達 邨 ) 第 2 期 11 座 (780) 20. 上 述 項 目 估 計 可 合 共 提 供 約 21 800 個 新 建 成 單 位 可 供 編 配 的 翻 新 單 位 21. 翻 新 單 位 供 應 主 要 來 自 因 租 戶 自 願 交 還 單 位 身 故 終 止 租 約 調 遷 到 新 單 位 購 置 居 屋 及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單 位 而 交 還 公 屋 單 位 等 我 們 估 計 於 2016-17 年 度 可 供 編 配 的 翻 新 單 位 約 有 12 000 個, 數 額 與 2015-16 年 度 預 期 的 12 400 個 相 若 註 6 根 據 過 往 經 驗, 預 計 於 2016 年 11 月 落 成 的 東 涌 第 56 區 ( 共 3 580 個 單 位 ), 或 會 因 天 氣 等 不 同 因 素 而 未 能 於 2016 年 12 月 底 落 成 及 可 供 編 配, 故 沒 有 包 括 在 此 估 算 內 註 7 此 新 建 屋 邨 單 位 原 先 計 劃 在 2015-16 年 作 編 配, 但 因 落 成 日 期 順 延, 故 在 2016-17 年 才 作 編 配 - 5 -
22. 將 新 建 及 翻 新 單 位 合 計, 在 2016-17 年 度 估 計 共 有 約 33 800 (21 800 + 12 000) 個 單 位 可 供 編 配 基 於 上 文 解 釋 的 各 種 理 由, 年 度 終 結 時 的 實 際 編 配 數 字 可 能 會 與 估 算 數 字 有 偏 差 我 們 會 在 來 年 的 編 配 建 議 文 件 中 就 2016-17 年 度 的 實 際 數 字 作 詳 細 滙 報 不 同 類 別 的 編 配 估 算 (a) 公 屋 申 請 者 23. 我 們 估 算 於 2016-17 年 度 為 公 屋 申 請 者 ( 包 括 一 般 申 請 者 及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編 配 共 23 870 個 單 位, 佔 全 年 估 算 編 配 量 的 70.6% 這 比 率 與 2015-16 年 度 的 比 率 ( 即 71.3%) 相 若 24. 就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而 言, 委 員 於 2014 年 透 過 SHC 58/2014 號 文 件, 同 意 把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申 請 者 每 年 的 編 配 限 額 由 擬 編 配 予 公 屋 申 請 者 的 單 位 總 數 的 8% 增 加 至 10%, 並 以 2 200 個 單 位 為 上 限 因 此, 在 2016-17 年 度,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申 請 者 的 編 配 估 算 為 2 200 個 25. 不 過, 若 實 際 的 公 屋 單 位 供 應 量 較 估 算 少, 編 配 2 200 單 位 予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申 請 者 則 可 能 令 單 位 數 目 多 於 擬 編 配 予 公 屋 申 請 者 總 數 的 10%, 因 而 與 上 文 第 24 段 所 述 的 政 策 不 符 因 此, 我 們 會 在 編 配 過 程 中 密 切 留 意 實 際 的 單 位 供 應 量, 致 力 將 編 配 予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申 請 者 的 數 目 控 制 在 不 多 於 編 配 予 公 屋 申 請 者 總 數 的 10% 26. 在 2016-17 年 度, 我 們 會 繼 續 推 出 新 一 期 的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以 增 加 公 屋 的 出 租 率 (b) 清 拆 安 置 27. 因 應 2015-16 年 度 清 拆 安 置 類 別 的 使 用 率, 我 們 曾 與 各 有 關 部 門 / 機 構 商 議 就 此 類 別 訂 下 一 個 較 為 合 理 的 公 屋 資 源 需 求 量 以 此 依 據, 這 個 類 別 的 編 配 估 算 合 共 為 230 個 單 位, 包 括 : (a) (b) 150 個 單 位 以 用 作 安 置 受 市 建 局 2016-17 年 度 各 重 建 項 目 影 響 的 居 民 由 於 重 建 項 目 時 有 變 化, 此 數 字 是 根 據 往 年 的 實 際 編 配 數 目 作 估 算 ; 及 80 個 單 位 將 撥 歸 政 府 清 拆 項 目, 包 括 因 地 政 署 執 行 的 清 拆 行 動 及 屋 宇 署 就 單 梯 式 及 非 單 梯 式 樓 宇 的 違 例 天 台 搭 建 物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帶 來 的 安 置 需 要 - 6 -
(c) 屋 邨 清 拆 和 大 型 維 修 28. 由 於 在 2016-17 年 度 沒 有 清 拆 屋 邨 的 項 目, 故 無 需 於 此 類 別 下 預 留 單 位 (d) 體 恤 安 置 29. 我 們 建 議 於 2016-17 年 度 維 持 為 這 個 類 別 預 留 2 000 個 單 位 這 數 額 不 是 上 限, 我 們 會 按 政 策 及 在 資 源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處 理 社 署 推 薦 的 所 有 需 求 (e) 紓 緩 擠 迫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和 其 他 各 類 調 遷 30. 在 2016-17 年 度 各 類 調 遷 用 途 的 編 配 估 算 為 共 6 500 個 單 位, 當 中 1 000 個 單 位 會 用 以 處 理 寬 敞 戶 調 遷 個 案, 原 因 是 收 回 的 大 單 位 可 用 作 紓 緩 四 人 及 以 上 家 庭 的 迫 切 需 求 餘 下 的 單 位, 我 們 會 靈 活 運 用 於 其 他 調 遷 用 途, 包 括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天 倫 樂 調 遷 計 劃 長 者 住 屋 改 建 計 劃 和 個 別 屋 邨 租 戶 因 健 康 理 由 及 / 或 社 會 因 素 提 出 的 特 別 調 遷 等 (f) 初 級 公 務 員 和 退 休 公 務 員 31. 在 通 過 2014-15 年 度 公 屋 編 配 估 算 時 ( 見 文 件 編 號 SHC 39/2014 ( 修 訂 本 )), 委 員 備 悉 當 公 屋 單 位 供 應 增 加 時, 我 們 會 由 2015-16 年 度 開 始 至 2018/19 年 度, 每 年 增 加 100 個 名 額 在 2015-16 年 度 此 類 別 的 名 額 為 1 100 個, 按 此,2016-17 年 度 的 名 額 為 1 200 個 32. 總 括 來 說,2016-17 年 度 公 屋 編 配 估 算 如 下 : - 7 -
2016-17 年 度 編 配 類 別 編 配 估 算 % 1. 公 屋 申 請 23 870 70.6 (a) 一 般 申 請 者 (21 670) (64.1) (b)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2 200) (* 但 不 超 過 實 際 編 配 予 公 屋 申 請 者 總 數 的 10%) (6.5) 2. 清 拆 230 0.7 (a) 政 府 清 拆 項 目 (80) (0.2) (b) 市 區 重 建 局 (150) (0.5) 3. 屋 邨 清 拆 和 大 型 維 修 0 0 4. 體 恤 安 置 2 000 5.9 5. 各 類 調 遷 6 500 19.2 6. 初 級 公 務 員 和 退 休 公 務 員 1 200 3.6 合 計 33 800 100 附 註 : 緊 急 安 置 會 於 有 需 要 時 從 現 有 資 源 中 提 供 公 布 事 宜 33. 我 們 會 透 過 新 聞 稿 公 布 2016-17 年 度 的 公 屋 編 配 建 議, 並 向 公 眾 解 釋 我 們 會 密 切 留 意 任 何 環 境 轉 變, 靈 活 調 配, 以 確 保 資 源 得 以 善 用 選 擇 市 區 的 限 制 34. 現 時 新 登 記 的 公 屋 申 請 者 不 可 選 擇 市 區 公 屋 單 位 不 過, 過 往 亦 曾 經 因 應 市 區 公 屋 的 供 應 增 加 而 一 次 性 地 容 許 部 份 已 登 記 的 公 屋 申 請 者 選 擇 更 改 其 公 屋 選 區 為 市 區 上 一 次 推 出 這 一 次 性 計 劃 是 在 2012 年 9 月, 委 員 當 時 決 定 容 許 在 2011 年 9 月 30 日 或 以 前 已 登 記 的 公 屋 申 請 者 選 擇 更 改 其 公 屋 選 區 為 市 區 ( 見 SHC 55/2012 號 文 件 ) - 8 -
35. 我 們 留 意 到 在 未 來 數 年, 在 市 區 將 會 持 續 有 新 單 位 落 成 註 8, 令 市 區 公 屋 的 預 測 供 應 量 增 加 此 外, 未 來 數 年 正 輪 候 市 區 公 屋 的 申 請 者 數 目 亦 會 逐 漸 遞 減 我 們 認 為 現 時 可 考 慮 一 次 性 地 讓 一 些 已 登 記 的 申 請 者 選 擇 更 改 其 公 屋 選 區 為 市 區 由 於 較 難 預 測 有 多 少 申 請 者 會 因 而 改 選 市 區 單 位, 為 免 有 過 多 申 請 者 同 一 時 間 改 選 市 區, 而 市 區 公 屋 單 位 的 供 應 量 未 能 配 合, 反 令 他 們 的 輪 候 時 間 延 長, 審 慎 起 見, 我 們 建 議 委 員 通 過 放 寬 一 年 的 申 請, 讓 於 2012 年 9 月 30 日 或 之 前 已 登 記 的 申 請 者 可 選 擇 更 改 其 公 屋 選 區 為 市 區 未 來, 我 們 會 繼 續 留 意 情 況, 並 在 市 區 單 位 供 應 持 續 較 多, 及 在 資 源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再 作 檢 討, 考 慮 讓 一 些 已 登 記 的 申 請 者 改 選 市 區 的 可 行 性 36. 若 建 議 獲 得 通 過, 我 們 會 通 知 符 合 條 件 的 申 請 者 我 們 會 指 出, 申 請 者 等 候 市 區 單 位 的 實 際 時 間 視 乎 多 個 因 素, 包 括 改 選 市 區 的 申 請 者 數 目, 以 及 在 市 區 新 落 成 及 回 收 單 位 的 實 際 數 量 等 我 們 亦 會 提 醒 他 們 可 隨 時 決 定 恢 復 其 原 來 的 公 屋 選 區 或 改 選 其 他 非 市 區 公 屋 選 區, 並 保 留 其 原 有 的 登 記 日 期 文 件 銷 密 37. 我 們 會 把 本 文 件 銷 密, 並 供 公 眾 於 房 委 會 網 頁 房 屋 署 圖 書 館 及 透 過 房 屋 署 公 開 資 料 主 任 查 閱 有 關 資 料 建 議 38. 請 委 員 在 2016 年 6 月 13 日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通 過 : (a) 2016-17 年 度 的 公 屋 編 配 建 議 ( 第 32 段 ); (b) 容 許 於 2012 年 9 月 30 日 或 之 前 已 登 記 的 公 屋 申 請 者, 可 選 擇 更 改 其 公 屋 選 區 為 市 區 ( 第 34-36 段 ); 及 (c) 把 本 文 件 銷 密 ( 第 37 段 )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秘 書 黃 令 時 電 話 :2761 5033 傳 真 :2761 0019 檔 號 : HD 4-1/AADM/1-55/21/1 ( 策 略 處 ) 發 出 日 期 : 2016 年 6 月 6 日 註 8 2016-17 至 2017-18 年 度 預 計 有 17 378 個 市 區 新 單 位 落 成 可 供 編 配 給 申 請 者, 包 括 公 屋 申 請 清 拆 體 恤 安 置 調 遷 等 - 9 -
2015-16 年 度 實 際 編 配 數 字 附 件 編 配 類 別 已 編 配 單 位 新 單 位 翻 新 單 位 合 計 1. 公 屋 申 請 8 120 6 162 註 14 282 (a) 一 般 申 請 者 (7 260) (5 399) (12 659) (b)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860) (763) (1 623) 2. 清 拆 189 38 227 (a) 政 府 清 拆 項 目 (50) (16) (66) (b) 市 區 重 建 局 (139) (22) (161) 3. 屋 邨 清 拆 和 大 型 維 修 5 2 7 4. 體 恤 安 置 0 1 458 1 458 5. 各 類 調 遷 2 010 3 633 5 643 6. 緊 急 安 置 0 0 0 7. 初 級 公 務 員 和 退 休 公 務 員 387 392 779 合 計 10 711 11 685 22 396 註 另 有 6 783 個 單 位 已 獲 申 請 者 接 受 預 先 編 配 ( 當 中 包 括 513 個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但 相 關 租 戶 在 2016-17 年 度 內 才 會 簽 訂 租 約 按 現 行 定 義, 這 批 準 租 戶 只 能 計 算 在 2016-17 年 度 的 實 際 編 配 數 字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