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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部 長 的 話 長 期 以 來,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非 但 默 默 承 擔 國 內 專 業 及 技 術 人 才 培 育 之 責 任, 更 牽 動 著 產 業 的 發 展, 對 國 家 的 經 濟 成 長 始 終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近 來 經 濟 生 活 全 球 化 之 趨 勢, 不 僅 加 劇 國 際 間 之 交 流 與 競 爭, 也 帶 動 地 域 性 之 自 我 重 新 定 位, 惟 有 形 塑 自 我 特 色, 方 能 在 全 球 競 爭 中 佔 有 一 席 之 地 ; 此 一 趨 勢 正 深 刻 影 響 著 我 國 教 育 的 發 展, 尤 其 對 講 求 務 實 致 用 以 區 域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為 導 向 之 技 職 教 育, 更 形 成 重 大 的 挑 戰 儘 管 過 去 幾 年 來, 教 育 部 大 力 推 動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就 技 職 教 育 體 制 課 程 的 完 整 規 劃 等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整 體 檢 討, 並 挹 注 相 當 多 的 物 力 與 人 力 進 行 興 革, 也 逐 漸 在 改 善 師 生 教 學 環 境 強 化 產 學 實 務 連 結 培 育 優 質 專 業 人 才 等 面 向 取 得 一 定 之 成 果 然 而 全 球 經 濟 與 國 內 社 會 及 教 育 環 境 的 變 動 腳 步 相 當 迅 速, 如 何 加 快 技 職 教 育 的 變 革,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縮 短 產 學 落 差 提 升 技 職 校 院 的 競 爭 力 與 學 生 的 就 業 力, 便 成 為 當 前 技 職 教 育 所 面 對 的 重 要 課 題 因 此, 本 次 全 國 技 職 教 育 研 討 會 的 召 開, 不 僅 在 解 決 技 職 教 育 的 現 存 問 題, 更 在 前 瞻 技 職 教 育 的 發 展 當 然 這 些 重 要 課 題 的 解 決 需 要 各 界 的 關 心 及 支 持, 以 共 同 為 技 職 教 育 注 入 更 多 的 力 量 與 新 意 欣 聞 此 次 研 討 會 邀 集 產 業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學 校 主 管 等 共 同 研 商, 誠 摯 盼 望 藉 由 這 兩 天 的 深 入 研 討 及 腦 力 激 盪, 能 形 成 各 界 認 同 之 技 職 教 育 政 策 及 可 行 方 案 ; 同 時, 就 相 關 議 題 也 期 盼 能 對 明 年 即 將 提 出 的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提 供 思 考 方 向 最 後, 本 人 謹 代 表 教 育 部 誠 摯 歡 迎 並 感 謝 各 界 賢 達 的 共 襄 盛 舉 相 信 因 為 有 了 大 家 的 關 心 投 入 與 建 言,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將 能 更 為 精 進, 同 時 再 開 創 臺 灣 技 職 教 育 的 新 實 力! 教 育 部 部 長 i 201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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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長 的 話 教 育 為 國 家 富 強 之 基 石, 技 職 教 育 更 是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的 命 脈 回 顧 我 國 過 去 經 濟 發 展 脈 絡, 技 職 教 育 為 社 會 經 濟 繁 榮 做 出 重 大 貢 獻, 也 因 此 開 創 舉 世 聞 名 的 臺 灣 經 濟 奇 蹟, 對 國 家 發 展 實 在 功 不 可 沒 近 年 來, 隨 著 國 內 高 等 教 育 大 眾 化 以 及 少 子 女 化 的 衝 擊,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亦 面 對 挑 戰 對 此, 本 部 於 民 國 99 年 起 推 動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確 立 強 化 務 實 致 用 特 色 發 展 及 落 實 培 育 技 術 人 力 角 色 之 定 位, 提 出 內 容 涵 蓋 制 度 師 資 課 程 與 教 學 資 源 及 品 管 等 面 向 的 10 大 策 略 惟 隨 著 國 際 與 國 內 的 經 濟 與 社 會 快 速 變 遷, 技 職 教 育 的 改 革 不 能 停 止 或 稍 緩 如 何 針 對 技 職 教 育 持 續 反 思 所 處 的 大 環 境, 作 必 要 的 因 應 與 調 整, 甚 至 擘 劃 相 關 政 策 與 發 展 方 向, 不 但 關 係 著 臺 灣 技 職 教 育 的 未 來, 也 影 響 著 國 家 經 濟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爰 此, 本 部 委 託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規 劃 全 國 技 職 教 育 研 討 會, 負 責 會 議 行 政 的 相 關 規 劃 ; 同 時, 於 會 議 召 開 的 8 個 月 前, 分 就 學 校 治 理 與 辦 學 自 主 如 何 提 升 師 資 實 務 經 驗 如 何 強 化 技 職 產 學 合 作 研 發 如 何 擴 大 技 職 教 育 國 際 交 流 如 何 厚 植 高 職 學 生 就 業 力 等 5 大 議 題,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籌 組 成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進 行 問 題 分 析 並 研 擬 發 展 策 略, 形 成 5 個 議 題 的 報 告 草 案 再 藉 由 研 討 會 廣 徵 產 官 學 界 之 意 見, 以 汲 取 共 識 本 會 議 承 蒙 各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楊 朝 祥 校 長 姚 立 德 校 長 陳 希 舜 校 長 周 燦 德 教 授 田 振 榮 校 長 等 人 多 次 修 正 議 題 報 告 內 容, 各 界 代 表 參 與 公 聽 會 提 供 建 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同 仁 們 辛 勞 規 劃, 使 本 會 議 得 以 完 善 謝 謝 技 職 教 育 界 的 所 有 夥 伴 們, 因 為 你 們 的 關 心 與 付 出, 我 國 的 技 職 教 育 將 保 持 既 有 優 勢, 也 能 與 時 俱 進, 追 求 更 精 緻 的 永 續 發 展 技 職 司 司 長 iii 201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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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部 長 的 話..i 司 長 的 話 iii 目 次...v 壹 研 討 會 議 程...1 貳 專 題 演 講 者 簡 介....3 參 研 討 會 中 心 議 題 及 子 議 題...5 中 心 議 題 - 如 何 提 升 師 資 實 務 經 驗...5 中 心 議 題 - 如 何 強 化 技 職 產 學 合 作 研 發...37 中 心 議 題 - 如 何 擴 大 技 職 教 育 國 際 交 流...71 中 心 議 題 - 學 校 治 理 與 辦 學 自 主...99 中 心 議 題 - 如 何 厚 植 高 職 學 生 就 業 力...139 肆 研 討 會 議 事 規 則...181 伍 中 心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名 單...183 陸 貴 賓 名 單... 185 柒 學 校 代 表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187 捌 工 作 人 員 名 單....191 玖 渴 望 會 館 平 面 配 置 圖....193 拾 交 通 住 宿 及 退 房 注 意 事 項.. 195 拾 壹 演 講 廳 座 位 表....... 201 拾 貳 研 討 會 發 言 單...203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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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討 會 議 程

壹 研 討 會 議 程 時 間 11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09:30-10:30 報 到 : 二 樓 報 到 處 10:40-10:50 開 幕 典 禮 教 育 部 長 官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姚 校 長 立 德 二 樓 國 際 演 講 廳 10:50-11:10 政 策 說 明 :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主 講 人 : 教 育 部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司 李 司 長 彥 儀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姚 校 長 立 德 二 樓 國 際 演 講 廳 11:10-12:00 專 題 演 講 : 技 職 教 育 與 經 濟 發 展 主 講 人 : 蕭 前 副 總 統 萬 長 主 持 人 : 教 育 部 長 官 二 樓 國 際 演 講 廳 12:00-13:20 午 餐 13:20-15:00 分 組 研 討 一 學 校 治 理 與 辦 學 自 主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 楊 朝 祥 ( 佛 光 大 學 校 長 ) 李 大 偉 (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馮 丹 白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朱 元 祥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劉 祖 華 (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鍾 任 琴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如 何 提 升 師 資 實 務 經 驗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 姚 立 德 (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谷 家 恆 (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陳 振 遠 (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李 清 吟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葛 自 祥 (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鄭 永 福 (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如 何 厚 植 高 職 學 生 就 業 力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 田 振 榮 (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楊 瑞 明 ( 基 隆 市 光 隆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前 校 長 ) 鍾 瑞 國 (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宋 修 德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授 ) 黃 燕 飛 (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林 海 清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長 ) 二 樓 國 際 演 講 廳 二 樓 205 會 議 室 二 樓 201 會 議 室 15:00-15:20 茶 敘 : 二 樓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15:30-17:10 分 組 研 討 二 如 何 強 化 技 職 產 學 合 作 研 發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 周 燦 德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 林 振 德 (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高 惠 雪 ( 經 濟 部 參 事 ) 徐 昌 慧 (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助 理 教 授 ) 劉 得 任 (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教 授 ) 李 銘 輝 (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前 校 長 ) 二 樓 國 際 演 講 廳 如 何 擴 大 技 職 教 育 國 際 交 流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 陳 希 舜 (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古 源 光 (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戴 謙 (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李 銓 ( 銘 傳 大 學 校 長 ) 容 繼 業 (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校 長 ) 17:10-18:00 進 駐 飯 店 : 一 樓 大 廳 18:00-20:00 晚 餐 及 意 見 交 流 二 樓 205 會 議 室 1

時 間 11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06:30-08:40 早 餐 09:00-10:10 分 組 報 告 主 持 人 : 教 育 部 長 官 報 告 人 : 楊 朝 祥 姚 立 德 周 燦 德 陳 希 舜 田 振 榮 主 題 : 各 議 題 報 告 二 樓 國 際 演 講 廳 10:10-10:20 中 場 休 息 10:30-11:50 綜 合 座 談 主 持 人 : 教 育 部 長 官 二 樓 國 際 演 講 廳 11:50-12:00 閉 幕 典 禮 主 持 人 : 教 育 部 長 官 二 樓 國 際 演 講 廳 12:00-13:30 午 餐 14:00 - 賦 歸 2

專 題 演 講

貳 專 題 演 講 者 簡 介 蕭 前 副 總 統 萬 長 出 生 : 1939 臺 灣 嘉 義 市 學 歷 : 196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系 學 士 196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研 究 所 碩 士 1985 美 國 艾 森 豪 獎 學 金 得 主 赴 美 研 究 經 歷 : 1966-1972 外 交 部 駐 吉 隆 坡 總 領 事 館 副 領 事 及 領 事 1974-1988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組 長 副 局 長 及 局 長 1990-1993 經 濟 部 部 長 1993-1994 政 務 委 員 兼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1994-1995 政 務 委 員 兼 大 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1996-1997 立 法 委 員 1997-2000 行 政 院 院 長 2000-2005 中 國 國 民 黨 副 主 席 2001-2008 兩 岸 共 同 市 場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2002-2007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董 事 長 2003-2004 總 統 經 濟 顧 問 小 組 召 集 人 2008-2012 中 華 民 國 第 十 二 任 副 總 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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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討 會 中 心 議 題 及 子 議 題

參 研 討 會 中 心 議 題 及 子 議 題 中 心 議 題 - 如 何 提 升 師 資 實 務 經 驗 由 於 技 職 教 育 強 調 務 實 致 用, 故 須 與 產 業 密 切 結 合, 才 能 充 裕 產 業 所 需 之 人 力 ; 而 現 今 技 職 校 院 人 才 培 育 與 產 業 界 之 需 求 有 落 差, 因 此, 極 需 有 突 破 性 做 法, 以 弭 平 學 校 人 才 培 育 與 產 業 之 差 距 技 職 教 育 的 特 色 為 與 產 學 實 務 連 結, 其 師 資 與 課 程 教 學 必 須 相 互 配 合 導 入 產 業 經 驗 而 依 據 調 查 資 料 顯 示,97 學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具 有 實 務 經 驗 之 教 師 人 數 僅 占 專 任 教 師 數 之 33%, 教 師 缺 乏 產 業 實 務 經 驗, 在 教 學 上 可 能 無 法 將 課 程 中 較 艱 深 或 抽 象 的 理 論, 引 導 學 生 瞭 解 這 些 理 論 在 產 業 的 應 用 層 面 加 上 現 代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產 業 環 境 瞬 息 萬 變, 原 有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的 教 師 們 很 快 無 法 跟 上 時 代 的 脈 動, 有 識 之 士 咸 認 為 教 師 的 產 業 實 務 經 驗 與 產 業 知 能, 是 引 導 學 生 活 化 課 本 理 論 的 重 要 催 化 劑 從 歷 史 沿 革 而 言, 技 職 學 校 是 配 合 產 業 發 展 而 設 立, 過 去 培 育 出 許 多 優 秀 技 術 人 才, 創 下 臺 灣 經 濟 奇 蹟 後 因 產 業 轉 型 知 識 經 濟 來 臨, 技 術 導 向 的 專 科 學 校 不 足 應 用, 加 上 家 長 期 望 孩 子 能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因 此 教 育 部 同 意 辦 學 績 優 的 專 科 學 校 升 格 為 技 術 學 院, 進 而 改 名 科 技 大 學 目 前 技 職 體 系 的 大 學 校 院 數 量 已 經 超 過 一 般 大 學 校 院, 其 對 教 育 與 社 會 之 影 響 日 益 增 大 高 等 技 職 校 院 快 速 擴 充 升 格, 科 技 校 院 一 樣 可 以 設 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但 過 度 擴 張 高 等 技 職 體 系 導 致 普 通 大 學 出 身 的 教 授 大 量 進 入, 且 科 技 校 院 評 鑑 標 準 與 普 通 大 學 相 同, 使 得 技 職 教 育 學 術 化, 原 先 務 實 致 用 的 精 神 漸 漸 消 失 近 年 來, 技 職 校 院 與 普 通 大 學 界 限 逐 漸 模 糊, 教 育 定 位 不 明, 喪 失 實 務 優 勢, 對 技 術 人 才 培 育 和 產 業 發 展 造 成 嚴 重 不 利 影 響, 因 此 技 職 教 育 學 術 化 的 問 題, 已 引 起 社 會 廣 泛 的 討 論 監 察 院 教 育 文 化 委 員 會 2012 年 7 月 11 日 指 出, 由 於 技 職 校 院 教 師 實 務 經 驗 不 足, 重 研 究 而 輕 實 務, 課 程 5

內 容 沒 有 落 實 實 務 教 學, 導 致 技 職 教 育 定 位 模 糊, 另 外, 技 職 教 育 評 鑑 制 度 不 符 合 技 職 教 育 特 色, 過 度 強 調 SSCI SCI 論 文 篇 數 等 量 化 指 標, 培 訓 出 來 的 技 職 畢 業 生, 也 因 為 實 務 能 力 不 足, 不 符 產 業 用 人 需 要, 現 在 產 業 界 都 期 盼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技 職 教 育 日 愈 學 術 化, 逐 漸 流 失 技 職 教 育 原 有 特 色 與 優 勢 為 了 扭 轉 這 個 現 象, 教 育 部 已 經 積 極 推 動 多 項 政 策, 強 化 技 專 校 院 和 產 業 的 連 結, 培 養 業 界 所 需 人 才 教 育 部 在 2009 年 推 動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工 作, 就 是 要 扭 轉 學 術 化 的 趨 勢, 走 出 技 職 教 育 的 特 色 教 育 部 為 彰 顯 技 職 教 育 之 務 實 致 用 特 色 發 展 及 落 實 培 育 技 術 人 力 角 色,2009 年 5 月 14 日 提 出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 培 育 優 質 專 業 人 力, 以 改 善 師 生 教 學 環 境 強 化 產 學 實 務 連 結 培 育 優 質 專 業 人 士 為 目 標, 推 動 十 大 主 要 策 略, 以 結 合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培 育 具 有 競 爭 力 之 優 質 專 業 人 才, 為 再 造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奠 定 厚 實 基 礎 該 方 案 中 強 化 學 生 實 務 能 力 之 策 略 有 二 : 一 強 化 教 師 實 務 教 學 能 力, 讓 教 師 走 到 業 界 學 習 ; 二 引 進 產 業 資 源 協 同 教 學, 則 為 請 業 界 專 家 進 入 學 校 授 課, 採 用 雙 師 制 度 教 育 部 規 劃 的 做 法 如 下 : 一 為 聘 任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 二 為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並 指 導 學 生 實 務 專 題 校 外 競 賽 證 照 考 試 及 展 演 等, 藉 以 提 升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實 作 能 力 及 教 學 滿 意 度, 促 進 產 學 合 作 機 會 與 人 才 交 流, 進 而 提 高 我 國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素 質 教 育 部 近 年 來 推 動 多 項 改 革, 包 括 在 學 校 推 動 業 界 師 資 與 在 校 教 師 的 雙 師 制, 或 讓 教 師 到 業 界 駐 點, 以 及 鼓 勵 學 生 實 習, 盡 全 力 改 善 技 職 教 育 學 術 化 的 情 形 基 於 社 會 殷 切 期 盼 技 職 教 育 人 才 培 育 功 能 之 強 化, 教 育 部 規 劃 後 續 推 動 措 施, 並 將 國 內 技 術 人 力 需 求 應 列 為 後 續 方 案 之 重 點 目 標 另 外,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09 年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青 年 失 業 率 較 全 體 平 均 失 業 率 偏 高 (15 至 24 歲 平 均 失 業 率 14.49%, 為 全 體 平 均 失 業 率 5.85% 的 2.48 倍 ), 青 年 失 業 者 又 以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為 最 多 ( 青 年 失 業 者 依 教 育 程 度 6

分, 以 大 專 及 以 上 占 55.72% 居 首 ) 由 此 可 知,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由 菁 英 化 邁 向 普 及 化 之 際, 大 專 入 學 率 提 高, 然 而 大 專 畢 業 青 年 失 業 率 也 同 時 出 現 上 升 現 象, 促 使 社 會 大 眾 高 度 關 注 高 等 教 育 能 否 培 養 具 備 充 分 就 業 力 之 畢 業 生 由 於 學 校 教 育 培 育 的 人 才 與 產 業 需 求 有 時 間 落 差, 如 何 縮 短 大 專 畢 業 生 的 學 用 差 距, 促 進 產 學 間 人 才 培 育 的 密 切 配 合, 已 成 為 當 前 人 力 政 策 重 要 方 針 另 根 據 青 輔 會 大 專 青 年 就 業 力 調 查 研 究 發 現, 在 學 青 年 缺 乏 職 場 實 務 經 驗 亦 為 青 年 就 業 不 易 的 原 因 之 一 因 此, 經 建 會 特 委 託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執 行 推 動 高 等 教 育 實 習 制 度 強 化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研 究 計 畫, 已 於 2009 年 初 完 成, 建 議 要 為 強 化 高 等 教 育 實 習 制 度, 以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監 察 院 2011 年 5 月 17 日 針 對 我 國 年 輕 人 及 大 學 生 失 業 有 增 加 趨 勢, 學 與 用 出 現 落 差, 糾 正 教 育 部 及 行 政 院 監 察 委 員 沈 美 真 認 為, 這 種 現 象 顯 示 高 等 教 育 學 用 存 在 落 差, 學 產 不 一 致 的 情 況 相 當 嚴 重 根 據 1111 人 力 銀 行 2012 年 8 月 份 調 查, 高 達 七 成 七 企 業 反 應 已 感 受 到 勞 動 市 場 人 才 荒 的 趨 勢, 超 過 八 成 六 受 訪 廠 商 在 人 才 策 略 上 感 到 困 難 ;1111 人 力 銀 行 發 言 人 張 旭 嵐 指 出, 國 內 就 業 市 場 正 面 臨 高 階 人 力 大 量 外 流 基 層 技 術 人 力 嚴 重 不 足 的 兩 大 問 題 張 旭 嵐 說 過 去 十 年 來, 臺 灣 技 職 學 校 紛 紛 升 格, 朝 向 學 術 化 發 展, 導 致 學 用 落 差 日 益 嚴 重, 這 些 人 求 職 時 多 數 會 避 開 基 層 技 術 職 等 藍 領 工 作, 期 望 選 擇 能 坐 辦 公 室 的 工 作, 導 致 國 內 基 層 技 術 人 員 嚴 重 短 缺 臺 灣 的 人 才 供 應 正 出 現 結 構 性 斷 層, 根 據 研 究 及 企 業 界 的 實 證 反 應, 未 來 就 業 市 場 是 兩 頭 不 足, 中 間 過 剩 - 人 才 頻 譜 的 兩 極 : 基 層 人 力 與 高 級 專 業 人 力 嚴 重 缺 乏 ; 中 級 人 力 則 勉 強 供 應 平 衡 長 期 而 言, 高 級 專 業 及 管 理 人 力 缺 口 稍 見 舒 緩, 基 層 人 力 缺 乏 情 況 則 將 愈 來 愈 嚴 重 經 建 會 估 計 從 2005 年 到 2008 年, 高 級 專 業 及 管 理 人 力 年 平 均 缺 5 萬 人, 從 2009 年 到 2015 年 年 平 均 缺 口 些 微 改 善, 減 少 為 四 萬 一 千 人 至 於 基 層 人 力, 7

則 因 為 太 多 專 科 學 校 改 制 為 科 技 大 學, 過 去 以 高 職 專 科 為 主 力 的 基 層 人 力 供 應 愈 來 愈 少 ; 經 建 會 的 估 計, 從 2005 年 到 2008 年 基 層 人 力 年 平 均 缺 口 達 三 十 一 萬 八 千 人, 從 2009 年 到 2015 年 更 增 加 至 三 十 三 萬 五 千 人 基 層 人 力 的 缺 乏, 基 礎 員 工 難 覓, 是 所 有 產 業 的 痛 教 育 部 長 蔣 偉 寧 部 長 表 示, 產 業 和 人 才 供 需, 需 要 以 更 有 效 的 方 式 來 做 例 如 : 新 興 產 業 要 更 有 系 統 規 劃, 提 早 培 養 人 才 ; 已 有 的 產 業 則 要 加 強 互 動, 形 成 產 學 策 略 聯 盟 蔣 部 長 說, 產 學 策 略 聯 盟 的 成 立, 就 是 要 促 成 學 界 和 產 業 界 的 有 機 整 合, 訊 息 互 通 彼 此 瞭 解, 共 同 找 出 方 法 由 於 目 前 教 育 呈 現 技 職 教 育 學 術 化 學 用 落 差 及 基 層 技 術 人 力 不 足 三 種 現 象, 教 師 必 須 強 化 其 實 務 技 術 的 精 進, 提 昇 教 師 實 務 經 驗 之 可 行 機 制 及 鼓 勵 措 施 之 探 討 是 本 中 心 議 題 之 主 軸, 分 別 為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之 可 行 性 將 業 界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轉 成 顯 性 教 材 之 策 略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參 訪 之 改 進 策 略 教 師 借 調 至 業 界 任 職 及 延 攬 業 界 師 資 之 改 進 策 略 四 項 子 議 題 進 行 探 討 8

子 議 題 一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之 可 行 性 探 討 一 背 景 說 明 臺 灣 在 極 為 欠 缺 天 然 資 源 的 條 件 下, 卻 能 夠 展 現 傲 人 的 經 濟 實 力 與 科 技 能 力, 其 所 憑 恃 的 正 是 優 秀 的 人 力 資 源 然 而, 我 國 仍 有 70% 擁 有 博 士 學 位 的 高 級 研 究 人 力 是 留 在 學 術 界, 如 果 能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走 出 校 園, 將 創 意 發 想 推 向 產 業 化, 相 信 不 但 可 藉 由 產 業 洗 禮 提 升 教 師 實 務 經 驗, 也 能 為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挹 注 更 多 高 階 的 研 究 能 量 因 此,2011 年 行 政 院 科 技 顧 問 會 議 決 議 要 推 動 大 學 科 研 產 業 化 與 價 值 創 造, 鼓 勵 校 園 創 意 發 想 產 業 化, 並 且 已 草 擬 推 動 如 何 活 絡 學 研 成 果 衍 生 新 創 事 業 (Start-up Taiwan) 事 實 上, 國 外 大 學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創 業 成 功 的 案 例 不 少, 例 如 : 美 國 史 丹 佛 大 學 麻 省 理 工 學 院 等 知 名 學 府 教 師 創 業 成 功 案 例 日 本 政 府 設 有 風 險 投 資 基 金 核 撥 經 費 協 助 擁 有 專 利 的 大 學 教 授 創 業,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設 立 公 司 的 教 授 稱 之 為 創 業 教 授, 而 且 創 設 出 北 大 方 正 清 華 同 方 等 著 名 企 業, 這 些 在 在 顯 示 校 園 研 發 能 量 是 未 來 極 待 開 發 的 經 濟 發 展 資 源 然 而, 國 內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目 前 並 不 常 見, 除 了 法 規 上 的 限 制 外, 還 有 資 金 來 源 設 立 公 司 登 記 身 分 以 及 智 財 權 的 問 題 ; 最 後 公 司 如 果 營 利 後 盈 餘 如 何 分 配 也 是 亟 需 討 論 的 議 題 我 們 建 議 鬆 綁 並 明 確 規 範 大 專 教 師 兼 職 及 借 調 事 宜, 有 助 於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方 案 之 推 動 另 外, 學 校 及 教 師 以 研 發 成 果 作 價 取 得 公 司 股 權, 係 產 學 合 作 技 術 移 轉 之 重 要 型 態, 此 類 教 師 持 股 投 資 行 為 應 比 照 生 技 新 藥 產 業 發 展 條 例 予 以 放 寬, 前 開 修 正 法 案 業 放 寬 相 關 持 股 比 率, 以 增 加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之 誘 因 9

就 學 校 輔 導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與 事 後 的 管 理 部 份, 建 議 學 校 可 以 採 直 接 輔 導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或 經 過 育 成 中 心 育 成 後 再 設 立 公 司 的 方 式 進 行 有 關 設 立 公 司 後 的 監 督 與 輔 導 部 分, 學 校 可 以 協 助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確 保 會 計 資 訊 的 正 確 性, 不 但 可 以 合 理 的 保 障 權 利 金 回 饋 金 及 現 金 股 息 權 利, 也 可 以 對 公 司 的 經 營 提 出 建 議 二 問 題 分 析 ( 一 ) 法 規 限 制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三 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限 制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不 得 擔 任 非 代 表 官 股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董 事 長 董 事 監 察 人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等 職 務 1. 非 兼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問 題 依 大 法 官 釋 字 308 號 解 釋 - 公 立 學 校 聘 任 之 教 師 不 屬 於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員 所 以 非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排 除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三 條 之 適 用, 亦 即 得 以 設 立 公 司 及 經 營 事 業 然 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四 條 規 定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在 外 兼 課 或 兼 職 為 放 寬 非 兼 行 政 職 之 大 學 教 師 設 立 與 經 營 公 司 的 規 定, 除 了 透 過 修 法 外, 教 育 部 也 必 須 修 改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以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2. 兼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問 題 依 大 法 官 的 解 釋 - 兼 任 學 校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就 其 兼 任 之 行 政 職 務, 則 有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法 之 適 用 因 而 必 須 遵 守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或 投 機 事 業 但 投 資 於 非 屬 其 服 務 機 關 監 督 之 農 工 礦 交 通 或 新 聞 出 版 事 業, 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兩 合 公 司 之 有 限 責 任 股 東, 或 非 執 行 業 務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而 其 所 有 股 份 總 額 未 超 過 其 所 投 資 公 司 股 本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者, 不 在 此 限 依 照 該 條 文,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只 能 10

當 不 經 營 階 層 的 股 東, 要 設 立 公 司 的 可 能 性 就 更 小 了 這 個 部 份 就 必 須 修 改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然 而 生 技 新 藥 產 業 發 展 條 例 通 過, 使 得 這 項 規 定 可 以 例 外 的 排 除 由 於 生 技 新 藥 產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十 條 的 規 定, 兼 職 處 理 準 則 亦 允 許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不 受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三 條 之 限 制, 亦 即 可 以 擔 任 新 創 公 司 之 董 事 及 持 有 大 於 百 分 之 十 之 股 份 如 果 擴 大 適 用 範 圍, 則 可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 二 ) 教 師 利 用 學 校 資 源 開 發 智 財 權 或 技 術 衍 生 商 業 用 途 產 生 權 利 金 分 配 的 問 題 依 照 政 府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歸 屬 及 運 用 辦 法 之 規 定, 必 須 將 研 究 成 果 收 入 依 一 定 的 比 例 繳 交 資 助 機 構 ( 通 常 國 科 會 是 主 要 的 資 助 機 構 之 一 ), 如 資 助 機 構 輔 助 出 資 佔 總 計 畫 50% 以 下, 則 以 契 約 約 定 或 免 繳 之 由 學 校 或 教 師 所 設 立 的 衍 生 性 公 司 時, 必 須 將 研 究 成 果 收 入 依 一 定 的 比 例 繳 交 國 科 會 等 資 助 機 構, 且 國 科 會 希 望 以 現 金 繳 交 為 主, 但 以 衍 生 公 司 設 立 初 期 較 為 需 要 現 金 流 量 的 實 務 現 況 而 言, 此 一 規 定 較 不 利 於 新 創 公 司 初 期 發 展 這 個 部 分 希 望 能 夠 修 法, 比 照 適 用 如 資 助 機 構 輔 助 出 資 佔 總 計 畫 50% 以 下, 則 以 契 約 約 定 或 免 繳 之 的 規 定 ( 三 )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設 立 或 投 資 公 司 資 金 來 源 的 限 制 這 個 部 份 就 必 須 參 考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 簡 稱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 的 規 定 目 前 的 規 定 只 限 定 投 資 於 與 校 務 或 研 究 相 關 之 公 司 與 企 業, 除 以 研 究 成 果 或 技 術 作 價 無 償 取 得 股 權 者 外, 得 以 捐 贈 收 入 作 為 投 資 資 金 來 源 由 於 限 制 資 金 來 源, 使 得 學 校 參 與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的 可 行 性 降 低 這 個 部 份 教 育 部 目 前 已 著 手 修 正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並 已 獲 初 步 共 識, 未 來 可 望 放 寬 資 11

金 來 源 的 限 制, 讓 學 校 可 以 育 成 教 師 創 業 的 同 時, 也 可 以 分 享 創 業 成 功 的 果 實 三 發 展 策 略 ( 一 ) 短 期 策 略 : 儘 速 修 改 法 規, 讓 教 師 可 以 合 法 設 立 公 司, 學 校 可 以 合 法 投 資 衍 生 性 公 司 1. 修 法 放 寬 非 兼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限 制 為 放 寬 非 兼 行 政 職 之 大 學 教 師 設 立 與 經 營 公 司 的 規 定, 教 育 部 可 以 修 改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這 部 份 毋 需 修 法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僅 需 教 育 部 以 行 政 命 令 的 方 式 修 正 即 可 適 用 我 們 建 議 修 改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第 三 點 第 五 款 的 範 圍, 原 條 文 規 定 僅 適 用 於 新 創 生 技 新 藥 公 司, 建 議 放 寬 教 師 持 股 投 資 行 為 應 比 照 生 技 新 藥 產 業 發 展 條 例 修 正 為 經 學 校 同 意 所 設 立 之 公 司, 將 大 學 教 師 是 否 可 以 設 立 公 司 的 核 准 權 下 授 各 大 學, 以 落 實 大 學 自 主 的 原 則 2. 修 法 放 寬 兼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限 制 由 於 生 技 新 藥 產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十 條 的 規 定, 兼 職 處 理 準 則 亦 允 許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不 受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三 條 之 限 制, 亦 即 可 以 擔 任 新 創 公 司 之 董 事 及 持 有 大 於 百 分 之 十 之 股 份 建 議 修 法 擴 大 適 用 範 圍 不 限 生 技 新 藥 產 業, 由 教 育 部 規 定 適 用 的 行 業, 則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也 可 以 設 立 公 司 3. 修 法 放 寬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設 立 或 投 資 公 司 的 規 定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的 規 定, 目 前 只 限 定 投 資 於 與 校 務 或 研 究 相 關 之 公 司 與 企 業, 除 以 研 究 成 果 或 技 術 作 價 無 償 取 得 股 權 者 外, 得 以 捐 贈 收 入 作 為 投 資 資 金 來 源 建 議 放 寬 為 除 以 研 究 成 果 或 技 術 作 價 無 償 取 得 股 權 者 外, 得 以 自 籌 收 入 作 為 投 12

資 資 金 來 源 至 於 學 校 用 什 麼 名 義 投 資 公 司 呢? 要 投 資 公 司 成 為 股 東 自 然 要 有 法 人 的 資 格, 公 立 學 校 擁 有 公 法 人 的 資 格, 以 校 務 基 金 設 立 投 資 公 司 時, 目 前 仍 然 以 大 學 的 名 義 為 之 因 為 校 務 基 金 只 是 屬 於 大 學 名 下 的 作 業 基 金, 僅 將 原 有 公 務 預 算 制 度, 改 為 較 有 彈 性 之 校 務 基 金 制 度, 校 務 基 金 制 度 與 公 務 預 算 制 度 最 大 的 差 別 在 於 能 有 自 籌 收 入, 可 彈 性 運 用 然 而 在 取 得 設 立 公 司 股 份 後, 仍 然 屬 於 學 校 之 財 產, 屬 於 國 有 財 產 4. 修 法 放 寬 利 用 學 校 資 源 開 發 智 財 權 或 技 術 衍 生 商 業 用 途 產 生 權 利 金 分 配 方 式 依 照 政 府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歸 屬 及 運 用 辦 法 的 規 定, 必 須 將 研 究 成 果 收 入 依 一 定 的 比 例 繳 交 資 助 機 構 ( 通 常 國 科 會 是 主 要 的 資 助 機 構 之 一 ), 如 資 助 機 構 輔 助 出 資 佔 總 計 畫 50% 以 下, 則 以 契 約 約 定 或 免 繳 之 建 議 由 學 校 或 教 師 所 設 立 的 衍 生 性 公 司 時, 如 果 主 要 的 股 東 就 是 老 師 或 者 是 學 校, 能 夠 以 股 權 方 式 支 付 給 國 科 會 等 資 助 機 構, 或 者 延 後 到 企 業 產 生 現 金 流 入 再 支 付 給 國 科 會 等 資 助 機 構, 以 符 合 衍 生 公 司 設 立 初 期 較 為 需 要 現 金 流 量 的 實 務 現 況, 這 個 部 分 希 望 能 夠 修 法 比 照 適 用 如 資 助 機 構 輔 助 出 資 佔 總 計 畫 50% 以 下, 則 以 契 約 約 定 或 免 繳 之 的 規 定 ( 二 ) 中 期 策 略 : 鼓 勵 各 學 校 營 造 出 對 於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的 資 金 支 援, 後 續 的 工 作 及 教 職 保 障 的 友 善 環 境 1. 學 校 如 何 輔 導 教 師 創 設 公 司, 有 下 列 三 種 可 行 的 方 式 (1) 教 師 直 接 創 業, 教 師 本 身 已 經 有 專 業 知 識, 配 合 學 校 的 財 務 行 銷 創 業 計 畫 等 支 援, 就 可 以 直 接 設 立 公 司 (2) 實 驗 室 衍 生 公 司, 係 由 指 導 教 授 提 供 技 術 予 研 究 生 以 鼓 勵 其 創 業, 研 究 生 與 創 業 團 隊 設 立 公 司 後 進 駐 育 成 中 心 13

(3) 技 術 作 價 衍 生 公 司, 係 由 校 內 師 生 與 校 外 個 人 或 企 業 合 組 新 創 公 司, 以 研 究 成 果 或 技 術 作 價 方 式, 與 校 外 個 人 或 企 業 共 同 成 立 新 創 公 司 2. 教 師 創 業 以 後 的 企 業 如 何 管 理, 學 校 應 以 什 麼 角 度 做 控 制? (1) 教 師 借 調 出 去 創 業, 學 校 應 設 有 教 師 借 調 創 業 相 關 辦 法, 兼 顧 到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以 及 老 師 創 業 如 果 不 成 功 時, 仍 能 回 學 校 教 書 以 保 護 老 師 的 教 職 及 升 遷 的 權 利 (2) 如 果 有 用 到 學 校 的 資 源, 或 者 學 校 有 投 資 該 公 司, 有 關 權 利 金 回 饋 金 的 分 配, 及 公 司 盈 餘 的 分 配, 除 依 公 司 法 的 規 定 外, 學 校 可 以 事 先 簽 訂 契 約, 輔 導 其 建 立 完 善 的 財 務 制 度, 藉 由 財 務 資 訊 透 明 化, 不 但 可 以 確 保 權 利 金 回 饋 金 及 盈 餘 分 配 的 正 確 性, 而 且 可 由 財 務 數 據 看 出 公 司 營 運 可 能 的 問 題, 以 提 出 專 業 的 輔 導 建 議 ( 三 ) 長 期 策 略 未 來 各 校 能 夠 強 化 現 有 育 成 中 心 之 功 能, 設 置 創 新 創 業 中 心, 並 去 除 教 師 設 立 公 司 及 大 學 投 資 衍 生 性 公 司 的 障 礙, 以 鼓 勵 學 校 將 研 究 資 源 與 成 果 活 化, 落 實 2011 年 行 政 院 科 技 顧 問 會 議 推 動 大 學 科 研 產 業 化 與 價 值 創 造 之 決 議, 鼓 勵 校 園 創 意 發 想 產 業 化, 以 活 絡 學 研 成 果 衍 生 新 創 事 業 (Start-up Taiwan) 14

四 相 關 法 規 A.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法 ( 民 國 89 年 7 月 19 日 修 正 ) 第 13 條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或 投 機 事 業 但 投 資 於 非 屬 其 服 務 機 關 監 督 之 農 工 礦 交 通 或 新 聞 出 版 事 業, 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兩 合 公 司 之 有 限 責 任 股 東, 或 非 執 行 業 務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而 其 所 有 股 份 總 額 未 超 過 其 所 投 資 公 司 股 本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者, 不 在 此 限 公 務 員 非 依 法 不 得 兼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或 公 司 代 表 官 股 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公 務 員 利 用 權 力 公 款 或 公 務 上 之 秘 密 消 息 而 圖 利 者, 依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條 處 斷 ; 其 他 法 令 有 特 別 處 罰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其 離 職 者, 亦 同 公 務 員 違 反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或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者, 應 先 予 撤 職 B.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 正 ) 第 34 條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在 外 兼 課 或 兼 職 C.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修 正 ) 教 師 至 前 點 所 定 兼 職 機 關 ( 構 ) 兼 任 之 職 務, 以 與 教 學 或 研 究 專 長 領 域 相 關 者 為 限, 且 不 得 兼 任 下 列 職 務 : ( 一 ) 非 代 表 官 股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董 事 長 董 事 監 察 人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等 職 務 但 兼 任 下 列 職 務 者, 不 在 此 限 : 1. 國 營 事 業 已 上 市 ( 櫃 ) 公 司 或 經 董 事 會 股 東 會 決 議 規 劃 申 請 上 市 ( 櫃 ) 之 未 上 市 ( 櫃 )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外 部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外 部 監 察 人 具 獨 立 職 能 監 察 人 2.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百 分 之 百 持 有 之 銀 行 票 券 保 險 及 綜 合 證 券 商 等 子 公 司 之 獨 立 董 事 15

3.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之 新 創 生 技 新 藥 公 司 之 董 事, 其 經 學 校 同 意, 並 得 持 有 公 司 創 立 時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之 股 權 : (1) 教 師 為 持 有 該 公 司 研 發 製 造 使 用 於 人 類 或 動 植 物 用 新 藥 之 主 要 技 術 者 (2) 教 師 為 持 有 該 公 司 研 發 製 造 植 入 或 置 入 人 體 內 屬 第 三 等 級 高 風 險 醫 療 器 材 之 主 要 技 術 者 4. 已 於 我 國 第 一 上 市 ( 櫃 ) 之 外 國 公 司 或 經 董 事 會 股 東 會 決 議 規 劃 於 我 國 申 請 第 一 上 市 ( 櫃 ) 之 外 國 公 司 之 獨 立 董 事 ( 二 )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等 專 業 法 律 規 範 之 職 務 ( 三 ) 私 立 學 校 之 董 事 長 及 編 制 內 行 政 職 務 本 原 則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實 施 前, 已 依 修 正 前 規 定 兼 任 獨 立 監 察 人 職 務 者, 得 繼 續 兼 任 至 已 報 准 之 任 期 止 D. 生 技 新 藥 產 業 發 展 條 例 ( 民 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 正 ) 第 10 條 新 創 之 生 技 新 藥 公 司, 其 主 要 技 術 提 供 者 為 政 府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時, 該 研 究 人 員 經 其 任 職 機 構 同 意, 得 持 有 公 司 創 立 時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之 股 權, 並 得 擔 任 創 辦 人 董 事 或 科 技 諮 詢 委 員, 不 受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三 條 之 限 制 E. 政 府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歸 屬 及 運 用 辦 法 ( 民 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修 正 ) 第 10 條 執 行 研 究 發 展 之 單 位 因 管 理 或 運 用 研 發 成 果 所 獲 得 之 收 入,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為 之 ; 但 經 資 助 機 關 與 執 行 研 究 發 展 之 單 位 約 定 以 其 他 比 率 或 以 免 繳 方 式 為 之, 更 能 符 合 本 法 之 宗 旨 或 目 的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執 行 研 究 發 展 之 單 位 為 公 私 立 學 校 公 立 研 究 機 關 ( 構 ) 者, 應 將 研 發 成 果 收 入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繳 交 資 助 機 關 16

二 其 他 執 行 研 究 發 展 之 單 位, 應 將 研 發 成 果 收 入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繳 交 資 助 機 關 資 助 機 關 補 助 委 託 或 出 資 金 額 占 計 畫 總 經 費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下 者, 前 項 應 繳 交 資 助 機 關 之 比 率, 得 由 資 助 機 關 與 執 行 研 究 發 展 之 單 位 以 契 約 約 定 或 免 繳 之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應 繳 交 資 助 機 關 之 收 入, 得 以 所 獲 得 之 授 權 金 權 利 金 價 金 股 權 或 其 他 權 益 為 之 F.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 民 國 90 年 12 月 21 日 修 正 ) 第 7-1 條 校 務 基 金 之 投 資 項 目 如 下 : 一 存 放 公 民 營 金 融 機 構 二 購 買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三 投 資 於 與 校 務 或 研 究 相 關 之 公 司 與 企 業, 除 以 研 究 成 果 或 技 術 作 價 無 償 取 得 股 權 者 外 得 以 捐 贈 收 入 作 為 投 資 資 金 來 源 四 其 他 具 有 收 益 性 及 安 全 性, 並 有 助 於 增 進 效 益 之 投 資 17

子 議 題 二 將 業 界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轉 成 顯 性 教 材 之 策 略 與 探 討 一 背 景 說 明 21 世 紀 已 進 入 全 球 競 爭 的 時 代, 在 無 國 界 的 競 爭 環 境 之 下, 發 展 知 識 與 技 術 密 集 的 高 附 加 價 值 之 高 科 技 產 業, 已 是 臺 灣 維 持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必 然 方 向 在 市 場 競 爭 下, 創 意 創 新 能 力 與 專 業 技 術 的 培 養 成 為 技 職 教 育 的 重 要 使 命 因 此 如 何 配 合 市 場 需 求 培 育 有 用 人 才, 讓 學 生 畢 業 後 即 可 與 職 場 工 作 接 軌, 其 關 鍵 作 為 在 於 教 師 能 否 將 業 界 所 需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轉 成 顯 性 教 材, 並 融 入 在 教 學 中, 以 幫 助 學 生 即 時 掌 握 產 業 動 向 並 習 得 技 術, 成 為 高 能 力 高 反 應 性 的 技 術 人 才 所 以, 技 職 校 院 應 建 立 一 套 制 度 與 辦 法, 鼓 勵 技 職 院 校 的 教 師 願 意 投 入 時 間 和 力 量, 將 業 界 最 新 的 或 是 被 學 校 忽 略 的 實 務 技 術 轉 化 成 教 材 二 問 題 分 析 ( 一 ) 教 師 掌 握 業 界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的 困 難 1. 專 利 保 護 與 屬 商 業 機 密 的 關 鍵 技 術 與 產 業 核 心 技 術 不 易 取 得 2. 技 職 教 師 產 學 合 作 經 驗 不 足, 不 易 獲 得 產 學 計 畫 3. 產 業 技 術 領 域 分 工 日 細, 隔 行 如 隔 山 4. 技 職 教 師 產 學 合 作 成 效 不 彰 與 實 務 經 驗 不 足, 致 使 學 校 教 育 內 容 與 產 業 脫 節 5. 教 師 與 產 業 界 互 動 不 足 跟 不 上 業 界 的 腳 步, 無 法 長 久 維 持 實 務 能 力 18

( 二 ) 業 界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轉 成 顯 性 教 材 的 困 難 1. 業 界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是 分 工 處 理 的 產 物, 過 於 零 碎 或 片 段, 大 部 分 都 是 跨 領 域, 產 生 新 理 論 的 歸 屬 模 糊, 專 業 教 師 無 法 完 整 銜 接 學 校 目 前 課 程 2. 業 界 機 具 設 備 過 於 龐 大 昂 貴 或 複 雜, 所 應 用 的 軟 硬 材 料 程 式 庫 或 傳 輸 協 定 有 特 殊 規 範, 學 界 沒 有 管 道 得 知 或 進 一 步 取 得, 以 致 無 法 與 業 界 同 步 3. 業 界 解 決 同 一 個 問 題, 會 有 多 項 解 決 技 術 同 時 開 發 中, 過 程 中 不 少 產 品 未 必 受 市 場 青 睞, 尤 其 穩 定 性 和 可 靠 度 仍 持 續 改 善 中 或 評 估 中, 大 部 分 教 師 判 斷 或 選 擇 哪 一 項 技 術 為 教 材 的 能 力 有 待 考 驗 4. 商 業 利 益 和 市 場 導 向 考 量 的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或 許 有 生 命 週 期 過 短 成 本 過 高 等 問 題, 進 一 步 擴 展 轉 換 與 未 來 的 評 價 將 無 法 預 測 ( 三 ) 教 師 製 作 教 材 的 困 難 與 誘 因 1.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交 給 學 界, 編 製 教 材 需 要 許 多 時 間 人 力 或 物 力, 與 升 等 追 求 原 創 性 相 關 性 不 多, 獎 勵 不 高, 缺 乏 誘 因 2. 技 職 體 系 教 師 缺 乏 製 作 教 材 之 訓 練 及 經 驗, 無 法 將 研 發 成 果 製 作 成 適 當 教 材 3. 現 有 媒 體 製 作 工 具 發 展 快 速, 教 師 若 未 能 及 時 學 習, 常 導 致 在 教 材 製 作 過 程 中 困 難 重 重 4. 當 實 務 技 術 要 製 作 成 教 材 時, 為 清 晰 表 示 其 程 序 及 操 作 方 式, 常 會 以 影 片 或 圖 片 樣 貌 呈 現, 但 因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公 司 機 密, 常 會 限 制 教 材 內 容 的 活 潑 性 與 可 用 性 19

5. 學 生 和 家 長 或 學 校 行 政 在 不 清 楚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的 取 向, 無 法 接 受 新 技 術 的 授 課 模 式 或 評 量, 造 成 教 師 開 設 相 關 技 術 學 程 叫 好 不 叫 座 ( 四 )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課 程 設 計 的 困 難 1.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課 程 設 計, 業 界 人 士 參 與 度 不 夠 2. 欠 缺 品 保 認 證 機 構, 無 法 構 建 符 合 業 界 需 求 之 最 新 實 務 課 程 三 發 展 策 略 ( 一 ) 短 期 策 略 1. 新 聘 師 資 需 有 相 關 產 業 之 工 作 經 驗, 且 必 須 具 備 實 際 協 助 產 業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與 參 與 新 產 品 或 新 技 術 開 發 之 經 驗 2. 教 師 在 授 課 上 不 能 侷 限 在 教 科 書 中 的 專 業 知 識, 應 隨 時 關 注 產 業 發 展 最 新 動 態, 因 此 必 須 要 求 教 師 多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訓 之 活 動, 包 括 研 習 會 研 討 會 新 產 品 或 新 技 術 發 表 活 動 法 規 公 聽 會 政 策 說 明 會 等, 藉 此 擴 大 視 野 匯 集 新 知, 編 製 成 教 材, 適 當 運 用 在 教 學 單 元 中 3. 擴 大 推 動 業 界 教 師 協 同 教 學, 保 持 與 產 業 同 步 的 教 研 步 伐, 並 邀 請 業 師 加 入 課 程 委 員 會,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及 編 撰 個 案 式 教 材 4. 選 送 教 師 參 與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並 鼓 勵 取 得 業 界 訓 練 教 材 授 權, 做 為 編 寫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教 材 之 參 考 5. 導 入 業 界 師 資 指 導 專 題 製 作 下, 記 錄 做 中 學, 將 隱 性 知 識 轉 為 顯 性 教 材, 建 立 以 文 件 手 冊 報 告 地 圖 程 式 圖 片 聲 音 影 像 等 方 式 所 呈 現 的 模 式 化 實 務 技 術 教 材 6. 鼓 勵 教 師 積 極 從 事 教 材 研 發, 舉 辦 教 材 編 製 研 習 會, 提 升 教 師 編 寫 及 製 作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教 材 能 力, 並 將 編 寫 教 材 列 為 教 師 評 鑑 項 目 20

7. 鼓 勵 教 師 勇 於 擺 脫 僵 化 教 學 模 式 進 行 創 新 教 學, 開 發 創 意 教 材 教 法, 培 養 學 生 創 新 能 力, 能 將 問 題 轉 化 成 機 會, 適 應 快 速 發 展 的 產 業 環 境 8. 將 教 師 升 等 機 制 分 流 為 教 學 型 教 師 與 研 究 型 教 師, 教 學 型 教 師 以 教 學 及 教 材 編 寫 為 升 等 評 核 重 點 ; 研 究 型 教 師 以 研 究 論 文 為 升 等 評 核 重 點 ( 二 ) 中 期 策 略 1. 落 實 產 學 合 作, 建 立 企 業 與 學 校 交 流 人 才 資 源 與 設 備 資 源 之 獎 勵 措 施 2. 針 對 專 業 課 程 編 修 或 教 材 製 作 應 規 範 適 當 業 界 專 家 參 與 比 例 3. 教 育 部 制 訂 獎 勵 措 施, 鼓 勵 教 師 或 業 界 個 人 教 師 與 業 界 合 著 教 科 書 或 電 子 教 科 書, 並 建 立 優 良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教 材 評 選 及 公 開 表 揚 機 制 4. 教 育 部 建 立 北 中 南 區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教 材 交 流 平 台 的 網 站 5. 規 範 專 業 教 師 在 5 年 內 輪 流 至 少 有 半 年 或 1 年 在 業 界 研 習 服 務, 薪 資 由 學 校 教 育 部 與 公 司 共 同 負 擔, 以 維 持 專 業 教 師 實 務 技 術 能 力 俟 其 回 校 服 務 後, 即 能 引 進 業 界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並 轉 成 顯 性 教 材, 使 技 職 學 校 與 產 業 界 充 分 配 合, 共 同 培 育 質 精 適 用 的 技 術 人 才 6. 修 訂 法 規 將 教 師 編 修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教 材 做 為 技 職 教 師 升 等 的 必 要 項 目 ( 三 ) 長 期 策 略 1. 建 構 一 套 符 合 業 界 需 求 實 務 技 術 之 標 準 機 制, 有 此 機 制, 學 校 方 有 標 準 建 立 符 合 業 界 需 求 之 課 程, 教 師 才 能 據 以 將 業 界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轉 成 顯 性 教 學 教 材 21

2. 縮 短 學 用 差 距, 應 廣 納 相 關 企 業 的 諮 詢 單 位 業 界 代 表 品 保 機 制 訓 練 機 構 及 學 術 界 代 表 等, 建 立 為 業 界 認 可 之 實 務 課 程 認 證 標 準, 且 爲 能 充 分 與 業 界 發 展 現 況 結 合, 此 實 務 課 程 認 證 標 準 應 若 干 年 即 實 施 修 訂 作 業 3. 學 界 結 合 業 界, 模 擬 業 界 實 際 工 作 環 境, 建 構 產 業 需 求 導 向 式 之 課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模 式, 並 研 發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轉 成 顯 性 教 材 的 有 效 率 作 法 4. 鼓 勵 學 校 發 展 校 辦 企 業, 根 據 自 己 特 色 在 校 園 創 業 開 公 司, 主 導 新 產 品 的 開 發 生 產 與 行 銷, 提 供 師 生 實 習 的 環 境, 並 藉 此 將 最 新 的 實 務 技 術 轉 成 為 教 材 5. 整 合 6 個 區 域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12 個 聯 合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和 經 濟 部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國 科 會 技 術 移 轉 中 心 等, 強 化 產 學 聯 繫 協 調 平 台, 取 得 產 學 研 發 技 術 資 訊, 活 絡 成 果 轉 化, 並 可 編 製 成 為 顯 性 教 材, 同 步 提 升 教 學 與 研 究 6. 訂 定 業 界 將 最 新 實 務 技 術 導 入 學 界 的 保 護 措 施 及 獎 勵 辦 法 參 考 文 獻 孟 繼 洛 (2003) 產 學 合 作 教 育 的 新 思 維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雙 月 刊,76, 17-20 蕭 錫 錡 (2011) 落 實 課 程 規 劃 強 化 技 職 校 院 務 實 致 用 教 育 目 標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季 刊,1(1),33-43 林 騰 蛟 李 彥 儀 (2011) 技 職 教 育 政 策 與 發 展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季 刊,1(1), 6-16 林 啟 瑞 (2010) 淺 談 技 職 教 育 研 究 所 課 程 實 務 改 善 與 教 學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季 刊,1(3),15-18 22

林 俊 彥 王 姿 涵 (2012)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專 業 師 資 實 務 能 力 問 題 之 探 討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季 刊,2(1),22-28 劉 孟 奇 (2012) 職 能 本 位 的 課 程 品 保 機 制 - 借 鏡 AQTF 高 教 技 職 簡 訊,64 23

子 議 題 三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之 改 進 策 略 與 探 討 一 背 景 說 明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教 育 部 編 列 經 費 實 施 為 期 三 年 的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其 中 強 化 教 師 實 務 教 學 能 力 方 面, 特 執 行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鼓 勵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進 行 短 中 長 期 研 習 及 服 務, 藉 由 與 產 業 之 近 距 離 接 觸, 貼 近 產 業 累 積 實 務 技 術 與 經 驗, 落 實 技 職 體 系 務 實 致 用 之 特 性 經 教 育 部 統 計,99 至 100 學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辦 理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計 畫 情 形, 已 取 得 可 觀 的 量 化 與 質 化 成 果, 其 效 益 範 疇 廣 泛 促 使 學 校 教 師 學 生 及 企 業 多 贏 的 局 面 彙 總 如 下 : ( 一 ) 獲 補 助 校 數 金 額 及 推 動 課 程 數 研 習 人 數 ( 如 表 1 所 示 ) 表 1 99 至 100 學 年 度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計 畫 獲 補 助 校 數 及 金 額 方 案 補 補 助 金 額 學 年 度 助 校 數 A-1 廣 度 研 習 B-1 A-2 深 耕 服 務 深 度 研 習 半 年 B-2 深 耕 服 務 一 年 合 計 100 83 10,544,796 15,613,600 3,606,030 9,121,580 38,886,006 99 89 10,958,030 14,170,250 3,999,060 12,718,160 41,845,500 24

( 二 ) 推 動 課 程 數 研 習 人 數 ( 如 表 2 所 示 ) 表 2 99 至 100 學 年 度 補 助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計 畫 推 動 一 覽 表 方 案 A-1 A-2 B-1 B-2 廣 度 研 習 深 度 研 習 深 耕 服 務 深 耕 服 務 合 計 學 年 度 (2-5 天 ) (3-8 週 ) 半 年 一 年 100 99 課 程 數 76 69 28 36 209 研 習 人 數 1505 312 28 36 1,881 課 程 數 82 62 30 47 221 研 習 人 數 1,615 283 30 47 1,975 ( 三 ) 衍 伸 及 創 造 效 益 ( 如 表 3 所 示 ) 表 3 99 學 年 度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總 體 成 果 A-1 廣 度 研 習 A-2 深 度 研 習 B-1 深 耕 服 務 半 年 B-2 深 耕 服 務 一 年 總 計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10,958,030 14,170,250 3,999,060 12,718,160 41,845,500 ( 新 臺 幣 元 ) 衍 生 產 學 合 作 收 入 ( 新 臺 幣 元 ) 單 一 教 師 貢 獻 金 額 ( 新 臺 幣 元 ) 31,247,976 17,223,473 8,810,400 14,598,852 71,880,701 19,349 60,860 293,680 310,614 684,503 製 作 相 關 教 材 數 764 605 33 77 1,479 開 授 相 關 課 程 數 388 197 46 89 720 指 導 學 生 製 作 專 題 數 316 217 66 88 687 指 導 參 與 專 題 製 作 1,438 775 175 486 2,874 之 學 生 數 量 註 :100 學 年 度 計 畫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故 僅 先 行 提 供 99 學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25

二 問 題 分 析 本 計 畫 的 核 心 精 神 在 於 強 化 教 師 與 企 業 的 交 流 深 度, 期 望 藉 由 深 度 互 動 使 產 學 合 作 的 種 子 紮 根, 為 教 師 與 企 業 的 實 質 合 作 暖 身 執 行 兩 年 半 以 來, 如 前 所 述 已 頗 有 成 效 然 而, 由 過 去 的 執 行 經 驗 也 獲 取 一 些 經 驗 教 訓, 分 析 本 計 畫 各 方 案 之 執 行 過 程, 發 現 一 些 可 待 討 論 之 問 題, 包 括 : ( 一 ) 現 行 短 期 研 習 方 案 可 待 討 論 之 問 題 短 期 研 習 方 案 分 為 廣 度 研 習 與 深 度 研 習, 而 廣 度 研 習 又 分 為 廣 度 研 習 - 整 合 型 方 案 及 廣 度 研 習 - 個 別 型 方 案 1. 廣 度 研 習 廣 度 研 習 方 案 係 技 專 校 院 配 合 教 學 領 域 及 其 自 身 重 點 特 色, 與 公 民 營 機 構 合 作 規 劃, 辦 理 為 期 2 日 至 7 日 之 研 習 活 動, 每 班 學 員 15 人 至 30 人 (1) 廣 度 研 習 - 整 合 型 研 習 活 動 係 由 主 辦 學 校 負 責 整 體 計 畫 之 企 劃 溝 通 協 調 與 成 果 評 量 ; 由 協 辦 學 校 結 合 具 代 表 性 與 配 合 意 願 之 公 民 營 機 構 共 同 企 劃 執 行 研 習 課 程 (2) 廣 度 研 習 - 個 別 型 研 習 活 動 係 個 別 學 校 規 劃 主 辦 單 一 研 習 課 程, 課 程 應 規 劃 參 與 人 數 可 開 放 一 半 名 額 供 他 校 教 師 參 加, 由 主 辦 學 校 自 行 遴 選 研 習 教 師 並 負 責 研 習 課 程 品 質 與 成 效 之 管 考 事 宜 2. 深 度 研 習 深 度 研 習 方 案 藉 由 技 專 校 院 配 合 教 學 領 域 及 其 自 身 重 點 特 色, 由 3 位 至 5 位 同 校 或 跨 校 有 意 願 參 與 研 習 之 教 師 組 成 研 究 團 隊, 與 公 民 營 機 構 共 同 訂 定 研 究 主 題, 進 行 為 期 3 週 至 8 週 之 研 究 或 實 驗 活 動 26

短 期 研 習 方 案 可 待 討 論 之 問 題, 分 析 如 下 : (1) 短 期 研 習 係 學 校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汲 取 目 前 學 校 亟 需 補 強 之 實 務 知 能, 教 師 研 習 後, 將 研 習 所 得 知 能 回 饋 至 其 教 學 的 實 務 課 程 中, 至 為 重 要 短 期 研 習 的 審 查 指 標 第 二 項 列 計 課 程 內 容 實 務 性 專 業 性 及 預 期 產 出 實 務 課 程 ( 教 材 ) 規 劃 中, 未 將 預 期 產 出 實 務 課 程 ( 教 材 ) 規 劃 獨 立 列 計 評 量, 無 法 彰 顯 其 重 要 性 (2) 似 未 根 據 實 務 課 程 規 劃 結 果 篩 選 研 習 科 目 短 期 研 習 內 涵 若 未 根 據 實 務 課 程 規 劃 結 果, 篩 選 待 加 強 實 務 教 學 之 課 程 科 目, 以 充 實 或 提 升 教 師 實 務 知 能 需 求, 則 無 法 善 用 資 源 ( 二 ) 現 行 廣 度 研 習 方 案 可 待 討 論 之 問 題 1. 廣 度 研 習 - 個 別 型 課 程 品 質 似 應 予 留 意 廣 度 研 習 - 個 別 型 由 申 請 主 辦 學 校 自 行 遴 選 研 習 教 師 並 負 責 研 習 課 程 品 質 與 成 效 之 管 考 事 宜, 其 課 程 品 質 與 成 效 不 若 廣 度 研 習 - 整 合 型 紮 實 2. 廣 度 研 習 - 個 別 型 在 申 辦 學 校 內 舉 辦 不 符 計 畫 要 旨 廣 度 研 習 - 個 別 型 由 申 請 主 辦 學 校 若 邀 請 業 界 師 資 至 學 校 內 舉 辦 研 習 課 程, 不 符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計 畫 之 要 旨 ( 三 ) 現 行 深 度 研 習 方 案 可 待 討 論 之 問 題 1. 深 度 研 習 似 可 再 加 強 深 度 研 習 比 廣 度 研 習 更 為 契 合 本 計 畫 的 核 心 精 神 強 化 教 師 與 企 業 的 交 流 深 度, 於 今 本 計 畫 宣 導 推 廣 已 漸 臻 成 熟, 似 宜 引 導 個 別 學 校 強 化 深 度 研 習 27

2. 似 可 考 慮 訂 定 合 作 廠 商 應 具 資 格 門 檻 深 度 研 習 似 未 訂 定 合 作 廠 商 應 具 備 的 規 模 門 檻 或 領 先 指 標, 不 易 確 認 該 公 民 營 機 構 是 否 具 備 提 供 相 關 研 究 或 實 驗 活 動 之 資 格 ( 四 ) 現 行 深 耕 服 務 方 案 可 待 討 論 之 問 題 深 耕 服 務 方 案 藉 由 技 專 校 院 任 職 滿 二 年 以 上 之 專 任 教 師, 以 帶 職 帶 薪 方 式, 與 申 請 研 習 服 務 之 公 民 營 機 構 共 同 訂 定 研 究 主 題, 進 行 為 期 半 年 或 一 年 之 研 究 或 服 務 現 行 方 案 可 待 討 論 之 問 題 1. 似 宜 擴 張 方 案 以 發 展 產 學 合 作 成 效 深 耕 服 務 係 學 校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進 行 長 時 間 之 研 習 或 服 務, 教 師 借 調 企 業 固 然 仍 有 研 習 實 務 經 驗 之 意 涵, 但 更 重 要 在 於 借 調 期 間 可 以 提 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以 及 技 術 產 品 研 發 的 相 關 輔 導 與 服 務, 或 是 針 對 生 產 製 造 的 問 題 提 供 改 善 指 導, 教 師 於 深 耕 服 務 後 發 展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似 宜 進 一 步 擴 張 此 方 案, 以 收 推 廣 技 專 校 院 發 展 產 學 合 作 之 成 效 2. 發 現 申 辦 校 數 及 課 程 數 值 逐 年 遞 減 深 耕 服 務 似 乎 是 最 扎 實 能 實 現 本 計 畫 的 核 心 精 神 強 化 教 師 與 企 業 的 交 流 深 度, 最 有 機 會 發 展 教 師 與 企 業 的 實 質 產 學 合 作 然 而, 深 耕 服 務 - 半 年 型 及 深 耕 服 務 - 一 年 型 之 申 辦 校 數 卻 逐 年 遞 減, 課 程 數 也 不 增 反 減, 值 得 警 惕 ( 如 表 4 所 示 ) 表 4 99 至 101 學 年 度 補 助 深 耕 服 務 方 案 推 動 情 形 項 目 方 案 B-1 深 耕 服 務 ( 半 年 ) B-2 深 耕 服 務 ( 一 年 ) 學 年 度 99 100 101 99 100 101 補 助 校 數 30 28 22 47 36 27 課 程 數 30 28 25 47 36 37 研 習 人 數 30 28 25 47 36 37 28

三 發 展 策 略 本 計 畫 著 重 在 技 專 校 院 與 企 業 深 度 交 流, 推 動 2 年 半 以 來, 成 為 融 合 教 學 研 究 與 產 學 合 作 的 催 化 劑, 全 面 性 帶 動 技 專 校 院 教 師 貼 近 企 業, 散 播 深 耕 產 學 合 作 種 子, 已 取 得 可 觀 的 量 化 與 質 化 績 效 為 深 化 教 師 赴 業 界 研 習 服 務, 以 擴 張 本 計 畫 成 效, 針 對 前 述 問 題 分 析, 研 擬 以 下 改 進 策 略, 建 請 研 討 會 討 論 : ( 一 ) 短 期 策 略 - 短 期 研 習 方 案 改 進 策 略 研 習 內 涵 應 本 於 技 專 校 院 根 據 其 實 務 課 程 規 畫 結 果, 發 覺 某 些 實 務 課 程 科 目 應 充 實 或 提 升 教 師 實 務 知 能 之 需 求, 而 接 洽 有 聲 譽 的 公 民 營 機 構, 並 選 派 任 課 教 師 赴 該 機 構 研 習, 以 汲 取 目 前 學 校 亟 需 補 強 之 實 務 知 能 基 此, 建 議 : 1. 調 整 短 期 研 習 的 審 查 指 標, 以 彰 顯 其 與 實 務 課 程 規 畫 連 結 的 重 要 性 (1) 將 課 程 內 容 實 務 性 專 業 性 及 預 期 產 出 實 務 課 程 ( 教 材 ) 規 劃 (50%), 拆 分 並 調 整 佔 比 為 課 程 內 容 實 務 性 專 業 性 (20%) 及 預 期 產 出 實 務 課 程 ( 教 材 ) 規 劃 (20%) (2) 將 計 畫 經 費 及 時 程 合 理 性 占 20% 比 重, 縮 減 為 10%; 另 增 加 實 務 課 程 規 劃 所 篩 選 教 師 亟 需 充 實 或 提 升 之 實 務 知 能 20% 2. 短 期 研 習 審 查 指 標, 建 議 修 訂 如 下 (1) 研 習 機 構 執 行 力 ( 研 習 機 構 之 聲 望 及 參 與 意 願 )(20%) (2) 實 務 課 程 規 劃 所 篩 選 教 師 亟 需 充 實 或 提 升 之 實 務 知 能 (20%) (3) 課 程 內 容 實 務 性 專 業 性 (20%) (4) 預 期 產 出 實 務 課 程 ( 教 材 ) 規 劃 (20%) (5) 計 畫 經 費 及 時 程 合 理 性 (10%) (6) 研 習 機 構 創 意 及 投 入 資 源 (10%) 29

( 二 ) 中 期 策 略 1. 廣 度 研 習 方 案 改 進 策 略 本 計 畫 執 行 2 年 半 以 來, 約 有 9 成 以 上 的 技 專 校 院 參 與 計 畫, 已 達 成 鼓 勵 學 校 普 及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推 廣 階 段, 往 後 應 加 強 落 實 本 計 畫 的 核 心 精 神 - 強 化 教 師 與 企 業 的 交 流 深 度 基 此, 建 議 : (1) 取 消 廣 度 研 習 - 個 別 型 方 案 讓 技 專 校 院 個 別 學 校 專 注 於 深 度 研 習 及 深 耕 服 務 等 與 公 民 營 機 構 深 度 交 流 之 方 案, 以 深 耕 產 學 擴 大 成 效 (2) 廣 度 研 習 - 整 合 型 方 案 改 由 產 學 合 作 表 現 傑 出 的 學 校 主 辦 由 教 育 部 區 域 產 學 中 心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及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等 產 學 合 作 表 現 傑 出 的 學 校 主 辦, 設 定 符 合 產 業 脈 動 之 新 穎 研 習 主 題, 並 主 動 積 極 發 掘 優 質 且 具 備 產 學 合 作 潛 在 需 求 的 公 民 營 機 構, 加 入 本 方 案 2. 深 度 研 習 方 案 改 進 策 略 本 計 畫 宣 導 推 廣 已 漸 臻 成 熟, 宜 引 導 個 別 學 校 強 化 深 度 研 習 方 案 另 外, 目 前 未 有 機 制 以 確 保 該 機 構 具 備 提 供 教 師 深 度 研 習 相 關 研 究 或 實 驗 活 動 之 資 格 基 此, 建 議 : (1) 辦 理 深 度 研 習 成 功 個 案 研 習 營 以 引 導 個 別 學 校 加 強 申 辦 本 案 由 教 育 部 區 域 產 學 中 心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及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等 產 學 合 作 表 現 傑 出 的 學 校 辦 理, 以 分 享 深 度 研 習 方 案 如 何 尋 找 優 質 企 業 共 同 規 劃 研 習 主 題 及 內 容 等 課 題, 以 資 其 他 廣 泛 的 技 職 校 院 借 鏡, 幫 助 其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提 升 規 劃 與 執 行 本 方 案 之 能 力 30

(2) 訂 定 深 度 研 習 合 作 之 公 民 營 機 構 資 格 門 檻 深 度 研 習 應 訂 定 合 作 公 民 營 機 構 應 具 備 的 規 模 門 檻 或 領 先 指 標, 以 確 保 該 機 構 具 備 提 供 教 師 深 度 研 習 相 關 研 究 或 實 驗 活 動 之 資 格 規 模 門 檻 或 領 先 指 標 請 於 會 中 討 論 決 定 ( 三 ) 長 期 策 略 - 深 耕 服 務 方 案 改 進 策 略 深 耕 服 務 方 案, 重 要 在 於 教 師 於 借 調 企 業 期 間, 提 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以 及 技 術 產 品 研 發 的 相 關 輔 導 與 服 務, 或 是 針 對 生 產 製 造 的 問 題 提 供 改 善 指 導 ; 教 師 並 於 深 耕 服 務 後 發 展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基 此, 建 議 : 1. 挹 注 更 多 補 助 經 費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申 辦 深 耕 服 務 方 案 藉 以 擴 張 此 方 案 推 廣 技 專 校 院 發 展 產 學 合 作 之 成 效, 彰 顯 務 實 致 用 特 色 2. 舉 辦 深 耕 服 務 方 案 成 功 個 案 發 表 觀 摩 會 藉 以 分 享 成 功 個 案 如 何 透 過 深 耕 服 務 方 案, 深 度 與 企 業 交 流, 進 而 發 展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31

子 議 題 四 教 師 借 調 至 業 界 任 職 及 延 攬 業 界 師 資 之 改 進 策 略 與 探 討 一 背 景 說 明 近 10 年 來, 我 國 產 業 結 構 改 變, 整 體 產 業 朝 向 高 科 技 資 訊 化 自 動 化 發 展 職 場 人 力 結 構 產 生 變 動, 導 致 畢 業 學 子 的 專 長 與 職 場 需 求 能 力 不 同, 顯 示 學 校 課 程 規 劃 如 何 與 產 業 結 合, 以 及 教 師 終 身 學 習 與 進 修 的 重 要 性 技 職 教 育 在 過 去 培 育 無 數 的 各 階 層 技 術 人 才, 促 進 臺 灣 經 濟 與 社 會 的 發 展, 其 貢 獻 無 庸 置 疑, 但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及 產 業 升 級 的 趨 勢, 近 來 技 職 教 育 正 面 臨 許 多 問 題 與 挑 戰, 其 中 因 產 業 變 化 造 成 教 師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不 足 與 產 學 落 差, 導 致 培 育 的 技 職 教 育 學 生 無 法 為 產 業 界 所 樂 用, 進 而 產 業 界 出 現 人 力 不 足 的 現 象, 此 為 大 學 教 育 應 積 極 檢 討 的 課 題 在 教 師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不 足 方 面,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師 資 晉 用 聘 任 升 等 獎 勵 等 機 制 與 一 般 大 學 差 異 不 大, 因 此 技 職 教 育 師 資 的 培 育 環 境 價 值 判 斷 思 考 模 式 升 遷 機 制 與 一 般 大 學 師 資 極 為 相 似, 我 國 對 技 職 教 育 師 資 要 求, 仍 強 調 教 師 的 學 歷 層 級, 尤 其 教 師 升 等 大 都 仍 要 求 國 際 期 刊 SCI SSCI 的 發 表 數 量, 導 致 教 師 縱 使 積 極 參 與 產 學 研 發, 但 仍 必 須 發 表 學 術 性 論 文, 此 重 研 究 輕 實 務 的 環 境 仍 普 遍 存 在 於 技 職 校 院 由 於 產 學 落 差 導 致 技 職 學 生 畢 業 後 無 法 為 產 業 界 所 樂 用, 近 年 來 產 業 界 的 評 論 相 當 多, 其 關 心 的 問 題 大 致 為 : 教 師 與 產 業 界 互 動 不 足 教 師 缺 少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業 界 人 士 參 與 課 程 設 計 不 足 教 學 教 材 欠 缺 實 務 內 容 教 師 升 等 過 於 學 術 化 缺 少 教 師 推 廣 產 學 合 作 之 誘 因 等 為 縮 小 我 國 技 職 學 生 畢 業 能 力 與 產 業 需 求 的 差 距, 宜 有 更 積 極 的 32

作 法, 如 延 攬 業 界 人 才 至 技 職 學 校 任 課 或 擔 任 諮 詢 專 家, 推 動 各 類 科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及 鼓 勵 產 學 連 結 相 關 課 程 的 開 設, 以 強 化 學 生 職 場 競 爭 力 為 改 善 技 職 教 師 缺 乏 實 務 經 驗, 教 育 部 研 提 的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之 策 略 中, 有 關 師 資 部 份 將 強 化 教 師 實 務 教 學 能 力 與 引 進 產 業 資 源 協 同 教 學 即 是 為 了 解 決 上 述 問 題, 實 際 做 法 便 是 本 子 題 的 主 旨 : 教 師 借 調 至 業 界 任 職 及 延 攬 業 界 師 資 二 問 題 分 析 ( 一 ) 教 師 借 調 至 業 界 任 職 1. 教 師 與 產 業 互 動 不 足 : 大 多 數 專 任 教 師 平 時 缺 乏 與 業 界 聯 繫, 於 是 少 有 至 業 界 交 流 的 機 會 如 前 所 述, 技 職 教 師 的 培 育 環 境 與 訓 練 過 程 與 一 般 大 學 師 資 類 似, 大 多 數 的 技 職 師 資 非 技 職 校 院 出 身, 仍 停 留 於 把 書 教 好 把 學 術 研 究 做 好 的 思 考 模 式, 於 是 將 自 己 關 在 象 牙 塔 裡, 甚 少 與 業 界 聯 繫, 因 而 喪 失 了 不 少 至 業 界 交 流 提 升 實 務 經 驗 瞭 解 產 業 趨 勢 的 機 會, 這 方 面 尤 其 以 文 法 商 類 科 的 師 資 更 為 嚴 重 2. 業 界 與 教 職 挑 戰 性 的 差 異 : 企 業 聘 請 教 師 的 前 題 是 受 聘 教 師 能 為 公 司 解 決 實 務 問 題, 增 加 營 收 或 利 潤, 但 一 般 而 言, 獲 有 發 明 專 利 特 殊 的 科 技 人 才 或 是 具 有 經 營 管 理 長 才 的 教 師 雖 較 有 機 會 借 調 至 業 界, 然 業 界 的 工 作 挑 戰 性 遠 高 於 教 職, 企 業 若 無 法 提 供 高 於 教 師 薪 資 的 待 遇, 則 缺 乏 借 調 至 業 界 的 誘 因 此 外, 現 行 教 師 借 調 辦 法 大 都 規 定 借 調 教 師 必 須 回 饋 學 校 15%-30% 的 薪 資, 更 降 低 教 師 借 調 的 意 願 3. 年 資 的 計 算 : 借 調 ( 留 職 停 薪 ) 期 間 通 常 不 計 入 年 資, 被 借 調 的 教 師 將 會 因 而 年 資 中 斷 而 延 後 退 休 年 限, 造 成 誘 因 不 足 為 33

強 化 現 任 技 專 校 院 教 師 實 務 教 學 能 力, 教 育 部 辦 理 補 助 教 師 寒 暑 期 及 學 期 中 至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或 帶 職 帶 薪 ( 半 年 或 1 年 ) 深 耕 服 務, 尤 以 帶 職 帶 薪 的 深 耕 服 務 最 具 吸 引 力, 不 僅 借 調 期 間 的 年 資 可 以 計 算, 深 耕 服 務 教 師 的 企 業 薪 資 更 是 額 外 的 所 得, 惟 美 中 不 足 的 是 每 年 提 供 每 校 的 名 額 僅 2 至 4 名 ( 深 耕 半 年 與 1 年 各 至 多 2 名 ) 當 然, 學 校 可 推 薦 教 師 至 業 界 深 耕 服 務, 但 必 須 編 列 經 費 提 供 教 師 帶 職 帶 薪 ( 二 ) 延 攬 業 界 師 資 1. 業 界 與 教 職 的 薪 資 差 異 : 如 果 學 校 無 法 提 供 業 界 師 資 夠 高 的 薪 資 或 鐘 點 費, 則 業 界 長 才 缺 乏 轉 換 跑 道 至 學 校 授 課 與 傳 授 實 務 經 驗 的 誘 因 就 以 兼 課 鐘 點 費 為 例, 教 育 部 協 同 教 學 的 業 界 師 資 鐘 點 費 為 每 小 時 900 元, 大 概 只 能 吸 引 基 層 的 經 理 人 員 當 然, 各 校 可 自 行 增 加 鐘 點 費, 但 對 大 多 數 學 校 是 不 小 的 財 力 負 擔 2. 業 界 師 資 的 聘 任 資 格 : 聘 任 資 格 是 過 去 延 攬 業 界 師 資 常 遭 遇 的 問 題, 如 果 業 界 師 資 不 具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聘 用 的 職 級 太 低 則 產 生 誘 因 不 足 近 來 因 法 規 的 鬆 綁, 業 界 師 資 的 聘 用 可 以 採 取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聘 用, 依 據 其 業 界 頭 銜 年 資 或 成 就, 賦 予 相 對 於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教 授 之 職 級 3. 業 界 師 資 的 適 應 問 題 : 延 攬 的 專 任 業 界 師 資 至 學 校 服 務 同 樣 須 負 起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與 輔 導 的 職 責, 且 仍 須 面 對 教 師 評 鑑 學 術 研 究 費 分 級 與 升 等 等 問 題, 這 對 業 界 教 師 是 項 極 大 的 挑 戰 34

三 發 展 策 略 ( 一 ) 短 期 策 略 目 前 教 育 部 為 提 升 技 專 校 院 教 師 實 務 教 學 能 力 與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及 協 同 授 課 所 提 出 之 相 關 對 策, 可 做 為 短 期 改 進 策 略 1.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新 聘 專 業 教 師 應 具 一 定 年 限 實 務 經 驗 ( 具 與 任 教 領 域 相 關 之 專 職 工 作 年 資 3 年 以 上 或 兼 職 工 作 年 資 6 年 以 上 者 ), 並 將 執 行 成 效 納 入 私 校 整 體 發 展 獎 補 助 指 標 2. 辦 理 補 助 教 師 寒 暑 期 及 學 期 中 至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或 帶 職 帶 薪 ( 半 年 或 1 年 ) 深 耕 服 務 ( 參 考 補 助 技 專 校 院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服 務 及 研 習 方 案 作 業 要 點 ) 3. 建 構 完 善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升 等 機 制 - 修 改 指 標 審 查 機 制 ( 參 考 建 置 完 善 技 術 報 告 或 實 務 研 發 成 果 送 審 升 等 機 制 ) 4. 採 雙 師 制 度 聘 任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以 不 超 過 課 程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專 任 教 師 仍 需 全 學 期 主 持 課 程 教 學, 其 鐘 點 費 依 照 原 課 程 時 數 按 月 核 給 ( 參 考 技 專 校 院 遴 選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實 施 要 點 ) 5. 業 界 專 家 與 教 師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並 指 導 學 生 實 務 專 題 校 外 競 賽 證 照 考 試 及 展 演 等 ( 二 ) 中 期 策 略 除 前 述 短 期 策 略 外, 尚 有 些 制 度 面 問 題, 未 來 宜 請 教 育 部 及 各 校 研 究 辦 理 : 1. 針 對 從 業 界 延 攬 之 師 資, 設 計 不 同 於 一 般 教 師 的 考 核 辦 法, 例 如 以 產 學 合 作 發 明 技 術 移 轉 或 作 品 替 代 論 文 發 表 惟 目 前 技 專 校 院 教 師 升 等 大 多 仍 需 經 教 育 部 學 審 會 審 查, 建 議 教 育 部 修 訂 相 關 辦 法, 以 教 師 之 實 務 成 就 辦 理 此 類 教 師 之 35

升 等 審 查 2. 針 對 業 界 師 資, 設 計 不 同 於 一 般 教 師 的 薪 級 與 鐘 點 費 辦 法 3. 參 考 公 立 大 學 教 授 7 年 帶 職 帶 薪 研 究 1 年, 或 3 年 半 帶 職 帶 薪 研 究 半 年 之 制 度, 但 規 定 申 請 之 教 師 須 到 業 界 深 耕 服 務, 或 研 究 期 滿 有 相 關 實 務 研 發 成 果 專 任 業 界 師 資 亦 應 有 相 似 辦 法, 以 利 業 界 教 師 回 流 業 界 充 實 或 獲 取 最 新 的 實 務 經 驗 4. 降 低 借 調 回 饋 金 比 率, 另 以 引 介 之 產 學 合 作 金 額 替 代 5. 調 整 年 資 的 計 算, 兼 職 期 間 2 年 採 計 1 年 年 資 或 1 年 採 計 半 年 年 資 6. 放 寬 兼 職 規 定, 例 如 可 以 兼 任 與 教 學 相 關 企 業 之 董 事 ( 三 ) 長 期 策 略 1. 建 議 教 育 部 建 立 學 術 界 與 產 業 界 實 務 技 術 交 流 平 台, 可 提 供 學 界 教 師 與 業 界 專 業 人 士 相 互 交 流 機 會, 增 加 教 師 實 務 經 驗 2.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依 其 特 色 發 展 校 辦 企 業, 讓 教 師 有 更 多 參 與 實 務 經 營 與 管 理 之 經 驗 3. 建 請 政 府 訂 定 或 檢 討 業 界 與 學 界 人 才 交 流 之 各 項 機 制 與 辦 法, 如 年 資 採 計 技 術 分 享 獎 勵 等 在 產 業 變 遷 與 全 球 經 濟 不 景 氣 的 影 響 下, 就 業 已 是 社 會 新 鮮 人 首 當 其 衝 的 壓 力 與 困 擾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 指 出, 去 年 失 業 最 高 的 族 群, 正 是 年 齡 介 於 20 至 24 歲 的 社 會 新 鮮 人, 失 業 率 高 達 12.71%, 為 整 體 就 業 市 場 失 業 率 4.39% 的 三 倍 大 學 是 培 育 就 業 人 才 的 重 鎮, 尤 其 是 技 專 校 院, 未 來 各 校 各 院 系 所 如 何 以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為 導 向 來 辦 學? 如 何 考 慮 到 畢 業 學 子 在 職 場 上 的 競 爭 力? 我 們 不 能 為 了 保 住 現 有 教 師 的 飯 碗, 而 不 思 突 破, 不 提 升 教 師 實 務 經 驗, 繼 續 培 養 找 不 到 合 適 工 作 無 職 場 競 爭 力 的 下 一 代, 此 為 辦 教 育 者 當 三 思 的 課 題 36

中 心 議 題 - 如 何 強 化 技 職 產 學 合 作 研 發 全 球 正 朝 向 知 識 經 濟 新 科 技 變 革 網 路 數 位 化 與 全 球 化 發 展 的 時 代, 產 業 發 展 與 經 營 需 要 速 度 創 新 與 市 場 來 因 應 變 化 的 挑 戰, 如 何 健 全 產 學 合 作 發 展 環 境, 形 塑 以 創 新 為 導 向 的 創 業 型 經 濟 體 系, 已 成 為 世 界 各 國 發 展 新 經 濟 的 主 要 趨 勢 ; 產 學 合 作, 目 的 在 於 加 強 教 育 界 與 產 業 界 雙 向 交 流, 藉 由 教 育 界 協 助 產 業 界 探 尋 新 的 事 業 經 營 作 法,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與 經 濟 發 展, 並 相 對 提 升 教 育 界 研 究 發 展 與 人 才 培 育 的 多 元 性 與 產 業 發 展 連 結 性, 最 終 達 成 區 域 發 展 資 源 整 合 之 理 想 而 為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政 策, 各 部 會 業 已 規 劃 推 動 各 項 相 關 措 施, 包 括 : 一 經 濟 部 : 推 動 相 關 研 發 補 助 措 施, 如 工 業 局 之 中 小 企 業 即 時 技 術 輔 導 計 畫 主 導 性 新 產 品 開 發 輔 導 計 畫 協 助 傳 統 產 業 技 術 開 發 計 畫 (CITD), 技 術 處 之 創 新 科 技 應 用 與 服 務 計 畫 學 界 開 發 產 業 技 術 計 畫 (TDPA) 業 界 開 發 產 業 技 術 計 畫 (ITDP) 小 型 企 業 創 新 研 發 計 畫 (SBIR) 為 強 化 育 成 之 能 量,2008 年 起 中 小 企 業 處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育 成 加 值 計 畫, 布 建 產 業 育 成 網 路, 同 時 推 動 中 小 企 業 創 業 創 新 服 務 中 心, 另 2010 年 開 辦 育 成 專 業 人 才 認 證 制 度, 積 極 培 養 育 成 專 業 人 才, 並 推 動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服 務 憑 證, 導 引 學 界 研 發 能 量 挹 注 產 業 創 新 ; 此 外, 工 業 局 也 推 動 啟 動 產 業 人 力 扎 根 計 畫 及 臺 灣 技 術 交 易 網 TWTM 二 教 育 部 : 積 極 從 人 才 與 技 術 推 動 技 職 學 校 厚 植 產 學 合 作 之 能 量, 高 教 司 推 動 大 專 校 院 產 學 合 作 網 絡 聯 盟, 技 職 司 已 成 立 6 個 區 域 產 學 合 作 中 心,12 個 聯 合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及 近 40 個 技 研 中 心 育 成 中 心, 並 推 動 產 學 大 聯 盟 認 養 工 業 園 區, 以 及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成 立 教 育 部 產 學 合 作 資 訊 網 補 助 技 專 校 院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等 三 國 科 會 :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研 發 精 進 產 學 37

合 作 計 畫 國 家 型 奈 米 科 技 橋 接 計 畫 商 管 產 學 橋 接 研 究 中 心 先 導 計 畫 外, 也 積 極 透 過 建 置 專 業 專 職 專 心 的 智 財 技 轉 團 隊 之 培 訓 機 制 完 善 之 智 財 推 廣 與 管 理 獎 勵 機 制 打 造 全 方 位 的 產 學 合 作 模 式 四 其 他 部 會 : 農 委 會 推 動 農 業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農 業 技 術 交 易 網 農 業 科 技 產 業 促 成 與 農 企 業 扶 育 計 畫 ; 文 建 會 辦 理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推 動 服 務 網 等 由 此 可 知, 為 形 成 國 家 產 業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良 性 循 環, 近 10 幾 年 來, 政 府 各 部 會 莫 不 積 極 提 升 產 學 合 作 風 氣, 推 動 各 項 獎 補 助 之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並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的 統 整 推 動 機 制, 以 強 化 學 術 教 育 與 產 業 實 務 之 連 結, 並 培 育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的 人 才, 藉 此 產 生 綜 效, 以 加 速 產 業 技 術 學 術 及 人 才 之 交 流 與 發 展 38

子 議 題 一 建 立 跨 部 會 產 學 合 作 平 台 策 略 一 背 景 說 明 2008 年 行 政 院 曾 以 整 合 型 產 學 合 作 推 動 計 畫 由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主 政 成 立 整 合 型 產 學 合 作 推 動 辦 公 室 並 成 立 相 關 工 作 小 組, 其 主 要 目 的 即 扮 演 強 化 跨 部 會 資 源 連 結 角 色, 有 效 推 動 大 專 校 院 進 行 研 發 技 轉 育 成 組 織 整 合, 並 協 助 規 劃 現 行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國 科 會 各 相 關 部 會 產 學 研 合 作 機 制 與 作 法, 將 人 才 培 育 研 發 產 業 發 展 不 同 面 向 加 以 整 合, 以 促 成 資 源 運 用 效 益 最 大 化 ( 一 ) 政 府 推 動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需 跨 部 會 產 學 合 作 資 源 整 合 鑑 於 金 融 海 嘯 對 我 國 經 濟 與 產 業 所 產 生 之 影 響, 現 階 段 我 國 產 業 發 展 的 策 略, 係 致 力 於 促 進 產 業 結 構 的 多 元 與 優 化 為 主 軸 準 此, 政 府 為 促 進 產 業 全 方 位 創 新 發 展 與 國 內 區 域 產 業 平 衡 發 展, 業 已 於 2011 年 5 月 9 日 依 據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頒 布 產 業 發 展 綱 領, 以 追 求 提 升 國 際 經 貿 地 位 轉 型 多 元 產 業 結 構 促 進 區 域 均 衡 發 展 作 為 三 大 願 景 其 中 在 轉 型 多 元 產 業 結 構 方 面, 近 期 行 政 院 陳 冲 院 長 於 2012 年 4 月 11 日 行 政 院 政 務 會 談 指 示, 我 國 的 產 業 應 朝 製 造 業 服 務 化 服 務 業 科 技 化 與 國 際 化 傳 產 業 特 色 化 的 方 向 推 動 並 要 求 部 會 要 有 產 業 敏 感 度 思 維 與 主 動 雞 婆 的 特 質, 提 出 產 業 發 展 示 範 亮 點 以 經 濟 部 為 例, 提 出 包 括 設 計 資 訊 服 務 智 慧 電 子 高 值 化 紡 織 等 10 項 產 業 至 行 政 院, 經 審 議 後 積 極 推 動 產 業 發 展, 其 他 部 會 亦 將 參 考 經 濟 部 作 法, 進 行 規 劃 與 提 報 ( 二 ) 良 好 的 跨 領 域 產 業 合 作 平 台 機 制 攸 關 區 域 產 業 發 展 產 創 條 例 通 過 後, 未 來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均 得 訂 定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我 國 產 業 政 策 之 制 定, 亦 將 由 過 去 由 上 而 下 的 單 39

方 決 策 模 式, 轉 變 為 雙 向 決 策 此 外,2011 年 經 建 會 在 全 國 各 縣 市 推 動 產 業 有 家 家 有 產 業 座 談 會, 五 都 政 府 均 已 提 出 未 來 發 展 重 點 產 業 與 具 體 發 展 藍 圖 ( 如 表 5) 未 來 地 方 獲 得 中 央 的 資 源 將 增 加, 尤 其 是 縣 市 合 併 後 的 五 都 對 地 方 產 業 影 響 力 與 日 劇 增 其 中, 建 構 各 地 區 的 跨 領 域 產 業 合 作 平 台, 亦 將 可 能 成 為 地 方 政 府 擘 劃 產 業 發 展 藍 圖 重 要 的 策 略 表 5 五 都 未 來 發 展 重 點 產 業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項 目 綠 色 能 生 物 科 文 化 創 醫 療 照 精 緻 農 觀 光 旅 四 大 智 慧 產 業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其 他 源 技 意 護 業 遊 臺 北 市 美 食 會 展 都 更 國 際 醫 療 金 融 新 北 市 綠 建 築 電 動 車 都 更 流 音 數 內 美 食 國 際 醫 療 臺 中 市 自 行 車 都 更 影 視 數 內 會 展 國 際 醫 療 臺 南 都 更 美 食 會 展 國 際 綠 建 築 電 動 車 市 醫 療 高 雄 海 流 音 數 內 會 展 物 流 市 流 資 料 來 源 : 產 業 有 家 家 有 產 業 縣 市 座 談 會 簡 報 / 金 屬 中 心 MII-ITIS 計 畫 整 理 ( 三 ) 運 用 跨 部 會 資 源 促 成 產 業 園 區 廠 商 轉 型 升 級 案 例 作 法 運 用 學 校 既 有 產 學 資 源 所 建 立 之 團 隊 與 工 業 區 管 理 機 構 充 份 合 作, 前 端 利 用 廠 商 需 求 由 學 校 老 師 以 技 術 處 之 學 界 協 助 中 小 企 科 技 關 懷 計 畫 針 對 園 區 個 別 廠 商 進 行 短 期 研 發 輔 導, 40

導 引 廠 商 投 入 創 新 研 發 及 產 學 合 作 ; 後 端 則 以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相 關 研 發 補 助 資 源 作 為 後 盾, 專 注 於 學 校 與 園 區 共 同 推 動 相 關 有 關 人 才 技 術 之 交 流, 擴 大 與 開 發 產 學 合 作 利 基 市 場, 培 養 以 區 域 創 新 為 主 體 之 產 學 長 期 合 作 發 展 模 式 總 計 在 2009-2011 年 度 推 動 過 程 中 提 出 近 70 案 次 之 後 續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相 關 投 入 之 研 發 金 額 近 2 億 元 臺 幣, 投 入 產 出 之 效 益 將 近 6 倍, 實 為 難 得 之 績 效 綜 上 所 述, 產 業 結 構 多 元 與 優 化 轉 型 的 內 容, 包 含 新 產 業 種 類 與 型 態, 以 及 與 企 業 朝 研 發 品 牌 與 服 務 等 價 值 鏈 布 局 的 推 動, 均 涉 及 跨 領 域 人 才 培 育 研 究 發 展 技 術 扎 根 等 議 題, 因 此 唯 有 跨 部 會 合 作 始 得 竟 其 功 因 此, 產 學 合 作 的 跨 部 會 發 展 議 題, 更 是 需 要 持 續 深 化 與 共 同 合 作, 以 作 為 健 全 國 家 產 業 創 新 體 系 的 重 要 根 基 二 問 題 分 析 如 前 所 述, 雖 然 政 府 各 部 會 在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相 關 機 制 與 計 畫 上 已 歷 多 年, 並 業 已 獲 致 若 干 具 體 成 果, 然 而 面 對 全 球 新 環 境 與 發 展 趨 勢 下 驅 動 的 產 業 跨 領 域 整 合 活 動, 跨 領 域 產 學 合 作 的 需 求 日 益 顯 著, 對 現 有 各 部 會 既 存 的 產 業 合 作 機 制 與 計 畫 推 動 模 式, 亦 將 帶 來 新 的 機 遇 與 挑 戰 ( 一 ) 部 會 產 學 資 源 整 合 問 題 1. 部 會 資 源 缺 乏 實 質 之 合 作 鏈 結 產 業 創 新 是 多 元 而 複 雜 的 工 程, 政 府 產 業 政 策 產 業 類 別 區 域 特 性 乃 至 於 企 業 本 身 的 能 耐 都 是 考 量 的 因 素 之 一, 所 需 之 資 源 與 產 學 合 作 推 動 方 式 也 有 不 同, 以 現 有 之 跨 部 會 產 學 平 台, 在 運 作 上 多 為 政 策 之 調 合 與 經 費 的 協 調, 實 際 執 行 上 還 是 由 各 部 會 各 自 推 動 執 行, 單 一 資 源 無 法 提 供 產 業 創 新 所 需 之 全 41

面 性 解 決 方 案 (total solution) 2. 部 會 各 自 為 政, 分 工 大 於 整 合 現 行 各 部 會 雖 然 極 力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總 體 來 看 雖 已 面 面 俱 到, 然 因 職 掌 與 分 工, 形 成 兄 弟 登 山 各 自 努 力 之 情 況 且 部 會 之 間 為 了 爭 取 產 學 績 效, 資 源 難 免 重 覆 投 入 3. 缺 乏 實 務 面 有 效 運 作 平 台 經 濟 部 與 教 育 部 已 分 別 建 置 了 產 學 合 作 平 台 網 及 產 學 合 作 網, 但 平 台 僅 止 於 提 供 業 者 相 關 產 學 合 作 訊 息, 對 於 實 務 面 仍 以 各 計 畫 之 推 動 為 主, 對 於 如 何 實 際 促 動 產 學 技 術 與 人 才 之 交 流 與 媒 合, 目 前 尚 無 一 個 跨 部 會 整 體 有 效 運 作 的 平 台 4. 部 會 資 源 與 地 方 產 業 政 策 有 待 磨 合 國 內 產 業 政 策 一 向 由 中 央 主 導, 地 方 政 府 對 於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僅 是 配 角, 過 去 地 方 對 於 產 業 發 展 所 投 入 之 資 源 僅 佔 各 級 政 府 總 支 出 3 成,2010 年 產 創 條 例 通 過 後,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訂 定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而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獎 勵 或 補 助, 且 北 高 兩 都 已 分 別 訂 定 產 業 發 展 自 治 條 例 與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實 施 辦 法 提 供 特 定 產 業 優 惠 補 貼 措 施, 藉 以 扶 植 特 定 產 業 其 他 三 都 已 開 始 研 擬 相 關 條 例 在 區 域 競 爭 更 加 激 烈 情 況 下, 部 會 資 源 對 於 補 助 地 方 產 業 政 策, 相 關 的 遊 戲 規 則 的 設 計 必 須 更 細 膩, 以 避 免 中 央 與 地 方 各 行 其 事 或 重 複 投 入 等 問 題, 才 能 真 正 促 進 地 區 產 業 發 展 與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不 致 落 入 零 和 遊 戲 5. 業 界 參 與 政 策 研 擬 不 足 綜 觀 我 國 產 學 推 動 方 式 大 致 上 以 學 校 ( 供 給 端 ) 提 供 研 發 主 軸, 進 而 透 過 補 助 措 施, 將 成 果 以 技 術 移 轉 或 授 權 的 方 式 提 供 42

給 企 業 ( 需 求 端 ), 業 者 通 常 只 能 在 學 校 既 有 的 研 發 成 果 上 進 行 選 擇, 而 較 少 在 研 發 活 動 之 初 始 設 計 與 執 行 過 程 中 參 與 此 現 象 從 制 度 形 成 的 角 度 上 觀 察, 可 發 現 業 界 較 少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相 關 政 策 的 研 擬, 亦 可 能 為 現 行 制 度 失 靈 的 肇 因 之 一 ( 二 ) 學 校 應 用 部 會 資 源 問 題 1. 學 校 投 入 與 政 策 及 產 業 發 展 落 差 學 校 面 臨 學 術 研 究 及 教 授 升 等 問 題, 通 常 投 入 技 術 以 前 瞻 之 理 論 研 究 為 主, 然 因 應 目 前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政 府 推 動 製 造 業 服 務 化 服 務 業 科 技 化 與 國 際 化 傳 產 業 特 色 化 等 政 策 方 向, 有 別 於 傳 統 技 術 發 展 思 維, 產 業 發 展 將 朝 向 以 跨 領 域 整 合 為 趨 勢, 但 學 校 在 課 程 安 排 與 人 才 的 培 養 部 份 仍 以 技 術 養 成 為 主, 實 務 上 的 落 差 仍 有 待 彌 平 2. 學 校 運 用 跨 部 會 資 源 能 耐 有 待 加 強 教 育 部 為 學 校 之 主 管 機 關, 因 此 學 校 在 推 動 教 學 課 程 技 術 發 展 時, 通 常 優 先 顧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政 策, 且 對 產 學 合 作 而 言, 學 校 多 半 視 個 別 老 師 投 入 之 意 願 與 經 驗 為 主, 難 以 形 成 綜 效 3. 缺 乏 規 劃 整 合 性 產 學 合 作 之 人 才 各 部 會 在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時, 作 法 與 對 應 之 主 體 各 有 不 同, 老 師 難 以 瞭 解 全 貌, 更 遑 論 如 何 搭 配 部 會 不 同 之 資 源 以 對 業 者 產 生 最 大 之 效 果, 學 校 也 缺 乏 整 合 團 隊 或 人 才 能 將 部 會 資 源 做 橫 向 充 份 鏈 結 4. 學 校 特 色 發 展 未 充 份 結 合 地 方 產 業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一 直 努 力 推 動 技 職 院 校 發 展 特 色 領 域, 也 獲 致 良 好 成 效, 但 學 校 對 於 具 地 方 特 色 之 傳 統 產 業 之 協 助, 似 有 所 忽 略, 在 課 程 規 劃 與 人 才 的 培 育 也 缺 乏 地 方 產 業 之 參 與, 形 43

成 需 求 與 供 給 失 衡 現 象 5. 學 校 與 法 人 研 究 機 構 連 結 性 不 足 部 會 為 推 動 產 業 之 創 新 措 施 通 常 會 委 託 或 補 助 法 人 機 構 進 行 推 動, 通 常 礙 於 各 單 位 資 源 之 爭 取 與 分 配 問 題, 學 校 大 部 份 僅 參 與 部 份 工 作 甚 至 可 能 完 全 沒 有 投 入, 學 研 單 位 缺 乏 整 合 難 以 產 生 產 業 綜 效 三 發 展 策 略 而 針 對 上 述 所 盤 點 我 國 推 動 跨 領 域 產 學 合 作 的 諸 項 挑 戰, 本 文 茲 提 出 以 下 八 點 方 向 建 議, 提 供 未 來 促 進 制 度 進 一 步 健 全 化 之 規 劃 參 考 ( 一 ) 短 期 策 略 1. 推 動 符 合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之 政 策 型 產 學 合 作 因 應 行 政 院 推 動 製 造 業 服 務 化 服 務 業 科 技 化 與 國 際 化 傳 產 業 特 色 化 以 及 未 來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建 議 技 職 司 可 參 考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科 專 計 畫 之 政 策 專 項 作 法, 於 現 有 產 學 合 作 方 案 中, 研 擬 階 段 性 之 政 策 型 項 目, 對 於 學 校 能 夠 運 用 跨 部 會 資 源 鏈 結 或 與 地 方 產 業 結 合, 或 符 合 國 家 產 業 政 策 方 向 之 產 學 合 作 提 案, 能 優 先 給 予 支 持 2. 推 動 跨 部 會 實 務 面 之 定 期 合 作 會 議 學 校 人 才 及 技 術 是 產 學 合 作 之 後 盾, 目 前 整 合 型 產 學 合 作 之 運 作 著 重 於 政 策 工 具 之 調 合, 少 有 執 行 面 的 整 合 建 議 未 來 可 由 相 關 部 會 發 動, 與 掌 管 產 業 發 展 之 需 求 部 會 如 經 濟 部 或 農 委 會 等, 每 年 就 產 業 發 展 實 務 推 動 面, 積 極 與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定 期 協 商, 提 出 產 業 需 求, 技 職 司 配 合 研 擬 協 助 方 案 或 投 入 資 源, 逐 步 發 展 出 跨 部 會 實 質 合 作 之 方 案 44

3. 推 動 跨 部 會 產 學 合 作 試 點, 促 成 實 質 鏈 結 目 前 各 部 會 所 推 動 之 產 學 合 作 政 策 工 具, 應 通 盤 檢 討 並 徵 詢 各 產 業 或 各 區 域 業 者 之 推 動 意 願, 以 形 成 亮 點 議 題, 率 先 形 成 部 會 資 源 合 作 之 可 能 性, 運 用 試 點 或 示 範 方 式 推 動 跨 部 會 資 源 的 鏈 結 以 過 去 推 動 之 工 業 區 廠 商 轉 型 升 級 計 畫 為 例, 工 業 局 為 了 協 助 工 業 區 廠 商 軟 實 力 之 提 昇 與 轉 型, 充 份 運 用 產 業 園 區 之 地 理 與 產 業 特 性, 主 動 邀 集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與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合 作, 短 期 內 就 可 發 展 出 以 工 業 區 為 試 點 之 特 色 產 學 合 作 模 式 4. 善 用 法 人 既 有 平 台, 發 展 跨 部 會 及 學 研 合 作 經 濟 部 已 也 建 構 相 關 平 台 協 助 地 方 或 產 業 發 展, 建 議 能 檢 視 現 有 平 台 之 功 能 及 作 法, 充 份 加 以 利 用 及 參 與, 發 揮 加 乘 效 果 以 經 濟 部 為 例, 為 能 協 助 傳 統 產 業 升 級, 技 術 處 責 成 金 屬 中 心 結 合 國 內 10 餘 所 法 人 單 位 成 立 傳 統 產 業 協 同 研 發 聯 盟 平 台, 並 結 合 SBIR 計 畫 辦 公 室 共 同 研 擬 協 助 傳 統 產 業 升 級 之 方 針, 規 劃 策 略 性 協 助 之 產 業 輔 導 方 案 ;2010 年 工 業 局 推 動 之 工 業 區 廠 商 轉 型 再 造 升 級 計 畫 在 此 基 礎 上 延 伸 而 順 利 推 動, 因 此, 技 職 司 也 可 思 考 利 用 既 有 之 平 台 與 經 濟 部 合 作 或 鼓 勵 學 校 參 與 法 人 就 技 術 人 才 等 進 行 合 作 規 劃 或 推 動, 以 法 人 作 為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之 媒 介, 更 能 有 效 串 連 部 會 產 學 資 源 ( 二 ) 中 期 策 略 1. 適 度 擴 大 現 有 產 學 合 作 規 模 並 強 化 產 業 界 參 與 程 度 現 有 國 科 會 相 關 產 學 合 作 案 或 技 職 司 產 業 園 區 產 學 合 作 案, 業 者 參 與 多 為 被 動 配 合, 案 件 規 模 小 且 期 程 短 ( 計 畫 期 程 多 為 一 年 以 下 規 模 約 50 萬 上 下, 業 界 配 合 款 10~15%), 不 易 培 養 長 期 合 作 關 係, 建 議 應 考 量 調 整 相 關 機 制, 擴 大 計 畫 規 模 並 適 度 增 加 業 45

界 配 合 款 比 例, 以 跨 年 度 長 期 培 養 廠 商 與 學 校 老 師 研 究 生 及 課 程 之 合 作 關 係, 同 時 加 強 業 者 參 與 之 主 導 性, 應 可 更 貼 近 產 業 所 需 2. 推 動 學 校 課 程 技 術 與 人 才 與 區 域 或 地 方 產 業 結 合 結 合 學 校 特 色 系 所 或 學 程, 應 能 以 策 略 性 思 維, 邀 請 地 方 產 業 界 及 政 府 共 同 研 議 主 動 規 劃 調 整 課 程 方 向, 甚 至 由 相 關 產 業 標 竿 廠 商 主 導 規 劃 課 程, 培 訓 符 合 區 域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之 學 生 及 產 業 人 才, 縮 短 產 學 實 務 上 之 差 距 ( 三 ) 長 期 策 略 1.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並 擴 大 業 者 參 與 政 策 研 擬 機 制 國 內 中 小 企 業 超 過 97% 以 上 技 術 資 源 人 力 均 不 足, 相 關 政 策 工 具 應 優 先 從 中 小 企 業 之 需 求 與 能 耐 考 量, 擴 大 產 業 界 決 策 之 參 與 機 制 2. 長 期 培 養 跨 部 會 資 源 整 合 應 用 之 組 織 或 專 業 人 才 此 外 建 議 技 職 司 可 從 組 織 面 的 調 整 角 度, 協 助 學 校 培 養 具 備 通 盤 掌 握 課 程 人 才 技 術 及 業 者 需 求 結 合 等 相 關 政 策 工 具 能 力 的 人 才, 藉 以 推 動 整 合 型 的 規 畫, 才 能 順 利 串 連 部 會 資 源, 進 行 更 有 效 之 運 作 46

子 議 題 二 學 校 建 立 與 在 地 產 / 企 業 界 產 學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之 創 新 作 法 一 背 景 說 明 臺 灣 土 地 狹 小, 自 然 資 源 貧 乏, 客 觀 條 件 有 限 未 來 在 邁 向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的 潮 流 中, 如 何 展 現 新 力 量, 繼 續 強 化 科 技 水 準, 擘 劃 國 家 總 體 競 爭 藍 圖, 從 製 造 臺 灣 走 向 創 新 臺 灣 或 知 識 臺 灣, 將 是 臺 灣 全 體 艱 辛 困 難 但 必 走 的 一 條 路 而 臺 灣 企 業 大 部 分 是 中 小 企 業, 隨 著 產 業 外 移 已 導 致 垂 直 分 工 體 系 逐 漸 鬆 解, 中 小 企 業 長 期 面 臨 內 部 人 才 不 足 創 新 研 發 能 量 薄 弱 缺 乏 全 球 產 業 與 市 場 資 訊 等 狀 況, 面 對 全 球 化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的 趨 勢 影 響, 已 使 這 些 競 爭 力 較 弱 的 產 業 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衝 擊, 許 多 傳 統 的 中 小 企 業 如 果 無 法 提 升 技 術 與 研 發 能 量, 將 會 面 臨 生 存 危 機 近 年 來 政 府 在 科 技 發 展 策 略 上 積 極 建 構 強 化 國 家 創 新 系 統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 以 協 助 整 體 產 業 加 速 提 升 競 爭 力 國 家 創 新 系 統 是 指 國 家 內 各 組 織 與 機 構 間 相 互 作 用 而 形 成 的 推 動 創 新 網 路, 世 界 各 國 皆 以 在 各 國 主 客 觀 條 件 基 礎 下, 積 極 建 立 最 具 競 爭 力 的 國 家 創 新 系 統 以 逐 鹿 於 全 球 市 場 長 久 以 來, 臺 灣 在 全 球 產 業 供 應 鏈 努 力 尋 找 最 適 位 置, 傾 全 國 產 官 學 研 資 源 發 展 關 鍵 零 組 件 與 製 造 整 合 技 術 當 今, 如 何 從 製 造 整 合 邁 向 設 計 整 合 與 服 務 整 合 的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已 成 為 臺 灣 企 業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課 題 中 需 求 最 迫 切 的 動 力 臺 灣 產 業 以 特 有 的 製 造 服 務 模 式 見 長 於 全 球 產 業 體 系 中, 審 視 臺 灣 總 體 產 業 之 發 展 與 規 模 而 言, 臺 灣 雖 然 自 然 資 源 有 限, 但 臺 灣 的 優 勢 在 擁 有 全 球 密 度 最 高 的 大 學 校 院 大 專 人 力 以 及 獨 具 特 色 的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若 能 貫 徹 學 以 致 用 的 教 育 理 念, 為 產 業 培 育 務 實 致 47

用 的 人 才, 將 使 國 家 人 才 培 育 與 產 業 緊 密 結 合, 不 僅 可 全 面 提 升 產 業 人 力 素 質, 更 為 國 家 經 濟 邁 向 創 新 臺 灣 或 知 識 臺 灣 奠 立 紮 實 的 基 礎 因 此, 教 育 部 為 帶 動 科 技 大 學 創 新 研 發 及 強 化 產 學 合 作 之 人 才 培 育, 藉 由 遍 及 全 臺 各 地 方 的 高 等 技 職 教 育 協 助 臺 灣 建 構 充 滿 知 識 創 新 活 力 的 區 域 創 新 系 統 (Regional Innovation System) 並 以 地 緣 關 係, 建 立 在 地 產 業 與 企 業 跟 學 校 教 學 互 動 與 產 學 合 作 的 最 佳 發 展 模 式, 可 因 縮 短 空 間 距 離 而 帶 來 便 利 性, 達 到 雙 贏 的 成 效, 而 美 國 矽 谷 與 史 丹 佛 大 學 之 間 的 互 動 造 就 全 球 的 資 訊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就 是 一 個 成 功 的 典 範 臺 灣 工 業 區 多 屬 綜 合 型 工 業 區, 以 傳 統 製 造 業 為 主, 目 前 的 發 展 上 面 臨 設 施 老 舊 生 產 服 務 機 能 不 足 及 產 業 待 轉 型 等 問 題 而 在 地 產 業 又 以 中 小 型 企 業 為 主, 其 減 少 建 立 自 主 創 新 研 發 之 機 制 與 核 心 能 力 再 者, 在 地 產 業 分 散 於 各 中 小 型 工 業 區, 研 發 資 源 匱 乏, 技 術 能 力 提 昇 不 易 由 於 中 小 企 業 無 能 力 與 國 外 大 型 企 業 相 抗 衡, 高 科 技 產 業 也 面 臨 技 術 本 土 化 的 需 求 為 促 使 國 內 製 造 業 與 新 興 科 技 產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如 何 運 用 學 校 研 發 能 量 及 人 才 庫, 導 入 產 業 界, 是 政 府 當 前 最 迫 切 與 急 需 推 動 的 工 作 例 如 學 校 可 以 與 民 間 企 業 相 互 合 作, 學 校 提 供 企 業 單 位 所 需 人 才, 企 業 單 位 則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機 會, 讓 學 生 能 將 所 學 實 際 應 用 於 實 習 領 域, 進 而 修 正 學 校 教 育 方 向, 而 企 業 單 位 亦 能 因 為 人 才 資 源 的 投 入 更 蓬 勃 發 展 二 問 題 分 析 ( 一 ) 學 校 端 普 遍 存 在 的 問 題 1. 產 學 合 作 的 成 功 關 鍵 在 於 老 師 與 廠 商 是 否 能 建 立 起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除 了 專 業 經 理 人 媒 合 老 師 與 廠 商 之 外, 老 師 所 發 展 的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