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正 高 级 会 计 师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的 评 审 时 间, 待 高 级 会 计 实 务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另 文 通 知 广 东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第 三 评 审 委 员 会 要 做 好 正 高 级 会 计 师 评 审 试 点 的 全 面 总 结,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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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创 新 评 价 方 式, 提 高 申 报 和 评 审 的 质 量, 实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与 岗 位 聘 用 的 有 机 结 合 二 评 审 对 象 ( 一 )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的 正 式 在 聘 在 岗 人 员 ; ( 二 ) 与 我 校 签 有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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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规 2015) 2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其 中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执 行 关 于 深 化 我 省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 发 ( 2003) 178 号 )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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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职工参加 2016 年广东省总工会资助优秀职工提升技能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职工队伍素质, 帮助更多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根据 2016 年广东省总工会开展资助优秀职工提升技能项目和市总工会的有关部署, 花都区总工会就组织职工参加 2016 年广东省总工会资助优秀职工提升技能项目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 评审指标根据 评审办法 规定, 学校每年设定高级职称评审指标, 并向各学科组下达指标, 因各二级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数核定工作尚未完成,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2018 年暂不向学科组下达评审指标, 指标核定方式如下 : ( 一 ) 总量控制 今年新增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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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 ( 教授级 ) 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 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校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6) 14 号 ) 及我厅批复高校试点方案要求, 自主确定评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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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Transcription: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度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6 86 号 )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 人 力 资 源 ) 局, 顺 德 区 民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省 直 有 关 单 位 : 为 做 好 今 年 我 省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申 报 与 评 审 时 间 ( 一 ) 申 报 时 间 全 省 各 高 评 委 会 和 省 直 中 初 级 评 委 会 受 理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间 为 8 月 15 日 至 9 月 15 日 各 市 县 中 初 级 评 委 会 受 理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间 为 8 月 至 10 月, 具 体 由 各 市 和 顺 德 区 确 定 ( 二 ) 评 审 时 间 1. 除 部 分 专 业 外, 各 级 评 委 会 请 于 10 月 份 开 始 评 审,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工 程 技 术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资 格 评 委 会 各 专 业 组 评 审 工 作 请 于 11 月 下 旬 前 完 成, 并 于 11 月 30 日 前 向 工 程 技 术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资 格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2.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高 校 和 高 校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高 校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16 14 号 ) 及 我 厅 批 复 高 校 试 点 方 案 要 求, 自 主 确 定 评 审 时 间 和 批 次 3.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根 据 广 东 省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有 关 部 署 开 展, 其 中 正 高 级 教 师 评 审 时 间 和 具 体 安 排 另 文 通 知

4. 正 高 级 会 计 师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的 评 审 时 间, 待 高 级 会 计 实 务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另 文 通 知 广 东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第 三 评 审 委 员 会 要 做 好 正 高 级 会 计 师 评 审 试 点 的 全 面 总 结,12 月 31 日 前 将 总 结 材 料 报 送 我 厅 5. 技 工 院 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试 点 工 作 的 评 审 时 间 和 具 体 安 排 另 文 通 知 二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和 材 料 要 求 ( 一 )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1. 各 专 业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按 照 1998 年 以 来 国 家 和 我 省 颁 布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执 行 其 中, 地 质 勘 查 工 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执 行 广 东 省 地 质 勘 查 工 程 专 业 高 中 初 级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 粤 人 发 2008 184 号 ); 轻 工 工 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执 行 广 东 省 轻 工 工 程 专 业 高 中 初 级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 粤 人 发 2008 185 号 );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执 行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关 于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评 审 条 件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规 2012 2 号 ); 高 级 审 计 师 资 格 执 行 高 级 审 计 师 资 格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 人 发 2002 58 号 ); 高 级 统 计 师 资 格 执 行 关 于 印 发 高 级 统 计 师 资 格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1 90 号 ); 翻 译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执 行 关 于 印 发 资 深 翻 译 和 一 级 翻 译 专 业 资 格 ( 水 平 )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1 51 号 ) 2.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按 照 关 于 深 化 我 省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 发 2003 178 号 )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中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5 177 号 ) 关 于 明 确 当 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97 号 ) 执 行 在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中, 技 工 院 校 中 级 技 工 班 毕 业 生 可 与 中 专 学 历 人 员 同 等 对 待, 高 级 工 班 预 备 技 师 ( 技 师 ) 班 毕 业 生 可 与 大 专 学 历 人 员 同 等 对 待

3.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条 件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印 发 关 于 深 化 人 才 发 展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中 发 2016 9 号 ) 关 于 对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不 作 统 一 要 求 的 意 见 要 求, 由 各 地 各 部 门 结 合 实 际 执 行 4.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按 照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和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申 报 评 审 时 需 提 供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的 继 续 教 育 合 格 证 明 5.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著 作 等 条 件 可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革 科 技 人 员 职 称 评 价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 社 规 2015 4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材 料 要 求 1. 申 报 人 要 根 据 自 己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对 照 国 家 省 的 职 称 政 策 及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如 实 填 报 并 一 次 性 提 交 全 部 申 报 材 料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时, 一 并 提 交 与 个 人 工 作 经 历 相 同 的 连 续 半 年 以 上 的 社 保 凭 证 或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 档 案 保 管 部 门 ) 出 具 的 在 职 证 明 等 相 关 在 职 在 岗 证 明 材 料 除 另 有 规 定 的 专 业 外,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间 截 止 8 月 31 日, 其 后 取 得 的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学 历 ( 学 位 ) 证 等, 不 作 为 评 审 的 有 效 材 料 2. 评 审 表 格 在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门 户 网 站 ( 网 址 :www.gdhrss.gov.cn) 表 格 下 载 栏 目 下 载 三 申 报 途 径 和 有 关 政 策 1.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通 过 其 所 在 单 位 申 报 ; 已 在 各 级 人 才 市 场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的, 也 可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通 过 各 级 人 才 市 场 申 报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严 格 落 实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领 域 公 共 服 务 的 意 见 ( 人 社 部 发 2016 44 号 ), 简 化 办 事 环 节 和 手 续, 优 化 职 称 申 报 评 审 流 程 减 少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第 三 方 学 历 认 证 等 各 种 各 类 与 职 称 不 相 关 或 不 必 要 的 证 明 佐 证 材 料 ; 没 有 规 章 依 据 的 证 明 和 盖 章 环 节, 原 则 上 予 以 取 消 ; 可 通 过 人 社 部 门 内 部 或 与 其 他 部 门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的, 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确 需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要 严 格 依 照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办 理 各 地 各 单 位 要 重 视 非 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建 设, 强 化 服 务 意 识,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进 一 步 畅 通 职 称 申 报 渠 道, 更 好 地 支 持 非 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2. 中 直 驻 粤 单 位 或 外 省 驻 粤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分 公 司 办 事 处 等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如 需 在 我 省 申 报 评 审, 须 经 其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3.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两 个 系 列 职 称 或 转 系 列 评 审, 按 粤 人 发 2007 197 号 文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中 属 转 系 列 评 审 晋 升 的, 还 应 按 规 定 先 取 得 现 岗 位 同 级 别 职 称 ; 晋 升 时, 资 历 时 间 可 前 后 累 加 计 算, 工 作 能 力 业 绩 成 果 和 论 文 著 作 等 条 件 从 取 得 现 岗 位 职 称 后 起 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转 换 岗 位 后 在 现 岗 位 工 作 满 1 年 以 上 的, 可 申 报 现 岗 位 职 称, 不 受 所 属 系 列 专 业 的 限 制 申 报 评 审 时 应 在 申 报 材 料 中 作 出 说 明, 同 时 把 原 岗 位 职 称 评 审 表 ( 复 印 件 ) 作 为 申 报 材 料 附 件 一 并 提 交 评 审, 业 绩 成 果 和 论 文 著 作 等 条 件 自 从 事 现 岗 位 工 作 后 起 算, 不 得 用 原 岗 位 业 绩 成 果 和 论 文 著 作 申 报 现 岗 位 职 称 4. 具 有 国 家 公 务 员 身 份 的 人 员 申 报 职 称, 执 行 原 人 事 部 企 事 业 单 位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若 干 问 题 暂 行 规 定 有 关 具 体 问 题 的 补 充 说 明 ( 人 职 发 1991 17 号 ) 人 社 部 发 2011 90 号 文, 以 及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依 照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具 备 国 家 公 务 员 身 份 人 员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问 题 的 批 复 ( 粤 人 函 2005 301 号 ) 粤 人 发 2007 197 号 文 有 关 规 定 凡 与 上 述 政 策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不 予 受 理

5. 我 省 对 口 援 疆 援 藏 援 川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当 地 援 助 时 间 已 满 1 年 以 上 的, 经 人 事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可 于 援 助 期 间 在 受 援 地 参 加 职 称 评 审, 其 所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与 我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同 等 对 待 各 单 位 应 予 以 大 力 支 持,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推 荐 评 审 6. 对 个 别 专 业 的 职 称 省 内 不 能 评 审, 需 委 托 国 务 院 部 委 或 外 省 评 审 的, 送 审 前 申 报 材 料 须 经 我 厅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处 审 核 并 出 具 委 托 函, 以 便 进 行 评 审 结 果 确 认 7. 外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委 托 我 省 评 委 会 评 审 的, 须 提 交 外 省 省 级 职 称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委 托 函 后, 评 委 会 方 可 受 理 8. 评 审 收 费 按 关 于 转 发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费 标 准 的 复 函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35 号 ) 规 定 收 取 委 托 省 外 评 审 的, 按 被 委 托 地 ( 单 位 ) 的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不 得 将 职 称 评 审 与 人 事 关 系 及 档 案 保 管 收 费 相 挂 钩, 杜 绝 以 档 案 为 载 体 的 捆 绑 收 费 隐 形 收 费 行 为 9. 自 今 年 起, 我 省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启 用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 网 址 : 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 除 另 有 规 定 的 行 业 或 地 区 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通 过 该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申 报 评 审 四 审 核 要 求 ( 一 ) 单 位 审 核 1.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要 认 真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和 时 效 性 并 做 好 评 前 公 示 工 作 对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材 料, 应 及 时 退 回 并 向 申 报 人 说 明 原 因 2. 单 位 要 按 规 定 将 申 报 材 料, 特 别 是 高 ( 中 )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评 审 登 记 表 和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及 电 话, 在 单 位 显 著 位 置 张 榜 和 单 位 网 站 首 页 进 行 公 示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放 置 在 单 位 会 议 室 等 公 共 场 所, 以 供 查 验 评 前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受 理 信 访 主 要 由 单 位 人 事 ( 职 称 )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接 受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经 查 实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或 其 它 违 规 行 为 的 申 报 材 料 不 予 报 送,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对 举 报 问 题 一 时 难 以 核 实 的, 应 如 实 注 明, 评 审 材 料 先 行 报 送, 待 核 实 后 结 果 及 时 报 送 相 应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3. 公 示 结 束 后, 由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或 人 事 部 门 在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前 公 示 情 况 表 和 高 ( 中 )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评 审 登 记 表 上 加 具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作 为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报 送 ( 二 ) 主 管 部 门 人 社 部 门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审 核 主 管 部 门 人 社 部 门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要 认 真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对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和 程 序 超 出 评 委 会 受 理 范 围 或 违 反 委 托 评 审 程 序 报 送 的 申 报 材 料, 应 及 时 按 原 报 送 渠 道 退 回, 并 请 报 送 单 位 书 面 告 知 申 报 人 凡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受 理 :(1) 不 符 合 评 审 条 件 ;(2) 不 符 合 填 写 规 范 ;(3)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程 序 报 送 ;(4) 未 经 或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公 示 ;(5) 其 它 不 符 合 职 称 政 策 规 定 的 五 评 审 组 织 要 求 ( 一 ) 评 委 会 组 建 及 调 整 1. 评 委 会 组 建 按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1998 16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1996 2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组 建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省 ( 除 广 州 深 圳 外 )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的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组 建 广 东 省 正 高 级 审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开 展 正 高 级 审 计 师 评 审 试 点

3. 调 整 广 东 省 工 程 技 术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相 关 设 置 组 建 广 东 省 医 药 专 业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建 筑 工 程 技 术 和 林 业 工 程 技 术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开 展 本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资 格 的 评 审 工 作 其 余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资 格 的 评 审 工 作 仍 由 广 东 省 工 程 技 术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调 整 为 省 科 学 院 人 事 处 ( 二 ) 评 委 库 管 理 各 评 委 会 应 按 照 广 东 省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委 员 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发 2003 101 号 ) 和 粤 人 发 2007 197 号 文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调 整 和 增 补 评 审 委 员, 并 报 相 应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 三 ) 评 委 会 评 审 各 评 委 会 应 按 照 广 东 省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职 1998 17 号 ) 广 东 省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职 1996 3 号 ) 和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评 审 工 作 要 创 新 评 价 方 式, 着 重 对 申 报 人 的 业 绩 能 力 进 行 客 观 评 价, 切 实 提 高 评 审 质 量 要 按 照 关 于 做 好 向 申 报 人 通 知 评 审 结 果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5 263 号 ) 和 广 东 省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公 示 管 理 办 法 ( 粤 人 发 2002 236 号 ) 等 规 定, 及 时 做 好 评 审 结 果 告 知 和 评 后 公 示 工 作 六 评 审 结 果 审 核 确 认 及 发 证 1. 各 地 各 部 门 各 评 委 会 要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有 关 精 神, 严 格 落 实 人 社 部 发 2016 44 号 文 的 部 署 要 求, 进 一 步 优 化 流 程, 减 少 环 节, 提 高 效 率, 加 快 评 审 结 果 审 核 确 认 和 发 证

2.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高 校 和 高 校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高 校 的 评 审 结 果 审 核 确 认 和 发 证 工 作 由 学 校 自 行 负 责, 审 核 确 认 结 果 报 我 厅 备 案 其 余 省 属 高 评 委 会 评 审 结 果 由 我 厅 负 责 审 核 确 认, 通 过 人 员 名 单 在 我 厅 门 户 网 站 进 行 公 告 3. 省 直 中 初 级 评 委 会 评 审 结 果 由 各 评 委 会 自 行 审 核 确 认, 并 打 印 发 放 相 应 职 称 证 书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应 在 评 审 结 束 的 1 个 月 内, 向 我 厅 报 送 评 审 结 果 备 案 和 申 领 证 书 的 相 关 材 料 我 厅 将 视 评 审 工 作 进 展 定 期 组 织 抽 查 4.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启 用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2016 版 ) 原 2010 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依 然 有 效, 不 需 进 行 换 证 5. 2016 年 1 月 1 日 后 发 放 证 书 的 相 关 信 息 可 通 过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进 行 查 询, 此 前 年 份 的 证 书 信 息 查 询 将 逐 步 向 单 位 和 个 人 开 放 七 纪 律 要 求 ( 一 ) 严 肃 评 审 纪 律 各 地 各 单 位 要 按 照 我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办 法 及 相 关 政 策 要 求, 严 肃 认 真 做 好 本 地 区 本 单 位 申 报 工 作, 要 对 照 资 格 条 件, 逐 条 逐 项 把 好 资 格 审 查 关 评 委 会 和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健 全 评 委 会 的 评 审 会 议 记 录 制 度, 严 格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纪 律, 确 保 评 审 质 量 和 评 审 工 作 规 范 有 序 ( 二 ) 加 强 监 督 督 查 各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要 建 立 与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的 联 合 工 作 机 制, 与 评 委 签 订 遵 守 评 审 纪 律 承 诺 书, 实 施 评 委 审 阅 材 料 主 副 审 制 度, 同 时 要 建 立 全 程 监 督 机 制 对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或 群 众 举 报 的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要 及 时 认 真 进 行 核 查, 坚 决 杜 绝 评 委 和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的

发 生 各 级 人 社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所 属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指 导, 督 导 所 属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加 强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纪 律 教 育, 进 一 步 规 范 评 审 工 作 程 序, 强 化 监 督 和 制 约 机 制 ( 三 ) 强 化 责 任 追 究 对 职 称 申 报 推 荐 评 审 等 环 节 要 严 格 实 行 谁 审 核, 谁 签 名 ; 谁 签 名, 谁 负 责 的 管 理 责 任 制, 哪 个 环 节 哪 个 方 面 出 现 问 题,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各 级 评 委 会 及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增 加 或 减 少 受 理 及 评 审 范 围, 凡 违 反 评 审 程 序 和 规 定, 或 随 意 降 低 评 价 标 准, 导 致 投 诉 较 多 争 议 较 大, 将 视 情 取 消 相 关 评 审 结 果, 并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整 改 经 整 改 仍 无 明 显 改 善 的, 将 暂 停 其 评 审 权 八 本 通 知 未 尽 事 宜, 应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现 行 职 称 政 策 执 行 工 作 过 程 中, 如 遇 其 他 重 大 政 策 调 整, 按 新 的 政 策 执 行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201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