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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屆 香 港 學 校 音 樂 節 2016 年 2 月 22 日 至 3 月 23 日 比 賽 章 程 部 份 項 目 的 要 求 及 細 則 刊 載 於 目 錄 內 有 關 項 目 之 說 明 中 ; 該 些 資 料 亦 屬 比 賽 章 程 之 一 部 份, 會 員 / 參 賽 者 必 須 詳 細 閱 讀 及 遵 守 除 有 特 別 註 明, 比 賽 項 目 若 為 二 人 項 目 / 團 體 項 目, 參 賽 者 一 詞 是 指 參 賽 隊 伍, 而 非 隊 伍 當 中 的 個 別 成 員 所 有 參 賽 者 必 須 為 香 港 學 校 音 樂 及 朗 誦 協 會 ( 下 稱 本 會 ) 會 員 之 學 生, 並 須 由 會 員 報 名 參 加 音 樂 節, 會 員 只 可 替 其 學 生 報 名 ( 二 人 項 目 請 參 閱 1.2 項 ) 一 切 相 關 事 宜 應 由 會 員 傳 達 給 參 賽 者, 本 會 不 會 作 個 別 通 知 會 員 / 參 賽 者 有 責 任 確 保 所 填 報 之 資 料 完 整 屬 實 及 符 合 比 賽 章 程 及 各 項 目 規 則 之 要 求 本 會 並 不 負 責 檢 查 遞 交 之 報 名 表 是 否 符 合 參 賽 資 格 報 名 表 一 經 遞 交, 即 代 表 會 員 / 參 賽 者 同 意 比 賽 章 程, 並 會 嚴 格 遵 守 已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不 論 任 何 原 因, 一 律 不 獲 退 回 參 賽 者 若 違 反 比 賽 章 程, 不 論 賽 前 賽 後 或 比 賽 期 間, 均 可 能.. (i) 被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一 律 不 得 出 賽 ; 或 (ii) 可 以 出 賽, 但 將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 或 (iii) 可 以 出 賽, 但 評 分 將 受 影 響 1 參 賽 資 格 凡 二 十 三 歲 或 以 下, 就 讀 於 本 港 之 中 小 學 幼 稚 園 特 殊 學 校 之 全 日 制 或 半 日 制 學 生, 及 全 時 間 制 之 大 學 及 專 上 學 院 之 學 生 均 可 參 加 大 學 及 專 上 學 院 之 學 生 可 自 行 報 名 參 加, 惟 只 可 參 加 公 開 組 1.1 團 體 項 目 : 合 唱 隊 中 西 樂 隊 及 小 組 包 括 項 目 27 97 236 238 241 246 301 303 310 313 321 324 402 405 468 472 572 577 601 624 631 644 707 820 及 861 項 目 820 及 861 之 隊 伍 成 員 必 須 來 自 同 一 大 學 / 專 上 學 院 / 註 冊 團 體 其 餘 項 目 只 限 學 校 會 員 報 名 ; 除 另 行 規 定 外, 隊 伍 成 員 須 為 同 一 學 校 會 員 之 學 生 1.2 二 人 項 目 : 二 重 奏 二 重 唱 對 唱 小 提 琴 奏 鳴 曲 大 提 琴 奏 鳴 曲 及 藝 術 歌 曲 包 括 項 目 25 26 156 158 209 218 220 226 255 305 325 328 706 801 及 899 兩 名 參 賽 者 均 須 符 合 參 賽 資 格, 而 其 中 最 少 一 名 參 賽 者 須 為 報 名 會 員 之 學 生 1.3 個 人 項 目 : 獨 奏 獨 唱 及 作 曲 包 括 項 目 1 23 100 151 206 208 210 217 222 225 227 232 252 254 306 308 329 336 400 410 463 500 559 588 625 700 705 802 811 828 838 848 860 872 890 891 及 898 1.4 公 開 組 : 包 括 項 目 801 899, 惟 項 目 890 及 891 只 供 大 學 及 專 上 學 院 之 學 生 參 加 以 音 樂 為 職 業 之 專 業 音 樂 家 不 得 參 加 曾 經 以 粵 劇 / 粵 曲 表 演 為 職 業 者 不 得 參 加 粵 曲 項 目 可 參 加 音 樂 節 之 大 學 及 專 上 學 院 名 單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1.5 獎 學 金 項 目 : 包 括 項 目 150 151 588 828 838 848 898 及 899 1.5.1 參 賽 者 必 須 為 二 十 三 歲 或 以 下 之 全 時 間 制 之 學 生 1.5.2 曾 於 同 一 項 目 中 取 得 冠 軍 者 不 可 再 參 加 該 項 目 1.5.3 所 有 獎 學 金 項 目 均 設 決 賽

2 報 名 2.1 報 名 表 2.1.1 會 員 必 須 以 會 員 編 號 及 密 碼 於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報 名 表, 並 按 原 來 大 小 列 印 於 白 色 A4(210 x 297 毫 米 ) 空 白 紙 上 本 會 有 權 不 接 納 未 按 此 規 格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會 員 必 須 因 應 不 同 項 目 使 用 適 合 的 報 名 表 報 名 表 分 以 下 三 種 : (i) 團 體 項 目 報 名 表 ( 適 用 於 1.1 各 項 目 ) (ii) 二 人 項 目 報 名 表 ( 適 用 於 1.2 各 項 目 ) (iii) 個 人 項 目 報 名 表 ( 適 用 於 1.3 各 項 目 ) 2.1.2 大 學 及 專 上 學 院 之 學 生 請 於 本 會 網 站 登 記 索 取 大 學 及 專 上 學 院 學 生 報 名 表 2.1.3 每 份 報 名 表 只 限 填 報 一 項 比 賽 2.1.4 參 賽 者 所 填 報 的 姓 名 必 須 與 香 港 身 份 證 / 出 生 證 明 書 相 同 2.2 報 名 表 一 經 遞 交, 一 概 不 能 轉 名 轉 換 或 調 換 參 賽 者 更 改 項 目 編 號 或 地 區 代 號 2.3 參 賽 者 於 本 屆 音 樂 節 參 加 超 過 一 個 項 目, 而 所 報 項 目 被 安 排 於 同 一 時 間 舉 行, 參 賽 者 須 自 行 取 捨 2.4 參 賽 者 必 須 依 據 本 屆 比 賽 目 錄 內 個 別 項 目 之 要 求 報 名, 如 參 賽 資 格 演 奏 程 度 年 齡 限 制 年 級 等 級 性 別 比 賽 要 求 項 目 要 求 等, 違 者 將 被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2.5 凡 有 年 齡 限 制 之 項 目, 均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為 計 算 日 期 如 : 23 歲 或 以 下 1992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出 生 19 歲 或 以 下 1996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出 生 16 歲 或 以 下 1999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出 生 14 歲 或 以 下 2001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出 生 13 歲 或 以 下 2002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出 生 10 歲 或 以 下 2005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出 生 2.6 地 區 代 號 2.6.1 凡 個 人 及 二 人 項 目, 參 賽 者 可 自 由 選 擇 於 任 何 一 區 比 賽 學 校 會 員 參 加 有 分 區 的 團 體 項 目 則 只 可 選 擇 與 學 校 所 屬 區 域 相 符 的 項 目 比 賽 這 些 項 目 包 括 27 39 80 82 84 87 89 323 324 及 468 469 學 校 會 員 若 對 該 校 所 屬 區 域 有 疑 問, 可 瀏 覽 教 育 局 網 頁 之 教 育 局 分 區 學 校 名 冊 2.6.2 U: 港 島 區 域 ( 包 括 離 島 ) 及 九 龍 區 域 ( 包 括 西 貢 ) 2.6.3 E: 新 界 東 區 域 ( 包 括 北 區 沙 田 及 大 埔 ) 2.6.4 W: 新 界 西 區 域 ( 包 括 葵 青 荃 灣 屯 門 及 元 朗 ) 2.6.5 N 指 不 設 分 區, 即 該 些 項 目 有 機 會 被 安 排 於 任 何 一 區 (U E 或 W) 進 行 比 賽 2.7 本 會 保 留 安 排 任 何 比 賽 項 目 於 任 何 場 地 進 行 之 權 利 2.8 凡 分 區 項 目, 若 任 何 一 區 只 有 四 個 / 四 隊 或 以 下 參 賽 者, 本 會 保 留 將 幾 區 比 賽 合 併 之 權 利 ; 若 未 能 合 併, 該 等 項 目 有 可 能 被 取 消

2.9 報 名 日 期 2.9.1 親 臨 報 名 日 期 為 2015 年 9 月 29 日 至 10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2.9.2 郵 寄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為 2015 年 10 月 7 日 ( 以 郵 戳 為 準 ) 2.9.3 逾 期 報 名, 不 論 任 何 原 因, 一 律 不 獲 接 納 2.9.4 參 賽 者 或 須 就 個 別 項 目 要 求 遞 交 其 他 資 料 /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或 本 會 網 站 內 之 重 要 日 期 一 覽 表 2.10 報 名 費 2.10.1 各 項 目 之 報 名 費 請 參 閱 本 屆 比 賽 目 錄 2.10.2 除 2.8 項 中 所 述 未 能 合 併 而 被 取 消 的 比 賽 外, 所 有 費 用 一 經 繳 付, 不 論 任 何 原 因 ( 如 教 育 局 宣 佈 停 課 違 反 比 賽 章 程 未 能 購 得 樂 譜 或 因 染 病 個 人 理 由 學 校 活 動 等 未 能 出 席 比 賽 ), 一 律 不 獲 退 回 2.11 遞 交 報 名 表 2.11.1 報 名 時 所 需 遞 交 之 文 件 若 不 齊 全, 本 會 有 權 不 接 納 其 報 名 2.11.2 親 臨 辦 理 會 員 親 臨 或 派 員 辦 理 須 帶 同 : (i) 會 員 證 正 本 ; (ii) 所 有 參 賽 者 之 報 名 表 ; (iii) 已 填 妥 之 付 款 記 錄 表 (PRF); (iv) 一 張 支 付 所 有 報 名 費 的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 及 (v) 個 別 項 目 所 要 求 遞 交 之 證 書 影 印 本 本 會 收 妥 以 上 文 件 後, 將 即 場 退 回 會 員 證 及 發 出 付 款 收 據 2.11.3 郵 寄 來 件 須 附 上 : (i) 會 員 證 正 本 ; (ii) 所 有 參 賽 者 之 報 名 表 ; (iii) 已 填 妥 之 付 款 記 錄 表 (PRF); (iv) 一 張 支 付 所 有 報 名 費 的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 (v) 個 別 項 目 所 要 求 遞 交 之 證 書 影 印 本 ; 及 (vi) 一 個 附 有 足 夠 郵 資 的 回 郵 信 封 ( 以 便 寄 回 會 員 證 及 付 款 收 據 ) 一 切 郵 遞 錯 誤, 本 會 恕 不 負 責 2.11.4 大 學 及 專 上 學 院 學 生 報 名 時 須 附 上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2.12 報 名 表 回 條 本 會 將 就 每 張 已 遞 交 之 報 名 表 發 出 一 張 報 名 表 回 條 (EFR) 會 員 可 由 2016 年 1 月 12 日 起 於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並 分 發 予 參 賽 學 生 ; 自 行 報 名 之 大 學 及 專 上 學 院 學 生 則 須 帶 同 學 生 證 到 本 會 領 取 2.13 參 賽 通 知 由 2016 年 1 月 19 日 起, 會 員 必 須 帶 同 會 員 證 正 本 到 本 會 領 取 參 賽 通 知 (CN) 並 分 發 予 參 賽 學 生, 自 行 報 名 之 大 學 及 專 上 學 院 學 生 則 須 帶 同 學 生 證 到 本 會 領 取, 該 通 知 用 以 證 明 學 生 之 參 賽 者 身 份 每 位 / 每 隊 可 出 賽 的 參 賽 者 將 獲 發 一 張 參 賽 通 知 ; 若 報 名 參 加 兩 個 項 目, 則 獲 發 兩 張 參 賽 通 知

3 比 賽 規 則 3.1 須 知 3.1.1 本 會 有 權 修 改 已 公 佈 之 比 賽 目 錄, 其 內 容 若 有 修 改, 將 於 本 會 網 站 公 佈 比 賽 目 錄 修 正 一 切 資 料 均 以 網 上 最 新 公 佈 為 準 3.1.2 本 會 有 權 安 排 任 何 比 賽 於 音 樂 節 期 間 的 任 何 一 日 任 何 時 段 及 任 何 場 地 舉 行 本 會 通 常 會 將 每 日 分 為 三 節, 分 別 為 : 上 午 下 午 及 晚 上, 每 節 約 為 三 至 四 小 時 3.1.3 本 會 將 根 據 每 個 項 目 的 報 名 人 數 及 選 曲 長 度, 把 同 一 項 目 的 參 賽 者 分 成 若 干 組 別 (group) 各 組 別 均 有 獨 立 的 評 審 及 賽 果 3.1.4 本 會 保 留 在 需 要 時 調 動 修 改 或 取 消 任 何 有 關 音 樂 節 安 排 之 權 利 3.1.5 參 賽 者 之 比 賽 資 料 將 詳 列 於 參 賽 通 知 上 會 員 / 參 賽 者 亦 可 利 用 以 下 資 料 於 本 會 網 站 內 之 比 賽 時 間 表 查 閱 比 賽 詳 情 : (i) 會 員 證 上 的 會 員 編 號 及 密 碼 ; 或 (ii) 報 名 表 回 條 上 的 參 考 編 號 若 需 更 改 比 賽 資 料,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了 解 可 申 請 更 改 之 範 圍 程 序 費 用 須 遞 交 之 文 件 及 申 請 日 期 成 功 更 改 的 資 料 將 隨 後 顯 示 於 本 會 網 站 內 之 比 賽 時 間 表 - 修 訂 版 以 上 資 料 之 公 佈 日 期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或 本 會 網 站 內 之 重 要 日 期 一 覽 表 3.1.6 各 項 比 賽 之 時 間 表 均 由 本 會 編 訂, 而 參 賽 者 之 分 組 及 出 場 次 序 則 隨 機 決 定 參 賽 者 不 依 照 時 間 表 所 定 之 次 序 及 編 號 出 賽 均 以 不 依 出 場 序 處 理, 將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3.1.7 參 賽 者 應 依 照 參 賽 通 知 上 的 報 到 時 間 到 達 比 賽 場 地 向 賽 務 助 理 報 到 比 賽 一 旦 開 始, 評 判 或 賽 務 助 理 有 權 拒 絕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參 賽 者 ) 進 入 比 賽 場 地, 參 賽 者 可 能 因 而 錯 過 重 要 宣 佈 及 出 場 次 序 3.1.8 凡 本 會 必 須 取 消 之 比 賽, 或 參 賽 者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未 能 如 期 出 賽, 本 會 將 不 會 另 作 安 排 ( 如 重 新 安 排 比 賽 日 期 或 安 排 參 賽 者 到 其 他 組 別 作 賽 等 ) 3.1.9 出 席 比 賽 時 須 帶 備 下 列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本 會 抽 查 核 實 若 參 賽 者 未 能 於 出 賽 前 出 示 有 關 文 件 予 賽 務 助 理, 將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個 人 / 二 人 項 目 參 賽 者 須 帶 備 : (i) 參 賽 通 知 ; 及 (ii) 學 生 證 / 學 生 手 冊 / 香 港 身 份 證 / 旅 遊 證 件,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須 為 正 本 並 附 有 近 照 團 體 項 目 之 參 賽 隊 伍 須 帶 備 : (i) 參 賽 通 知 ; (ii) 各 成 員 的 學 生 證 / 學 生 手 冊 / 香 港 身 份 證 / 旅 遊 證 件,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須 為 正 本 並 附 有 近 照 ; 及 (iii) 參 賽 者 名 單 : 參 賽 隊 伍 須 於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參 賽 者 名 單 ( 團 體 項 目 ) 表 格, 填 妥 所 有 成 員 之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及 年 級, 並 由 校 長 / 負 責 老 師 簽 署 及 蓋 上 校 印

3.1.10 若 比 賽 為 中 樂 粵 曲 及 以 中 文 演 唱 的 項 目, 賽 務 助 理 於 比 賽 進 行 中 均 以 廣 東 話 讀 出 參 賽 者 之 出 場 序 及 其 名 稱 其 餘 項 目, 賽 務 助 理 則 以 英 語 讀 出 參 賽 者 之 出 場 序 及 其 名 稱 3.1.11 若 參 賽 者 演 出 未 達 水 平 或 準 備 不 足, 評 判 有 權 示 意 停 止, 並 將 影 響 評 分 3.1.12 若 評 判 認 為 在 能 給 予 參 賽 者 評 分 或 評 級 的 情 況 下, 可 刪 短 指 定 樂 曲 ; 粵 曲 項 目 評 判 則 可 選 用 曲 譜 之 其 中 一 段 3.1.13 評 判 宣 佈 結 果 前,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參 賽 者 家 長 及 老 師 ) 均 不 得 與 評 判 接 觸, 違 者 可 被 請 離 場, 若 該 人 士 為 參 賽 者, 將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若 有 詢 問, 須 向 在 場 之 賽 務 助 理 查 詢 3.1.14 比 賽 時 不 可 使 用 擴 音 器 ( 口 琴 樂 隊 項 目 301 302 及 粵 曲 項 目 除 外 ) 電 子 樂 器 電 子 合 成 器 及 影 音 器 材 違 者 將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3.1.15 比 賽 進 行 中, 不 可 向 參 賽 者 作 任 何 形 式 之 提 示, 否 則 將 影 響 參 賽 者 之 評 分 3.1.16 除 鋼 琴 項 目 馬 林 巴 琴 獨 奏 項 目 及 木 琴 獨 奏 項 目 外, 參 賽 者 須 自 備 樂 器 出 席 比 賽 3.1.17 所 有 西 洋 樂 器 項 目 均 採 用 音 準 A=440 粵 曲 定 弦 為 C# 3.1.18 除 作 曲 項 目 外, 所 有 表 演 及 伴 奏 必 須 現 場 演 繹 3.1.19 參 賽 者 比 賽 時 須 穿 著 整 齊 端 莊 粵 曲 項 目 之 服 裝 要 求 請 參 閱 3.5.6 3.2 參 賽 次 數 3.2.1 參 賽 者 只 可 於 在 同 一 項 目 ( 不 論 任 何 地 區 ) 報 名 一 次 3.2.2 所 有 個 人 及 二 人 之 項 目 若 以 等 級 ( 深 造 高 級 中 級 或 初 級 / 一 至 八 級 等 ) 或 年 齡 ( 如 19 歲 或 以 下 16 歲 或 以 下 14 歲 或 以 下 等 ) 劃 分, 參 賽 者 只 准 參 加 一 個 等 級 或 年 齡 的 項 目, 而 不 得 同 時 參 加 同 一 類 別 (section / category) 內 其 他 等 級 / 年 齡 之 比 賽 3.2.3 獨 唱 : 選 報 項 目 1 21 的 參 賽 者 可 於 外 文 歌 曲 組 及 中 文 歌 曲 組 中 各 選 一 個 項 目 參 賽, 但 不 能 於 任 何 一 個 語 文 組 別 內 選 報 多 於 一 個 項 目 選 報 了 項 目 1 21 的 參 賽 者 不 能 選 報 項 目 804 811, 反 之 亦 然 3.2.4 兒 童 獨 唱 : 參 賽 者 只 可 於 英 文 歌 曲 組 ( 項 目 22) 及 中 文 歌 曲 組 ( 項 目 23) 中 選 擇 一 個 項 目 參 賽 3.2.5 合 唱 隊 ( 牧 歌 除 外 ) 及 中 西 樂 隊, 每 間 學 校 只 可 於 同 一 項 目 派 出 一 隊 參 賽 3.2.6 合 唱 隊 及 中 西 樂 隊 以 組 (section)/ 等 級 (grade) 劃 分 的 項 目, 參 賽 隊 伍 的 個 別 成 員 只 可 在 同 一 組 / 等 級 為 該 隊 伍 演 出 一 個 項 目, 違 規 隊 伍 將 被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3.2.5 及 3.2.6 例 子 : 若 參 加 弦 樂 隊 的 學 校, 不 能 同 時 有 兩 隊 參 加 高 級 組 ( 項 目 241), 但 可 同 時 參 加 高 級 組 及 中 級 組 ( 項 目 241 及 242), 惟 參 賽 樂 隊 成 員 不 得 重 複 又 如 參 加 中 學 女 聲 合 唱 隊 的 學 校 不 可 同 時 參 加 第 一 組 別 (First Division) 及 第 二 組 別 (Second Division) 的 高 級 組, 但 可 同 時 參 加 第 一 組 別 的 高 級 組 及 第 二 組 別 的 中 級 組, 惟 參 賽 隊 伍 的 成 員 不 得 重 複 ]

3.2.7 幼 稚 園 音 樂 唱 遊 : 參 賽 學 校 可 同 時 參 加 英 文 歌 曲 組 ( 項 目 78) 及 中 文 歌 曲 組 ( 項 目 79), 或 只 選 一 個 項 目 惟 每 間 學 校 只 可 於 同 一 項 目 派 出 一 隊 參 賽, 而 參 賽 隊 伍 的 成 員 亦 不 得 重 複 3.2.8 小 組 及 牧 歌 : 參 賽 學 校 可 於 同 一 項 目 派 出 多 於 一 隊 參 賽, 惟 參 賽 隊 伍 的 成 員 不 得 重 複 3.2.9 部 份 鋼 琴 獨 奏 : 參 賽 者 只 可 於 項 目 100 130 147 151 838 中 選 擇 一 個 項 目 參 賽 3.2.10 弦 樂 : 參 賽 者 選 報 了 項 目 828, 則 不 可 選 報 項 目 206 208 209 210 217 222 232 3.2.11 小 提 琴 : 參 賽 者 選 報 了 項 目 206 或 208, 則 不 可 選 報 項 目 210 217 3.2.12 弦 樂 小 組 及 鋼 琴 室 樂 組 : 參 賽 者 只 可 於 項 目 236 238 中 選 擇 一 個 項 目 參 賽 參 賽 隊 伍 的 個 別 成 員 只 可 於 三 個 項 目 之 其 中 一 個 出 場 一 次 若 有 違 反, 有 關 參 賽 隊 伍 將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3.2.13 吹 管 及 敲 擊 樂 : 參 賽 者 選 報 了 項 目 848, 則 不 可 選 報 項 目 400 401 410 463 3.2.14 中 國 樂 器 合 奏 : 參 加 項 目 572 之 學 校 不 可 參 加 項 目 573 或 項 目 574 學 校 可 同 時 參 加 項 目 573 及 574, 惟 參 賽 隊 伍 成 員 不 得 重 複 3.2.15 中 國 樂 器 獨 奏 獎 : 參 賽 者 選 報 了 項 目 588, 則 不 可 選 報 項 目 500 559 3.2.16 粵 曲 : 參 賽 者 只 可 於 項 目 700 706 890 891 898 及 899 中 選 擇 一 個 項 目 參 賽 3.2.17 參 賽 者 若 違 反 3.2 參 賽 次 數 之 各 項 規 定, 本 會 將 以 電 腦 隨 機 抽 籤 形 式 保 留 其 中 一 場 賽 事, 惟 不 獲 保 留 的 賽 事, 其 參 賽 資 格 將 被 取 消 3.2.18 參 賽 者 只 可 在 同 一 項 目 ( 不 論 任 何 地 區 ) 出 場 一 次 若 有 違 反, 有 關 賽 事 的 參 賽 資 格 均 予 以 取 消 3.3 小 學 中 西 樂 隊 ( 項 目 243 246 302 311 322 472 及 575): 一 間 學 校 若 有 上 下 午 部 可 合 組 一 隊 參 加, 但 報 名 時 必 須 註 明 此 隊 伍 是 代 表 上 午 或 下 午 部 比 賽 3.4 比 賽 樂 曲 有 關 違 反 比 賽 樂 曲 的 規 則 及 處 理 方 法 如 下 : 規 則 處 理 方 法 (i) 參 賽 者 伴 奏 者 及 指 揮 有 責 任 確 保 所 使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用 之 樂 譜 為 正 本 獲 發 獎 狀 (ii) 若 會 員 / 參 賽 者 於 網 上 購 買 下 載 版 之 樂 譜, 必 須 列 印 樂 譜 使 用, 並 於 比 賽 時 帶 備 付 款 確 認 文 件 以 證 明 已 列 印 之 樂 譜 為 合 法 下 載 (iii) 參 賽 者 必 須 按 照 比 賽 目 錄 所 載 之 比 賽 要 求 演 奏 / 演 唱 * 有 關 要 求 請 參 閱 3.4.1 及 3.4.2 (iv) 參 賽 者 必 須 按 個 別 項 目 之 指 定 樂 曲 或 已 提 交 之 自 選 樂 曲 演 奏 / 演 唱 (v) 參 賽 者 必 須 按 個 別 項 目 之 要 求 背 譜 演 奏 / 演 唱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評 分 將 受 影 響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vi) 參 賽 者 必 須 按 個 別 項 目 之 要 求 完 成 整 首 樂 曲 的 演 奏 / 演 唱 (vii) 若 同 一 項 目 有 指 定 樂 曲 及 自 選 樂 曲, 必 須 先 演 奏 / 演 唱 指 定 樂 曲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評 分 將 受 影 響 3.4.1 指 定 樂 曲 3.4.1.1 指 定 樂 曲 已 詳 列 於 比 賽 目 錄 內, 並 附 書 名 及 出 版 社 名 稱 若 無 註 明 版 本, 任 何 標 準 版 本 均 可 選 用 由 於 訂 購 樂 譜 需 時, 會 員 / 參 賽 者 應 盡 早 向 音 樂 經 銷 商 或 琴 行 購 買, 或 於 網 上 訂 購 本 會 建 議 會 員 / 參 賽 者 帶 同 所 購 得 之 樂 譜, 到 本 會 核 對 指 定 樂 曲 之 樂 譜 資 料 ( 有 關 此 服 務 的 詳 情 請 瀏 覽 本 會 網 站 ; 樂 譜 不 設 外 借 ) 有 關 違 反 指 定 樂 曲 的 規 則 及 處 理 方 法 如 下 : 規 則 處 理 方 法 (i) 參 賽 者 / 伴 奏 者 / 指 揮 若 需 使 用 影 印 樂 譜 比 賽, 必 須 於 演 奏 時 同 時 出 示 正 本 樂 譜 (ii) 參 賽 者 須 按 照 比 賽 目 錄 所 載 指 定 版 本 之 編 曲 及 調 號 演 奏 / 演 唱 ( 弓 法 指 法 分 句 法 把 位 及 踏 板 法 除 外 ) (iii) 若 選 曲 附 有 伴 奏 或 比 賽 要 求 列 明 需 要 伴 奏, 參 賽 者 須 自 行 安 排 伴 奏 者 一 同 演 出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3.4.2 自 選 樂 曲 3.4.2.1 會 員 / 參 賽 者 須 於 指 定 日 期 前 將 自 選 樂 曲 表 格 (OC Form), 親 身 或 派 員 交 到 本 會, 本 會 將 即 時 發 出 確 認 回 條 ( 以 首 次 提 交 之 為 準 ) 如 未 有 提 交, 其 參 賽 資 格 將 被 取 消 3.4.2.2 本 會 於 音 樂 節 後 將 銷 毀 所 有 樂 譜 影 印 本 參 賽 者 須 於 比 賽 後 即 時 主 動 向 賽 務 助 理 取 回 正 本 樂 譜, 若 有 遺 失, 本 會 概 不 負 責 有 關 違 反 自 選 樂 曲 的 規 則 及 處 理 方 法 如 下 : 規 則 處 理 方 法 (i) 參 賽 者 須 於 出 賽 前 向 賽 務 助 理 遞 交 自 選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樂 曲 的 樂 譜 正 本 發 獎 狀 (ii) 中 西 樂 隊 及 獎 學 金 項 目 須 額 外 預 備 兩 評 分 將 受 影 響 份 樂 譜 影 印 本 (iii) 若 有 刪 節 或 改 編, 應 同 時 遞 交 已 標 明 有 評 分 將 受 影 響 關 改 動 之 總 譜 影 印 本 (iv) 自 選 樂 曲 若 經 自 行 改 編, 參 賽 者 必 須 於 出 賽 前 遞 交 作 曲 者 / 出 版 人 提 供 之 授 權 使 用 書 予 賽 務 助 理 作 存 檔 之 用 或 向 賽 務 助 理 遞 交 校 長 信, 證 明 參 賽 者 曾 就 版 權 事 宜 聯 絡 作 曲 者 / 出 版 人 不 果 參 賽 者 必 須 同 時 出 示 未 經 改 編 之 原 版 樂 譜 正 本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v) 凡 使 用 未 出 版 的 樂 譜, 參 賽 者 必 須 於 出 賽 前 遞 交 作 曲 者 / 編 曲 者 提 供 之 授 權 使 用 書 予 賽 務 助 理 作 存 檔 之 用 (vi) 會 員 / 參 賽 者 有 責 任 確 保 沒 有 以 同 一 首 自 選 樂 曲 參 加 超 過 一 個 項 目, 亦 沒 有 選 用 本 屆 比 賽 目 錄 內 同 一 樂 器 或 組 別 之 指 定 樂 曲 ( 本 屆 指 定 樂 曲 之 曲 目 已 上 載 至 本 會 網 站, 會 員 / 參 賽 者 可 自 行 查 閱 ) (vii) 自 選 樂 曲 必 須 符 合 個 別 項 目 之 比 賽 要 求 (viii) 參 賽 者 須 於 限 時 內 完 成 演 奏 / 演 唱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評 分 將 受 影 響 及 評 判 可 終 止 其 演 出 3.5 比 賽 項 目 細 則 3.5.1 團 體 項 目 ( 合 唱 項 目 比 賽 細 則 請 參 閱 3.5.2) 3.5.1.1 如 該 項 目 需 表 演 兩 首 樂 曲, 總 隊 員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項 目 之 要 求, 違 者 將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3.5.1.2 如 該 項 目 需 表 演 兩 首 樂 曲, 所 有 隊 員 均 須 於 第 一 首 樂 曲 開 始 時 在 台 上 準 備, 違 者 將 影 響 評 分 3.5.2 合 唱 項 目 中 學 合 唱 隊 分 為 第 一 組 別 ( First Division ) 及 第 二 組 別 ( Second Division), 比 賽 形 式 相 同, 惟 指 定 樂 曲 不 同, 自 選 樂 曲 的 限 時 也 不 同 學 校 若 第 一 年 參 加 第 二 組 別 的 項 目 贏 得 冠 軍, 第 二 年 若 參 加 同 一 項 目 則 必 須 參 加 第 一 組 別 第 三 年 不 受 此 限 [ 如 第 一 年 參 加 第 二 組 別 的 中 文 混 聲 合 唱 中 級 組 贏 得 冠 軍, 第 二 年 若 再 參 加 中 文 混 聲 合 唱 中 級 組, 必 須 參 加 第 一 組 別 ] 違 規 隊 伍 將 被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所 有 合 唱 項 目 的 參 賽 者 必 須 背 譜 演 唱, 亦 須 按 比 賽 目 錄 所 要 求 的 語 言 演 唱, 違 規 隊 伍 將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表 演 人 數 限 額 ( 包 括 演 唱 者 及 樂 器 伴 奏 者, 但 不 包 括 指 揮 鋼 琴 伴 奏 者 及 揭 譜 者 ) 如 下 : 項 目 表 演 人 數 限 額 27 39 41 46 49 54 57 61 66 30 60 69 74 77 81 82 84 86 87 89 97 47 48 55 56 67 68 75 76 83 30 80 88 96 820 25 80 樂 器 伴 奏 者 亦 須 符 合 該 項 目 之 參 賽 資 格 [ 如 該 項 目 表 演 人 數 限 額 為 60 人, 有 兩 首 比 賽 樂 曲, 第 一 首 之 演 唱 者 及 樂 器 伴 奏 者 合 共 60 人, 而 不 計 入 參 賽 人 數 的 鋼 琴 伴 奏 者 為 一 名 學 生, 到 了 演 唱 第 二 首 樂 曲 時, 該 名 鋼 琴 伴 奏 者 加 入 演 唱, 一 位 原 先 演 唱 的 學 生 充 當 鋼 琴 伴 奏 者, 則 參 賽 人 數 會 計 作 61 人, 即 該 隊 將 會 因 為

超 出 參 賽 人 數 限 額 而 犯 規 ] 違 規 隊 伍 將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3.5.3 獨 唱 及 二 重 唱 項 目 所 有 參 賽 者 必 須 背 譜 演 唱, 亦 須 按 比 賽 目 錄 所 要 求 的 語 言 演 唱, 以 及 自 行 安 排 鋼 琴 伴 奏 者, 不 可 自 彈 自 唱 男 性 不 可 參 加 女 高 音 (Soprano) 女 低 音 (Alto) 及 女 聲 二 重 唱 項 目 之 比 賽 違 者 將 被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3.5.4 獨 奏 項 目 所 有 獨 奏 項 目 的 參 賽 者 必 須 背 譜 演 出 違 者 將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3.5.5 中 樂 項 目 所 有 獨 奏 項 目 ( 項 目 500 559) 不 可 有 伴 奏 除 低 音 大 提 琴 大 提 琴 及 西 洋 敲 擊 樂 器 外, 所 有 中 樂 項 目 不 得 使 用 其 他 西 洋 樂 器 ( 包 括 鋼 琴 ) 3.5.6 粵 曲 項 目 比 賽 級 別 按 小 學 初 級 組 小 學 高 級 組 中 學 初 級 組 中 學 高 級 組 公 開 組 ( 項 目 890 及 891) 獎 學 金 組 ( 項 目 898 及 899) 排 序 參 賽 者 必 須 根 據 其 教 育 程 度 參 賽 或 參 加 獎 學 金 組 各 組 之 冠 軍 只 可 升 級 參 賽, 獎 學 金 獨 唱 組 冠 軍 只 可 參 加 獎 學 金 對 唱 組, 反 之 亦 然 所 有 參 賽 者 必 須 背 譜 演 出, 並 只 可 使 用 由 本 會 提 供 的 現 場 音 樂 伴 奏 及 擴 音 器 比 賽 時 必 須 穿 著 校 服 ( 幼 稚 園 小 組 合 唱 大 學 或 專 上 學 院 之 學 生 除 外 ) 項 目 700 707 890 891: 每 項 目 設 指 定 曲 兩 首, 參 賽 者 可 選 其 一, 並 於 比 賽 時 通 知 音 樂 師 傅 3.6 決 賽 3.6.1 決 賽 入 圍 者 將 於 初 賽 完 成 後 即 場 獲 發 決 賽 通 知 書, 入 圍 者 無 論 出 席 與 否 均 須 回 覆 本 會 3.6.2 入 圍 者 須 於 比 賽 開 始 前 向 賽 務 助 理 出 示 自 選 曲 樂 譜 正 本, 並 提 交 樂 譜 影 印 本 三 份 供 評 判 參 閱 ( 粵 曲 項 目 無 需 提 交 ) 歌 唱 項 目 之 自 選 樂 曲 若 非 英 文, 則 須 向 評 判 提 交 歌 曲 之 英 譯 本 本 會 於 比 賽 後 將 銷 毀 所 有 樂 譜 影 印 本 3.6.3 所 有 決 賽 均 不 發 分 紙 若 任 何 決 賽 成 績 未 達 一 定 水 平, 評 判 或 本 會 有 權 取 消 頒 發 部 份 或 所 有 獎 項 / 獎 學 金 3.7 場 地 規 則 3.7.1 進 場 規 則 3.7.1.1 參 賽 者 應 依 照 參 賽 通 知 上 的 報 到 時 間 到 達 比 賽 場 地 向 賽 務 助 理 報 到 3.7.1.2 個 人 項 目 及 二 人 項 目 的 賽 事, 每 位 參 賽 者 只 可 由 最 多 一 位 成 人 ( 老 師 或 家 長 ) 陪 同 團 體 項 目 方 面, 每 隊 參 賽 隊 伍 最 多 可 有 五 位 隨 隊 老 師 或 工 作 人 員 陪 同 3.7.1.3 比 賽 場 地 之 座 位 將 優 先 留 予 該 場 比 賽 之 參 賽 者 若 個 別 場 地 座 位 不 足, 陪 同 參 賽 者 之 老 師 或 家 長 有 機 會 不 獲 安 排 進 場 3.7.1.4 若 比 賽 分 時 段 進 行, 參 賽 者 及 其 陪 同 老 師 或 家 長 只 能 於 所 屬 時 段 進 場, 並 須 於 該 時 段 完 結 時 離 場

3.7.1.5 六 歲 以 下 的 非 參 賽 者 不 得 進 入 比 賽 場 地 3.7.1.6 賽 務 助 理 有 權 因 應 場 地 限 制 或 評 判 要 求, 作 出 最 終 之 座 位 及 進 出 場 地 安 排 3.7.2 所 有 比 賽 場 地 及 附 近 範 圍 均 嚴 禁 練 習 3.7.3 不 得 移 動 比 賽 場 地 內 任 何 設 施 3.7.4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所 有 場 地 不 提 供 任 何 器 材 道 具 佈 景 或 電 源 各 項 目 之 場 地 設 備 請 參 閱 附 錄 七 3.7.5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參 賽 者 ) 若 在 比 賽 場 地 造 成 滋 擾, 可 被 請 離 場, 若 該 人 士 為 參 賽 者, 將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3.7.6 比 賽 場 地 內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通 訊 或 電 子 產 品 ( 調 音 器 除 外 ), 場 內 嚴 禁 攝 影 錄 音 或 錄 影 任 何 比 賽 過 程 ( 包 括 評 判 給 予 評 語 及 宣 佈 賽 果 部 份 ), 違 者 可 被 請 離 場 若 該 人 士 為 參 賽 者, 將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若 參 賽 者 / 伴 奏 者 / 指 揮 於 演 奏 / 伴 奏 / 指 揮 時 使 用 任 何 通 訊 或 電 子 產 品, 參 賽 者 將 只 獲 評 語, 沒 有 分 數, 亦 不 獲 發 獎 狀 3.7.7 出 席 音 樂 節 之 人 士 應 看 管 其 個 人 財 物, 任 何 損 失 本 會 概 不 負 責 3.7.8 本 會 於 所 有 比 賽 場 地 均 不 提 供 車 位 3.8 優 勝 者 音 樂 會 本 會 將 邀 請 部 分 獲 評 判 推 薦 之 優 勝 者 演 出, 優 勝 者 須 應 邀 出 席 無 充 份 理 由 而 拒 絕 出 席 或 缺 席 者, 本 會 將 不 頒 發 獎 狀 及 拒 發 / 收 回 其 獎 項 本 會 有 權 安 排 優 勝 者 音 樂 會 舉 行 之 場 地 時 段 及 節 目 獲 邀 請 的 優 勝 者 亦 須 遵 守 第 68 屆 香 港 學 校 音 樂 節 比 賽 章 程 內 的 規 則, 包 括 隊 制 項 目 的 表 演 人 數 及 個 別 項 目 之 比 賽 要 求 等 4 評 分 準 則 評 判 會 根 據 參 賽 者 的 整 體 表 現 評 分, 包 括 : 技 巧 演 繹 音 樂 感 感 染 力 評 判 對 一 切 藝 術 事 宜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5 獎 項 及 評 分 5.1 參 賽 者 將 於 參 加 之 比 賽 結 束 後 獲 發 分 紙, 若 未 能 即 場 領 取, 參 賽 者 須 透 過 會 員 由 2016 年 4 月 13 日 起 帶 同 會 員 證 正 本 到 本 會 統 一 領 取, 惟 須 承 擔 分 紙 遺 失 之 風 險 未 有 領 取 之 分 紙 將 於 來 屆 音 樂 節 開 始 前 銷 毀 5.2 每 一 個 項 目 / 組 別 均 設 冠 亞 季 軍 ( 項 目 22 23 78 79 707 及 所 有 特 殊 學 校 項 目 不 設 評 分 及 名 次, 只 設 等 級 ), 然 而 任 何 項 目 / 組 別 獲 得 最 高 分 數 的 參 賽 者 若 未 能 達 到 80 分, 該 項 目 / 組 別 之 所 有 名 次 及 獎 項 將 被 取 消 5.3 每 一 個 項 目 / 組 別 中 獲 冠 軍 的 參 賽 者 將 即 場 獲 頒 發 獎 旗 一 支 若 為 二 人 項 目 則 獲 頒 發 獎 旗 兩 支

5.4 除 中 樂 粵 曲 及 以 中 文 演 唱 的 項 目 外, 所 有 獎 狀 均 以 英 文 發 出 本 會 將 按 參 賽 者 之 成 績 頒 發 獎 狀 如 下 : 獎 狀 獲 取 之 分 數 或 等 級 榮 譽 獎 狀 90 或 以 上 或 A 優 良 獎 狀 80 89 或 B 良 好 獎 狀 75 79 或 C 5.5 所 有 獎 狀 須 由 會 員 統 一 領 取, 再 發 予 參 賽 學 生 領 取 日 期 為 2016 年 5 月 至 7 月, 惟 會 員 須 於 4 月 至 5 月 期 間 到 本 會 網 站 預 約, 確 實 日 期 及 有 關 詳 情 請 屆 時 瀏 覽 本 會 網 站 自 行 報 名 之 大 學 及 專 上 學 院 學 生 則 須 於 2016 年 7 月 內 帶 同 分 紙 正 本 到 本 會 領 取 逾 期 領 取 / 申 請 補 發 獎 狀, 若 獲 接 納 須 繳 付 手 續 費 5.6 其 他 獎 項 必 須 根 據 領 獎 通 知 指 定 日 期 內 領 取 逾 期 領 取, 若 獲 接 納 須 繳 付 手 續 費 5.7 所 有 獎 項 一 經 領 取, 若 有 損 壞 或 遺 失, 將 不 獲 補 發 6 其 他 事 項 6.1 若 有 任 何 情 況 不 能 以 本 比 賽 章 程 任 何 條 文 解 釋, 或 一 切 行 政 及 比 賽 事 宜, 將 以 本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對 比 賽 章 程 之 詮 釋 作 最 終 決 定 6.2 投 訴 及 意 見 除 自 行 報 名 參 加 之 大 學 及 專 上 學 院 學 生, 若 有 投 訴, 須 由 負 責 報 名 參 加 音 樂 節 之 會 員 以 書 面 形 式, 於 2016 年 4 月 12 日 或 之 前 提 交 本 會 投 訴 處 理 委 員 會 收 有 關 會 員 將 於 2016 年 8 月 31 日 或 之 前 獲 書 面 回 覆, 得 悉 跟 進 結 果 有 關 投 訴 處 理 程 序 請 參 閱 本 會 網 站 若 會 員 為 學 校 會 員, 來 函 須 : (i) 由 校 長 或 負 責 老 師 簽 署 ; (ii) 附 有 學 校 校 印 ; 及 (iii) 提 供 會 員 編 號 及 會 員 聯 絡 地 址 若 會 員 為 個 人 會 員, 來 函 須 : (i) 由 會 員 簽 署 ; 及 (ii) 提 供 會 員 編 號 及 會 員 聯 絡 地 址 若 為 自 行 報 名 參 加 之 大 學 及 專 上 學 院 學 生, 來 函 須 提 供 : (i) 參 考 編 號 ; 及 (ii) 聯 絡 地 址 6.3 若 教 育 局 宣 佈 停 課, 而 賽 事 / 活 動 必 須 取 消, 本 會 將 不 會 重 新 安 排, 報 名 費 亦 不 獲 退 回 屆 時 本 會 將 於 本 會 網 站 公 佈 最 新 消 息 有 關 因 傳 染 病 爆 發 / 暴 雨 / 颱 風 而 學 校 須 停 課 時 之 賽 事 安 排 請 參 閱 附 錄 四 / 附 錄 五 / 附 錄 六 6.4 任 何 人 士 若 感 染 傳 染 病, 均 不 可 出 席 音 樂 節 比 賽 及 有 關 活 動 6.5 坊 間 任 何 錄 音 或 示 範 影 片 並 不 代 表 音 樂 節 評 分 準 則 參 賽 者 應 按 樂 譜 及 比 賽 要 求 作 賽 凡 本 會 舉 辦 之 各 項 活 動 均 須 透 過 本 會 會 員 辦 理 ; 而 活 動 的 相 關 事 務 ( 包 括 遞 交 報 名 表 索 取 本 會 提 供 之 比 賽 材 料 到 本 會 查 閱 比 賽 材 料 等 ), 本 會 只 接 納 能 出 示 有 效 會 員 證 正 本 之 會 員 / 人 士 辦 理 若 有 意 申 請 成 為 會 員, 請 瀏 覽 本 會 網 站

( 按 學 院 之 英 文 名 稱 排 序 ) 附 錄 一 可 參 加 音 樂 節 之 大 學 及 專 上 學 院 名 單 1. 明 愛 白 英 奇 專 業 學 校 2. 明 愛 社 區 書 院 3. 明 愛 專 上 學 院 4. 明 德 學 院 5. 珠 海 學 院 6.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7.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 香 港 城 巿 大 學 專 上 學 院 8.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9. 宏 恩 基 督 教 學 院 10. 恒 生 管 理 學 院 11. 港 專 學 院 12. 香 港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保 良 局 何 鴻 燊 社 區 書 院 13.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14. 香 港 藝 術 學 院 ( 香 港 藝 術 中 心 附 屬 機 構 ) 15.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16.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國 際 學 院 17.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持 續 教 育 學 院 18. 香 港 專 業 進 修 學 校 19. 香 港 科 技 專 上 書 院 20. 香 港 能 仁 專 上 學 院 21.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22. 嶺 南 大 學 23. 嶺 南 大 學 - 嶺 南 大 學 持 續 進 修 學 院 24. 嶺 南 大 學 - 嶺 南 大 學 社 區 學 院 25. 蕯 凡 納 藝 術 設 計 ( 香 港 ) 大 學 有 限 公 司 26.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27.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28.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29.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30.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 香 港 專 上 學 院 31.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32.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33.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34.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 李 嘉 誠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35. 香 港 大 學 36. 香 港 大 學 - 香 港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37. 香 港 大 學 - 香 港 大 學 附 屬 學 院 38. 東 華 學 院 39. 職 業 訓 練 局 -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 香 港 知 專 設 計 學 院 40. 職 業 訓 練 局 - 才 晉 高 等 教 育 學 院 41. 職 業 訓 練 局 - 香 港 高 等 科 技 教 育 學 院 42. 耀 中 社 區 書 院 43. 青 年 會 專 業 書 院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頁

附 錄 二 重 要 日 期 一 覽 表 事 項 日 期 網 上 公 佈 比 賽 目 錄 會 員 可 到 本 會 領 取 比 賽 目 錄 ( 印 刷 版 ) 會 員 可 於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或 到 本 會 索 取 報 名 表 開 始 接 受 報 名 2015 年 8 月 27 日 2015 年 9 月 21 日 起 2015 年 9 月 17 日 至 10 月 14 日 2015 年 9 月 29 日 截 止 報 名 - 郵 寄 2015 年 10 月 7 日 截 止 報 名 - 親 臨 辦 理 2015 年 10 月 14 日 ( 下 午 5 時 ) 截 止 遞 交 自 選 樂 曲 及 作 曲 項 目 作 品 ( 粵 曲 項 目 : 自 選 樂 曲 表 格 及 曲 譜 須 與 報 名 表 一 併 遞 交 ) 2015 年 12 月 9 日 會 員 可 於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報 名 表 回 條 網 上 公 佈 比 賽 時 間 表 會 員 可 到 本 會 領 取 參 賽 通 知 2016 年 1 月 12 日 起 2016 年 1 月 19 日 至 1 月 29 日 2016 年 1 月 19 日 ( 上 午 10 時 ) 起 更 改 資 料 申 請 2016 年 1 月 21 日 至 1 月 29 日 ( 下 午 5 時 ) 網 上 公 佈 比 賽 時 間 表 - 修 訂 版 音 樂 節 舉 行 日 期 會 員 到 本 會 領 取 音 樂 節 獎 狀 ( 必 須 由 會 員 於 4 月 至 5 月 期 間 網 上 預 約 ) 2016 年 2 月 3 日 2016 年 2 月 22 日 至 3 月 23 日 2016 年 5 月 至 7 月

附 錄 三 更 改 資 料 申 請 須 知 以 下 資 料 就 申 請 方 法 如 何 填 寫 申 請 表 及 可 提 出 更 改 要 求 的 範 圍 提 供 指 引 會 員 / 參 賽 者 填 寫 更 改 資 料 申 請 表 前 必 須 詳 細 閱 讀 1 可 提 出 更 改 要 求 的 範 圍 1.1 補 交 / 更 改 自 選 樂 曲 參 賽 者 若 未 能 於 原 訂 的 截 止 日 期 前 遞 交 自 選 樂 曲, 可 申 請 補 交 ; 已 遞 交 的 自 選 樂 曲 可 申 請 更 改 1.2 更 改 報 名 表 上 參 賽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會 員 / 參 賽 者 可 申 請 更 改 報 名 表 上 參 賽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 如 中 英 文 姓 名 漏 誤 電 話 號 碼 或 就 讀 學 校 等 ), 但 不 可 申 請 更 改 比 賽 的 地 區 代 號 項 目 編 號 或 轉 換 參 賽 者 1.3 更 改 比 賽 項 目 接 受 更 改 原 因 只 限 於 : (a) 男 子 錯 報 女 子 項 目 或 相 反 ; 或 (b) 錯 報 年 齡 組 別 或 年 級 組 別 1.4 更 改 比 賽 項 目 的 組 別 1.4.1 接 受 更 改 原 因 只 限 於 : (a) 比 賽 項 目 與 校 內 考 試 測 驗 評 估 於 同 一 時 段 進 行 ; (b) 比 賽 項 目 與 校 內 默 書 或 其 他 校 內 活 動 於 同 一 時 段 進 行, 而 該 活 動 將 影 響 參 賽 者 之 學 術 成 績 ; 或 (c) 比 賽 項 目 與 音 樂 節 其 他 比 賽 項 目 編 排 於 同 一 時 段 進 行 1.4.2 每 個 分 組 均 預 留 若 干 名 額 供 會 員 / 參 賽 者 申 請 每 場 名 額 視 乎 參 賽 人 數 及 場 地 限 制 而 定, 因 此 申 請 未 必 一 定 成 功 1.4.3 會 員 / 參 賽 者 須 先 行 到 本 會 網 站 (http://www.hksmsa.org.hk) 查 閱 比 賽 項 目 的 分 組 概 況 各 組 比 賽 時 間 及 地 點 等, 自 行 選 定 希 望 調 到 的 組 別, 並 將 優 先 次 序 填 寫 在 申 請 表 上 1.5 更 改 團 體 / 獎 學 金 項 目 之 次 序 或 組 別 團 體 及 獎 學 金 項 目 之 初 賽 次 序 或 組 別 只 接 受 對 調, 本 會 亦 只 會 接 受 1.4.1 內 所 列 出 之 更 改 原 因 ; 學 校 / 參 賽 者 需 自 行 徵 詢 同 項 目 其 他 學 校 隊 伍 / 參 賽 者 答 允 對 調, 並 需 依 照 整 個 更 改 程 序 作 出 申 請 2 申 請 方 法 2.1 會 員 / 參 賽 者 須 就 每 一 項 更 改 資 料 申 請 提 交 一 份 申 請 表 2.2 申 請 日 期 為 2016 年 1 月 21 日 至 29 日 下 午 五 時 所 有 申 請 於 截 止 後, 不 論 任 何 原 因, 均 不 獲 處 理 (1.2 內 所 列 出 更 改 報 名 表 上 參 賽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除 外 ) 2.3 個 別 參 賽 者 若 晉 身 決 賽, 而 該 決 賽 與 其 所 參 與 之 其 他 項 目 於 同 一 時 段 進 行, 該 參 賽 者 請 盡 快 聯 絡 本 會 更 改 參 賽 時 間, 惟 有 關 更 改 未 必 成 功 2.4 本 會 不 接 受 電 話 電 郵 傳 真 或 郵 寄 等 形 式 之 申 請 會 員 / 參 賽 者 必 須 親 臨 或 派 員 到 本 會 辦 理 申 請, 以 便 即 時 獲 悉 申 請 結 果 成 功 申 請 者 將 即 時 獲 發 確 認 回 條 及 已 更 新 之 參 賽 通 知

2.5 遞 交 申 請 表, 必 須 帶 同 以 下 各 樣 文 件 :( 文 件 若 不 齊 全, 恕 不 接 受 申 請 ) (a) 報 名 表 回 條 / 參 賽 通 知 ; (b) 參 賽 者 身 份 證 明 : 香 港 身 份 證 / 旅 遊 證 件 ( 如 錯 報 年 齡 組 別 ) 或 學 生 手 冊 ( 如 錯 報 年 級 組 別 ) 等 之 影 印 本 ; 及 (c)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部 分 更 改 情 況 及 所 須 遞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已 列 於 下 表 以 供 參 考, 詳 情 請 參 閱 更 改 資 料 申 請 表 (ii) 及 (iii) 所 述 證 明 信 之 範 本 可 於 本 會 網 站 會 員 區 內 下 載 使 用 更 改 情 況 / 例 子 (i) 比 賽 項 目 與 校 內 考 試 測 驗 或 評 估 於 同 一 時 段 進 行 (ii) 比 賽 項 目 與 校 內 默 書 或 其 他 校 內 活 動 於 同 一 時 段 進 行, 而 該 活 動 將 影 響 參 賽 者 之 學 術 成 績 (iii) 個 人 / 二 人 項 目 與 團 體 項 目 於 同 一 時 段 進 行 (iv) 團 體 / 獎 學 金 項 目 之 參 賽 者 / 隊 伍 因 情 況 (i) (ii) 或 (iii) 而 欲 互 相 對 調 次 序 或 組 別 其 他 須 遞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已 蓋 上 校 印 的 考 試 時 間 表 或 校 曆 表 ( 如 有 註 明 考 試 評 估 或 測 驗 的 年 級, 須 另 請 提 供 與 參 賽 者 就 讀 年 級 相 符 的 年 級 證 明 ) 學 校 證 明 信 - 必 須 經 校 長 簽 署 及 蓋 上 校 印 老 師 證 明 信 - 必 須 經 負 責 老 師 簽 署 及 蓋 上 校 印 情 況 (i)/(ii)/(iii) 之 證 明 文 件 ; 及 雙 方 同 意 書 2.6 費 用 2.6.1 申 請 更 改 資 料 每 次 須 付 手 續 費 $100 如 補 交 / 更 改 自 選 樂 曲 曲 目 或 曲 譜, 則 須 額 外 繳 交 等 同 於 該 項 目 報 名 費 的 附 加 費 ; 如 更 改 比 賽 項 目, 則 須 額 外 繳 交 新 項 目 的 報 名 費 如 因 比 賽 項 目 與 音 樂 節 其 他 比 賽 項 目 編 排 於 同 一 時 段 進 行, 因 而 需 要 更 改, 則 所 有 費 用 可 獲 豁 免 有 關 收 費 可 參 閱 申 請 表 2.6.2 所 有 費 用 須 以 現 金 繳 付 2.6.3 辦 妥 更 改 後, 如 欲 取 消, 須 重 新 辦 理 更 改 手 續, 以 及 重 新 繳 交 有 關 的 申 請 費 用 2.6.4 所 有 費 用 一 經 繳 付, 一 律 不 獲 退 還

附 錄 四 因 傳 染 病 爆 發 而 學 校 須 停 課 時 之 賽 事 安 排 以 年 級 劃 分 的 項 目 例 : 小 學 組 中 學 組 以 等 級 / 年 齡 劃 分 的 項 目 例 : 三 級 鋼 琴 獨 奏 十 歲 或 以 下 全 港 幼 稚 園 / 小 學 / 中 學 停 課 受 影 響 類 別 之 比 賽 取 消, 有 關 類 別 學 校 之 參 賽 者, 亦 不 可 出 席 任 何 比 賽 及 觀 看 賽 事 比 賽 如 期 舉 行, 就 讀 於 不 受 影 響 學 校 類 別 之 參 賽 者 可 出 賽, 將 獲 評 語 及 分 數, 但 沒 有 名 次 個 別 幼 稚 園 / 小 學 / 中 學 停 課 個 別 學 校 的 某 級 別 / 班 別 停 課 比 賽 如 期 舉 行, 惟 就 讀 於 停 課 學 校 之 參 賽 者, 不 可 出 席 任 何 比 賽 及 觀 看 賽 事 若 違 反 此 限 制 仍 然 出 賽, 將 被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比 賽 如 期 舉 行, 惟 就 讀 於 該 停 課 級 別 / 班 別 之 參 賽 者, 不 可 出 席 任 何 比 賽 及 觀 看 賽 事 若 違 反 此 限 制 仍 然 出 賽, 將 被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註 : 如 停 課 學 校 之 校 舍 亦 為 比 賽 場 地, 編 排 於 該 等 學 校 的 比 賽 有 可 能 需 要 取 消 ** 有 關 學 校 停 課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之 具 體 賽 事 安 排, 屆 時 請 瀏 覽 本 會 網 站 ** 凡 本 會 必 須 取 消 之 比 賽, 或 參 賽 者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未 能 如 期 出 賽, 本 會 將 不 會 另 作 安 排, 如 重 新 安 排 比 賽 日 期 或 安 排 參 賽 者 到 其 他 組 別 作 賽 等

附 錄 五 因 暴 雨 而 學 校 須 停 課 時 之 賽 事 安 排 如 教 育 局 於 上 午 6 時 45 分 或 之 前 宣 佈 停 課, 有 關 賽 事 將 全 日 取 消 警 告 於 比 賽 報 到 時 間 前 發 出 以 年 級 劃 分 的 項 目 例 : 小 學 組 中 學 組 以 等 級 / 年 齡 劃 分 的 項 目 例 : 三 級 鋼 琴 獨 奏 十 歲 或 以 下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 紅 色 暴 雨 警 告 警 告 於 以 下 時 間 仍 然 懸 掛, 將 取 消 比 賽 : 1. 上 午 6 時 45 分 : 適 用 於 比 賽 報 到 時 間 為 9 時 至 1 時 之 比 賽 2. 上 午 11 時 : 適 用 於 比 賽 報 到 時 間 為 1 時 至 5 時 之 比 賽 3. 下 午 3 時 : 適 用 於 比 賽 報 到 時 間 為 5 時 至 10 時 之 比 賽 黃 色 暴 雨 警 告 幼 稚 園 組 賽 事 將 取 消 小 學 組 中 學 組 及 公 開 組 賽 事 將 如 期 舉 行 懸 掛 時 間 指 標 請 參 閱 上 欄 比 賽 如 期 舉 行 ; 參 賽 者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出 席 比 賽, 然 而 參 賽 者 須 負 責 個 人 之 安 全 註 1 警 告 於 比 賽 進 行 中 發 出 暴 雨 警 告 所 有 項 目 比 賽 繼 續 進 行 ; 參 賽 者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留 下 繼 續 比 賽, 然 而 參 賽 者 須 負 責 個 人 安 全 註 1: 部 分 以 年 齡 劃 分 的 項 目 之 參 賽 者 可 能 包 括 幼 稚 園 生 在 這 情 況 下, 比 賽 仍 如 期 舉 行 * 部 分 比 賽 場 地 設 於 校 舍 內, 若 該 些 校 舍 受 暴 雨 影 響 而 關 閉, 安 排 於 該 些 校 舍 之 賽 事 可 能 取 消, 屆 時 請 瀏 覽 本 會 網 站 * ** 有 關 學 校 停 課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之 具 體 賽 事 安 排, 屆 時 請 瀏 覽 本 會 網 站 ** 凡 本 會 必 須 取 消 之 比 賽, 或 參 賽 者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未 能 如 期 出 賽, 本 會 將 不 會 另 作 安 排, 如 重 新 安 排 比 賽 日 期 或 安 排 參 賽 者 到 其 他 組 別 作 賽 等

附 錄 六 因 颱 風 而 學 校 須 停 課 時 之 賽 事 安 排 如 教 育 局 於 上 午 6 時 45 分 或 之 前 宣 佈 停 課, 有 關 賽 事 將 全 日 取 消 信 號 於 比 賽 報 到 時 間 前 發 出 以 年 級 劃 分 的 項 目 例 : 小 學 組 中 學 組 以 等 級 / 年 齡 劃 分 的 項 目 例 : 三 級 鋼 琴 獨 奏 十 歲 或 以 下 8 號 或 以 上 颱 風 信 號 信 號 於 以 下 時 間 已 預 告 或 仍 然 懸 掛, 將 取 消 比 賽 : 1. 上 午 6 時 45 分 : 適 用 於 當 天 之 所 有 比 賽 2. 上 午 11 時 : 適 用 於 比 賽 報 到 時 間 為 當 天 11 時 後 至 晚 上 之 所 有 比 賽 3. 下 午 3 時 : 適 用 於 比 賽 報 到 時 間 為 當 天 3 時 後 至 晩 上 之 所 有 比 賽 3 號 颱 風 信 號 幼 稚 園 組 賽 事 將 取 消 小 學 組 中 學 組 及 公 開 組 賽 事 將 如 期 舉 行 懸 掛 時 間 指 標 請 參 閱 上 欄 比 賽 如 期 舉 行 ; 參 賽 者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出 席 比 賽, 然 而 參 賽 者 須 負 責 個 人 之 安 全 註 1 信 號 於 比 賽 進 行 中 發 出 以 年 級 劃 分 的 項 目 例 : 小 學 組 中 學 組 以 等 級 / 年 齡 劃 分 的 項 目 例 : 三 級 鋼 琴 獨 奏 十 歲 或 以 下 8 號 或 以 上 颱 風 信 號 所 有 比 賽 中 斷, 參 賽 者 須 盡 快 離 開 註 2 3 號 颱 風 信 號 幼 稚 園 組 賽 事 中 斷, 參 賽 者 須 盡 快 離 開 小 學 組 中 學 組 及 公 開 組 賽 事 將 繼 續 舉 行 比 賽 繼 續 進 行 ; 參 賽 者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留 下 繼 續 比 賽, 然 而 參 賽 者 須 負 責 個 人 安 全 註 1 註 1: 部 分 以 年 齡 劃 分 的 項 目 之 參 賽 者 可 能 包 括 幼 稚 園 生 在 這 情 況 下, 比 賽 仍 如 期 舉 行 註 2: 若 賽 事 受 颱 風 影 響 而 中 斷, 所 有 已 出 賽 的 參 賽 者 將 只 獲 評 語 及 分 數, 但 沒 有 名 次 中 斷 比 賽 的 實 施 時 間, 以 本 會 通 知 賽 務 助 理 或 場 地 知 悉 的 時 間 為 準 ** 有 關 學 校 停 課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之 具 體 賽 事 安 排, 屆 時 請 瀏 覽 本 會 網 站 ** 凡 本 會 必 須 取 消 之 比 賽, 或 參 賽 者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未 能 如 期 出 賽, 本 會 將 不 會 另 作 安 排, 如 重 新 安 排 比 賽 日 期 或 安 排 參 賽 者 到 其 他 組 別 作 賽 等

附 錄 七 比 賽 場 地 可 用 設 備 一 覽 表 ( 按 項 目 之 英 文 名 稱 排 序 ) 粵 曲 中 樂 小 組 合 奏 中 國 樂 器 獨 奏 中 樂 隊 項 目 擴 音 器 譜 架 及 椅 子 椅 子 - 譜 架 及 椅 子 - 高 櫈 - 指 揮 台 及 指 揮 譜 架 - 定 音 鼓 設 備 合 唱 隊 - 4 至 5 座 合 唱 隊 三 層 級 台 (80 人 則 為 四 層 ) - 指 揮 用 譜 架 - 三 角 鋼 琴 銀 樂 隊 口 琴 隊 幼 稚 園 音 樂 唱 遊 馬 林 巴 琴 獨 奏 美 樂 笛 隊 敲 擊 樂 隊 鋼 琴 協 奏 曲 - 譜 架 及 椅 子 - 高 櫈 - 指 揮 台 及 指 揮 譜 架 - 三 角 鋼 琴 及 定 音 鼓 - 譜 架 及 椅 子 - 直 立 式 / 三 角 鋼 琴 - 供 低 音 口 琴 擴 音 器 用 之 電 源 - 4 至 5 座 合 唱 隊 三 層 級 台 - 直 立 式 / 三 角 鋼 琴 紅 木 馬 林 巴 琴 (4 3 1 個 八 度 :A2-C7) 譜 架 及 椅 子 - 4 至 5 座 合 唱 隊 三 層 級 台 - 小 量 椅 子 及 譜 架 - 直 立 式 / 三 角 鋼 琴 兩 台 三 角 鋼 琴

項 目 鋼 琴 獨 奏 / 二 重 奏 木 笛 隊 三 角 鋼 琴 譜 架 及 椅 子 設 備 特 殊 學 校 項 目 弦 樂 隊 / 管 弦 樂 隊 聲 樂 獨 唱 / 二 重 唱 西 洋 樂 器 協 奏 曲 / 奏 鳴 曲 西 洋 樂 器 二 重 奏 西 樂 小 組 西 洋 樂 器 獨 奏 木 琴 獨 奏 - 4 至 5 座 合 唱 隊 三 層 級 台 - 直 立 式 / 三 角 鋼 琴 - 譜 架 及 椅 子 - 高 櫈 - 指 揮 台 及 指 揮 譜 架 - 三 角 鋼 琴 及 定 音 鼓 直 立 式 / 三 角 鋼 琴 - 椅 子 - 直 立 式 / 三 角 鋼 琴 - 譜 架 及 椅 子 - 直 立 式 / 三 角 鋼 琴 - 譜 架 及 椅 子 - 直 立 式 / 三 角 鋼 琴 - 椅 子 - 直 立 式 / 三 角 鋼 琴 - 紅 木 木 琴 (4 個 八 度 :C4-C8) - 直 立 式 / 三 角 鋼 琴 所 需 樂 器 若 比 賽 場 地 沒 有 提 供, 參 賽 者 及 伴 奏 者 必 須 自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