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C AAUUSSTTRRAALLI IIAANN MAATTHHEEMAATTI IICCSS CCOOMPPEETTI IITTI IIOONN 2016 年 臺 灣 地 區 澳 洲 AMC 數 學 能 力 檢 定 Chiu Chang Mathematics Education Foundation 簡 章 2016 年 AMC 數 學 能 力 檢 定 委 員 會 編 印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九 章 數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四 月 洽 詢 時 間 : 上 午 9:00~ 下 午 6:00(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地 址 :10691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大 安 路 1 段 157 巷 8 號 1 樓 電 話 :(02)23257418 27048405 傳 真 :(02) 27067353 E-Mail :chenafong@gmail.com 網 址 :http://www.chiuchang.org.tw 1
2016 年 臺 灣 地 區 澳 洲 AMC 數 學 能 力 檢 定 澳 洲 AMC 數 學 能 力 檢 定 肇 始 於 1978 年, 最 初 是 為 了 坎 培 拉 地 區 的 1200 名 中 學 生 所 舉 行 的 數 學 能 力 檢 定 自 1992 年 成 立 了 澳 洲 數 學 能 力 信 託 基 金 會 後, 此 項 活 動 更 加 快 速 地 成 長, 參 加 檢 定 的 學 生 擴 及 世 界 各 國 希 望 透 過 此 項 活 動 能 讓 參 加 者 在 沒 有 壓 力 的 環 境 下, 了 解 自 己 的 數 學 能 力 到 達 的 水 平 每 年 全 球 約 有 50 個 國 家 50 萬 名 學 生 參 加 檢 定, 此 項 檢 定 之 試 題 皆 由 澳 洲 方 面 負 責, 試 題 之 命 製 極 為 嚴 謹, 聘 請 來 自 世 界 各 國 14 位 委 員 進 行 命 題 工 作, 命 題 委 員 經 過 三 階 段 討 論, 篩 選 出 正 式 的 題 目 這 些 題 目 富 有 挑 戰 性 且 具 趣 味 性, 可 在 一 般 教 學 時 的 課 堂 上 討 論, 並 可 用 來 鼓 勵 學 生 對 數 學 產 生 興 趣 澳 洲 數 學 能 力 檢 定 是 一 個 適 合 一 般 學 生 的 數 學 能 力 檢 定 活 動, 它 和 針 對 少 眾 的 數 學 競 賽 ( 如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數 學 競 賽 ) 不 同, 此 項 活 動 特 別 重 視 數 學 課 程 結 構 及 數 學 教 學 活 動 的 重 要 性 這 些 試 題 分 為 國 小 中 年 級 卷 國 小 高 年 級 卷 中 學 初 級 卷 中 學 中 級 卷 及 中 學 高 級 卷 五 種 不 同 的 能 力, 測 驗 的 結 果 除 提 供 學 生 自 我 檢 視 數 學 程 度 的 機 會, 是 項 數 學 能 力 檢 定 的 試 題 並 可 充 實 教 師 多 元 化 的 教 學 資 源 以 增 進 教 學 成 效 澳 洲 AMC 數 學 能 力 檢 定 由 本 基 金 會 引 進 臺 灣, 於 2000 年 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測 中 心 首 先 承 辦 臺 灣 地 區 之 試 務, 模 擬 澳 洲 AMC 之 試 題 建 立 題 庫 並 吸 取 試 務 經 驗 作 為 辦 理 國 中 基 測 之 準 備,2003 年 該 中 心 正 式 承 辦 國 中 基 測 後 方 轉 由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繼 續 接 辦, 國 中 基 測 及 大 學 學 測 數 學 科 試 題 與 澳 洲 AMC 之 題 型 模 式 非 常 相 似 2007 年 起 由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九 章 數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繼 續 辦 理 一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2016 年 澳 洲 AMC 數 學 能 力 檢 定 的 學 生 須 為 教 育 部 核 准 之 公 私 立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在 學 學 生 ( 二 ) 報 名 資 格 以 2016 年 4 月 份 就 讀 之 學 校 年 級 為 主 1. 國 小 中 年 級 卷 : 國 小 三 四 年 級 學 生 為 主 2. 國 小 高 年 級 卷 : 國 小 五 六 年 級 學 生 為 主 3. 中 學 初 級 卷 : 國 中 七 年 級 學 生 為 主 4. 中 學 中 級 卷 : 國 中 八 九 年 級 學 生 為 主 5. 中 學 高 級 卷 :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一 二 三 年 級 學 生 為 主 ( 三 ) 參 加 考 生 可 以 越 級 報 名, 但 不 可 降 級 報 名 二 報 名 費 : ( 一 ) 一 般 考 生 報 名 費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伍 佰 伍 拾 元 ( 含 寄 發 英 文 成 績 單 及 中 英 文 獎 狀 或 中 英 文 參 賽 證 ) ( 二 ) 原 住 民 肢 體 不 便 學 生, 請 出 示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費 可 減 為 新 臺 幣 二 百 五 十 元 整 ( 三 ) 採 團 體 報 名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經 校 方 證 明 者, 報 名 費 得 減 為 新 臺 幣 二 百 五 十 元 整, 唯 以 不 超 過 該 團 體 報 名 人 數 之 5%; 採 個 別 報 名 的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則 無 此 優 惠 2
三 報 名 方 式 : 1. 分 成 團 體 報 名 個 別 報 名, 一 律 使 用 網 路 報 名 2. 報 名 日 期 :2016 年 4 月 10 日 至 6 月 10 日 止 3. 2 人 以 上 即 可 採 用 團 體 報 名 4. 報 名 表 中 的 英 文 姓 名 應 與 護 照 拼 音 相 同, 若 無 護 照 者, 可 採 通 用 拼 音 或 羅 馬 拼 音 填 寫 ( 請 查 詢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國 語 羅 馬 拼 音 對 照 表 ) 網 址 : http://www.boca.gov.tw/sp?xdurl=e2c/c2102-5.asp&ctnode=677&mp=1 5. 歡 迎 小 學 六 年 級 及 國 中 九 年 級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參 加, 可 參 加 原 就 讀 校 之 團 體 報 名 6. 報 名 費 請 於 2016 年 6 月 12 日 前 繳 納 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不 另 行 寄 發 准 考 證, 考 生 請 憑 身 份 證 護 照 健 保 卡 或 戶 口 名 簿 參 賽 四 繳 費 方 式 ( 個 別 報 名 及 團 體 報 名 皆 同 ) 線 上 報 名 後,: (1) 有 讀 卡 機 者, 請 記 錄 ( 列 印 ) 線 上 報 名 後 電 腦 自 動 生 成 之 私 有 特 別 帳 號 直 接 網 路 繳 費 或 (2) 請 記 錄 ( 列 印 ) 線 上 報 名 後 電 腦 自 動 生 成 之 私 有 特 別 帳 號 至 第 一 銀 行 臨 櫃 填 寫 專 戶 存 款 單 繳 款 或 (3)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步 驟 說 明 : 選 擇 功 能 ( 繳 費 ) 鍵 輸 入 銀 行 代 碼 007 輸 入 繳 款 帳 號 ( 請 記 錄 線 上 報 名 後 電 腦 自 動 生 成 之 私 有 特 別 帳 號 ) 輸 入 金 額 完 成 五 檢 定 日 期 及 時 間 : 2016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09:30 至 11:15, 參 加 檢 定 時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身 份 證 或 健 保 卡 ( 小 學 生 可 帶 戶 口 名 簿 ), 以 供 監 考 人 員 核 對 身 份 考 生 必 須 於 該 日 上 午 09:30 以 前 進 入 教 室 坐 定 檢 定 時 刻 表 如 下 : ( 一 ) 09:30~10:00 填 寫 答 案 卡 基 本 資 料 ; ( 二 ) 10:00~11:15 檢 定 考 試 六 資 料 檢 核 : 2016 年 6 月 15 日 前 可 隨 時 上 網 檢 核 資 料 並 修 改 6 月 15 日 後 若 有 錯 誤 請 e-mail 通 知 更 正 七 本 次 檢 定 不 寄 發 准 考 證, 檢 定 時 應 攜 帶 身 份 證 健 保 卡 或 學 生 證 ( 小 學 生 可 帶 戶 口 名 簿 ) 以 便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身 份 八 試 場 公 布 : ( 一 ) 試 場 地 點 分 設 在 北 中 南 考 區, 試 場 位 置 於 2016 年 7 月 29 日 下 午 在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公 告, 請 參 加 者 先 行 詳 閱 3
各 考 區 設 置 地 點 如 下 : ( 詳 細 地 點 請 隨 時 注 意 網 上 公 告 ) 考 區 設 置 地 點 考 區 設 置 地 點 臺 北 市 考 區 師 大 附 中 嘉 義 考 區 嘉 義 市 北 興 國 中 桃 園 考 區 武 陵 高 中 臺 南 考 區 臺 南 市 光 華 高 中 新 竹 考 區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高 雄 考 區 高 雄 市 復 華 中 學 臺 中 考 區 臺 中 女 中 屏 東 考 區 屏 東 縣 至 正 國 中 彰 化 考 區 彰 化 師 大 進 德 校 區 臺 東 考 區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 二 ) 各 試 場 平 面 圖 和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訂 於 2016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於 網 站 九 檢 定 結 果 : ( 一 ) 凡 參 加 檢 定 者, 均 可 獲 得 英 文 成 績 單 ( 及 其 中 文 翻 譯 ) 中 英 文 參 賽 證 明 ( 若 有 獲 獎 僅 發 給 中 文 及 英 文 證 書 ) 乙 份, 預 定 11 月 底 前 寄 出 ( 二 ) 考 生 檢 定 結 果 評 比 為 根 據 所 有 參 加 檢 定 者 依 組 別 分 別 評 定 ( 三 ) 檢 定 結 果 是 否 列 入 各 級 學 校 入 學 參 考, 由 各 級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 四 ) 檢 定 成 績 說 明 : 檢 定 組 別 頒 發 中 英 文 證 書 4 國 小 中 年 級 組 國 小 高 年 級 組 中 學 初 級 組 中 學 中 級 組 檢 定 成 績 達 該 組 總 人 數 百 分 比 中 學 高 級 組 檢 定 成 績 達 該 組 總 人 數 百 分 比 Prize Certificate 傑 出 獎 0.3% 以 前 0.3% 以 前 Certificate of High Distinction 特 優 獎 (0.3%,2% (0.3%,5% Certificate of Distinction 優 等 獎 (2%,15% (5%,25% Certificate of Credit 優 良 獎 (15%,50% (25%,60% Certificate of Participation 參 賽 證 明 50% 以 後 40% 以 後 十 申 請 補 發 中 文 成 績 單 中 文 證 書 : 1. 考 生 所 收 到 之 各 項 證 書, 若 因 姓 名 錯 誤 或 毀 損 可 向 本 基 金 會 申 請 補 發, 但 需 將 原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寄 回 2. 遺 失 各 項 獎 狀 成 績 單 及 參 賽 證 明 而 申 請 補 發 者, 每 份 酌 收 工 本 費 新 臺 幣 貳 百 元 整 本 基 金 會 收 到 申 請 資 料 及 費 用 檢 核 相 關 資 料 無 誤 後, 會 儘 速 以 掛 號 寄 出
附 件 一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須 憑 學 生 證 健 保 卡 或 身 分 證 ( 小 學 生 可 帶 戶 口 名 簿 ) 入 場 應 試 二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15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於 考 試 開 始 後 4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取 消 其 檢 定 資 格 三 考 生 在 作 答 開 始 前 應 先 檢 查 桌 角 標 籤 上 之 姓 名 等 資 料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或 謬 誤,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四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劃 記 答 案, 如 有 劃 記 不 明 顯 改 正 後 模 糊 不 清, 或 污 損 答 案 卡 等 情 事, 導 致 電 子 閱 卷 系 統 無 法 辨 識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五 考 生 除 黑 色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圓 規 直 尺 三 角 板 手 錶 ( 未 附 計 算 器 記 憶 體 與 呼 叫 系 統 者 ) 外, 不 得 攜 帶 其 它 任 何 妨 害 檢 定 公 平 性 之 物 品 ( 如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呼 叫 器 書 籍 等 ) 入 場 六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應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如 試 題 題 本 或 答 案 卡 不 慎 掉 落 地 上,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七 考 試 進 行 中,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等 舞 弊 情 事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取 消 其 檢 定 資 格 八 考 生 不 得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卡 與 試 題 本 一 併 交 給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且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於 考 試 終 了 鐘 聲 響 畢, 應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卡 與 試 題 題 本,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阻 不 理 者, 除 立 即 收 回 其 答 案 卡 外, 將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繳 交 答 案 卡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它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阻 不 聽 者, 該 生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冒 名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混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檢 定 資 格, 並 報 警 處 理 十 三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它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時,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交 付 AMC 數 學 能 力 檢 定 試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