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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訂 ) EC(2016-17) 9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6 年 5 月 31 日 總 目 90- 勞 工 處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在 勞 工 處 開 設 下 述 編 外 職 位, 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止 - 1 個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130,500 元 至 142,750 元 ) 問 題 勞 工 處 曾 開 設 1 個 為 期 3 年 的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編 外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以 領 導 勞 工 處 的 工 時 政 策 科 該 職 位 已 在 2016 年 4 月 1 日 到 期 撤 銷 我 們 需 要 加 強 勞 工 處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支 援, 協 助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 下 稱 委 員 會 ) 完 成 餘 下 的 工 作, 以 及 跟 進 工 時 政 策 方 向 及 相 關 工 作 建 議 2. 我 們 建 議 在 勞 工 處 重 設 1 個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編 外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財 委 會 ) 批 准 當 日 起 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止, 以 領 導 勞 工 處 的 工 時 政 策 科 ; 支 援 委 員 會 完 成 餘 下 的 工 作, 包 括 正 進 行 的 第 二 階 段 諮 詢 擬 定 合 適 的 工 時 政 策 方 向 及 擬 備 今 年 向 政 府 提 交 的 報 告 ; 以 及 跟 進 與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工 時 政 策 方 向 有 關 的 工 作 及 監 察 本 港 的 工 時 情 況

EC(2016-17) 9 第 2 頁 理 由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附 件 1 3. 政 府 在 2013 年 4 月 9 日 成 立 委 員 會, 以 跟 進 在 2012 年 11 月 發 表 的 標 準 工 時 政 策 研 究 報 告 委 員 會 原 先 任 期 為 3 年, 由 梁 智 鴻 醫 生 出 任 主 席, 委 員 來 自 勞 工 界 工 商 界 學 術 界 社 會 各 界 和 政 府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及 成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1 4. 委 員 會 通 過 下 列 4 個 策 略 範 疇, 包 括 加 深 社 會 認 識 收 集 工 時 統 計 數 據 及 與 工 時 制 度 有 關 的 資 料 推 動 公 眾 參 與, 以 及 根 據 一 系 列 因 素 進 行 以 數 據 為 依 歸 的 討 論, 促 進 社 會 各 界 就 工 時 議 題 進 行 知 情 及 深 入 的 討 論, 共 同 探 討 和 找 出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工 時 政 策 方 向 5. 委 員 會 的 任 期 原 於 2016 年 4 月 8 日 屆 滿 考 慮 到 委 員 會 需 要 多 些 時 間 完 成 餘 下 的 工 作, 政 府 已 延 長 委 員 會 及 所 有 委 員 的 任 期 約 7 個 月 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進 展 6. 自 成 立 以 來, 委 員 會 致 力 按 上 述 策 略 範 疇 推 展 及 進 行 各 相 關 工 作, 包 括 在 2014 年 完 成 廣 泛 的 公 眾 諮 詢 ( 第 一 階 段 諮 詢 ) 及 深 入 的 工 時 統 計 調 查 參 考 這 兩 方 面 工 作 所 得 的 結 果, 委 員 會 以 數 據 為 依 歸, 歸 納 出 以 下 原 則 及 建 議, 包 括 - (i) 以 立 法 方 式 規 管 僱 員 工 時 的 政 策 ; (ii) 由 於 不 同 行 業 及 職 業 的 情 況 不 同, 故 工 時 政 策 應 提 供 一 定 彈 性, 一 刀 切 的 立 法 方 式 並 不 合 適 ; (iii) 原 則 上 同 意 探 討 以 立 法 方 式 規 定 僱 主 及 僱 員 必 須 簽 訂 書 面 僱 傭 合 約, 當 中 須 包 括 指 定 的 工 時 僱 傭 條 款, 如 超 時 工 作 補 償 安 排 ( 即 委 員 會 指 的 大 框 ); 及 (iv) 在 大 框 的 基 礎 上, 探 討 是 否 需 要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 例 如 制 定 工 時 標 準 及 超 時 工 資 率 ), 進 一 步 保 障 一 些 工 資 較 低 技 術 較 低 及 議 價 能 力 較 低 的 基 層 僱 員 ( 即 委 員 會 指 的 小 框 )

EC(2016-17) 9 第 3 頁 7. 委 員 會 探 討 中 的 大 框 擬 建 議 以 立 法 方 式, 規 定 僱 主 及 僱 員 必 須 簽 訂 書 面 僱 傭 合 約, 當 中 須 清 楚 訂 明 與 工 時 有 關 的 條 款 ( 例 如 協 議 工 時 超 時 工 作 情 況 超 時 工 作 補 償 安 排 協 議 工 資 用 膳 及 休 息 時 間 休 息 日, 以 及 工 作 時 數 紀 錄 ), 而 僱 主 及 僱 員 可 因 應 實 際 情 況 協 定 這 些 條 款 的 具 體 內 容 8. 探 討 中 的 大 框 擬 為 協 議 工 時 及 超 時 工 作 引 入 法 定 定 義, 藉 此 為 工 時 制 度 提 供 有 用 的 框 架 透 過 書 面 僱 傭 合 約 訂 明 與 工 時 有 關 的 條 款, 應 有 助 僱 傭 雙 方 釐 清 工 時 安 排, 並 提 升 僱 傭 雙 方 檢 視 及 協 定 工 時 安 排 的 意 識 此 外, 大 框 亦 可 提 供 更 穩 固 的 法 律 基 礎, 以 處 理 與 僱 傭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 章 ) 及 僱 傭 合 約 有 關 的 勞 資 糾 紛 及 申 索 聲 請 9. 在 大 框 的 基 礎 上, 委 員 會 同 時 探 討 是 否 需 要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進 一 步 保 障 一 些 工 資 較 低 技 術 較 低 及 議 價 能 力 較 低 的 基 層 僱 員 ( 即 小 框 ) 本 着 以 數 據 為 依 歸 的 原 則 進 行 討 論, 委 員 會 已 就 由 僱 員 每 月 工 資 金 額 研 究 的 每 周 工 時 標 準 及 超 時 工 資 率 所 組 成 的 參 數 組 合 進 行 數 據 分 析 及 評 估, 以 了 解 這 些 參 數 組 合 對 僱 員 企 業 及 香 港 中 長 期 宏 觀 經 濟 可 能 構 成 的 影 響 10. 為 協 助 進 一 步 討 論 工 時 政 策 方 向 及 收 集 意 見 供 撰 寫 報 告 時 作 參 考, 委 員 會 正 進 行 為 期 3 個 月 ( 由 2016 年 4 月 25 日 至 7 月 24 日 ) 的 第 二 階 段 諮 詢 除 相 關 的 議 題 外, 委 員 會 就 以 下 4 個 政 策 方 向 諮 詢 公 眾 及 持 份 者, 包 括 主 要 僱 主 組 織 及 勞 工 團 體 較 長 工 時 行 業 的 僱 主 及 僱 員 組 織,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團 體 - (i) 只 推 行 大 框 ; (ii) 只 推 行 小 框 ; (iii) 在 建 議 推 行 大 框 的 基 礎 上, 同 時 推 行 小 框 ; 及 (iv) 不 推 行 大 框 及 小 框, 但 建 議 推 行 其 他 有 關 工 時 的 政 策 / 措 施 ( 例 如 : 按 行 業 需 要 制 定 自 願 性 指 引 ) 11. 委 員 會 正 就 第 二 階 段 諮 詢 舉 行 不 同 形 式 的 諮 詢 活 動, 包 括 諮 詢 會 及 會 議 在 參 考 公 眾 的 意 見 後, 委 員 會 將 擬 定 工 時 政 策 方 向 的 建 議 / 路 向, 以 期 在 2016 年 11 月 底 前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EC(2016-17) 9 第 4 頁 有 需 要 重 設 1 個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12. 財 委 會 在 2013 年 3 月 15 日 的 會 議 上, 批 准 EC(2012-13)19 號 文 件 的 建 議, 在 勞 工 處 開 設 1 個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編 外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由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止, 以 領 導 新 設 立 的 工 時 政 策 科 為 委 員 會 及 轄 下 工 作 小 組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策 劃 及 推 展 上 述 各 項 工 作 協 調 與 工 時 政 策 相 關 的 研 究 工 作 及 影 響 評 估, 以 及 跟 進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由 該 名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領 導 的 工 時 政 策 科, 設 有 2 個 專 責 分 組, 各 由 1 名 高 級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 工 時 政 策 ) 帶 領, 分 別 負 責 - (i)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及 相 關 行 政 支 援 與 各 有 關 團 體 和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保 持 溝 通 及 聯 繫 推 動 公 眾 參 與 及 討 論, 並 策 劃 及 推 展 各 項 公 眾 教 育 及 推 廣 活 動 ; 以 及 (ii) 籌 劃 督 導 及 跟 進 工 時 統 計 調 查 深 入 研 究 工 時 制 度 及 相 關 議 題, 協 調 數 據 分 析 及 影 響 評 估 的 工 作, 以 及 支 援 委 員 會 探 討 工 時 政 策 方 向 13. 工 時 政 策 科 一 直 為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服 務, 亦 須 為 委 員 會 正 在 進 行 的 第 二 階 段 諮 詢 及 日 後 擬 備 報 告 等 工 作 提 供 支 援 在 委 員 會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後, 工 時 政 策 科 將 會 跟 進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建 議 及 工 時 政 策 的 發 展 14. 隨 着 該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編 外 職 位 在 2016 年 4 月 1 日 到 期 撤 銷, 工 時 政 策 科 2 名 高 級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 工 時 政 策 ) 之 一 須 出 任 工 時 政 策 科 的 行 政 主 管 及 委 員 會 的 暫 代 秘 書 這 項 安 排 極 不 理 想, 因 為 會 無 可 避 免 地 削 弱 向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委 員 提 供 的 秘 書 處 支 援 鑑 於 工 時 政 策 科 須 負 責 的 工 作 性 質 複 雜, 實 有 逼 切 需 要 盡 快 重 設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位, 以 領 導 工 時 政 策 科 15. 上 述 擬 重 設 的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編 外 職 位, 職 銜 繼 續 為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 工 時 政 策 ), 並 向 助 理 處 長 ( 政 策 支 援 ) 負 責 工 時 政 策 科 將 繼 續 設 有 2 個 專 責 分 組, 保 留 15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包 括 1 名 高 級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4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3 名 一 級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4 名 二 級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1 名 文 書 主 任 1 名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及 1 名 二 級 私 人 秘 書 附 件 2 附 件 3 16. 擬 重 設 的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 工 時 政 策 ) 職 位 的 職 責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2 現 行 及 建 議 的 勞 工 處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件 3

EC(2016-17) 9 第 5 頁 曾 考 慮 的 其 他 方 法 附 件 4 17. 現 時, 勞 工 處 勞 工 事 務 行 政 部 共 有 7 名 常 額 首 長 級 人 員, 即 5 名 助 理 處 長 和 2 名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以 輔 助 勞 工 處 副 處 長 ( 勞 工 事 務 行 政 ) 勞 工 處 處 長 已 審 慎 考 慮 可 否 調 配 勞 工 處 現 時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以 擔 任 擬 重 設 職 位 的 工 作 由 於 勞 工 處 的 所 有 常 額 首 長 級 人 員 在 處 理 其 所 負 責 的 政 策 工 作 及 部 門 日 常 運 作 時 已 分 身 不 暇, 兼 且 須 負 責 不 少 新 措 施, 以 配 合 社 會 對 就 業 勞 資 關 係 及 其 他 勞 工 服 務 日 趨 殷 切 的 需 求 他 們 不 能 同 時 兼 顧 擬 重 設 的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的 職 務, 否 則 現 時 負 責 的 工 作 將 會 受 影 響 勞 工 事 務 行 政 部 現 有 的 5 名 助 理 處 長 和 另 外 2 名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的 職 責 範 圍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4 對 財 政 的 影 響 18.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重 設 建 議 的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位, 所 需 增 加 的 年 薪 開 支 為 1,663,200 元, 而 預 計 所 需 的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及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則 為 2,378,000 元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保 留 上 文 第 15 段 所 述 的 15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所 需 增 加 的 年 薪 開 支 為 9,680,760 元, 而 預 計 所 需 的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則 為 13,504,000 元 2016-17 年 度 的 預 算 草 案 中 已 預 留 所 需 款 項, 其 後 相 關 年 度 的 預 算 中 亦 將 會 反 映 所 需 資 源, 以 支 付 這 項 建 議 所 涉 的 開 支 公 眾 諮 詢 19. 我 們 已 在 2015 年 12 月 15 日 向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進 度, 並 諮 詢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對 保 留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 工 時 政 策 ) 職 位 建 議 的 意 見 議 員 察 悉 這 項 人 手 建 議, 而 有 議 員 表 示 不 論 委 員 會 最 終 是 否 建 議 立 法 制 定 標 準 工 時, 政 府 應 繼 續 推 動 與 工 時 政 策 有 關 的 工 作 與 此 同 時, 有 議 員 關 注 政 府 如 何 游 說 在 2015 年 11 月 27 日 委 員 會 會 議 中 途 離 場 的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僱 員 委 員 重 投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以 及 擬 保 留 職 位 的 年 期 是 否 代 表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會 相 應 延 長, 並 且 認 為 在 政 府 未 同 意 立 法 制 定 標 準 工 時 前 無 需 保 留 該 編 外 職 位 政 府 代 表 解 釋, 委 員 會 會 盡 快 提 交 報 告, 而 在 委 員 會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後, 仍 有 必 要 保 留 該 職 位 以 進 行 工 時 政 策 的 下 一 步 工 作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要 求 政 府 在 擬 備 向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交 以 供 其 考 慮 的 建 議 時, 備 悉 議 員 在 會 上 表 達 的 關 注

EC(2016-17) 9 第 6 頁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20. 過 去 2 年, 勞 工 處 在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如 下 - 編 制 ( 註 ) 目 前 情 況 (2016 年 5 月 1 日 ) 2016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職 位 數 目 2015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14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A 15# 1 5 15+(1) 15+(1) B 373 371 370 361 C 1 947 1 944 1 914 1 888 總 計 2 335 2 330 2 300 2 265 註 : A - 相 等 於 首 長 級 或 相 同 薪 級 的 職 級 B -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以 上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C -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或 以 下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 -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數 目 # - 截 至 2016 年 5 月 1 日, 並 無 懸 空 的 首 長 級 職 位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意 見 21.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支 持 這 項 建 議, 同 意 重 設 上 述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編 外 職 位, 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止, 以 領 導 勞 工 處 的 工 時 政 策 科 該 局 考 慮 到 出 任 擬 重 設 職 位 的 人 員 須 承 擔 的 職 責 掌 管 的 職 務 範 圍 和 參 與 的 專 業 工 作, 認 為 擬 重 設 職 位 的 職 系 和 職 級 均 屬 恰 當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22. 由 於 建 議 重 設 的 職 位 屬 編 外 性 質, 如 獲 准 重 設, 定 當 按 照 議 定 程 序, 向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2016 年 5 月 ------------------------------

EC(2016-17)9 附 件 1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i) 跟 進 政 府 的 標 準 工 時 政 策 研 究, 並 按 需 要 進 一 步 深 入 探 討 研 究 所 得 的 主 要 課 題 ; (ii) 促 進 公 眾 對 標 準 工 時 及 其 他 有 關 議 題 的 認 識, 包 括 僱 員 超 時 工 作 的 情 況 及 安 排 ; 讓 市 民 知 情 地 參 與 有 關 議 題 的 討 論 ; 和 收 集 相 關 人 士 的 意 見 ; 及 (iii) 向 行 政 長 官 匯 報 及 就 處 理 本 港 工 時 情 況 提 供 意 見, 包 括 應 否 考 慮 制 定 法 定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或 其 他 方 案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成 員 名 單 ( 2016 年 4 月 9 日 ) 主 席 梁 智 鴻 醫 生,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非 官 方 成 員 李 正 儀 博 士,JP 馬 豪 輝 先 生,SBS, JP 莊 太 量 教 授 梁 祖 彬 教 授,MH, JP 趙 麗 娟 女 士,MH 劉 千 石 先 生,JP 劉 健 華 博 士,JP 蘇 偉 文 教 授,JP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委 員 身 分 的 當 然 成 員 于 健 安 先 生 王 少 嫺 女 士 何 世 柱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吳 秋 北 先 生 周 小 松 先 生 施 榮 懷 先 生,BBS, JP 張 成 雄 先 生,BBS

EC(2016-17) 9 附 件 1 第 2 頁 陳 素 卿 女 士 陳 耀 光 先 生 麥 建 華 博 士,BBS, JP 梁 籌 庭 先 生 劉 展 灝 先 生,SBS, MH, JP 屬 公 職 人 員 的 委 員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勞 工 處 處 長 政 府 經 濟 顧 問 ------------------------------

EC(2016-17)9 附 件 2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 工 時 政 策 ) 職 責 說 明 職 級 :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直 屬 上 司 : 勞 工 處 助 理 處 長 ( 政 策 支 援 ) 主 要 職 務 和 職 責.. (i) 領 導 勞 工 處 轄 下 的 工 時 政 策 科 ; (ii) 擔 任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的 秘 書 及 督 導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的 秘 書 處 服 務 ; (iii) 跟 進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建 議 及 工 時 政 策 的 發 展 ; (iv) 支 援 委 員 會 進 行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並 收 集 及 分 析 意 見 ; (v) 支 援 委 員 會 擬 備 報 告 的 工 作 ; (vi) 就 與 工 時 政 策 有 關 的 事 宜, 與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以 及 相 關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保 持 溝 通 及 協 作 ; 以 及 (vii) 跟 進 委 員 會 報 告 及 推 展 有 關 工 時 政 策 發 展 的 工 作, 包 括 加 深 公 眾 對 相 關 措 施 的 認 識 等 ------------------------------

EC(2016-17)9 附 件 3 勞 工 處 勞 工 事 務 行 政 部 現 行 及 建 議 組 織 圖 勞 工 處 處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6 點 ) 副 處 長 ( 勞 工 事 務 行 政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助 理 處 長 ( 就 業 事 務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助 理 處 長 ( 僱 員 權 益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助 理 處 長 ( 勞 資 關 係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助 理 處 長 ( 政 策 支 援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助 理 處 長 ( 發 展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 就 業 科 - 勞 工 視 察 科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 就 業 資 訊 及 推 廣 科 - 僱 員 補 償 科 - 展 能 就 業 科 - 檢 控 科 ( 勞 資 關 係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 工 時 政 策 )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 青 年 就 業 科 - 僱 傭 申 索 調 查 科 - 薪 酬 保 障 科 - 勞 資 關 係 科 - 工 時 政 策 科 -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科 - 職 工 會 登 記 局 - 勞 資 協 商 促 進 科 -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 政 策 支 援 科 -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科 -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科 - 國 際 聯 繫 科 -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科 - 補 充 勞 工 科 - 員 工 培 訓 及 發 展 科 - 新 聞 及 公 共 關 係 科 * 已 在 2016 年 4 月 1 日 到 期 撤 銷 並 擬 重 設 的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編 外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EC(2016-17) 9 附 件 4 勞 工 處 勞 工 事 務 行 政 部 現 有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職 責 範 圍 說 明 勞 工 處 助 理 處 長 ( 就 業 事 務 ) 負 責 制 定 推 行 和 檢 討 有 關 為 求 職 者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以 及 為 特 定 弱 勢 社 群 而 設 的 就 業 計 劃, 包 括 監 督 為 健 全 人 士 和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的 就 業 服 務 向 求 職 者 發 放 勞 工 市 場 的 資 訊 為 僱 主 提 供 招 聘 服 務 為 青 少 年 提 供 擇 業 輔 導 服 務 和 培 訓 及 就 業 計 劃 為 有 特 別 就 業 困 難 的 青 少 年 而 設 的 就 業 計 劃 為 中 年 人 士 而 設 的 就 業 計 劃 為 殘 疾 人 士 而 設 的 就 業 展 才 能 計 劃 為 有 就 業 困 難 的 求 職 者 而 設 的 工 作 試 驗 計 劃 ; 整 體 管 理 有 關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事 宜 的 跨 部 門 電 子 入 門 網 站 ; 以 及 因 應 經 濟 情 況 及 社 會 的 需 要, 設 計 和 推 行 就 業 措 施, 以 協 助 有 就 業 困 難 或 其 他 目 標 羣 組 的 求 職 者 此 外, 助 理 處 長 亦 負 責 督 導 就 業 科 就 業 資 訊 及 推 廣 科 展 能 就 業 科 及 青 年 就 業 科 的 工 作 2. 勞 工 處 助 理 處 長 ( 勞 資 關 係 ) 負 責 制 定 推 行 和 檢 討 有 關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職 工 會 條 例 ( 第 332 章 ) 勞 資 關 係 條 例 ( 第 55 章 ) 及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條 例 ( 第 453 章 )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 維 持 並 促 進 政 府 以 外 機 構 的 勞 資 和 諧 ; 監 督 為 解 決 僱 傭 糾 紛 而 提 供 的 諮 詢 及 調 停 服 務 以 及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 下 稱 仲 裁 處 ) 對 小 額 薪 酬 申 索 聲 請 進 行 的 仲 裁 ; 與 勞 資 關 係 相 關 的 人 士 保 持 聯 繫 ; 監 督 職 工 會 事 務 的 規 管 工 作 ; 促 進 僱 主 僱 員 雙 方 及 其 各 自 組 織 的 有 效 溝 通 及 自 願 磋 商 ; 加 深 公 眾 對 僱 傭 條 例 的 認 識 和 推 廣 良 好 的 人 事 管 理 及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 推 動 研 究 和 檢 討 與 僱 傭 條 例 有 關 的 勞 工 權 益 事 宜 ; 以 及 進 行 修 訂 僱 傭 條 例 的 工 作 此 外, 助 理 處 長 亦 負 責 透 過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 勞 資 關 係 ) 監 督 勞 資 關 係 科 及 職 工 會 登 記 局, 以 及 直 接 監 督 勞 資 協 商 促 進 科 及 仲 裁 處 的 工 作 3. 勞 工 處 助 理 處 長 ( 僱 員 權 益 ) 負 責 就 5 條 有 關 僱 員 補 償 的 條 例 制 定 推 行 及 檢 討 相 關 的 政 策 及 策 略 ; 監 察 僱 員 補 償 個 案 的 處 理 工 作 ; 監 督 4 個 相 關 法 定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 監 督 有 關 改 善 高 風 險 行 業 僱 員 工 傷 保 障 的 研 究 工 作 ; 擬 定 及 檢 討 勞 工 視 察 政 策 和 策 略, 並 督 導 為 執 行 勞 工 及 入 境 法 例 而 進 行 的 勞 工 視 察 工 作 ; 制 定 和 檢 討 涉 嫌 違 反 勞 工 法 例 的 投 訴 調 查 和 罪 行 偵 查 政 策 及 策 略 ; 制 定 和 檢 討 檢 控 政 策 及 策 略, 並 督 導 勞 工 法 例 的 檢 控 工 作 ; 制 定 有 關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條 例 ( 第 380 章 ) 的 政 策, 並 就 該 條 例 進 行 檢 討 及 執 法 ; 監 督 為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委 員 會 ( 負 責 管 理 有 關 基 金 ) 提 供 的 秘 書 處 支 援 服 務, 以 及 有 關 特 惠 款 項 申 請 的 審 批 工 作 此 外, 助 理 處 長 亦 負 責 監 督 僱 員 補 償 科 的 執 行 及 評 估 組 中 央 事 務 組 和 專 責 小 組 僱 傭 申 索 調 查 科 薪 酬 保 障 科 勞 工 視 察 科 及 檢 控 科 的 工 作

EC(2016-17) 9 附 件 4 第 2 頁 4. 勞 工 處 助 理 處 長 ( 政 策 支 援 ) 負 責 制 定 推 行 及 檢 討 輸 入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 包 括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和 膳 食 津 貼 ), 以 及 制 定 適 當 措 施 保 障 這 些 傭 工 的 僱 傭 權 益 ; 制 定 和 檢 討 有 關 規 管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並 督 導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科 的 工 作 ; 為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提 供 資 料 及 支 援 ; 統 籌 勞 工 處 向 立 法 會 提 供 的 回 應 和 負 責 有 關 的 聯 絡 工 作 ( 尤 其 是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 以 及 區 議 會 事 宜 ; 監 督 勞 工 處 的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 制 定 及 統 籌 勞 工 處 有 關 國 際 公 約 的 資 料 ; 制 定 及 統 籌 勞 工 處 有 關 不 同 政 策 事 宜 ( 例 如 與 僱 傭 有 關 的 行 業 及 歧 視 問 題 ) 的 政 策 意 見 ; 制 定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的 政 策 和 探 討 與 其 他 經 濟 體 系 合 辦 新 計 劃 或 擴 充 現 有 計 劃 的 可 能 性 ; 以 及 負 責 公 眾 假 期 條 例 ( 第 149 章 ) 的 工 作 此 外, 助 理 處 長 亦 負 責 監 督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科 政 策 支 援 科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科 及 工 時 政 策 科 的 工 作 5. 勞 工 處 助 理 處 長 ( 發 展 ) 負 責 制 定 推 行 及 檢 討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及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 第 608 章 )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以 及 推 展 有 關 調 整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的 法 例 修 訂 工 作 ; 推 行 及 檢 討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並 督 導 及 監 察 計 劃 的 運 作, 包 括 宣 傳 和 推 廣 等 ; 監 督 為 由 三 方 組 成 的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提 供 的 秘 書 處 支 援 服 務 ; 監 察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的 遵 行 情 況, 就 遵 行 國 際 勞 工 標 準 的 報 告 制 定 和 統 籌 意 見 ; 統 籌 香 港 參 與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的 活 動 ; 監 督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涉 及 的 附 屬 勞 工 協 定 ; 透 過 考 察 及 參 與 有 關 活 動, 聯 繫 內 地 及 其 他 司 法 地 區 的 勞 工 事 務 行 政 機 關 ; 以 及 監 督 透 過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輸 入 屬 技 術 員 級 別 或 以 下 的 勞 工 此 外, 助 理 處 長 亦 負 責 透 過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 監 督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科, 以 及 直 接 監 督 國 際 聯 繫 科 補 充 勞 工 科 及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科 的 工 作, 並 擔 任 部 門 投 標 委 員 會 及 部 門 顧 問 公 司 遴 選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6.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 勞 資 關 係 ) / 職 工 會 登 記 局 局 長 協 助 勞 工 處 助 理 處 長 ( 勞 資 關 係 ) 制 定 有 關 維 繫 本 港 良 好 勞 資 關 係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就 檢 討 僱 傭 條 例 提 出 建 議 和 修 訂 法 例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督 導 勞 資 關 係 科 的 運 作, 以 解 決 勞 資 糾 紛 及 維 持 香 港 和 諧 的 勞 資 關 係 此 外,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負 責 調 停 重 大 的 勞 資 糾 紛, 並 與 勞 資 關 係 相 關 的 人 士 和 機 構 建 立 和 促 進 夥 伴 關 係, 以 維 持 和 諧 的 勞 資 關 係 作 為 職 工 會 登 記 局 局 長,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負 責 執 行 職 工 會 條 例 訂 明 的 法 定 職 能, 以 履 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國 際 責 任 監 督 職 工 會 條 例 的 實 施 和 職 工 會 登 記 局 的 工 作

EC(2016-17) 9 附 件 4 第 3 頁 7.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 協 助 勞 工 處 助 理 處 長 ( 發 展 ) 制 定 有 關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及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協 調 其 他 執 法 科 別 以 實 施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並 推 動 全 港 性 的 宣 傳 及 推 廣 活 動 ; 為 最 低 工 資 委 員 會 提 供 支 援, 該 委 員 會 本 着 以 數 據 為 依 歸 的 原 則, 並 廣 泛 諮 詢 社 會 各 界, 以 檢 討 及 建 議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 與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轄 下 的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和 政 府 統 計 處 協 作, 評 估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的 影 響 ; 以 及 就 關 於 最 低 工 資 的 本 地 意 見 和 其 他 地 方 的 經 驗, 監 督 所 進 行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工 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