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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关于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9.5 合同内容

目录 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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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国华人寿 [2015] 两全保险 018 号 国华财富赢家两全保险 ( 万能型 )(2015) 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本阅读指引... 旨在帮... 助您理解条款...,. 对.. 国华.. 财富赢家... 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2015... ). 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权利 5.5 您有退保的权利 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投保条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保单账户 5.1 保单账户 5.2 保单账户价值 5.3 保单账户结算 5.4 最低保证利率 5.5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2 退保费用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4 合同内容变更 7.5 职业或工种变更 7.6 联系方式变更 7.7 争议处理 7.8 货币单位 8. 释义 8.1 保单周年日 8.2 保单年度 8.3 有效身份证件 8.4 周岁 8.5 毒品 8.6 酒后驾驶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8 无有效行驶证照 8.9 机动车 8.10 现金价值 8.11 医疗机构

国华财富赢家两全保险 ( 万能型 )(2015)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 成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 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 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 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 ( 见 8.1) 保单年度( 见 8.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 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 为准 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 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 见 8.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2 投保条件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 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凡年满 18 周岁 ( 见 8.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20% 给付身故 保险金, 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 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生存, 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 险金, 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 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8.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8.7)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 ( 见 8.8) 的机动车 ( 见 8.9);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见 8.10) 发生上述第 (2) 项情形至第 (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 见 8.11)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满期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 故的性质 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 可以一次性领取, 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 如果选择年金领取, 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为趸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您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保险费最低限额 保单账户 5.1 保单账户 我们将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保单账户, 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 告知账户具体情况 5.2 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 (1) 您支付趸交保险费后, 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足额支付的趸交保险费 ; (2) 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 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 (3) 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 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及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等额减少 ;

(4) 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 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5.3 保单账户结 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 每月 1 日为结算日 在符合中国 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 我们可以提高保单账户的结算频率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 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 确定各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 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结算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 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 结算利率为我们公布的该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 ;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 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期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 结算利率为我们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5.4 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0% 5.5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1) 本合同有效期内,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 1 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 2 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 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 给付您扣除手续费后的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 我们将按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手续费收取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 保单年度第 1 年第 2 年第 3 年第 4 年第 5 年手续费比例 5% 4% 3% 2% 1%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 简称退保 ),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

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1 退保费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申请书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退保费用收取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 保单年度第 1 年第 2 年第 3 年第 4 年第 5 年退保费用比例 5% 4% 3% 2% 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需扣除您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 )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7.4 合同内容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 变更本合同内容

更 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 面的变更协议 7.5 职业或工种 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 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 工种变更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 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 且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 工种变更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7.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8 货币单位本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释义 8.1 保单周年日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 不含本合同生效 日当日 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2 保单年度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 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8.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武警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8.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 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8.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 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8.8 无有效行驶证照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号牌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10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 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8.11 医疗机构 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医疗机构还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 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 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 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 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 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休 养 静养 戒酒 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