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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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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由生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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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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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 [2015] 年金保险 038 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一号年金保险 (F 款 ) 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 ( 犹豫期 ) 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您有保单质押借款的权利 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2.2;3.2;7.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2.5 保险期间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合同现金价值 5.2 保单质押借款 6. 合同解除和变更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6.2 合同变更 6.3 联系方式变更 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7.2 如实告知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未还款项 8.3 争议处理 9. 释义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一号年金保险 (F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 华夏财富一号年金保险 (F 款 ) 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二 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保单周年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 ( 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 ) 至 70 周岁 ( 含 70 周岁 ) 1.4 犹豫期 一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 ( 含第 15 日,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为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 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 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年金 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 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我们 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 给付一次年金, 直至本合同期 满日前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 ( 一 )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 ( 二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 2 页, 共 8 页

2.2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三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四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 五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 发生上述第 ( 一 )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5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 )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二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 除另有约定外, 年金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若故意 第 3 页, 共 8 页

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 根据发 生情形的不同,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但 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 满期保险金申请申请满期保险金的,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资料 年金申请申请年金的,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身故保险金的,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死亡证明 ; ( 四 )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 五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三 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一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在申 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 明文件 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我们将以人民法院 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 人身故日 三 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保险金 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 30 日内将已领取的身 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3.5 保险金的给付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 4 页, 共 8 页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5.2 保单质押借款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且不存在包含保单质押借款在内的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 经您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 您可在犹豫期后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 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 为最高限额, 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 二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 则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 三 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四 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凭保险合同原件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合同解除和变更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 合同变更 一 本合同生效后, 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 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 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 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 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 若被保险人身故, 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但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6.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第 5 页, 共 8 页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7.2 如实告知 一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 一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约定 ( 二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多于真实年龄对应的保险金额, 我们有权更正保险金额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将根据真实年龄对应的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 三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少于真实年龄对应的保险金额, 我们将在您认可后根据真实年龄更正保险金额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将根据真实年龄对应的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8.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 若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质押借款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 我们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和返还保险费 8.3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 第 6 页, 共 8 页

( 一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 二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9.1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9.2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 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 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9.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9.5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9.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9.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11 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 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 精神病院, 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9.12 利息 本合同保单质押借款的利息按我们收到保单质押借款申请书时已宣布的借款利 第 7 页, 共 8 页

率计算, 我们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根据监管规定和市场情况宣布两次借款 利率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