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文件 大工大校发 2014 48 号 大连工业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 规范财务报销行为,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一级会计核算单位和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对报销票据的要求第三条经济业务发生后, 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 票据包括税务发票 非税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条与国家机关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非经营性经济业务, 非税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除此之外的经营性经济业务均应以税务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第五条报销票据要素的具体要求 : 1
1. 票据内容真实可靠 原始票据必须如实填写经济业务内容, 不得弄虚作假 2. 票据要素填列准确完整 付款单位名称 日期 品名 单价 数量 金额等要素要填写准确完整, 字迹清楚, 金额大小写要一致 (1) 票据上付款单位名称须填写 大连工业大学, 不得空白或填写个人姓名及其他字样 (2) 票据的经济业务内容必须详细且与实际相符 属于购买实物的, 要载明品名 数量 单价和金额等, 若购买物品种类较多无法一一填写, 需附购物清单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 3. 票据印章齐全 (1) 税务发票必须印有国家或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 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2) 非税票据必须印有中央或地方财政统一票据监制章, 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 税务局代开发票需加盖代开税务部门业务章和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收款个人姓名签字 ( 私章 ) 第六条票据所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 挖补 若票据有错误, 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 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印章 第七条票据开支内容为国家明文禁止用公款购买的烟 高档酒水 礼品 保健品 纪念品 化妆品 健身 按摩 洗浴 娱乐等经济事项的不得报销 第八条具有下列两者情形之一的发票为假发票, 不予报销 2
1. 发票本身是假的, 属于伪造的 非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假发票 2. 发票是真的, 但发票所记载的经济内容是虚假的 第九条经办人取得的税务发票, 报账前须自行登陆发票监制章显示的所在地税务局网站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 查询办法见附件 ) 经费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对所报销发票的真实性负责 财务处对发现的假发票不予报销, 并进行书面记录 凡受到审计及税务部门查处的假发票, 处罚结果由发票上签字的经手人承担 第十条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 1. 内容填写不全 字迹不清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票据 ; 2. 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 ; 3. 付款单位名称未填或填写有误的票据 ; 4. 数量 单价 金额不明确的票据 ; 5. 大 小写金额不相符的票据 ; 6. 经查验后为假发票, 或已作废的发票 ; 7. 超过使用期限或已注销的票据 ; 8. 发票内容超出出票单位的经营范围的票据 ; 9. 其他违规开具的票据 第十一条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1. 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原始凭证用以报销 2. 如果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确需报销的, 需提供填开单位票据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发票 ( 收据 ) 专用章, 并附书面说明, 由经手人 验收人 ( 证明人 ) 和负责人签字, 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可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 遗失现金结算的票据原 3
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票据应在当年内报销完毕,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销的, 最迟可延长到下一年度 3 月底 第三章报销手续和要求第十三条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 单张票据不足 1000 元的支出可报销现金,1000 以上 ( 含 1000 元 ) 的须领用转帐支票 ( 同城 ) 或办理电汇 ( 异地 ) 在同一单位取得的票据, 不论是同一日期连号或不连号还是临近日期连号的, 全部视同一张票据处理, 严禁拆开后报销现金 第十四条当日报销现金超过 500 元时, 需提前 1 天与财务处预约, 以便联系银行备款 预约现金成功但又不能前来报销者, 需尽早告知财务处, 以便及时处理多余款项 第十五条领用转账支票时需提供收款单位的银行账号 账户名称, 确定金额及资金用途, 原则上不开具空头支票和限额支票 第十六条凡是借款均应及时结清, 借款超过 2 笔以上或者借款超过 3 个月未结清的, 再不予借款 现金借款只适用于差旅费预支, 如果行程有变化取消或延迟出差时应于借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还款, 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挪作它用, 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日后受到审计部门的追究责任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转账支票借款必须以收款单位的发票结账 第十七条异地发票 ( 版面费除外 ) 除了学校电汇和个人网购及汇款 ( 须提供网购及汇款依据 ) 外, 其他一律视同经手人亲赴异地发生经济业务取得的, 必须与差旅费同一天报销, 不得单独报销异地发票 4
第十八条报销出差发生的费用时, 需填写 差旅费报销表 ( 从财务处网站下载 ) 单独报销, 不得填入 经费报销汇总表 第十九条旅行社开具的各类发票不得作为学习 培训 会议 考察 调研等活动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市内出租车费报销时需按次写明目的地及事由, 大型设备的运输费发票应作为采购设备的成本组成部分一同办理资产入库 第二十一条在票据上签字应在背面空白处, 自带复写功能的发票 ( 发票背面呈深绿色或深蓝色 ) 可在正面空白处签字 ; 签字不得代签 字体要易识别 字号大小应以不扰乱或覆盖票据上的原有信息为准 第二十二条国内机票报销规定 1. 经批准符合乘坐飞机的教职工, 在办理财务报销时除提供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简称电子机票 ) 外, 还需附上与电子机票记载的人员姓名 日期 航班号 目的地一致的 登机牌, 防止重复 仿冒 克隆电子机票等行为 只有机票 没有 登机牌 的, 财务处将不予报销 2. 乘坐飞机发生的其他费用, 如民航发展基金 燃油附加费 保险费等, 随同有效机票一同报销, 不能单独报账 3. 非我校职工的飞机票报销必须提供充分理由和相关证明, 在校大学生不允许乘坐飞机 第二十三条国际机票报销规定 1. 在职人员因公临时出访, 借款或报销时需提供省相关部门的出国许可审批原件 ; 科研项目经费因需出国要提供邀请函等相关证明 5
2. 学校派出到国外进修的, 教师由人事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管理人员由组织部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3. 在国内购买国际机票的, 凭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原件 登机牌 护照复印件 出入境边检所在页复印件报销 ; 在境外购买国际机票的, 凭 电子行程单 原件 登机牌 护照复印件 出入境边检所在页复印件报销, 电子行程单上无机票款的还须提供支付机票款依据 支付外币的国际机票, 汇率按票面日期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现钞卖出牌价计算, 以人民币支付 4. 非我校职工的国际机票报销必须提供充分理由和相关证明 护照复印件和出入境边检所在页复印件, 乘坐超标准舱位的国际机票, 按经济舱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国际业务发生后, 经办人应索取国际支付凭证, 凭中文翻译件和银行付款凭据报销 中文翻译件应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方 收款方 支付事项 支付金额及支付日期等 若属经办人在境外支付的现金事项, 汇率按票面日期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现钞卖出牌价计算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所购物品若符合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的, 需到设备处办理入库手续后再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六条发放校内职工 临时聘任人员 学生的奖励费 加班费 补助等, 须填制发放表经有关审批程序后, 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报销,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根据教财 [2012]7 号文件规定, 横纵向科研项目劳务酬金一律通过 6
银行卡支付, 不再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单项维修工程费用结算, 金额在 1 万元以下, 须附单位领导验收签字确认的维修费用用途说明和维修清单 ;1 万元以上 ( 含 1 万元 ) 的, 需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方能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八条单项维修工程合同价是固定的 ( 即包工包料, 一次性 ), 需附由审计部门审核后的合同原件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九条维修工程中含独立的可移动的设备 家具等固定资产的, 应先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再办理财务结算 第三十条学校用教育事业费安排的教学 行政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等一律不得用作招待费和发放人员费 第三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经费按学校基建财务管理要求开支报销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科研经费报销执行校发 [2013]64 号 科研经费报销规定, 负责人签字执行校发 [2011]8 号 大连工业大学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 外交部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 财行 [2013]516 号 ) 文件执行 ; 短期出国 ( 境 ) 培训 (60 天以上, 不含 60 天 ) 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 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 ( 外专发 [2002] 第 95 号 ) 执行 ; 中长期出国 ( 境 ) 培训 (90 天以上, 含 90 天 ) 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 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 ( 境 ) 培训人员 7
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 外专发 [2013]78 号 ) 文件执行 公派出国 ( 境 ) 任教连续半年以上生活待遇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的通知 ( 财教 [2011]194 号 ) 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 大连轻工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 发票真伪查询方法 二 一四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 : 财务报销规定 财务处 2014 年 6 月 4 日印发 8
附件 : 发票真伪查询方法 一 网络查询 1. 大连市税务发票查询 : 可区分国税或地税监制发票登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或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选择 发票真伪查询 菜单, 按提示输入开票方识别号 ( 发票专用章上的数字 ) 发票代码 ( 发票右上角第一行数字 ) 发票号码 ( 发票右上角第二行数字 ), 进行查询 2. 外市 地发票的真伪查询, 请登录开出发票单位所在省或市的国税 地税网站, 按提示进行查询 3. 重要提示 : 只有发票上所盖发票专用章与系统上所显示的 发票领购纳税人名称 完全一致, 方可确认是真实合规的发票 二 电话查询拨打税务服务热线 ( 区号 )12366, 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等信息进行真伪查询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