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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定委员会提名, 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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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 应对学术发展 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硕士学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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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 在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 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七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 一 ) 对申请人在教学 科研 专门技术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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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汇编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 博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 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 博士学位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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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中遴选, 院学位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 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 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对于有博士授权专业的院学位委员会成员, 其博士生导师的名额应占半数以上, 以组成博士学位审定分委会 第六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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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九人组成, 任期 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本校教授或相当职称 的教学 科研人员及学校领导人员中遴选产生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 副主席二至三人, 主席 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1. 审定通过学士 硕士 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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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用 :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外 国 留 学 生 会 计 学 专 业 本 科 项 目 授 予 学 位 : 管 理 学 学 士 培 养 具 备 良 好 汉 语 理 解 能 力 和 表 达 能 力, 系 统 掌 握 现 代 会 计 学 及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和 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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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 硕士 博士学位的决定 ; 6.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 7.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 8. 审查通过申报硕士 博士学位的专业及博士导师名单 ; 9. 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位的各项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院 ( 中心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分委员会由


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 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 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我校有权授予学士 硕士 博士三级学位


1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 ( 特殊情况下, 可以是一份研究报告, 但必须在报告撰写之前报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 )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 结论和建议, 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附件 天津大学硕士 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指导天津大学学位工作的基本规定, 适用于天津大学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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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 条要求的, 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列入学士学位获得 第五条我校举办的函授 夜大学 ( 可授予学士学位专业 ) 本科毕业生, 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 必须严格按教委规定的程序, 组织资格考试, 经二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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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主要职责是 : ( 一 ) 起草和制定学位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规定等 ; ( 二 ) 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会议筹备和日常管理工作 ; ( 三 ) 指导各院 ( 所 )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与开题 论文评阅 组织论文答辩等工作 ; ( 四 ) 指导各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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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文件 校发 2017 12 号 关于印发 太原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来华 留学生学位实施办法 ( 修订 ) 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 对 太原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实施办法 ( 校发 2016 44 号 ) 进行修订,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太原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实施办法 ( 修订 ) 太原理工大学 2017 年 6 月 28 日

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28 日印发

太原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 实施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发展, 规范来 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的学科 专业, 应是经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 硕士 博士学位的学科 专业 第三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 应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以及学校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既要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 又要考虑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 做到保证质量, 实事求是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 律 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知华 友华 爱华, 国际友好, 勤奋学习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生, 通过本专业规定 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其它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成绩

合格, 并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四条和我校相关规定的学术要求者, 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校应根据来华留学本科生专业培养目标开设必要的课程 学位申请者同时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 ( 一 ) 免修 军事理论 英语 和思政类等综合基础必修课程 ( 二 ) 初步掌握汉语 中国概况 和 科技汉语 / 商务汉语 为必修课程;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汉语要求达到汉语水平考试 (HSK) 六级水平 ; 全英文专业的留学生, 达到汉语水平考试 (HSK) 三级水平 ; 其它专业汉语要求达到汉语水平考试 (HSK) 五级水平 ( 三 ) 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 ( 四 ) 达到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且绩点不小于 1.5 第七条 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应按照以 下程序进行 : ( 一 ) 学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以及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 经教务处和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审核, 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 二 )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 通过本专业 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其它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和毕业论文答辩, 成绩合格, 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五条和我校相关规定者, 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第九条学校应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开设必要的课程 学位申请者同时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 ( 一 )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公共学位课 专业课和必修环节, 共不少于 29 学分 ( 二 ) 公共学位课包括 : 中国概况 (3 学分 ) 科技汉语 (3 学分 ) 或 商务汉语 (3 学分 ), 所有理工类专业 ( 不含建筑学 城市规划 风景园林及数学学院所属专业 ) 管理类专业的研究生必须选择不少于 6 学分的数学类课程, 其余专业不需要选择数学课 对于在中国已修过相当学分的同类课程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 中国概况 和 科技汉语 或 商务汉语 ( 三 ) 必修环节 (6 学分 ) 和专业课程 ( 不少于 10 学分 ) 要求与各相关学院规定一致 ( 四 ) 达到汉语水平考试 (HSK) 五级水平, 能比较熟练地运用汉语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 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

能力 全英文专业的留学生, 达到汉语水平考试 (HSK) 三级水平, 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第十条学术水平要求 ( 一 )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 二 )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 三 ) 全日制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 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国内外学术刊物 ( 包括论文集 ) 以第一作者 ( 或导师为第一作者 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 且以太原理工大学的名义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 1 篇 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 本人为第一名或者导师为第一名, 本人为第二名 ) 可等同于发表核心期刊论文 1 篇 ( 四 )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具有自己的新见解或对实际工程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工作量, 在撰写上必须符合太原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 五 )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环节可用中文或英语完成, 无论用哪种文字完成的学位论文都必须同时具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的详细摘要 学位论文由分学科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对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 应按照

本办法第四条 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及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者, 方能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未达到上述条款要求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 允许在 1 年时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 ; 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 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未通过 要求重新答辩者, 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 可在 6 个月内修改论文, 重新答辩 1 次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 通过本专 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其它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论文答辩, 成绩合格, 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六条和我校相关规定者, 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学院应根据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开设必要的课程 学位申请者同时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 ( 一 ) 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公共学位课 专业课和必修环节, 共不少于 18 学分 ( 二 ) 公共学位课包括 中国概况 (3 学分 ) 科技汉语 (3 学分 ) 和一门 3 学分的数学类课程 对于在中

国已修过相当学分的同类课程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 中国概况 和 科技汉语 ( 三 ) 必修环节 (5 学分 ) 和专业课程 ( 不少于 5 学分 ) 要求与各相关学院规定一致 ( 四 ) 达到汉语水平考试 (HSK) 五级水平, 能熟练运用汉语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 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全英文专业的留学生, 达到汉语水平考试 (HSK) 三级水平, 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第十四条学术水平要求 ( 一 )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 二 ) 具有独立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 ( 三 ) 全日制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 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国内外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 ( 或导师为第一作者 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 且以太原理工大学的名义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 2 篇, 且至少 1 篇发表在本学科的核心期刊上 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 本人为第一名或者导师为第一名, 本人为第二名 ) 可等同于发表核心期刊论文 1 篇 ( 四 )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在撰写上必须符合太原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 五 ) 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环节可用中文或英语完成, 无论用哪种文字完成的学位论文都必须同时具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的详细摘要 学位论文由分学科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对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 应按 照本办法第四条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以及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者, 方能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未达到上述条款要求的博士研究生, 允许在 1 年时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 ; 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 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未通过 要求重新答辩者, 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 可在 6 个月内修改论文, 重新答辩 1 次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 校长 批准, 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以外的其它事宜,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太原理工大学 关于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实施办法 ( 校发 2016 44 号 ) 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