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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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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关于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9.5 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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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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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2

附件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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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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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幸福鑫意宝一号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 批注 附贴批单, 以及经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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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保险金额... 3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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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阅 读 指 引

目录 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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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农银爱成长爱成长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条款 农银人寿 [2014] 年金保险 030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主险..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有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5.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保险事故发生后, 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7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请您注意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其它情况 9.5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3.4 保险金申请 3.5 保险金给付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合同效力终止的其它情况 9.6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现金价值 10.6 利息 10.7 保单周年日

农银爱成长爱成长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主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农银爱成长年金保险合同 ❶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 见 10.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见 10.2) 均以该日期计算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 ( 见 10.3) 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有 15 日的犹豫期 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 见 10.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主险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1)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 我们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1 次生存金, 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❸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生存保险金领取 方式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分为按年领与按月领, 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可以在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前向我们提出申请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按年领取生存保险金的, 领取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 按月领取生存保险金的, 领取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8.4% 3.4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生存保险金申请特别注意事项 3.5 保险金给付 3.6 诉讼时效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❹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按照约定, 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本主险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❺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见 10.5) 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9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 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您需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 见 10.6), 也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若 9.2 未还款项 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 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 ❻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在本主险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 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主险合同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本主险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❼ 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❽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主险合同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主险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险主险合同成立之日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主险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❾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合同效力终止的 其它情况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主险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主险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未还款项包括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欠交的保险费以及其他欠款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 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后给付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险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也可以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除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之外, 发生下述情况的, 本主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被保险人身故 ; (2)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主险主险合同合同由于由于上述情况在保险期间述情况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 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9.6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❿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 指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 ( 见 10.7) 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 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岁, 不足 1 年的不计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现金价值 10.6 利息 10.7 保单周年日 指由政府附加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本主险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单贷款及欠款的利息将根据保单贷款及欠款的数额 经过的天数和当时的贷款利率按复利计算 贷款利率由我们定期公布, 将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 6 个月贷款利率 +2% 但对于补交的保险费, 我们将不收取利息 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 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