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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方案 为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学校允许学生在四到八年 ( 专升本为二到四年 ) 的时间内完成学业 学生经批准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不影响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延期毕业在基本学制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全部课程学分的学生自动转为延期毕业, 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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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和能力, 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和需求, 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其中, 公共选修课是指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是指面向某个专业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 第五条课程学分的计算 : 理论性课程 : 以 16 学时折算为 1 学分 独立开设并集中时间安排的实践性课程

一评分标准 集体阅卷时, 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毕业设计 ( 论文 ) 实习实践课程成绩评定请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课程学分绩点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 学生所修课程均列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对应标准见下表 表 1 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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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 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 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第八条课程成绩与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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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之行为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 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 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 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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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必修课一般每门课为 1~2 学分 ; 专业必修课一般每门为 3~6 学分 ; 选修课一般每门为 1~3 学分 2. 学分分配原则 : 课堂教学环节中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为 : 必修课占课堂教学环节总学分的 70%( 其中公共必修课 20% 左右, 专业必修课 50% 左右 ), 选修课占课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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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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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 选修课两类 : ( 一 ) 必修课 :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 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包括公共必修课 专业基础课 专业必修课和综合实践课 ( 二 ) 选修课 : 指以深化 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或为提升学生基本素养, 扩大学生知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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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 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 精神性疾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符合如下条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一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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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制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第六条 基本学制四年 按照学分制管理, 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 学生原则上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修业年限可为 3-6 年 ( 含休学及保留 学籍时间 )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 可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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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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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 3~6 年内 ( 含休学 ) 完成学业 ; 学制五年的学生, 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 4~7 年内 ( 含休学 ) 完成学业 第六条学生在标准学制结束前一年时, 应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合格学分在 15 学分 ( 含 15 学分 ) 以上的, 应延长学习年限,

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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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深化教育改革, 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 充分调动教与学积极性, 培养具有 信敏廉毅 素质的创新创业人才, 根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结合我校实际, 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与修读年限第三条学制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 4 年 为满足学生自主学习需要,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允许 3-6 年内完成学业 学习年限从学生入校报到注册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条提前毕业学生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一年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 包括实践学分 ) 及必修 选修课学分, 且符合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则可申请提前毕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 2

1. 三年内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总学分和必修课 选修课学分 ( 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实习实训学分允许用理论课程学分冲抵 ), 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答辩, 且德育和体育合格 ; 2. 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 3. 在校学习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 4. 在校学习期间被评为校 优秀学生 ( 或优秀学生党员 优秀学生干部 ) 至少一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程序如下 : 1. 学生应于第六学期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登记表, 由所在学院初审后交教务处 ; 2. 教务处 学生工作部会审后报学校批准 ; 3. 获准提前毕业学生纳入应届毕业生统一管理, 并于第六学期末参加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审查 第五条延期毕业在四年标准学制内未能修满规定学分者, 可申请延期毕业, 在弹性学习最高年限范围内 ( 不超过 6 年 ) 保留其学籍 第三章课程修读第六条选课学校实行网上选课制度, 课程修读应以培养方案为依据 学生每学期一般可选修 15-25 学分, 具体课程及学分应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和能力, 在班主任 ( 或导师 ) 指导下自主决定 3

允许学生跨学校 跨学院 跨专业选修课程 若需跨校选课, 则需向教务处提交申请, 获批准后方可选课 第七条课程免修学生在校期间若获得由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并证明其达到某门 ( 或几门 ) 课程培养目标及要求, 则可申请免修 学生应提交免修申请和相关证书原件, 经班主任 ( 或导师 ) 及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及学院盖章后, 交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课程免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免听 : 1. 毕业班学生实习期间重修课程者 ; 2. 经学生所在学院及课程所属学院核实的特殊情况 每名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课程数量不得超过 2 门 每个教学班批准免听人数不得超过选课人数 ( 不含外出毕业实习学生 ) 的 4% 免听课程不计平时成绩, 总成绩以该门课程实际考试成绩认定 课程免听申请程序如下 : 1.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 任课教师签署意见 ; 3. 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和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学分替换因转专业 转学或其它原因, 学生已修课程与专业培养方 4

案中相应课程教学内容基本相同, 则可申请学分替换 学生应提交 学分替换申请表, 经课程所属学院汇总核实后, 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对于有兴趣且学有余力的学生, 可自愿向学校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 具体办法按照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 ( 学位 ) 教育管理办法 执行 第四章学分第十一条学分计算理论课程学分与学时比一般为 1:16; 实验课程学分与学时比一般为 1:32; 集中进行的军训 课程实习 课程设计 专业实训 专业调查等学分与教学周 (5 天 ) 比为 1:1; 毕业实习计 2-4 学分 毕业论文 ( 设计 ) 计 4-6 学分 ; 学年论文计 1 学分 ; 课外科研创新实践活动计 6 学分 第十二条毕业学分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不同要求, 经 管 文 法 教育类专业为一般为 150-160 学分, 理 工 农 文 艺术类为 160-170 学分 各专业学生毕业学分必须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课程 学科基础课程 专业课程 实践教学环节 ( 含课外科研创新实践活动 ) 等课程模块的学分规定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考核方式 5

为保证培养质量, 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可以采用笔试 口试 实际操作 技能测试等不同方式进行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 所有课程不论是考试还是考查, 均需取得 60 分 ( 或合格 ) 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考试资格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属于严重违反学习纪律, 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 课程成绩记零分 : 1. 一个学期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活动累计达 4 次及以上 ; 2. 在课堂教学中干扰教学秩序且影响较坏 ; 3. 一个学期累计未完成课程作业总量三分之一及以上 第十五条课程补考 1.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允许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补考通过者以 60 分计, 且成绩单标注 补考 字样 若必修课补考不及格, 则必须重修 2. 英语听力以及实践类课程不能补考, 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3. 因考试违纪以零分记的课程, 不得参加补考, 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课程重修允许课程重修, 以最高成绩计入成绩单 若最高成绩为重修成绩, 则标注 重修 字样 6

第十七条课程缓考若期末考试期间有以下特殊原因, 则可申请缓考 : 1. 学生因突发疾病住院 ; 2. 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 ; 3. 考试期间学生由于参加由国家相关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 且一年仅有一次的全国性考试 ; 4. 其他经分管校领导和教务处处长批准的特殊情况 缓考申请者 ( 除突发事件 ) 必须于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 并提供相关活动及准考证等原始材料, 由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其缓考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获取缓考资格,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缓考资格, 并对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考试成绩以卷面考试成绩为准, 不计算平时成绩 第十八条平时成绩与总评成绩构成课程总评成绩的构成比例一般按期末成绩占 80%, 平时成绩占 20% 计算, 也可由课程负责人确定, 但同一门课应保持一致 平时成绩的构成内容 ( 含考勤 作业 随堂测验 发言 课堂讨论等 ) 由教师确定 无论是构成内容还是构成比例, 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节课应向学生宣布 第十九条成绩评定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于期末考试开始前一周评定, 并向学生公布, 由课程所在学院存档 期末考试试卷一般采用分题流 7

水阅卷或交叉阅卷, 考试分数和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输入学分制管理系统, 再由学院教学秘书 教务处负责审核入库 各学院要成立由教学副院长负责的学生成绩管理小组 (3 到 5 人 ), 负责解释 处理学生对其成绩提出的质疑, 提出成绩复查或修正的意见, 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条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与毕业加权平均成绩加权平均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及评优考核的重要指标, 分为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与毕业加权平均成绩两种 : 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是学生在就业求职 考研升学 出国留学 评优评先 评奖学金 优秀团干 优秀班干等校内评审中使用的成绩证明材料, 由江西财经大学学生成绩表中提供的课程折算而成, 其计算方法为 : 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 ( 课程成绩 已获课程学分 ))/( 已获课程学分 ) 注 :1. 针对已考核通过的外校网络通识选修课程, 先单独计算其网课加权平均成绩, 再将网课加权平均成绩, 以最高 2 学分计入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 2. 校级慕课 省级共享平台慕课暂不纳入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计算 ; 3. 以两级制成绩评定的课程, 不计入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 4. 实践类课程 ( 如毕业论文 毕业实习等 ), 不计入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8

毕业加权平均成绩由学生成绩表中的课程折算而成, 是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及研究生推免的成绩依据, 其计算方法为 : 毕业加权平均成绩 = 3+7+X 主干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70%+ 除实践类外的非主干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30% 第六章学业处理第二十一条成绩警告与退学警告 1. 一个学期修读课程有三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将受到成绩警告 2. 第一学年结束未修满 30 学分者, 或第二学年结束未修满 60 学分者, 或第三学年结束未修满 90 学分者, 将受到退学警告 3. 成绩警告和退学警告由教务处 学生工作部以警告通知单的形式发至学生所在学院, 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并将结果反馈给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退学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 学校将对其进行退学处理 : 1.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 2. 第二学年结束未修满 50 学分者, 或第三学年结束未修满 75 学分者, 或第四学年结束未修满 100 学分者 每年 9 月底, 教务处拟出退学学生名单, 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退学手续由学生工作部办理 对休学 出国交换半年及以上, 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生, 9

在计算学业处理学习时间时, 扣除休学或出国交换时间 第七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三条毕业在学校允许学习年限内, 若学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且达到毕业要求, 则准予毕业, 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结业在学校允许学习年限内, 若学生已获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分 90%( 含 ) 以上者, 但未达到毕业要求, 则可申请结业, 并颁发结业证书 ( 不含辅修专业 ) 结业学生可在最高学习年限内申请换证, 继续完成学业 若达到毕业要求, 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 若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则经学校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的毕业时间 学位授予时间, 按发证日期填写 最高学业年限内未修满学分者, 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 无正当事由逾期未申请毕业证书者, 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五条肄业在最高学习年限内, 学生若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且修读时间满一学年及以上, 则按肄业处理, 并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位授予在学校允许学习年限内, 若学生修读成绩达到 江西财经 10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修订 ) 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则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此前发布的规章制度,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 : 校领导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4 日印发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