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 号, 以下简称两办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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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大校办发 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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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 干涉, 不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加强对直属高校 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驻外教育机构参赞的管理监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

2017 年 1 月 14 日北京中医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北京中医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 [2010]32 号 ) 及其

华师〔2008〕43号

附件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根据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 审经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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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岗位上管理运用其管辖范围内的资金 资源 资产过程中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 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检查 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经济责任审计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加强和规范对学校中层领导人员 ( 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 的管理监督, 根据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 号 ) 及其实施细则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教财 号 ) 中山大学经济责任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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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医科大学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管机制,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规范审计行为, 根据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发办 号 )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教财 号 ) 党政主要领导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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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妥善保管 审计工作有关文件汇编 安徽省教育厅 2017 年 11 月 - 1 -

因工作调动 离退休 辞职 免职 撤职等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内对所在单位财经管理情况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以及经济活动中应负有的责任, 包括领导责任 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法律责任附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第七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 配备总审计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 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聘任以及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 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 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法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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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门, 在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同时接受上级单位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及定期工作报告, 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督导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统筹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审核年

审计实务 第一部分审计准备阶段 第二部分现场取证阶段 第三部分审计报告阶段 第四部分审计成果利用

党政办公室 科员 进入面试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便民服务中心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3 64

( 二 )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 组织党员 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 ( 三 )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推进制度创新,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 ( 四 )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建立健全决策权 执行权 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粤教审〔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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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资料 V201301

关于召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

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公司审计机构归口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对内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对外接受国资委 国家审计署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 监督和管理, 并协助外部专门审计机构开展相

及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 2 学院党委副书记 副院长协助党委书记 院长抓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 并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 二 ) 各党支部 各系领导班子分别对党支部 系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内容 ( 一 ) 学院党委书记

湖大党字 [2011]48 号 关于印发 湖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的 通 知 各基层党委 ( 党总支 ), 各学院, 校机关各部 处, 各直附属单位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 中发 [2010]19 号 ) 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 进一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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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内部审计监督, 切实保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和 宁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内部审计监督, 切实保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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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部分条款, 修订 对照如下 : 修订前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交通立法与交通管理 %& %& %& %&!!!!! # # #!!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 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认真组织好内部审计工作, 及时发现问题, 明确经济责任, 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防范风险,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理, 分级分层次实施 公司设立审计监管

计情况报告制度, 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加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健全审计干部培养和管理机制, 合理配置审计力量 -- 坚持依法有序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审计工作制度创新, 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破解改革难题, 依法有序推进 重大改革措施需要取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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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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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节 标题 页码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3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4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具体实施 5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6 第七章 附则 7

审经意〔2000〕447号

( 一 ) 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 二 ) 审计部是公司设立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 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 依照国家相关法规 政策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各类审计工

20 科员 ( 三 ) 科员 ( 四 ) 科员 ( 五 ) 科员 ( 六 ) 科员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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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地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开展审计工作, 出具审计报告, 发表审计意见, 作出审计决 定, 不受其它单位 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职能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者权力机构安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和分支机构一般不设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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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1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2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3 第五章内部审计内容...5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7 第七章审计资料及报送...11 第八章审计问题的反馈与整改...11 第九章审计档案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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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部将发现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异常事项 改进建议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

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寺院财产管理研究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提交职能性报告包括 : 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重大事项或问题的专题报告 审计委员会专门要求的其他报告等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监察审计部通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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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伊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 ( 选调 ) 面试成绩 准考证号报考部门名称报考职位名称部门代码面试成绩 伊春市纪委监委 科员 伊春市纪委监委 科员 伊春市纪委监委 科员 2019

范 本

会议议案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 作风正派, 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 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 制度, 精通审计业务, 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三章权限与职责第六条公司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 保障内部审计部门拥有履行

和完整, 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 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 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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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资委统[2009]71号

审计制度和经营管理的要求,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 忠于职守, 依法独立审计 客观公正 廉洁自律 保守秘密 第十条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审计 或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 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

092 司法论坛 一 常见的证据保全对象 windowsxp office2003 ( ) ( ) : : 二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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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2 年 11 月 14 日通过 ) 总纲第一章党员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六章党的干部第七章党的纪律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九章党组第十章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第十一章党徽党旗 总

一、部门职责

利益的情况 ; ( 七 ) 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 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领导党内监督工作, 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 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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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 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 等文件要求, 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增强内部约束机制,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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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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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师大委字 号 各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党委各部门 ; 各院 系 所, 行政各部门 各单位 : 经研究, 现将 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组织学习, 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11 年 7 月 13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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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 2010 32 号, 以下简称两办 规定 ) 和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 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 本部门 ( 系统 ) 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 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 本部门 ( 系统 ) 本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 守纪 守规 尽责情况, 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对重点地区 ( 部门 单位 ) 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

第五条两办 规定 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是指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 ( 含党组 党工委, 以下统称党委 ) 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 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 规定 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 ( 一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治州 设区的市,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以及乡 民族乡 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 ( 二 ) 行政公署 街道办事处 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 ( 三 ) 政府设立的开发区 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 规定 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两办 规定 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 ( 一 ) 中央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 ( 二 )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 ( 三 ) 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

( 四 ) 政府设立的开发区 新区等的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 ( 五 )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部门 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 ( 六 ) 党委 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两办 规定 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 含金融企业, 下同 ) 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 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 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 总经理 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 确定 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 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部门 单位 ( 含垂直管理系统 ) 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部门 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 任的情况, 结合地区 部门 ( 系统 ) 单位的实际, 依法依规确定审 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 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 干部管理监督 需要 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 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 容 : ( 一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 ( 二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 ( 三 ) 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 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 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 ; ( 四 ) 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五 ) 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 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 ; ( 六 )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 ( 七 ) 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 ( 八 )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 ( 九 ) 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 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 ( 十 ) 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 ( 十一 )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 ( 十二 )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 容 : ( 一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上级党委和政府 本级党委重大经济

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 ( 二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 ( 三 ) 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规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 ( 四 ) 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 ( 五 ) 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六 ) 本地区财政管理, 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 合法 效益情况 ; ( 七 )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管理 使用 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 ( 八 )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 九 ) 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 ( 十 )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 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 ( 十一 ) 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以及依照宪法 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 ( 十二 ) 机构设置 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 ( 十三 ) 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 ( 十四 )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十五 )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党政工作部门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履行本部门 ( 系统 ) 单位有关职责, 推动本部门 ( 系统 ) 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 ( 二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 ( 三 ) 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 ( 四 ) 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五 ) 本部门 ( 系统 ) 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 ( 六 ) 国有资产的采购 管理 使用和处置情况 ; ( 七 ) 重要项目的投资 建设和管理情况 ; ( 八 ) 有关财务管理 业务管理 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 ( 九 ) 机构设置 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 ( 十 ) 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 ( 十一 ) 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 ( 十二 )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十三 )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 ( 二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 ( 三 ) 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 ( 四 ) 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

( 五 ) 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六 ) 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 ( 七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 ( 八 ) 重要项目的投资 建设 管理及效益情况 ; ( 九 )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 以及财务管理 业务管理 风险管理 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 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 ( 十 ) 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 ( 十一 )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十二 )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评价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 结合地区 部门 ( 系统 ) 单位的实际情况, 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对审计中未涉及 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八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 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 社会 事业发展的质量 效益和可持续性, 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 自然

资源资产管理 环境保护 民生改善 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 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 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 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 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 ( 一 ) 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 二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 ( 三 ) 中央和地方党委 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 ( 四 ) 有关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 ( 五 )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 三定 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 有关会议记录 纪要 决议和决定, 有关预算 决算和合同, 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 ( 六 ) 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 ( 七 ) 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 ( 八 ) 有关职能部门 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 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 ( 九 ) 专业机构的意见 ; ( 十 ) 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 ( 十一 ) 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 选

择设定评价指标, 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 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 易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 结合实际情况, 选择确定评价标准, 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 对同一类别 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 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 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 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 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 以及是否签批文件 是否分管 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 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 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 一 ) 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 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 ( 二 ) 授意 指使 强令 纵容 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 ( 三 ) 未经民主决策 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 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严重损失浪费 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 ( 四 )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 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 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

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严重损失浪费 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 ( 五 )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 ( 负总责 ) 的事项 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 由于授权 ( 委托 ) 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严重损失浪费 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 ( 六 ) 其他失职 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 一 ) 除直接责任外, 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 ( 二 ) 除直接责任外,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 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 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损失浪费 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 ( 三 ) 疏于监管, 致使所管辖地区 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 ( 四 ) 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两办 规定 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 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 承担的责任, 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 关情况 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两办 规定 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 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 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 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 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 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 进一步核实情况,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 审定, 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 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基本情况, 包括审计依据 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 ( 部门或者单位 ) 的基本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 ( 二 )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 ( 三 )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 定性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 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 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 ( 四 ) 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 ( 五 ) 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 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 政府或者相关部门, 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两办 规定 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 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 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 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 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 抄送领导小组 ( 联席会议 ) 有关成员单位 ; 必要时, 可以将涉及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 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小组 ( 联席会议 ) 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 责任追究 整改落实 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 ( 一 ) 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 ( 二 ) 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 ( 三 )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 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 ( 四 ) 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 ( 一 ) 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 ( 二 ) 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 ( 三 )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作为考核 任免 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 ( 四 ) 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 ( 五 )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 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

研究, 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 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 ( 六 ) 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 ( 一 ) 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 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 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 ( 二 )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巡视机构等的要求, 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 ( 三 ) 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 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 ( 四 ) 按照有关规定,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 ( 五 ) 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六 )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 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 以综合报告 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 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 ( 一 ) 根据有关规定, 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 任免 奖惩等相关事宜 ; ( 二 )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 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 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 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 ( 三 ) 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

职责 : ( 一 )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 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 ( 二 ) 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 奖惩 任免的重要依据 ; ( 三 ) 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 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 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 ( 四 ) 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 ( 五 )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 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 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 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 ( 六 ) 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 ( 一 ) 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 ( 二 ) 督促有关部门 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在对相关行业 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 ( 三 )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 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 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 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 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 ( 一 ) 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认真进行整改, 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

( 二 ) 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 ( 三 ) 对审计处理 处罚决定,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 ( 四 ) 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 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 五 ) 根据审计建议, 采取措施, 健全制度, 加强管理 第七章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十六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设立办公室 同时设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地方, 应当合并成立一个办公室 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应当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 第四十七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 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 形成制度健全 管理规范 运转有序 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 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 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 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 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建议, 提出

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 第五十条领导小组 ( 联席会议 ) 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 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调整的, 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 党政工作部门 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 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 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可以同步组织实施, 分别认定责任, 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研究制定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办法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 统筹安排审计力量, 逐步实现对审计计划 审计项目实施 审计文书报送 审计结果利用等的统一管理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机关提请领导小组 ( 联席会议 ) 成员单位协助时, 应当由领导小组 ( 联席会议 ) 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五十五条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 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 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 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 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 或者根据党委 政府 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 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根据地方党委 政府的要求, 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可以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对本细则未涉及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 权限 法律责任等,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两办 规定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两办 规定 和本细则的规定, 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 2000 年 12 月印

发的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 施细则 ( 审办发 2000 121 号 )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