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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了投诉书及附件 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 ICANN 和争议域名的注册商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由于被投诉人未按 规则 和 补充规则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答辩,2014 年 11 月 14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通知双

裁 决 书C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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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31 日正式开始 同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 / 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传送 / 发送书面投诉通知, 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 并说明中心北京秘书处已按 规则 和 补充规则 的规定, 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及附件 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 I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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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7 日,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要求域名注册机构确认注册信息 2014 年 3 月 10 日, 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系通过其注册, 被投诉人 HONG KONG OHYEAH(GROUP) CO.,LIMITED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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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争议域名是 <mayerbrownjsm.com.cn>, 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和 / 或注册代理机构均是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 ( 原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为福建省厦门软件园望海路 19 号 603( 邮政编码 :361005) 投诉人 WHOIS 查询结果显示 ( 见投诉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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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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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 ( 三 ) 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 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 供有关当事方查阅, 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 ( 四 ) 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 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 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与送达 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 ( 一 ) 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 专家组以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副本 ( 二 )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 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 ( 三 ) 专家组传送给任何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香港秘书处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 :HK 投诉人 :Paul Frank Industries, LLC 被投诉人 : 怕瓦落地争议域名 :paulfrank-china.com 注册商 : 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 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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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满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27 日 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 投诉人依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CNNIC) 2014 年 11 月 21 日发布实施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 解决办法 ),CNNIC 2014 年 11 月 21 日发布实施的 中国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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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 裁决书 [ 案件编号 :CND-2017000041] 投诉人 : 万多酒业有限公司 (CANTINA SOCIALE DI VICOBARONE SOCIETA COOPERATIVA AGRICOLA) 地 址 : 意大利皮亚琴察, 齐亚诺皮亚琴蒂诺, 克里塔街 60 号 [VIA CRETA 60, CAP 29010, ZIANO PIACENTINO (PC), ITALY] 代理人 : 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王淼 被投诉人 : 康廷万多 ( 青岛 ) 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 : 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一路 2-1 号 A12 争议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n 注册机构 :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 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京

裁决书 (2017) 中国贸仲域裁字第 0042 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 以下简称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 根据 2014 年 11 月 21 日生效实施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 以下简称 解决办法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 以下简称 程序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 补充规则 ( 以下简称 补充规则 ) 的规定, 以及投诉人万多酒业有限公司 (CANTINA SOCIALE DI VICOBARONE SOCIETA COOPERATIVA AGRICOLA) 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针对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n 以康廷万多 ( 青岛 ) 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 受理了有关前述域名争议案 案件编号 CND-2017000041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专家组根据 解决办法 程序规则 和 补充规则 的规定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件程序 基本事实 当事人主张 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 一 案件程序 2017 年 8 月 16 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7 年 8 月 17 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接收确认函, 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并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以及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 请求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信息 2017 年 9 月 20 日,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 1

议解决中心, 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 争议域名注册者为本案被投诉人 2017 年 9 月 20 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 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 本案程序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正式开始 同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书面投诉通知, 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 并说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按 程序规则 和 补充规则 的规定, 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及附件, 并告知本案程序于当日正式开始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 CNNIC 及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截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答辩期满, 被投诉人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书或任何证据材料, 亦未提交候选专家名单 由于被投诉人未按 程序规则 和 补充规则 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投诉人就争议域名的投诉提交答辩,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告知因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提交答辩,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 程序规则 和 补充规则 的规定指定专家, 缺席审理本案, 并作出裁决 由于本案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被投诉人未对专家组的组成发表意见, 根据 程序规则 和 补充规则 的规定, 本案应成立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拟指定的专家杨安进先生发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 请专家确认 : 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 ; 如果接受指定, 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2017 年 10 月 12 日, 上述专家确认, 同意接受指定, 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7 年 10 月 12 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 被投诉人及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 确定由杨安进先生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同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2

根据 程序规则 的规定, 专家组应于成立的 2017 年 10 月 12 日起 14 日内即 2017 年 10 月 26 日前 ( 含当日 ) 就本案争议作出裁 决 二 基本事实 ( 一 ) 关于投诉人本案投诉人为万多酒业有限公司 ( CANTINA SOCIALE DI VICOBARONE SOCIETA COOPERATIVA AGRICOLA), 地址为意大利皮亚琴察, 齐亚诺皮亚琴蒂诺, 克里塔街 60 号 [VIA CRETA 60, CAP 29010, ZIANO PIACENTINO(PC), ITALY] 本案中投诉人的代理人为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的王淼 ( 二 ) 关于被投诉人根据争议域名注册时注册人所提供的信息, 本案被投诉人为康廷万多 ( 青岛 ) 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一路 2-1 号 A12 本案被投诉人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通过注册服务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n, 本案审理时该域名到期日为 2018 年 8 月 20 日, 目前状态为已冻结 三 当事人主张 ( 一 ) 投诉人的主张投诉人成立于 1960 年, 是意大利著名的红酒生产商, 其在意大利和包括亚洲在内的世界范围内经营并注册了大量商标, 公司网址为 www.cantinavicobarone.com 多年来, 投诉人通过被投诉人的股东青岛朗维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经销商在中国大陆大量销售 CANTINA DI VICOBARONE 品牌的红酒并大量 3

宣传使用包含 cantina vicobarone 字样的商标和企业名称, 使得投诉人及其品牌产品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 被投诉人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 其股东包括意大利人 GIUSEPPE PAPETTI 和青岛朗维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下称 青岛朗维公司 ) 其中, 意大利人 GIUSEPPE PAPETTI 为被投诉人的董事, 其曾负责维护被投诉人股东青岛朗维公司与投诉人之间的商务关系 于洪杰 (Andrew Yu) 为青岛朗维公司的股东和监事, 也是被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投诉人向青岛朗维公司售卖了大量的红酒, 由其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 青岛朗维公司在 2012 年和 2013 年间大量向投诉人订购红酒 其中, 青岛朗维公司的联络人为被投诉人股东 GIUSEPPE PAPETTI, 订单下达人为于洪杰 (Andrew Yu) 投诉人与青岛朗维公司曾于 2013 年和 2014 年签订了两份销售协议, 投诉人授权青岛朗维公司在中国独家销售或非独家销售投诉人生产的红酒 其中, 于洪杰 (Andrew Yu) 代表青岛朗维公司签字 2017 年 7 月份, 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 并匿名联系了该域名注册时所留联系邮箱 1105881163@qq.com, 希望能够以合适的价格获得该域名, 但被投诉人以 10,000 欧元的高价格才愿意转让被投诉域名, 这是投诉人所不能接受的 基于下述理由, 投诉人认为其投诉符合 解决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理应得到支持 :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 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首先, 投诉人享有企业名称权 字号权 未注册商标权 域名权 投诉人享有在先企业名称权, 投诉人意大利文注册企业名称为 CANTINA SOCIALE DI VICOBARONE SOCIETA COOPERATIVA AGRICOLA 或 CANTINA DI VICOBARONE 投诉人享有在先字号权 在投诉人意大利文企业名称 CANTINA SOCIALE DI VICOBARONE SOCIETA COOPERATIVA AGRICOLA 中, SOCIETA COOPERATIVA AGRICOLA 为意大利 4

公司的组织形式, CANTINA SOCIALE DI VICOBARONE 为投诉人字号, 投诉人对此享有字号权 投诉人享有在先未注册商标权 投诉人长期在中国使用 CANTINA DI VICOBARONE 商标, 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投诉人对此享有未注册商标的权益 投诉人享有在先域名权 投诉人于 2000 年 12 月 21 日注册了 cantinavicobarone.com 域名, 该域名一直为投诉人所有 投诉人长期商业性使用该域名 其次,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足以造成混淆 字号 CANTINA SOCIALE DI VICOBARONE 构成了投诉人名称的主要识别部分, 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在主要识别部分 CANTINA SOCIALE DI VICOBARONE 中, 相对于 CANTINA VICOBARONE, SOCIALE DI 意为 社会的, 其显著性和识别性相对较弱 因此在投诉人意大利文全称中, CANTINA VICOBARONE 最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被投诉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n 的主要部分为 cantina vicobarone, 其与投诉人企业名称中的主要识别部分构成高度近似, 且与最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部分完全相同 同时, cantina vicobarone 与投诉人长期使用的商标 CANTINA DI VICOBARONE 构成高度近似甚至相同 在意大利文中, DI 相当于中文的 的, 因此完全可以忽略 被投诉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n 的主要部分 cantina vicobarone 与投诉人在先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om 的主要识别部分完全相同 综上, 争议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n 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域名产生混淆, 使得其误以为该域名来源于投诉人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5

被投诉人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 其股东包括意大利人 GIUSEPPE PAPETTI 和青岛朗维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在与投诉人进行经销合作之前, 被投诉人和意大利文名称 CANTINA VICOBARONE 没有任何关系, 对此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在与投诉人接触后, 被投诉人才通过邮件信函 发票等接触到标有 CANTINA VICOBARONE 字样的信息 因此, 被投诉人对 CANTINA VICOBARONE 不享有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作为投诉人曾经的商业合作方的关联公司, 抢注并使用 cantinavicobarone.cn 域名具有恶意 首先, 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 误导公众 考虑到投诉人企业名称和字号在中国大陆地区葡萄酒行业的知名度以及在先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om 的存在, 相关公众很可能误以为该域名所显示的网站指向投诉人或者与投诉人有一定联系, 而事实上,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股东青岛朗维公司目前均不存在商业合作关系 被投诉人的行径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声誉, 破坏了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使用投诉人商标, 被投诉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 使得相关公众将被投诉人及其产品与投诉人关联起来, 从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其次, 被投诉人注册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该域名,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域名后, 并没有实质性使用该域名, 仅在域名网页上展示了一张与投诉人使用的商标相同的图片和被投诉人股东青岛朗维公司联系方式的信息 投诉人曾与被投诉人注册邮箱联系, 希望被投诉人能够以适当价格将其转让 但被投诉人要求非常高的转让价格 ( 至少 10,000 欧元 ) 6

可见被投诉人注册被投诉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该域名, 以获取高额的不正当利益 第三, 被投诉人股东青岛朗维公司违反了与投诉人之间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投诉人与青岛朗维公司 2014 年的非独家经销协议第 9 条第 4 款载明 : 买方保证, 买方不会开展任何直接或间接侵犯卖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也不会从事任何针对卖方的不正当商业竞争的行为 被投诉人是其股东青岛朗维公司的关联公司, 鉴于两公司之间的股东 董监高高度混同, 可以得出被投诉人具有抢注投诉人域名的恶意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本案争议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n 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 证据 1: 授权委托文件 ; 证据 2: 投诉人身份信息文件 ; 证据 3: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 证据 4: 涉案争议域名的 whois 信息文件 ; 证据 5: 被投诉人企业信息报告 ; 证据 6: 被投诉人股东青岛朗维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报告 ; 证据 7: 投诉人 cantinavicobarone.com 域名的 whois 信息文件和官方网站截图画面 ; 证据 8: 投诉人 2014 年在中国支出的展费 ; 证据 9: 投诉人与青岛朗维公司 2013 年的独家经销协议 ; 证据 10: 投诉人与青岛朗维公司 2014 年的非独家经销协议 ; 证据 11: 投诉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部分发票信息 ; 7

证据 12: 投诉人匿名购买被投诉域名的邮件通信 ; 证据 13: 投诉人收到的青岛朗维公司 2012 年的订单 ; 证据 14: 投诉人收到的青岛朗维公司 2013 年的订单 ( 二 ) 被投诉人的主张针对投诉人的上述投诉主张, 被投诉人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答辩, 未提出反对意见, 亦未提供反驳证据 四 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 解决办法 程序规则 及 补充规则 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 解决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 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 ( 一 )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 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 ( 二 )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 ( 三 )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 第九条规定,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 ( 一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 ( 二 )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8

或者标志 ; ( 三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 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 误导公众 ; ( 四 ) 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 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 ( 一 )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1. 关于投诉人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专家组认为, 根据 解决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 投诉人对其主张权利的名称或标志应当享有民事权益, 是其投诉能够得到支持的前提 而 解决办法 所规定的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一般应指域名注册时已经存在的在先民事权益 本案中的在先权益是指在争议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n 注册日期 ( 即 2015 年 8 月 20 日 ) 之前已经在中国存在的相应合法民事权益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 2 中的信息表明, 投诉人成立于 1960 年, 自 1963 年开始营业 投诉人在使用企业全称 CANTINA SOCIALE DI VICOBARONE SOCIETA COOPERATIVA AGRICOLA 之外, 还广泛使用带有 Cantina di Vicobarone 或 CANTINA DI VICOBARONE 字样的企业简称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 7 中关于域名注册的信息表明, 投诉人注册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om 时, 使用的名称即为其简称 Cantina di Vicobarone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 9 证据 10 中的信息表明, 投诉人在与相关中国商业合作伙伴签约时, 亦直接以 CANTINA DI VICOBARONE 简称指代投诉人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 13 证据 14 中的信息表明, 投诉人在与相关中国商业合作伙伴进行贸易时, 在订单中以 Cantina di Vicobarone S.C. 指代投诉人 前述证据 7 中的域名注册时间为 2000 年, 证据 9 证据 10 分别形成于 2013 年 2014 9

年, 证据 13 证据 14 分别形成于 2012 年 2013 年, 均早于涉案域名注册日期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 7 中关于投诉人网站的信息表明, 投诉人网站内容中, 在介绍投诉人公司情况 网页底部版权声明等处, 亦多次将投诉人简称为 Cantina di Vicobarone 鉴于该网站对应的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om 的注册时间早于涉案争议域名注册时间, 在被投诉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 可以合理推定, 投诉人网站的前述内容在涉案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即已存在 由此可见, 无论是投诉人自身, 还是其相应的中国商业合作伙伴, 均普遍认可 Cantina di Vicobarone 或 CANTINA DI VICOBARONE 为投诉人的简称, 可以直接用于指代投诉人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 7 证据 11 中的信息表明, 上述 CANTINA DI VICOBARONE 名称还由投诉人通过网站 产品包装 账单发票等形式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使用, 使用地域包括中国, 从而为相关人群所知晓, 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 合法性提出异议或反证 专家组据此认定, Cantina di Vicobarone 或 CANTINA DI VICOBARONE 作为投诉人的简称, 与投诉人身份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关联, 投诉人对 Cantina di Vicobarone 及 CANTINA DI VICOBARONE 理应享有基于该企业简称的相关民事权利 基于此, 专家组确认, 投诉人对标志 Cantina di Vicobarone 及 CANTINA DI VICOBARONE 享有基于前述企业简称的合法在先民事权利 另外,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 7 中的信息表明, 投诉人还自 2000 年起注册了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om 不过, 鉴于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基于其企业简称而对 Cantina di Vicobarone 及 CANTINA DI VICOBARONE 享有在先民事权利, 故专家组对投诉人基于域名而主张的在先民事权利不再赘述 10

2. 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涉案争议域名是 cantinavicobarone.cn, 其域名识别部分为 cantinavicobarone, 该识别部分与投诉人上述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标志 Cantina di Vicobarone 及 CANTINA DI VICOBARONE 相比,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三点 : 一是部分英文字符大小写上的差异 ; 二是在域名识别部分没有空格 ; 三是在企业简称中有字符 di 或 DI 专家组认为, 英文字符的大小写之间存在唯一 确定的对应关系, 字符的大小写并不影响其读音和含义, 网络域名的使用亦不区分英文字符的大小写, 两者可以通用, 前述差异无论在字形 发音和含义上均不足以使具有一般注意力的相关公众对两者进行明确的实质性区分 字符间的空格对字符的形状 发音和含义无显著影响, 并未因此而产生新的含义 ; 同时, 众所周知, 由于域名格式的使用习惯, 通常不会在域名中使用空格, 即使在实践中分开使用的字符, 在域名中字符之间通常不使用空格符 关于企业简称中的字符 di 或 DI, 在意大利文中相当于中文的 的, 其字符数量相比其它部分非常少, 在发音和表意上均处于非常从属的地位, 对识别性的影响力较弱 因此, 上述三点差异并不足以导致域名识别部分 cantinavicobarone 与投诉人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字符 Cantina di Vicobarone 及 CANTINA DI VICOBARONE 之间在音 形 义上产生实质性区别 除上述差别外, 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与投诉人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字符 Cantina di Vicobarone 及 CANTINA DI VICOBARONE 并无实质性差异 基于上述分析, 专家组认定, 涉案争议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n 与投诉人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标志 Cantina di Vicobarone 及 CANTINA DI VICOBARONE 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 11

近似性 综上, 专家组认为, 投诉人的投诉符合 解决办法 第八条第 ( 一 ) 项规定的条件 ( 二 ) 关于被投诉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本案中, 投诉人明确表示, 被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是在与投诉人接触后, 才通过邮件信函 发票等接触到标有 CANTINA VICOBARONE 字样的信息 被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相关权利或合法权益的依据, 没有任何依据足以让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因此, 专家组认定, 投诉人的投诉符合 解决办法 第八条第 ( 二 ) 项规定的条件 ( 三 ) 关于恶意根据 解决办法 第九条第 ( 一 ) 项规定, 如果认定被投诉人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即可判断被投诉人具有恶意 本案中, Cantina di Vicobarone 及 CANTINA DI VICOBARONE 并非通用名称或者词典词汇, 在汉语拼音中亦无对应含义, 是投诉人臆造的组合词, 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或理由使专家组确信其注册或使用涉案争议域名的合理性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 12 中的信息表明, 邮箱 1105881163@qq.com 的控制人向投诉人明确表示出售涉案争议域名, 而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 4, 被投诉人注册涉案争议域名时使用的邮箱就是 1105881163@qq.com, 故在被投诉人未予否认亦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 该要约出售涉案争议域名的行为可以合理推断为被投诉人的行为 12

在此情况下, 专家组认为, 可以合理推断被投诉人注册涉案争议域名的行为就是为了向包括投诉人在内的潜在买家以出售或出租的方式转让涉案争议域名 同时, 鉴于投诉人基于企业简称等民事权利而对 Cantina di Vicobarone 及 CANTINA DI VICOBARONE 享有合法在先权利, 而被投诉人对 Cantina di Vicobarone 或 CANTINA DI VICOBARONE 不享有任何权利, 因此, 被投诉人转让涉案争议域名的获利缺乏合法依据, 并将因此损害投诉人对 Cantina di Vicobarone 及 CANTINA DI VICOBARONE 享有的合法在先权利, 属于不正当获利 综上, 专家组认为, 根据 解决办法 第九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可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具有恶意 综合本部分上述论述, 专家组认定, 投诉人的投诉符合 解决办法 第八条第 ( 三 ) 项规定的条件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符合 解决办法 第八条第 ( 一 )( 二 )( 三 ) 项规定, 根据 解决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 对于投诉人的投诉未发现应该驳回的事实和理由, 其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五 裁 决 基于上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人的主张, 本案专家组裁决 :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n 的投诉成立, 争议域名 cantinavicobarone.cn 转移给投诉人万多酒业有限公司 ( CANTINA SOCIALE DI VICOBARONE SOCIETA COOPERATIVA AGRICOLA) 独任专家 : 二 О 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