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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续保 7.2 意外伤害 7.3 毒品 7.4 酒后驾驶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6 无有效行驶证 7.7 机动车 7.8 净保险费 7.9 有效身份证件 [ 本页内容结束 ] 2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附加险合同 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合同 以下简称为 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主险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您支付的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 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 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 中 小学学生或幼儿园注册的幼儿, 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除另有约定外,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 ( 见 7.1) 本保险,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您办理续保手续, 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相应保险费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为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 ( 见 7.2) 导致身故的,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 无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3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7.3);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5),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7.6) 的机动车 ( 见 7.7);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见 7.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 7.9);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4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除另有约定外,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 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5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 6.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险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 释义 7.1 续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同一险种, 且新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 日 7.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6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7.6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取得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7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8 净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 (1-35%) 7.9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 本页内容结束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