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法律责任附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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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 配备总审计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 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聘任以及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 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 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法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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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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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s on the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ing of the Main Party Cad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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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 调查研究 综合分析 专业判断 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聘任 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 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 不断更新专业知识, 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条内部

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 干涉, 不

内部资料 妥善保管 审计工作有关文件汇编 安徽省教育厅 2017 年 11 月 - 1 -

汇编资料 V201301

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内部审计监督, 切实保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和 宁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内部审计监督, 切实保证公司

审计制度和经营管理的要求,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 忠于职守, 依法独立审计 客观公正 廉洁自律 保守秘密 第十条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审计 或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 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

河南省审计机关

和完整, 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 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 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审计工作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第五条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门, 在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同时接受上级单位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及定期工作报告, 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督导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统筹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审核年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八条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 内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 任职条件的行为, 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内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 稳定的人员结构, 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并保证审计人员所学的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胜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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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提交职能性报告包括 : 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重大事项或问题的专题报告 审计委员会专门要求的其他报告等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监察审计部通过多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 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 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 等文件要求, 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增强内部约束机制,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 号, 以下简称两办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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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 作风正派, 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 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 制度, 精通审计业务, 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三章权限与职责第六条公司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 保障内部审计部门拥有履行

立地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开展审计工作, 出具审计报告, 发表审计意见, 作出审计决 定, 不受其它单位 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职能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者权力机构安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和分支机构一般不设内部审计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 三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 ( 一 ) 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 ( 二 ) 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 ( 三 ) 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

( 一 ) 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 二 ) 审计部是公司设立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 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 依照国家相关法规 政策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各类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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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股份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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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 四 ) 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 ; ( 五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 六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

( 四 ) 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 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会议议案

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部将发现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异常事项 改进建议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

目录 章节 标题 页码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3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4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具体实施 5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6 第七章 附则 7

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公司审计机构归口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对内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对外接受国资委 国家审计署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 监督和管理, 并协助外部专门审计机构开展相

一、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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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伊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 ( 选调 ) 面试成绩 准考证号报考部门名称报考职位名称部门代码面试成绩 伊春市纪委监委 科员 伊春市纪委监委 科员 伊春市纪委监委 科员 2019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认真组织好内部审计工作, 及时发现问题, 明确经济责任, 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防范风险,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理, 分级分层次实施 公司设立审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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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 应当回避 ( 五 ) 内部审计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考评和后续教育以及必要的进修和培训,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总体要求 : ( 一 )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

附件 广西医科大学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管机制,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规范审计行为, 根据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发办 号 )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教财 号 ) 党政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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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 : 第 2 页共 6 页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保证审计质量, 明确审计责任, 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 服务 促进和保障作用, 制定本制度 ; 1.2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通过监督和评价集团公司成员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 促进规范集团公司

粤教审〔2015〕号

夊地集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55:43)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岗位上管理运用其管辖范围内的资金 资源 资产过程中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 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检查 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经济责任审计应

资产负债表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1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2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3 第五章内部审计内容...5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7 第七章审计资料及报送...11 第八章审计问题的反馈与整改...11 第九章审计档案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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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 公司 范围内的子公司均应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监事会的指导,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检查 监督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年度审计计划由董事会批准 ; 内部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北化大校办发 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公司拟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部分条款, 修订 对照如下 : 修订前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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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 应当诚实 守信, 不应有下列行为 : ( 一 ) 歪曲事实 ; ( 二 ) 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 ( 三 ) 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 ( 四 ) 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

附件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根据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 审经责发

过内部审查 考核, 具备一定职业胜任能力 ( 各审计岗位具体任职要求见审计部岗位说明书 ) 第七条从事审计工作,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素质 : ( 一 ) 热爱审计工作, 具有敬业精神 奉献精神和职业道德 ; ( 二 ) 坚持原则 品行端正, 无违规违纪记录 ; ( 三 ) 掌握审计业务相关的专业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加强对直属高校 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驻外教育机构参赞的管理监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

华师〔2008〕43号

沪国资委统[2009]71号

导下,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依照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 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当遇有重大 复杂的审计项目任务时, 有权要求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组成专项审计组 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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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情况报告制度, 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加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健全审计干部培养和管理机制, 合理配置审计力量 -- 坚持依法有序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审计工作制度创新, 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破解改革难题, 依法有序推进 重大改革措施需要取得法

党政办公室 科员 进入面试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便民服务中心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3 64

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工作进行阻 挠 打击和报复, 违者将严肃处理, 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 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 妨碍公正的, 应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提请回避 ; 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 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客观独立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 :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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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092 司法论坛 一 常见的证据保全对象 windowsxp office2003 ( ) ( ) : : 二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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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 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 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同时, 审计部接受中航工业集团公司审计部的业务指导,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完成相关任务 第六条按照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第三章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 一 )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 ( 二 )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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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 拘留 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 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 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 依照规定出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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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法律责任附则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 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提高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 国有资源的使用效益,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促进全面深化改革, 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促进反腐倡廉, 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构建集中统一 全面覆盖 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全国审计领域重大事项由中央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地方各级审计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 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重大事项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审计机关 第三条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国家的事业组织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 含金融机构 ), 其他管理 分配和使用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 国有资源的单位, 以及其主要负责人, 属于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 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 效益情况, 其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 权限和程序, 进行 2

审计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必要时,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应当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 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 3

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经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 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人员, 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 业务精通 作风务实 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机关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 不得干预 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4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不得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 其他负责人的任免, 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下级政府, 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 含金融机构 )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管理 开发 利用国有自然资源以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和其他财 5

政收支情况,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 含金融机构 ) 的财务收支,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 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 决算以及有关建设 运营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 资金的财务收支,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 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纪检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 国家的事业组织 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 含金融机构 ) 的主要负责人, 6

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以及各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 ( 单位 ) 主要负责人, 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 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以及有权机关交办的事项,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以及新情况 新问题 新趋势的, 应当及时反映, 分析原因, 提出审计建议 第三十三条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 审计署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总理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本级审计委员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 财务隶属关 7

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可以组织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 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审计对象及时 准确 完整提供财务 会计资料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 管理等资料, 包括管理 储存 处理和应用的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审计对象不得拒绝 拖延 谎报, 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的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 会计资料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 管理等资料,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和信息系统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 有权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 协助审计机 8

关工作, 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 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 负责人批准, 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管理 分配和使用的公共资金违反国家规定流向其他单位 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 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 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 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权查询有关单位 个人的相关账户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 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不得转移 隐匿 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有权予以制止 ; 必要时, 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 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 负责人批准, 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有权予以制止 ; 制止无效的, 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 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 负责人批准,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已经拨付的, 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9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取得的审计对象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需要向审计对象核实有关情况的, 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网络互联, 给本单位信息系统配置标准化数据接口, 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实施网络互联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规定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 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并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告知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四十二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可以审查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 检查现金 实物 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 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 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者审计机关的介绍信 10

第四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 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审计对象征求意见 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对其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并对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 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 处罚的,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处罚 ; 涉嫌违纪违法的, 移送有关机关 单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时, 可以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 ( 一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 ( 二 )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 ( 三 )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四 )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五 ) 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时, 可以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 ( 一 ) 警告 ; 11

( 二 ) 通报批评 ; ( 三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审计对象和有关主管部门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 ; 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 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但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律 法规规定不予公布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条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整改情况作为考核 任免 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 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 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后, 向社会公布整改结果 12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十二条对审计机关移送的事项, 有关机关 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第六章 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单位,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 中型企业 ( 含金融机构 ) 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设置总审计师 ; 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根据需要, 经批准可以设置总审计师 总审计师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工作 第五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 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有关要求, 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内部控制和有关经济活动, 以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 进行审计 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 保障其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13

第五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注重发挥社会审计的积极作用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 审计机关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五十七条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实施审计的, 应当遵循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社会审计机构接受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单位的委托实施审计的, 应当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审计对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并可以要求其主要负责人督促改正 ; 拒不改正的, 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 一 ) 拒绝 阻碍审计机关检查 调查的, 或者拒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电子数据分析的 ; ( 二 ) 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的规定的, 或者拒绝 拖延提供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 ( 三 ) 拒绝 拖延就审计涉及的事项反映情况的, 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 ; ( 四 )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转移 隐匿 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 14

( 五 ) 拒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的, 或者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时弄虚作假的 ; ( 六 ) 其他不配合审计监督的行为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的, 由审计机关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五十九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 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内监督 国家机关监督 民主监督 司法监督 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六十二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预算执行 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应当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署的预算执行 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外部专业人员的审计 第六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应当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六十四条中央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

和地方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其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党政机关 国有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 依照本法和党中央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审计工作的规定,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经批准, 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可以对军民融合发展有关事项实施联合审计 第六十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994 年 8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同时废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