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处发文 西交研 2019 14 号 西安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硕士招生工作管理, 进一步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规范化 科学化 制度化, 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 保证研究生招生质量和复试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教育部 省招办相关文件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 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 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 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条复试工作原则 ( 一 ) 坚持立德树人 始终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根本标准, 牢固树立考试招生也是育人的理念, 切实做好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 ; ( 二 ) 坚持科学考查 在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考查基础上, 通过多样化的考查方式, 突出对专业素质 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
( 三 ) 坚持公平公正 做到政策透明 程序公正 结果公开 监督机制健全, 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 ( 四 ) 坚持客观评价 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 相关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第四条复试录取工作由学院 ( 部 中心 ) 自行组织 复试的时间 地点 内容 方式 成绩使用办法 组织管理 录取办法等由学院 ( 部 中心 )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全部复试录取工作应在 3 月底前完成 第五条复试内容应主要包括 : 专业考核 ( 含实践能力 ) 综合素质考核 ( 心理测试 ) 英语听力和口语 综合面试( 含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 等 会计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 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 第六条复试中个考核内容所占比例由各学院 ( 部 中心 ) 自行确定 复试成绩为专业考核 ( 含实践能力 ) 英语听力和口语 综合面试等考核成绩按权重求和, 以百分制计算, 其占总成绩的比例控制在 40%-50% 初试加复试总成绩应按照各学院( 部 中心 ) 确定并公示的公式进行计算 其中综合素质考核 ( 心理测试 ) 结果作为面试参考, 不计入复试成绩 会计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 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 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学校招生领导小组 ( 工作委员会 ), 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复试录取工作的规定, 部署复试录取工作, 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九条各学院 ( 部 中心 ) 成立由院长 ( 或书记 ) 任组长, 书记 ( 或院长 ) 主管副院长 副书记 学科带头人 教学秘书等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小组, 负责依据本规定研究制定发布复试录取细则, 本单位招生计划二次分配, 并组织复试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录取 监督 受理申诉等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 ( 部 中心 ) 以系所或学科 ( 种类 ) 为单位具体实施复试 录取等相关工作, 成立若干复试小组进行综合面试, 实行组长负责制, 每个小组不得少于 7 人, 设组长 秘书各一名, 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查, 秘书做好相关面试情况记录 材料整理和保管 专业学位协同培养育人项目招生面试中须有企业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复试巡视工作组, 按照本规定要求, 对各学院 ( 部 中心 ) 复试工作进行全程巡视, 各学院 ( 部 中心 ) 须自觉接受巡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命题及安全保密第十二条各学院 ( 部 中心 ) 在招生工作小组领导下, 按照招生目录公布的大纲和科目 ( 含英语听力和口语 ) 组成命题小组, 按照 关于做好 2019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通知 西交研
2018 208 号文件要求做好各类试题的命制工作 命题小组至少由两位政治素质好 责任心强 教学经验丰富 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 其中一位为组长, 组长必须对所命试题 答案进行认真审核, 确保无误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复试试题及标准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 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命题人员姓名 各类试题 面试教师名单及分组 考生分组名单等要对外保密, 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招生计划二次分配第十四条各学院 ( 部 中心 ) 结合本单位学科和研究院建设的实际需要, 在充分征求研究生导师意见的基础上, 科学 合理 公平地制定研究生计划二次分配方案, 经学院 ( 部 中心 ) 招生工作小组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各学院 ( 部 中心 ) 须用不低于本单位 10% 的招生计划奖励生源质量优 指导过程好 成果产出大 培养效率高的导师和学科团队 计划二次分配时应优先向创新港研究平台建设工作优秀的团队进行倾斜 第十六条各学院 ( 部 中心 ) 要落实各类专项计划, 切实保障新引进人才的招生计划 四大奖励计划 ( 大团队 大平台 大项目 大成果 ) 和强军计划等专项计划 第十七条各学院 ( 部 中心 ) 的计划二次分配方案及奖励计划
的奖励范围 方案和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复试第十八条学校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及招生计划, 学术型学位按学科门类或学科, 专业学位按种类或领域划定基本复试分数线 对于生源特别充裕的学科, 学院 ( 部 中心 ) 可按照不低于差额复试比例 120%, 在学校复试线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复试分数线 第十九条各学院 ( 部 中心 ) 须制定复试录取工作细则, 细则应包括复试分数线 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所占比例 复试流程 总成绩计算办法 录取办法 注意事项等, 并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 场地 设备等 制定的复试录取细则须报研招办审核备案, 并最迟在复试前一周在本院网页上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复试前, 学院 ( 部 中心 ) 应根据复试名单 考生信息等资料, 委派专人审查考生有效居民身份证 学历证书 准考证 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 并保留往届考生毕业证复印件,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 不得参加复试 第二十一条学术学位 专业学位考生的复试工作应分别进行 学院 ( 部 中心 ) 应就复试政策, 组织对复试考生进行宣讲和解读或向复试考生发放有关复试注意事项 复试工作须全程录音 录像, 学院 ( 部 中心 ) 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院 ( 部 中心 ) 须选派经验丰富 业务水平高 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 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 业务 纪律等
方面的培训, 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评判规则和标准, 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 责任, 规范复试工作行为 所有参与复试工作人员均须签订工作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考生须达到报考学院 ( 部 中心 ) 的复试分数线方可参加复试 强军计划 单独考试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考生达到学校复试线可直接进入复试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 ( 部 中心 ) 应严格按照研究生院下达的符合复试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进行初试总分加分, 对加分考生进行公示, 并注明加分项目, 按加分后的成绩计算总成绩 有关加分项目及加分政策以教育部当年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复试中, 专业考核以笔试为主, 考试时间一般不少于 2 个小时, 英语听力考核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 应选择标准化考场进行 ; 英语口语测试一般在面试中进行 第二十六条学院 ( 部 中心 ) 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学科 ( 种类 ) 特点, 研讨制定综合面试考查内容及评判标准, 科学设计面试环节, 同一学科 ( 种类 ) 各面试小组的面试方式 时间 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面试中应充分考虑考生综合素质测试 ( 心理测试 ) 结果, 全面考核考生的培养潜质 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 20 分钟 第二十七条考生及面试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面试场所 面试期间, 面试人员不得随意离开面试现场 第二十八条面试小组成员根据考生的面试情况独立评分, 秘书
要对面试过程做详细记录, 组长和秘书统计考生得分情况, 由组长 面试组成员 秘书分别签名后留档保存, 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 任何人不得改动 面试结束后, 所有面试材料 ( 含面试评分表 复试记录表 ) 交研招办 第六章校内调剂第二十九条我校全日制学术学位 专业学位均不接收校外调剂,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工商管理专业 (1251)EMBA 方向接收校外调剂 对于生源有缺口的学科 ( 种类 ), 学院 ( 部 中心 ) 可根据下述调剂原则制定具体调剂办法进行校内调剂 调剂方案须经研招办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调剂基本条件 ( 一 ) 须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 二 ) 原则上调剂仅限于同一学科门类的专业 ( 三 ) 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 四 ) 初试成绩须同时达到报考学科 / 专业学位种类和拟调入学科 / 专业学位种类的复试分数线 ( 五 ) 在满足上述条件下, 全日制可向非全日制调剂, 调剂后须按非全日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六 ) 医学其他专业 ( 含医学学术学位 ) 的考生, 不得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1051) 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1052) 调剂 ( 七 ) 调剂应严格执行国家 学校政策规定, 不得按单位 行业
地域 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调剂生源范围 第三十一条调剂程序 ( 一 ) 达到学校复试线, 未达到学院复试线或复试未被录取的考生, 可申请在校内调剂 达到学校复试线, 未达到学院复试线的考生, 可申请参加第一志愿学院组织的专业考核, 考核成绩可供调剂使用 ( 二 ) 生源有缺额的学院应及时在本院网页及研招网发布调剂通知, 内容应包含接收调剂的专业 调剂要求 ( 专业和成绩要求 ) 报名时间 调剂系统网址等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登录学校调剂系统进行报名, 一次只能填报一个志愿 如果调剂不成功, 可继续申请下一个单位 ( 三 ) 学院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定的条件对报名调剂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确定调剂复试名单后组织复试 调剂复试须统一组织 实行差额择优录取 ( 四 ) 跨院调剂录取的考生, 由调剂学院向研招办报送录取名单后, 并通知调剂录取考生, 按约定时间登录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调剂系统办理网上调剂手续 调剂录取的考生占录取学院的招生名额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向校外调剂, 待国家分数线公布后, 按教育部调剂系统流程进行 第三十二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向校外调剂, 待国家分数线 公布后, 按教育部调剂系统流程进行
第七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第三十三条各学院 ( 部 中心 ) 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认真做好拟录取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 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由各学院 ( 部 中心 ) 招生工作小组负责, 学院 ( 部 中心 ) 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具体组织实施, 内容应包括考生政治态度 思想表现 道德品质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三十四条招生学院 ( 部 中心 ) 向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发放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 由考生所在单位依据现实表现如实填写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加盖政工部门公章后, 返回各学院 ( 部 中心 ) 招生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进行全面审查, 必要时可直接与考生进行面谈或派人外调, 进一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 第八章体格检查第三十五条体检工作由研究生院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 校医院具体负责实施, 参照教育部 原卫生部 中国残联印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教学 2003 3 号 ) 要求, 按照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 教学厅 2010 2 号 ) 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体检项目及标准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九章录取第三十六条各学院 ( 部 中心 ) 严格按研究生院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各类计划不得相互挪用, 不得突破 专项计划不得挪用 未完成的各类计划指标, 须第一时间退回研招办 第三十七条凡在当年招生目录上公布的导师, 均有招生资格 每位导师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 4 名, 其中学术型不超过 3 名 新聘导师首次招收硕士研究生时, 招生人数不超过 2 名 各学院 ( 部 中心 ) 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限定范围内对导师的年度招生人数做出规定 所有导师包括获得专项计划 ( 含奖励计划 ) 的招收人数不得突破以上限额 第三十八条各学院 ( 部 中心 ) 要充分考虑导师梯队建设, 扶持年青导师的成长与发展, 尽量保证有课题 项目的年青导师招到学生, 招生名额紧缺的单位, 也可按周期对年青导师招生给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学术型 专业学位考生的录取工作应分别进行, 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录取并经学院 ( 部 中心 ) 招生工作小组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 拟录取考生与导师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 第四十条复试录取工作应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在复试中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残疾考生参加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本年度已经录取的推荐免试生, 在本次录取中只确定导师及奖助金等级, 其他信息均不得做更改 ; 保返生不占本年度招生计划, 直接进入学籍在校库 第四十二条所有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 入学前必须确定导师
被录取研究生 导师均须在录取登记表上签字, 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特殊情况需要代签的, 须进行书面委托 各类协议书 调档函由研究生院统一制定, 学院 ( 部 中心 ) 发放 第四十三条录取为协同培养育人项目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签订协同培养协议书 ;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 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 拟录取的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 第四十四条有博士点的学科, 录取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按照硕博贯通进行培养, 具体参照 西安交通大学学术型硕士博士贯通式培养实施办法 ( 西交研 2017 93 号 ) 文件执行 第十章录取检查第四十五条各学院 ( 部 中心 ) 通过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录取工作, 研招办审核通过后, 按规定格式打印纸质版返学院 ( 部 中心 ) 核查, 并经学院 ( 部 中心 ) 主管领导签字 加盖学院 ( 部 中心 ) 公章后报送研招办备案 第四十六条各招生学院 ( 部 中心 ) 应严格按照当年录取工作进程所规定的时间提交录取考生名单 各类培养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章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学院 ( 部 中心 ) 应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本着信息 准确 程序规范 发布及时的原则, 在复试 录取阶段, 应提前在本
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 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参加复试考生名单 ( 包括考生姓名 考生编号 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 ) 和拟录取考生名单 ( 包括考生姓名 考生编号 初试成绩 复试成绩 总成绩等信息 ), 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未经公示不得录取 第十二章复试监督复议与违规处理第四十八条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学院 ( 部 中心 ) 招生工作小组组长为复试录取工作直接责任人, 与研究生院签订 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负责协调本单位复试录取各项工作 ; 第四十九条各学院 ( 部 中心 ) 招生工作小组与对复试过程的公平 公正 公开负全责 各单位分党委要充分发挥主体监督职责, 对本单位复试工作进行全程 全面 有效的监督, 对复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现象及时发现 及时处理, 抓早抓小 防微杜渐 第五十条各招生学院 ( 部 中心 ) 要认真落实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 ( 教学 2008 1 号 ) 及我校 关于开展考研辅导活动自查的通知 等的要求, 开展对复试辅导培训, 或提供场所和设施给其他机构进行相关辅导活动, 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学生参与复试辅导及出售相关复习材料等现象进行自查 自纠, 如有发现, 要坚决清理取缔, 否则一经查实, 将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有关学院 ( 部 中心 ) 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学院 ( 部 中心 ) 应建立复议制度, 保证投诉 申
诉渠道畅通 受理投诉和申诉应规定时限, 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 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 ; 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 应当由学院分党委进行调查, 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由院招生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第五十二条对在复试工作中违规 违纪的考生 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查证属实的, 视具体情况, 由学校 学院 ( 部 中心 ) 分党委分别进行提醒谈话 批评教育等 ; 情节严重的按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教育部令第 33 号 ) 严肃处理 ; 构成违法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复试过程中各种材料 : 录音 录像资料, 专业考核试题 试卷, 英语听力试题 试卷, 面试试题 评分记录表 复试记录表 命题责任书 工作责任书等相关资料必须留存备查, 保存时间不少于 1 年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奖助金, 按照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 ( 西交研 2017 89 号 ) 执行 第五十五条校内其他有关复试 录取政策和程序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 西安交通大学硕士生招生录取复试 主送 : 各招生学院 ( 部 中心 ) 研究生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