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接触器节能认证规则 本认证规则版权归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 法律要求除外 ) 关于产品认证更多信息, 请登录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或与以下地址联系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 33 号邮编 :100048 电话 :010-68437373 网址 :http://www.cqm.cn E-mail:pct@cqm.com.cn 0 前言本规则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发布, 发布日期为 :2013 年 8 月 15 日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一次修订, 修改的内容为 : 格式调整 1 认证范围本认证规则适用于交流接触器节能认证及能源效率等级一级认证 适用于额定频率 50Hz, 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 1140V, 额定工作电流 9A~630A 的接触器 不适用于外加节电装置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接触器及半导体接触器 2 认证依据标准及认证模式 2.1 认证依据标准 GB 21518-2008 交流接触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XG1-2008 2.2 认证模式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环节 : 认证委托与受理 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检查 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证书到期复评 一般情况下送样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必要时在工厂检查时实施抽样 3.1 认证申请与受理原则上以生产者明示的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一个型号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生产者 同一型号产品, 生产企业 ( 场所 ) 不同时, 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但对不同生产企业 ( 场所 ) 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符合免检条件的可不作实物检验 3.1.1 申请认证所需文件资料 (1) 认证申请书除填写 认证申请书 相关信息外, 还应按申请书中要求提供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 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如有 ),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 ( 如有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如有 ) 等资料 (2)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包括申请认证产品信息 工艺流程 关键部件材料清单 组装结构图等, 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及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相关检验报告 3.1.2 认证受理认证机构收到委托人的认证申请资料, 对基本符合要求的, 发出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 签认证合同书 ; 1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及时通知委托人及时补充或修改 ; 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 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3.2 产品检验 3.2.1 送样认证委托人在收到认证机构的送样通知单后, 应在 15 天内将样品送至认证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 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按产品检测单元送样, 每个认证单元送样 1 台 样品应是设计定型并批量生产的产品并与申请产品在同一生产线生产, 型号相同 3.2.2 检验项目及检验结论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 GB 21518-2008 交流接触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中能效一级的要求 具体要求如表 1 表 1 检验项目和要求额定工作电流 I/A 吸收功率 /(V.A) 9 I 12 12<I 22 22<I 32 33<I 40 40<I 63 63<I 100 100<I 160 160<I 250 250<I 400 400<I 630 进行检验的指标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判定符合能源效率等级一级产品认证 ( 以下简称能效一级产品认证 ) 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认证单元, 认证机构重新制定抽样方案, 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能效一级产品认证要求, 则判定证书持有者所有获证认证单元不符合能效一级产品认证要求 如认证委托人能提供一年内具有 CNAS 认可资质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报告, 认证机构可对检测报告进行评价, 如进行检验的指标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则判定符合能效一级产品认证要求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 应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 由认证机构决定复检要求和实施 3.2.3 产品检验报告由认证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 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3.2.4 受控部件管理要求 a) 初次认证产品如选配多个受控部件 / 材料时, 原则上只指定一种匹配进行样品检验, 其它受控零部件 / 材料进行备案管理, 必要时进行样品检验 b) 为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能效一级认证技术要求, 报备的受控部件 / 材料发生变更时, 认证委托人应及时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由认证机构进行确认, 批准后方可使用 3.3 初始工厂检查 2
3.3.1 工厂检查内容及要求工厂检查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核查, 工厂检查应按 CQM01-A01-2013 方圆标志认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进行 工厂检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 : 以产品能耗指标 / 效率为核心 以开发 / 设计 采购 生产和进货检验 过程检验 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 突出关键 / 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 对影响产品能耗指标 / 效率的关键部件和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并对工厂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3.3.2 工厂检查时间及人日数一般情况下, 在产品检验合格后, 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必要时,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可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人 日数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 产品种类及认证单元数来确定, 一般 2-6 人 日 3.3.3 工厂检查结论工厂检查时未发现不符合项, 检查结论为通过 ; 工厂检查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 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 工厂检查时发现不符合项, 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 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 检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 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时, 应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 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 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后, 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 产品检验不合格 工厂检查不通过时, 终止认证 3.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 包括产品检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 20 个工作日, 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 不包括因检验项目不合格而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合同或与工厂具体确定, 如工厂检查存在整改项, 需视具体情况延长检查时间 产品检验 工厂检查通过后, 一般 20 个工作日内颁发认证证书 3.5 获证后监督 3.5.1 监督频次一般情况下, 获证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 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如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 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 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 ;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 3)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的生产者 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 生产条件 质量管理体系等, 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3.5.2 监督内容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 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并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获证后监督有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两种方式, 一般采取跟踪检查方式实施监督, 必要时, 根据现场检查时的发现或认证机构年度监督抽样检验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3.5.2.1 获证后跟踪检查根据 CQM01-A01-2013 方圆标志认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对工厂进行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检查人 日数一般为 1-3 人 日 3
监督检查结论判定同 3.3.3 3.5.2.2 抽样检验必要时, 监督时实施抽样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同 3.2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 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 应在十五日内, 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3.5.3 监督评价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 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 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 判定监督通过, 认证证书继续有效 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 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 则判定监督不通过, 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 撤销处理, 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3.6 证书到期复评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 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复评申请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实施复评 必要时, 送样或抽样进行产品检验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1 认证证书 4.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 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复评 4.1.2 认证变更产品获证后, 如果产品型号 产品所用关键部件材料 涉及产品安全的设计技术参数 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质量负责人等 ) 发生变更时,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4.1.2.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如果在设计参数没有发生变化 生产场所没有变迁的前提下, 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 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 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 证书的编号 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4.1.2.2 产品设计参数变更认证产品的结构 技术参数等发生变化, 认证委托人 / 生产者 / 生产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并提供涉及产品结构 技术参数变更的相关设计图 变更前后的描述说明及验证标准符合性的试验报告等资料, 认证机构根据对资料进行审核后, 决定是否批准变更 必要时,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对认证性能的影响程度, 进行检测和 / 或检查 4.1.2.3 关键部件 材料的变更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 材料或供应商 ( 生产者 生产企业 ) 发生变化, 应对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 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一般情况下, 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供验证标准符合性的试验报告等资料, 备案并在跟踪检查时进行验证, 或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 材料的技术参数发生变化, 按产品设计参数变更要求处理 4.1.2.4 其他变更发生下述情况时, 认证委托人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 a) 认证委托人信息变更 : 联系方式更改等 ; b) 被委托生产企业信息变更 : 法人 质量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更改等 ; 4
c)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 d) 重大设计 工艺更改 ; e)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4.1.3 证书的暂停 撤销 注销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M/K02-2013 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则 的要求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 认证机构按 CQM/K06-2013 产品认证证书批准 保持 暂停 注销和撤销实施规则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 撤消的处理 认证委托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4.1.4 认证范围的扩展 扩大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 ( 扩展 ), 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 确定是否送样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 样品和检验要求同 3.2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 ( 扩大 ), 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4.2 认证标志获证产品按 CQM/K02-2013 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则 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4.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获证组织应建立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控制程序, 按照 CQM/K02-2013 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则 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5 认证收费按 CQM/K04-2013 产品认证收费规则 收取认证费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