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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农银爱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农银人寿 [2018] 年金保险 006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主.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主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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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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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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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爱家两全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e 爱家两全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 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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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幸福财富稳赢年金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 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复印件或 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 批注 附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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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注, 请您注意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幸福鑫意宝一号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 批注 附贴批单, 以及经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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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 3 第六条 保险责任... 3 第七条 责任免除... 4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5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5 第九条 宽限期... 5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 第十条 受益人... 5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6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6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6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6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6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6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7 第十八条 现金价值部分提取权... 7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7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8 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 8 第二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8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 第二十四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 第二十五条 年龄错误... 9 第二十六条 性别错误... 9 第二十七条 未还款项... 9 第二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9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9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 9 太平臻爱金生终身寿险, 第 2 页, 共 9 页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 效力 ) 批注, 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 1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3 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 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 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 3.3% 年复利形式增加 第 n 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金额 (1+3.3%) (n 1), 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 4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 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5 一 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 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6 1.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的较小者 ; 1 周岁 : 指按照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 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 保单年度数 : 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 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 1, 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数增加 1 例如, 如果本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 7 月 1 日, 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1,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2, 后续年度以此类推 ( 以上示例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 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 5 保险单周年日 :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 交费年期数 : 指保险单中约定的交费年期的数值 如果交费方式为趸交, 则交费年期数为 1 太平臻爱金生终身寿险, 第 3 页, 共 9 页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 二 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 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 8 的交费方式, 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交费年期数 给付系数 ;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 (3)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 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 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给付系数 (2)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 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交费年期数 给付系数 ;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 3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 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保险费率, 如果为分 期支付则对应年交保险费率, 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 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 算 上述给付系数, 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9 不同对应如下 :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18 周岁且小于等于 40 周岁, 则给付系数为 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41 周岁且小于等于 60 周岁, 则给付系数为 140%;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61 周岁, 则给付系数为 120%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3 的机动车 14 ; 7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每个保单年度中, 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日数计算 8 趸交 : 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9 到达年龄 : 被保险人在不同保单年度内的到达年龄, 等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加上该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年度数, 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10 毒品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太平臻爱金生终身寿险, 第 4 页, 共 9 页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 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15,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13 无有效行驶证 :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 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4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5 保险事故 :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太平臻爱金生终身寿险, 第 5 页, 共 9 页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6 ;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 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失踪处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失踪, 且经法院宣告死亡, 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 并且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 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 16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 证件 太平臻爱金生终身寿险, 第 6 页, 共 9 页

们仍承担与身故有关的保险责任, 并按合同终止日计算保险金的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 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退还保险金后,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七条保单贷款在本合同犹豫期之后,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 17 的 80%( 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元, 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 ), 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 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 保单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 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每日计息, 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 您可以申请增加贷款, 但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 增加的保单贷款的期限为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的剩余期限 增加的保单贷款按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适用的贷款利率每日计息 保单贷款期满时, 如果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18, 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 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 贷款期限为 6 个月, 并按我们届时执行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息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 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 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 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 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现金价值部分提取权在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部分提取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部分提取后,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将按照本次部分提取的现金价值金额与本次部分提取前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比例, 分别等比例降低 您在每次申请部分提取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 需遵循下列规定 : 一 本合同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届时规定的金额 二 如您在申请部分提取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前已申请保单贷款, 现金价值部分提取后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您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之和的 125% 三 每次现金价值部分提取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我们届时规定的金额 四 您与我们协商同意的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您与我们协商同意后, 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17 现金价值净额 : 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 欠交的保险费 累积利息和其他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18 累积利息 : 指根据我们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款, 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太平臻爱金生终身寿险, 第 7 页, 共 9 页

第二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 您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及相应责任, 参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 因欠交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偿还保单贷款 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一条犹豫期您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可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 本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 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一 保险合同 ; 二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太平臻爱金生终身寿险, 第 8 页, 共 9 页

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六条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七条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 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 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 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 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保险合同的终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 一 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 二 本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的变更为了保障您的权益, 如果您的联系方式 ( 如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等 ) 发生变化, 请及时通知 我们 否则, 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三十条争议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时, 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 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机构 太平臻爱金生终身寿险, 第 9 页, 共 9 页 < 本页内容结束 >

太平臻爱金生终身寿险 基本保险金额表 每 1000 元年交保险费对应基本保险金额性别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龄 \ 交费期间 趸交 3 年 趸交 3 年 0 956 2895 987.4 2990.2 1 954.2 2889.6 985.5 2984.5 2 952.4 2884.1 983.7 2978.8 3 950.5 2878.5 981.8 2973.1 4 948.7 2872.9 979.9 2967.3 5 946.8 2867.2 978 2961.6 6 944.9 2861.5 976.1 2955.8 7 943 2855.7 974.1 2949.9 8 941 2849.8 972.2 2944.1 9 939.1 2843.9 970.3 2938.2 10 937.1 2837.9 968.3 2932.3 11 935.1 2831.8 966.3 2926.4 12 933 2825.7 964.4 2920.4 13 931 2819.4 962.4 2914.4 14 928.9 2813.1 960.4 2908.3 15 926.7 2806.7 958.3 2902.2 16 924.6 2800.2 956.3 2896.1 17 922.4 2793.9 954.3 2890.2 18 920.2 2787.8 952.3 2884.4 19 918.2 2782.1 950.4 2878.7 20 916.3 2776.3 948.5 2873.1 21 914.4 2770.4 946.6 2867.4 22 912.4 2764.5 944.8 2861.7 23 910.4 2758.6 942.9 2856.1 24 908.4 2752.6 941 2850.4 25 906.4 2746.6 939.1 2844.6 26 904.5 2740.7 937.2 2838.9 27 902.5 2734.9 935.4 2833.3 28 900.7 2729.4 933.5 2827.8 29 898.8 2723.8 931.7 2822.2 30 896.9 2718.2 929.8 2816.6 31 895 2712.6 928 2811.1 32 893.1 2707 926.1 2805.5 33 891.2 2701.4 924.2 2799.9 34 889.3 2695.7 922.4 2794.3 35 887.3 2690 920.5 2788.7 36 885.3 2684.2 918.6 2783 1 / 2

37 883.3 2678.4 916.6 2777.3 38 881.3 2672.6 914.7 2771.6 39 879.2 2666.6 912.8 2765.8 40 877.1 2660.2 910.8 2760 41 875 2653.4 908.9 2753.9 42 872.4 2646.1 906.7 2747.6 43 869.8 2638.6 904.6 2741.2 44 867.1 2630.9 902.3 2734.7 45 864.3 2623 900.1 2728.2 46 861.5 2615 897.8 2721.5 47 858.5 2606.8 895.5 2714.8 48 855.6 2598.4 893.2 2708 49 853 2590.7 890.9 2701.4 50 850.6 2583.9 888.8 2695.1 51 848.5 2578 886.8 2689.3 52 846.8 2573.1 885 2684 53 845.2 2568.9 883.3 2679.1 54 843.6 2564.9 881.6 2674.2 55 842.1 2561.2 879.9 2669.6 56 840.6 2557.6 878.2 2664.9 57 839.1 2554 876.5 2660.2 58 837.6 2550.6 874.8 2655.6 59 836.1 2547.3 873 2651 60 834.5 2542.1 871.2 2645.5 61 833 2534.6 869.4 2638.7 62 829 2524.3 866.4 2630.6 63 824.6 2512.9 863.3 2622 64 819.6 2500.6 859.8 2612.7 65 814 2486.7 856.1 2602.7 66 807.5 2471.1 852 2591.8 67 800.2 2452.8 847.3 2579.9 68 791.3 2431.8 842.1 2566.7 69 780.6 2407.8 836.1 2552 70 767.8 2379.3 829.3 2535.7 2 / 2

太平臻爱金生终身寿险现金价值示例 30 岁女,3 年交,10 万保费 单位 : 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年末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 年末现金价值 1 67250.00 39 1009380.00 2 171510.00 40 1044460.00 3 293610.00 41 1080720.00 4 303820.00 42 1118200.00 5 314380.00 43 1156930.00 6 325310.00 44 1196940.00 7 336620.00 45 1238260.00 8 348330.00 46 1280930.00 9 360440.00 47 1324980.00 10 372990.00 48 1370430.00 11 385970.00 49 1417320.00 12 399460.00 50 1465680.00 13 413430.00 51 1515520.00 14 427890.00 52 1566870.00 15 442860.00 53 1619750.00 16 458350.00 54 1674160.00 17 474380.00 55 1730130.00 18 490970.00 56 1787650.00 19 508140.00 57 1846740.00 20 525910.00 58 1907390.00 21 544300.00 59 1969620.00 22 563330.00 60 2033420.00 23 583020.00 61 2098820.00 24 603400.00 62 2165810.00 25 624490.00 63 2234390.00 26 646320.00 64 2304550.00 27 668900.00 65 2376270.00 28 692280.00 66 2449490.00 29 716460.00 67 2524160.00 30 741480.00 68 2600190.00 31 767380.00 69 2677470.00 32 794170.00 70 2755890.00 33 821890.00 71 2835320.00 34 850560.00 72 2915650.00 35 880220.00 73 2996730.00 36 910900.00 74 3078450.00 37 942630.00 75 3160670.00 38 975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