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度高雄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計畫 高雄市依 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 辦理所轄服務業 政府機關 學校 集合式住宅及一般住宅部門汰換老舊空調 電冰箱 照明設備 建置能管系統及增設空氣簾以落實節電, 特訂定 高雄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計畫 ( 以下簡稱本計畫 ) 本計畫以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以下簡稱經發局 ) 為執行機關, 本計畫為三年期計畫, 本次公告為 107 年度第一期計畫, 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 撥款 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委託捷思環能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相關補助申請期間如下說明 補助期程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採購汰換本計畫所補助之節能產品 ( 以發票開立時間認定 ), 皆可於本計畫公告後申請 申請補助期間 : 公告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期間屆滿前, 如補助款將用罄, 本局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第一期計畫申請期限 本計畫補助品項用詞定義如下說明 :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 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 以下簡稱 CNS) 3615 及 CNS 14464 規定, 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 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服務業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 : 指服務業辦公與營業場所, 及政府機關學校之 T8/T9 螢光燈具 智慧照明 : 至少需有自動開關 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能源管理系統 : 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 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運用, 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 其系統元件包括電表及其他感測器 通訊網路 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空氣簾 : 使用空調設備供應冷氣時, 在開放式出入口以氣流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 以達成減少室內冷氣或室外熱氣經由所使用之建築鄰接外氣立面開口部洩漏或滲入 電冰箱 : 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 以下簡稱 CNS) 2062 規定, 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1-
各補助品項申請資格與條件 : 本市轄內之服務業 表燈營業用戶及政府機關與學校, 汰換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且汰換後設備符合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 所規範之能源效率 1 或 2 級產品 本市轄內之服務業 表燈營業用戶及政府機關與學校, 汰換既有整組 T8/T9 螢光燈具, 且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 包含燈座及光源之完整照明燈具, 其發光效率應達 100 lm/w 以上, 具符合 CNS14115 CNS14335 及 CNS15592 等認證, 若採用 LED 燈具需符合 CNS154388 或 CNS15983 認證 ; 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 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 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 獲證之產品 本市轄內之集合住宅 辦公大樓及服務業, 於所屬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 且導入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 120 lm/w 以上, 並符合 CNS14115 CNS14335 等認證, 若採用 LED 燈具需符合 CNS154388 或 CNS15983 認證 ; 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 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 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 獲證之產品 同時至少需有自動開關 調光或時序控制等 1 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 本市轄內且契約容量為 51kW~800kW 之服務業 政府機關與學校, 設置能源管理系統者, 其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 本市轄內且契約容量為 800kW 以上之服務業 政府機關與學校, 設置能源管理系統者, 其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 自動化節能管理及空調效率監測 本市轄內之服務業屬經濟部能源局公告 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之能源用戶, 且有冷氣外洩情形者增設空氣簾, 其空氣簾應盡可能裝在屋內側, 裝設長度須等於或大於門寬 設籍於本市轄內住宅, 汰換既有老舊電冰箱, 且汰換後設備應符合 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 所規範之能源效率 1 級產品 各申請品項之補助標準 :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 額定總冷氣能力每 kw 補助新臺幣 2,500 元 辦公室照明燈具 : 二呎燈具 ( 含施工 )- 每組補助上限 1,000 元 四呎燈具 ( 含施工 )- 每組補助上限 1,200 元, 補助額度最高不逾總汰換費用 1/2 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 二呎燈具 ( 含施工 )- 每組補助上限 1,000 元 四呎燈具 ( 含施 -2-
工 )- 每組補助上限 1,200 元, 補助額度最高不逾總汰換費用 1/2 能源管理系統 : 契約容量介於 51kW 至 800kW( 中型 ) 之申請案, 補助以新臺幣 100,000 元為原則, 最高不逾設置費用 1/2; 大於 800kW 之申請案 ( 大型 ), 補助以新臺幣 1,000,000 元為原則, 最高不逾總設置費用 1/2 空氣簾 : 空氣簾設置長度每 1 呎補助 400 元電冰箱 : 每台電冰箱補助 2,000 元申請文件與程序申請方式 ( 擇一方式辦理 ) 1. 自行申請 : 符合本計畫申請資格者, 備妥補助相關申請文件後, 依下列 ( 四 ) 方式送達收受單位 2. 代申請 : 委由販售本計畫補助之節能產品的經銷商 通路商 電器行 製造商等, 協助備妥補助相關申請文件及 申請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 附件一 後, 依下列 ( 四 ) 方式送達收受單位 補助相關申請文件 1. 申請補助表 ( 依據申請人申請之補助品項填寫 ) (1) 汰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 申請案總工程金額低於 200 萬元者 ) 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 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 電冰箱及空氣簾建置者, 申請者於汰換完成後檢具 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 ( 包括完工前 中 後之現場相片作為佐證資料 ) 附件二 向本局申請 (2) 申請汰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 申請案總工程金額逾 200 萬元者 ) 補助申請者, 需於事前填具 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 -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申請案總工程金額逾 200 萬元者 附件三 向本局申請, 經計畫邀請專業技師進行事先審核評估獲通知核可者, 方得以辦理後續施工, 並於完工後經計畫邀請之專業技師查核通過後, 完成相關申請作業 (3) 導入能源管理系統者, 須於事前填具 高雄市政府補助導入能源管理系統 - 建置申請表 附件四 向本局申請, 經計畫邀請專業技師進行事先審核評估獲通知核可者, 方得以辦理後續施工, 並於完工後經計畫邀請之專業技師查核, 檢附 高雄市政府補助導入能源管理系統 - 完工驗收報告書 ( 包括完工前 中 後之現場相片作為佐證資料 ) 附件五 完成相關申請作業 -3-
2. 切結書及同意書 (1) 高雄市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補助申請切結書 附件六 (2)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 附件七 3. 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 依申請類別提供 ): (1) 服務業 : 商業登記證影本 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經本局認定足資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 (2) 機關用戶 : 高雄市轄內行政機關, 其以機關名義申請者, 應以正式公文提送相關申請資料 (3) 學校 : 設立證明文件 (4) 集合式住宅 : 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備案公文影本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 另應檢附 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 附件八 (5) 設籍於本市轄內之民眾 : 戶籍謄本 4. 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 : 申請者如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 須出具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租賃該電費單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 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 設備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5. 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購置證明文件 附件九 : 新購設備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 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並應註明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 ( 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 ); 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補助期間, 並註明 與正本相符 字樣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6. 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或電冰箱補助須檢附汰換舊機回收證明文件 : (1) 9.3kW 以下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容量 800 公升以下壓縮式之冰箱者, 依據環保署廢四機逆向回收制度辦理者 : 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 ( 影本 ), 該回收聯單除勾選廢機品項外, 亦請於該品項空白處填寫回收數量 附件十 (2) 9.3kW 以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容量 800 公升以上壓縮式之冰箱, 自行委託環保署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辦理, 並檢附廢棄物處理廠切結證明書之文件影本 附件十一 -4-
7. 補助設備規格及證明文件 : (1)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 經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1 級或 2 級且於補助期間仍有效之產品, 並檢附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 ( 卡 ) 影本, 應載明廠牌及型號, 其核准產品可參考中華民國能源效率標示 -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 (2) 辦公室照明燈具 : 符合發光效率 100 lm/w 以上之照明燈具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 ; 屬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 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 獲證之產品者, 檢具證書影本 ( 亦可擷取網站核准該產品之頁面影本證明 ) (3) 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LED 符合發光效率 120 lm/w 以上之照明燈具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 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 調光或時序控制等 1 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裝置之證明文件 ; 屬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 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 獲證之產品者, 檢具證書影本 ( 亦可擷取網站核准該產品之頁面影本證明 ) (4) 能源管理系統 A. 契約容量介於 51 kw 至 800 kw( 中型 ) 之申請案於提送完工驗收報告書時, 應附包含設置場域之電流 電壓 需量趨勢及用電累計度數之報表, 且上述均含資料讀取 儲存與呈現 B. 契約容量大於 800 kw( 大型 ) 之申請案於提送完工驗收報告書時, 應附包含設置場域之電流 電壓 需量趨勢及用電累計度數之報表 ; 空調冰水系統及各冰機之需量之報表 ; 冰水系統 冷卻水系統之出入水溫度 總流量之報表, 且上述均含資料讀取 儲存與呈現 (5) 空氣簾 : 檢附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 ( 卡 ) 影本, 應載明廠牌 型號 尺寸規格 (6) 電冰箱 : 經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1 級且於補助期間仍有效之產品, 並檢附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 ( 卡 ) 影本, 應載明廠牌及型號, 其核准產品可參考中華民國能源效率標示 -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 本計畫之申請表格可至高雄市經濟發展局索取, 或至高雄市 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資訊網 網站下載 申請者於公告期間內親自遞交至高雄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計畫專案辦公室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2 樓 ) 或郵寄至 80699 高雄市廣澤郵局第 180 號信 -5-
箱 ( 屬機關者應以公函檢送申請文件 ), 郵寄封面應載明 申請高雄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 收件人 : 高雄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計畫小組收, 收件日期以機關收件戳章日期或現場收件日期為準, 逾期不予受理 補助審核作業書面審查 : 1. 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高雄市共推住商節電補助計畫暨設備汰換小組進行審核, 並於收件後 15 個日曆天內, 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者 2. 經審查未符合相關規定或申請資料缺漏者, 將電話或簡訊通知申請者進行補正, 其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 7 個日曆天內進行相關資料補正 ; 屆期未補正者將駁回申請 現場輔導及抽查作業 : 1. 申請汰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補助 ( 申請案總工程金額逾 200 萬元者 ) 及申請導入能源管理系統者, 將安排專業技師於設備汰換或系統導入前後進行審核評估, 申請人不得規避防礙或拒絕, 如申請者無法配合現場輔導及抽查作業, 或經查驗與申請表所載不符者, 將駁回申請 2. 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 本局得抽樣進行電話查詢或安排現場查核, 申請人不得規避防礙或拒絕, 如申請者無法配合現場輔導及抽查作業, 或經查驗與申請表所載不符者, 將駁回申請 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 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一律以電匯轉帳撥款 ( 匯費內扣 ) 本計畫經費為經濟部能源局分期補助, 故如該期可申請經費額度已用罄, 符合資格但尚未補助之申請案則移列到下一期款項, 按優先順序辦理補助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予補助, 已完成補助申請者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檢附之文件有隱匿 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不完整 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申請者資格不符 申請補助項目 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程 廠商保證書 ( 卡 ) 日期為補助執行期間前或執行期間後 申請日期超過申請補助期間 -6-
廠商保證書 ( 卡 ) 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廠牌型號 經查證有囤積 轉賣或逕行退換補助產品之情事 預算將用罄並經本局公告終止補助 未配合本局進行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者 經查獲申請者有違反本計畫規定事項, 本局得廢止或撤銷其補助, 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申請者經本局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而逾期未繳回者, 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時,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獲補助款之申請者, 應就本局所舉辦之節電相關活動 觀摩或會議提供相關協助及同意本局後續追蹤用電情形 為辦理本計畫補助事項, 於必要範圍內, 得蒐集 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 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次公告如有未盡事宜, 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