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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保德信 e 生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复星保德信人寿 [2014] 年金保险 043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提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地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在签收保险合同后十日内申请退保的,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9.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3.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5.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9.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0.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2 宽限期 恢复 11. 释义 1.1 合同构成 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8.1 效力中止 11.1 保单年度 1.2 合同生效 8.2 效力恢复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3 投保年龄 5. 保险金的申请 11.3 周岁 1.4 犹豫期 5.1 受益人 9. 合同解除 11.4 有效身份证件 5.2 保险事故通知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11.5 现金价值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5.3 保险金申请 风险 11.6 毒品 2.1 基本保险金额 5.4 保险金给付 11.7 酒后驾驶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5.5 宣告死亡的处理 10. 说明 告知及解除权 11.8 欠款 限制 5.6 诉讼时效 限制 11.9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2.3 保险期间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医疗机构 2.4 保险责任 6. 保单贷款 10.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11.10 利息损失 2.5 责任免除 限制 7.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0.3 年龄性别错误 3. 保险费的支付 10.4 联系方式变更 3.1 保险费的支付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 10.5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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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保险责任 2.4.1 年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 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的首个年金领取日有四种选项, 分别为被保险人年满 50 周岁 55 周岁 60 周岁和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年金领取的方式分为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两种, 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 (1) 按年领取 : 每期年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年金领取日为自首个年金领取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保证给付期为二十年 (2) 按月领取 : 每期年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8.4%, 年金领取日为自首个年金领取日起的每个保单周月日 保证给付期为二百四十个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申请年金领取方式的变更,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变更后的年金领取方式自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生效 如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后, 保证给付期内身故, 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 ( 不计息 ), 该笔款项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2.4.2 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零时之前 ( 含零时 ) 身故, 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见 11.5); (2) 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零时之后身故,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11.6) 酒后驾驶 ( 见 11.7);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核爆炸 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战争 军事冲突 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 (2) 项至第 (4)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如果您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则当您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 我们将使用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 ( 见 11.8) 后,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自动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 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后的余额, 不足以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 则本公司将就该余额按日折算垫交期间 ( 如垫交期间没有超过宽限期则不予垫交 ), 垫交期间结束, 本合同效力中止 垫交保险费视作保单贷款,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开始计息 5. 保险金的申请 5.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 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顺序, 各受益人均按照第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事故发生前,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您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受益人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 5.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合同 ;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 (4) 由公安部门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 见 11.9) 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户籍注销证明以及火化证明 ;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5.3.2 年金申请 (1) 保险合同 ; (2) 年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文件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 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 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您或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时间, 不计入前述三十日的核定时间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 见 11.10)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宣告死亡的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5.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已过犹豫期的, 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 ( 自动垫交保险费视为保单贷款的情形除外 ),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保单贷款的利息按签订贷款协议时我们最新已宣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并沿用至该次贷款期满 贷款本息应在贷款期满之日一并归还 如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 按照当时我们最新已宣布的贷款利率计息 我们每年宣布两次贷款利率, 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贷款利率由我们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利率后确定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合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抵扣前述各项款项, 本合同于当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7.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首个年金领取日 ( 不含该日 ) 之前, 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投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按退保处理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8.2 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 在经我们审核同意并由您补足各项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 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9. 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 简称 退保 ), 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 (1)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2) 保险合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0. 说明 告知及解除权限制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3 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范围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向您无息退

还多收的保险费 ; (4)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每年分配的年金与实际不符的, 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予以调整 10.4 联系方式变更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如果您未通知的, 则我们按本合同最后载明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文件,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时,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 (1) 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根据本合同交费方式确定的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3 周岁指按照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11.4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11.5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 如因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 则现金价值将重新计算 11.6 毒品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8 欠款指本合同的欠交保险费 未还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 以及前述各项产生的利息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合同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 会在扣除各项欠款后给付 11.9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公立医院, 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 精神病院 疗养院 护理院 戒酒或戒毒中心 精神心理治疗中心 急诊或门诊观察室 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11.10 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