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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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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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条款模版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 条款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 简称 借款人意外 B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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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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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华夏人寿 [2015] 年金保险 038 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一号年金保险 (F 款 ) 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 ( 犹豫期 ) 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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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报备文件之一:备案材料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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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祥云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祥云两全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 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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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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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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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1.1 合同构成 6.1 合同效力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2 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意外伤害

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安邦团体健康管理医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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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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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2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全能宝贝 B 款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全能宝贝 B 款两全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 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附件二:

阅 读 提 示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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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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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D 款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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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 [2014] 意外伤害保险 027 号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C 款 ) 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6.1

阅读指引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无忧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弘康无忧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 其

目录 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

Transcription: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C 款 ) 条款 (2013 年 11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C 款 ) 简称 世纪行 C 本保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 人, 我们 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世 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C 款 )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类风险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最长不超过 1 年 2.4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我们按照与您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 6 类风险中的一类或数类承担保险责任 ( 其中 A B 类仅限选择其中一类 ): A 类 :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 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 B 类 : 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 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 C 类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 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 D 类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 ( 包括火车 地铁 轻轨 有轨电车 磁悬浮 ), 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 E 类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 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 F 类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 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 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 故的, 我们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我们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伤残, 且属于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 中保协发 2013 88 号, 详见附录 ) 中所列的伤残条目, 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醉酒, 斗殴,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7)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 (8) 被保险人扒车 跳车 ; (9) 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 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 (10)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 轮船 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 (11) 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 (12)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 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 (13) 被保险人因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 含剖宫产 ) 导致的伤害 ; (14)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 (1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残疾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4)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5) 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 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 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4)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 或鉴定机构 ) 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 (5) 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已发生过保险金领取的, 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保险条款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时, 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 释义 7.1 机动车 本合同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轮式车辆, 并不包括以下车辆 : 轨道交通车辆 警车 救护车 消防车 工程抢险车 工程作业车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 公路养护车 清障车 救援车 洒水车 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 7.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 不包括猝死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 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 诊断书等为准 7.3 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 7.4 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 7.5 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 7.6 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机动车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 地铁 轻轨 有轨电车 磁悬浮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 以客运为目的, 核定载客人数为 12 人以上的轮船, 包括渡轮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7.7 醉酒 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 意识紊乱 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醉酒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 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 医院的诊断书等,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 诊断书等为准 7.8 斗殴 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 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 斗殴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 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7.9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 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10 非处方药 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1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12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7.13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4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15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 = 本合同的保险费 70% (1- n/m), 其中 n 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 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 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7.16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7.17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 需要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