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2 泰康活力保定期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 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5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2.3 本合同有 90 日的等待期 2.4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6 保险事故发生后, 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等待期 2.5 保险责任 2.6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续保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性别错误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争议处理 6.6 保险事故鉴定 7. 释义 7.1 合法有效 7.2 周岁 7.3 意外伤害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现金价值 7.10 有效身份证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活力保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活力保定期寿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电子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电子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 ( 见 7.1) 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 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以周岁 ( 见 7.2) 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至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您若继续投保本保险, 则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新的保险期间, 有效期为 1 年, 自新续保合同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期满日 24 时止 每次续保, 均依此类推 2.4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 ; 您为被保险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向您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2.5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者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 见 7.3) 事故导致身故, 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 见 7.4);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6), 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见 7.7) 的机动车 ( 见 7.8);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现金价值 ( 见 7.9)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 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 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 (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 7.10);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 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4.2 续保 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 且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 我们将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 新续保的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 有效期为 1 年 每次续保, 均按前述规则类推 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决定的, 我们将向您发出通知, 本合同自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的, 则自本合同期满日次
日起 60 日内为新续保合同交费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其数额以新续保合同的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 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合同的权利, 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终止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合同时, 我们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 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64 周岁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 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电子投保单 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2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电子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对于解除本合同的,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视为您的书面申请, 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时, 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6.6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7. 释义 7.1 合法有效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7.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例如, 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 依此类推 7.3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 突然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猝死 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7.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 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 我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被保险人是否属于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 施审验的 ;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7.7 无合法有效行 驶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 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 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的 7.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9 现金价值 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P (1-35%) (1-n m), 其中 :P 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m 指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包含的天数 ( 不足一天的不计 ),n 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 不足一天的不计 ) 7.10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 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