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交易安全应用软件责任保险条款 ( 众安备 - 责任 2014 主 2 号 )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单明细表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书面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网络交易安全类软件的开发商或运营商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网络交易安全类软件的开发商 运营商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指网络交易安全类软件是指由被保险人开发和 / 或运营, 拥有知识产权的, 为用户提供软件病毒及恶意软件查杀 安全扫描 主动防御 危险提示 升级提醒等功能的, 用以保障用户在线交易安全, 确保网络交易 支付及账户安全的应用软件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所指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保险人 )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 用户在使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网络交易安全类软件过程中进行在线交易或支付时受到恶意软件或病毒的攻击, 且由于网络交易安全类软件存在缺陷或瑕疵, 未能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方式有效甄别 警示, 导致用户账户信息被盗或交易欺诈等情形并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 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损失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 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提供的软件存在的既有缺陷 漏洞 ; ( 三 ) 被保险人提供的安全软件已给予必要提示或警示后, 索赔人仍继续登录 使用不安全或未经认证的应用软件或进行交易的 ;
( 四 ) 被保险人无法确认或提供索赔人使用第三方软件记录的, 但该软件为被保险人初次记录的不在此列 ; ( 五 ) 索赔人安装或使用的软件非被保险人或其指定渠道提供 ; ( 六 ) 因被保险人遭受黑客入侵 系统故障 网络瘫痪 电脑设备问题等 ; ( 七 ) 被保险人更新 调整软件版本 功能导致风险实质性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或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 ( 八 ) 索赔人非在线交易 支付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 ( 九 ) 被保险人对外承诺的赔偿项目 范围 标准发生变更的, 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或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 十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第九条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 ( 二 ) 被保险人进行软件测试或调试期间发生的损失或责任 ; ( 三 ) 其他第三方已向索赔人履行部分或赔偿责任的部分 ; ( 四 ) 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软件存在缺陷 漏洞后,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扩大部分的损失 ; ( 五 ) 被保险人修复 更新软件缺陷或为修复 更新软件缺陷而采取紧急措施发生的费用 ( 六 ) 惩罚性赔偿 罚款 罚金 ; ( 七 ) 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 ( 率 )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 率 )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 ( 率 )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以保险合
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保险费 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投保人逾期支付保费超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期限,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约定的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 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 保险人应当在六十内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 应该 : ( 一 ) 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立即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三 )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 四 ) 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 仲裁时, 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 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 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当遵循以下流程并递交相关资料 信息 : ( 一 ) 保险单正本 ; ( 二 ) 索赔申请书 ; ( 三 ) 索赔人使用其软件的记录或证明 ; ( 四 ) 索赔人的交易记录 支付凭据或其他损失记录 ; ( 五 ) 银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 公安机关出具的资金被盗证明 ; ( 六 ) 被保险人就其安全软件缺陷的书面说明及改进方案 ; ( 七 ) 索赔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及与其沟通的所有邮件 函件及传真 ; ( 八 ) 涉及诉讼的, 需提交法院的传票 诉状, 以及其他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
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九 ) 涉及支付法律费用的, 保险人应该先行提交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名称 人员 费用 预算以 第三方机构递交的工作报告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文件 资料 ( 十 ) 其他与证明事故原因 损失程度相关的文件 资料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投保人 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投保人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地区法律 ) 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 第三十一条变更保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发批单, 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退保 第三十二条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不超过 5% 的退保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 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 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 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 :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年费率的百分 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 保险期间不足一的部分按一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