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爱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农银人寿 [2018] 年金保险 006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主.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5.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 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7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保单周年日 10.6 现金价值 10.7 毒品 10.8 利息
农银爱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主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 农银爱守护年金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 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 ( 见 10.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见 10.2) 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 ( 见 10.3) 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有 15 日的犹豫期 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 见 10.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 载明 2.4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 生存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 ( 见 10.5) 起, 至本主险合同满期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 我们每年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若保险期间为 10 年, 每年生存年金给付比例为 20%; 若保险期间为 15 年, 每年生存年金给付比例为 10% 满期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见 10.6) 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10.7);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生存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特别注意事项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依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按照约定, 在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单贷款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 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8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月, 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 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您需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 见 10.8)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若 9.2 未还款项 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 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 6.1 效力中止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 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2 未还款项 未还款项包括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欠交的保险费以及其他欠款 我们在给 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 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后给 付 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 内容 变更本主险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 也可以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5 争议处理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时, 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释义 争议处理方式 :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10.1 保单年度 指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 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 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岁, 不足 1 年的不计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10.5 保单周年日 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 若当月无对应的同 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0.6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本主险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0.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
处方药品 10.8 利息 保单贷款及欠款的利息将根据保单贷款及欠款的数额 经过的天数和当时的 贷款利率按复利计算 贷款利率由我们定期公布, 将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 行的 6 个月贷款利率 +2% 但对于补交的保险费, 我们将不收取利息
农银财富通养老年金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农银人寿 [2018] 养老年金保险 00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有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5.3 您有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5.8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5.2 保单账户价值 5.3 保单贷款 5.4 费用收取 5.5 保单账户结算 5.6 最低保证利率 5.7 持续奖励 5.8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5.9 部分领取费用 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 8.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2 退保费用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联系方式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周岁 11.3 有效身份证件 11.4 保单周年日 11.5 毒品 11.6 利息
农银财富通养老年金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主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 农银财富通养老年金保险 ( 万能型 ) 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 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 效, 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责任 保单年度 ( 见 11.1) 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 ( 见 11.2) 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有 15 日的犹豫期 我们提供的保障 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 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 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 及有效身份证件 ( 见 11.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主险合 同即被解除 2.1 保险金额 (1)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 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 见 11.4)24 时止 2.3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 养老年金 自您与我们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 (65 岁 75 岁 85 岁 88 岁 ) 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 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 我们将每年按保单周年日零时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 2% 给付一次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给付后, 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将等额减少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合同的保单 账户价值给付满期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11.5);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将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生存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注意事项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利息 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依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若死亡时 间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 合同终止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经我们审核同意, 您可在本主险合同的有效期内随时交付追加保险费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 ( 本主险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 ) 的保险责任, 我们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 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为履行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明确您的权益, 我们将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 5.2 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单账户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结算 : (1) 投保时, 您支付保险费后, 保单账户价值等于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在此之后支付保险费, 保单账户价值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2) 我们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 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 (3) 如果您部分领取, 保单账户价值按您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4) 领取养老年金后, 保单账户价值按您领取的养老年金的金额等额减少 (5) 我们派发持续奖励后, 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持续奖励的金额等额增加 5.3 保单贷款 若本主险合同有效且积累有保单账户价值, 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 8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您需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 见 11.6)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时,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 行中止
若 10.2 未还款项 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 则您不能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5.4 费用收取我们按约定收取下列费用 : 初始费用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 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按一次交清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分别收取, 具体收取费用如下 : 1)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 : 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人民币 50000 元及以下部分 5% 人民币 50000 元以上部分 3% 2)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 :1% 5.5 保单账户结算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 结算日为每月 1 日 结算利率 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每月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 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 并自每月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根据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按我们当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结算上月的保单账户利息 如果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根据本主险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按我们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结算当月的保单账户利息 5.6 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 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 5.7 持续奖励 若本主险合同持续有效, 我们在第 6 个保单周年日按前 6 个保单年度追加保险费之和的 1% 发放持续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 若本主险合同持续有效, 我们在第 7 个及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照该保单周年日的前一个保单年度追加保险费的 1% 发放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5.8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且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利息, 您可在犹豫期后向我们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5.9 部分领取费用 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 我们将以您部分领取的金额为计算基础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比例如下表所示 : 保单年度 第 1 个保第 2 个保第 3 个保第 4 个保第 5 个保第 6 个保单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年度及以后 费用比例 5% 4% 3% 2% 1% 0%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的保单账户将被冻结并 不计算保单账户利息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 如有保单贷款, 您需先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自您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 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8.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8.2 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主险合同时, 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 保单年度 第 1 个保第 2 个保第 3 个保第 4 个保第 5 个保第 6 个保单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年度及以后 费用比例 5% 4% 3% 2% 1% 0%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在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10.2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包括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或
返还保险费时, 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后给付 10.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 容 变更本主险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 贴批单, 也可以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时, 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指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 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 经过 1 年增加 1 岁, 不足 1 年的不计 11.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11.4 保单周年日 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 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 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6 利息 保单贷款的利息将根据保单贷款或其它欠款的数额 经过的天数和当时的贷款利率按复利计算 贷款利率由我们定期公布, 将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 6 个月贷款利率 +2%, 并不低于本主险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但对于补交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 我们将不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