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11 月 30 日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第一次轉學招生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日間部招收轉學生招生簡章 主辦學校 :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址 : 台南市柳營區中山東路二段 1116 號電話 :(06) 622-6111 轉 116-118 傳真 :(06) 622-3616 網址 :http://www.mhchcm.edu.tw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招收轉學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簡章下載即日起本校網站下載 報名日期 採通訊報名 / 現場報名 108 年 1 月 2 日 ( 星期三 ) 至 108 年 1 月 16 日 ( 星期三 ) 星期一至星期五請至教務處報名星期六 日請至學務處報名 ( 現場報名時間 : 上午 9 點至下午 4 點 ) 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 考試日期 108 年 1 月 21 日 ( 星期一 ) 成績公告 108 年 1 月 22 日 ( 星期二 ) 10:00 可上網查詢成績 http://school.mhchcm.edu.tw/minhwei_web mis/minhwei_transfersc.asp 複查成績 108 年 1 月 22 日 ( 星期二 ) 12:00 前截止 以傳真方式申請複查成績 榜示 108 年 1 月 22 日 ( 星期二 ) 13:30 網路公告正備取名單 報到 108 年 2 月 13 日 ( 星期三 ) 10:00 未到者以棄權論, 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註 :1. 本日程表如有變動, 以網路公告為主 2. 考生服務電話 (06) 622-6111 轉 116-118 3. 網路查詢 : http://www.mhchcm.edu.tw 4. 傳真電話 (06) 622-3616
目 次 壹 招生類別及初估缺額...1 貳 報考資格... 1 參 報名方式及日期... 2 肆 報名手續及報名費... 2 伍 考試日期... 3 陸 考試科目及時間...3 柒 考試地點.3 捌 補發准考證.4 玖 複查成績辦法.4 拾 錄取辦法.4 拾壹 成績暨錄取通知...4 拾貳 報到時間.4 拾參 申訴辦法.5 拾肆 其它.5 附錄 : ㄧ 報名表. 6 二 學生證影本黏貼處. 7 三 准考證... 8 四 切結書... 9 五 成績複查申請表... 10 六 試場規則. 11 七 考試時遇有空襲及颱風警報考生應注意事項..... 13
壹 招生類別及初估缺額 科別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護理科 3 2 8 幼兒保育科 8 9 10 美容保健科 5 5 5 牙體技術科 10 8 5 長期照顧與健康促進管理科 備註 8 2 1. 以教育部核定名額為限 2. 凡辨色力異常 語言 聽力或身心障礙足以影響實習及未來就業者, 宜審慎考慮後再報考 3. 各科男女兼收 4. 報名前宜先考慮是否能於修業期限內修畢所需學分數 若因學分數不足, 須延長修業期限, 概依規定辦理不得異議 5. 各科設有擋修辦法及畢業門檻, 請先行上各科網站參閱相關規定, 審慎評估後再報名 貳 報考資格 : 五年制 : ( 一 ) 技術校院附設專科部或專科學校五年制肄業學生, 修滿一學期以上者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肄業學生, 修滿一學期以上者 ( 三 ) 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附設進修學校肄業學生修滿一學年以上者 科別限制 限考資格 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護理科限制原就讀護理科無學生報考下列學生不得報考 : 1. 遭勒令退學或操行成績不及格的學生 2. 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學分數, 已達退學規定之學生 3. 撤銷學籍者 備註 : * 若不符合報名資格者, 請勿報考 * 不同學制之專科學校肄業學生, 不得互相轉學 * 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 如因轉學 ( 系 ), 其後重讀 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 年級已減免者, 不得重複減免, 相關法令請查閱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 1
參 報名方式及日期一 採通訊或現場報名 二 自 108 年 1 月 2 日 ( 星期三 ) 至 1 月 16 日 ( 星期三 ) 止, 現場報名時間 : 上午九點至下午四點止 ; 若採通訊報名, 則以郵戳為憑 肆 報名手續及報名費一 填寫報名表 字跡不得潦草, 並在簽名欄處親自簽名 若報名表內容與所繳驗證件不符, 不予受理 報名表如有塗改須加蓋私章並請仔細核對, 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內容 若報名資料錯誤,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二 繳驗證件 ( 一 ) 國民身分證影本 ( 請黏貼於附錄二 ) ( 二 ) 在校生 - 須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獎懲紀錄及當學期期中考成績單 ( 請黏貼於附錄三 ) 休學生 - 須繳交獎懲紀錄及休學證明書或修業 ( 轉學 ) 證明書 含歷年成績單 ( 三 ) 除護理科外, 各科書面審查資料如下 : 科別 自傳 期中成績 獎懲紀錄 其他特殊表現 幼兒保育科 美容保健科 牙體技術科 長期照顧與健康促進管理科 自傳內容須包含成長歷程 興趣 報考動機 ; 以 A4 格式 電腦打字 500 字以內 其他特殊表現包含得獎或檢定證明 幹部或公益服務證明及其他特殊優良事蹟等 ( 請繳交正本 ) 三 繳交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兩張 背面註明姓名, 請分別黏貼在報名表 ( 附錄一 ) 及准考證 ( 附錄三 ) 相片黏貼欄 內 四 填寫准考證 成績通知單請務必填寫准考證及成績通知單信封 1 個, 請將信封上之收件人姓名 地址填寫正確, 以利考生順利取得相關通知 五 繳交報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凡持學生證影本報考之在校生, 應於錄取報到時, 需繳交修業 ( 轉學 ) 證明書 含歷年成績單, 其所繳證件必須與招生簡章 報考資格 相符 若經發現所繳之學歷 ( 力 ) 證件及報名表填寫事項與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報考資格不符時, 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2
六 繳交報名費 ( 一 ) 每名報考者須繳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 二 ) 以郵局之郵政匯票繳交 ( 受款人填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 三 ) 低收入戶學生免繳報名費 ( 凡報考之學生係屬台灣省 台北市 新北市 台中市 高雄市 台南市 福建省金門縣 福建省連江縣等所界定之低收入戶者, 得於報名時繳交各該縣市政府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影本, 辦理報名 ) 注意事項 ( 一 ) 錄取報到時, 必須繳驗各種證件正本 ( 二 ) 報名者如獲錄取, 所繳證件或所填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 取消錄取資格並不得註冊入學 ; 入學後始被發覺者, 依本校學則撤銷學籍 ; 畢業後始被發覺者, 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與畢業證書 所繳證件如係偽造 變造 冒用, 亦由司法機關追究刑責 ( 三 ) 所黏貼之各種證照表件影本, 一概不予退還 伍 考試日期 :108 年 1 月 21 日 ( 星期一 ) 陸 考試科目及時間 : 護理科 時間年級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8:20 預備 08:30-09:20 國文 ( 一 ) 國文 ( 三 ) 國文 ( 五 ) 09:30-10:20 英文 ( 一 ) 英文 ( 三 ) 基本護理學 10:30-12:00 口試 幼兒保育科 美容保健科 牙體技術科及長期照顧與健康促進管理科 時間年級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10:00 口試 ( 請至 A210 教室報到 ) 柒 考試地點一 護理科試場位置表於考前一天下午 13:30 公布, 試場開放至 15:30 二 請考生務必依考試時間準時到校參加考試, 報名後本校不再個別通知 3
捌 補發准考證考試時考生須憑准考證入場, 准考證須妥為保存, 如有毀損或遺失, 應於考試當日, 攜帶身分證正本和相片一張 ( 須與報名時所繳交之相片相同 ), 向本校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玖 複查成績辦法一 報考者如對總成績有疑義者, 請於 108 年 1 月 22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 時前, 以本簡章所附之成績複查申請表 ( 如附錄六 ) 傳真提出複查申請, 並以電話向教務處確認, 逾期不予受理 凡考生 家長或委託他人親來本校查詢者, 概不受理 傳真電話 (06)622-3616 二 申請複查成績者, 不得要求閱覽或影印複製任何相關資料 拾 錄取辦法護理科一 五年制一 二年級 : 每一科目原始成績滿分各為 100 分, 各科比例為國文 35% 英文 35% 及口試 30% 五年制三年級 : 每一科目原始成績滿分各為 100 分, 各科比例為專業科目 45% 國文 25% 及口試 30% 其餘各科轉學考成績配比如下 : 科別 自傳 期中成績 獎懲紀錄 其他特殊表現 口試 幼兒保育科 50% 50% 美容保健科 20% 20% 5% 5% 50% 牙體技術科 50% 50% 長期照顧與健康促進管理科 20% 20% 5% 5% 50% 二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最低錄取標準, 考生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依總成績高低排序, 先錄取正取生至額滿為止, 其餘為備取生 三 護理科考生總成績相同時, 依 (1) 英文或專業科目 (2) 國文 (3) 口試成績高低作為分發順序 ; 均相同者, 則同額錄取 拾壹 寄發成績單成績通知單預定於民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 星期三 ) 寄發 拾貳 報到時間一 錄取新生請於民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 星期三 ) 上午十時, 依本校錄取通知規定辦理報到 二 凡未依本校規定登記報到時間內辦妥登記報到之新生以棄權論, 並即喪失報到入學資格與機會, 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4
拾參 申訴辦法考生若有權益受損情形, 得於民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 星期二 ) 前, 逕向本校試務中心辦理申訴 電話 (06)622-6111 轉 116-118, 逾時不予受理 拾肆 其它一 試場規則 考試時遇有空襲及颱風警報考生應注意事項, 如附錄七 八 二 各項報名表件及相關資料, 概不退還 三 本校學雜費標準悉依教育部規定之收費標準訂定, 其他有關本校概況 各項生活資訊請瀏覽本校網站 四 經錄取學生須依規定入學,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五 本校轉學招生委員會得訂定各科最低錄取標準, 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不予錄取 六 錄取報到後若有缺額, 本校得以備取方式補足之 七 其他未盡事宜, 除依本校簡章規定辦理外, 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若相關法令規章未明定, 仍造成疑義者, 由本校緊急事件處理小組研議方案, 經校長批核, 或報請校長召開臨時委員會議討論作成決議, 並呈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之 報名本校之考生如有疑義時, 得於該情事發生後一週內備妥相關資料向本校提出申訴, 由本校相關人員討論研議, 並函復報名考生, 逾期恕不受理 5
附錄一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轉學考試報名表 姓名 身分證 號碼 報考 五年制 學制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護理科 幼兒保育科 科別 美容保健科 牙體技術科 長期照顧與健康促進管理科 聯絡 電話 行動 電話 通訊處 報名序號 生日年月日性別 男 女 身分證正面影本 ( 請自行剪齊黏貼於此 ) 原學校學校系 ( 科 ) 年級 監護人姓名 關係 電話 日間部 夜間部 貼照片處 須貼報名前三個月所拍之 2 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 本表確實係本人親自填寫, 報名資格完全符合簡章規定, 如有不實之處, 願受取消錄取資格之處分 報名考生簽名 : 依個資法現行法第 7 條第 1 款 ( 新法第 15 條第 1 款 ) 規定, 教育部於法規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 得向學生蒐集個人資料, 處理及利用, 檔案資料由註冊組保管保密 資料將於 1 年後銷毀 報名手續 考生家長 ( 監護人 ) 同意簽名 : ( 一 ) 繳交文件 ( 二 ) 繳交報名費 ( 三 ) 複核及發准考證 身分證影本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當學期期中考成績單 獎懲證明 休學或修業證明書 退伍令影本 1,000 元 檢附低收入戶相關證明, 免繳報名費 ( 負責人簽章 ) ( 負責人簽章 ) ( 負責人簽章 ) 郵政匯票放置處 ( 請用迴紋針固定 ) 匯票抬頭請填寫 :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6 請勿使用膠水
附錄二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證影本黏貼處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黏貼處 成績單及獎懲紀錄影本黏貼處 ( 請用迴紋針固定 ) 當學期期中成績單影本及獎懲紀錄 ( 請用迴紋針固定 ) 7
附錄三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轉學考試准考證 報考科別 : 護理科 幼兒保育科 美容保健科 牙體技術科 長期照顧與健康促進管理科 報考學制 : 五年制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報名序號 : ( 由報名單位填寫 ) 貼二吋半身照 姓名 : ( 請考生報名前自行正楷填寫 ) 考試日期 :108 年 1 月 21 日 ( 星期一 ) 考試科目及時間 : 護理科時間年級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8:20 預備 08:30-09:20 國文 ( 一 ) 國文 ( 三 ) 國文 ( 五 ) 09:30-10:20 英文 ( 一 ) 英文 ( 三 ) 基本護理學 10:30-12:00 口試 幼兒保育科 美容保健科 牙體技術科及長期照顧與健康促進管理科 時間年級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10:00 口試 ( 請至 A210 教室報到 ) 8
附錄四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轉學考試切結書本校留存編號 本人目前就讀學校系 ( 科 ) 年級, 學號 :, 因尚未繳驗 休學或修業證明書 含歷年成績單, 願按招生簡章規定, 應於二月十三日上午十點前, 持合格證件 ( 並附影印本一份 ) 至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務處繳驗 ; 如補繳證件與簡章規定之報考資格不符或逾期未辦, 則以 報考資格不符 處理, 不得異議 特立此書 此致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立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手機 : 中華民國 1 0 8 年月日. 切結書 ( 補驗時須帶本單 ) 考生留存 編號 本人目前就讀學校系 ( 科 ) 年級, 學號 :, 因尚未繳驗 休學或修業證明書 含歷年成績單, 願按招生簡章規定, 應於二月十三日上午十點前, 持合格證件 ( 並附影印本一份 ) 至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務處繳驗 ; 如補繳證件與簡章規定之報考資格不符或逾期未辦, 則以 報考資格不符 處理, 不得異議 特立此書 此致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立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手機 : 中華民國 1 0 8 年月日 9
附錄五 報考學制 : 五年制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轉學考試成績複查申請表 ( 正 )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姓名 : 報名序號 : 申請日期 :108 年 1 月日答覆日期 :108 年 1 月日 複查項目科目原始成績處理結果 筆試 ( 考生免填 ) 口試 ( 考生免填 ) 1. 申請複查成績者, 不得要求閱覽或影印複製任何相關資料 2. 辦理成績複查必須填寫本申請表, 傳真本校 (06)622-3616 申請複查, 凡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校將不予受理 2. 本申請表正副聯不可裁開 3. 各欄填寫務必字體工整, 切勿潦草 ----------------------------------------------------------------------------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轉學考試成績複查申請表 ( 副 ) 報考學制 : 五年制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姓名 : 報名序號 : 申請日期 :108 年 1 月日答覆日期 :108 年 1 月日 複查項目科目原始成績處理結果 筆試 ( 考生免填 ) 口試 ( 考生免填 ) 10
附錄六 試場規則 1. 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准考證入場, 准考證未帶 遺失或相片脫落污損者, 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 則准予應試, 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時, 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於當節考試前向試務中心申請補發者, 扣減各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2. 考生於每節考試入場鈴 ( 鐘 ) 聲響後應即入場考試, 不得停留場外, 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 考試第一節考生於開始考試後遲到逾十五分鐘者, 不得入場, 第二節起於考試開始十分鐘後考生不得入場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強行入場或出場者, 該科不予計分 3. 考生必須按編定之試場座位入座應試,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入座後, 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 以便查驗 並應立即核對試題上考試科目是否相符, 如有不符, 應立刻舉手, 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 未經查明前, 不得作答, 如未檢查即逕自作答, 導致閱卷計分錯誤, 其責任自負, 不得提出異議 4. 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相片與考生身分, 監試人員認為有必要時, 得請考生配合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 否則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5.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6. 試卷限用黑色或藍色毛筆 鋼筆 原子筆書寫, 可使用修正液 字跡切勿潦草, 如有辨識困難致影響權益, 其責任自負, 不得提出異議 7. 考生除前條規定必用之文具及工程計算機外, 不得攜帶簿籍 紙張 發聲設備 英語翻譯機等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至少扣減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亦不得攜帶通訊設備 ( 含呼叫器 行動電話等 ) 入場應試,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以電子通訊設備舞弊者取消錄取資格 8. 考生應在試卷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作答, 違者該科試卷分別不予計分 9.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意圖窺視 相互交談 抄襲他人答案, 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或自誦答案 以暗號告訴他人答案, 如經勸告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10. 考生不得在考桌上 文具上 身分證件上 肢體上 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 符號等,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11. 考生不得將試卷污損 摺疊 捲角 撕毀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 符號, 違者該科試卷不予計分 12. 考生不得將試題或試卷攜出或投出試場外,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情節嚴重者, 並得取消考試及錄取資格 13.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 ( 鐘 ) 聲開始響時, 應即停止作答, 靜候監試人員收取試卷及試題紙, 違者該科扣二分, 其後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理者, 除收回試卷外, 再扣三分, 至零分為限 14. 考生交完卷後一經離座, 即應將試卷與試題紙一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修改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15. 考生已交試卷及試題紙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16.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 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警告, 如勸告不理, 則勒令出場 ( 如在考試三十分鐘內, 得由試務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 ) 該科不予計分,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17. 考生不得有傳遞物品 夾帶 交換試題卷情事, 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11
18.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違者取消考試及錄取資格 19.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考試及錄取資格, 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20. 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時,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21. 考生對於違反本試場規則擬說明者, 應於測驗時間最後一節結束後三十分鐘內申訴說明, 逾時不予受理 12
附錄七 考試時遇有空襲及颱風警報考生應注意事項 1. 在考試期間, 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災害時, 請注意收聽中廣或電視台統一發佈之緊急措施消息或來電 (06)622-6111 轉 116-118, 詢問緊急措施消息 2. 考試時遇有空襲警報, 由試場主監試人員宣佈後, 考生應即停考, 並將試題卷放置桌上, 迅即退出試場, 各自疏散, 試題試卷不得私自攜出, 概由監試人員收齊送交試務中心 3. 各科考試開始後未滿三十分鐘發生警報者, 重考 ; 已滿或超過三十分鐘者不再重考, 即憑已考之試卷評定成績, 實際考試時間, 由招生委員會通知該科科目閱卷委員, 以便閱卷委員給分之參考 4. 警報解除以後之各節考試, 仍照規定時間舉行, 惟警報解除距考試時間不足一小時, 則該節考試應延至警報解除一小時後舉行, 其時間由招生委員會統一規定, 次一節考試亦依次順延 5. 警報期間缺考之科目, 另行規定日期補考 6. 因空襲警報應重考或科目, 應於全部科目依照日程考畢後舉行, 其重考或補考時間由本校招生委員會統一規定, 並在各考場公告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