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文件 科发际字 2017 81 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教学科研学术类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经费管理办法 ( 暂行 ) 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 经院领导批准, 现将 中国科学院教学科研学术类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经费管理办法 ( 暂行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此件不予公开 ) 中国科学院 2017 年 6 月 30 日 1
中国科学院教学科研学术类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经费管理办法 ( 暂行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建议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 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经费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行 2013 516 号 )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 < 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财库 2014 33 号 ) 等文件精神,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国际旅费的管理, 加强预算监督, 保证国际合作交流顺利开展, 特制定我院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经费, 是指院属各单位执行教学科研学术任务的因公出国 ( 境 ) 经费, 相关资金只能从科研项目经费 ( 含横向课题 纵向课题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科研结余经费等 ) 中报销, 不能从单位基本支出中报销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人员执行教学科研学术类出访团组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执行非教学科研学术类出访和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行 2013 51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
第四条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团组应当坚持求务实高效的原则, 适度控制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规模, 规范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经费管理 第二章出国计划和出国预算管理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 适度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 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经费预算 ( 二 ) 加强预算约束, 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 在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 务实高效, 精简节约, 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出国团组实行计划管理, 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 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 第七条出国 ( 境 ) 经费的支付, 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 不得擅自突破 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公务卡管理制度及其它有关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每年 12 月 30 日前填报下一年的出国计划表和出国预算表, 经主管领导核准后, 报国际合作局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备案 3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经费包括 : 国际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 一 ) 国际旅费, 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 二 )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 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 三 ) 住宿费, 是指出国 ( 境 ) 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 四 ) 伙食费, 是指出国 ( 境 ) 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 五 ) 公杂费, 是指出国 ( 境 ) 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 邮电 办公用品 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 六 ) 其他费用, 是指出国 ( 境 ) 签证费用 必需的保险费用 防疫费用 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 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出国 ( 境 ) 人员必须优先选择由中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 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 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 应当事先报本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 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 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购买机票时, 须优先选择中国航空公司直达境外目的地的航班 ; 无直达航班, 须选择中国航空公司可到达且离境外目的地最近的中转航班 4
( 二 )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 选择优惠票价, 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 三 ) 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购买机票, 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不得以现金支付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使用财政拨款资金购买机票, 须按照财政部的规定,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中国航空公司的优惠机票, 报销时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作为凭证 ( 国外航空公司的机票除外 ) ( 四 ) 出国 ( 境 ) 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 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 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 五 ) 院士或专业技术正高一级的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 轮船一等舱 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 专业技术正高二级的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 轮船二等舱 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 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 轮船三等舱 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 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的舱位等级时, 需乘坐低一等级的舱位 ( 六 )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 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国外段超过 6 小时以上的按自然 ( 日历 ) 天数计算, 每人每天补助 12 美元 5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的多个城市间往来, 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 并报外事部门批准 未列入出国计划或未获批准的, 不予报销 出国 ( 境 ) 人员必须按照 中国科学院出国 ( 境 ) 任务批件 执行任务, 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往返酒店和机场 ( 火车站 码头 ), 可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一次往返的公共交通费 ( 出租车除外 ) 第十二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 院士或专业技术正高一级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 住宿费据实报销 ; 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在财政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出国 ( 境 ) 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 ( 二 )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 ( 境 ) 人员, 原则上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 应当严格把关, 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 超出标准的费用, 出访前须报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 获得批准后, 可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费用 未经审批, 超出部分的住宿费自理 第十三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 出国 ( 境 ) 人员伙食费 公杂费应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按抵离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包干天数 ( 二 )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 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 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 包干使用 6
( 三 )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出访团组提供了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访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前往公共交通不便 条件及其艰苦的国家或地区开展科学考察 科学观测或监测等科研活动, 须遵行 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管理规定 ( 科发办字 2017 30 号 ), 因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 必须租车前往的出访团组, 事先经本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 租车费用 ( 含租车费 汽油费 保险费和停车费等 ) 凭有效票据报销, 报销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天 100 美元 在国外从事野外科学考察 科学观测或监测等科研活动, 可根据国外当地收入实际水平, 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支付雇佣的国外劳务人员的劳务费 ( 包括向导 搬运工 医生等后勤保障人员 ), 每人每天不超过 80 美元 ; 可按照中方人员住宿标准安排上述人员的住宿 向外国保护区缴纳的管理费用, 可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学术类出访团组不得搞宴请, 不予报销单独的国际会议的宴会费用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六条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确有必要赠送的, 应当事先报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 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 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 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朴素大方, 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 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 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7
第十七条出国 ( 境 ) 签证费用 防疫费用 国际会议注册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出国 ( 境 ) 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 按照外方要求购买, 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每年年底, 各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须联合对每位出国人员的因公出国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公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每位出国人员的年度出国总次数 出访国家 国际旅费总支出和出国费用总支出 第十九条各单位纪律监管部门须对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情况和经费开支开展审计和监督 对出国 ( 境 )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 一 ) 违规扩大出国 ( 境 ) 经费开支范围的 ; ( 二 ) 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 ( 三 ) 虚报团组级别 人数 国家数 天数等, 套取出国 ( 境 ) 经费的 ; ( 四 ) 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 ( 境 ) 费用的 ; ( 五 )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因公临时赴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适用本办法 8
第二十一条前往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 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时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17 年 6 月 30 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