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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食 品 与 生 物 技 术 学 报 第 卷 列入我国 的植物多酚黄酮抗氧剂 防治高血脂和心血管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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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通报 改善食品原料品质 改良食品工业用菌种 生产酶制剂 改良食品加工性能 生产保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二 )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 ( 三 ) 使用国家级 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 ; ( 四 )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 财产安全,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五 )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 六 ) 含有淫秽 迷信 恐怖 暴力 丑恶的内容 ; ( 七 ) 含有民族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其生产规模 生产条件 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是指即时制作加工 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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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主席令第二十 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公布, 自 201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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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县级人民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 小学教育课程, 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 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七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河南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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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 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以下简称销售者 )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 保证食 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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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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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CIC _Appendix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目录 食品安全执法素质测试 考试大纲...3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 第一章总则...6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8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10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12 第五章 食品检验...24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25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药品管理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八章药品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责令假冒授权品种人停止假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 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 充分发挥其在预防 医疗和保健中的

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 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 一 ) 用非食品原料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 ( 二 )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 ( 三 ) 使用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 畜 兽 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 ; ( 四 ) 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 运送 贮存 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 精神 放射性 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

长城进行调查 ; 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 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并自认定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 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生物对人类 动植物 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 汇总 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完善日常监 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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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 不得有欺骗 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

Regulations o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

附件2

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 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 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 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改善管理 综合利用等措施, 从源头削减污染, 提高资源利用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标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后勤集团餐饮公司制度汇编

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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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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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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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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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24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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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 年 10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10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9 号公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 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增强人民体质, 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 洗涤剂 消毒剂 ; 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 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 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具有相应的色 香 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 辅食品, 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 卫生标准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 ( 一 ) 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采取消除苍蝇 老鼠 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与有毒 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 ( 二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加工 包装 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 ( 三 ) 应当有相应的消毒 更衣 盥洗 采光 照明 通风 防腐 防尘 防蝇 防鼠 洗涤 污水排放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 ( 四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 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 ( 五 ) 餐具 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 使用前必须洗净 消毒, 炊具 用具用后必须洗净, 保持清洁 ; ( 六 ) 贮存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 工具 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 无害, 保持清洁, 防止食品污染 ; ( 七 )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 清洁的包装材料 ; ( 八 )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 生产 销售食品时, 必须将手洗净,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帽 ; 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 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 ( 九 )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十 ) 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 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 一 ) 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 霉变 生虫 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 ( 二 ) 含有毒 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 有害物质污染, 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 ( 三 )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 微生物的, 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 ( 四 ) 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 ( 五 ) 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 兽 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 ( 六 )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 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 ( 七 ) 掺假 掺杂 伪造, 影响营养 卫生的 ; ( 八 )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 ( 九 ) 超过保质期限的 ; ( 十 )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 ( 十一 ) 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 ( 十二 )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 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 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 不得经营 使用 第四章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 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十四条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 食品用工具 设备, 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的洗涤剂 消毒剂以及食品污染物质 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 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制定地方卫生标准,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 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 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 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屠宰畜 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 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 扩建 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 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 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 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 ; 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的新品种, 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 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 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 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 产地 厂名 生产日期 批号或者代号 规格 配方或者主要成份 保质期限 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 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 容易辨识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 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二十二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 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 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 不得有虚假 第二十四条食品 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 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 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 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 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 包括病原携带者 ),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 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 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 涂改 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 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第二十九条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进口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 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口前款所列产品, 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 检验 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 应当提供输出国 ( 地区 ) 所使用的农药 添加剂 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 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 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 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 ( 地区 ) 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 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 检验 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 第七章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 ( 一 ) 进行食品卫生监测 检验和技术指导 ; ( 二 ) 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 ( 三 ) 宣传食品卫生 营养知识, 进行食品卫生评价, 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 ( 四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 扩建 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 并参加工程验收 ; ( 五 ) 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 并采取控制措施 ; ( 六 )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 ( 七 )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 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 ( 八 ) 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 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 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 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三十五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 忠于职守,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 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 索取必要的资料,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 按照规定无偿采样 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

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 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 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 ( 一 ) 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 ( 二 )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 属于被污染的食品, 予以销毁 ; 未被污染的食品, 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条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 除采取抢救措施外, 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人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 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收缴卫生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并销毁该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 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 辅食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并销毁该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以及洗涤剂 消毒剂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 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 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址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 不按规定调离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 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 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收受贿赂,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营私舞弊, 造成重大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 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食品 :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 :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 香 味, 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 : 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 : 指包装 盛放食品用的纸 竹 木 金属 搪瓷 陶瓷 塑料 橡胶 天然纤维 化学纤维 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 : 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 管道 传送带 容器 用具 餐具等

食品生产经营 : 指一切食品的生产 ( 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 ) 采集 收购 加工 贮存 运输 陈列 供应 销售等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 : 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 包括职工食堂 食品摊贩等 第五十五条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 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试行 ) 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 : 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 04/24/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