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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際道路機車賽冬季賽 大賽規則書 中華民國 107 學年度 指導單位 全國機研社大會 主辦單位 UCRR 籌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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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競賽規則 1.1 共同規則 1.1.1 UCRR需依本條例規則與程序執行 作為共同的遵守規範 1.1. 任何條例 要求及規則之澄清 詮釋及仲裁不在本規管章程及規則之列者 得由裁判委員 會與裁判長共同裁定 一般將援引國內賽車運動總則 General Sporting Code 賽車運動 特別規則 Special Regulation 賽事補充規則 Supplement Regulation 作為判罰參考 1.1.3 一般承諾和條件 所有選手 車隊人員 工作人員及所有以任何身份參與UCRR大賽之 人士 均承諾以個人 彼等僱員及代理之名義 遵守規管條例及規則之所有條文 所有上 述人士可受規則之條款處分 1.1.4 選手及車隊有責任確保所有與其參賽有關人士遵守規則之全部要求 1.1.5 在賽事之任何時間 選手或監管參賽車輛人士有責任單獨及共同與其隊伍遵守規則 1.1.6 在賽事期間 參與賽事的人士不管以什麼身份出席 都必須配帶適當之通行證 1.1.7 選手及報名單位皆被視作完全熟悉本競賽規則 1.1.8 UCRR不受理現場報名及異動 1. 競賽參加者 1..1 需為現役大專生 可接受休退學一年內者參加 五專四年級以上算大專生 年滿 18 歲未 滿 歲且不具大專學歷者 准許參加 但不予計入積分 1.. 於計時賽外任何公開比賽得過前三名者或持有國內任何賽會B級選手以上者 不得報名D 及 E 組 賽季內獲獎不於此限 UCRR 賽季定義如同中華民國學制 上學期冬季賽開始 5

至下學期夏季賽結束 並以夏季賽結束隔日作為新一年度起始日 1..3 承上條 於 DN組,CN 組得過前三名者不再此限 但不得重複劃分進N組 無升級組別 者 不在此限 e.g. MiniBike SuperMoto SC-10-D 1..4 若經查發現資格不符 則將公佈姓名並撤消獎項 以完賽排位遞補名次 1..5 選手必須以個人名義簽認切結 聲明已閱讀本規章與切結書所載之規管條例及規則 並同 意受此條款約束 選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即認定為簽認切結書 即聲明本人及隊伍成員充 分認知賽車運動的風險並決定完全自行承擔進入與使用賽道及其設施之風險 1.3 競賽參加者需要遵守事項 1.3.1 選手需要遵守 UCRR 規定之所有競賽事項 要有絕對的責任跟義務遵守 1.3. 除了需要遵守 UCRR 競賽規定之外 選手本身在賽車活動以外 也需要遵守交通法規 1.3.3 參加活動者要有運動選手精神 並且保持良好的運動風範 1.3.4 在參加競賽活動之中 嚴禁服用興奮劑等違禁藥品 並且不得飲酒 1.3.5 活動過程中需隨身攜帶報名證明及在學證明 在工作人員的要求之下 無任何理由拒絕提 出 1.3.6 非必要的時候 選手不應有手離開車把手 腳離開腳踏板等其他危險動作 1.3.7 活動中不能有故意妨礙其他選手比賽的動作 例如惡意阻擋或是撞擊等行為 1.3.8 比賽進行中不能接受他人援助 若是需要驗車非相關工作人員不能接觸競賽車輛 比賽過 程中若是發生受傷 嚴重的轉倒事故 主辦單位有權禁止選手繼續參加比賽 1.3.9 主辦單位及工作人員 有權力要求選手隨時出示報名證明 PIT 區車隊工作人員也需要配 帶證件在身 違反者罰則與選手相同 6

1.4 申請參加活動 1.4.1 需正確完整填寫報名表 報名表格式以 UCRR 製作版本為主 參加者必須要嚴守本會規 範 1.4. 選手不按照正常報名方式 或不正確完整填寫報名表 本會主辦活動有權拒絕該選手參 加 1.4.3 若需臨時更換大會規定 或增加其他特別規定 會以公開方式告知選手 並於公告此刻生 效 1.4.4 報名完成後 活動當日或選手簡報等大會集合時無故不到的選手 大會不再另外退費 1.4.5 確定報名完成後 不受理任何退費 也不可以將名額轉移給他人 1.4.6 活動如遇大雨 颱風或是有其他理由或是無法抗力之事情 競賽活動順延一個禮拜舉行 如另更改時間 順延一個禮拜以上 選手可全額退費 1.4.7 比賽活動若是確認中止停辦 主辦單位無條件無息退還報名費用給每位選手 1.4.8 大會擁有使用參加活動選手 觀眾 技師 車輛之照片與影音進行播放 報導 廣宣等傳 播媒體 也可提供他人使用 但不涉及個人肖像權圖利性使用 與代言活動之範圍 請參 加者留意 1.4.9 每位選手爭先賽最高報名 3 組 統規賽 耐久賽 計時賽不在此限 1.5 競賽 1.5.1 選手人數過多時 比賽可採用依排位成績劃分N組或直接使用排位淘汰制決定正賽出賽資 格 敗部復活或排位淘汰 決賽獲勝台數基本上取前3名 視參加人數有所增減 詳細規 定需參考敘獎及積分計算 7

1.5. 起跑方式有燈號控制起跑 揮旗方式起跑 耐久賽有利曼式起跑等方式 詳細規定需以選 手簡報為主 1.5.3 若因選手行為或其他事故 而引發紅旗中止比賽 本會有權直接除去該選手比賽成績 1.5.4 比賽中選手不得接受工作人員以外任何協助 若發生車輛故障或是轉倒等原因將車輛停 止 其他選手禁止幫助發動或是推離該位置 避免發生危險 1.5.5 比賽中禁止逆跑 造成其他選手的危險 1.5.6 通過終點時 若是選手與車輛處於分離狀態 將不計任何成績 1.5.7 當第一名選手通過終點時 將以此圈做為成績計算標準 被超越一圈之選手尚未完賽者 視同比賽結束 計算名次 1.5.8 比賽進行不到總圈數二分之一時中止比賽 重新起跑順序按照排位成績進行 1.5.9 若賽事進行超過二分之一以上未滿三分之二比須先中止比賽 則以停賽當圈的衝線順序做 為排位依據 超過三分之二未滿全部賽程 則比賽成績視同成立 若是未滿時本次比賽視 同無效 1.5.10 在顧及選手安全為前提之下 比賽進行之中若是發生豪大雨 嚴重轉倒 場內有大量 油漬等突發狀況 裁判長及旗號長有權中止或取消比賽 或是縮短比賽圈數 1.5.11 散落在跑道的零件 工作人員並沒有替選手保留及保管的義務 1.5.1 決賽初期若發生較突發的事故 例如較嚴重的轉倒事故 有車輛漏油 感應器無法正 常偵測等狀況必須重新起跑 重新起跑順位依舊以排位賽成績做依據 1.5.13 決賽過程中選手離開比賽區域再重新進入賽道競賽 該比賽成績視同無效 1.5.14 比賽中需要遵守各旗號用意規定 請參考以下旗號表 8

旗幟種類 代表意義 出旗時機 選手應有反應 比賽正式開始 比賽開始的訊號 起跑 靜止 危險預告 表示跑道或路邊上有故障物或意 外 放慢車速通過 賽道上發生事故並有事故車或人 單面揮動 危險狀況 員在賽道上 放慢通過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事故現場正進行後續處理等危險 狀況 雙面揮動 極度危險 賽道狀況解除 比賽暫停(關閉賽道) 賽道上有大型事故 解除原先指示的狀態 賽道狀況良好 於嚴重事故 天氣急劇惡化等安 全上問題產生需暫停比賽時 放慢通過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禁止超車 比賽繼續進行 所有車輛不得再行超車且按指 示慢速返回 PIT 區或依序停滯 起跑點位置 會隨著黑底白字的號碼 選手因犯規且必須取消其繼續比 牌同時出示於場上 遭 賽之權利 黑旗最多出示三圈 盡速返回 PIT 向 PIT Marshal 指名之車輛必須立刻返 選手上為回應以禁賽處分 報到 且不得重返賽道 回維修區 會隨著黑底白字的號碼 牌同時出示於場上 遭 指名之車輛必須立刻返 回維修區 表示車輛發生機件故障或感應器 有問題 可能對自己會他人有不 良影響時 會隨著黑底白字的號碼 牌同時出示於場上 警 選手如為因此獲利 只要不發生 告指名選手的駕駛行為 類似行為即可 然此旗號只對選 缺少運動精神展現 有 手出示一次 犯規的意圖 賽道有其他車輛進入振 動 到下一個觀察站之 在賽道上有救護車 工作車輛 間有其他車輛介入 在下一圈時返回維修區 接受 PIT Marshal 指示 (若是漏油等狀況需立刻移車至 安全場所停放) 選手續犯或造成前車失去優 勢 極可能受罰 處以 STOP&GO 五秒或賽後加罰 30 秒 注意前方路況 經過救護車之前禁止超車 賽道上有油漬或小水攤 車輛掉 賽道表面濕滑危險 落之碎片等雜物 注意前方路況 賽道處於濕滑的狀態 9

靜止 揮動 後方有車輛快速 接近 比自己快速的車正從後方接近 充分留意後方來車並準備讓道 後面有快車在你 比自己快速的車正從後方接近 充分留意後方來車並安全地讓 身後且準備超車 準備進行超車的時候 道 通過管制線之後慢慢減速 繞 比賽結束 比賽正式結束時 行賽道一圈之後從賽道出口駛 出賽道 1.6 計時賽比賽方式 1.6.1 適用 TimeAttack 最速單圈賽 1.6. 選手須遵守 競賽規則 1.6.3 計時賽將進行三個回合 每回合為 10 分鐘賽 如遇報名人數超過一組時 第二三回合分 組將依第一回合成績快慢分組 但不影響成績 1.6.4 TimeAttack 最速單圈賽為新成立組別 不限制參賽車種 三回合內取最佳單圈者勝 1.7 爭先賽比賽方式 1.7.1 排位賽各組下場繞行 10 分鐘 排位賽之最佳單圈決定預賽之排位 若最佳單圈相同 則 以次佳單圈決定 1.7. 爭先賽各組決賽圈數為 13 圈 依賽程採排位 預賽 決賽制或排位 決賽制 靜態起 跑 1.7.3 預賽之排序由排位賽單圈秒數決定 預賽進行6圈 依排名結果決定決賽之起跑順序 1.7.4 若單組報名車輛數超過 7 台 大會將依報名與當天情況舉行敗部復活賽亦或直接以排位 秒數淘汰 各組總計取測時成績前 0 名進入預賽 其餘選手須進行敗部復活賽 依爭先 結果依序遞補排位 統規賽依車輛現況決定比賽人數 1.7.5 排位賽如遇到兩組以上排位賽天氣不同 將取兩組排位次序交叉排序 並以最快單圈之組 10

別為交叉起始組 1.7.6 比賽成績判定 一律使用 sensor 計時成績作為所有比賽成績判定 包含排位賽 預賽以 及決賽 若 sensor 掉落以至無法計測成績 則名次不列入計算 不得異議 1.7.7 每組賽事開賽前 0 分鐘(含排位賽 預賽及決賽) 該組選手及車輛請進入安檢區進行車輛 檢查 選手簡錄 Sensor 安裝與人身裝備檢查 區內不得對參賽車進行任何的維修 故 障車輛需立即離開安檢區進行維修 如未能於該組賽事開始前至安檢區報到 視同棄權 1.7.8 各組賽事採靜態起跑 入場時由安檢區出發 抵達起跑線後就各自排位 選手需於賽前牢 記自己排位 待旗號長揮出綠旗後暖胎一圈 暖胎圈後再次各自就起跑位置 待起跑線 工作人員檢查所有車輛皆就定位後 揮旗起跑 1.7.9 決賽起跑時 起跑線工作人員檢查所有車輛皆就定位後 自起跑燈號之紅燈亮起 至熄滅 起跑前 禁止選手與其車輛發生任何移動 必須保持靜止 否則判罰 1.7.10 若單組參賽選手不足 13 人 大會保留刪除或合併該組之權力 將另行公告通知 請 選手多加留意 1.7.11 如因氣候狀況 場地狀況不佳或有重大事故等特殊情形 本會保留更改賽事規則 組 別和時間等應變機制的權力 1.7.1 比賽不論單日或多日皆會舉行選手簡報 未參加者或遲到者當天不得參賽 1.7.13 除時間不允許外 全組別皆會於當日頒獎 1.7.14 所有本會所做出的裁決 只接受提交具體事證的抗議 如錄影或照片 其他概不受 理 1.7.15 務必了解並遵守旗號規定 違者本會有取消該選手參賽資格之權利 11

1.7.16 各組別車種改裝方式皆不可 惡意超過改裝規範下場參賽者 如經查獲 本會有權力 依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場或全年禁賽 並公告違規事項 1.8 耐久賽比賽方式 1.8.1 採利曼方式起跑 車輛須先發動等待選手上車起跑 起跑過程中車隊人員可有推車之動 作 但不可超過停等線 違者該隊總圏數罰扣 3 圈 1.8. 進入換手區時 於通道上行進時必須維持限速 50 公里以內 如經發現超速者該隊總圈數 罰扣 3 圈 1.8.3 快速通道嚴禁使用任何工具有維修 調整之動作 違者該隊總圏數罰扣 3 圈 1.8.4 嚴禁水 油灑落地面 違者該隊總圏數罰扣 5 圈 1.8.5 比賽過程中出示紅旗時 比賽時間不中斷倒數 需依裁判指示回到換手區或起跑線上熄火 等待 過程中不得超車 違者該隊總圏數罰扣 3 圈 1.8.6 比賽暫停期間 不得換人 換車 加油 亦不得維修車輛 也不可卸下人身裝備與安全 帽 違者該隊總圏數罰扣 3 圈 1.8.7 場上車輛進入換手區時 需停於換手區內任一格子內後方可下車 預備車手上車後才可發 動車輛並出發 有違該條例者該隊總圏數罰扣 3 圈 1.8.8 加油時車輛需於換手區內任一格子停妥並熄火,車輛必須直立可使用駐車架或人員於車頭前 方扶正 且不可有人員跨坐在車上 並有人在一旁手持滅火器待命後才可以開始加油 加 完油後周圍不得有油漬殘留加油口之外 加油器具也不得有油料滴落在外 必須有布料或 是容器器具銜接 防止汽油外洩造成不必要的危險 有違該條例者該隊總圏數罰扣 10 圈 車輛加完油後 選手方可上車發動 此時車手可以替換 1

1.8.9 換手區位置有限 如果換手區呈現滿檔的情況時必須在停止線後等待空位後 再前往換手 區 1.8.10 賽事進行中發生意外轉倒 車輛必須先牽移至賽道外後才可以再發動 車輛無法發 動 騎乘的情況下 場內故障車輛只能由選手本人推出場外 進行維修或換車 工作人 員只能幫忙扶起車輛 不會幫忙推動車輛 無法推出場外時 車輛必須移動到賽道外安全 區域放置 限定直線路段的兩側 彎道內外側均不可停放 帶比賽結束後方可移出 1.9 參加車輛 1.9.1 比賽活動中有各種組別 改裝規則也有所不同 參加車輛必須要符合該組別改裝規定 1.9. 檢驗排氣量測定標準公式為 活塞半徑 活塞半徑 3.1416 曲軸行程 多缸機則再乘汽 缸數 熱車狀態容許 0.1mm 之誤差 冷車狀態只容許 0.01mm 之誤差 1.9.3 基於活動安全理由 協會車檢組 裁判組有權力詢問選手改裝項目 若是判斷有危險之 虞 也有權力禁止該選手參加比賽 1.9.4 參賽車輛需有三處具備車輛號碼 為具有明顯功能 需選用高反差顏色 單號碼高度不得 低於 10cm 兩號碼之寬不得低於 15cm 單號碼之寬不得低於 cm 1.9.5 車輛號碼黏貼處不得變更位置 未依規定者將視同棄賽 大會將不予出賽 1.9.5.1 速克達組 車頭處 車輛後方之尾端兩側 1.9.5. 無整流罩檔車 前土除上方 車輛後方之尾端兩側 1.9.5.3 有整流罩檔車 車頭處 車輛後方之尾端兩側 1.9.5.4 禁止使用裸露支架作為貼紙黏貼處 1.9.6 參賽車輛需於車輛車身留大會贊助商之廣告黏貼處 並不得拒絕大會黏貼大會之贊助商廣 13

告貼紙之要求 未依規定者將視同棄賽 並不進行退費 1.10 選手及車輛變更 1.10.1 當選手確認參加比賽並且登錄完成後 不能更改選手 1.10. 通過車檢之車輛 無任何理由再次變更車輛主體任何一部份 含車輛尺寸規格 排氣 量大小 改裝品型式 但允許車輛變更設定與調整 1.10.3 參加比賽車輛確認之後 原則上不能再更改 若是有非常原因需要更改車輛 必須要 向裁判組以書面方式提報更改原因 由裁判組決定是否允許更改 1.10.4 比賽單圈計測過後 若是比賽車輛需要變更到車架或是引擎主體 在基於安全理由為 前提之下需要更改 必須要向裁判組以書面方式提報更改原因 1.10.5 為防止 AB 車爭議 進場之車輛除現場工具無法整備之需求外至比賽結束前不得再離 開大賽會場 如有上述需求請向裁判組以書面方式提報出場原因 並拍照公告備查 1.11 抗議 1.11.1 比賽進行中 包括單圈測時 如果有發生任何認為不公平之事件 選手有權提出抗 議 但是需在事件發生或是成績公佈後 30 分鐘內提出抗議 逾時者不再受理 1.11. 大會不得拒絕任何抗議 唯需要以書面方式向裁判委員會提報 將事由完整轉述 繳 交抗議書後 30 分鐘內裁判長需將判罰原因解釋 如當事人仍有不服即得召開裁判委員 會 1.11.3 召開裁判委員會抗議人需要繳交新台幣二千元做為保證金 若是事情屬實 將退還保 證金 若與事實不符 將沒收保證金 1.11.4 裁判委員會由大會總召集人 裁判長 驗車長 競技長 計時長 總計十三位委員擔 14

任組成 並由裁判長擔任裁判委員會召集人一人一票且不得棄票 此判罰即為 UCRR 最後 之判罰 不得上訴 1.11.5 任何抗議提報者 抗議人應該盡可能提供相關之證人或是物證 若是完全沒有相關事 證 或不以書面方式提報 將影響裁判組相關處理判定 裁判組也有權拒絕受理 1.11.6 如車隊或選手未經過抗議程序 自行進入秘書處或是塔台等管制區域進行抗議之行 為 大會將以加重處罰執行 並不再接受抗議 1.11.7 當抗議經裁判組裁定確認之後 所有相關人士不能再對此事提出任何異議 若有選 手經裁判委員會表決通過後仍認為裁判不公 可於全國機研大會提出 1.1 違反規定之罰則 1.1.1 違反規定之罰則 本罰則適用於選手及車隊所有相關工作人員 1.1. 大會工作人員有權對選手 以及車隊所有相關工作人員口頭警告並要求改正 1.1.3 大會裁判組有權對選手及車隊所有相關工作人員口頭警告並要求改正 當選手行為偏 差或違反比賽規則 裁判組另有權禁止選手繼續參賽 更甚者裁判組可對選手採取除權或 是送審議委員做永久除權處罰 並且不退任何費用 1.1.4 比賽進行中違反競技規定之選手 裁判組有權採取以下罰則 罰則輕重順序 裁罰認定 決賽總合成績加罰 10 秒 裁判長裁定 決賽總合成績加罰 30 秒 裁判長裁定 進 PIT 或是管制區停止 30 秒後再出發 裁判長裁定 直接判罰該選手停止比賽出場也不計成績 裁判長裁定 直接判罰該選手停止比賽出場也不計成績 裁判長裁定後 送裁判委員會裁定 並且除去選手權 1.1.5 除去選手權之選手 1 年內不能參加UCRR之任何活動 時間屆滿後需經過UCRR 15

籌備委員會評議通過 才可重新下場 1.13 驗車方式 1.13.1 各組決賽成績前五名 賽後人車需當場留置於車檢區並強制檢驗人身裝備及車輛 為 減少備驗選手等待時間即加速頒獎進度 如得獎選手無法於 40 分鐘內完成引擎拆裝 將 由大會驗車組強制進行或是判定失格 1.13. 賽後拒絕驗車 放棄驗車 接受驗車但未通過者 皆視為驗車未過 驗車未過者該組 別積分以 0 分計算外 並取消該名次成績且加罰 000 元罰金 未繳罰金者 隔年度 UCRR 禁賽處分 1.13.3 排位賽 預賽 爭先賽車輛不同者視為驗車未過 同輛車跨組別者須提前與大會報 備 同時除外觀可視之部件外 欲變動之項目須準備完整替換套件 不可單獨更換 e.g. 同台車跑 E 組及 C 組 需準備兩顆引擎更換 不可單獨更換引擎內部零件 同時更換下之 引擎須於該組結束後立即至驗車區報告並拆卸 1.13.4 需驗車但不具備拆裝能力者 可繳交 1000 元工本費由大會驗車組代為拆解 驗車組 概不負責裝回 1.14 敘獎及積分計算 1.14.1 報名參賽人數加權 冠軍之積分依報名參賽選手數量連動 基準為 5 分 亞軍 0 分 季軍 16 分 積分依參賽人數減少比例遞減 (參考積分表)報名參賽且完賽者 積分以 分計 報名參賽 因故未開始(DNS)/未完賽(DNF)者 以 1 分計 1.14. 個人積分計算方式 取爭先賽積分加總 作為個人積分 學校積分計算方式 機研社 底下所有選手之個人積分總和即為該機研社之積分 聯盟積分計算方式 各機研社可於 16

UCRR 底下 與其他機研社聯合註冊成 聯盟 該聯盟之下的所有車隊積分之總和 即 為聯盟積分 1.14.3 組別積分加權 以下各組積分加權計算 耐久賽積分* 一小時單人挑戰賽*1.5 統規組積分*1.5 A 組*1.3 C 組積 分*1. D組積分*1.1 除上述以外之組別皆不再額外加權 計時賽 OB 組不計算積 分 1.14.4 受獎選手需著完整賽車裝備上頒獎台授獎 安全帽及手套不強制 未依規定者將視同 棄權 獎項將由後續名次遞補 1.14.5 頒獎及前三名專訪時需得獎者本人受獎 受訪 無故未出席者 將取消其獎項外 亦 取消其當站之所有比賽成績與積分 如需先行離開 請先與大會報備 並親自說明先行離 開之理由 大會同意後便可先行離開 同時請由學校派代表上台 代表授獎者著完整賽車 裝備或車隊制服上台 1.14.6 比賽成績將於賽後 15 分鐘張貼於公佈欄 請選手自行前往確認 1.14.7 報名參賽 9 人以上組別前三名 頒發獎盃乙座 不到九人之組別頒發獎牌乙面 13 人以上組別 4~5 名頒發獎牌乙面 1.14.8 學校積分總和最高者 即為本屆 UCRR 賽事之優勝隊伍 若遇學校積分相同之情 況 則以冠軍數目多寡排序 若冠軍數目相同 則以獎盃數目多寡排序 若皆相同 則由 積分相同之各校派出 1 位代表 以大會提供之車輛 10 圈計秒比賽 勝者即為本屆 UCRR 之優勝隊伍 頒發獎盃乙座 1.14.9 積分最高之前四所學校 頒發獎盃乙座 17

1.14.10 積分最高之聯盟 頒發聯盟優勝獎盃乙座 依聯盟下之機研社數量頒發錦旗數面 1.14.11 積分圈計算表 未含組別加權 人數/ 名次 10 11 1 13 14 15 16 17 18 19 0 1 3 4 5 5 人 9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以上 第一名 15 15 15 15 15 15 15 0 0 0 0 0 5 5 5 5 5 5 第二名 1 1 1 1 1 1 1 16 16 16 16 16 0 0 0 0 0 0 第三名 10 10 10 10 10 10 10 13 13 13 13 13 16 16 16 16 16 16 第四名 8 8 8 8 8 8 8 11 11 11 11 11 13 13 13 13 13 13 第五名 6 6 6 6 6 6 6 9 9 9 9 9 11 11 11 11 11 11 第六名 4 4 4 4 4 4 4 7 7 7 7 7 9 9 9 9 9 9 第七名 5 5 5 5 5 7 7 7 7 7 7 第八名 3 3 3 3 3 5 5 5 5 5 5 第九名 3 3 3 3 3 3 第十名 1.15 名人堂 1.15.1.1 獲選進入 UCRR 名人堂條件如下 定義為爭先與耐久賽冠軍 計時賽不算 1.15.1. 單站賽事中獲得三組冠軍 1.15.1.3 生涯獲得六次冠軍 1.15.1.4 同一組別中連續獲得三次冠軍 1.15. 符合以上條件之一 即可進入 UCRR 名人堂 1.15.3 UCRR 目前進入名人堂選手 依獲獎先後順序 1.15.3.1 高至均-樹德科技大學(單站賽事中獲得三組冠軍) 1.15.3. 陳建維-大葉大學(生涯獲得六次冠軍 單站賽事中獲得三組冠軍) 1.15.3.3 陳羿丞-中原大學(生涯獲得六次冠軍條件) 1.15.3.4 劉嗣翰- 中國文化大學(同一組別中連續獲得三次冠軍) 18

安全規則.1 道路競賽定義.1.1 道路賽意指封閉式賽車場地競技 賽車場地道路並不連外 道路賽場地也需要具備緩衝區 等安全措施.1. 道路賽並無速度限制 但選手需要以安全走行做考量.1.3 道路賽細則規定含練習 單圈測時 決賽等各種賽車場地走行. 道路賽走行必須遵守事項..1 賽車場走行以在基本路線走行者具有優先權.. 慢速走行者不能妨礙基本路線走行者..3 慢速走行者應該以彎道頂點外側做為禮讓路線..4 離開 PIT 區車輛應該先禮讓進入 PIT 區車輛..5 競賽車輛在 PIT 區內進入主跑道時 應該緩慢加速後進入主跑道 並且注意是否有影響到 其他車輛的動線 會車時也要注意盡量不影響其他選手安全..6 PIT 區若在場地中央 車輛離開 PIT 區進入主跑道時 應該沿跑道內側走行 並且注意是 否有影響到其他車輛的動線 會車時也要注意盡量不影響其他選手安全..7 PIT 區若在場地外側 車輛離開 PIT 區進入主跑道時 應該沿跑道外側走行 並且注意是 否有影響到其他車輛的動線 會車時也要注意盡量不影響其他選手安全..8 走行時需要遵守旗號規定 選手要有遵守旗號的義務..9 不可在賽車場地內任何一處無預警式的急加減速..10 在賽場直線路段 除了為了追越前方車輛為目的以外 不可突然任意變換路線 19

..11 進入 PIT 區前應該先行減速 並舉起左手向後方車輛示意 沿往 PIT 側離開主跑道..1 耐久賽中選手進入 PIT 區時 應該記住自己所屬的位置 競賽工作人員並不會另外指 示..13 PIT 區內工作人員要禮讓競賽車輛先行 並且要隨時注意自己的安全 若有任何意外 選手與學校要自行負責..14 於比賽場內選手不得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 例 蛇行 逆跑 惡意撞擊 攻擊他 人 等 若經發現 立即取消參賽資格並即刻驅逐出場 不遵守選手規範者 本會有權 拒絕該選手參加活動..15 當車輛在賽道中發生故障時 必須依比賽前進之方向將車推離賽道..16 當賽事進行時 所有車輛不得蛇行及孤輪..17 當決賽完成 所有選手在減速的情況下 如欲進行勝利動作請確認自己所在的位置在 沒有危險 同時不得危害他人安全..18 選手必須服從大會裁判及工作人員以旗號 燈號及信號牌發出之指引 違反者將依罰 則處罰..19 選手必須以負責任態度騎乘操控 不對賽道上的其他選手或工作人員造成危險..0 選手對於大會所揭示的旗幟皆有確認的義務 同時遵守該旗幟的指示 若有未遵守旗 號顯示的時候 將被大會賽務審查人員處以相當罰則..1 當車輛轉倒於競賽路線上且第一時間沒把車輛移置安全定點而逕行發動者 賽後加罰 30 秒 但轉倒時後方無其餘車輛或卡在車潮中無法移動者不罰.. 不得於比賽中打開安全帽的防護鏡片 0

.3 道路賽二次傷害防止特別規定.3.1 車輛在轉倒後若要重回主跑道 必須注意後方車輛再出發 避免危險.3. 車輛轉倒後再出發 應該先確認自己車輛損壞程度 是否有漏油 零件損毀 掉落 輪胎 是否有附著大量砂粒等狀況.3.3 轉倒後車輛若已經無法發動 選手應該將車輛推至安全區域 選手本身應該退離到車輛後 方 靜候比賽結束後 才能離開主跑道.3.4 若選手因為油污而發生轉倒 第一時間選手本身應該先離開危險區域 第二時間可以揮手 向其他選手提出警告 並向大會告知有油汙影響選手安全.3.5 轉倒後車輛若發生汽油大量外漏時 選手應該要主動將車輛電源關閉.3.6 車輛發生撞擊或是翻滾等意外事件 選手若無特別傷害 在安全無慮之下 第一時間應該 協助工作人員將散落的零件拾起 清除主跑道 但人不可背對車輛走行方向.3.7 選手發生轉倒後要重新進入跑道繼續競賽時 先確認自身安全裝備是否有損壞.3.8 車輛出發前 請確認車輛的損毀狀況 檢查車輛時選手務必注意自身安全 若安全人員要 求先行離開再檢查 優先遵守安全人員指示.3.9 轉倒或是撞擊位置 很有可能會有油漬或是散落零件留下 選手看到事故的 下一圈同位置 時 要有注意此類狀況的警覺性.3.10.4 還在場內安全位置靜候比賽結束之選手 需等到比賽結束才可離場以及脫下安全帽 安全帽規定.4.1 全組別僅可使用全罩式安全帽 需具有鏡片 滑胎專用安全帽需另外搭配風鏡 材質需為 軟質塑膠材料 1

.4. 承認下列認證之安全帽 台灣國內商檢標籤 CNS 日本 MFJ SG 美國 DOT SNELL 歐盟 CE E 標 若使用非上述安檢商標之安全帽 需於賽前交付本會檢查認定.4.3 安全帽若有損傷 其認定安全標準為 僅可有表層漆面受損 超過底漆或纖維結構受損以 及帽體內部吸震材質受損 皆屬於不符合安全規定 安全帽體若經由修復及彩繪 仍然需 要經過安檢認定.5 參賽選手騎士服裝規定.5.1 所有爭先賽及耐久賽組別僅可使用皮革製賽車服 內部肩膀 手肘 膝蓋 背需安裝有效 護具(Protest) 只有.5. 1.計時賽組別開放使用防摔衣褲.5.3.D 組與 E 組接受兩截式皮衣或 PU 皮衣.5.4 3.C 組以上選手須著連身賽車皮衣.5.5 所有計時賽組別開放始用具穿著護甲 護膝 護肘等具有完整護具之騎士裝備 防摔衣 可 護甲需具備有肩 胸 背部保護功能.5.6 國產檔車滑胎組選手若非穿著皮革製賽車服 則須穿著護甲 護膝 護肘等具有完整護具 之騎士裝備 護甲需具備有肩 胸 背部保護功能.5.7 賽選手套需使用長型皮革製品(有護具為佳) 短型賽車布混皮革手套 也需具有保護到手 腕骨位置之功能 布類材質手套禁止使用.5.8 需使用皮製賽車用長筒騎士靴參賽 須保護到腳腕骨以上 具有人工關節機構為佳,禁止使 用布類製鞋參賽.5.9 禁止使用金屬類滑行板

.5.10 參賽選手全身除脖子外不得有未遮蔽之部份.5.11 賽車皮衣若是破損 其安全性認定為 不可以有大面積撕裂損傷 或是整面皮革剝落 之情況 如經修 im 復仍需要經過安檢認定.5.1 若賽車皮衣破損 直接暴露出騎士 而無保護功能範圍超過 3 公分以上即不符規定, 手套及賽車靴超過 1 公分以上外露破損也屬於違規.5.13 卡丁車組最低要求為長袖長褲 全罩式安全帽.5.14 以比賽當日現場大會工作人員判定 為騎士裝備安全標準通過與否的最終認定.5.15 違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與成績 不得申訴.6 人員通行規定.6.1 PIT 區為比賽禁區 需配帶大會發放之證件者始得進入.6. 塔台計時區 此區為比賽禁區 除大會工作人員以外 其餘非相關人員皆不得進入 未依 規定之選手或車隊人員將視同違規 大會將取消其當日之所有比賽成績.6.3 驗車區 除驗車選手及車隊指定之技師外 其餘人員皆不得進入.6.4 攝影師 除大會指定之攝影師可於賽道區之緩衝區進行攝影外 其餘之攝影師皆需先行取 得大會核發之攝影證 未俱備證者不得進入賽道區之緩衝區進行攝影之行為.6.5 選手勿於賽車場內裸露.6.6 PIT 區為禁煙區 所有人員皆不得在 PIT 內吸煙及嚼食檳榔 一經查獲將取消其參賽資 格 並取消其當日所有參賽成績 3

3 機械技術規則 3.1 競賽車輛改裝通則 3.1.1 特別註明 原廠形式 意指該部分零件組成的結構和型態需維持近似於原廠 例 後避 震需維持原廠形式 意指若該車出廠時配備單槍避震器 則必須維持單槍 但避震器本體 可更換成市面上的改裝品 需維持原廠 意指該零件需維持 100%原廠狀態 不可更換 為改裝品 也不可以使用任何的方法加工 3.1. 機油尺與洩機油螺絲一律需加綁保安鋼絲 以鋼絲固定避免鬆脫 並禁止使用改裝機油尺 機油螺絲 同時注意是否會有散落之零件 安檢組認定有安全疑慮有權禁止下場 3.1.3 所有參賽車輛需安裝感應器架 計時器支架 3.1.4 檔車組感應器支架一律安裝在前叉右側上 3.1.5 速克達組感應器支架一律安裝在前置物箱的下方 3.1.6 車燈等易破碎部分需拆除或以膠帶貼妥固定 3.1.7 車體改裝前後左右範圍不得超出原廠出廠車體規格的 10 公分 3.1.8 若無特別註明 則車體焊補改裝以增加車身剛性為主 不得將車身焊補修改為小型賽車 mini bike 鋼圈直徑不可更改 不可過度變更車身軸距 車身長 寬 高而有影響他 人或選手安全之顧慮 3.1.9 車身主腳架 後貨架 大牌 後視鏡皆須拆除 側腳架不在此限 3.1.10 CVK(負壓膜片)型式化油器可以不安裝集油壺,若改裝 T 化油器(PE 及 PWK)則必須要 安裝集油壺 3.1.11 4T 車種一律不可另外加裝引擎排壓管 加機油入口安裝導氣管 避免溢油影響其他 4

選手安全 3.1.1 氣缸頭之排壓管一律需接回空氣濾清器主體 或是密閉式容積體 排壓管接缸頭處需 使用束環或是束帶繫緊 避免鬆脫漏油 3.1.13 禁止更換不同車種引擎主體 CASE 之車輛參加 例如 100cc 車輛更換 15 級引擎 主體 引擎主體應與出廠登記相同 但同車種不同排氣量可接受 例如野狼 15cc 引擎換 成野狼 150cc 引擎可接受 懸吊型式需與原廠出場相同,不可變更 MiniBike 及 BIKE-A 組則不在此限 3.1.14 不可移植車架主體改裝方式 3.1.15 不可使用 NOS 醇類燃料 渦輪 硝基甲烷 機械等增壓改裝方式 3.1.16 傳動外蓋可以切削 鑽孔來幫助散熱 但傳動組件不可直接外露 需安裝傳動外蓋 鑽孔總面積不可超過 30%以上,以安檢組目測為準 3.1.17 可安裝機油冷卻器 但安裝位置需要盡量避免之轉倒撞擊而產生漏油 3.1.18 車輛外觀需要盡量維持與原廠相同 速克達塑膠烤漆外蓋要安裝 不可改裝外露式車 把手 原廠出廠則不在此限 3.1.19 除特別註明之組別 其餘皆不可使用光頭胎 或是刻花紋之光頭胎 3.1.0 僅有 A 級與 B 級比賽組別,以及所有檔車組別可以使用雨胎 3.1.1 禁止場地內外進行動態試車 一律熄火推行 3.1. 排氣管排氣出口請與地面平行或以下 造型不能過於尖銳 以車檢人員目測為準 排 氣管有附防燙蓋之車輛一律拆除防燙蓋 3.1.3 檔車組引擎恆定 6000rpm 或以上,排氣噪音需小於 105db(A)分貝以下,無容許誤差 5

值 3.1.4 速克達組別,以及沒有特別註解的組別,引擎恆定 4500rpm 或以上,排氣噪音需小於 105db(A)分貝以下,無容許誤差值 3.1.5 所有組別於單圈測時賽後,如果引擎損壞可以自由修復或調整,但禁止使用備用引擎,與 其他車輛更換引擎一樣不可,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換,需向大會提出申請,並且一律於排位最 後起跑 3.1.6 全組別禁止使用暖胎包 3.1.7 打檔車種建議使用可彎折腳踏置桿 以防嚴重意外 3.1.8 除了 Minibike Bike-A Bike-I Supermoto 組別外 其餘組別限定國產車種參 賽 3.1.9 除了 Bike-A 以及有特別註明組別 不得以 T 車種參賽 3.1.30 該組得獎前三名皆須驗車 如果選手無力拆裝車輛 需繳交 1000 元工本費給大會驗 車組代為拆除 驗車組概不負責裝回 若拒絕驗車者 賽會得取消成績 以後續完賽排位 遞補名次 3.1.31 如車檢人員現場目測認為車輛有需改良或修正之部分 選手須於進入比賽場地前處理 完成 方可參加比賽 3.1.3 比賽當天所有爭議可提申訴 但皆由大會裁判團判定 不得異議 3.1.33 本會保有增減與解釋規則之權利 3.1.34 所有競技車輛必須要使用市售汽油 不可使用高辛烷值或是醇類燃料 3.1.35 添加提高汽油燃燒效率之油品 不能有自燃或是爆炸之顧慮 6

3.1.36 進行汽油與機油混合作業時 必須要注意安全 火氣嚴禁 本會有權力指定專屬安全 作業區域 3.1.37 禁止將廢油傾倒在活動場地任何一處 需將廢油放置在指定集油筒 3.1.38 車隊本身所使用裝載汽油或是機油的容器 要注意是否會外洩而產生危險 3. 速克達組別車輛改裝細則 3..1 特別註明 原廠鋼圈直徑為 10 吋 含 以下車種 前後鋼圈直徑不一樣則以後輪鋼圈大 小為準 歸類為 SC100 或 SC15-10-D 的組別 原廠鋼圈直徑超過 10 吋之上的車種 歸類為 SC15 的組別 3.. SC-E 組 3...1 同時適用 SC-15E 3... 選手須遵守 競賽規則 3...3 車輛須遵守 競賽車輛改裝通則 3...4 只允許更換輪胎 傳動 剎車皮 排氣管進行改裝 3...5 原廠出廠輪框及全車螺絲禁止以鑽孔切削等方式進行偷輕 改裝輪框 非原廠品 及非原廠螺絲 也禁止再以任何方式加工 3...6 同款車型不同年份原廠零件可流用 四代戰可套用三代戰空濾比賽 規則之鎖孔不 可移動部分 使用轉接座並保持水平及可套用 化油套化油機型 噴射套噴射機 型 3...7 鎖頭 起動馬達 碼錶 置物車箱可換改裝品但皆不可拆除或切割進行輕量化,鎖頭 全功能及起動馬達功能必須正常 大燈 方向燈 煞車燈具如不拆除須於燈具上貼 7

膠帶防止破碎 3...8 拉桿 握把套 車身貼紙 坐墊切消等偏向外觀或操駕姿勢等無直接影響動力者可 改裝 如仍有疑問請私訊粉專 3...9 上述規定之外皆不可變動 改裝 補強 打磨 切削 研磨 鑽孔 拆除 增長 縮短 改變配重 降低抗阻 3...10 禁止使用 4T 引擎形式以外車款參賽 3...11 SC15-E 組排氣量上限 15cc 限十二吋車款參賽 3..3 SC-D 組 3..3.1 同時適用 SC-100D SC15-10-D SC-15D SC-150D 3..3. 選手須遵守 競賽規則 3..3.3 車輛須遵守 競賽車輛改裝通則 3..3.4 後懸吊 可改裝後避震器與平衡桿 輪胎 輪框不可改裝 排氣管 剎車系統可 改裝 前懸吊外管須維持原廠 內部可修改 3..3.5 傳動系統 齒輪比可改裝 設定但需維持 CVT 變速方式 3..3.6 凸輪軸 火星塞 風扇可改裝 3..3.7 同款車型不同年份原廠零件可流用 四代戰可套用三代戰空濾比賽 規則之鎖孔不 可移動部分 使用轉接座並保持水平及可套用 化油套化油機型 噴射套噴射機 型 3..3.8 鎖頭 起動馬達 碼錶 置物車箱可換改裝品但皆不可拆除或切割進行輕量化,鎖頭 全功能及起動馬達功能必須正常 大燈 方向燈 煞車燈具如不拆除須於燈具上貼 8

膠帶防止破碎 3..3.9 不可使用輕量化油箱或移動原廠油箱位置 需使用原廠型式及規格 加油軟管也不 可拆除 3..3.10 車架基於觸地安全問題或是騎姿修正可以部份切除 但不可更換引擎吊架 車架 結構安全認定以車檢組目測為準 若認定危險有權禁止下場 3..3.11 上述規定之外皆不可變動 改裝 補強 打磨 切削 研磨 鑽孔 拆除 增 長 縮短 改變配重 降低抗阻 3..3.1 拉桿 握把套 車身貼紙 坐墊切削等偏向外觀無直接影響動力者可改裝 如仍 有疑問請私訊粉專 3..3.13 禁止使用 4T 引擎形式以外車款參賽 3..3.14 SC100-D 組排氣量上限 110cc 限十吋車款參賽 3..3.15 SC15-10-D 組排氣量上限 15cc 限十吋車款參賽 3..3.16 SC15-D 組排氣量上限 15cc 限十二吋車款參賽 3..3.17 SC150-D 組排氣量上限 155cc 限十二吋及十三吋車款參賽 出廠機型須為 148cc 以上 3..4 SC-C 組 3..4.1 同時適用 SC-100C SC-15C SC-150C 3..4. 選手須遵守 競賽規則 3..4.3 車輛須遵守 競賽車輛改裝通則 3..4.4 汽缸主體 活塞 曲軸 連桿皆不可變動 也不可進行切削 打磨 增長 縮短 9

研磨 鑽孔 拆除等方式 改變配重或降低阻抗 需與原廠規格完全相符並且需為 原廠品 3..4.5 引擎主體也不可切削或墊高等方式來改變汽缸主體放置位置高低 3..4.6 不可以任何方式增加壓縮比及改變燃燒室容積 大小及形狀 3..4.7 汽門數需與原廠出廠相符 汽門車輛不能另外改裝 4 汽門系統 3..4.8 汽缸頭與汽門需使用原廠品且不可加工 進排氣道可打磨加大 汽門導管可以打 磨 化油器與噴射系統連接引擎之進氣喉管許可打磨加大 但需使用原廠品不可更 換 3..4.9 汽門搖臂需使用原廠品,也不可進行任何加工,汽門彈簧及汽門帽圈許可改裝更換 3..4.10 空氣濾清器需要 100% 原廠且需具有完整功能性 濾紙可更換改裝品或是市面 量產品 金屬製品可 但不可以破損 氣密膠條不可拆除 空濾螺絲不得少於原廠 出廠數量 顆且需繫緊 3..4.11 四代戰可套用三代戰空濾比賽 規則之鎖孔不可移動部分 使用轉接座並保持水 平及可套用 化油套化油機型 噴射套噴射機型 3..4.1 化油器款式車輛其化油器 尺寸 形式 內徑需與出廠完全相同 不可變更 但 可調整 油嘴號數可以更換 CDI 許可更換改裝 3..4.13 噴射車款主噴射系統包含節流閥 汽油幫浦 噴嘴數 噴嘴位置等全部不可變 動 但可更換可寫程式取代型外掛電腦 3..4.14 限使用原廠電盤 容許切削或打薄但電盤磁鐵不可拔除 線圈不可拆除或部份切 除,散熱風扇及導風外蓋需保留 30

3..4.15 出廠非水冷引擎 不可改裝水冷引擎 機油冷卻器許可加裝 3..4.16 大燈 方向燈 煞車燈具如不拆除須於燈具上貼膠帶防止破碎 3..4.17 前後懸吊 輪胎 鋼圈 排氣管可改裝 但不可變更輪圈直徑 可變更輪圈寬 度 3..4.18 原廠出廠輪框及全車螺絲禁止以鑽孔切削等方式進行偷輕 3..4.19 車架需維持原廠形式(含車台 三角台 車把手 引擎吊架) 不可加裝補強支 架 也不可焊補支架 禁止以鑽孔切削等方式進行偷輕 但可更換引擎固定架 狗 骨頭 可加裝防甩頭 但不能有補強車架之功能性 3..4.0 4T100C 組基於底盤觸地安全問題可更換引擎吊架 或移動吊架支點 但 4T15C 組不可更換引擎吊架 僅可部分切除 車架結構安全認定以車檢組目測為 準 若認定危險有權禁止下場 EV4 引擎族車種不在此規則限制內 3..4.1 不可使用輕量化油箱 或移動原廠油箱位置 需使用原廠形式及規格 加油軟管 也不可拆除 3..4. 傳動系統 齒輪比許可改裝 設定 但需維持 CVT 變速方式 3..4.3 禁止使用 4T 引擎形式以外車款參賽 3..4.4 符合上述規定之外皆可改裝 3..4.5 SC-100C 組排氣量上限 11cc 限十吋車款參賽 3..4.6 SC-15C 組排氣量上限 17cc 限十二吋車款參賽 3..4.7 SC-150C 組排氣量上限 157cc 限十二吋及十三吋車款參賽 3..5 SC-OB/畢業車手速克達組 31

3..5.1 選手須遵守 競賽規則 3..5. 車輛須遵守 競賽車輛改裝通則 3..5.3 僅允許 10 至 14 吋車輛參賽 3..5.4 無排氣量上限 3..5.5 符合上述規定之外皆可改裝 3..5.6 不須驗車 3

3.3 檔車組別車輛改裝細則 3.3.1 MiniBike 組 3.3.1.1 選手須遵守 競賽規則 3.3.1. 需遵守所有 競賽車輛改裝通則 唯獨第六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不再此限制範 圍內 3.3.1.3 限 4T 檔車 3.3.1.4 除日本原裝工廠賽車 NSF100 機型排氣量上限 15cc 外 其他排氣量上限 150cc 3.3.1.5 變速裝置不可使用 CVT 須具有變速箱及鍊條傳動 3.3.1.6 輪框限制 1-14 吋 輪框寬度則不限制 3.3.1.7 大燈 方向燈 煞車燈具如不拆除須於燈具上貼膠帶防止破碎 3.3.1.8 符合上述規定之外皆可改裝 3.3.1.9 MiniBike 積分歸類於 C 組 3.3. BIKE-D 組 3.3..1 選手須遵守 競賽規則 3.3.. 限國產 4T 檔車 3.3..3 車輛須遵守 競賽車輛改裝通則 3.3..4 排氣量上限 150cc 3.3..5 後懸吊 排氣管 剎車系統可改裝 3.3..6 前後輪框須維持原廠 輪胎可修改 本組別容許最小 16 吋以上車輛參賽 其他規格 車輛皆不可 33

3.3..7 前懸吊外管須維持原廠 內部可修改 3.3..8 火星塞 二次進氣 快速油門座 可以更改 3.3..9 可改腳踏後移 可變換正反打方式 3.3..10 同款車型不同年份原廠零件可流用 3.3..11 鍊條 前後齒盤可改裝 但需維持打檔變速方式 3.3..1 鎖頭 起動馬達 碼錶 置物車箱可換改裝品但皆不可拆除或切割進行輕量化 鎖頭全功能及起動馬達功能必須正常 大燈 方向燈 煞車燈具如不拆除須於燈具 上貼膠帶防止破碎 3.3..13 不可使用輕量化油箱或移動原廠油箱位置 需使用原廠型式及規格 加油軟管也 不可拆除 3.3..14 車架基於觸地安全問題 或是騎姿修正可以部份切除 但不可更換引擎吊架 車 架結構安全認定以車檢組目測為準 若認定危險有權禁止下場 3.3..15 上述規定之外皆不可變動 改裝 補強 打磨 切削 研磨 鑽孔 拆除 增 長 縮短 改變配重 降低抗阻 3.3.3 BIKE-C 組 3.3.3.1 選手須遵守 競賽規則 3.3.3. 車輛須遵守 競賽車輛改裝通則 3.3.3.3 限 4T 檔車 國產進口不限 3.3.3.4 排氣量上限 15cc 3.3.3.5 不可改裝水冷 34

3.3.3.6 引擎限採用自然吸氣方式 空濾開放改裝(可改喇叭進氣嘴) 不得使用增壓裝置 3.3.3.7 必須安裝原廠電盤及線圈 電盤允許進行切削 線圈亦可進行部份拔除 電盤及發 電線圈必須具實際功能 3.3.3.8 汽缸 汽缸頭 活塞 曲軸必須是原廠零件 汽缸內徑及曲軸行程必須與原廠數據 相符 3.3.3.9 引擎主體不可切削以改變汽缸主體放置位置 3.3.3.10 可更換化油器或改裝全取代電腦 3.3.3.11 可使用光頭胎 或是刻花紋之光頭胎 3.3.3.1 前後懸吊限原廠形式 前叉內管不得超過 37mm 3.3.3.13 可變更輪框直徑原廠正負一吋以內 例如 18 吋改裝 17 吋 本組別容許最小 16 吋以上車輛參賽 其他規格車輛皆不可 輪框寬度則不限 3.3.3.14 限用原車型之車架 可進行補強修改 副車架改裝不限 以不影響安全為原則 有爭議部分由主辦單位裁判組裁定 3.3.3.15 符合上述規定之外皆可改裝 3.3.4 BIKE-A 組 3.3.4.1 選手須遵守 競賽規則 3.3.4. 車輛須遵守 競賽車輛改裝通則 3.3.4.3 國產進口單雙缸車輛皆可參加 出廠機型 31c.c.以下 工廠賽車可參加該組 3.3.4.4 國產進口單雙缸車排氣量上限 31cc 工廠賽車排氣量上限 50cc 3.3.4.5 可使用光頭胎 35

3.3.4.6 可使用水冷引擎 可改油冷 高速電盤 3.3.4.7 前後懸吊限原廠形式 3.3.4.8 可變更輪框直徑原廠正負一吋以內 例如 18 吋改裝 17 吋 本組別容許最小 16 吋 以上車輛參賽 其他規格車輛皆不可 輪框寬度則不限 3.3.4.9 不限用原車型之主車架 後搖臂容許補強及改裝 但搖臂須維持原廠形式 例如不 可雙搖臂改單搖臂 3.3.4.10 符合上述規定之外皆可改裝 注意需遵守所有 競賽車輛改裝通則 3.3.4.11 賽後不驗車 如經裁判長判定 明顯違反以上規則 則取消參賽資格不得有異 議 3.3.5 SuperMoto 組 3.3.5.1 不限進口國產檔車 出廠機型 50c.c.以下 3.3.5. 排氣量上限 80cc 3.3.5.3 可使用光頭胎 3.3.5.4 前後懸吊不限原廠形式 可改倒叉 3.3.5.5 引擎禁止異種移植 3.3.5.6 可變更輪框直徑原廠正負一吋以內 例如 18 吋改裝 17 吋 本組別容許最小 16 吋 以上車輛參賽 其他規格車輛皆不可 輪框寬度則不限 3.3.5.7 限用原車型之主車架 後搖臂容許補強及改裝 但搖臂須維持原廠形式 例如不可 雙搖臂改單搖臂 3.3.5.8 符合上述規定之外皆可改裝 注意需遵守所有 競賽車輛改裝通則 36

3.3.5.9 SuperMoto 積分歸類於C組 3.3.5.10 賽後不驗車 如經裁判長判定 明顯違反以上規則 則取消參賽資格不得有異 議 3.3.6 Bike-OB/畢業車手檔車組 3.3.6.1 選手須遵守 競賽規則 3.3.6. 車輛須遵守 競賽車輛改裝通則 3.3.6.3 僅允許 1 吋以上車輛參賽 3.3.6.4 無排氣量上限 3.3.6.5 符合上述規定之外皆可改裝 3.3.6.6 不須驗車 3.3.6.7 計時賽 耐久賽 統規爭先賽組別車輛改裝細則 3.4 計時賽車輛改裝細則 3.4.1.1 適用 TimeAttack 最小秒差賽 3.4.1. 選手須遵守 競賽規則 3.4.1.3 車輛需遵守 競賽車輛改裝通則 3.4.1.4 本組別為測時賽 3.4.1.5 不限車種 排氣量 改裝 任何車皆可下場 3.4.1.6 本組別不計團體積分 除 TimeAttack 最速單圈賽外頒發前三名 3.5 耐久賽車輛改裝細則 3.5.1.1 選手須遵守 競賽規則 37

3.5.1. 車輛須遵守 競賽車輛改裝通則 3.5.1.3 University&OPEN!!兩組分別為大專組及公開組 大專生可跨公開組 3.5.1.4 不限車種 排氣量 3.6 校際爭霸統一規格爭先賽 3.6.1.1 同時適用 One-Make Karting Bike Scoter 三組 3.6.1. 選手須遵守 競賽規則 3.6.1.3 統一騎乘大會準備之統一規格車輛參賽 參賽車輛號碼由大會決定 並於賽前公布 名單 3.6.1.4 選手不可於現場調整車輛 經發現擅自調整車輛 直接失格 賽後不驗車 3.6.1.5 只有大專可報名並且每校每組限報三名 如超過車輛數量限制 由排位賽成績決定 參賽資格 3.6.1.6 統規車損壞來不及修復或毀損嚴重無法修復則啟用備用車輛 當總參賽車輛數量少 於決賽人數時 將由最後名次開始淘汰 3.6.1.7 比賽開始時不接受任何理由更換備用車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