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长效节能评价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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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 防水涂料环保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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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M 认证委托与受理认证委托人按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认证单元划分见表 1 不同认证委托人 不同产品生产者 不同生产企业 ( 场地 ) 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申请认证条件申请认证时按表 1 中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所需资料认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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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M 交流接触器节能认证规则 本认证规则版权归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 法律要求除外 ) 关于产品认证更多信息, 请登录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或与以下地址联系 : 通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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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 : 认证委托与受理 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检查 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证书到期复 评 一般情况下送样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必要时在工厂检查时实施抽样 3.1 认证委托与受理 按照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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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 工艺流程 组装结构图 说明书 关键部件材料清单等, 以及认证 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及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相关 检验报告 受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 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认证机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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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健身器材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NSCC-W003:2014 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 发布日期 :2014 年 12 月 1 日 实施日期 :201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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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产品认证规则 CQC64-439141-2017 家用和类似用途新风系统 ( 装置 ) 安全 性能 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Safety and Performance and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Use Outdoor Air System (Equipment) 2017 年 04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 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 CQC 许可, 不得 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制定单位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 王宏源 杨超 路宾 徐昭炜 席夫建

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风量在 2000m³/h 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新风系统 ( 装置 ) 本规则不适用于 : 室内空气循环的电动空气净化器 2. 认证模式新风系统认证模式为 : 模式 1: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d. 获证后的监督 e. 复审 ( 必要时 ) 模式 2: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 必要时 )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对于持有 CQC 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 ( 如安全认证 节能认证等 ) 的生产企业, 可采用模式 1 实施认证, 其他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 2 实施认证 对于适用于模式 1 的企业, 也可申请选择模式 2 实施认证 3. 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安全认证单元划分 : 原则上, 产品型式 ( 如单向通风 双向通风等 ) 电源种类( 单相 三相 ) 结构类型( 如防触电保护类型 防水结构类型 ) 安装类型( 吊顶 壁挂 驻立等 ) 控制方式( 机械控制式 电子控制式 ) 电机额定输入功率相同的, 可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 原则上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其他生产场地的产品需送样核查, 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场地, 不同制造商的相同产品, 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 并出具报告 性能与节能认证单元划分在安全基础上增加 : 原则上, 作用对象 ( 颗粒物型 气态污染物型 微生物型 复合型 ) 能量回收装置( 有 无 ) 风量相同的产品可以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 ; 多功能产品不能覆盖单一功能产品, 功能相同的多功能产品可以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 ( 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 b. 工厂检查调查表 ( 首次申请时 ); 品牌使用声明 ( 申请节能认证时 ) 3.2.2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 制造商 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 ( 首次申请时 ); b. 申请人为销售者 进口商时, 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 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 c.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 ( 如有 ); d. 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e.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 如有 ) f. 其他需要的文件 3.2.3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 产品总装图 电器原理图 产品说明书 ; b. 关键元器件 原材料 ( 过滤器 添加剂等 ) 零部件清单;

c.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 d. 产品描述 ( 见 CQC64-439141.01-2017)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CQC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 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 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 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必要时, 增加样品补充 差异试验 4.1.2 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 CQC 的要求送样, 并对样品负责 进行安全认证样品数量, 同一单元中主检型号 2 台, 覆盖型 号各 1 台 如同时申请安全与性能认证, 样品数量同一单元中主检型号 2 台, 覆盖型号各 1 台 如产品已获 得安全和性能认证, 再次申请节能认证时, 不需重新送样 4.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 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 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4.2 产品检验 4.2.1 依据标准 CQC6401-2017 家用和类似用途新风系统 ( 装置 ) 认证技术规范 4.2.2 检验项目及要求 表 1 家用和类似用途新风系统 ( 装置 ) 检验项目及要求 序号 认证类别 项目名称 检验要求 依据标准 1 安全 电气安全 GB4706.1 及相关安全标准 CQC6401-2017 中 4.1 风量 新风系统在额定机外静压下, 风量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的 95% CQC6401-2017 中 4.2.1 净化效率 初始状态下, 新风系统额定风量时对空气污染物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且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的 95% CQC6401-2017 中 4.2.2 4 性能 噪声新风系统的噪声实测值应不大于 ( 标称值 +1dB(A)) CQC6401-2017 中 4.2.3 有效换气率带有能量回收功能段的新风系统实测有效换气率应不小于 90% CQC6401-2017 中 4.2.4 能效指标 单位风量耗功率 交换效率 新风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且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的 90%, 并达到不低 CQC6401-2017 中 4.3.1 于合格级要求 带有能量回收功能段的新风系统实测交换效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并达到不低于合格级要求 CQC6401-2017 中 4.3.2

5 节能 能效指标 单位风量耗功率 交换效率 新风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且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的 90%, 并达到节能级要求 带有能量回收功能段的新风系统实测交换效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并达到节能级要求 CQC6401-2017 中 4.3.1 CQC6401-2017 中 4.3.2 注 : 1. 以上认证类别可以按需求选择申请, 其中安全认证为必选项目, 安全与性能认证可同时申请 2. 申请认证产品已获得 CQC 颁发的安全与性能认证证书, 且证书有效, 可直接申请节能项目的认证 3 以上检测项目若申请人能提供 1 年内的检验报告则可免做, 该报告须由我中心签约的指定检测机构出具 4.2.3 试验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 / 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 / 或标准进行检验 4.2.4 检验时限及检验报告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 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 因检测项目不合格, 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2.5 判定样品检验应符合 4.2.2 表 1 中所申请相关检测项目的要求, 则判定产品检验合格 若所申请的检测项目中任何 1 项不符合表 4.2.2 表 1 要求时, 则判定包含此不符合项的产品认证检验不合格 产品检验不合格时, 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 ; 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 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 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认证批准后, 检测机构负责给申 请人提供检验报告 4.3 关键零部件 / 元器件 / 原材料要求关键零部件 / 元器件 / 原材料要求见 CQC64-439141.01-2017 家用和类似用途新风系统( 装置 ) 产品描述 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关键零部件 / 元器件 / 原材料技术参数 / 规格型号 / 制造商 ( 生产厂 ) 发生变更时, 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 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 初始工厂检查 5.1 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申请安全 性能认证时按 CQC/F010-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和 表 2 进行检查 申请节能认证时按 CQC/F002-2009 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保能力要求 进行检查 表 2 家用和类似用途新风系统 ( 装置 ) 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名称认证项目试验项目依据标准确认检验例行检验电气强度 GB4706.1 的 13.3 安全接地电阻 GB4706.1 的 27.5 新风系统 ( 装置 ) 性能 风量 CQC6401-2017 的 4.2.1 净化效率 CQC6401-2017 的 4.2.2 噪声 CQC6401-2017 的 4.2.3 有效换气率 CQC6401-2017 的 4.2.4 性能 节能 单位风量耗功率 CQC6401-2017 的 4.3.1 交换效率 CQC6401-2017 的 4.3.2 表注 :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 检验, 通常检验后, 出包装和加贴标签外, 不再进一步加工 注 :1. 以上认证类别同时申请时, 工厂检查按 CQC/F002-2009 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保能力要求 进行检查 2. 产品已经取得安全认证证书且证书有效, 产品扩类申请性能认证时, 可免于初始工厂检查 3. 产品已经取得 CQC 安全与性能认证证书且证书有效, 产品扩类申请节能认证时, 可免于初始工厂检查, 年度监督时 按 CQC/F002-2009 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保能力要求 补充条款 3 设计 开发 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 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至少抽取一个型号 / 规格进行一致性检查, 重点 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 2) 认证产品的特性与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一致 ;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 元器件 关键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一致 工厂检查时, 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 每个工厂界定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不同制造商的同类产品, 应至少查看产品标识 5.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 产品检验合格后, 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必要时,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 工 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检查时, 工厂应生产申 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 日数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 详见表 3

表 3 初始工厂检查 \ 监督检查人 日数生产规模 50 人以下 50-200 人 200 人以上人 日数 2\1 3\1.5 4\2 5.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 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 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 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产品检验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后, 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 对符合认证要求的, 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6.3 认证终止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 终止认证 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 需重新申请认证 7. 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 +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 监督抽样检测 7.1 监督检查时间 7.1.1 监督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 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或获证后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 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 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 生产条件 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 ( 见表 3)

7.1.3 监督检查的内容申请类别包含节能认证时根据 CQC/F 002-2009 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3 4 5 6 9 及 1 中 2) 3) 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申请类别未包含节能认证时根据 CQC/F010-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3 4 5 6 9 及 CQC 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初始工厂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7.2 监督抽样必要时, 由 CQC 组织, 在年度监督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 ( 包括生产线 仓库 市场 ) 随机抽取, 在获证产品中选取同一批次 同一型号新风系统 ( 装置 )2 套, 每个生产厂 ( 场地 ) 都要抽样 如现场抽不到样品, 则安排 20 日内重新抽样, 如仍然抽不到样品, 则暂停相关证书 抽取的样品, 持证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 / 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否则视为拒绝抽样, 暂停相关证书 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 检测项目和要求见表 1 产品检验中所规定的试验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 则暂停不合格产品的相关证书 7.3 监督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 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 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 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 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 监督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验结论进行合格评定, 评定合格的, 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 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 按照 9.3 规定执行 8. 证书到期复审 ( 适用于节能认证 ) 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申请人可提交复审申请 8.1 复审的工厂检查要求复审的工厂检查认可有效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 ( 年度监督正常, 时间在 12 个月之内 ), 如果无有效的监督检查结果, 则需要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执行 8.2 复审的产品检测

复审的产品检测按照 4.2 执行 8.3 复审时限要求证书到期后的 3 个月内应完成复审换证工作, 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 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安全和性能认证证书为长期有效,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节能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9.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 变更的申请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 或产品中涉及安全与性能的设计 产品铭牌中技术参数或关键零部件 / 元器件 / 原材料发生变更及 CQC 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 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 9.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 确定是否可以变更 必要时送样进行检测和 / 或工厂检查 检测合格和 / 或工厂检查通过后 或经资料验证后, 对符合要求的, 批准变更 证书内容发生变化的, 换发证书, 证书的编号 批准有效日期不变, 并注明换证日期 9.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 扩展程序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获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时, 应提交申请 ( 新申请或变更申请 ) 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针对扩展产品的差异进行补充检验, 必要时安排工厂检查现场验证 评价合格后, 根据需要颁发新证书或换发证书 9.2.2 样品要求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需要送样时, 证书持有者应按第 4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9.3 认证证书的暂停 恢复 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 撤消和注销的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证书持有者可以向 CQC 申请暂停 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 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 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 否则,CQC 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持证人应按 CQC 标志管理办法 申请备案或购买使用认证标志 10.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对于安全 性能认证, 获证产品根据申请认证类别允许使用如下对应认证标志,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 安全性能安全与性能 对于节能认证, 获证产品应加施如下标志,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 节能 10.2 认证标志的加施如果加施标志, 证书持有者应按 CQC 标志管理办法 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可以在产品本体 铭牌或说明书 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对于节能认证产品, 应优先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加施认证标志 ; 如本体不能加施, 可在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加施 ; 如果本体及最小外包装均不能加施, 可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随附文件中 11. 收费认证费用按 CQC 有关规定收取

12. 认证责任 CQC 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13. 技术争议与申诉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申诉 投诉和争议按照 CQC 的相关规定处理

CQC64-439141.01-2017 家用和类似用途新风系统 ( 装置 ) 产品描述 一, 样品描述 申请编号 : 申请人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规格 : ( 型号 电气参数 风量等 ) 型式 单向通风 双向通风 其他 安装类型 吊顶 壁挂 驻立 其他 控制方式 机械控制式 电子控制式 作用对象 颗粒物型 气态污染物型 微生物型 复合型 : 净化效率 合格级 高效级 能量回收装置 有 无 二, 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清单 名 称 型号 / 规格 制造商 功能 电机 ( 风机 ) 滤芯 ( 其他 ) 注 :1. 如果上述材料属多个制造商, 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3. 原材料类别选择适合申请产品的原材料填写, 安全认证涉及元器件清单按照 CQC12-448100-2009 家用和类 似用途电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通则 的附件 1-1 提交 三 提交材料产品铭牌 ( 可贴于背面 ) 产品说明书四 申请人声明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零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获证后, 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 CQC 确认的上述关键零部件 如果关键零部件需进行变更 ( 增加 替换 ), 本组织将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 未经 CQC 的认可, 不会擅自变更使用, 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如产品获得净化认证证书后, 本组织保证使用的空气净化器净化标识信息与所对应的净 化认证证书信息相一致 申请人 : ( 公章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