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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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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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条款

- 2 -

前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 智力功能障碍 1.3 意识功能障碍 2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 视功能障碍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 眼睑结构损伤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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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说明 :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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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 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 则本附加合同 生效, 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及续保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

证 号牌,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 ( 二 ) 从事非正常田间作业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 ( 三 ) 保险农机具被转让, 被保险人 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且因转让导致保险农机具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 ( 四 ) 被扣押 罚没 查封 ; ( 五 ) 在营业性

的伤害 ;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 (12)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 (14)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15)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诊疗或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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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 保险金的给付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4.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 投保年龄 4.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3 如何申请保险金 1.4 保险期间 1.5 保险金额 5 职业变更变更的处理 2 保障范围 6 附加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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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 ( 包括依法免票 ) 乘坐飞机 火车 ( 含地铁 轻轨 ) 船舶 汽车( 含电车 有轨电车 ) 四类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一 ) 身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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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给付附加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须与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同时投保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缴费期满日载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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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伤残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伤残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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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被保险人驾驶非机动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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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 前述第 ( 一 ) ( 二 ) 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为限 二 责任免除 :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在保险期间内, 前述第 ( 一 ) ( 二 ) 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为限 二 责任免除 :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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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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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 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 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 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附加保险合同 中银三星附加伤残宝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订立依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 ( 见释义一 ) 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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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君安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docx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目录 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 智力功能障碍 1.3 意识功能障碍 2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 视功能障碍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 眼睑结构损伤 2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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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猝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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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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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保险人疾病 食物中毒 药物过敏 中暑 猝死 ;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7)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8)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 9)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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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附加安顺畅安顺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 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 释义 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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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二 )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是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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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不孕不育 ; 5) 被保险人疾病 食物中毒 药物过敏 中暑 猝死 ; 6) 被保险人任何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 八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 跳伞 攀岩 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摔跤 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九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

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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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金 ( 三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而支付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 检查费 手术费 药费, 保险人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 按 80% 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 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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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3 版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3 版 ) 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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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 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 含港澳台地区, 下同 ) 医疗机构或者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含港澳台地区, 下同 ) 涉外医疗机构接受整形美容手术治疗的自然人,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 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 )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二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 1 页共 20 页

第四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合同变更 一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 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争议处理 一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下同 ) 法院起诉 二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 2 页共 20 页

第八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医疗机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外医疗机构接受保险单列明的整形美容手术过程中, 因医疗意外或医疗过错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 一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次手术过程中的医疗意外或医疗过错为直接原因在术后 180 日 ( 含 ) 内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 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次手术过程中的医疗意外或医疗过错为直接原因在术后 180 日 ( 含 ) 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 保监发 [2014]6 号 ) 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 (JR/T 0083-2013)] 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术后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之列,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 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 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 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 ) 应予以扣除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三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身故 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 本保险合同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根据所在地法律 法规所设立的持有合法执业牌照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诊所 整形美容手术是指用外科手术的方法, 对人体组织或畸形进行修复和再造, 以及对正常人形体的再塑造, 达到形态的改善和美化及功能重建 手术医师应持有执业所在地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医疗意外, 指在手术 ( 含麻醉 ) 过程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包括 :(1)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 发生难以预料或者难以防范 造成患者身故或残疾的事故 ;(2)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患者身故或残疾的事故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患者身故或残疾的事故 医疗过错 : 是指医师在手术 ( 含麻醉 ) 过程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行为 第九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 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 第 3 页共 20 页

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治疗无效或未达预期疗效 ; ( 四 ) 被保险人的既往疾病 慢性病及其并发症 ; ( 五 ) 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医嘱, 拒绝配合治疗或延误治疗 ; ( 五 ) 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除医疗意外或医疗过错之外的其他意外事故 ; ( 六 ) 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未经医疗机构所在地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认可或者质 量不合格 ; 辐射 ; ( 七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 ( 八 ) 战争 军事行为 罢工 暴乱 恐怖行为或武装叛乱 第十条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患者手术之日起至手术治疗结束后第 180 日止,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二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为了便于被保险人的使用,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金和其他金额将以投保时指定的货币表示和支付, 并按照应当给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第四部分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 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申请 第 4 页共 20 页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 ( 五 ) 被保险人接受手术的医疗机构 ( 医师 ) 出具的医疗意外证明或医疗过错证明 ; ( 六 ) 医疗机构或手术医师的执业资格证明 ; ( 七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 ( 八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 残疾保险金申请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 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 ( 五 ) 被保险人接受手术的医疗机构 ( 医师 ) 出具的医疗意外证明或医疗过错证明 ; ( 六 ) 医疗机构或手术医师的执业资格证明 ; ( 七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 ( 八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给付 一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三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 第 5 页共 20 页

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保险人 :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难以预料 : 指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 对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 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无法预见 难以防范 : 指对可能会发生病员死亡 残废或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 医务人员无法避免 ( 或称抗拒 ) 其发生 直接原因 : 指医疗意外或者医方医疗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参与度系数大于 60%, 即损害后果主要由该次医疗意外或者医疗过错造成, 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未满期净保险费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 费用比例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除保单另有约定外, 费用比例为 20% 保险金申请人 :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 6 页共 20 页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 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本标准规定了功能和残疾的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本标准参照 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 建立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消化 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和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大类, 共 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附录 A 详细说明了本标准的编码规则, 附录 B 对本标准中涉及的结构 功能代码进行了罗列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伤残 disability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 body structure 身体的解剖部位, 如器官 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 body function 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伤残的评定 3.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 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3.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 在同类别伤残下, 确定伤残等级 3.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第 7 页共 20 页

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3.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注 : 本标准中 以上 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下同 4 伤残内容 等级及代码 4.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4.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伤残条目等级伤残代码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级 s130.188 4.1.2 脑的结构损伤, 智力功能障碍 表 1 表 2 伤残条目等级伤残代码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20),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34), 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34),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需经常有人监护,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49),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1 级 s110.488;b117.4, b198.4 2 级 s110.388;b117.3, b198.3z 3 级 s110.388;b117.3, b198.3 4 级 s110.288;b117.2, b198.2 表注 :1 护理依赖 : 应用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 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 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 需护理者 ;(2)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 护理者 ;(3) 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 者 4.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 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 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伤残条目等级伤残代码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 b110.4 表 3 表注 : 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 无意识活动, 不能执行命令, 保持自主呼吸和血 压, 有睡眠 - 醒觉周期, 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 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 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 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第 8 页共 20 页

4.2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 大小 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 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 级 s220.413 一侧眼球缺失 7 级 s220.411/2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1 级 s220.411/2, b210.4z2/1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2 级 s220.411/2, b210.42/1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3 级 s220.411/2, b210.32/1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4 级 s220.411/2, b210.22/1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5 级 s220.411/2, b210.1x2/1 表注 :1 视力和视野 低视力 盲目 级别 表 4 表 5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1 0.3 0.1 2 0.1 0.05( 三米指数 ) 3 0.05 0.02( 一米指数 )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 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 视野直径小于 20 而大于 10 者为盲目 3 级 ; 如直 径小于 10 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 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 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 作 学习或其他活动 下同 4.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 5 级 2 级 b210.4z3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5 2 级 b2101.4z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3 级 b210.43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10 3 级 b2101.4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4 级 b210.33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20 4 级 b2101.3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5 级 b210.2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6 级 b210.1x3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60 6 级 b2101.23 续表 6 一眼盲目 5 级 7 级 b210.4z1/2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5 7 级 b2101.4z1/2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8 级 b210.41/2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10 8 级 b2101.41/2 表 6 第 9 页共 20 页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9 级 b210.31/2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20 9 级 b2101.31/2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0 级 b210.1x1/2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60 10 级 b2101.21/2 4.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伤残条目等级伤残代码外伤性白内障 10 级 s2204.188;b210.1 表 7 表注 : 外伤性白内障 : 凡未做手术者, 均适用本条 ; 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 参照有关条 款评定伤残等级 4.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外翻 8 级 s2301.863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 级 s2301.853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 级 s2301.323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 级 s2301.321/2 一侧眼睑外翻 9 级 s2301.861/2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 级 s2301.851/2 表 8 表注 : 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4.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 音调 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 2 级 b230.43, s240.41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 3 级 b230.33, s240.41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3 级 b230.43, s240.411/2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 b230.41/2, b230.32/1, 3 级一侧耳廓缺失, 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s240.411/2, s240.32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双侧耳廓缺失 4 级 b230.2z3, s240.41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4 级 b230.33, s240.411/2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 b230.41/2, b230.32/1, 4 级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s240.32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5 级 b230.33, s240.32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5 级 b230.2z3, s240.411/2 双侧耳廓缺失 5 级 s240.413 一侧耳廓缺失, 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6 级 s240.411/2, s240.322/1 一侧耳廓缺失 8 级 s240.411/2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9 级 s240.321/2 4.2.6 听功能障碍 表 9 表 1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4 级 b230.4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5 级 b230.3z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5 级 b230.41/2, b230.32/1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6 级 b230.3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6 级 b230.41/2, b230.2z2/1 第 10 页共 20 页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7 级 b230.41/2, b230.2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7 级 b230.31/2, b230.2z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8 级 b230.31/2, b230.2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8 级 b230.41/2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9 级 b230.2z1/2, b230.2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9 级 b230.3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10 级 b230.1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10 级 b230.2z1/2 4.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4.3.1 鼻的结构损伤 表 11 外鼻部完全缺失 5 级 s3100.419 外鼻部大部分缺失 7 级 s3100.328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 级 s3108b.253/ s3300.259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 8 级 s3100.224, s3100a.221/2 一侧鼻翼缺损 9 级 s3100a.221/2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级 s3108a.251/2/ s3108b.251/2 4.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表 12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3 级 s3203.328z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6 级 s3203.228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9 级 s3200.320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10 级 s3200.220 4.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表 13 伤残条目等级伤残代码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 级 b167.4, b399.4 表注 :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 有三种以上 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 诊断证明, 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4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表 14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级 s4100.418s, s4301.413s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 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 级 s4100.350s;b410.2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 级 s41008.148 4.4.2 脾结构损伤 表 15 第 11 页共 20 页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 级 s4203.419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 级 s4203.228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 级 s4203.148 4.4.3 肺的结构损伤 表 16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 级 s4301.411/2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 级 s43018a.823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 级 s43018a.321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 级 s43018a.828 4.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表 17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8 级 s4302a.35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9 级 s4302a.25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9 级 s4302a.120z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10 级 s4302a.15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10 级 s4302a.120 4.5 消化 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 ( 如磨牙 ) 碾 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 吞咽是指通过口腔 咽和食道把 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表 18 伤残条目等级伤残代码咀嚼 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级 b5102.4, b5105.4 表注 : 咀嚼 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 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5.2 肠的结构损伤 表 19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级 s5400.328z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合并短肠综合症 2 级 s5400.328;b5152.3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4 级 s5400.328 续表 19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 直肠 肛门结构切除, 回肠造瘘 4 级 s5401.419, s8105.158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切除, 且结肠部分切除, 结肠造 s5401b.419, s598a.419, 5 级瘘 s5401a.228, s8105.158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级 s5400.327, s5400c.419, s5408a.419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s5400.326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s5401a.328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级 s5401a.228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损伤, 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 级 s5401b.189, s598a.189, 第 12 页共 20 页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损伤, 且瘢痕形成 4.5.3 胃结构损伤 10 级 s8105.158 s5401b.189, s598a.189;b820.1 表 20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 级 s530.419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s530.328 4.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表 21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级 s550.419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 级 s550.328;b5408.4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 十二指肠切除 4 级 s550.226, s5400a.419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6 级 s550.328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 级 s550.128 4.5.5 肝结构损伤 表 22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2 级 s560.328y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5 级 s560.328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 级 s560.128 4.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表 23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级 s6100.413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级 s6100a.41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 级 s6101.413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 级 s6101.453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 级 s6101.411/2, s6101.452/1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 级 s6102.419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 级 s6103.459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级 s6101.411/2, s6101.342/1 续表 23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 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级 s6101.451/2, s6101.342/1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 级 s6100.411/2 骨盆部损伤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 级 s6101.343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级 s6101.411/2, s6101.242/1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 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级 s6101.451/2, s6101.242/1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 级 s6100.121/2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 9 级 s6101.411/2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 9 级 s6101.45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 级 s6103.248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 级 s6102.128 第 13 页共 20 页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 级 s6100.148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 级 s6101.341/2 骨盆部损伤膀胱破裂修补 10 级 s6102.148 4.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表 24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 级 s6304.413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 级 s6304.443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 级 s6304.411/2, s6304.442/1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 级 s63051.419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 级 s63033.257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5 级 s63051.324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 级 s6308.413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 级 s6308.453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 级 s6308.411/2, s6308.452/1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 级 s6301.419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 级 s6302.413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 级 s6302.411/2, s6302.22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 级 s6301.228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 级 s6302.41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 级 s6301.148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 级 s6304.411/2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 级 s6304.441/2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 级 s6308.411/2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 级 s6308.451/2 4.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表 25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 级 s7101a.413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级 s7101a.411/2, s7101b.412/1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级 s7101b.413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 级 s7101a.411/2 同侧上 下颌骨完全缺失 3 级 s7101a.411/2, s7101b.411/2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 级 s7101b.411/2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 3 级 s7101a.323, s7101b.323, s3200.320y 续表 25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2 4 级 s7101a.321/2, s7108.328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2 4 级 s7101b.321/2, s7108.328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 2 4 级 s7108.328, s8100b.358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 小于 50%,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2 5 级 s7101a.221/2z, s7108.228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2 5 级 s7101b.221/2, s7108.228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枚 5 级 s7101a.323, s7101b.323, s3200.320z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2 6 级 s7101a.221/2, s7108.228 第 14 页共 20 页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2, 且伴发涎瘘 6 级 s7108.328, s8100b.258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7 级 s7101a.323, s7101b.323, s3200.320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枚 8 级 s7101a.223, s7101b.223, s3200.220y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9 级 s7101a.223, s7101b.223, s3200.220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 2 10 级 s7100.228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枚 10 级 s7101a.123, s7101b.123, s3200.120 4.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表 26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Ⅲ 度 6 级 s7103a.881/2;b710.3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Ⅲ 度 6 级 s7103a.883;b710.3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Ⅱ 度 8 级 s7103a.883;b710.2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I 度 10 级 s7103a.881/2;b710.1 表注 : 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 中指 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 下中切牙切缘间测 量 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 下切牙切缘间 ( 相当于 4.5cm 左右 ); 张口困难 I 度指 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 ( 相当于 3cm 左右 ); 张口困难 II 度指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 ( 相当于 1.7cm 左右 ); 张口困难 III 度指大张口时, 上 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4.7.3 上肢的结构损伤, 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表 27 双手完全缺失 4 级 s7302.413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 级 s7302.883;b710.4 一手完全缺失, 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 级 s7302.411/2, s7302.882/1;b710.4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90% 5 级 s7302.323y/ s7302.883;b710.3y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70% 6 级 s7302.323z/ s7302.883;b710.3z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50% 7 级 s7302.323/ s7302.883;b710.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级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b7101.3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30% 8 级 s7302.223/ s7302.883;b710.2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级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9 级 s730.363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10% 9 级 s7302.123z/ s7302.883;b710.1z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10 级 s730.263 续表 27 伤残条目等级伤残代码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部分丧失功能 第 15 页共 20 页 10 级 s7201.851/2, s73001.851/2, s73011.851/2;b7100.2 表注 :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 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 食指 中 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 其中末节指节占 8%, 中节指节占 7%, 近节指节占 3%; 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

功能的 9%, 其中末节指节占 4%, 中节指节占 3%, 近节指节占 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 其中第一 掌骨占 4%, 第二 第三掌骨各占 2%, 第四 第五掌骨各占 1% 本标准中,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 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4.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表 28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级 s7400.259, s750.363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级 s7701a.259, s750.363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级 s7400.259, s750.263z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级 s7701a.259, s750.263z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级 s7400.259, s750.263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级 s7701a.259, s750.263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级 s7400.259, s750.163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级 s7701a.259, s750.163 4.7.5 下肢的结构损伤, 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表 29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 级 s75021a.4136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级 s750.363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 级 s75028a.443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 级 s75021a.411/26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级 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b7101.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级 s750.263z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8 级 s75028a.441/2, s75028a.242/1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 级 s75020a.413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级 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 级 s75020a.883;b710.4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级 s750.263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 级 s75028a.441/2 双足十趾中, 大于等于五趾完全缺失 9 级 s75020a.323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 级 s75020a.481/2;b710.4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级 s750.163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10 级 s75028a.241/2 双足十趾中, 大于等于两趾完全缺失 10 级 s75020a.223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部分丧失功能 10 级 s75001.851/2, s75011.851/2, s75021.851/2;b7100.2 表注 : 1 足弓结构破坏 : 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2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 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 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 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3 足趾缺失 : 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4.7.6 四肢的结构损伤, 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表 30 三肢以上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 级 s73011.4136, s75021.411/26/ 第 16 页共 20 页

s73011.411/26, s75021.4136 s73011.4136, s750.881/2;b760.4/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第三 s75021.4136, 1 级肢完全丧失功能 s730.881/2;b760.4/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s750.881/2/ s730.881/2;b760.4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另二 1 级 s750.881/2/ s730.881/2, 肢完全丧失功能 s730.882/1/ s750.883/1;b760.4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s730.883, s750.881/2/ s730.881/2, s750.883;b760.4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2 级 s73001.4136/ s75011.4136/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且另一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2 级肢完全丧失功能 s750.882/1/ s730.882/1;b760.4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 级 s730.883/ s750.883/ s730.881/2/ s750.881/2;b760.4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3 级 s73011.4136/ s75021.4136/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另一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3 级肢完全丧失功能 s750.882/1/ s730.882/1;b760.4 s7201.881/2, s73001.881/2, 两上肢 或两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 s73011.881/2;b7100.4, b7101.3/ 4 级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b7101.3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5 级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 级 s730.881/2/ s750.881/2;b760.4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6 级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 级 s73008a.451/2/ s73008b.451/2/ s73008c.451/2/ s75008a.451/2/ s75008b.451/2/ s75008c.451/2 表注 :1 骺板 : 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 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 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 碍的, 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2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 ( 上肢腕关节 肘关节 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 膝关 节 髋关节 ) 功能的丧失 3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 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 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表 31 伤残条目等级伤残代码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7 级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3z 续表 31 伤残条目等级伤残代码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8 级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3 第 17 页共 20 页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4.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9 级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2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 碍是指四肢瘫 偏瘫 截瘫或单瘫 表 32 伤残条目等级伤残代码 四肢瘫 ( 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1 级 s730.883, 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 s730.882/1/ s750.882/1;b7301.2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s730.883,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b7301.3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s730.883,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b7301.2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4 级 s730.883,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b7301.1 偏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3 偏瘫 ( 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2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5 级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1,b7301.3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1,b7301.2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7 级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1, b7301.1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s760.887, s750.883;b7303.3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s760.887, s750.883;b7303.2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5 级 s760.887, s750.883;b7303.1, s750.881/2;b7301.3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s760.887, s750.883;b7303.1, s750.881/2;b7301.2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7 级 s760.887, s750.883;b7303.1, s750.881/2;b7301.1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5 级 s730.881/2/ s750.881/2;b7301.3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s730.881/2/ s750.881/2;b7301.2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8 级 s730.881/2/ s750.881/2;b7301.1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级 s760.887, s750.883;b7303.3, b525.4, b620.4 表注 :1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2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 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 运动 反射等消失和膀胱 肛门括约肌功能 丧失的病症 3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4 肌力 : 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 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第 18 页共 20 页

0 级 : 肌肉完全瘫痪, 毫无收缩 1 级 : 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 :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 可进行运动, 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 但不能抬高 3 级 :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 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 :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 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 : 正常肌力 4.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 指瘢痕形成 表 33 头颈部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2 级 s8100.178z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2 级 s8100b.848;b820.3u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 级 s8100.848;b820.3, b7653.4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3 级 s8100b.848;b820.3v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4 级 s8100.848;b820.3, b7653.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4 级 s8100b.848;b820.3y 头颈部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且小于 8% 5 级 s8100.17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5 级 s8100.848;b820.2, b7653.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5 级 s8100b.848;b820.2x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 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6 级 s8100a.12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6 级 s8100b.848;b820.2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75% 7 级 s8100.344z;b820.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 2 7 级 s8100b.848;b820.1z 头颈部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 且小于 5% 8 级 s8100.07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50% 8 级 s8100.344;b820.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 2 8 级 s8100b.848;b820.0v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 2 或面部线 s8100b.848;b820.0x/ 9 级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20cm s8100b.858;b820.0x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 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10cm 第 19 页共 20 页 10 级 s8100b.848;b820.0z/ s8100b.858;b820.0z 表注 :1 瘢痕 :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 不包括皮肤平整 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下同 2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 下至下颌下缘 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 间的区域, 包括额部 眼部 眶部 鼻部 口唇部 颏部 颧部 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 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 分别计算瘢痕面积 面部多处瘢痕, 其面积可以累 加计算 3 颈前三角区 : 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 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4.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表 34

伤残条目等级伤残代码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1 级 s8105.370, s8102.370, s8104.3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1 级 s810.840;b820.3t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2 级 s810.840;b820.3u 续表 34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3 级 s8105.270, s8102.270, s8104.2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3 级 s810.840;b820.3w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4 级 s810.840;b820.3y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5 级 s8105.170z, s8102.170z,s8104.170z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5 级 s810.840;b820.3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6 级 s810.848;b820.2x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6 级 s8105.228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7 级 s8105.170, s8102.170, s8104.1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7 级 s810.848;b820.2z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8 级 s810.848;b820.1y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9 级 s810.848;b820.1 表注 :1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 : 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 即中国新九分法 : 在 100% 的体表总面积中 : 头颈部占 9%(9 1)( 头部 面部 颈部各占 3%); 双上肢占 18%(9 2)( 双 上臂 7%, 双前臂 6%, 双手 5%); 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 3)( 前躯 13%, 后躯 13%, 会阴 1%); 双 下肢 ( 含臀部 ) 占 46%( 双臀 5%,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 9 5+1)( 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2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 : 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 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 度烧伤指 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 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 吸入性损伤 ( 又称呼吸道烧伤 ) 和 电击伤 烧伤后按烧伤面积 深度评定伤残等级, 待医疗终结后, 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 皮肤瘢 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 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第 20 页共 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