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人寿 [2015] 两全保险 41 号 弘康弘福一号弘福一号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 ( 犹豫期 ) 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7.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4 保险期间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4. 账户条款 4.1 保单账户 4.2 费用收取 4.3 最低保证利率 4.4 结算利率 4.5 保单账户利息 4.6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4.7 保单账户价值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6. 合同解除和变更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2 合同内容变更 6.3 联系方式变更 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7.2 如实告知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争议处理 9. 释义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弘福一号弘福一号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 弘康弘福一号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变更申请 书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一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二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生效, 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 保单年度 ( 见 9.1) 保单周年日 ( 见 9.2) 均以生效日进行计算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 ( 见 9.3) 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 0 周岁 ( 出生满 30 天 ) 至 70 周岁 ( 含 70 周岁 ) 一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 日起 15 日内 ( 含第 15 日 ) 为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 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 若您认为 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 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但经本公司体检的, 本 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 二 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提交合同解除申请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1 年内身故, 我们按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20% 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1 年后身故, 我们按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 我们按满期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三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四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9.4); ( 五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9.5)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9.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9.7) 的机动车 ( 见 9.8);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 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 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 发生上述第 ( 一 )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 见 9.9)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4 保险期间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一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 )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 ( 二 )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三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四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 除另有约定外,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一 由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 9.10); ( 二 )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 见 9.11)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 ( 三 )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火化证明 ; ( 四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三 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满期保险金申请由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 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 若被保险人在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 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 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 30 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账户条款
4.1 保单账户 4.2 费用收取 一 我们将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保单账户, 该账户中资产的投资组合以 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 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告知保单的 具体情况 一 退保费用 ( 一 ) 退保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或申请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 领取时我们收取的费用 我们将根据当时的保单年度的退保费用比例收 取退保费用 ( 二 ) 退保费用 = 退保当时的账户价值 ( 或部分领取的金额 ) 退保费用比例 ( 三 ) 除另有约定外, 在本合同生效后 1 年内 ( 含 1 年 ) 退保费用比例为 4%, 之后我们不收取任何退保费用 ( 四 ) 我们保留在不超过下表列明的范围内调整退保费用比例的权利, 调整后 的退保费用比例由您和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在保险合同上批 注 : 保单年度 第 1 保单年度 第 2 保单年度 第 3 保单年度 第 4 保单年度 第 5 保单年度 第 6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 5% 4% 3% 2% 1% 0% 比例二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收取项目外, 其他费用均为零 4.3 最低保证利率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 4.4 结算利率 4.5 保单账户利息 一 我们每月对保单账户至少结算一次 我们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结合保单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 确定各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 并每月至少公布一次 二 每次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且年化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 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一 保单账户的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结算 二 若在结算日零时结算, 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 利率为本公司公布的该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 三 若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 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期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 利率为本公司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4.6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一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 ( 一 ) 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须不低于您申请时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低于此金额的, 我们视您的申请为无效申请 ( 二 ) 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您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低于此金额的, 我们视您的申请为无效申请 二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 请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本合同 ; ( 二 )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后的次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4.7 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 一 保单账户建立时, 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首次交纳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 二 您每次交纳追加保险费后, 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所交纳的保险费等额增加 ; 三 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 保单账户价值按所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 四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 保单账户价值按您实际领取金额及我们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等额减少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一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和保单生效后的追加保险费 二 保单生效后, 在保单有效期间您可以根据您的需求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但每次追加的金额不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 我们有权限制追加保险费 合同解除和变更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6.2 合同内容变更 6.3 联系方式变更 一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本合同 ; ( 二 )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本合同第 4 条第 4.2 款约定的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合同生效后, 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 在 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 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 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 批注 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 为已送达给您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7.2 如实告知 一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 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 五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单周年日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 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 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9.4 毒品 9.5 酒后驾驶 9.6 无有效驾驶证驾 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没有驾驶证驾驶 ; ( 二 )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三 )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9.7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 四 )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 五 )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 六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一 )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 二 )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9.8 机动车 9.9 现金价值 9.10 有效身份证件 9.11 医疗机构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轮式车辆 指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 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 精神病院, 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