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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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形成了目前的条例 关于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管理条例 的解读 二 条例解读 法律级别提升为行政法规, 约束力也得到提高 条例 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相较部门规章的 暂行管理办法, 法律级别有了大幅提升, 同时约束力也相应提高 建立目的为 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促进资金融通, 规范

责任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 流动性 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应当遵守法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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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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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 信息安全管理 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 ( 三 )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或 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应当向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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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 不得有欺骗 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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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 协调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附件2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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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 ( 四 )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 投资 估值 营销等业务的人员,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 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分工合理 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 ( 七 )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 ( 八 )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出资或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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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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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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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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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 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 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 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 信托公司 字样 法律法规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7/7/2016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 7 月 2 日电 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目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第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不予批准的, 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 证券承销 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应当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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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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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进行调查 ; 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 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并自认定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 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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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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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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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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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花旗银行_征信和社会信用体系专题宣传活动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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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 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 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 86 号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 附件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部长 趁 2017 年 4 月 21 日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清算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 推动经济发展 促进 社会进步的健康 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

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 ( 二 ) 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 注册资本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本章结构 ( 本章知识所占比例为 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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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 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在技术合作 管理服务 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 ( 二 ) 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 提高竞争能力 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Transcription: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83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促进资金融通, 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 防范风险,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 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 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 所称融资担保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 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审慎经营, 诚实守信,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 ) 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 1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农村 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农村 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 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 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股东信誉良好, 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2

( 二 )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 ( 三 ) 拟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 ( 四 ) 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 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不予批准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 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变更名称, 变更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 3

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 30 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 一 )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 ( 二 ) 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3 年以上, 且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三 ) 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 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 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 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4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应当将融资担 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 以公告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二条除经营借款担保 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 经营稳健 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 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 担保后管理 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 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农村 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 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 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农村 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 15 倍 5

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5% 第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 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 30 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第十九条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 农村 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第二十条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 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 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6

第二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 一 ) 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 ( 二 ) 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 ( 三 ) 受托投资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 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 主要服务对象 内部管理水平 风险状况等, 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7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 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 ( 二 ) 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 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 ( 三 )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 ( 四 ) 查阅 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 资料 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 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8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 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区别情形, 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 ( 二 ) 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 ( 三 ) 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 3 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 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开展业务的, 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 阻碍 9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 防范和处置机制, 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 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并向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 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 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 ) 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 ( 二 ) 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 ( 三 ) 未经批准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 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 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11

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 ) 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 ( 二 ) 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 ( 三 ) 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 ( 四 ) 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 财务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 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 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 中华人民 12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拒绝 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 二 ) 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 财务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资料 ; ( 三 ) 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 根据具体情形, 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 情节严重的, 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13

第四十五条融资担保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发挥服务 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 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 公平竞争 第四十六条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门为促进就业创业等直接设立运营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互助式融资担保组织开展担保业务 林业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 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七条融资再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 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