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 干涉,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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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大校办发 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 号, 以下简称两办 规定 )

2017 年 1 月 14 日北京中医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北京中医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 [2010]32 号 ) 及其

华师〔2008〕43号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加强对直属高校 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驻外教育机构参赞的管理监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

附件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根据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 审经责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因工作调动 离退休 辞职 免职 撤职等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内对所在单位财经管理情况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以及经济活动中应负有的责任, 包括领导责任 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岗位上管理运用其管辖范围内的资金 资源 资产过程中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 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检查 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经济责任审计应

附件 广西医科大学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管机制,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规范审计行为, 根据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发办 号 )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教财 号 ) 党政主要领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加强和规范对学校中层领导人员 ( 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 的管理监督, 根据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 号 ) 及其实施细则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教财 号 ) 中山大学经济责任制实

第七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 配备总审计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 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聘任以及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内部资料 妥善保管 审计工作有关文件汇编 安徽省教育厅 2017 年 11 月 - 1 -

中国科学院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法律责任附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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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 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 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法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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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认真组织好内部审计工作, 及时发现问题, 明确经济责任, 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防范风险,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理, 分级分层次实施 公司设立审计监管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1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2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3 第五章内部审计内容...5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7 第七章审计资料及报送...11 第八章审计问题的反馈与整改...11 第九章审计档案管理...1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 作风正派, 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 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 制度, 精通审计业务, 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三章权限与职责第六条公司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 保障内部审计部门拥有履行

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公司审计机构归口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对内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对外接受国资委 国家审计署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 监督和管理, 并协助外部专门审计机构开展相

汇编资料 V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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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 二 ) 审计部是公司设立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 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 依照国家相关法规 政策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各类审计工

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内部审计监督, 切实保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和 宁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内部审计监督, 切实保证公司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 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公司拟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部分条款, 修订 对照如下 : 修订前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

审计制度和经营管理的要求,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 忠于职守, 依法独立审计 客观公正 廉洁自律 保守秘密 第十条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审计 或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 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立地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开展审计工作, 出具审计报告, 发表审计意见, 作出审计决 定, 不受其它单位 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职能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者权力机构安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和分支机构一般不设内部审计

第五条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门, 在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同时接受上级单位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及定期工作报告, 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督导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统筹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审核年

目录 章节 标题 页码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3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4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具体实施 5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6 第七章 附则 7

( 四 ) 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 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沪国资委统[2009]71号

粤教审〔2015〕号

和完整, 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 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 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审计工作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提交职能性报告包括 : 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重大事项或问题的专题报告 审计委员会专门要求的其他报告等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监察审计部通过多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P37) 新华社评论员 : 加强队伍建设造就新闻人才 四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 (P40) 人民日报 社论: 担负起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 (P43) 人民日报 评论员: 从全局出发把握新闻舆论工作 一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 (

( 三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 ( 一 ) 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 ( 二 ) 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 ( 三 ) 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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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股份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力,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 调查研究 综合分析 专业判断 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聘任 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 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 不断更新专业知识, 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条内部

重大时事 1

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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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部将发现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异常事项 改进建议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

一 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关于 三支两军 的决定

审计实务 第一部分审计准备阶段 第二部分现场取证阶段 第三部分审计报告阶段 第四部分审计成果利用

党政办公室 科员 进入面试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便民服务中心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3 64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19 年伊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 ( 选调 ) 面试成绩 准考证号报考部门名称报考职位名称部门代码面试成绩 伊春市纪委监委 科员 伊春市纪委监委 科员 伊春市纪委监委 科员 2019

会议议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 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 等文件要求, 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增强内部约束机制,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

1

财会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有关人民团体,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根据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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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本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审经意〔2000〕447号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计情况报告制度, 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加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健全审计干部培养和管理机制, 合理配置审计力量 -- 坚持依法有序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审计工作制度创新, 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破解改革难题, 依法有序推进 重大改革措施需要取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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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 应当回避 ( 五 ) 内部审计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考评和后续教育以及必要的进修和培训,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总体要求 : ( 一 )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 应当诚实 守信, 不应有下列行为 : ( 一 ) 歪曲事实 ; ( 二 ) 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 ( 三 ) 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 ( 四 ) 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

印发版-黄浦江两岸地区公共空间建设设计导则

一、部门职责

导下,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依照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 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当遇有重大 复杂的审计项目任务时, 有权要求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组成专项审计组 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内部审计工作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

第二章股权管理第六条子 分公司应当依据 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子 分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 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提出的质询, 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子公司如设置股东会 ( 股东大会 ) 或董事会的, 应当按

( 二 )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 组织党员 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 ( 三 )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推进制度创新,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 ( 四 )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建立健全决策权 执行权 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 在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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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成绩 ( *50%+ *50) 财务人员 财务人员 财务人员 综合成绩 ( *50%+ *50) 1 03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1

资产负债表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页码 : 第 2 页共 6 页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保证审计质量, 明确审计责任, 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 服务 促进和保障作用, 制定本制度 ; 1.2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通过监督和评价集团公司成员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 促进规范集团公司

Transcription: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发 [2010]32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 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 ( 一 ) 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 ( 二 )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部门 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 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 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依法对本地区 本部门 ( 系统 ) 本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 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

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 干涉,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 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 制度 联席会议由纪检 组织 审计 监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 监督检查 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 制度和文件, 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总

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 本部门 ( 系统 ) 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 以领导干部守法 守纪 守规 尽责情况为重点, 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 本部门 ( 系统 ) 本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 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政府债务的举借 管理和使用情况 ;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 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 本部门 ( 系统 ) 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 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 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 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 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 ;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 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 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 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 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 遵守有关廉洁从政 ( 从业 ) 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 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 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 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日前,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 以下简称所在单位 ) 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 经本级政府批准, 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 应当听取本级党委 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 以及本级联席会

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 ( 一 ) 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 ( 二 )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经济合同 考核检查结果 业务档案等资料 ; ( 三 )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 ( 四 )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 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 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 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 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 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 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 处罚的,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

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 ( 一 )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 ( 二 ) 授意 指使 强令 纵容 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 ( 三 ) 未经民主决策 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 国有资产 ( 资金 资源 ) 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 ( 四 )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 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 国有资产 ( 资金 资源 ) 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 ( 五 )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 ( 一 ) 除直接责任外, 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 ( 二 )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 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 国有资产 ( 资金 资源 ) 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 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 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 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将其作为考核 任免 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 权限 法律责任等,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 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 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 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 年 5 月中共中

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暂行规定 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暂行规定 ( 中办发 1999 20 号 ) 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的通知 审经责发 2014 102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纪委 党委组织部 编办 监察厅 ( 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局 ) 审计厅( 局 ) 国资委( 局 ),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 人事 ( 干部 ) 部门 监察机构 审计部门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 ( 代章 ) 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 2014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