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273 证券简称 : 水晶光电公告编号 :( 2018)026 号 债券代码 :128020 债券简称 : 水晶转债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水晶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股票代码 :002273 债券代码 :128020 股票简称 : 水晶光电 债券简称 : 水晶转债 转股价格 : 人民币 22.90 元 / 股转股时间 :2018 年 5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6 日一 可转债上市发行概况 ( 一 ) 可转债发行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752 号 ) 核准,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开发行了 1,18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 100 元, 发行总额 11.80 亿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额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 A 股普通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 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 ( 含原 A 股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 ) 采用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1.80 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 二 ) 可转债上市情况经深交所 深证上 [2017]793 号 文同意, 公司 118,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债券中文简称 水晶转债, 债券英文简称 ZQCOT-CB, 债券代码 128020 ( 三 ) 可转债转股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和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 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二 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 一 ) 发行数量 :1,180 万张 ( 二 ) 发行规模 :11.80 亿元人民币 ( 三 ) 票面金额 :100 元 / 张 ( 四 ) 票面利率 : 第一年 0.3% 第二年 0.5% 第三年 0.8% 第四年 1.0% 第五年 1.3% 第六年 1.8% ( 五 ) 债券期限 : 自可转债发行之日起六年 ( 即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6 日止 ) ( 六 ) 转股起止日期 : 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 即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6 日止 ) ( 七 ) 转股价格 : 人民币 22.90 元 / 股三 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 一 ) 转股申报程序 1 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 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水晶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 3 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张, 最小申报单位为 10 张 (1,000 元面额 ), 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 1 股 ; 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 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部分, 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利息 4 可转债转股申报价格为 100 元, 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5 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 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 按实际可转债数量 ( 即当日余额 ) 计算转换股份 ( 二 ) 转股申报时间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 ( 即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6 日止 ) 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 但下述时间除外 : 1 可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 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 按有关规定, 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 三 ) 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 将记减 ( 冻结并注销 ) 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 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 完成变更登记 ( 四 ) 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 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 五 ) 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 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 六 ) 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 即 2017 年 11 月 17 日 )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 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 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及修正情况 ( 一 ) 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1 初始转股价格: 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9.90 元 / 股, 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2 最新转股价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水晶转债的最新转股价格为 22.90 元 / 股 3 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因: 系公司完成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及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致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17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 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 公告编号 :(2018)005 号 ( 2018)025 号 ) ( 二 )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 (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 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k)/(1+n+k) 其中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
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 / 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 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 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 ( 如需 )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 合并 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 / 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 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 公正 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 三 ) 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 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 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 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同时,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 修正程序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修正幅度 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 四 )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 转股数量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 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五 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 一 ) 赎回条款 1 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 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08.0%( 含最后一期利息 ) 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 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 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1)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 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 含 130%); (2)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 :IA 为当期应计利息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为计息天数, 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 算头不算尾 )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 二 ) 回售条款 1 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 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 时,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 (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 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 则上述 连续 30 个交易日 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 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 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 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 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 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权益, 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有当期股利 七 其他投资者如需了解水晶转债的相关条款, 请查阅 2017 年 11 月 15 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和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的全文 联系部门 :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电话 :0576-89811900 89811901 传真 :(0576)89811906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