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 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关键研发设备损毁 灭失或丧失使用功能以及存储于其中的科研资料丢失, 导致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中断,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能够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研发状态所需要的合理必要的研发费用 : ( 一 ) 火灾 爆炸 ; ( 二 ) 雷电 暴雨 洪水 暴风 龙卷风 冰雹 台风 飓风 暴雪 冰凌 ; ( 三 ) 突发性滑坡 崩塌 泥石流 ; ( 四 )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指研发项目是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并获书面批准的新技术 新工艺或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课题或项目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所指研发费用是被保险人在产品 技术 材料 工艺 标准的研究 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如下费用 : ( 一 )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 燃料和动力费用 ; ( 二 ) 被保险人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 ; ( 三 )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设备调整及检验费, 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 四 ) 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费 注册费 代理费 ; ( 五 ) 通过外包 合作研发等方式, 委托其他单位或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下列不属于本保险所称研发费用 : ( 一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 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建造费用 改造费用 购置费用 安装费用或租赁费用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 维修等费用 ; ( 二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 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购置和摊销费用 ; ( 三 ) 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 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 会议费 差旅费 办公费 外事费 研发人员培训费 培养费 专家咨询费等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中断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 ( 二 ) 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恐怖活动 ; ( 三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四 ) 地震 海啸 ;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或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任何罚款 罚金 惩罚性赔款 ; ( 二 ) 对研发项目额外进行改进或改善所支出的费用 ( 三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 率 )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 由投保人根据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并获书面批准的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总预算自行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但该预算费用应符合本条款第五条的规定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累计赔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条在保险期间内, 研发费用预算发生变化时, 投保人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内向保险人申报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总金额, 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保险费进行调整, 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原收保险费的 25%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 ( 率 )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先发生者为准 : 保险期间自正式实施研发项目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间的截止日以下列 ( 一 ) 保险合同载明的截止日 ; ( 二 ) 研发项目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 ; ( 三 ) 研发项目实际完成研发工作并形成研发成果之日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证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 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应当可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 安全 生产操作 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 加强管理,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的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维护关键研发设备的安全 被保险人必须按照行业或被保险人的工作规范对技术资料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保险人可以对关键研发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同意变更的, 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变更事项对本保险合同无效 在保险期间内, 如关键研发设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 关键研发设备地址及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相关要求控制研发费用支出并且将各笔支出记录在财务账册上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 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研发费用支出的财务账册 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账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第二十四条知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被保险人应该 : ( 一 ) 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三 )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提交保险单正本 索赔申请 财产损失清单 研发费用财务帐册 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恢复研发项目到损失发生前研发状态所需要的合理必要的研发费用计算, 但保险人总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 )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 的退保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附录 :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 不足一的部分按一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