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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M 交流接触器节能认证规则 本认证规则版权归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 法律要求除外 ) 关于产品认证更多信息, 请登录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或与以下地址联系 : 通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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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 工艺流程 组装结构图 说明书 关键部件材料清单等, 以及认证 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及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相关 检验报告 受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 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认证机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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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 : 认证委托与受理 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检查 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证书到期复 评 一般情况下送样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必要时在工厂检查时实施抽样 3.1 认证委托与受理 按照表 1

目录 0 引言 认证范围 认证依据 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认证依据标准及认证单元 认证模式 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申请与受理 所需资料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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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 31-439803-2018 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ow ambient temperature air source heat pump air heaters 2018 年 06 月 20 日发布 2018 年 06 月 20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 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 中心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参与起草单位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认英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赛宝实验室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 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史麦斯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份公司 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荣事达太阳能有限公司 中山华帝新能源有限公司 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 邓旭 袁雅青 朱丰雷 吴志东 吴晓丽 徐昭炜 杨宗辉 陈军 肖彪 范建波 李燕龙 叶檀 冯闯 白韡 张贺 张万荣 官玉峰 邓杰彬 马永德 张时飞 刘一波 王凯.

CQC 31-439803 -2018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电动机 - 压缩机驱动的, 冷凝器 蒸发器均采用空气换热器的, 以创造室内舒适环境为目的, 并能在不低于 -30 的环境温度下使用且名义制热量不大于 14000W 的分体式空气源热泵热风机 ( 以下简称 低温热风机 ) 的节能认证 本规则不适用于制取热风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 ( 空调 ) 机组 ; 不适用于制取热风的风管送风 式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 ( 空调 ) 机组 2. 认证模式 模式 1: 产品检验 + 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d. 获证后的监督 e. 复审 模式 2: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 之一或组合 施认证 对于持有 CQC 颁发的节能认证证书的生产企业, 可采用模式 1 实施认证, 其他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 2 实 对于适用于模式 1 的企业, 也可申请选择模式 2 实施认证 3. 认证申请 3.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 (www.cqc.com.cn) 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 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 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3.2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 根据产品的名义制热量 结构类型 使用侧换热器类型 压缩机类型 制冷剂类型等差异划分单 元, 各参数相同的产品为同一单元 同一制造商, 生产场地 ( 场所 ) 不同时, 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同规格型号产品的产品检验可在一个 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第 1 页共 6 页

CQC 31-439803 -2018 3.3 申请认证需提交的资料 3.3.1 申请资料 (CQC 提供表格文件 ) a. 正式申请书 ( 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 ) b. 工厂检查调查表 ( 首次申请时 ) c. 低温热风机产品描述 (CQC31-439803.01-2018) d. 品牌使用声明 3.3.2 证明资料 a. 委托人 生产者和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 ( 首次申请时 ) b. 取得 3C 证书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不含境外生产企业 ), 必要时提供证书 c. 委托人为销售者 进口商时, 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 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CQC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 必要时, 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4.1.2 样品数量申请人按 CQC 的要求送样, 并对样品负责 样品数量 1 台 / 单元 4.1.3 样品及资料处置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 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 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4.2 产品检验 4.2.1 依据标准 CQC3165-2018 节能技术规范 4.2.2 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 1 表 1 检验项目及要求 序号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测试方法 1 名义制热量 2 名义制热消耗功率 3 低温制热量 4 低温制热消耗功率 5 6 名义制热性能系数 COP -12 低温制热性能系数 COP -20 热风机的实测制热量不应小于名义制热量明示值的 95% 热风机的实测制热消耗功率不应大于名义制热消耗功率明示值的 110% 热风机的实测制热量不应小于低温制热量明示值的 95%, 且不应低于名义制热量明示值的 90% 热风机的实测制热消耗功率不应大于低温制热消耗功率明示值的 110% 热风机的名义制热性能系数, 实测值不应低于明示值的 95%, 且不应低于 2.20 热风机的低温制热性能系数, 实测值不应低于明示值的 95%, 且不应低于 1.80 CQC3165-2018 5.1 CQC3165-2018 5.2 CQC3165-2018 5.3 CQC3165-2018 5.4 CQC3165-2018 5.5.1 CQC3165-2018 5.5.2 第 2 页共 6 页

7 制热季节性能系数 HSPF 8 单位制热量实测风量 4.2.3 检验方法 按照 4.2.2 表 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2.4 检验的时限 热风机的制热季节性能系数 HSPF 不应低 于明示值的 95%, 且不应低于 3.10 热风机的单位制热量实测风量应不大于 210 m³/(h kw) CQC 31-439803 -2018 CQC3165-2018 5.5.3 CQC3165-2018 附录 A.3.3 检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 ( 因检验项目不合格, 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从收到合 格样品和检测费之日计算时间 检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 原则上, 整改应在 6 个月内完成, 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终止 4.2.5 检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 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认证批准后, 检测机构负责给申 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4.3 关键零部件要求 关键零部件要求见低温热风机产品描述 (CQC31-439803.01-2018) 产品如选配多个型号的压缩机 换热器 风机 风机电机时, 由认证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对各种匹配部 件进行检验或确认 中使用 关键零部件发生变更时, 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并送样进行试验 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 5. 初始工厂检查 ( 仅适用于模式 2) 5.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所有加工场所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 : 以产品能耗指标 / 效率为核心 以开发 / 设计 采购 生产和进货检验 过程检 验 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 突出关键 / 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 对影响产品能耗指标 / 效率的关键 零部件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 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 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002-2009 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3 4 5 6 9 条款和表 2 低环境温度 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检查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CQC 3165-2018 表 2 低温热风机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试验项目 确认检验 ( 标准条款编号 ) 名义制热量 CQC3165-2018 5.1 / 名义制热消耗功率 CQC3165-2018 5.2 / 低温制热量 CQC3165-2018 5.3 / 低温制热消耗功率 CQC3165-2018 5.4 / 名义制热性能系数 COP-12 低温制热性能系数 COP-20 CQC3165-2018 5.5.1 / CQC3165-2018 5.5.2 / 例行检验 ( 标准条款编号 ) 第 3 页共 6 页

制热季节性能系数 HSPF CQC3165-2018 5.5.3 / 单位制热量实测风量 CQC3165-2018 A.3.3 附录 CQC 31-439803 -2018 注 :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 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至少抽取一个型号 / 规格进行一致性检查, 重点 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中一致 ;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中一致 ; 5.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 产品检验合格后, 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根据需要,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检验 初始工厂检查时, 工 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所需时间一般为 2 人 日 5.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 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 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 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产品检验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后, 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每一 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 对符合认证要求的, 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 终止认证 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 需 重新申请认证 7.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 +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 监督抽样 ( 必要时 ) 7.1 监督检查时间 7.1.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 初始工厂检查结束或获证后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 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 / 第 4 页共 6 页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 CQC 31-439803 -2018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 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 生产条件 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 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 2 人 日 7.2 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 根据 CQC/F 002-2009 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内容为 3 4 5 6 9 及 1 中 2) 3) 条款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同时按照表 2 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检查 7.3 监督抽样 必要时,CQC 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抽样检验 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 ( 包括生产线 仓库 市场 ) 随机抽取, 每个生产厂 ( 场地 ) 抽取 1 台样品送检 产品抽样检验依据 项目 方法及判定同 4 证书持 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将样品送至委托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如果监督时无法 抽到样品, 可以用年度内申请认证的同类产品的试验报告进行验证 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CQC 重新制定抽样方案, 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 则判定证书所覆 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 监督检验不合格 7.4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 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 监督检查存在不符 合项时, 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 不通过, 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5 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的, 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当监督检查不 通过或监督抽样 ( 如需 ) 不合格时, 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 按照 9.3 规定执行 8. 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提交复审申请, 按新申请要求进行产品检验, 复审工厂检查以企业第一次有效的 工厂检查的日期为准安排监督, 以三次监督为一个循环周期, 每个循环周期的最后一次监督的工厂检查为复 审工厂检查, 检查内容同监督检查, 所需时间一般为 2 人 日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3 年 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 或产品铭牌中技术参数或关键零部件发生变更及 CQC 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时, 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 9.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 确定是否可以变更 如需安排检验和 / 或工厂检查, 则检验 第 5 页共 6 页

CQC 31-439803 -2018 合格和 / 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 原则上, 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检 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 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 批准变更 换发新证书的, 新证书的编号 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并注明换证日期 9.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 应从认证申请开始 办理手续, 并说明扩展要求 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针对差异和 / 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 / 或工厂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 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 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 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 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需要送样时, 证书持有者应按第 4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 核查或进行差异检验 9.3 认证证书的暂停 恢复 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 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 撤消和注销的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证书持有 者可以向 CQC 申请暂停 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 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 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 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 否则,CQC 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 CQC 标志管理办法 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 使用标志应符合 CQC 标志管理办法 10.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应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0.2 加施方式 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 或者申请并按 CQC 标志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合适的方式来加 施认证标志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或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1. 收费 认证费用按 CQC 有关规定收取 12. 认证责任 CQC 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13. 技术争议与申诉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申诉 投诉和争议按照 CQC 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 6 页共 6 页

CQC31-439803.01-2018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 按产品型号填写 申请人 : 申请编号 : 产品型号 : 一 关键零部件清单 名称 规格型号 电动机种类 制冷剂种类 频率范围 Hz 技术参数额定频率 Hz 输入功率 W 制冷量 W COP 值 制造商 ( 全称 ) 压缩机 注 :1. 额定频率是指空调器 100% 负荷时对应的压缩机频率 2. 如果上述关键零部件属多个制造商, 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二 样品描述电源性质 AC DC 适用温度范围 最低 : 最高 : 功能类型 单热型 冷暖型 压缩机调速方式 交流变频 直流调速 其他 风扇电机 交流 直流 膨胀阀类型 电子膨胀阀 热力膨胀阀 电动调节阀 毛细管 结构类型 整体式 ( 窗式 穿墙式 其他 ) 分体式 ( 吊顶式 挂壁式 落地式 嵌入式 其他 ) 辅助电加热器 有 无 机械温控器 有 无 电子温控器 有 无 电子控制线路 有 无 不可拆线插头的电源线 有 无 单独的控制面板 有 无 线控器 有 无 遥控器 有 无 制冷剂 / 灌注量 (g) 三 后附材料 产品铭牌 ( 贴于背面 ) 产品说明书 四 申请人声明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零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获证后, 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 CQC 确认的上述关键零部件 如果关键零部件需进行变更 ( 增加 替换 ), 本组织将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 未经 CQC 的认可, 不会擅自变更使用, 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节能认证要求 申请人 : 公章 : 日期 : 年月日 第 1 页共 1 页.